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实务中案主自决原则的伦理困境

社会工作实务中案主自决原则的伦理困境
社会工作实务中案主自决原则的伦理困境

社会工作实务中案主自决原则的伦理困境

摘要:“案主自决”原则作为社会工作的一项核心原则,体现着社会工作的精神特质。但在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中,它时常与中国本土价值观产生冲突引发伦理困境。本文主要探讨了形成“案主自决”伦理困境的原因,以及在处理这类伦理困境时应坚持的一些原则。

关键字:社会工作案主自决伦理困境

一、相关概念

(一)自决原则

“案主自决”原则就是社会工作者在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以及确信案主具有能够改变的能力的前提下,提供给案主认识自身潜能的机会,帮助案主对当下情境作出分析,鼓励案主自我做主和自我决定的工作伦理原则○1。“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一项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了对社会工作的个人价值、潜能和主观能动性的尊重,其精神实质与西方文化中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有密切的关系,强调对案主的尊重和对案主权益的保障。

(二)社会工作伦理困境

学者对于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解释大都援引自雷蒙(Reamer)所提出的定义,即“所谓伦理的困境是当专业核心价值中对专业人员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形;而社会工作者必须决定何种价值要优先考量。”○2此外,王思斌教授认为“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困境主要是指有个人价值观与专业价值观、专业价值观与机构价值观、个人价值观与机构价值观之间产生的冲突所导致的伦理决定困难,它也是价值观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个体与群体、个别与一般、革新(或变迁)与传统之间冲突的具体体现。”○3

二、可能存在的伦理困境及形成原因

因为社会工作是一个起源于西方国家的事物,它的一些伦理原则也深深的根植与本国文化土壤之中,要在国内开展社会工作,就必须进行社会工作伦理的本土化,国内关于有关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的讨论已经持续多年,有学者认为,“案主自决”原则在中国本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可以概括为助人行为自身和社会文化两方面○4。本文主要会以此为据从“案主自决”原则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案主自决”原则与案主个人价值观的冲突以及社会工作者价值观与案主个人价值观的冲突三方面来分析。

(一)“案主自决”原则与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冲突

案例一:晨晨是某机构社工A的一名案主,今年24岁了,还没有男朋友,她想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但是父母认为女孩子学历太高会对以后孩子的婚姻造成

不好的影响,希望她能赶快参加工作,找个男朋友,并找到社工A希望能劝劝晨晨放弃继续读书的打算,尽快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在这个案例中,按照“案主自决”的原则社工A应该遵循晨晨的意愿,支持她出过求学,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家人的意见往往必须考虑在内,这样案主的决定和家人的看法就存在冲突,这是社工应该如何选择呢?

案例二:根据某小区居民反映,居住在该小区C栋301的赵女士常年遭受丈夫的殴打,周围邻居多次看到她的脸上和手臂有明显的伤痕,但是当社工上门了解情况时,赵女士却说这些伤都是自己不小心撞伤的,并且拒绝到医院去接受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赵女士的丈夫也认为这是他们自己家的家事,和社工“没关系”。

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和中国形成多年的传统文化观念是密不可分的。

一方面儒家的仁道思想与西方社会工作伦理的人本主义相去甚远,孔子的仁道思想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儒家思想中的“仁者爱人”里面的“人”和西方社会所讲的“人本主义”中的“人”意义是不一样的,儒家思想强调的不是个性自由、个性解放,而是压抑、忍让、服从,是要节制自己,遵从社会规范。此外,仁道思想还注重基于家庭基础的父子、夫妇、兄弟之家庭人伦关系。三纲五常的伦理等级下,个人要服从家庭、家长、君主。强调个人应配合家族或集体的利益而行动,从而忽视了个体的利益与权利。这种文化与西方社会尊重人的价值、能动性、独特性与潜能的人本主义文化存在严重分歧。例如在案例一中,如果在这时遵循“案主自决”原则,就违背了家人的意愿,只注重了案主的个人利益,这和中国的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是背道而驰的。但如果尊重父母的意愿,强行劝说案主放弃求学计划,显而易见这是违背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的“案主自决”原则的。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集体和谐,在传统文化中,集体是一个混合概念,它既包括由血缘组成的家庭、家族,也包括由关系组成的集体。从历史文化传统角度来说,中国传统文化十分重视家庭和集体的作用,中国人个人的力量是附属于原始人际关系甚至是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无论何时,家庭和亲属关系群体都被中国人当作最后的避风港。因为个人与家庭是“小我”与“大我”的关系,所以本质上并不存在求与助的关系,这就使得中国社会形成了以家族为单位来满

足人们的各种救助服务需求。而在中国传统“施报观”的影响下,当要在自己与他人之间发生求助关系时,求人者就要考虑求助行为可能带来的代价——人情债,“万事不求人”的思想就萌生了。中国的家庭观忽视个人利益,强调家庭整体利益○5。中国传统文化下的家庭不鼓励家人向外求助,以免被视为没有能力照顾家人而被歧视。更重要的是,中国人还认为造成家庭或个人困难的原因是家庭犯了社会及道德上的错失而带来的恶果,这种严重的污名使更多人拒绝向外界求助。在案例二中,如果选择遵循“案主自决”原则,鼓励案主自我决定,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惯性,案主一定不会选择接受社会工作者的帮助,但是在这种情形下案主的选择极有可能使案主本人陷入一种极其危险的境地。

(二)“案主自决”原则与案主个人价值观之间的冲突

案例三:周女士一直对社工小王信任有加,但是最近发生的一件事却让周女士和小王产生了隔阂。原来周女士已结婚多年,前几年为了拼搏事业一直没有考虑要孩子,现在随着自己年龄的增大以及家里人的压力,周女士也开始考虑是否应该生个小孩了,但是现在自己的事业正处于上升期,如果要孩子肯定会对自己的工作造成影响,可是有一想到自己的年龄,周女士又觉得这个事情不能再拖了,周女士感觉难以抉择,找到社工小王希望得到帮助,但是小王明没有给她明确的建议,只是帮助周女士分析了这两种不同选择可能的后果,周女士觉得社工有些不近人情,没有用心解答她的困扰。

案主对社工的这种期待首先源自于中国人对于“助人”的理解,从传统社

会工作助人行为的性质来讲,它多以一种行政性、半专业化的方式出现。这种助人行为是被纳入行政框架之中的,按照行政系统进行的。由于国家行政的主导性,在中国传统的“官”本位影响下,受助者多只是被动的接受,不可能以自己为中心。这种助人行为带有一定功利性,考虑不到受助者自身的发展和潜能的发挥。从助人行为的施助者角度来看,施助者的这种主导性往往导致其以自己的价值为中心去评判和指导受助者——人们只是帮助那些他们认为是好人的人,他们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值得同情的,所以施助者往往在助人行为中起一种主导作用○6。因此某种程度上,案主会将其视作专家权威,他们希望能从施助者那里得到权威的建议,得到实实在在的、以施助者为主导的援助。同时由于中国多年教育模式,很多中国人从小缺乏对自我意识的培养,他们不相信自己的潜能,不敢甚至不愿再靠自己的能力去解决问题,而将其全部推给施助者,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助者自我突破、发挥潜能、践行“案主自决”原则是不太容易的。

另一方面,中国的助人行为注重感情的投入,讲究“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前文提到了求助者“家丑不外扬”的文化心理,他们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形下不会求助,一旦求助,就是想得到实质性的帮助,甚至问题的彻底解决。但是不评判、不指导给人以疏远和不可捉摸之感,容易使服务对象产生误解与失望,这样就难以建立起良好的专业关系。因为在实际服务中,案主会把自己的困难、想法告诉社工,如果社工不能给服务对象“引路”,可能导致服务对象对社工的怀疑和不信任,这样也有碍于目标的达成。

总之中国助人行为的性质以及受助者在助人行为中对施助者的不同角色期待,导致“案主自决”原则失去了主体性环境。

(三)案主与社会工作者价值观的冲突

案例四:初中生小兵在校成绩一般,他的父母称小兵回到家后除了吃饭睡觉其余时间都是在打电脑游戏,但是小兵解释说自己是在完成作业后才去打游戏的,这是他自己的一种放松方式,并且他的这种行为和那些整日呆在网吧、翘课打游戏的学生相比已经“好很多了”。身为社工的小胡知道小兵的这种行为并不好,并且长时间打电脑游戏也不利于小兵的成长,放松也不是只有这一个选择,但是如果贸然劝阻小兵的这种行为,是否又会违背“案主自决”原则呢?

这一类冲突提要集中于案主的价值观与社会工作者自身价值观的之间,某种程度上这是“案主自决”原则与“家长主义”之间的较量。有的时候案主坚持的一些观念是与社工自身的价值观背道而驰的,例如案例四中小兵的观念甚至和社会上多数人的看法都是大相径庭的,在这个时候如果坚持“案主自决”原则,完全遵循案主的个人意愿就显得有些难以实现,更甚者可能被认为是放任案主走上“歪路”,并且“案主自决”原则的最终实现还是要依靠社工去完成,但是社工首先也是一个个鲜活的个体,有自己独立的思想和认识,当社工在给出自己建议的时候,很难不被自己的价值观所影响,如果遇到类似小兵的例子,很多社工会选择告诉他“你这么做是不对的,你没有想过要改变这种现状吗?”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要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做到完全的“价值中立”、“案主自决”是很困难的。

三、伦理抉择的处理原则

我国现行的伦理抉择原则大多采用的是

(一)“案主自决”原则的前提

当我们遵循“案主自决”原则应当注意以下三个前提:第一,案主的意识应该是清醒的,也就是说案主是一个具备独立思维能力的个体,例如例二中提到

的赵女士,如果当事人的意识是不清晰的,这种情形就不适用于完全的“案主自决”原则了;第二,案主的决定应该是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如果社工能预感到案主的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或伤害他人,就不能放任其完全自决,而应该对其进行劝导,改变原有的错误认识;第三,案主应该对不同的决定将会导致的不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这就要求社工在向案主提供服务时,要尽可能的详尽分析可供案主选择的不同方案,不能有意识的将自己的偏好置于方案分析中,有意引导案主选择自己更偏爱的方案。

(二)“案主自决”原则的本土化

但是我们现在所采用的伦理抉择原则基本上属于一个“舶来品”,要想使它能够为我国社工所用,最重要一点就是对其进行本土化,就现阶段而言,我们可以做到的有:

从社会工作伦理理论建设方面来说,要制定与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工作伦理准则,完善社会工作者专业伦理守则。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是对社会工作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同时也是对服务对象的权利保护。当社会工作者遇到伦理伦理困境提供可以依据的原则,深化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例如在“案主自决”原则中嵌入家庭主义观念○7,在实际工作中适当的将家庭的意见考虑在内,因为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注重对家庭情感的维系,更是一个讲究“孝道”的名族,如果只片面的强调了“案主自决”而导致案主与家庭成员间的情感隔阂,这对案主的长远发展来说也是不利的。

从社工自身的发展来说,首先是要注重社工自身专业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我们常说社会工作是用生命影响生命的过程,那么加强对社工的职业伦理训练是十分有必要的,社工能够在服务过程中仔细倾听案主的诉求,为案主全面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详尽分析不同选择可能引起的不同后果,帮助案主自己做出选择,这对于“案主自决”原则的有效实施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在高校推进社会工作伦理课程的开设,特别是要与我国的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相结合。课程的设计和安排以社会工作实务为取向,将学习社会工作伦理与实务应用相结合,在对社会工作者进行考核中,也需要注重对伦理运用的考验。对于那些在机构工作的社工,可以定期为他们开设相关的讲座或培训,鼓励不同机构间的社工多交流,就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和处理方式展开探讨,以便指导今后的社工实践。

从社会工作机构的建设来说,要加强对于社会工作机构的监管与支持,建立完整的督导体系,为在实务中感到迷茫的社工提供支持,帮助社会工作者明确在伦理困境中的角色,增强社会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同时加强社会工作机构与相关机构的联系,为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社会工作者对伦理困境及伦理抉择提供支持。

四、总结

现代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尚短,社会工作伦理的具体运用一直是各界学者普遍讨论的话题。“案主自决”原则的伦理困境产生原因有:“案主自决”原则与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冲突、“案主自决”原则与案主个人价值观的冲突、案主与社会工作者价值观的冲突等三个方面。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在不损害服务对象基本或核心利益,案主能够自我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顾及到传统文化中的因素,尊重本土文化的情境下,有选择性的遵守伦理守则,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更体现灵活性和人性化。

参考文献:

1.焦金波,王超,李绍伟.专业社会工作者伦理价值选择之优先序列[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2).

2.罗肖泉:《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困境》,《广西社会科学》2003 年第 9 期。

3.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年 7(2006 重印)。第 90 页。

4.王健,社会工作“案主自决”原则在中国本土实践中的困境[J],社会工作,2010,(3)

5.陈红莉.社会工作本土化:文化视角下的家庭治疗[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2006,(1).

6.刘志红.传统社会的人际交往特性对建立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影响[J].求索,2003,(2).

7.崔娟,王云岭.论医务社会工作本土化过程中的伦理困境与对策[J].中国医学伦理

学.2014(10)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