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香港最佳做法准则(英文版)

公司治理-香港最佳做法准则(英文版)
公司治理-香港最佳做法准则(英文版)

Appendix 14 CODE OF BEST PRACTICE

The following guidelines are intended to form the skeleton of a code of best practice to which listed issuers should aim. The following items are not intended to be rules which are to be rigidly adhered to. All issuers are encouraged to devise their own codes of practice in the interests not only of their independent non-executive directors, but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s a whole.

1. Full board meetings shall be held no less frequently than every six months. “Full” board meetings means meetings at which directors are physically present and not “paper” meetings or meetings by circulation.

2. Except in emergencies an agenda and accompanying board papers should be sent in full to all directors at least 2 days before the intended date of a board meeting (or such other period as the board agrees).

3. Except in emergencies adequate notice should be given of a board meeting to give all directors an opportunity to attend.

4. All directors, executive and non-executive, are entitled to have access to board papers and materials. Where queries are raised by non-executive directors, steps must be taken to respond as promptly and fully as possible.

5. Full minutes shall be kept by a duly appointed secretary of the meeting and such minutes shall be open for inspection at any time in office hours on reasonable notice by any director.

6. The directors' fees and any other reimbursement or emolument payable to an independent non-executive director shall be disclosed in full in the annual report and accounts of the issuer.

7. Non-executive directors should be appointed for a specific term and that term should be disclosed in the annual report and accounts of the issuer.

8. If, in respect of any matter discussed at a board meeting, the independent non-executive directors hold views contrary to those of the executive directors, the minutes should clearly reflect this.

9. Arrangements shall be made in appropriate circumstances to enable the independent non-executive directors of the board, at their request, to seek separate professional advice at the expense of the issuer.

10. Every non-executive director must ensure that he can give sufficient time and attention to the affairs of the issuer and should not accept the appointment if he cannot.

11. If a matter to be considered by the board involves a conflict of interest for a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or a director, a full board meeting should be held and the matter should not be dealt with by circulation or by committee.

12. If an independent non-executive director resigns or is removed from office, the Exchange should be notified of the reasons why.

13. Every director on the board is required to keep abreast of his responsibilities as a director of a listed issuer. Newly appointed board members should receive an appropriate briefing on the issuer’s affairs and be provided by the issuer’s company secretary with relevant corporate governance materials currently published by the Exchange on an ongoing basis.

14. This board should establish an audit committee with written terms of reference which deal clearly with its authority and duties. Amongst the committee’s principal duties should be the review and supervision of the issuer'’ financial reporting process and internal controls. For further guidance on establishing an audit committee listed issuers may refer to “A Guide For The Formation Of An Audit Committee” published by the Hong Kong Society of Accountants in December 1997. Listed issuers may adopt the terms of reference set out in that guide, except that the committee may have a minimum of two members, or they may adopt any other comparable terms of referenc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udit committees. The committee should be appointed from amongst the non-executive directors and a majority of the non-executive directors should be independent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下面是为你整理的香港公司章程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法定地址; (3) 公司宗旨( 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 (4) 公司成员的责任; (5) 公司股本; (6) 法定地址; (7) 组织条款。 公司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1 、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 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 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 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British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Cooperative ,Imperial ,Kaifong ,Mass Transit ,Municipal ,Roy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 2 、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3 、公司宗旨 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公司具有明确的宗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条例》第5 条只规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规定公司的宗旨,但对宗旨条款的用语未作具体规定。传统上,宗旨条款通常以简单用语表述,法院也承认,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释。近来,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普遍规定了冗长的宗旨条款,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设计经营的业务,还包括公司将来可能经营的业务。这种实践反映了当事人的新认识,即公司可能迅速发展有利可图的副业,经过一段时期,副业可能变成比设立时的主业更为重要。

香港公司条例全文

A3204 2012 28 1 1 1. ...........................................................................A3362 2 2. .............................................................................................A3364 3. ..........................................................................................A3378 4. ..................................................................................A3380 5. ..................................................................................A3384 6. .........................................A3388 3 1 7. ......................................................................................A3390 8. ..............................................................................A3392

解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文档

2020 解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文档 Document Writing

解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一、公司治理的实质 公司治理,简单地说,是为处理股东与管理者关系而设计的关于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权利配置与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根本目的是在尽可能降低代理成本的前提下使公司管理者积极服务于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这种制度安排受制于各国法律、习惯等制度因素,其模式决定于各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政治制度、大众心理习惯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对于股东来说,防止管理者行为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唯一办法,是制定雇用合同,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管理者应该采取的特别行动措施。但遗憾的是,对于管理复杂的大公司来说,制定有预见性的完备合约既不可能,也得不偿失。因此,股东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也久生成了所谓的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通常,股东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存在4类代理问题,即: 1.努力问题。即管理者并不如股东期望的那样努力。研究表明,管理者持股比例越小,偷懒和非全力工作的积极性就越强。

给定偷懒程度,管理者的损失和其所持股份额的增减有正向关系。管理者持股份额越少,意味着其努力的积极程度越低,因此股东权益的潜在损失也就越大。 2.时限问题。即管理者行为具有短期化倾向,他们倾向于比股东所希望的投资回报时间短。管理者和股东在时限问题上的差异在于,公司股东关注公司的永续存在性和股东未来现金流量。而经理们则更多地把眼光限定在其受雇期间的现金流量。 3.不同风险偏好问题。即管理者更倾向于不冒风险,因为他们的财富同公司正常运转相联系。就公司所有者而言,他们更关注于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因为对于一个分散化投资者来讲,这种风险化的投资组合策略已大大降低了行业或单个企业所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相反,管理者却无法有效地分散化风险。对于他们来说,其拥有财富的大部分都同其所在公司的绩效有关。他们的工资收入,股票期权及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司的正常运转。而当公司出现问题时,管理者的财富很难在公司间转移。从这一点上讲,他们所遭遇的风险更象是一个债权人的风险而非股东的风险。 4.资产滥用问题。即管理者倾向于滥用公司的资产或享受更高的待遇,因为他们并不承担这种行为的成本。公司管理者正常的在职消费可能是必需的,但是如果过份消费,则会有损于股东权益。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为其自身的声誉而进行非获利型的投资,另一方面又有可能把投资局限在提高其自身人力资本水平上,增加了罢免他们的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引起过度投资。

香港公司对报税要求

香港公司法对报税要求: 香港公司条例规定香港公司成立后,无论公司是否要纳税但是每年必须报税,新公司刚成立允许18个月后报税,以后每年一年一次报税。香港公司只有一种税,利得税的17.5%。 税务局在一般情况下每年都会向个别人士,个人公司,合伙公司,物业持有人及有限公司发出报税表,有关人士必须于发单日期后 1 个月内(而公司则于 3 个月内)把报税表填妥并连同有关之资料及文件交回税务局;利得税报税表一般会在业务经营 18 个月后发出,如有关人士在开始经营业务后 18个月后仍未接获税务局发出之利得税报税表,应主动向税务局查询有关税务申报事宜,或至电本公司。 报税表可自行填妥后邮寄至税局,但由于一般填表人并没有税务上的专业知识,可能会因错误填报而令自己多缴税款;有部份填表人甚至会漏报一些项目而触犯税务条例,更会遭检控。 为了令企业家更好地了解香港的经营环境、企业管理以及账务税务处理的相关知识,卓裕集团财务策划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存在的疑问,对香港的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做账、核数和报税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制定以下说明书: 企业如何判断是否可以零报税——(有经营和无经营的标准) 在香港,没有经营的公司可以直接零报税,有经营的公司就必须做账、核数才能报税。当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只要您以公司名义进行商业上的交易或活动,您已经开始经营业务了。要是从书面记录来讲,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符合其中一方面的即为有经营业务: 1、银行账户已经留下经营记录; 2、政府海关、物流公司已经留下进出口记录; 3、与香港客商发生购销关系; 4、在香港已经聘请雇员; 5、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专利,商标设计等数据; 6、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动产收取租金,租赁费等款项; 7、委托在香港代销; 8、其它得自或产生于香港的利润。 报税的模式在香港,处理报税有三种情况: 1、零报税——适合没有经营的公司; 2、做账后直接报税——适合有经营的无限公司; 3、做账、核数后才能报税——适合有经营的有限公司。 零报税 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公司无经营,则该年就可向政府申请豁免做账、核数和缴纳税款,直接进行零报税即可。香港政府要求企业每年申报一次。 办理时间:一般新公司会在第18个月收到香港税局发来的利得税表,零申报必须在收到税表后的一个月内持填报好的利得税表去税局报税。 零报税办理流程:收到香港税局的利得税表→股东确认签署→交付报税费用(卓裕客户免费)→到税局办理报税→办理完毕,回馈客户。 香港税务局确定利润来源地之提问 在香港,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缴纳香港之利得税。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之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公司条例

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 THE COMPANIES ORDINANCE(CHAPTER32)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新西兰木业有限公司 NEW ZEALAND WOOD INDUSTRIALCO.,LIMITED 组织章程细则 ARITCLES OF ASSOCIATION 序首 Preliminary 1. 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称“A”表)所列出的规则适用于本公司保存,以便公司能明确地删除或修改条例。若表A所列规定与本章程细则互相冲突,则以本章程细则的规定为准。 1.The regulations contained in Table “A”in the first schedule to the companies ordinance(chapter32) shall apply to the company save in so far as they are hereby expressly excluded or modified.In case of fonflict between the provisions of Table”A” and these presents, the provisions herein contained shall prevail. 2. 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 (a)转让股份的权利仍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限制 (b)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是当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持有公司的一份或多份股份时,就本款而言,该等人士应视作一名成员。 (c)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 2.The company is a private company and accordingly:- (a)the right to transfer shares is restricted in manner hereinafter prescribed; (b)the number of members of the company(exclusive of persons who are in the employment of the company and of persons who having been formerly in the employment of the company were while in such employment and have continued after the determination of such employment to be members of the company)is limited to fifty.provided that where two or more persons hold one or more shares in the company jointly they shall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regulation be treated as a single member; (c)any invitation to the public to subscribe ofr any shares or debentures of the company is prohibited. 股份的转让 Transfer of Shares 3.董事会可以拒绝登记向任何人转让的任何股份,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在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前21天期间,董事会可以暂停转让登记。董事会可以拒绝登记任何转让文书,除非(a)就此向公司支付不超过5美元的费用;(b)转让文书配有相关股份证书及董事会可以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证明转让人有权做出该等转让。 4.3.The directors may decline to register any transfer of shares to any person without giving any reason therefor.The Directors may suspend the registration of transfers during the twenty-one day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in each year.The Directors may decline to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制定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面是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最佳作法,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治理水准。 第一章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一)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条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护股东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二条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外资股东。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如优先股、普通股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及其签署、对外、关联股东的回避、股东大会的授权原则等;对需要由类别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须严格按相关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中明确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应该通过公正、公开的方式作出决议。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七条董事会应认真研究、仔细安排股东大会议题。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八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香港公司审计注意事项

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卓越城二期B座1305-1306 1305-1306 Tower B, Block 2, Zhuoyuecheng, Shangmeilin,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香港特别行政区尖沙咀廣東道28號力寶太陽廣場 1412 UNIT 12 14/F LIPPO SUN PLAZA 28 CANTON ROAD TSIM SHA TSUI KL 香港公司审计注意事项 香港在2017年7月1日加入全球CRS协议,对于没能提供审计报告的企业,公司信息将会被提交到当地国家,会影响公司的信誉,一旦被抽查还会产生较严重的罚款,甚至是关闭公司银行账户。 香港公司核数时间为:初成立公司自成立日后15-18个月,第一次核数时间会决定公司的年结日。在进行年度报税时,都要聘请专门的核数师对公司账目进行核对。核数师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做账质量出具一份香港公司核数报告(香港公司核数也就是我们大陆所说的香港公司审计)。 在进行香港公司审计时,我们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分清楚公司年审和审计:年审是在公司成立第12个月进行,审计是在公司成立第18个月进行。二者时间段不同,做的事情也不同。香港公司年审内容为:续期商业登记证、续期注册证书、法定秘书以及注册地址费用,而审计则只是对公司财务帐目的核实与核准。 2、香港公司应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公司的会计事务,他们更具备专业性,能够根据公司的账面情况,分析问题并给予筹划建议。 3、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帮忙出具一份不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更加有利于企业成功报税,还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利证明!而一份有保留意见的香港审计报告则容易引发香港税务局对公司进行进项财务调查。 4、当然,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报告时,还需要审核事务所的资质及专业性,公司成立时间越长,公司在这方面的经验越丰富,能够给企业的帮助也更全面。 5、在进行审计时,需要提前准备好每笔流水对应相关的票据,以及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消耗的费用成本(如:差旅费、工资等),便于事务所精确的进行帐户调整和相关核数工作! 6、事务所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反映着公司的盈利状况,在盈利的状态下是需要缴税的(2018年4月份香港税务署正式发布:法团首年200万元利得税税率从16.5%降至8.25%,其后的利润则继续按照16.5%收取,实现更具竞争力的税制环境)。如果企业长时间不做审计报告,但又在不断壮大,就容易被税务局和银行稽查!如果没有办法交待公司财富的由来,就可能被认定为洗黑钱,对账户的使用和公司发展都非常不利。 PS:如有其他问题,具体请咨询我司恒通国际。

香港公司章程模板中英文XXXX

company No. [*****]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32 A 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 Holdings LIMITED] (Adopted by special resolution passed on [?] 2013) Preliminary 1.The regulations contained in Table A in the First Schedule to the Ordinance shall not apply to the Company, but the following shall, subject to repeal, addition and alteration as provided by the Ordinance or these Articles, be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mpany. 2.In these Articles, unless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et out below: these Articles means thes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s from time to time altered by Special Resolution; Auditors means the auditors of the Company; Business Day means a day (other than a Saturday) on which banks generally are open in Hong Kong for a full range of business; clear days in relation to the period of a notice means that period excluding the day when the notice is given or deemed to be given and the day for which it is given or on which it is to take effect; Director means a director of the Company and Directors means the Directors or any of them acting as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dividend means dividend or bonus; $ or dollars means Hong Kong Dollars; the holder in relation to shares means the members whose name is entered in the Register as the holder of shares; Hong Kong means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Hong Kong; in writing means written, or produced by any visible substitute for writing, or partly one and partly another and "signed" shall be construed accordingly; month means calendar month; Office means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Ordinance means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32 of the laws of Hong Kong, including any statutory re-enactment or modification thereof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paid means paid or credited as paid; Register means the Register of members of the Company; Seal means the common seal of the Company or any official seal that the Company may be permitted to have under the Ordinance; Secretary means the secretary of the Company or any other person appointed to perform the duties of the secretary of the Company, including a joint, assistant or deputy secretary; year means year from 1 January to 31 December inclusive; 3.In these Articles: Construction (a)unless expressly defined in the Articles, words or expressions that are defined in the Ordinance bear the same meaning as in the Ordinance but excluding any statutory modification of the Ordinance not in force when the Articles become binding on the Company; (b)references to a document being executed include references to its being executed under hand or under seal or by any other method;

香港公司审计做账方式和香港公司审计费用流程详解

香港公司税务申报方式: A、香港公司零申报 1、0报税是指向香港税务局做出申请说明公司没有经营或者没有营业不做税务申报 2、香港公司零申报适用于没有实际经营,公司账户没有进出款或者进出款小的公司 B、香港公司做账审计报税称之为实报税 1、香港公司实报税分为会计师做账核数之后进行实际报税和会计师做账之后直接进行实际报税 2、香港会计师做账、核数之后进行实报税适用于有经营活动的香港有限公司 3、香港会计师做账后直接报税适用于有经营的香港无限公司 香港公司税种: 公司利得税:香港政府规定,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而非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就算货款汇入香港则无须征税。 薪俸税:香港政府规定,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而获得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而入息是否于香港或得自香港,决定于受雇工作的地点。 物业税:物业税是向香港土地及建筑物业主征收的税项,是以物业的应评税净值按标准税率计算。而法团在香港若出租物业从事商业用途,则会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而须就其物业收入缴纳利得税。 香港公司征税税率: 1、利得税——香港有限公司16.5%,香港无限公司15%

2、薪俸税——15% 3、物业税——15% 香港公司实报税做账方式: 1、代收代付:账户金额进一步出一步,账户仅是走账,优点是做账费用低,简单,时间段,具体要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来决定是否适合审计做账方式 2、贸易帐:根据账目的情况进行公司贸易,经营帐目来规划,优点是详细,风险低,大部分公司适合此模式 香港公司审计做账进行合理避税: 1、香港公司理账,会计师根据进出帐情况和客户需求进行公司盈利平衡或者公司经营亏损进行操作 2、会计师根据账目规划成公司经营亏损,或者收支平衡将不用交税,达到合理避税 3、如果公司进出金额巨大,会计师会建议稍微营业,叫点税,达到降低公司被税务局罚款审查的好处 香港公司的做账审计所需资料: 1、财务报表及电子表格; 2、帐册,银行日记帐及现金日记帐; 3、存货明细帐; 4.银行月结单; 6、销货发票;5、记帐凭证包括支出传票,收入传票及分录传票;香港公司审计报税流程: 1、香港公司的零报税 确定是否适合次做账报税——根据收到的税表规定期限申报——向税局申请零申报 2、香港公司实际做账审计报税 确定是否适合次做账方式—规划确定理账审计的方式——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统筹规划——整理公司银行流水票据凭证—根据整理的账面税审师初步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和

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上市公司的治理准则 第一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课题之一 独立董事,作为中国的一个新生事物,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兴趣、重视和研究。本网站为配合本期培训以及使更多的人认识和研究"独立董事",将全面报道本期培训的课程和议题。以下内容为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童道驰演讲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摘要。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或公司管治)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就狭义而言,公司治理主要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从广义上来说,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 一,公司治理的历史沿革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产生是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联系在一起的,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特别是股东和经营者在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经历了一个

从管理层中心主义到股东会中心主义,再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化过程。但是董事会的出现并没有解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 自九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公司的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浪潮。英国首先掀起了这一浪潮。英国八十年代由于不少著名公司相继倒闭,引发了英国对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委员会和有关公司治理的一些最佳准则,如Cadbury委员会及其发表的《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关于董事会薪酬的Greenbury报告,以及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Hampel报告。 除了OECD之外,其他国际机构也纷纷加入了推动公司治理运动的行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制定了《财务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及《货币金融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世界银行还与OECD合作,建立了全球公司治理论坛(Global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um)以推进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的改革。除此之外,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也成立了新兴市场委员会(Emerging Marker Committee)并起草了《新兴市场国家公司治理行为》的报告。这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推出的"OECD 公司治理原则"。该原则包括五个部分:①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②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股东应有机会得到赔偿;③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

香港公司条例与章程

香港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由《香港公司条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规定。《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一般的公司事务并提供了对第三者的保护。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对公 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种文件构成。其重要性在于: (1)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2)由于它们是公开的文件,任何与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视为已知道其内容。 章程大纲由于包括章程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公司的宗旨,对于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为 重要。章程细则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序等事项,公司的股 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为此类规定将影响其权利义务。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规定了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并可根据需要修改以适应其具体情况。这样,法律保证了有关公司管理的必要规定,并允许 当事人有一定的灵活性。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模板(表B)和无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模板(分别是表C、表D和表E)。 章程大纲的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法定地址; (3)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4)公司成员的责任; (5)公司股本; (6)法定地址; (7)组织条款。 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介绍80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介绍80分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不正确的是()。 A.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 B.独立董事可在上市公司合规、审计相关的部门兼任职务 C.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D.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我的答案: B -------------------------------------------------------------------------------- 多选题(共2题,每题 20分) 1 .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与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正确的是()。 A.存在特别表决权的科创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就特别表决权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B.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C.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可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D.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我的答案:ABCD【错了】

2 .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会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A.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B.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C.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D.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我的答案: ABCDE -------------------------------------------------------------------------------- 判断题(共2题,每题 20分) 1 .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可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仅可以本人投票。 对错 我的答案:错 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对错 我的答案:对

香港公司注册后税收常见问题

香港公司注册后税收常见问题 问:进出香港的产品是否要上税? 答:除了烟酒之外,一般进出香港的货物是不需要上税的。但所有进出口货物必须报关,报关费是按实际货价的0.5%(47000 元以内) 和0.3%(47000以上) 收取; 问:注册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875445533.html,]的时候有什么要交的税? 答:有。成立香港公司时必须缴纳注册资本厘印税。注册资本厘印税是按照注册资本的1/1000来收取的。比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应课税1000元。 问: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是由哪个部门制作的? 答: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不是由税务局统一印制,而是由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印制发行的。发票收据及其它单据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并由负责人鉴署后就可生效。 问:我成立香港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875445533.html,]的目的是为了到内地申办外商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香港公司的股东全部是内地居民可不可以? 答:一般来讲,香港公司可以全部由内地股东所组成,但如果要办外商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外经贸通常会邀请至少一位海外股东签署文件。从这点意义上讲,安排一个海外股东进入公司是有必要的。 问:港盛会计事务所和母公司亚达国际有限公司除了以上的服务外,还有什么其它配套资源?答:亚达集团属下有几家分公司,业务上相互联系相互配搭,现把相关公司的业务简介如下:港盛会计事务所:会计核数、年审年报、理税报税、更改名称、股东变更、增资转让、资产评估、上市安排; 港盛商标事务所:商标设计、商标注册、专利注册和外观注册、商标估价、商标拍卖、商标转让;亚达国际有限公司:商务秘书服务、银行开户、信用证、货物转口、中港物流; 问:我只有一些琐碎业务通过香港办理,并不想成立公司,港盛会计事务所可以提这方面的服务吗? 答:由于中港业务交往日益频繁,很多内地生意人必须通过香港处理一些业务,但在香港又没有自己的公司,他们往往需要挂靠某某香港公司处理业务。针对这种需求,我们的母公司亚达国际有限公司推出了商务套餐服务计划,任何人士,只要有需要,可以拥有香港公司的配套资源,详情可以参看[https://www.360docs.net/doc/875445533.html,]香港公司注册商务套餐服务。 问:我们的香港公司刚刚成立,是否可以在中国内地直接办理外商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 答:一般来讲,外商要来中国投资,新注册的外商企业可以直接来中国投资。具体情况,视当地的政策. 问:如果在香港注册公司,是否可以将公司账号设在国内的外资银行?例如香港的银行在深圳的办事机构? 答:可以。贵司成立后,公司董事可以凭内地身份证到国内的外资银行开离岸账户。不过,有一个首要条件是,董事必须亲临银行开户。

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2010

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2010

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LIMITED 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0年7月29日 香港 第…….号 [复印] 公司条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谨此证明 KCHAINENTERPRISES LIMITED 锦程工贸有限公司 於本日在香港依据公司条咧注册成为有限公司 本证书於2010年7月29日签发。………………………………………….. 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 香港

注意: 公司名称登记与公司登记处不接受任何关于公司名称或其任何部分的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

香港法例第32章 公司条例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有限公司 一:本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位于香港。 三:本公司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四:本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000.00,分为10,000股每股面值港币1.00元,公司有权增加或减少上述股本及发行原本或经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论该等股票是否附带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制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 我/我等,即列具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签署的股份认购人,均意欲依据本组织章程大纲组成一间公司,我/我等并各别同意按列于我/我等姓名或名称右方的股份数目,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份。 签署的股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描述签署的股份认购人所承购的股份数目

1 承购股份总数 1 日期:2010年7月22日 上述签署的见证人: 女士 总代表 九龙,香港 公司条例(第32章)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绪言 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

香港公司注册的相关法律

香港公司注册一直都是令人心驰向往的一个金融发展地,根据香港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香港公司注册出现了一些相关政策,下面将做简单介绍。 SCR 为规范公司治理,责任到人。香港对《公司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为SCR),即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数据,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及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换言之,公司本身是独立于公司拥有人的法人。 有限公司享有以有限法律责任经营业务的好处,同时也必须履行责任,遵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各项条文的规定,包括: (1)按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披露和申报指明的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和股东等资料; (2)申报这些资料的更改,以便公众人士可随时查阅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最新公司资料等。 持牌人制度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新发牌制度已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任何人拟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必须申请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 因此,想注册成立一个香港公司,最好是找一个正规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办理其注册事宜(如恒通国际)。而本身从事代理注册行业的香港企业也需要获得该牌照才能继续提供该服务。香港水牌 《公司条例》规定,“为方便用作多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产所的地点以电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称,该规例载有新条文,订明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注册名称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则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注册名称的有关规定。” 若公司违反该项规定未悬挂水牌,很可能被香港政府查处,并面临600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注册香港公司与注册内地公司有许多不同,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只有先了解清楚其注册公司相关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发展公司业务,保障公司后期运营以及相关后续配套服务的完善,规避各类风险的产生。 相关法律法规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的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根据《公司条例》规定:注册的公司必须遵从该条理,比如,在既定时限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条法定申报表(包括:周年申报表、注册办事处地址、董事及秘书及其资料的更改通知书等)。 根据《税务条例》,一间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均要向税务局申报税项,其责任由董事负责,如在指定时间内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数师报告,税务局会对该公司作出评估,为避免多缴不必要的税款,董事应主动并尽快处理公司帐目并交予核数师审核,第一次核数期限为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一般公司的截数日会定于3月31日/12月31日,有80%的香港公司都会选择在3月31日作为公司埋数的时间);当公司经营者收到税务局的有关信件或税表时,应该尽快安排有关核数师进行核数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