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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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1994]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外地建筑企业来

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三、第七条修改为:

经批准并按规定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

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按每人每年24元缴纳。

五、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

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的,责令停工,并对发包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以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注册登记使用和提供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对责任单位按每使用、提供一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拖工管理暂行规定》,由你委重新发布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61号发布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37号修改)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含分包,下同)建设工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

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包建设工程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省级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其中参加投标的,必须领有投标许可证,中标后再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注册期满,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二)提供劳务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县以上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年度确定,每年登记注册一次。

五、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的营业范围,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根据该企业等级和曾承建的工程质量等情况核定。外地建筑企业应按企业等级和核定的营业范围经营。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筑业主管机关和公安、工商、环境卫生、劳动、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建委报送统

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经批准并按规定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外地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缴纳管理费:

(一)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按工程造价总额的6%缴纳;承包安装工程的,按人工费8%缴纳。

(二)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按每人每年24元缴纳。

(三)向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国建筑企业和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按劳务费6%缴纳。

九、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建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的,责令停工,并对发包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注册登记使用和提供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对责任单位按每使用、提供一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以转让、租用、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转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转让、出租营业执照、代签工程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没收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

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十、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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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来我国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历程与作用

40年来我国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历程与作用 Abstract: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theoretical arguments and practical progress of China's fiscal reform over the past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up.Since 1978, China experienced the "central-local division" system, tax sharing system, public financial system, and a new round of fiscal and taxation system reform, which had a series of effects on fiscal revenue, non-tax revenue, macro-tax burden, and government debt.The fiscal and taxation reforms in the ing period will focus on handling the fiscal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relation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reforming individual ine tax and real estate taxes, and implemen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axation. Keyword:fiscal reform; fiscal system; tax system; 40th Anniversary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所有的经济问题皆可归结为财政问题。财政乃庶政之母。改革开放40年来, 财税改革1在理论上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能, 在实践中也被承载了越来越多的期望。 (一) 1978-1993年

浅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b5400761.html, 浅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作者:徐东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02期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合理再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国民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严重阻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就个人所得税的职能、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革方向等谈点想法,期待个人所得税改革更加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平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首要税种,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起来着重要作用,它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国自198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增长迅速,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实际是免征额),但是,笔者认为其调整节力度和效果仍不尽人意。这种不分地区、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采取的“一刀切”的方式,还是有一些缺陷,尚需不断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法,目前只注重源泉扣缴法。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失去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有如下缺陷。 (一)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难以准确计量 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仍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比如甲为单位职员每月7000元工资按规定每月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乙为出租车司机收入来源有包车收入每月3000元,自己开一班收入约6000元,而目前就笔者了解,出租车司机很少就劳动所得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

中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主要的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研究及对当今积极意义 摘要:古代中国,赋税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历代君王都十分重视赋税,因为它不仅关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还关乎一个国家国力的强弱。综观中国朝代兴替,大多数朝代以赋税兴,又因赋税亡。励精图治,改革赋税制度,国力强盛起来,横征暴敛,赋税加重,国家走向灭亡,秦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赋税制度,是当时的社会政治、文化的反应,对当时的社会政治和文化产生重要的影响。研究古代赋税制度,能让我们对古代的经济制度、政治体制,思想文化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认识。虽说古代赋税已成历史,但对于今天的我们仍具有借鉴意义,仔细研究不难发现,古达的赋税制度不断完善,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无论是从其内部结构还是外部框架来看,对现在的我们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我希望能在总结各朝代赋税制度的基础上,总结出一些规律,帮助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古代赋税制度。关键词: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税制改革 引言:由于中国独特的国情,赋税制度比较独特,因此,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研究多以国内研究为主,当然也有不乏国外的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等。当然对其的研究,对于当今社会的很多方面有借鉴意义,例如税制改革方面,应充分考虑国内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背景,改革方向必须坚持公平、简化的主导思想等等。 正文:研究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就必须了解“赋税”一词的含义,中国赋税指田赋及各种捐税的总称,依照法律或习俗征收的款项,尤指应付给政府的费用。中国赋税制度的形成于中国独特的国情密切相关,例如国土集中等独特的自然环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文化认同,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等等。这也或许是中国古代能形成比世界上许多国家先进的赋税制度原因。

税制改革 期末考试

浅谈我国的税制改革 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结构都随着市场化进程发生了变化,但税收结构并未作出相应调整,从而导致现行税制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并不能有效地纠正市场失灵。所以,我们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深化税制改革,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税收待遇平等、税收负担公平,以利于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的作用。 一、我国税制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税制的建立过程 1、新中国初期税制的建立 建国时我国制定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简称《要则》)并于1950年1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施行。《要则》中规定,除农业税外,在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和临时商业税)、盐税、关税、薪资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后又开征了契税,创建了适应我国过渡时期经济建设与发展和财政需要的新税制。 2、1953年修正税制 1952年12月政务院发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和《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并于1953年起实施。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一是试行商品流通税,即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税目中选择能够控制或收购的烟、酒、原木和钢材等22种产品,以及将原来在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缴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等合并为商品流通税等;二是修订货物税,将应税货物工业环节和商业批发环节原来征收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征收,并相应地调整货物税税率;三是修订工商业税,将工商业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并统一调整营业税税率等。 3、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 1956年,我国基本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公有制经济逐步成为我国经济的主体。在这样的背景下,1958年,我国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

中国税制改革

一、WTO给中国税制带来什么压力? 1、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与WTO要求中国的税制结构之间的差距有多大? 虽然中国加入了WTO,但是经济发展有一个过程。税制改革有很多内容是今年完不成的,因为立法需要很长时间,比如所得税“两法合并”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改革还应是早点好,至少不应该拖得太迟,否则对于经济的负面影响就更大了。 WTO规则对于一国税制的要求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不能对外商歧视。在20多年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唯独税收与其他方面的情况很不同——税收方面是一直优惠外资的。现在税收中最大的问题不是对外资歧视,而是对内资歧视。 中国关于WTO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取消和降低重要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简单地说也就是要求你拆掉篱笆。加入WTO后,外资市场准入的自由权肯定比现在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优惠外商,外商企业可能享有市场开放和税收优惠的双重优惠,但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则变成了税收和市场的双重负担。 我们的税制基本上是符合WTO要求的,并不是说中国加入WTO就逼着你立刻进行税制改革。外方对我们给出的税收优惠从不拒绝,问题是我们自己要不要继续实行这套政策。中国加入WTO的目的毕竟不是让外资打垮本国企业。所以我们要考虑如何使自己的企业轻装前进。 2、除了企业所得税,决定或影响内资企业竞争力的税收因素还有那些? 决定企业内在竞争力的很多因素中,出口退税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因素之一。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和发达国家惯例相比仍然是退税不足。原因在于我们是生产型窄范围的增值税,产品中还含营业税。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其实仍然征了很多税。从税制上无法实现真正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原则。所以要真正解决出口产品含税问题,除了提高退税率、扩大退税空间,还需要增值税转型。最好不要通过提高退税率,超过法定征税率,如征17%退18%的办法,那会为人家诟病。改善税制才是正路。不改税制,通过退税硬性实行外贸补贴,结果是两边都扭曲。 3、近来启动的税制改革,是一次与1994年类似的全局性税改,还是局部税种的调整?此次税改的战略目标是什么?目前是不是改革的良机? 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类似1994年那样大规模税制改革的条件。不过,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了包括经济结构改变、企业转制、投资需求不足等新情况,尤其是加入WTO。理论界对税制改革建议的重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地方税等,几乎涉及了税制的所有方面。 4、为什么目前的税改不是一个全局性的改革,却又涉及几乎所有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1994年税制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经济环境了。从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上说,中国已经从当时通货膨胀转变为现在的通货紧缩。1994年税改的核心方针是抑制通货膨胀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及规律

古代中国王朝建立和维护统治有两个重要支柱:一是钱,二是兵。赋税是国家财政(“钱”)的重要来源,也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杂税。 一、赋税制度的沿革 1.夏商周贡赋制度: 贡赋是土贡与军赋的合称。中国历代王朝规定臣民和藩属向君主进献的珍贵土特产品称作贡;赋原为军赋,即臣民向君主缴纳的军车、军马等军用物品,君主再给与回赏。夏商周三代分封制度下,受封者要向国君缴纳贡赋,这是赋税制度的雏形。 2.春秋初税亩 内容:春秋末期,铁犁牛耕技术使用,贵族驱使奴隶在井田(“公田”)之外开垦“私田”,收获私有,致“井田”日渐荒芜,诸侯国财政锐减。为解决财政困难,齐国管仲实行“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纳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作用:春秋“税制改革”承认私田合法,从而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有利小农经济的发展,是社会转型的重要因素。 3.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内容: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发徭役、兵役,称“编户齐民”。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主要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徭役、兵役。“人丁”是征税的依据,虽然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重人头税,因此,即使在“文景之治”这样的盛世时期,农民的负担依然沉重。 影响: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但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沉重的赋役负担,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4.北魏租调制: 内容:北魏孝文帝改革实行均田制。在均田制下,受田农民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定量的租(田租,缴纳谷物)、调(户税,纳布或帛),服劳役和兵役。

浅析中国税收制度演变及启示

浅析中国税收制度演变及启示 经济084班前言:我国有四千多年的赋税发展史,古代先人积累了丰富的治税思想。中国税收原则从古至今的演变对税制的变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古代税收原则遵从“轻徭薄赋和公平税负”,随着历史的进一步发展,西方财政思想引入,为中国确立新的税收原则提供借鉴。新中国成立后,结合社会主义特点,在不同时期税收原则有不同特点。文章通过介绍中国税收原则从古至今的演变,得出了其对中国税制改革方向的启示。这些历史启示对于探寻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新时期发展的税收制度,对当代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民生的不断改善,社会稳定安康及国家政权稳固强盛,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税收税收原则税收制度税收改革 一.税收的产生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二.我国税收的发展以及税收原则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税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形成了一部税收史。在这一部分,将通过税收原则的演变,叙述我国税收的发展。其中,税收原则,是政府征税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古代:在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远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秦汉时,分别征收土地税、壮丁税和户口税。唐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人丁为本”的税收制度。唐玄宗时,,为了弥补国家财政不足,在租庸调制以外,又将地税和户税定为常税。赋税制度开始由“以人丁为本”向“以资产为宗”过渡,开创了我国赋税改革的新思路。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确立了我国“以资产为宗”的赋税制度。 因此,西周、春秋战国、汉、唐这四个阶段的赋税制度体现“轻徭薄赋”和“税负公平”的原则。 2.近代:清末时期,内官场腐败,外强国入侵,中国处于内忧外患的两难境地。割地赔款、官员腐败需要征收大量的税收以保证支出,所以实行重税负原则。北洋政府时期期处于军阀割据时代,战乱频繁,政府并没有处理好计划中的财

改革开放40年,企业所得税巨变

改革开放40年,企业所得税巨变 中国改革开放40年,企业所得税发生巨大变化。改革开放前,在国营企业一度没有征收企业所得税,只上缴利润;从集体企业征收上来的税额也很少。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壮大,企业所得税法的完善,2017年征收企业所得税为32111万元,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比例为22.24%。征收的依据从法规上升到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措施更加完备。 一、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1949年—1978年)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营企业因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其财务核算制度与一般企业差异较大,实行利润上缴制度,不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设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1958年和1973年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在这个阶段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占50%左右,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仍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在税收收入中,国内销售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和劳务税是主体收入,占税收总额的70%以上,工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小。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企业所得税(1978年—1990年)从1978年开始,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原有的单一税收制度因税种过少,难以适应新形势,也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偏重,不利于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4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上述改革标志着与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开始起步。同时,通过两步“利改税”所确立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突破了对国营企业不征收所得税的禁区。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即将建国以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次年实施第二步“利改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税率,国营小型企业按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税率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两步“利改税”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企业活力,也使国家财政有了稳定增长。1985年4月,为统一不同行业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适应国民经济新的发展形势,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实行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以雇佣劳动为主、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的发展,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为了引导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所得税实行35%的比例税率。 三、内外资有别的企业所得税(1991年—2007年)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税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税收制度也不断进行着调整和改革。建国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建立了双主体税复合税制的模式,即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税制体系。特别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分水岭,我国税制进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阶段,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但在此之前,新中国税收制度还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发展过程。根据其演变的性质和内容,大致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我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和我国税制的初步改革阶段。 我国税制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 我国税制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主要是指从1950年税制建立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整个税制的过程,它是和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主要经历了1950年建立税制、1953年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税制、1973年简并税制几个时期,下面具体来介绍一下。 (一)195O年建立税制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国家经济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巩固刚建立起的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就必须加强税收工作,废除原国民党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原则,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决定》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一系列税收建设的重大原则,建立了统一的税收制度。 按照《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后政务院陆续公布了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在农业税制方面,对全国各地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也进行了调整。1950年4月,国家公布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9月,实施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特区省份也陆续制定了牧业税征收办法。 1950年7月,国家对税收作了进一步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减并税种,把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决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减并货物税和印花税目,将货物税原定1136个征税品目简并为358个品目,印花税由原定30个税目简并为25个。同时调低税率,增加所得税级距,把盐税、所得税、货物税和房地产税的某些税率调低;改进工商税收的征收办法和纳税手续。1951年4月,为了配合棉纱统购统销政策和保证财政收入,对棉花纱布公司统销的棉纱一揽,开征了棉纱统销税。 以上各税在全国统一施行以后,初步形成了以按产品或流转额征税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按所得额征税的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辅,在生产、销售、所得、财产等环节进行课征的统一的、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标志着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二)1953年修正税制

浅谈中国税制改革

浅谈中国税制改革 姓名:任远班级:经济1221 专业:经济学学号:120112006 摘要: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税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税率、纳税档次、起征点或免征额的升降和税基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组合的变化。本文将就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年来的税制改革进行分析,以解析出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 引言:“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无处不在,通俗说,就是当一个人还在妈妈肚子里一直到入土为安的那一刻,税收始终与之相伴一生。稅收制度自最早的西周“市场税收”源起,经过2000多年的不断演变发展,依然延续至今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国家社会发展和人员的进步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论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否其最终的用途都是一个重头戏,国家如何运用税收收上来的钱才是民众所看重的。所以如何让税收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的和谐的发展提供一个环境,如何让税收为经济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提供一个稳定的氛围,如何促进社会的公平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层面的优化与改革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正文: 1.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 1949年建国初期,我国各地税收制度很不统一。在一些老解放区,仍沿用革命根据地时期各自制定的征税制度。在新解放区,为了及时开展城市税收工作,按照“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除了将旧政权不合理的苛捐杂税以及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征税规定加以废除外,一般暂时沿用旧税法。因此,当时全国各地实行的税种不统一,同一税种的税率差别也非常大。如面粉税,东北为8%,华东为25%;卷烟税,华东为40%,华北为10%,东北为60%;烟叶在华北不征税,而华东、中南都要征税。至于各地区的完税凭证和管理方法更是五花八门,很不一致。这种情况与全国统一的新形势很不适应。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讨论研究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和加强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精神,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于1950年1月由政务院发布施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了统一全国税收的要求,规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立法权限,提出了加强税收工作的制度措施。与此同时,政务院还公布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这标志着我国新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迅速建立起来。 随着新的税收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执行,城市工商税收收入也开始迅速增长。1950年上半年就达到了与公粮收入相等的地步,完全改变了以往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村公粮收入的局面。1950年6月,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整了工商税收,简化合并了一部分税种、税目,调整了部分税率,改进了征收方法,并在调整的基础上修正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同时由财政部公布了这些暂行条例的施行细则,从而使我国新的工商税收制度逐步趋于完备。

浅谈2010年中国税制改革热点

浅析2010年中国税制改革热点问题 税制即为税收制度,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收征那双方所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各税种的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其中,各税种的法律法规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文将简要分析2010年我国税制改革方面的热点,并简要分析这些热点背后的原因及主要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我国税制改革的内容和背景 在当前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税制改革便被列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税制改革一方面是因为入世降低进口关税的承诺,二是现行税制存在内部矛盾,即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个人所得税分类征税、资源从量定额征税、房地产税收负担不均衡。针对上述问题,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内容包括出口退税改革、增值税改革、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消费税改革、废除农业税、资源税改革以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等诸多方面。2010年,我国税制改革重点在于物业税、资源税、环境税等新税种,同时,关系民生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备受关注。 二、2010年税制改革热点问题 1、物业税 从2009年到2010年,“物业税”这一字眼每次出现在各大网站、报纸上都会占据显要的位置。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的保有环节征税,在我国目前房价日渐高涨的背景下,物业税便被认为是国

家控制房价的一大“利器”。国家考虑征收物业税主要原因包括,房地产税负结构不合理,开发销售环节税重费多,持有转让环节税轻费少;为增加财政收入寻找税源,在大规模开发后转向持有转让环节征税。目前,上海和重庆两市已启动房产税试点。 物业税应按不动产评估部门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征税。不动产评估价格应由权威评估部门,采用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按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物业税的税率设计原则上应使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物业税总额与原有流转环节和保有环节取消的税费总额保持大致相近水平。物业税税率水平的确定与物业税模式有关。但是笔者认为,由于涉及到资产评估、过渡措施安排、现有税费清理等一大堆复杂问题,物业税近期较难推出。 2、资源税 近年来的资源价格持续上涨,以及中央提出中部崛起战略之后,资源税改革呼声越来越大。我国主要通过特别收益金和资源税两种方式进行调节,例如石油特别收益金。特别收益金与资源税的共同点都是增加企业负担,不同点在于特别收益金属于中央收入,而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资源税改革将进一步提高石油、天然气、金属和非金属矿原矿等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税率,将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此外,不单大幅提高现行资源税率,并将新开征的权利金、特别收益金与资源税搭配,形成完整的矿产税体系。权利金是指资源开采权的出让价格,主要由资源储量决定,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权利金获得开采权,而不再由政府审批,一方面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使资源涨价收益部分归政府,为中部崛起提供资金。 2010年,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核心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是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赋税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政府通过对税种和税率的调整,可以有效地控制或鼓励某一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比如减免田赋,加重商税,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其重农抑商的目的;严格控制盐、铁和茶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多次进行大幅度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情势等等。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赋役:在古代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 先秦时期(夏商西周):贡赋制,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此外,还有军赋。 先秦时期(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秦朝: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朝编户齐民: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当时农民的负担有:田租(土地税)、人头税、更赋、徭役、兵役等②特点:田租轻而人头税③影响:赋役制度正式形成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 曹魏时期: 实行新的赋税制——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订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租调制的田租租额较低,而且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

(完整版)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由于行政权力的垂直集权,往往出现上级出政策,下级出钱的情况,中央将所应承担的政策负担转移到地方,同样的,在省级政府及其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县乡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不相匹配的事权。同时,由于基层财政增长缓慢,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支出要求的增长速度,基层政府只能通过借债履行其职能,

中国赋税史(完整版)

中国赋税史 一、夏商周时期的赋税 ?赋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亦即出现剩余产品,私有制后,阶级矛盾产生,导致国家产生。所以,生产力的发展,是赋税的基础;国家的出现,是赋税的前提。赋,古指课于土地之税。 ?1、田制。 在夏商周三代,尚处于奴隶社会。土地为奴隶主所有,商品经济未形成,赋税主要体现为劳役税和实物税。奴隶主将田地分给平民耕种,采取井田制----九百亩为井(井田法由来解释分歧,唯关于赋课方面,则可视为使人民耕作一定面积公田,其收获纳于官。税率有10%和12.5%之说)。 ?2、田赋。 ①夏代田赋有两种:一是按土地征收定额田赋(以相邻几年的收获量取平均值,什一而税);一是根据各地特产,规定贡纳土特产(也即贡,以技术之生产物纳税,而与广义之农产物相对照之别种税。如扬州贡金、玉、革、柚、桔等;徐州贡五色土、鱼等)。 ②商代的田赋---助 也即井田制,“殷人七十而助”,民耕七十亩,其助公家则七亩。 贡与赋形成商代以前之赋税,两者相互关联而斟酌赋课额,其赋少地则贡多,贡少地则赋多。 ③周代税制有了较大发展,共有五种:田赋、力役、关市、军赋和罚课。以王畿(中央直辖)之地所行政策为模板,诸侯俱效仿。 田赋较商助有不同。周人百亩而彻,即自耕百亩,助耕十亩,且以实物缴纳代替劳役。(对彻法的理解亦是异说分歧,莫衷一是)亦即什一而税。比例税征收方式较贡助是一种进步。 返回目录 ?3、力役,即丁中赋役,兴于周。一家无过一人,主要力役为田(狩猎)与追(追贼寇),运送官所收之贡。征用之日一年无过三日,凶荒之年,则减少。

?4、关市,乃总括关征与市征之名。关征于过境交界之处,本取缔行旅为目的,后乃利用之而课税。市征有总布、廛布、质布等,分别对营业、仓储、违规等行为征收。布为货币,意味着周代货币经济开始发达。 ?5、军赋为战时税,有事才征。战时每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每甸(四丘)出长毂(音古,轱辘)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6、罚课,对懈怠生产者所征的税,乃根据社会政策之意义。如凡宅不毛者(不植桑麻)一里课25家之布(曰里布);凡田不耕者,一屋课三家之粟(曰屋粟);凡民无职业者,出一夫之税(百亩之税)并徭役。又如,不畜者,祭无牲;不树者,无椁等等,俱是罚课。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赋税 1、春秋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期。此时诸侯割据,私 田开垦盛行,井田制开始废弛。赋税由此开始变革。 2、齐国管仲实行相地衰(音催,按等级意)征政策,即根据土地好坏 远近分若干等级,按不同等级征收田赋。这有利于合理税负,调动生产积极性。 鲁国改行?°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母纳税。秦商鞅则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山泽收归国有,按土地征税田赋,按人口抽人头税和征兵等等。 3、该时期除了田赋、力役、关市税等,还有另一项新的收入,即专卖收入。专卖的产品最初包括盐和铁,始于齐国,出于管仲。齐系滨海之国,供给食盐于他国,课以重税,而使他国人负担,以此强齐而弱诸侯。后拓展到对粮食、木材和对外贸易的专营。 4、市籴。即国家购买货物而行贮藏,市上发生不足时,则公卖之,使平均需给关系,而图国库收入之一切官营事业之总称。此种事业因时代而异其名,盖以均输、市易、和买、常平、义仓、青苗等呼之。利用市籴以调节谷物市价,兼图国之收入者有齐之管仲、魏之李悝。管仲施准平法,意在增进国力;李悝取范于管仲施平籴法,意在社会政策和增进国力。谷价低时则收买之,高时则公卖之。 三、秦汉时期的赋税 1、田赋(秦汉称田租)。秦汉时期土地占有方式少部分是

中国古代的治税原则

中国古代的治税原则 一、有义的原则,即强调国家征税要合乎道义。孔子说:“义然后取,人不厌取”。“有君子之道,其使民也义”。这里强调的“义”。就是要行仁政、轻徭薄赋。因为“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轻征赋税有利于争取民心,使统治者长治久安。 二、有度的原则,即强调国家征税要适度。《管子》书中指出,“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所以,应坚持“取于民有度”的原则。 三、有常的原则,即强调国家定税要有常规,税制要相对稳定。傅玄指出,应坚持赋税有常的原则。“国有定税,下供常事,赋役有常,而业不废”。而要做到“有常”,关键在于中央决策者和地方官吏的行为规范化。“上不兴非常之赋,下不进非常之贡,上下同心以奉常教”。 四、统一的原则,即全国的税政要统一,商鞅主张全国税政统一,“上一而民平,上一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就是说,国家税政统一,对所有的一视同仁,没有歧视,人民就感到赋税公平,就能取信于民,官吏也不便营私舞弊了。 五、弹性的原则,即强调赋税的征收量有伸缩性,依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孟子反对征定额税,主张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管子》书中,将年成分为上、中、下三等,提出不同的年成依不同的税率征收,最坏的年成“不税”。 六、普遍的原则,即强调征税的面要宽,纳税人要普遍。《周礼》一书提出,国中从事各种职业的人都要缴纳赋税。耕田的贡九谷;经商的贡货物;从事牧业的贡鸟兽;从事手工业的贡器物;无职业的也要“出夫布”。 七、均平的原则,即强调征税中应做到均平合理。但各思想家强调的角度不同。一种认为,按负担能力征税才算均平合理。海瑞认为,按赋税能力征税,做到“贫者轻,富者重,田多者重,田少者轻,然后为均平也”(《海瑞集》)。第二种认为,征税不分贵贱强弱,一律平等对待算均平合理。如苏绰说:“夫平均者,不舍豪强而征贫弱,不纵奸巧而困愚拙,此谓均也(《周书、苏绰传》)。第三种认为,征税既要坚持“横向均平”,又要坚持“纵向均平”。如杨炎、王安石、张居正等在进行税制改革中,一方面取消或减少势族纳税上的优免特权,

浅论我国税制改革和完善的思路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财政学》课程论文 研究生:朱永明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0一二年十二月 年 级:2011级 专 业:经济学 班 级:江苏分院直属班 姓 名:徐建军 学 号:11062261003 浅论我国税制改革和完善的思路

浅论我国税制改革和完善的思路 摘要:我国从经济体制改革前的税制,到“利改税”时期的税制,再到1994年的税制,都有不同的动因,均提出了税制改革的不同要求。本文通过探讨前几轮税制改革的动因及分析当前税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的思路。 关键词:税制改革动因思路 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稳步前行,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税率的调整;从消费税的调整到房地产相关税收的完善;从资源税试点的扩大,到增值税的扩围,再到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如同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一样,我国税制的改革与发展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税制改革不能超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阶段,不能超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笔者试图分析我国不同时期税制改革的动因,分析当前税制存在的问题,粗浅地结合当前正在分布实施的税制改革,提出完善我国税制改革的各项思路,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税制改革的动因分析 各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时期都会提出税制改革的要求,每次税制改革都会有不同的目的,或者解决政府的收入问题,或者是解决宏观经济问题,或者是解决微观经济问题,或者是解决税制本身的问题,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改革措施,对税制改革都有基本的评价标准。在具体使用时,表现为两大标准:一是在征纳双方利益尚未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境下,判定一种税制或税改优劣的终极标准是“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的利益总量”原则,也就是帕累托最优标准。二是在征纳双方利益发生根本性冲突,不可以两全的情境下,判定一种税制或税改优劣的终极标准是“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即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功利主义原则。我国从经济体制改革前的税制,到“利改税”时期的税制,再到1994年的税制,无不渗透着其中之一或兼而有之的评价标准,笔者称之为“税制改革的动因”。

中国税制改革大事年表

中国税制改革大事年表(2001年~2008年11月)2001年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5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到国家税务总局考察税收工作和金税工程建设情况。 1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仲禹到国家税务总局考察工作。 2002年 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的通报》。 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论述了有关税收问题。 2003年 3月17日,中共中央任命谢旭人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3月25日,国务院任命谢旭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4月3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到会讲话。 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 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以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4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出一系列配套文件。 7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5年 6月6日~7日,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到会讲话。 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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