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第10卷第1期

2013年1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an.2013Vol.10No.1

一、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和特征就是社会稳定。在刑事法律实践中,犯罪发生之后,犯罪人、公诉人和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和矛盾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必须妥善处理三者之间的利益和矛盾,这些利益和矛盾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要妥善调整和正确处理的利益和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考虑到我国被害人群体的巨大以及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的潜在可能性,这些利益和矛盾还可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受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都是非常可能发生的。被害人学研究表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是可以发生角色转换的。“特别是当被害人因犯罪侵害得不到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时,就更容易对加害人及其亲属和社会产生强烈的敌对心理或绝望情绪,当被害人转换为犯罪者时,其犯罪时的预谋性、目的性和残忍性就会更强。”[1]和谐社会是一个有着良好秩序的社会,有着公平规则的社会,必须解决被害人从犯罪人那里得不到赔偿或赔偿不充分这个问题,改善被害人的生存条件,以求长治久安。

2.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作为刑事诉讼法现代目标之一的人权保障,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正是在这种趋势的作用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作了重大改革,不仅扩大和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且也强化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将其规定为当事人,提高了其诉讼地位,这无疑是一巨大进步。“人权既给予犯罪人,也应平等地给予被害人。”[2]但是总的来看,我国司法仍是较注重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被害人的利益实质上被严重忽略。例如,在审判过程中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赋予其申请回避、上诉、申诉等权利;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免费辩护律师,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免费为其提供食宿、学习、就业培训机会等。但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形比比皆是,虽然是当事人,但没有上诉权,没有最后陈述权,没有被告知法庭开庭审理的权利;其食宿、教育、就业完全靠自己奋斗去争取。此外,在现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果说检察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体现了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是正确的,也是应该的。但此时国家在对待被害人方面,却是失职和缺位的。正义应该是既适用于原告,也适用于被告,他旨在维系原告和被告之间的适当平衡。

[3]

3.完善法制的需要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必定是以完善健全的法制为前提的。同时,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更要平衡政府权力的规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又比较欠缺,如救济途径简单、受传统刑事司法思想的影响和救济范围狭小等。因此,完善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是我国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早日制定出完善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能填补我国救济制度长期存在的空白,并且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欲求无门的急迫问题,也为更进一步保护被害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4.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实现刑法现代化的突破口

刑法现代化是刑法不是单纯惩罚犯罪来实现“犯什么罪处什么刑”,而是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适用具体的刑罚,目的是使其以后不再犯罪了,与此同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在被害人的配合下对其进行感化教育。在我们国家这种人文传统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很容易被接受,相比之下,比接受取消死刑容易得多,很可能是走向刑法现代化的一个突破口。看一部刑法的品格是什么,就是看它是惩罚性刑法还是教育性刑法。翻开刑法典,看看刑罚条款,如果只有死刑、自由刑、财产刑而没有其它刑种的话,那它就是传统的、典型的惩罚性刑法。相反,西方很多法治发达国家的刑法典,对具体的犯罪人采取适合他的刑罚措施,要比固定的惩罚好得多。事实上,刑罚措施的现代化是刑法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刑事政策有一个转型的问题。减少死刑和轻刑化既是趋势,又使司法机关面临极大压力,如果能把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建立起来,对解决这些问题是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的。

(二)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打击”和“保护”的刑事政策不平衡,重打击轻保护;二是理论上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研究不深入、不全面;三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伍年华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东莞523320)

要: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约30个国家,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我国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要求,对该项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进行了有益探讨和尝试。然而,由于立法的缺失使得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根本保障,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现实面前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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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一)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一)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观察马加爵案看到我国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罪犯无力赔偿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恢复的现实问题,由此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在世界范围的发展状况和法理基础,并提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原则、对象范围和机构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国家补偿制度概念发展、法理基础构想 一、问题的提出 “马加爵一案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一度喧嚣的民怨和世人对其杀人动机的猜测也随着时间的流逝归于平静。昆明中院在一审时,四位被害人的亲属共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诉讼,要求高达八十一万之多的民事赔偿则令人深思。法庭上,马加爵喃喃地说:‘我应该赔偿,可是我的个人财产只有一台二手电脑。’实际上,不但马加爵个人两手空空,其家里也是一贫如洗。”1因此,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八十一万的赔偿请求无可避免的将落空,而法院的判决也成了不可能兑现的法律白条。这种因为犯罪人死亡、逃逸或穷困无力支付刑事赔偿款致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而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因此生活陷入困顿的情况也不少见,甚至有些被害人因此而走向报复社会、犯罪的道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同时,这种法律白条的出现也严重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法治的实现。因此,在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充足赔偿可能

导致生活困顿时,如何对其进行救助呢?从世界范围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弥补和最大限度的恢复被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已成为我国亟待建立的制度。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 (一)刑事损害弥补的方式: 刑事损害弥补一般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冤狱赔偿,即国家司机对于宣告无罪而一度被扣留、逮捕、受到刑事处理者的赔偿;第二种是犯罪人赔偿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第三种国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犯罪行为损害但得不到犯罪人赔偿部分的补偿;第四是社会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犯罪行为损害的补偿。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刑事损害的第三种方式。(二)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概念的争议: 虽然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探讨已近一个世纪,而这项制度的正式确立也已有四十多年,但学界对其的理解仍存在明显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被害人补偿,又称刑事损害补偿。当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或赔偿极度不足时,由国家在经济上予以资助的法律制度。2 2、被害补偿是指对那些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或精神损害的,但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受害家属,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的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3 3、犯罪补偿则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因国家司法机关没

我国国家赔偿现行制度介绍.doc

我国国家赔偿现行制度介绍- (1)归责原则。《》总则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为违法原则,即行政赔偿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从违法原则也可看出《国家赔偿法》严格区分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2)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直接排除了立法赔偿与军事赔偿,只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在行政赔偿部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作了规定,并且都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在列举了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几种情形后,规定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另外,《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对赔偿范围作了排除规定,即以下情形不属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非法惩戒公务员的内部行政行为就不能提起行政赔偿。此外,因为制定国家赔偿法时认为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的损害不属违法行使职权问题,所以也没有把此类赔偿列入行政赔偿范围。另外,《国

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也只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还有,虽然学术界有看法认为精神损害虽属无形,然而又确实存在,而且在《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关规定,是引起侵权责任的原因之一,但《国家赔偿法》仍然把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随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程序。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程序分为两部分:行政程序(非诉讼形式)和司法程序(诉讼形式)。《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更明确规定如要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此可谓行政赔偿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有计算在内。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 [摘要] 国家补偿是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民事救济的方式之一,但现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立法与理论上、在司法实践在都存在不少问题。当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明确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有犯罪就有被害,有被害就有救济。然而,众多被害人民事部分的赔偿很难到位。他们在遭受心灵与肉体伤害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犯罪人加害于他们的经济恶果,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刑事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实际赔偿时,就需要寻求其他渠道对被害人加以补偿,国家补偿应是其中之一。当我国具备了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后,根据我国的国情及经济状况,应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一、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缺陷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害,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损害赔偿,并因此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的方式,以及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范围、数量、原则、机构及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关于罪犯的赔偿,在我国也没有单行法律,仅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78条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然而仅有的两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同时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立法与理论上的缺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将法律所规定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纳入同一诉讼轨道上,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现行法律上的冲突。 1.赔偿范围上的法律冲突。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侵权行为人应当给予赔偿,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早已明确规定的,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民法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 主要问题(一)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主要问题(一)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3月16日,中国立法机构对颁行于“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大规模的修改。伴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一场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国发生了。作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1] 如果对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一简要回顾的话,那么,中国立法机构为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还是令人赞叹的。例如,为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和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立法机构对刑事审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对抗式审判模式。2]又如,为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机构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使辩护律师有机会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使那些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再如,为维护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约束检警机构的强制性侦查权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财产保释制度,使得“收容审查”措施得到废止。当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

序的行为规定了消极的法律后果…… 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由于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该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此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独立的解释,制定了各自的执行规则。于是,一些旨在应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变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闲置。刑事诉讼法的施行逐渐出现了危机,刑事司法改革也开始陷入困境。199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就社会各界非议颇多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实体变更等重要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调研活动。在这次“执法大检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以“通知”、“批复”等方式,对纠正和制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问题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与此同时,鉴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极为简单,根本不足以发挥维持控辩双方公平游戏的作用,而法官在证据适用上又存在着普遍的混乱现象,因此,中国立法机构在法学界的支持下,开始了制定刑事证据法的努力。一时间,诸如沉默权、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之类规则的确立,又成为人们所致力实现的改革目标。 毫无疑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整体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机构和法学者所预期的目标。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表明,立法机构在审判方式、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改革,相对于整个刑事司法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制度设计 杨金顺* 自1996年以来的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一直朝着维护被告人权益、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方向迈进,但这种诉讼模式仍然是以“国家——被告人”关系为中心,而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一直是“被司法遗忘的角落”。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着眼于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得如何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的命题进入了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的视野,其中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环境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各级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标志着这项制度正式进入司法实践阶段,但笔者认为,要求承担司法职责的法院、检察院承担救助者的角色,绝非长久之计,制定一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由国家承担救助责任,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化、程序化,才是明智的选择。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迫切性及立法选择 (一)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现状 罪刑责相适应是刑法基本原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人承担,但是大多数犯罪行为人犯罪后无力赔偿,因此,相当比例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得到法院的民事赔偿判决后,面临的是无法执行的“法律白条”。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显示:该院5年来有2300余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有80%以上的赔偿无法执行①。较为典型案例还有北京艾绪强劫杀的哥并驾车杀人案、广州南方医院博导卿三华被抢劫杀害案、马加爵杀人案、邱兴华杀人案等等。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刑事司法的轻刑化与被害人补偿制度有着最直接的关系②。随着我国“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深入实行,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后,死刑数量近年大幅下降。这一刑事政策的实施与民众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突,被害人家属难以 *作者单位:省院公诉三处。

国赔章节自测及答案

二、填空题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法定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赔偿 2.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违法为前提。违法3.赔偿的基本作用就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恢复和弥补。权利、利益 4.国家赔偿的功能表现在六个方面,即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公务保护、侨民保护、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利益调整 5.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可分为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三种。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三、判断题 1、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代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对 2、国家赔偿是因合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错 3、国家赔偿的功能即指国家赔偿预期将会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对 4、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可分行政赔、司法赔偿和精神赔偿。错 5、我国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对 6、国家赔偿是因国家权力违法行使,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这一点与民事侵权赔偿是相同的。错 7、"人民主权学说"是法国18世纪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激进民主主义者狄骥提出的。错 四、单项选择题 1、我国国家赔偿不包括() A、行政赔偿 B、刑事赔偿 C、立法赔偿 D、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C 2、作为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之一,公平正义论的倡导者是()。 A.卢梭B、狄骥C、伯纳德、施瓦茨D、管欧C 五、多项选择题

1、国家赔偿的功能表现在()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等方面。 A、权利救济 B、制约预防 C、公务保护 D、侨民保护ABCD 2、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有()以及法定解释权机关作出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解释。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ABCD 第二章一、填空题 1、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主要的现实条件包括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法律条件、思想意识条件。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法律条件、思想意识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正式公布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1995 1 1 3、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实体法、程序法 二、判断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精神赔偿纳入其赔偿范围。()错 二、填空题 1、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使职权 2、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依据源自宪法。宪法 3、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 4、西方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中的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主要有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三种。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 5、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职务 6、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执行职务 三、单项选择题 1、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 C、违法原则 D、过错与危险责任原则C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依据是()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A 3、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件人员是有其特定涵义的,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制度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够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一定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但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和欠缺,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也是公平正义终极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途径。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两大原则:救济原则和有限原则。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20XX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起以上,其中,大量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如哈尔滨市中级法院20XX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77件,被害人获得赔偿69件,赔偿率为%;20XX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83件,被害人获得赔偿80件,赔偿率为%。这种情况使那些因犯罪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身心损害的被害人及其抚养和赡养的家庭成员产生心理上的巨大失衡。被害人由此就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的认定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诸多超出法律的要求,甚至纠缠上访、围阻司法部门、党政机关,严重干扰了案件正常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影响了社会安定。在哈尔滨市,刑事被害人及亲属缠诉、上访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因没有实际获得赔偿的占90%以上。被害人或其亲属过激的言行、失衡的心理来源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实质上是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因此,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但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和欠缺,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而且可以使失衡的天平回归平衡,重新找回缺失的公正,有利于公平正义终极价值目标的完善,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依据 自新西兰率先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后,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社会福利发达的国家相继建立此项制度。其立法的主要依据有:(一)国家责任论。国家负有为公民提供安定的生活环境、防止刑事犯罪发生的责任。如果公民的权益遭受犯罪的侵害,说明国家对公民权益保护不力,理应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公民具有受国家补偿的正当权利。(二)社会契约论。确保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责任,源于公民与政府间自然缔结的社

刑事被害人救助

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认真学习贯彻高检院“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消除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切入点之一,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截止2011年9月,三山区院已对 22起刑事案件中22名被害人实施了救助,发放救助资金4万余元。 该院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主要是在刑事被害人家庭生活、医疗救治陷入严重困境时启动。重点救助的对象为两类人:一是无法及时获得加害人的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因医疗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二是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死的,因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陷入严重困境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该救助机制因解决的是被害人的实际困难而不是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因此,重大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不在专项资金救助之列。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虽不能在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经济问题,但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三山区院精心布局,统筹安排,一是设立救助基金,彻底解决困扰刑事被害人救助最关键的资金问题。针对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存在的资金保障难题,该院

检察长多次与财政部门沟通,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救助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部门专项预算,实行单独管理、核算,实施专款专用。二是确定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审查、报批以及发放救助款项工作。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与各项检察业务相融合,实行专人牵头、多方位联动的模式,公诉部门通过“诉前走访”、案卷审查等方式了解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经济状况,负责对存在困境的刑事被害人提出救助意见。控申部门利用“举报宣传周”、“信访专员”、检察长下巡访等方式深入社区、村居,宣传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开通刑事被害人救助绿色通道。家住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的村民郭某,丈夫在2009年底的一场交通肇事案中死亡,儿子也受重伤,因需治疗而欠下巨额债务。肇事者本人也属特困户,且属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也无法得到保险赔偿,郭某一家人的生活面临严重困难。该院承办检察官了解到郭某的困境后,帮助其向院里提出了救助申请,缓解了生活压力。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一)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一) 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社会契约思想及现代法治国家义务观的集中体现,从犯罪学和被害人学的角度,更反映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利益衡平保护的原则。该制度通过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回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安定社会秩序。以此为基础,结合黑格尔的等价理论,针对不同的犯罪形态。以犯罪人的赔偿为前提,综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使犯罪被害人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和公正。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法秩序;等价论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因犯罪行为而受害,但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受害家属,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的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有利于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平等保护。近几年来,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日渐成为我国学界的新热点和立法机关的关注点。但是我国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仍处在实证研究困难重重、理论研究又多浅尝辄止的窘境。在实证研究缺乏、理论基础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制度建构的先行无疑会面临许多问题和风险。因此,清晰界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性质及法理基础,对促进我们构建合理的制度框架将是首要任务。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之法理论证 (一)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理论基础聚讼 关于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学者主要有国家责任说、

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提法。 1,国家责任说 国家责任说基于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补偿被害人是国家应当负有的法律义务,获得被害补偿是被害人的法律权利。该说认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将个人防卫的权利转让给了国家,并通过纳税的方式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犯罪的发生是国家没有尽到保护责任的结果,作为惩罚。国家应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作为现代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最早的倡导人之一的马杰里·弗莱(MargeryFry)女士就持该观点。 2,社会福利说 该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福利,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其身体受到损害、财产受到损失致使其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也是诉讼程序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出于社会福利及人道正义考虑,国家“应该”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或救济。这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不是法律义务,补偿仅仅是“应该”的,而不是“必须”的。国家对被害人进行一些有限的援助,是出于怜悯、人道的动机和慈善的目的。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非国家在承担责任或者承担的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它并非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在行善,被害人没有先验的要求国家补偿的权利。 3,社会保险说 该学说认为,犯罪在社会中的发生不可避免,因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犯罪行为潜在的被害人。被害人之所以被害实际上是由于他被适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文题目: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及其完善 论文内容: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 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文摘要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有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

外文摘要 The 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that the nation compensated the system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is compensated system at the beginning constitution by 1954 and is established ,and the currently in effect constitution is stipulated once more ,“administration procedural law ”to some extent development in 1989 .Issuing the of “Nation compensates the more perfect of system .The administration is compensated system and is established and puts into effect and will underst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in more effectively guarantee citizen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on the very big proceduce ,and promote state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administrations authority of office .This text ,article ,etc.is drawn up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concerned concerned of the reparations work and is briefly discussed . Keywords: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Please the reparations is asked somebody for help , Compensate the duty mechanism ,administration main body ,Administration illegal activities .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 [摘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迫切要求。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一些省份的地、市已制定专门的救助实施办法,救助工作取得了初步的社会效果。然而,现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正面临着统一立法缺位、救助力量与形式单一、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机构与操作规范各行其是、资金保障缺失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完善立法着手,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地位、原则要求和操作规范,通过科学设计救助条件,丰富并完善救助方式,构建国家财政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为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现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立,反映了国家在预防和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上的责任与义务,在刑事案件不能告破,或者赔偿无法到位的情况下,国家应当依据法律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经济补偿。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助于全面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被害人对犯罪人的仇恨及对社会的不满心理,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的精神损伤,尽可能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说,这一制度的构建是现代法治文明和司法公平正义实现的重要标志,对于加强社会转型期公民人权的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演进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遵循中央指导、地方试点的方针,在地方探索、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制度建设经验,并适时转化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004年,山东淄博市率先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同年,山东青岛市施行《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到2006年,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正式在全国开展。 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本土探索阶段,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分别在刑事起诉、刑事审判以及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积极尝试建立特困当事人案件的救助办法,采取经济救济、解决生活困难,帮助获取社会化救济、提供执行救助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实施救助。2007年1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重大论题。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 经过多个地方的试点与摸索,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标志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即将在全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第10卷第1期 2013年1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an.2013Vol.10No.1 一、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和特征就是社会稳定。在刑事法律实践中,犯罪发生之后,犯罪人、公诉人和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和矛盾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必须妥善处理三者之间的利益和矛盾,这些利益和矛盾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要妥善调整和正确处理的利益和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考虑到我国被害人群体的巨大以及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的潜在可能性,这些利益和矛盾还可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受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都是非常可能发生的。被害人学研究表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是可以发生角色转换的。“特别是当被害人因犯罪侵害得不到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时,就更容易对加害人及其亲属和社会产生强烈的敌对心理或绝望情绪,当被害人转换为犯罪者时,其犯罪时的预谋性、目的性和残忍性就会更强。”[1]和谐社会是一个有着良好秩序的社会,有着公平规则的社会,必须解决被害人从犯罪人那里得不到赔偿或赔偿不充分这个问题,改善被害人的生存条件,以求长治久安。 2.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作为刑事诉讼法现代目标之一的人权保障,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正是在这种趋势的作用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作了重大改革,不仅扩大和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且也强化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将其规定为当事人,提高了其诉讼地位,这无疑是一巨大进步。“人权既给予犯罪人,也应平等地给予被害人。”[2]但是总的来看,我国司法仍是较注重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被害人的利益实质上被严重忽略。例如,在审判过程中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赋予其申请回避、上诉、申诉等权利;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免费辩护律师,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免费为其提供食宿、学习、就业培训机会等。但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形比比皆是,虽然是当事人,但没有上诉权,没有最后陈述权,没有被告知法庭开庭审理的权利;其食宿、教育、就业完全靠自己奋斗去争取。此外,在现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果说检察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体现了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是正确的,也是应该的。但此时国家在对待被害人方面,却是失职和缺位的。正义应该是既适用于原告,也适用于被告,他旨在维系原告和被告之间的适当平衡。 [3] 3.完善法制的需要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必定是以完善健全的法制为前提的。同时,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更要平衡政府权力的规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又比较欠缺,如救济途径简单、受传统刑事司法思想的影响和救济范围狭小等。因此,完善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是我国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早日制定出完善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能填补我国救济制度长期存在的空白,并且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欲求无门的急迫问题,也为更进一步保护被害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4.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实现刑法现代化的突破口 刑法现代化是刑法不是单纯惩罚犯罪来实现“犯什么罪处什么刑”,而是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适用具体的刑罚,目的是使其以后不再犯罪了,与此同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在被害人的配合下对其进行感化教育。在我们国家这种人文传统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很容易被接受,相比之下,比接受取消死刑容易得多,很可能是走向刑法现代化的一个突破口。看一部刑法的品格是什么,就是看它是惩罚性刑法还是教育性刑法。翻开刑法典,看看刑罚条款,如果只有死刑、自由刑、财产刑而没有其它刑种的话,那它就是传统的、典型的惩罚性刑法。相反,西方很多法治发达国家的刑法典,对具体的犯罪人采取适合他的刑罚措施,要比固定的惩罚好得多。事实上,刑罚措施的现代化是刑法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刑事政策有一个转型的问题。减少死刑和轻刑化既是趋势,又使司法机关面临极大压力,如果能把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建立起来,对解决这些问题是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的。 (二)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打击”和“保护”的刑事政策不平衡,重打击轻保护;二是理论上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研究不深入、不全面;三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伍年华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东莞523320) 摘 要: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约30个国家,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我国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要求,对该项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进行了有益探讨和尝试。然而,由于立法的缺失使得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根本保障,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现实面前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构建 91··

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1)

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1)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一)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1、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 郭军 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条例的出台毫无疑问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契约的目的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他的理论反映了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在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正是通过保护被害人这一最少受惠者群体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考虑,减轻被害人的痛苦是国家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从而有利于强化国家责任和保护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对处于生活、医疗困境的被害人予以救助,可以避免被害人为获取赔偿而与加害人"私了",从而依法保护被害人与司法机关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事求是地揭发、控诉犯罪行为,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正如日本著名的犯罪学家大谷实所认为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是通过确保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以防止犯罪,从而为维持社会秩序作出贡献的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被害人申诉上访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犯罪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未得到任何赔偿的案件中,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得不到帮助,就可能走上上访之路,久访不息,甚至对社会进行报复,导致矛盾激化。这些矛盾倘若不加以化解,必将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危及社会和谐稳定。消除这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因素、减轻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痛苦、保护被害人的权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和社会各界对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越来越重视。为此文章从补偿资金来源及管理、补偿对象、补偿条件以及补偿的方式、数额和程序这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司法实践 一、理论依据 (一)社会保险说 所谓社会保险说,就是指刑事被害人从国家获取的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在这个社会保险中,人们可以应付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在我国,对于被害人的社会保险一般来源于国家的税收。当被害人受到侵害时,国家通过这种途径给予救济,也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关怀。 (二)公共援助说 所谓公共援助说,是基于被害人处在社会相对不公平一方时,国家给予的一种补偿。当被害人受到各种犯罪侵害之后,不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或多或少会受到损害。此时,国家作为援助者的身份站出来,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关怀和补偿,不论从道义上还是社会公平上,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三)国家责任说 所谓的国家责任说,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对于被害人受到侵害有一定的责任。因此,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弥补被害人,使其能够得到心灵的平衡。国家和公民之间可以看成是“契约”的关系,国家对公民有保护的责任。那当公民收到损害时,自然就有权向国家提出补偿。这就是国家责任说最大的理论依据。 二、当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成熟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当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往往把“有权”变成了“应当”,这对于被害人来讲,必须在经过刑事诉讼后,才能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漏洞 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等程序没有严格把关,致使很多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 (三)刑事被害人社会救济体系不完善 所谓社会救济,就是指当人们面临生活困难时,国家通过相关保障能够提供维持公民最低限度生活保障的救济措施。但从当前我国社会救济的现状来看,似乎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一)补偿资金来源及管理 要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前提,应该明确补偿资金的来源,以及有一套完善的补偿资金管理体制。之所以有部分人反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最大的原因就在于补偿资金的不足。基于这个原因,一方面,应该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进行补偿资金的筹集。除了正常国家税收和犯罪人缴纳外,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捐助。例如,社会上各类第三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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