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最难的过错形式区分

2017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最难

的过错形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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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江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中最难的过错形式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江西事业单位考试。

罪过形式的区分是考试的重点,一共有五对区分,其中最难区分的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分。

五种罪过形式的区分图:

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

1、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者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如果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仍然是直接故意。

例、甲想杀死乙,看到乙和丙坐在泰山缆车上,一边想:乙你这次死定了,一边想:丙,我不想让你死,但是一边却砍断绳索,导致乙、丙死亡。甲对乙的死亡持直接故意的态度毫无疑问。甲对丙的死亡,看似是放任,但是因为甲明知自己砍断绳索的行为必然会导致丙的死亡而放任的仍然是直接故意。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积极希望、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所谓放任是指听之任之,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完全漠视的态度。

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1、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标准

(1)主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持放任的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持谨慎的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2)客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例、甲开车时被乙的车干扰了一下,甲顿生不快,对旁边的朋友王某说:“我要吓唬他一下”。王某说:“不会出事吧?”甲说:“放心!”便猛地加速干扰乙的车,乙为了躲避导致车辆翻下路基,乙深受重伤,不治身亡。甲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此时避免措施和加害措施融为一体,行为人在实施加害措施时认为自己能把握好分寸,并且对危害结果持反对心里,所以属于过于自行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1、区分标准

(1)在主观认识上,是否已经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避免措施。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因为没有预见,所以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因为已经预见,所以采取了避免措施。

例、陈某与同村某妇女通奸,一直想杀死其妻李某。某天晚上,陈某为上山打猎在院子里擦枪,这时李某从娘家回来,兴致勃勃的在陈某身边谈一天的见闻。陈某没耐心的听着继续擦枪不慎触动扳机,打中李某的腿部导致李某因失血过多死亡。此处陈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虽然陈某有预见能力,但不代表他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从题中看不出陈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偶判断思考权衡的过程,而且也没有采取避免措施,因此陈某没有预见,所以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1、相同点: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意外事件是因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

例、肖某与妻子吵架,看到屋外已有不少人围观。妻子拿出一瓶农药,扬言要死给肖某看,肖某急忙夺下药瓶,顺手扔向屋外,结果药水洒到屋外观看的两个幼女的头颈部,并流入口中,导致一幼女中毒死亡。肖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虽然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但是应当预见,而非无法预见。

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1、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2、区分点: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本来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不可抗力是根本无法避免结果发生。

例、甲是长途客运司机,已经极度疲劳,但是为了赶时间仍疲劳驾驶,三十分钟后,行至拐弯处,因无力控制汽车而发生车祸。甲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真题: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死亡。甲对乙死亡的心里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解析:题目中甲为了摆脱乙而急刹车,说明对乙的死亡是听之任之,完全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故本题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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