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创投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统计分析报告

2010年中国创投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统计分析报告

作者:来源:ChinaVenture 2010-01-28 11:49:34

关键发现

根据ChinaVenture旗下数据产品CVSource统计显示,2009年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募资情况呈现如下特征与趋势:

人民币基金从规模和数量首次全面赶超外资基金

募资完成基金125支,募集完成基金数量同比上升6.8%;募集完成规模123.33亿美元,募集基金完成规模同比下降38.1%;平均单笔基金募资规模0.99亿美元,平均单笔募资金额同比下降42.0%;中资基金从数量和规模上都大大超过外资基金。

首轮募资完成基金43支,首轮募资完成基金数量同比上涨43.3%,募资规模67.03亿美元,首轮募资完成规模同比上升70.8%;平均单笔基金募资规模1.56亿美元;平均单支基金首轮募资规模同比上涨19.2%;中资基金从规模和数量皆领先于外资基金。

开始募资基金47支,开始募集基金数量同比下降33.8%;目标募资规模196.72亿美元,开始募集基金规模同比下降45.0%;平均单笔基金目标募资规模4.19亿美元,平均单支基金开始募集规模同比下降16.7%;中资基金从开始募集数量和目标规模上都高于外资基金。

本土LP队伍的多元化和专业化需要一段过程,但短期内允许LP适当参与的中国特色的机制设计,无疑也是发展中必经的道路。

GP需要解决投资策略不合理、高速募资压力、投资领域背景欠缺等问题。

1. 2009年中国投资市场募资情况回顾综述

1.1 2009年中国投资市场募资综述

根据CVSouce统计显示:2009年,长期处于弱势的本土人民币基金实现“华丽转身”,从完成募集基金、首轮募资完成基金、到开始募集基金的数量和金额首次全盘超越外资基金。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地方积极的引导性政策,外资机构也纷纷落地拓展人民币基金业务。2009年,全球经济尚未完全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境外出资人(LP)的资金匮乏和谨慎态度致使外币基金募集颇为艰难。相比之下,中国经济企稳向好趋势明显,中央及地方政府频出新政,创投环境日益改善,中国境内资本市场退出渠道重启,在众多积极因素推动之下,人民币基金热潮涌动,优势日益显现,逐渐打破了中国创投市场以美元基金为主导的传统格局。尤其是2009年10月份酝酿了近十年的中国创业板顺利推出,助推人民币基金的发展再迈新台阶。尽管某些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人民币基金的主导地位具有短期波动性,但长远来看,未来在中国的创投及私募股权市场,人民币基金有望成为市场的主导发展趋势。然而,中国LP队伍依旧缺乏成熟的投资理念,这将成为中国人民币基金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与此同时,2009年中国经济增长达8.7%,政府已然上调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开始抑制经济过热。据纽交所2009年统计显示,中国公司在IPO数量和融资总额方面都出现激增;中国首次成为全球IPO最为活跃的国家。港交所、纽约泛欧交易所、上交所分列全球交易所IPO金额前三名。

本年度,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见图1.1-1及图1.1-2)共有募集完成基金125支,募集完成规模123.33亿美元,平均单支基金募集完成规模0.99亿美元。募集完成基金数量同比上升6.8%,募集基金完成规模同比下降38.1%,平均单笔募资金额同比下降42.0%。首轮募集完成基金43支,首轮募集完成金额67.03亿美元,平均单支基金首轮募资完成规模1.56亿美元。首轮募资完成基金数量同比上涨43.3%,首轮募资完成规模同比上升70.8%,平均单支基金首轮募资规模同比上涨19.2%。开始募集基金47支,开始募集基金目标规模196.72亿美元,平均单支基金目标募资规模4.19亿美元。开始募集基金数量同比下降33.8%,开始募集基金规模同比下降45.0%,平均单支基金开始募集规模同比下降16.7%。

从中外资角度分析(见图1.1-3及图1.1-4),2009年募集完成中资基金95支,占募集完成基金总数76.0%;募集完成中资基金规模71.72亿美金,占募集完成资金总额58.2%。首轮募资完成中资基金37支,占首轮募集基金总数86.0%;首轮募资完成中资基金规模55.08亿美元,占首轮完成募资总额82.0%。开始募集中资基金22支,占开始募集基金总数46.8%;开始募集中资基金规模196.71亿美金,占目标募集总额58.0%。可见,从募资的各个阶段来看,中资基金都已经处于绝对的领先地位。

1.2 2009年中国投资市场募资相关法律法规概要

1.2.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法出台外资人民币基金有望取得新进展

2009年12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7号令,2009年11月25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施行的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商务部于2007年1月底印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向各相关部委征求意见。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办法》。与先前的草案相比,最终公布的《办法》在若干重要条款的设置上体现出对“外商投资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更多关注,并产生如下重要影响:

1、关于境外基金管有限合伙理人在华设立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

境外基金管理人是否可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关键考量因素是该类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如何遵守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办法》做出了两项重要规定:一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办法》第五条)。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三资”企业需要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办法》的上述规定很大程度上简便了审批环节,有利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更加高效地设立;二是规定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办法》第五条)。这表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仍需遵守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同时,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目前,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已经公布了鼓励外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在当地设立的相关政策,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角度看,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在实践中已经被视为至少是“允许类”的投资领域,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并无明显的法律障碍。同时,《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某些具有“先进基金管理经验”的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应在鼓励之列。

2、关于境外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

除了上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之外,《办法》第十四条直接涉及了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的设立问题,即“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私募基金等,是否存在较大的风险、存在什么样的风险,有没有必要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目前还缺少必要的实践经验,有关方面认识也不一致,为稳妥起见,《办法》对这个问题作了一条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

由此可见,一方面,对于境外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问题,有关方面认识尚不一致,未确定应当采取何种严格程度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境外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目前无法依据《办法》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需要等待国家对此作出另行规定;另一方面,《办法》第十四条能够直接涉及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的设立问题,说明《办法》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外商投资股权基金领域,“另有规定”的表述为国家出台相关细化的规定留下了空间。

1.2.2 京津沪发布促进外资PE发展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于2010年1月4日发布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于2009年6月2日发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浦东办法》”),天津市于2009年10月16日发布了《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天津办法》”),上述办法均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当地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为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在华设立独资或合资的管理企业,从而募集设立纯人民币基金或是合资基金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优惠。三地办法的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1、适用对象

北京:《北京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北京办法》规定该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上海浦东:《浦东办法》所指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形式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天津:《天津办法》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在天津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2、设立条件

北京: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2)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投资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注册资本;(3)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①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②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上述任职条件应由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北京办法》同时规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上海浦东: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股东),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涵盖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a. 有两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b. 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③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2年内全部到位。

天津:《天津办法》未专门规定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可参照《天津市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11月10日,以下简称“《天津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3、经营范围

北京: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上海浦东: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名可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为“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此前,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多以“投资咨询公司”或代表处的形式存在,上述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管理业务。而已经设立的“投资咨询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天津:《天津办法》未专门规定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参照《天津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天津办法》提出天津将“研究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津发展。”

4、登记管理

北京:《北京办法》规定: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或变更进行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建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会商机制,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上海浦东:设立或者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浦东新区现行行政审批程序办理。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天津:《天津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牵头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市商务委负责受理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做好协调服务。

5、优惠政策

北京:对在北京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中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上海浦东:对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法》(沪浦发改经调〔2008〕784号)的相关政策执行。

天津:《天津办法》对相关税收、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2.3 国家发改委发文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

为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其募资行为,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7月10日签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发布的背景是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1、《通知》要求严格把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条件

除重申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备案条件外,《通知》要求:(1)按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上限,即不得超过50人;(2)关于投资者的人数,《通知》要求多个投资者不得以某一个投资者的名义,以代持的方式持有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违反上述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已予备案的,应责任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预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2、《通知》要求规范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代理业务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通知》要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在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2)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3)不得承诺固定收益;(4)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展代理业务时违背上述任何要求之一的,均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对其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

此外,《通知》还对“建立取消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不定期抽查”,“建立季度报告制度”作出了规定。

1.2.4 商务部、科技部调整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审批制度

商务部于2009年3月5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调整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制度,规定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创投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并要求相关部门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与此相呼应,科技部于3月30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9]140号),要求科技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做好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服务工作,引导其加大对国家、地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

上述审批制度的调整,预计会降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审批难度,减少审批等待时间和不确定性,为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大的操作便利,尤其有利于外资基金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合资设立侧重当地项目的基金。

1.2.5 创投企业享受税收抵免优惠的条件进一步明确

1、《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24日发布《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抵免优惠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上述《通知》进一步明确为:“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

2、《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的创业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的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明确了依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三、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的条件:(1)除应按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2)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关于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程序,要求“在其报送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备案”。

2. 2009年中国投资市场募资统计分析

2.1 2009年中国投资市场募集完成基金分析

2.1.1 基金规模分析

根据CVSouce统计显示:2009年度,中国VC/PE投资市场(见图1.1-1及图1.1-2)共有募集完成基金125支,募集完成规模123.33亿美元,平均单支基金募集完成规模0.99亿美元。本年度第1至第4季度募资完成基金数量逐季递减,由第1季度最高募资44支基金降至第4季度的22支基金,然而募资规模却由第1季度的24.29亿美金上扬至第4季度的41.36亿美金(见图2.1.1-1及表2.1.1-1)。

2.1.2 基金类型分析

从基金类型看,2009年Venture和Growth基金延续了2008年的主力态势。其中,Venture基金数量占募资完成总量73%,募资规模占募资完成总额48%;Growth基金数量占募资完成总量19%,募资规模占募资完成总额33%(见表2.1.2-1、图2.1.2-1、图2.1.2-2)。

Venture基金分布主要集中于5000万美元以下和1-5亿美元之间,规模在两个区间内基金数量占Venture 基金总数量74.7%。Growth基金主要集中于0.5-1亿美元和1-5亿美元两个区间,该区间内的基金数量占Growth基金总数一半左右。

2.1.3 基金中外资分析

从中外资角度看(表2.1.3-1、图2.1.3-1、图2.1.3-2),2008年中资基金完成募集资金仅从数量上超越外资基金,而2009年中资基金无论从募集完成数量还是募集完成规模均遥遥领先于外资基金和中外合资基金。随着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的推行和国内经济的强劲复苏,人民币基金的募集便呈燎原之势。2009年各个季度募资完成数量与同期相比几乎都有大幅提升。中资基金规模集中分布于1亿美元以下,其中,20万美元以下的中资基金数量占中资基金募资完成总量的一半左右,多数人民币基金规模较小。

2.2 首轮募资完成基金分析

2.2.1 基金规模分析

根据CVSouce统计显示:2009年度,中国VC/PE投资市场首轮募集完成基金43支,首轮募集完成金额67.03亿美元,平均单支基金首轮募资完成规模1.56亿美元。本年度首轮募资完成基金的数量为募集完成基金数量的三成左右,首轮募资规模约为完成募资规模的一半。2009年4个季度首轮募资完成的基金数量与规模均有大幅波动。第3季度完成首轮募资基金14支,为年度最高值;第4季度首轮募资完成基金数量8支,为年度最低值。第3季度首轮募资完成基金规模为季度最高26.36亿美元(见图2.2.1-1及表2.2.1-1)。

2.2.2 基金类型分析

从基金类型看,2009年Venture和Growth基金在数量上依旧占主导地位。其中,Venture基金数量占募资完成总量58.0%,募资规模占募资完成总额17.0%;Growth基金数量占募资完成总量35.0%,募资规模占募资完成总额35.0%。与2008年不同的是,Infrastructure基金仅完成3支首轮募资基金,但其募资规模占首轮募资总额的48.0%(见表2.2.2-1、图2.2.2-1、图2.2.2-2)。

Venture基金分布主要集中于2000万美元以下,该区间内首轮募集完成的基金数量占Venture基金总数的64%(如图2.2.2-3)。相比之下,Growth基金主要分布在0.2-0.5亿美元及1-5亿美元区间。

2.2.3 基金中外资分析

从中外资角度看(表2.2.3-1、图2.2.3-1、图2.2.3-2),2009年度首轮募集完成基金43支,其中中资基金37支,首轮募资规模55.08亿美元,大幅高于2008年18支基金25.46亿美元募集规模的首轮募集表现。本年度各个季度中,中资基金无论从首轮完成募资数量还是规模上均大幅领先于外资基金。

2.3 开始募资基金分析

2.3.1 基金规模分析

根据CVSouce统计显示:2009年度,开始募集基金共47支,开始募集基金目标规模196.72亿美元,平均单支基金目标募资规模4.19亿美元。本年度开始募集基金的数量和目标规模均在第2季度达到峰值(见图2.3.1-1及表2.3.1-1)。

2.3.2 基金类型分析

从基金类型看,Growth基金和Venture基金在数量上平分秋色,各占开始募集基金总数的47.0%。但就规模而言,Growth基金更受青睐,占开始募资基金总额76.0%;Venture基金占17.0%。(见表2.32-1、图2.3.2-1、图2.3.2-2)。

Venture基金分布主要集中于0.5-1亿美元以及1-5亿美元之间,两区间内基金数量占Venture基金总数量72.7%。Growth基金主要分布在1-5亿美元基及5亿美元以上的规模区间,该两区间内基金数量占Growth 基金总量的68.2%。

2.3.3 基金中外资分析

从中外资角度看(表2.3.3-1和图2.3.3-1),2009年开始募集中资基金无论从开始募集数量还是目标募集规模都凌驾于外资基金和中外合资基金之上。尤其在第2季度中,有11支中资基金开始募集,而外资基金仅有1支开始募集。

中资基金目标规模在各个区间均有分布,其中1-5亿美元区间开始募集基金分布最多,共6支(图2.3.3-2)。外资基金规模主要分布在0.5-1亿美元及1-5亿美元区间,该区间内的外资基金占开始募资外资基金总数的78.6%。

3. ChinaVenture 观点

3.1 募资市场展望

3.1.1 二级市场及政策法规对LP的影响

2009年无疑是人民币基金闪亮登场的一年。人民币基金的募集金额及数量皆将外币基金抛于身后,一度统领资本市场的外资基金开始偃旗息鼓。究其原因,金融危机前期外资基金的“疯投”和次级放贷的疯狂杠杆如出一辙,自酿苦果。海外LP的囊中羞涩让募集新的外资基金非常困难;已投公司在陷入全球金融危机时提出的二度融资需求,外资基金的募集和运作着实难上加难。外资遭遇的这些不利因素反而将人民币基金推上了历史舞台,十年一剑的创业板横空出世,又向人民币基金抛出诱人的创富平台。2009年绝对是创投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拐点年,包括募资、投资、退出,整个行业的产业链开始明显从国外倾向国内。同时,日益涌现的优秀本土管理团队为本土LP提供更多选择。作为人民币基金资本供应方的中国LP市场,绝大部分仍由政府引导基金、民营企业、部分富有个人等主体提供,象征成熟理性投资的大型机构投资者仍然千呼万唤未成型。2010年,中国LP市场将带着其自身特色在多元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上继续前行。

ChinaVenture认为,创业板促就的这个拐点并非坚如磐石。过去10年在香港、纳斯达克成功上市的、表现最好的高成长中国企业,如腾迅、百度等,它们的市盈率才超过50倍。而从目前已上市的内地创业板将近100倍的平均市盈率看,创投机构确实面临被投资企业估价过高的问题,同时也意味着这批企业接下来的利润较之前要有几十倍甚至百倍的成长。另外,一些外资创投机构负责人表示,创业板的推出改变了中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格局,加速了外资创投的入华进程,人民币基金崛起之快,致使美元和人民币基金出现冰火两重天。2009年就是最好的是实证。短期来看人民币基金超越美元基金可能是一段特殊时期的波动。但从长期趋势来看,在三至五年之内人民币基金无论从募资到退出各个环节将会更加成熟,从而真正地超越美元基金。然而,追求短期回报的散户占绝大部分,缺少能长期持股的基金投资人会使创业板的今后股价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过高的市盈率在令专业基金却步的同时,也容易给上市公司的企业家带来极大的压力。创业板的神话开始让许多企业顶礼膜拜,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之前没有融资计划这的企业在短时间内却急于赶上创业板IPO“快车”,将IPO“提款机”而并非企业的新成长起点。

不容置否的是,人民币基金的发展势头持续一路看涨,外资纷纷觊觎人民币基金就是最好的佐证。人民币基金的数量在接下来几年无疑将赶超外资基金,但如何把国内创业基金市场的基础打得更稳固才是决定下一个拐点方向的重要因素。社保基金及少数政策性银行是国内不多的机构投资者,但其投资对象范围极其有限;企业投资者和各地引导基金是目前LP市场最重要的组成力量,也同时是内资和外资管理机构的主要募资对象。富有个人因出资规模等各种原因目前无法支持较大规模的人民币基金。保险公司有望成为最成熟的机构投资人,但是相关条例还需要耐心等待。此外,外资也并非一蹶不振,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弱化,海外市场已开始逐渐回暖,高原资本在两周前成功完成了第八期4亿美元基金的募集,而这次募集仅花了4个多月的时间,也被他看作是海外市场复苏的一个信号。今年海外LP在重新规划自己的投资组合,并随着世界经济的改善开始逐渐活跃。外资在经历今年的探底后,曙光就在眼前。

3.1.2 二级市场及政策法规对GP募资的影响

2009年外资机构募集艰难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05-07年募集资金都比较容易,很多暴富的故事对投资人诱惑很大;但是金融危机的席卷令很多GP投资的公司业绩陡降,LP自身难保,自然也不愿意再投资;第二、起初的募集资金到位,行业活力随着经济危机而转冷,GP无法进行有效益的投资,无法创造业绩,LP同样质疑GP的能力,这样直接导致下一轮募集的难度上升。To Invest or Not to Invest,GP的到位资金成了烫手山芋,压力颇大。

随着人民币基金华丽转身的和创业版的闪亮登台,外资机构纷纷在华布局拟筹募人民币基金。天津、上海、北京有关争夺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明争暗斗逐渐白热化。2009年上海率先出台针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的优惠政策,百仕通、第一东方等选择上海浦东注册成立外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天津不甘落后,以先发优势率先出位,效果颇佳,以至于发改委备案通过的8家全国性股权投资和创投机构,新天域资本等,都注册在天津滨海新区。对于选择金融行业作为优先发展行业的首都北京来说,怎会甘居人后?北京方面深知,有天津、上海政策在先,如果没有更优惠的政策、没有独特的亮点是不能吸引精明过人的股权投资基金转投首都怀抱的。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联手北京市商务委、工商局、发改委制订的《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由北京市股权投资协会在新年第一周对外公布。2010年1月12日,著名外资PE凯雷投资集团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将在北京设立总规模为50亿元的人民币基金,作为凯雷设立的第一支人民币基金。

实际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最关心的还是募资、投资和退出的渠道是否畅通,是否能同内资基金享受到“国民待遇”。从这些重点关注方面来看,北京的新年新政策可以说是最具有针对性。从募资方面看,外资在募资方面也有同内资一样从政府引导基金融资的机会。2009年9月,总规模预计达100亿人民币的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正式成立。该基金属于政府引导基金,专门用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助推行业发展。北京新政第八条规定,“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具有行业公认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其次,北京的政策给予行业自律组织相当的关注和权限。规定第四条指出,“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上述任职条件应由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这也是各地政策中首次出现的、对行业自律组织给予明确地位和权限的文字。此处文字中提到的行业自律组织指的就是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北京PE协会),该协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设立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机构,由在京的各大股权投资机构发起。这一政策突破也尤其值得业内人士关注。此外,以往限制外资基金投资的部分行业细分领域,像采矿业、制造业、零售业、金融、房地产等行业,都可以由外资机构募集的人民币基金进行投资操作。

北京作为政治中心,具有独特优势,尤其是在政府和政策层面。事实上,私募股权本身的特性需要与政府部门频繁接触,因此政府的服务势必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效率。而北京在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具有资金充沛、机构聚集、优质企业资源丰富、退出渠道畅通、专业人才众聚集、信息发达、配套政策完善等多项独特优势。

3.2 针对LP和GP的建议

3.2.1 针对LP的建议

当人民币基金迎来盛世的光景下,其募资过程却不是一片坦途。中国本土LP队伍的不成熟成为制约外资参与人民币基金的最主要问题。中国私募股权行业人士对成熟LP的呼唤尤为强烈。从目前的情况下,培养一个合格的LP在中国确实还有非常漫长的路要走。之所以过程漫长,原因在于中国人都希望赚快钱,很少有LP能够承受五年、八年,甚至是十年的长期投资,能够让GP从最早期开始投资,一直到七八年以后把它带上市。据业内人士反映,本土LP的提问基本可以解释为“短平快”式投资,即投资时间短、风险度

平稳,收回本金快。很多来自LP的提问概括起来是三句话:“有没有快速上市(最好是创业板)的项目、多久才能上市、最迟多少年就能拿回本金。”

另一方面,在欧美成熟市场,LP对GP的选择,通常会看基金以往业绩,包括内部收益率IRR与现金回报率cash return,团队稳定性与投资理念是否符合自己的投资思路很多。本土LP对则对GP要求比较多,甚至不少基金提出参与基金管理人的直接管理。这使得基金管理人的操作受到一定限制。而那些外资背景的投资机构如何与中国出资人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也是其发展人民币基金首先需要突破的瓶颈。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国外,LP可能每年或半年和GP会谈一次,但内容绝不涉及投资项目,而是讨论全球经济走势及未来数年某些新技术的发展。但国内LP对GP的热情是出乎想象的,他们会经常发短信或电话询问已投资的项目能不能上市,业绩有没有改善。

ChinaVenture认为,中国的LP文化当然需要持续耐心培养,但短期内允许LP适当参与的中国特色的机制设计,无疑也是发展中必经的道路。信任和授权是LP和GP关系的核心,少一些空洞的批评和挑剔,多一些建立互信和良性互动关系的态度和作为,才是和谐发展之道。一些大型央企及国企,也有参与投资PE的经验。如参与中比基金、国投创新的国家投资公司,参与渤海产业基金的天津泰达等。如果说国有企业早期更多是被拉郎配似的注资到某些产业基金,目前有一些大型国企集团如中化、长江电力、通用技术等已开始有意识的主动参与股权投资。虽然国企目前多以设立直投子公司的形式进入PE行业,但是当下辐射效应强大、资金力量愈发雄厚的的大型央企和国企,也是不容小觑的一股势力,或能为整个PE行业带来更多的资金源。

3.2.2 针对GP的建议

先说机构设立。国际上大多数的VC/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随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2007年6月正式施行,国内的人民币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这一国际通行的组织形式已经成为新的趋势。上海政策还是公司制的概念,北京新政策中第九条则规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政策出台晚有后发优势。这条规定意味着外资设立合伙制投资机构终于随着北京新规的出台实现破冰。这也是2009年11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公布后的最新进展。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再说投资策略。ChinaVenture认为,投资策略设定不合理是民间资本中资机构各种问题的根源。民间资本的短期逐利心态,违反了创投行业长期投资的原则,出现各种发展瓶颈在所难免。未来民间资本中资机构应着眼长线投资,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浙江红鼎创投案、天津德厚资本等等的创投投资失败案例,都清晰地呈现出中国创投业潜伏的隐忧和危机。

再则,高速募资导致投资压力倍增。快进快出的逐利心态,导致民间资本中资机构在短时间内募集大量资金。机构频频打出“3年内募集50亿元”、“3-5年内管理100亿元资产”等标语。ChinaVenture认为,创投行业普遍一只基金周期为10年,而民间资本的高速投资策略直接违背了行业基本运作规则。此后,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投资市场急转直下,创投行业高速发展背后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盲目跟风、欠缺经验等使得民间资本中资机构发展遭遇瓶颈。例如,由于民间资本中资机构LP多为民营企业,对于行业判断力独到,难免在投资过程中对GP加以控制,使得GP丧失独立性。再如,创投行业惯例为设定优先回报,而部分民间资本中资机构对其LP设定承诺收益违反了行业的基本原则。

此外,除了高速募资带来资金风险之外,行业背景缺乏难保项目质量,被投资企业也无法从机构获得更多支持。同时,民间资本中资机构及其LP多发迹于传统行业,而其投资策略锁定的行业与其产业背景

相去甚远,除了极个别投资机构如联想出身的弘毅投资能在文锦投资于诸多领域,很多民间团队在行业专业性上没有明显优势。此外,行业进入时机直接决定投资回报率,民间资本中资机构由于缺乏投资时机判断经验,难免错过最佳进入时机。ChinaVenture建议中资机构务必认知团队行业背景对于项目筛选的重要性,应该多元化专业化的的配置行业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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