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9年)

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9年)
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9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

2007-10-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采购产品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采购产品的质量认可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认可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实行合格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涉及生产质量、安全、环保等重要产品实行产品质量认可制度。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目录的产品必须取得集团公司的产品质量认可证书。产品质量认可目录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第五条生产集团公司实施产品质量认可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可自愿向集团公司申请产品质量认可。取得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是进入集团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认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起草有关产品质量认可的管理规定;

(二) 发布产品质量认可目录;

(三) 根据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

(四) 制定产品质量认可的工作计划;

(五) 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六) 组织对申报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七) 组织审定并公布获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和产品;

(八) 组织对取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九) 组织对产品质量认可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第七条规划计划、财务资产、物资采购管理和有关专业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产品质量认可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认可的推荐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推荐申报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和产品;

(二) 对取得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申请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应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合法企业;

(二) 申报产品所涉及的相关技术为本企业合法所有或合法使用;

(三)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或集团公司确认的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要求;

(四) 具有足够的配套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五)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的配备能满足生产要求;

(六)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条申请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二份(见附件);

(二) 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 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一份;

(四) 质量管理手册或其他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附证书复印件;

(五) 近两年内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监督抽查报告或用户检验报告各一份(复印件)。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产品标准合法性与先进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通知申报的生产企业。

第三章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认可的现场评审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由持有评审员证书的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实施。评审组对现场评审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评审员接受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委派,参与对生产企业的现场考核和评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从事产品检验、科研、采购、相关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 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有关产品质量认可的有关规定,掌握质量管理和相关产品知识;

(三)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四) 持有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评审员证书。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发证。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由评审组按照相关产品质量认可实施细则的要求,主要对生产企业的设备与技术资源、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控制、近年销售业绩、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审,同时对申报认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承担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机构在接到样品30日内提交检验结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产品,按相应的标准检验。执行生产企业标准的产品,需对其标准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按其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评审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现场评审的结果进行审定。对符合产品质量认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颁发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对不符合产品质量认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将不合格原因通知生产企业。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申请换证的生产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证书自行作废。增加认可项目的生产企业,须重新进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已转产或停产的生产企业,其产品认可证书自行作废。

第二十二条取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批准文件。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予以换发新证书。证书发生遗失,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任何企业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出租、转让、买卖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凡违反本规定的,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四条由于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撤销其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不再受理该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认可申请。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获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应接受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合格的,在整改合格以前不得采购其产品。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对所出现的不合格应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经复查合格者证书继续有效;对三个月内未报告整改情况或复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以及出现两次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八条所属企业在使用获证产品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六章费用

第二十九条产品质量认可评审所需费用纳入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初次申请、换证复查中产品的抽样检验,按委托检验收费,由生产企业承担。收费标准依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不向生产企业收取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田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工作指南

2007-12-17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为规范集团公司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

量认可工作程序,特制定本指南。

一、集团公司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的范围是:

(一) 钻井液用油田化学剂及材料;

(二) 固井用油田化学剂;

(三) 采油(气)用油田化学剂;

(四) 油气储运用化学剂;

(五) 石油石化用水处理剂等。

二、产品质量认可工作每年组织两次。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上半年截至到2月28日,下半年截至

到8月31日。

三、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石油工业油田化学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并办理相关

事宜。

四、申请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二) 生产企业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

(三) 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1份;

(四) 质量管理手册或其他质量管理文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附证书复印件;

(五) 近两年内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监督抽查报告或用户检验报告各1份(复印件)。

五、换证、增加认可产品及以往申请未获证的生产企业,均需重新提出申请。经两次评审未获证的企

业,不再受理其申请。

六、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内容包括:

(一) 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二) 申报的材料是否合法,是否现行有效。

七、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

准进行检验和发证。

八、执行生产企业标准的产品,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其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其标准是否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与功效;是否使用本行业通用的检测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审查合格后按

其标准进行检验和发证。

九、申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不进行现场评审。

十、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组下达《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

现场评审通知单》(见附件2)。

十一、评审组进入企业生产现场,依据《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见附件3)对生产企业的设备与技术资源、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控制、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审,根据企业销售合同,核查生产企业销售量,填写《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近三年业绩》

(见附件4)。

十二、评审组负责对生产企业申报产品进行抽样。生产企业每项申报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0.5吨。

现场抽样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抽样单。评审组对现场抽样的代表性负责。

十三、评审组应将所抽样品、抽样单和产品技术标准同时交付给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见附件5)。

十四、评审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同时报送

电子版。

(一) 《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每个企业1份);

(二) 《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近三年业绩》(每个企业1份);

(三) 《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汇总表》(见附件6,每个评审组1份);

(四) 评审组现场评审总结报告1份。

十五、承担油化剂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机构,应在接到样品30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如不能按期完成,应在接到样品10日内告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由其进

行协调解决。

十六、生产企业在半年内接受国家或集团公司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可免检。

十七、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召开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审定会。对符合产品质量认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行文公布并颁发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十八、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分为正本1份,副本2份。企业在采购和销售产品时,必须使用证书原件,

证书复印件无效。

十九、对申报产品质量认可未获证的企业,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向其下达《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

质量评审情况通知书》(见附件7)。

二十、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在接到通知书20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复议。

附件1.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

2.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通知单

3.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

4.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近三年业绩

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

6.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情况汇总表

7.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评审情况通知书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机构通讯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机构通讯录 油气田企业(17个) 大庆油田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163453 辽河油田公司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98号124010 长庆油田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51号710021 塔里木油田公司新疆库尔勒市塔里木油田分公司78号信箱841000 新疆油田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迎宾路66号834000 西南油气田公司四川成都市府青路一段5号610051 吉林油田公司吉林松源市沿江东路1219号138000 大港油田公司天津市大港油田三号院300280 青海油田公司甘肃敦煌市七里镇736202 华北石油管理局河北省任丘市062552 吐哈油田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基地839009 冀东油田公司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51甲区063004 玉门油田公司甘肃酒泉市玉门石油基地机关办公楼735019 浙江油田公司浙江杭州市留下镇310023 南方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111号510240 煤层气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8号中油昆仑大厦100028 对外合作经理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B座0908 100007 炼化企业(33个)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16371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吉林市龙谭大街9号13202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凤翔路45号11300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火炬大街5号11100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73006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北京路6号83360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宁夏银川市新市区北京西路138号75002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中街1号116032 大连西太平洋石化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青岛11660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2号12100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辽宁省葫芦岛市新华大街42号12500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马鞍山16341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哈尔滨市太平区北人路173号15005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广西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535008 广东石化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8号中油昆仑大厦A座9层100029 四川石化公司四川省彭州市石化北路1号611930 大港石化公司天津市大港油田花园路东口300280 华北石化公司河北任丘市华北石化公司06255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12402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石化分公司陕西省咸阳市金旭路71200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新疆克拉玛依市金龙锁83400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三十里铺745115 中国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中韩大厦11001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8号中油昆仑大厦A座100028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 3

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 4

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 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技术秘密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保护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直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地区公司)的技术秘密管理。 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秘密,是指未公开发表和使用、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新颖性、实用性,能为股份公司或地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优势,具备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且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源程序、设计、工艺、方法、标准、配方、数据、诀窍,以及具有特定技术内容的技术

方案和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要素等。 本办法所称技术秘密管理,是指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对技术秘密的开发、认定、保密、实施许可、解密及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股份公司技术秘密管理遵循“统一制度,规范管理,激励创造,有效保护,注重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股份公司技术秘密分三类管理: 一类:股份公司独有技术、核心技术以及对股份公司主业竞争力及市场份额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纳入股份公司“油商密★★★”范围管理。 二类:国内、外先进,对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生产经营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重要技术,纳入股份公司“油商密★★”范围管理。 三类:可在国内、外市场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一般技术,纳入股份公司“油商密★”范围管理。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是股份公司技术秘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股份公司技术秘密战略、规划计划和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 (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上市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地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将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将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提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并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着力推

进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着力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公司分专业监管、所属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属地监管和全员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 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 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 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 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 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 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 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 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两个制度的通知 安全〔2014〕86号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附件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环保与节能部 2014年3月11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2014〕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

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 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备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权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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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调查通知 【标 签】中石油和中石化公司,印花税问题调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地便函﹝2001﹞15号 【发文日期】2001-09-04 【实施时间】2001-09-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的指示,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公司)。参照国际大石油公司的组建模式,石油集团公司对其直属的13家油气田企业、16家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进行了全面重组。原来企业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两部分,将油气勘探、油气生产、井下作业、油气集输、储运和销售、勘探开发地质研究、生产物资采购与供应、炼油化工厂生产销售等主业中的优良资产(核心部分)在规范精简的基础上组建石油股份公司,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于1999年11月5日正式成立;非核心部分由存续企业负责管理,存续企业是石油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与石油股份公司相同,2000年2月25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和控股的6家油田企业、24家炼化企业、22家销售企业、1家管道储运公司、1家专业公司、5家科研机构和1家事业单位共60家单位及石化集团本部的主业资产和相关负债纳入股份制改组范围。原有企业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等3家全资子公司以及48家分公司;非核心部分包括原有的生产技术服务、辅助生产、多种经营及生活后勤服务等部分,由存续企业负责管理。 两大石油集团的改制,使其在纳税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在税收政策上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措施,解决了不少问题,但是,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需要我们尽快研究解决。我司近期拟对两大集团涉及的印花税问题做一次调查,请你们抓紧收集如下资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和九项原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一、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三、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四、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六、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本《禁令》第一条:当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时,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岗位员工。安排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人的处理按第六条执行。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井控作业、海上作业、放射性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二、本《禁令》中的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禁令》的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三、本《禁令》中的危险作业是指高处作业、用火作业、动

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 四、本《禁令》中的事故是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 五、本《禁令》是针对严重违章的处罚,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违章行为的处罚,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原则: 一、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 二、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 三、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 四、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 五、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六、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 七、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八、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 九、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条文解释: (一)良好的HSE表现是企业取得卓越业绩、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坚强基石和持续动力。HSE工作首先要做到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即在战略规划、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等相关事务的决策时,同时考虑、评估潜在的HSE风险,配套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优先保障HSE条件,做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

中石油集团所有下属企业和单位概况

中石油集团所有下辖部门与下属公司 中石油是正部级单位 一:专业公司(副部级单位)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销售分公司 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 工程技术分公司 工程建设分公司 装备制造分公司 二:油气田企业 大部分油田是正厅局级,大庆一把手和中石油副总相当,浙江油田是副局级 一档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青海油田分公司 新疆油田分公司 中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二档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辽河油田分公司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长庆油田分公司 吐哈油田分公司 冀东油田分公司 三档 吉林油田分公司 华北油田分公司 大港油田分公司 玉门油田分公司 浙江油田分公司 三: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 (下属公司基本都是海外公司待遇都应该不错)阿姆河天然气公司 南美公司 尼罗河公司 哈萨克斯坦公司 南方石油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炼化企业(周围有大油田的炼化企业都还可以)大庆石化分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大庆炼化分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 锦州石化分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前郭石化分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 华北石化分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长庆石化分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 庆阳石化分公司宁夏炼化分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化工销售分公司华北化工销售分公司 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西南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华南分公司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吉化集团公司抚顺石油化工公司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兰州石油化工公司 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大连石油化工公司锦州石油化工公司锦西炼油化工总厂 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 五:销售企业(销售待遇一般,级别是副局级) 西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 华南销售分公司华中销售分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吉林销售分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 大连销售分公司陕西销售分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 重庆销售分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 山东销售分公司大连海运分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剖析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处作业是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第四条高处作业管理应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高处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领域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对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明确高处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

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高处作业安全。 第二章高处作业许可流程 第八条高处作业实行许可管理,高处作业许可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高处作业许可。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高处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作业关闭是在高处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是组织高处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高处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高处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企业案例分析资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 姓名:孙姜班级:会计108班学号:201016013830 姓名:和美娟班级:会计108班学号:201016013816 姓名:袁媛班级:会计108班学号:201016013829

会议记录: 1、时间:2013年10月21日16:00 地点:114教室 会议内容:讨论且分配各小组成员需要完成的作业部分,确定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展开工作。 2、时间:2013年10月24日16:00 地点:120教室 会议内容: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析的发展史、主营业务、公司战略、市场份额等进行分析 3、时间:2013年10月26日09:30 地点:113教室 会议内容: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流动性、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进行系统的分析 4、时间:2013年10月29日20:30 地点:114教室 会议内容:为企业筹资选择合适的方案和投资前景进行分析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一.商业分析 1.公司简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集团,英文缩写:CNPC)是根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系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是实行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综合性石油公司。2009年《金融时报》全球500强排名中,中石油以287,185.20$m市值排名第二。2010年《金融时报》全球500强排名中,中石油更是超越埃克森美孚坐上全球市值第一的宝座。 中国石油自成立以来,根据《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该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公司章程独立有效运行。 中国石油致力于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能源公司,成为全球石油石化产品重要的生产和销售商之一。中国石油广泛从事与石油、天然气有关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原油和石油产品的炼制、运输、储存和销售;基本石油化工产品、衍生化工产品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输送及天然气的销售。 中国石油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资源、市场和国际化三大战略,着力加快转变增长方式,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建立安全环保节能长效机制,着力建设和谐企业,建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能源公司。 2.主营业务 中国石油是中国油气行业占主导地位的最大的油气生产和销售商,广泛从事与石油、天然气有关的各项业务。该公司的经营涵盖了石油石化行业的各个关键环节,从上游的原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到中下游的炼油、化工、管道输送及销售,形成了优化高效、一体化经营的完整业务链,极大地提高了该公司的经营效率,降低了成本,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整体抗风险能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百强企业。 (1)勘探与生产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 (2)炼油与化工 原油和石油产品的炼制,基本石油化工产品、衍生化工产品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作业许可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中作业许可是指在从事高危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临时用电、管线打开等)及缺乏工作程序(规程)的非常规作业等之前,为保证作业安全,必须取得授权许可方可实施作业的一种管理制度。 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范围界定、申请、批准、取消、延期和关闭,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持续安全作业为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凡需办理许可的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否则,不得组织作业。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其作业许可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设备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培训、

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作业许可管理主要针对非常规作业和高危作业。 非常规作业是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和承包商作业的活动,包括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的和无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偏离安全标准、规则和程序要求的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等。 高危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作业人员产生高度危害的作业,包括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挖掘作业、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管线打开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和动火作业等。 第七条非常规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动火、高处作业等高危作业还应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活动性质和风险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业许可管理范围。 第三章申请、批准和实施 第九条作业项目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并组织对作业进行风险评估,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风险评估应由作业方和属地共同完成,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风险及相应控制措施等,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对于一份作业许可证项下的多种类型作业,可统筹考虑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四条(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五条(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 第六条(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 第七条(四)管行业管安全环保,管工作管安全环保。 第八条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

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落实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 第十二条所有员工应当参与本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章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 第十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 (二)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设置情况; (三)明确牵头部门,根据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分工,统一编制安全环保职责; (四)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编制工作; (五)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编制工作; (六)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经直线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触电、火灾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临时性使用非标准配置380V及以下的低电压电力系统不超过6个月的作业。 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四条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领域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开展相应培训,落实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职责 第八条用电单位是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单位,对用电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负责向属地单位提出用电申请,按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二,参与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和现场管理。 第九条属地单位是临时用电作业区域所属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 ,二,审核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四,负责临时用电相关工作的协调,落实供电单位。 第十条供电单位是安装和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参与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 ,二,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2 ,三,向用电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四,负责用电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用电申请人是用电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主要 安全职责是,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二,参与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负责临时用电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

委托单位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单位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业丰加油站改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业丰加油站(以下简称“业丰加油站”)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107国道加油棚、办公楼、供电房、收款室(营业执照中注明的营业场所),成立于2004年11月29日,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负责人:王廷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188103,经营范围:零售业。 业丰加油站于2018年06月25日取得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粤穗WH安经证字[2018]1145(5)),许可范围: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备注:二级加油站,其中汽油罐30m3×3个;柴油罐30m3×1个,4台加油机),有效期至2021年06月24日。 由于业丰加油站设立时间较早,埋地储罐及工艺管线老化、腐蚀,潜在油品泄漏风险,为消除安全隐患、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业丰加油站对加油站进行了改造,主要改建部分如下: 1、利旧改造一层站房一座,建筑面积为144m2,室内外高差为0.15m。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属加油站配套建筑物。 2、新建膜结构罩棚一座,罩棚投影面积为550m2;罩棚柱为钢柱。建筑材料符合防火要求。 3、重建承重罐区一座,将油罐区4个埋地油罐更换为4个新的FF双层埋地储罐。改建后为30m3汽油罐3个、30m3柴油罐1个,改造后储罐总容积105m3(柴油折半),属于二级加油站,加油站级别保持不变。

4、加油站相关工艺管道的改造;出油管道采用导静电的双层热塑性塑料管,其余工艺管线均采用20#无缝钢管。 5、更换2台双枪双油品加油机、更换2台六枪三油品加油机、新增4台六枪三油品潜油泵型(卡机连接,油气回收)加油机。改建后为:6台六枪三油品潜油泵型(卡机连接,油气回收)加油机及2台双枪双油品加油机,共8台加油机。 6、重建因更换管道破坏的路面。 7、恢复重建卸油口、消防沙池、消防器材间。 8、在南面增设出入口; 9、站区设卸油油气回收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油气回收采用分散式。 业丰加油站内其他建构筑保持不变。 业丰加油站改建项目严格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7〕19号)文件要求程序进行,经审查改项目符合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内容和程序的要求。已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已对防雷装置进行了防雷检测,出具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取得《广东省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合格证》。 业丰加油站在经营和储存成品油过程中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等一系列危险有害因素。为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企业人员、其他进站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同时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7〕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doc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 全管理办法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触电、火灾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临时性使用非标准配置380V及以下的低电压电力系统不超过6个月的作业。 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四条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

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领域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开展相应培训,落实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职责 第八条用电单位是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单位,对用电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负责向属地单位提出用电申请,按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二)参与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和现场管理。 第九条属地单位是临时用电作业区域所属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 (二)审核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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