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专业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资格申报报名条件|晋升要求

云南省卫生专业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资格申报报名条件|晋升要求

很多云南的医疗同行都不知道晋升副高或者正高最权威的政策是什么,因此在评审的时候发现很多问题,不是这个没准备好就是那个没准备好,要么准备的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我的副高评审之路就颇为周折,论文准备了两年,专业课重考了一次,耽误了很多时间,现在发现网上搜的很多东西不真实,并不可信,我看了一下,关于云南高级卫生职称评审的很多政策都是错的,有的是过期的,在此,我将最新的政策贴出来,供大家参考还有一些我个人评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方法,希望大家能留心阅读,最好能为同行们提供一定的帮助!

云南高级卫生职称评审通知如下: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第三条副高级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考试办法待卫生部出台后执行)。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条件并通过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者,方可获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范围对象

第四条本实施意见适用对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技术的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药(含中药)、护、技、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的卫生技术人员。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推荐、评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规。

(二)履职期间考核称职者。

(三)身体健康

(四)外语考试成绩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我省统一规定。

第六条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中专毕业,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累计年限25年以上,并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7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卫生工作累计年限20年以上,并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7年。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4.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技师工作不少于4年。

5.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1.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2.护理大专学历、从事护理工作累计年限不少于28年,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不少于5年。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

(一)未参加年度履职考核或无考绩档案。

(二)近五年履职考核其中一年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三)在本年度内,凡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者,或旷工3天以上者,当年不得推荐申报。

(四)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五)一级医疗事故责任人3年内。

(六)二级医疗事故责任人2年内。

(七)三、四级医疗事故责任人1年内。

(八)伪造学历,伪造论文、剽窃论文和科技成果经查实未满2年者。

(九)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卫生技术岗位上工作不满2年者。

推荐评审条件

第八条推荐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履职期间进修学习本专业累积半年以上,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实践技术理论知识,能准确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复杂疑难问题。

(二)有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实践技能培训的能力,在单位进行专题学术讲座3次以上(含医学会学术讲座)。

(三)熟悉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理论知识,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技术难题的能力。

(四)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一线业务工作不少于40周。

(五)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案例分析答辩考核合格(办法另行制定)。

(六)论文、著书或科研获奖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条:

1.获地州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或省政府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

2.获地州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并在省级及以上正规专业期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

3.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书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字符要求2万字以上。4.在省级及以上正规专业期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要求2篇)。

5.获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或者获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并在省级及以上正规专业期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县级以下单位)。

第九条推荐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履职期间进修学习或新技术、新理论培训累积三个月以上,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专业人才或带教本专业骨干一名以上,并在单位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三次以上(含医学会学术讲座)。

(三)达到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应掌握的相关理论知识基础上,熟悉了解与其专业领域相关学科的新进展。

(四)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一线业务工作不少于35周。

(五)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答辩考核合格(办法另行制定)。

(六)医、药、护、技和预防医学专业案例分析考核合格(办法另行制定)。

(七)论文、著书或科研获奖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条:

1.获地州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或省政府科技成果三等奖2项或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

2.获地州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并在省级及以上正规专业期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

3.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书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字符要求在5万字以上。

4.在省级及以上正规专业期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求3篇)。

推荐程序

第十条单位组建考核小组,个人申请,考核小组按照申报条件、推荐评审条件及实际业务能力进行推荐,推荐意见签署在“基层单位意见”栏内。民营、个体医疗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由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条件组织申报、推荐。

第十一条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内容逐级审查上报。

第十二条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须经各地州市或部门“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推荐专家委员会”评议,达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上报省卫生技术高评委评审。

第十三条“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推荐专家委员会”的组建按我省有关评委会管理规定办理,其中人选由在职并具有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占三分之二以上)和中级职称人员13人以上组成。有条件的地州市和单位可组建专家库。

其它

第十四条在履职期间,继续医学教育按照国家和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完成各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到县、乡医疗机构工作累计半年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本试行意见由省人事厅和省卫生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凡与本试行意见相抵触的,按本试行意见执行,未及事宜按我省统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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