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新三包规定

鞋类新三包规定
鞋类新三包规定

内蒙古鞋类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鞋类商品销售者、维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销售的鞋类商品。

第三条鞋类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鞋类商品经营者履行三包责任最基本的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

第五条鞋类商品销售价格在500元以上的三包期限为180日;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三包期限为135日;100元以上不足200元的三包期为90日;不足100元的三包期限为45日。鞋类商品的销售价格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货币金额为准。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履行三包的,不得销售鞋类商品,但是,对产品存在适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二)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销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的购货凭

证;

(五)三包有效期内,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推延或无理拒绝;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及维修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维修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维修费用和维修配(备)件全部用于维修,接受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监督;

(四)承担因自身维修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维修质量的查询。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标明产品主要材质;

(四)协助销售者履行三包规定,依法承担销售者追偿责任;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九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购货凭证之日起计算,扣除维修者待修和因维修占用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

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购货凭证及三包凭证办理维修、更换、退货。购货凭证或三包凭证丢失,但能证明所购鞋类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条鞋类商品在售出之次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断底、断面、塌心、皮面脱浆、脱色、掉皮、开胶、开线等)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维修。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鞋类商品在售出之次日起8日至15日以内出现质量问题(断底、断面、塌心、皮面脱浆、脱色、掉皮、开胶、开线等),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维修。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新的同类商品,如没有同类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免费退货或者选择其他类型的产品,差价多退少补,然后消费者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应负责免费维修,每次修理时间不超过12日,经两次修理,仍不能保证穿用的,凭修理纪录和有关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销售者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购货凭证的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并不得收取折旧费;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的商品按商品原价的0.5%∕日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购货凭证之次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者待修和修理占用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消费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因鞋类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十七条鞋类商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修理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购货凭证的,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鞋类商品属于三包有效期内的;

(四)已标明“处理品”、“等外品”的;

(五)三包凭证型号与鞋类商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第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消费者因鞋类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同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有关组

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有质量争议时,应委托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部门应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其它鞋类商品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维多利.摩尔城

(尺寸:长:1.80米宽:0.9米)

我国关于鞋子三包的最新规定

节我国关于鞋子三包的最新规定 螆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莇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蒁第三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葿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蒈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肆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三包规定文档

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 一、退、换、修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二)根据保证商品退换原则,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包退包换(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规定的除外)。 (三)商品退换须有购物凭证,进行换货、退货处理时,应按原始凭证实收价格换货、退货。无销售小票(发票)的一般不准换货、退货。 (四)由于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造成的错误,给予退换。 (五)商品退换实行先行负责。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由我方先行解决,不得推诿或让消费者找供货方;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下七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1、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2、食品、保健品类(包括烟酒和鲜活产品)。 3、感光材料类(如胶卷、相纸)、图书、音像制品、电池。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化妆品、内衣裤、丝袜、卫生用品等)和洗涤用品。 6、钟表、照相机、金银首饰、工艺品、珠宝玉器、乐器等价值较大的商品。 7、家用电器、微机、固定(移动)电话、家用视听产品、家具、健身器械等有保修服务的商品。 二、修理、更换、退货程序 (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营业员应检查并判断: 1、顾客出示的购物凭证是否有效。 2、查看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参见退换货细则)。 (二)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按保证商品退换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后,再予以退换。 3、对于需要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如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应及时与顾客联系,表示歉意。 4、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经两次修理不能恢复商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应予以换货(据情收取折旧费),无货可换应予以退货(据情收取折旧费)。 (三)商品质量争议,可与消费者协商处理,或者请国家授权的技术监督检测机构鉴定,确定责任,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细则 (一)食品、保健品、药品类 1、食品(包括烟酒)、保健品、药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要求较高,属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在商品标明的保质期内出现发霉、变质或其它质量问题的商品,可退可换。 3、若所售商品超过保质期,应给予购买者所购商品价值二倍的经济赔偿(含所购商品退款)。 (二)洗涤用品、化妆品类 1、化妆品、洗涤用品属特殊商品,直接涉及人体卫生,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商品包装存在溢漏、份量不足(未经使用)可退可换。 3、如化妆品在使用后造成皮肤过敏现象,并经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使用本产品造成的,视商品使用程度打折退换。 (三)皮具、箱包类 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予以退换。

国家服装新三包规定

国家服装新三包规定 发布时间:2009-03-27 点击次数:2003 从我们日常工作中的纪录来看,鞋类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占产品类投诉的首位,鞋类制品做为与百姓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对于老百姓而言,当您买鞋遇到质量问题的时候,您有哪些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呢?国家对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又是如何制订的,在我们今天的节目中将详细的向您介绍有关于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根据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鞋类商品一律实行包修、包换和包退的政策。其中包修、包换、包退的有效期为:动物皮质(纯皮)鞋类为三个月,其它质地鞋类为一个月。有效期的计算以购买鞋类开具的售后凭证为准,不以您穿着的时间为准。 例如我们曾接到过有消费者打来电话,在夏季时买的棉皮鞋,由于属非应季产品,所以价格比较偏宜,但到冬天穿着的时候发生质量问题,向这种投诉我们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鞋类质保期限,虽然您穿着的时间可能很短,哪怕只有几天时间,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够做为申诉的合理理由。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

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对于鞋类制品损坏,消费者认为是质量问题,商家认为是穿着不当造成损坏,而达不成共识时,也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具体的实施方式也可以参照我们刚才介绍的方法。

国家新三包规定

《国家新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着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第五条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认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的收费修理业务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国家鞋类、服装类三包详细说明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四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8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800元以上(含8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或者原单出口外贸的货品除外)。 第六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八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九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修理费用(发回修理的快递费用除外)。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

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 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四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8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800元以上(含800元) 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 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或者原单出口外贸的货品除外)。 第六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 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

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八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九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 日期。 第十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修理费用(发回修理的快递费用除外)。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 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 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一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 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 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三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 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精编版

……………………………………………………………最新资料推荐…………………………………………………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 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 左右脚不配双。 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 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 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 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 1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 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 导致鞋子破损者 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

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对鞋类制品三包规定的解读

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对鞋类制品“三包规定”的解读精 网络鞋匠0位粉丝1楼 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对鞋类制品三包规定的解读 从我们日常工作中的纪录来看,中国鞋类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占产品类投诉的前几位,鞋类制品做为与百姓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对于老百姓而言,当您买鞋遇到质量问题的时候,您有哪些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呢?国家对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又是如何制订的,在我们今天的节目中将详细的向您介绍有关于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之规定,鞋类商品一律实行包修、包换和包退的政策。其中包修、包换、包退的有效期为:动物皮质(纯皮)鞋类为三个月,其它质地鞋类为一个月。有效期的计算以购买鞋类开具的售后凭证为准,不以您穿着的时间为准。 例如我们曾接到过有消费者打来电话,在夏季时买的棉皮鞋,由于属非应季产品,所以价格比较偏宜,但到冬天穿着的时候发生质量问题,向这种投诉我们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鞋类质保期限,虽然您穿着的时间可能很短,哪怕只有几天时间,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够做为申诉的合理理由。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对于鞋类制品损坏,消费者认为是质量问题,商家认为是穿着不当造成损坏,而达不成共识时,也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具体的实施方式也可以参照我们刚才介绍的方法。 对于因鞋类制品引起申诉的消费者,要出具有效的购货凭证或发票,同时要求在购货凭证上要标明购买日期、品牌、型号、颜色、质地是否纯皮等信息,并由商家签名或盖章,只有出具有效的购货证明,我们方可受理此投诉。 2007-10-1122:45回复 202.105.113.*4楼 换货时,鞋类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购货凭证背面加盖印盖,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七条鞋类商品售出30日内,因质量问题引起鞋帮、鞋底开胶、断线、配件脱落、坏拉链、严重掉漆等可修复的一律免费修理。经营者进行修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返回生产厂家修理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修理期限仍未修复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来源:中国·国际鞋贸网作者:佚名q 日期:09-10-29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 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国家新三包规定及服装三包规定

服装三包规定 包换范围: 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 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 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 不包换范围: 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 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 3:有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 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 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 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

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 第三条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 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 第四条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 第五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0.2%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10%-30%退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期限的; 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 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 3、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 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三包标准与规定

2.4三包标准 2.4.1电动车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三包标准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的三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的三包要求。 2. 三包规定 凡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因质量问题而退回本公司,本公司按以下三包要求执行: 2.1 三包时间: 2.1.1 电动摩托车电池(6DZM17、6FM22、6FM24) 三包时间为了10个月(以电池烙印日期为准;含运输、周转时间,以下相同)。其中0—3个月,在一组中因电池出现质量问题,本公司负责将该组全部更换新电池,3—10个月的电池如出现质量问题,则更换维护电池(维护电池的日期仍为退回电池上的日期,以下相同)。 2.1.2 电动自行车电池(6DZM10、6FM14)三包时间为15个月,其中0—8个月,在一组中出现质量问题,本公司负责将该组全部更换新电池,9—15个月的电池如出现质量问题,负责更换维护电池。 3 对以下情况本公司不负责三包: 3.1 非本公司生产的电池; 3.2 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电池破损、开裂、电池端子烧损,面片、安全阀遗失等; 3.3 电池因充电不当造成膨胀,变形(短路除外); 3.4 电池上的生产日期及标志涂改的,防伪贴标有移动迹象的; 3.5 超过三包时间的电池; 对以上情况退回的电池所产生的往返费用应有用户承担。 4.经本公司维护的电池应达到:性能符合规定要求,外观清洁、端子上无多余的焊锡,电池包装应安全可靠、完整。 5. 返回到本公司的电池经充足电后,用下表要求进行放电,如放电性能达不到规定要求,本公司则按规定进行换新或更换维护电池。 放电参数:

国家新三包规定及服装三包规定

从我们日常工作中的纪录来看,鞋类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占产品类投诉的首位,鞋类制品做为与百姓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对于老百姓而言,当您买鞋遇到质量问题的时候,您有哪些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呢?国家对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又是如何制订的,在我们今天的节目中将详细的向您介绍有关于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根据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鞋类商品一律实行包修、包换和包退的政策。其中包修、包换、包退的有效期为:动物皮质(纯皮)鞋类为三个月,其它质地鞋类为一个月。有效期的计算以购买鞋类开具的售后凭证为准,不以您穿着的时间为准。 例如我们曾接到过有消费者打来电话,在夏季时买的棉皮鞋,由于属非应季产品,所以价格比较偏宜,但到冬天穿着的时候发生质量问题,向这种投诉我们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鞋类质保期限,虽然您穿着的时间可能很短,哪怕只有几天时间,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够做为申诉的合理理由。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对于鞋类制品损坏,消费者认为是质量问题,商家认为是穿着不当造成损坏,而达不成共识时,也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具体的实施方式也可以参照我们刚才介绍的方法。 对于因鞋类制品引起申诉的消费者,要出具有效的购货凭证或发票,同时要求在购货凭证上要标明购买日期、品牌、型号、颜色、质地是否纯皮等信息,并由商家签名或盖章,只有出具有效的购货证明,我们方可受理此投诉。 如果购买时商家对产品的质保期有特殊的规定,需要事先向消费者阐明,并要在购货凭证上详细标明。如消费者接受此协议,则三包售后将以买卖双方事先的约定为准,超过规定期则不予受理。 例如商家对库存货或断码鞋类甩卖时,可能会事先标明这双鞋的质保期是一个月,如果消费者能够接受这个合约的话,商家就要在销售凭证上注明“质保期一个月”的字样,如果此鞋在一个月后出现质量问题,我们将不再受理。 此外,在事先标明有缺陷的商品,或标明有“处理品”字样的商品,消费者在知晓这一情况后购买的商品,如发生质量问题,我们也不予受理。 而对于清理库存销售、降价销售、断码销售或促销等活动销售的商品,商家有权承担与普通商品相同的质保责任。

小家电的三包规定详细解析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

皮鞋质量三包规定

皮鞋质量“三包”规定 一、保质期限 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3个月; 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2个月; 以出售皮鞋的发票日期起计算。 二、“三包”内容 1.包退: a)凡在第一个月内出现断底、断跟、断面、断帮脚质量问题之一者; b)凡属包换的质量问题而因故无法调换者。 c)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售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d)凡未经穿过新鞋不成双、鞋子大小或鞋内出现钉头之一者。 2.包换: a)凡在第一周内胶粘皮鞋发生开胶(帮底结合处脱落或弹开长度2cm、深度0.5cm以上者)、皮鞋面子严重掉浆、泛硝、夹里严重脱色之一者; b)凡属“包修”的质量问题,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予以调换,或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予以修复。 3.包修: a)包修内容: (1)断底;(2)断跟;(3)断面;(4)断帮脚;(5)帮底断线;(6)钉脚不平;(7)小跟面脱落;(8)帮底结合处开胶脱落或弹出长度2cm、深度0.5cm以下者;(9)第一周外胶粘皮鞋发生开胶。 b)凡在第一个月出现“包修”范围所列质量问题(除小跟面脱落)之一者除修复外并酌情补偿原鞋售价15%—20%。 三、“三包”实施 1.凡明示等外品、处理品或消费者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水洗、碰酸、碱、油、触硬物等)人为致损者均不属“三包”范围。 2.职业皮鞋的三包规定由企业自行规定。 3.“三包”凭证为购货凭证和发票,“三包”实施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由经销者负责对消费者实行“三包”;确属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经销者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4.各生产企业应在包装盒盒盖背面统一印制皮鞋穿着保养知识、消费者指南,并明示特殊皮品种的穿着要求。

三包政策

頁眉 1 三包”政策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全文共三十五条,附件三个。 1.产生背景: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 “三包”简介 “三包”简介 原则 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实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2年9月1日前购买的机器,并不适用本规定,但可以参照《消法》和《产品质量法》做相应处理。 【注】:鉴于“情理法”理念,切记不要主动与消费者提及“三包”以及其它相应的法条法规。 “三包”范围及有效期 主机整机产品(1年) 台式微型机主机 笔记本微型机 手持式个人数字信息处理设备(含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电子词典等) 主机主要部件(2年) 台式微型机主机:主板、CPU、内存、硬盘驱动器、电源、显示卡 笔记本微型机:主板、CPU、内存、硬盘驱动器、显示器、键盘、电源适配器 “三包”责任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在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属于维修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

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新三包规定”) guarantee of repair; replacement and refund of substandard products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同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