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案例分析小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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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_ 案例分析报告-S市暂住证风波___

课程名称__ 行政案例分析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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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10 日

案例分析报告 ----S市暂住证风波

案例简介:

S市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为了追求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不按正规程序对办理

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胡乱收费,导致暂住证办理秩序紊乱,相关部门的利益性突出,服务性减弱,政府管理难以到位,行政目标难以有效实现,同时,在进行政策调整时,政府部门未能全面考虑社会实际状况,而导致政策执行困

难,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案例分析:

一、本案例反映了S市对外来民工的暂住证管理。

本案例反映了S市对外来民工的暂住证管理。涉及市政府、劳动局、人事

局、公安局等行政主体。其职责分别是执行国家宏观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维护公共安全等。

二、从行政目标与利益价值相关理论角度,分析暂住证风波出现的原因。

从行政目标与利益价值相关理论角度而言,本案例主要说明某些地方政府行政目标错位、一味追求政府部门自身利益,以至造成不良影响。

1.某些政府部门的价值取向出了问题。

在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当中,首先是行政权力的出发点是要为公共利益考虑,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个人、集团或群体的利益,更不能谋取行政部门自身的利益。

2.行政权力没有体现服务行政的精神。

行政权力运作过程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过程,行政权力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从以往的“命令—服从”关系,变为“服务—受益”关系,政府为社会创办的公共设施、公共福利、公共安全、公共生活等公益事业,都是直接为公众服务的。

3.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没有贯彻公平原则。

行政权力的行使依法进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性别、种族、民族、体貌、财产、地位等而不同,行政权力应为公众提供公平的服务。

4.行政权力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较低。

行政权力不仅要为公众做好服务,而且要让公众知道其服务情况。其公开性和透明度是增强公众对行政单位信任感的源泉。

本案例中S市对暂住证管理中出现的多种名目收费、多次变换办证方式、提高办证“门槛”等行为的出现,给外来流动人口造成极大不便,就是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忽视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一味追求自身利益;忽视政府的服务功能、权利运行过程中的公平原则和权力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一味追求政府命令的单向度执行所直接造成的。

案例思考:

本案例反映了 S 市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为了追求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不按正规程序对办理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胡乱收费,导致暂住证办理秩序紊乱,相关部门的利益性突出,服务性减弱,政府管理难以到位,行政目标难以有效实现,同时,在进行政策调整时,政府部门未能全面考虑社会实际状况,而导致政策执行困难,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在本案例中涉及到多个行政主体,分别是S 市政府、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社保部门、市计生部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一、各自的职能体现在以下方面:

1.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发展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实现政府对外来人员的有效管理。

2.市劳动局,对劳动双方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利益,规范劳动市场的用工。

3.市人事局,发展并规范人才市场,对外来务工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市公安局,规范办证秩序,取缔非法办证单位,依法查验暂住证,按照正规法定程序引导外地人员办理暂住证,推动政策的全面执行。

4.市社保部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做好外来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市计生部门,完善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提供外来人员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市财政局,严格规范管理财政收入,加大对服务和管理外来人员的投入。

5.市物价局,明确暂住证的办理成本和收费标准,查处相关部门的乱收费行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从暂住证政策的制定到调整中,这些行政主体的执行情况显然不尽人意,这其中涉及到了行政目标与利益价值。

二、从利益价值的角度来看,外来工和政府作为利益矛盾的主体。

从利益价值的角度来看,外来工和政府作为利益矛盾的主体,他们在追求自身的利益,实现自身的价值时,总免不了威胁另一方的利益。案例中 2001 年 10 月 30 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是旨在减轻外来工负担的政策,但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的有些部门的利益与外来工的利益产生了矛盾,政府的某些部门有了逐利趋向使得利民宗旨落空,反而出现了暂住证停办、公安局突击办证、扣押无证人员,强迫他们付说不出名目的费用办暂住证、陡然增加办证“门槛”、黑点办证的现象,使得这项利民政策不再利民。

究其原因:

1.政府是一个具有自利性的部门,它一定是为自身的利益服务的,某些政府部门的逐利趋向使政府职能发生了扭曲和变形。S 市市政府若严格按照《通知》办事,政府用来管理外来工的资金得不到弥补,日积月累,严重损害政府财政部门的利益,因而政府只有巧另名目,通过各个部门设置障碍,增加附加条件,实施暗中收费来弥补财政上的损失,让自身的利益得到实现,这一做法加重了外来工的负担,使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生偏差。

2.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清,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存在大量隐患,他们为求获得更多的收入,纷纷将黑手伸向暂住证办事处。行政目标是行政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必须达到或期望达到的行政管理目的和指标,它是行政管理活动

的出发点和归宿。

3. 行政目标从不同角度可分为:总目标、长远目标、近期目标、政治目标、经济目标等。行政目标的特点主要有:

①一致性。行政组织对行政目标的认识和实施是协调一致的。

②社会性。确定行政目标要考虑到全社会的利益,力求取得全社会的认同,并受法律的约束。

③层级性。行政目标因行政组织层次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层级。

④明确性。行政目标的选择和表述要明确。

案例反思:

确定行政目标要科学地分析行政组织所处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当前和未来需要等客观因素,正确估计主观条件。在实现行政目标的过程中,要及时反馈信息,据以坚持或调整行政目标。

纵观整个案例,我们可以找出以下行政目标:

1.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其目的是减轻外来工负担。

2.政府为了对外来工实施科学有效且合乎人性化的管理手段,所以让外来工办理暂住证。

3.让几个部门共同办理暂住证,其目的是为防止一个部门独揽大权,在办理过程中出现腐败,也是为了使政府的管理(包括加载信息)到位。

4.为了弥补暂住证收费大幅下降后的亏空,将对出租屋征治安管理费。但是,我们不难发现案例里诸多的问题。①外来工的负担并没有被减轻,反而愈加沉重;②政府管理外来工非常不人性化,甚至出现公安局为“突击办证”,出动大批警力在各处查验暂住证;③让多个部门共同办理暂住证,其结果却是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清,出现乱收费现象,并且,政府想达到的信息管理也没有到位。究其原因,到底是什么导致了“暂住证”风波呢?我想有以下四方面:首先,是行政目标与实施之间的不一致,有关部门说一套做一套;其次,没有充分考虑行政目标的社会性,虽然是为了维护城市的治安等,更好地管理外来工,但是明显损害了外来工的利益;再次,相关部门过于注重绩效,导致急功近利,以至于出现了案例中的一系列问题;最后,相关部门监督不力,如果加大监督力度和范围,也不至于出现大面积的暂住证风波。对出租屋征治安管理费这种做法,无非是换汤不换药的,有关部门应该明令禁止才是。

解决方案:

1.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执行人员队伍,政府要专事专职,建立定职能、定

机构、定人员编制的“三定”制度。

2.完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化。

3.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政府应该认识到劳动力作为市场经济要素资源,受市场价值规律的影响远远大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控,政府部门应把管理外来劳动人员的重点,外来人转移到保护劳动者利益,加大监督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力度上来。另外政府可以考虑由流动就业管理向户籍居民就业管理转变,允许外来人口按职业或者居住地入户,这样有利于城市发展规划。

4.明确行政执行目标。应制定一部统一的暂住人口管理法,将暂住证的办证人员、流程、费用、执行部门、处罚措施统一予以规定,不再允许部门或地方制定暂住人口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防止部门或地方为了各自利益,巧立名目地向暂住人口收取费用,以保证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真正实现管理外来人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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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我对此是反对的。从小黄车的出现的目的来看,它是为了使得大家的出行更加的方便快捷,能够更好的服务社会。当然,对于那些破坏小黄车的,适当的罚款以及相应的思想教育是可以的,这样既起到了惩罚的目的,同时也通过教育来加强其言行道德,从而不会再作出这样的事情。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处罚过重的话,不仅起不到惩罚的目的,反而会加深本人对此的不满,作出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 在此背景下,如何适当的运用行政裁量权,有利于促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以此来进一步缩小其自由操作空间,强化行政法的法律规制,从而减少人的意志要素,让执法人员更好的依法来行使此权利,而不是成为法律的裁量者。 二、行政法自由裁量中公共利益的认定 公共利益是决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法的标准。但实践中存在着行政主体肆意扩充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财产权。因此,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为公民财产权免受非法行政侵害筑成一道屏障。鉴于现实中公共利益的复杂性,本人认为可以以以下几个标准加以确定: 1.以受益对象的数量为标准。公共利益,即具有公共性的利益。“公共性”或可定义为“具有广泛社会一般利害之性质”,一般所谓之“公益”多意味着其超越个人范围,共通于社会全体之利益,因此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根据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多数人的利益视为公共利益,而少数人的利益视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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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离石县人民法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五日 原告任建国,男,29岁,山西省孝义市高阳煤矿司机。 被告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花德荣,主任。 原告任建国不服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 对其维持劳动教养一年的复查决定,向山西省离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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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_行政法论文系第三人;(三)事实关系第三人; (一)权利关系第三人 权利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务”权利关系第三人”,是因为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恢复或增加某种实体性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行政主体因为行政职权争议参加诉讼,不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只有当他以”个人、组织”的身份参加诉讼时,才有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依照行政法学原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益处分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被剥夺已有某种权利的行为;二是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承担一定义务的行为。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方受到了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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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论文题目

论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论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 论行政法治与依法行政 论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 论行政授权 论行政委托 论行政管理相对人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 论行政行为的构成与合法要件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比较研究 论行政立法程序 论负担行政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论事实行政行为 论行政命令 论行政规则的法律地位 行政立法技术研究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原则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程序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越权无效原则 论行政合同的性质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论行政裁决 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论行政处罚的程序 论听证程序 论行政处罚权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界定

论行政强制执行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论行政法律责任 论行政侵权责任 论行政赔偿责任 论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认定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 论行政自由裁量基准 论行政赔偿义务主体 论行政赔偿程序 论行政复议的性质及原则 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论行政法复议程序 论合法性审查原则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 .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白酒新熟山中归,黄鸡啄黍秋正肥。 呼童烹鸡酌白酒,儿女嬉笑牵人衣。 高歌取醉欲自慰,起舞落日争光辉。 游说万乘苦不早,著鞭跨马涉远道。 会稽愚妇轻买臣,余亦辞家西入秦。 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春晓》作者:孟浩然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

2000字行政法论文行政事业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 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2000字行政法论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保护资产,加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提高经营效益,贯彻执行所制定的各项管理政策,促进单位经济健康成长而在单位内部所采取的组织规则和一系列调节方法与措施。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核算较企业来说相对简单,涉及环节较少,内控度认识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财务收支无法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如何通过建立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对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促进作用,达到防止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财经纪律的目的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现状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待完善2001年6月财政部颁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2003年2月财政部颁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规范适用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内,但主要在企业单位实行,却没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度详细解释,而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少。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1内控意识不足,内控制度弱化。 有的单位认为建立控制制度需要耗费人力、物力,而这种人力、物力的耗费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又难于确定,因此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2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 目前,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很少组织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很大一部分人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专业培训。 有的单位会计人员是一岗多职,岗位之间没有起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作用。 3监督考核机制不到位。

行政法作业1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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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作业作业作业1111((((小论文小论文小论文小论文))))2013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1111 结合所学知识,撰写小论文。(在下更题目中任选一题,字数不低于1000字。本题100分。)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

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

行政法论文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模式

行政法论文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模式 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要构建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取决于其接受何种理论模式。从行政法的历史来看.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对行政权与公民权相互关系的不同定位。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形成了服务论、政府法治论、 __力论、控权论、平衡论等许多不同的模式。 一、管理论的形成背景及主要观点 管理论强调行政法律关系的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设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这种学说主要盛行于苏联社会主义初期.为了恢复生产,解决人民生活的迫切问题,维护革命秩序.加强政府管理是必要的。这一时期.人民最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高效管理,以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考虑得最多的也是如何加强管理,树立政府权威,以更好地恢复和发展经济,而对于控制政府权力。保障 __等问题只能逐步加以解决。这种思想必然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体现出来。管理论在其创立之初存在着合理性和事实依据。在整个计划经济时代.无论是原苏联东欧国家还是中国。它都是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学说。从总体上,管理论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忽视个人权利的保障.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

查的理论相对落后,行政法理论体系和结构具有明显倾向性(以管理性为中心,监督法、救济法在体系中处于很次要或被忽视的地位)。 (一)行政法的宗旨是保障是保障国家利益。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行政法规范的任务是调整国家管理范围内的 __。其基本的理念是“官民对立”.认为行政法只是国家管理老百姓的一种工具。即行政法是治理百姓的法。相对而言。行政主体属于强者是权利主体。行政相对人属于弱者.是义务主体。行政行为最基本的模式是“命令——服从”式的强制性管理行为。只要能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威,甚至可以不顾公民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是命令——服从关系。为了实现行政法的宗旨,行政法的手段主要依靠强制和命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被赋予国家权力,可以对被管理方实施管理,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国家机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行为,而不依赖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法制不完备。不受重视,甚至经常遭到破坏,行政管理的命令、强制手段常常是任意的、专断的。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管理原则。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当时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具体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国家实行计划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出处】《法学》2009年第2期 【摘要】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该书最大的特点,在于运用法官所判真实案件的判词部分来真实展现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法,通过对大量样本的收集、解读、概括和总结,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基本上是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现状。阅读与学习这本著作能够尽快拉近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使得学生走向社会之后,尽可能缩短适应实务工作的过程。这本书是真实和全面了解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尤其司法领域行政法现状的典之作,值得深入研读。 【关键词】实然行政法;行政法学教材;实证研究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改革开放已逾三十周年,各行各业都进行了回顾、总结与展望。反观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三十年来,我国践行了一条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进的行政法制建设之路,行政法制建设可谓硕果累累,成就斐然。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学,行政法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壮大,几成显学。但受制于历史文化、法制传统和经济基础的“先天不足”,加之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的“后天失调”,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值得深读。 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一种惯常的思维定式是:法律缺位,那就立法吧!法律滞后,那就修法吧!制度缺失,那就创设吧!至于法律实施不佳、制度运行不畅,那就再立法、再修法、再构建制度吧!周而复始。似乎立法、修法和制度构建是一把万能钥匙,只要立了法、修了法、创设了制度,法治政府建设便万事大吉了。 从行政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目前行政机关可依之法,不可谓不完备。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给政府行政权的运行编织了一疏而不漏的法网。此外,行政法制领域的改革与创新也可谓轰轰烈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行政决策、执行与监督三分改革逐步推进;行政听证、政府采购、政务公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机制也相继设立。然而检视现有立法的实施情况与具体机制的运行实效,我们会遗憾地发现,行政实践中可依之法虽有,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难究”的情形却常存:价格听证,意味着必将涨价;政府采购,只采贵的,不采廉的;信息公开,成常态,公开成例外……更为甚者,行政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与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尤为明显。行政部门已经从以前的无法可依、依权便宜行事的“初级阶段”过渡到牢牢掌控立法主导权,将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写入立法之中的“高级阶段”。行政权以合法的名义运行,损害的却恰恰是公共利益与公众的个人权益。换言之,这种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绑架之下的行政立法,实非“良法”。如此这

行政法论文:我国部门行政法研究现状及其完善

行政法论文:我国部门行政法研究现状及其完善

行政法论文:我国部门行政法研究现状及其完善摘要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推进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部门行政法学逐渐成为行政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值得关注。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存在研究方法单一、研究领域过于集中、缺乏足够理论支撑等弊端。因此,应当重视理论创新,突出部门行政法的特色;同时,要不断拓展部门行政法的研究领域,与实践需要相契合;更为重要的是,部门行政法研究要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实践为出发点和依归,解决真问题。 关键词行政法研究现状完善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无论是在研究范式上,还是研究方法等方面,都取得长足进步。在研究范式上,无论是以拓展政治生存空间为己任的政法法学,还是以行政法制实践为核心的立法法学,都开始逐步让位于在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方面更加多元的社科法学。这就意味着行政法学已经逐步走向了“全方位、开放式、多元化”的发展轨道,学术性和科学性大大提高,逐渐步入成熟阶段。其中一个显著变化就是,行政法学不再仅仅围绕立法对行政法学总论部分进行精雕细琢,开始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导向,通过对问题背后具体行政管理领域的一般或特殊情况进行梳理,进而抽象出一般行政法原则或规则的部门行政法研究。

1研究热点初现 目前,我国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从出版的专著来看,主要集中除警察行政、医疗行政、军事行政外如下几个领域。 (1)教育行政法。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开始,高等教育领域就逐渐纳入到行政法学研究之中,近期关于这方面的专著较多,主要有:李仁燕著《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金国华主编《教育行政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邢鸿飞、秦雪峰著《高校行政法治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高家伟主编《教育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王敬波《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吕艳辉、康琳娜《行政法视野下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等。 (2)海关和海事行政法。这方面的行政法学研究与海事法相互交叉,出现的论文较多,主要从行政法视角进行研究的专著有:严励主编《海关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郑中义、李国平编著《海事行政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张红编著《海关行政法》(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年版)等。 (3)经济行政法。这是一个范围不确定的研究领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论文

浅议自由裁量权 摘要:作为行政权的核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必不可缺的权力,它能使行政主体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问题,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容易导致行政权力行使的主观性、任意性,造成行政权的滥用与失控,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关键字:自由裁量权、司法变更权、程序控制、规范机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 关于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上是这样规定的:指的是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对于这一定义,本人感觉制定得较为抽象,给行政主体留下自由裁量空间。这是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性导致的。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随意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其就可以滥设程序壁垒,或侵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或加重公民的行政法义务,从而轻易摆脱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使行政权变为压制公民的专制工具。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工作中易受各因素影响,从而导致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是一个发面。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甚至并未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其法律理念亟待提高。更何况行政执法人员是人不是神,每个人情感、利益、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道德水准并不完全相同,而这些因素

都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另外,公民权利意识不浓,行政监督体制不完备,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法治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和尊严的意识尚浅。民怕官、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相当突出,这无形中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实际上,“自由裁量权”不规范,甚至被滥用,其根源在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即在当初立法时,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空间。比如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给了交警执法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酒后开车的,可以暂扣1个月驾驶证,也可暂扣3个月;醉酒后开车的,可以罚500元,也可以罚2000元;客车超载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停车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车拖走……所有的这些,都是源于行政自由裁量过程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他为裁量过程中的滥用行为提供了方便和机会。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完备,行政权处于缺乏监控的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类似行为得以延续和泛滥。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这么多的坏处、弊端,那是不是该在法律中取消该定义呢? 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是适应社会生活复杂性的需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生活日益复杂,行政权也随之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行政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进一步增多,使行政管理更趋复杂。因此,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领域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法律原则

行政法案例分析(1)论文

行政法案例分析(1)论文 案情: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法案例,案情涉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已经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内容,现结合有关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法理,进行如下分析:一,关于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当问题的分析。 1,对于该纠纷性质的认定,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此对汪某进行了处罚,笔者认为对汪某的行为认定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这种定性是错误的,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以下标准:(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的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3)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单纯以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进行判断是不恰当、不全面的。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当表明身份,可以通过着装、出示证件或佩带有关值勤标志等方式表明自己的公务身份。在本案中,任某是工商局干部系国家公务人员,但他的买苹果的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汪某对其不满进行殴打并不是对公务行为的妨碍。该纠纷是个典型的民事纠纷,即平等主体任某与汪某因买卖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因此区公安局对汪某行为定性为妨碍公务的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错误的。 2.从案情得知,对于任某和王某的民事纠纷,区公安局直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摘要] 中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得到迅猛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难免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甚至我们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人民的权利意识的复苏和追求个人利益欲望的膨胀,这个都需要我们对我们国家的行政补偿惊醒深入的思考。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有什么区别。我们相信单纯的行政违法现象造成的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伤害还是应该少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的。行政补偿对于完善中国当前的行政法和对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矛盾行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国家赔偿行政补偿 如何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中国现阶段需要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行政法上的行政补偿制度恰好是一个能为我们提供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平衡器的一个法律制度的一个方面。 “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辩证法的矛盾规律,它是唯物辩证法最基本的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①“所谓矛盾就是对立面的统一,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包含着相反相成的两个对立面,对立面是平等的,又是统一的;是相互排斥的,又是相互联系的”。②“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③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损失,行政机关(或者说国家政府)和相对人就是一对矛盾,或者二者之间产生和或者产生着矛盾,或者是彼此一直都是矛盾在维系着的。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artion,源于古希腊文Administrare,原意为‘事物的执行’”。④‘行政’在中国古代指执掌政务,《史记·周公》:“召公、周公二相行政”⑤,《左传》也有“行政政事、行其政令”⑥的说法。近代意义行政是国家权利分立的产物,而现代国家权利又出现了交叉和混同的状况,要定义行政的含义十分困难,全世界的学者至今未形成统一的见解,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致有“国家意志执行说”、“排除说”、“形成意义说”、“实

行政法小论文

行政法小论文 近几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起诉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案件也逐年增多。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健全,还只是停 留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而《民法通则》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处理办法》虽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又存在许多 界定不明确的地方,这就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准确把握尺度,使各地法院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做法不一,产生分岐。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应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原告就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而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者财产 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 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对于根据根根据根据把受害人列为原告,这不会产 生异议。但对权利继人以及被抚养人作为原告的,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把权利继受人被 抚养人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列为原告,而有的地方则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全部 列为共同原告。由于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权利是各个人享有的,其权利范围也不一样,如同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中,只有16岁或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才 享有请求赔偿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应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而 不能只列其中的一人为原告,而又对全案的权利人的权利都做出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继受人的范围不难确定,但对于被扶养人的范围的确定,却争议 很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九项的规定,被扶养人以死者生前或者 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从文字上看,似乎已规定 得很明确,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不好把握,如非婚生子女、外生 肓的子女,非法收养的子女,以及虽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所实际抚 养的人,这些人是否属于被抚养人呢?笔者认为,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 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 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 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而超生子女

最新研究生行政法论文格式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最新研究生行政法论文格式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研究生行政法论文格式。 1 引言 1.1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以下简称报告、论文)的撰写和编辑的格式,便利信息系统的收集、存储、处理、加工、检索、利用、交流、传播。 1.2 本标准适用于报告、论文的编写格式,包括形式构成和题录著录,及其撰写、编辑、印刷、出版等。 本标准所指报告、论文可以是手稿,包括手抄本和打字本及其复制品;也可以是印刷本,包括发表在期刊或会议录上的论文及其预印本、抽印本和变异本;作为书中一部分或独立成书的专著;缩微复制品和其他形式。 1.3 本标准全部或部分适用于其他科技文件,如年报、便览、备忘录等,也适用于技术档案。 2 定义 2.1 科学技术报告 科学技术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技术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技术研制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技术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文件。 科学技术报告是为了呈送科学技术工作主管机构或科学基金会等组织或主持研究的人等。科学技术报告中一般应该提供系统的或按工作进程的充分信息,可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和经验,以便有关人员和读者判断和评价,以及对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提出修正意见。 2.2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 学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硕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沦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成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2.3 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学术论文应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其内容应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而不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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