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书记产业联盟

“第一书记产业联盟”的若干法律和政策性问题

崇左市委党校黎飞宇

龙州县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充分发挥全县33个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扶贫主力军作用,组建“第一书记产业联盟”,推行“联盟成员(第一书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党支部”模式,抱团营销,共御风险,共享信息,共闯市场,共同发展。目前,“第一书记产业联盟”共引导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63家,其中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40家,主要发展香菇、灵芝、澳洲坚果、辣椒、豆角、木瓜、冬种黄瓜、铁皮石斛等特色种植业;特色养殖专业合作社23家,主要发展“蔗香牛”、菜马、黑山羊、生猪、龟鳖、菜蛇养殖和“稻香鸭”、“蔗海养鸡”等特色养殖产业。

一、龙州县“第一书记产业联盟”的性质

龙州县“第一书记产业联盟”是由当地党委、政府主导,以第一书记为主体,专业合作社为依托而形成的组织机构。“第一书记产业联盟”成员大会为权力机构,成员设个人成员与团体成员两种。成员大会制定产业联盟的章程,以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按照章程对内从事内部管理工作,对外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经营服务活动。

“第一书记产业联盟”是出于确保专业合作社各方的市场优势,寻求新的规模、标准、机能或定位,应对共同的竞争者或将业务推向新领域等目的,专业合作社间结成的互相协作和资源整合的一种合作模式。联盟成员间没有资本关联,各专业合作社地位平等,独立运作。

由于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第一书记产业联盟”能在龙州县或更大的范围内形成较大的合力和影响力,不但能为专业合

作社带来新的客户、市场和信息,也有助于专业合作社专注于自身核心业务的开拓。“第一书记产业联盟”的好处可以说十分显著,能以较低的风险实现较大的范围的资源调配,从而成为专业合作社优势互补、扩展发展空间、提高产业或行业竞争力、实现超常规发展的重要手段。“第一书记产业联盟”对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成长特别是高新技术专业合作社的快速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在县党委、政府的扶持下,专业合作社组成了市场合作产业联盟,有利于共同开发市场。由于单个专业合作社实力太弱缺乏独立开拓市场的实力,通过产业联盟共同开拓创新产品的市场,降低专业合作社进入市场的门槛,同时,第一书记产业联盟可以组织较大的规模营销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消费者的福利,促进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市场化步伐。

二、“第一书记产业联盟”的作用

(一)“第一书记产业联盟”可以把专业合作社从分担风险、降低成本转向提升创新力。“第一书记产业联盟”无疑是专业合作社分担风险、降低成本的一条有效途径,但专业合作社各方自身的创新能力可能难以提高。通过“第一书记产业联盟”,可以让专业合作社间的资源进行水平式双向或多向流动,进而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力。目前全球变化的重要趋势呈现为产业的全球布局和产业集群现象日益显著,单个专业合作社的单一产品及业务应用等很难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可以通过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网络式联盟,实现由小范围联盟向网络化的联盟转变。

(二)“第一书记产业联盟”可以由区域化转向全国化。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可能只满足于区域内消费者的需求,难以满足全国消费者的需求,“第一书记产业联盟”可以把市场推向全国,

甚至全球。只有与区域外具有较强互补性或较强实力的企业进行联合,才可以争取同质产品在时间上的优势,从而进一步占据更大的消费市场,由区域化转向全国化、全球化。“第一书记产业联盟”能为专业合作社带来新的客户、市场和信息,也有助于专业合作社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第一书记产业联盟”将在全球范围内得以充分发展,并将继续显示出其强劲的生命力。(三)“第一书记产业联盟”的发展趋势是政府政策与产业联盟的结合。外部性问题是政府政策的重要目标,政府通过制定支持产业联盟的政策解决产业共性问题常常可以取得较好效果。“第一书记产业联盟”是专业合作社主导、市场导向组织,政府通过支持产业联盟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往往比直接干预生产活动更加有效。

(四)“第一书记产业联盟”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专业合作社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成长过程中,难以单独依靠自身力量达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第一书记产业联盟”可以帮助联盟内的专业合作社共同实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如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采购、联合销售、联合开发或者共同投资基础设备等达到规模经济。

(五)“第一书记产业联盟”有利于产业发展和产业扶贫。由于联盟能有效解决贫困村农产品形不成规模、销售渠道不畅等问题,所以能引导和带动更多贫困农户组成专业合作社,从而有利于产业发展和产业扶贫。

三、“第一书记产业联盟”的若干法律和政策性问题。

(一)“第一书记产业联盟”的法律形式问题。目前我国产业联盟有多种方式解决法律形式问题。有的采用了协议形式,有

的设立为公司,多数联盟采用了行业协会的形式。国内对行业协会的规定比较灵活,“第一书记产业联盟”是由当地党委、政府主导,以第一书记为主体,专业合作社为依托而形成的组织机构,以协会形式注册能较好解决了法律身分问题,能为联盟的健康发展创造了必要的区域环境条件。

(二)“第一书记产业联盟”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反垄断法》立法精神并非反对垄断企业本身,而是反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三条明确界定了三种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只有涉嫌了这三种行为,产业联盟才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第一书记产业联盟”是由当地党委、政府主导,以第一书记为主体,专业合作社为依托而形成的组织机构,专业合作社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党委、政府不进行任何直接干涉,所以“第一书记产业联盟”很难涉嫌有这三种行为。

(三)“第一书记产业联盟”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经济全球化促使当地党委和政府更加关注本地产业的竞争力,党委、政府从提高本地产业竞争力的角度出发重视支持产业联盟,以解决产业发展的共性问题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与创新对提高本地经济产品的竞争力和政府的扶贫开发有着重要意义,政府应该对“第一书记产业联盟”进行大力支持,如给予大量资助或引进外资给予帮助,并将该合作模式作为政府资助专业合作社的模板,将促进扶贫开发的发展。

专业合作社整体上处于发育阶段,很多工作尚在探索中。“第一书记产业联盟”是新事物,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可参考和借鉴的经验不多。总的来说,“第一书记产业联盟”

整体上还处于发育阶段,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在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背景下,当地党委、政府如何建立促进联盟发展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联盟的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专业合作社联合开拓创新产品的市场;组织专业合作社共同学习、统一认证,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创新能力;联合区域外的创新资源,提高本区域创新能力。等等。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大力支持联盟建设,但不干预联盟的运营。如资金支持、提供办公场地、通过项目支持。专业合作社的需求和自发组织是基础,政府的支持起加速作用。但政府不进行任何的直接干涉,各专业合作社均以“自发、自愿、自主、自治”的原则进行运作。政府只是对联盟的发展保持密切关注和进行必要评估,对政府支持的资金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专业合作社规模小要积极进行制度、组织治理、管理等各方面的创新,国内有关产业联盟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联盟的治理和内部管理也没有一个相对成熟的模式,需要政府、联盟、专业合作社等各个主体在联盟建设过程中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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