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

7.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受教育权

浅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受教育权

权利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和古罗马,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用权利概念来研究城邦政治权的分配问题,其初始含义是主张按人们对城邦的贡献大小比例使人们所得到的权益在数量上持平。后来这个概念被运用到法学领域,几千年来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基本问题。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更替,权利的内涵日益丰富,对权利基本上形成了四种看法:或认为权利是某种利益;或把权利当作人的自由;或认为权利是人们在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一种选择;或把权利当作人们拥有的力量等。目前我国法学界和社会生活中一般认为,权利是法律规范所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表现为法律规定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1]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的意义

1、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一个国家的儿童的状况如何,标志着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现代化进程,同样一个国家儿童受教育的状况是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儿童权利公约》认为儿童有三项基本权利: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受保护的权利。受教育已成为个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受教育权的内涵向学习权转移,越来越多的教育家、法学家认为:学生接受教育不是被动的,应当把儿童的受教育权当作天然的发展成长所需要的权利来看待。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宣言提出:学习权?作为基本人权,他具有普遍的合法性。?各国政府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十分重视,受教育权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写进宪法。荷兰宪法学者马尔赛尔(Maarseveen,H.V.)和唐(Tang,G.V.d)对142部民族国家的成文宪法所作的一项比较研究得出:54.4%的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利和实施义务教育;22.5%的宪法规定?参加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23.9%的宪法规定了教育自由和学术自由的权利。[2]这还不包括如美、德等教育地方分权制国家在州宪法中所作的教育规定。由此可见,受教育权应当是?人人享有之基本人权?。

2、受教育权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学校教育是其健康成长的重要而特殊的环境,它是按照发展人的身心这种特殊需要系统组织设计而成的特殊场所,能迅速、有效地缩短人的社会化过程。心理学家纽曼、傅里曼、贺幸吉尔等发现隔离抚养的同卵双生子在智力上存在差别是由教育环境形成的,威尔曼和同事也发现幼儿园的儿童与其他儿童相比智商平均高5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通过大量调查得出:?目前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学校流失生、长旷生和开除学生数量不少,这是违法犯罪的‘后备军’。?在文艺复兴时期,法国杰出作家、教育家拉伯雷(Francois Rabelais)的《巨人传》描述?经院派的教育把聪明人变成了傻子,人文主义的教育把傻子变成了身心发达的巨人?。以上种种事例和研究成果表明:一个人接不接受教育,接受怎样的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苏霍姆林斯基说:?学校的理想……就是不让任何一个没有在智力方面受过训练的人进入生活。不学无术的人不管他们(名义上)受过哪一级教育,对于社会来说都是危险的。?教育不仅可以使儿童对于社会的潜在价值(例如作为未来劳

动力)得以实现,而且本身也是儿童权利保障与实现的基本途径和过程。一方面,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儿童学习与发展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以义务教育的发展为例,如果说在义务教育的初兴阶段还主要考虑的是社会的权益(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那么,义务教育发展到今天已更多是考虑满足与保障每个儿童学习与发展的权利了。?[1]

3、受教育权是提高个人和国民素质的根本要求

随着知识经济的初见端倪,?对于个人,知识之所以重要在于它能使人足智多谋,增进人的智慧;可以陶冶人的性格,涵养人的德行;可以使人生活得更加愉快。?[2]对于国家而言,知识已成为社会的核心生产要素,知识的生产、传播、应用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教育被提高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国民素质是在一定生产方式下和一定区域内国民身体素质的好坏、文化科学素质的高低和思想品德修养的优劣的综合指标,它具体地体现在本区域内个体的身体、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水平。教育是一项以育人为目的的社会活动,通过德育,能有效地改善公民的思想修养和个人品质;通过智育能明显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创新能力;通过体育能促进公民得体质和体能。而德智体等素质的改变最终依靠教育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通过普及义务教育,依法使公民平等享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思想修养、生活技能的机会,充分挖掘个人潜能,以带动整个区域内国民素质的提高。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的历史演进和内涵

儿童受教育权的获得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在这期间社会领域里发生了几件大事,对教育权的内涵影响非常深远。首先是学校的产生,打破了原始形态的教育。在原始社会里,教育和生活、劳动密不可分,人们心目中尚未存在?权利?的概念,老人在照顾牛羊牲畜的同时看护儿童,教给他们猎物、求生的知识技能及讲述本氏族、部落的故事,原始形态的教育中没有权利和义务之分,人们的主要精力在于与自然抗争,谋取生存和繁衍的空间;阶级社会的出现和学校的产生,法成为维持权威和社会秩序,约束人们行为的工具,但不涉及到普遍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儿童的教育完全听命于家长,听命于教育者。同时也由于阶级性和等级性,出现了学校教育的不平等现象,未成年人实际上仍未受教育权,?在古代社会,对大多数成长中的个体(儿童)的教育,就是在自然法则和习惯法的支配下,自然而然地进行,受教育的过程就是生活、劳动的过程。儿童没有自主的权利来决定是否该上学,完全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1]其次,文艺复兴运动带来的生机。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教育领域也开始了?‘地心说’向‘日心说’?的转变(夸美纽斯语,即?教师中心?向?学生中心?的转变),教育法学理论被赋予了人性或人的理性的内涵,在夸美纽斯、洛克、卢梭以及裴斯泰洛齐、赫尔巴特等人的政治理想或教育理论中,?人人生而平等?,儿童在理论上已获得了人的基本权利,这些为法定的教育权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普及义务教育潮流的兴起。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6—12岁的男女儿童入学学习,否则政府将强迫其履行义务。随着世界各国相继效法德意志魏玛邦的做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潮流。这一时期的初期教育权利的内涵主要体现在?教育机会?的均等上,随着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教育基本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民主化运动的推进,教育权利向全面的充分的内涵发展,上课权,教育设施设备使用权,校园环境的

要求,公正评价权等等逐渐成为教育权利的重要内容。最后是终身教育的提出,促使受教育权向学习权的方向发展,?从教育理论来讲,它强调了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从法学理论上讲,它强调了受教育权利主体在享受受教育

权的主动、自由性。?[1]它不仅包含了?接受教育?的内涵,而且也更民主,

更自由,更体现了人的主体性。

通过对受教育权演变历史的回顾,我们不难发现:受教育权的内涵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受教育权利的发展历程清楚地表明,受教育已经从一种自然权利发展为法律权利;从一种不平等的特权发展成为普遍的平权;从一种义务性规范发展成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法律规范;从一个个人权利发展成为民族的、国家的乃至全人类的共同权利。?[2]受教育权的内涵已由传统的?接受教育?发展到?学习权?。在国外,受教育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公民权说?也称政治权利说,其实质就是为扩充其参政的能力而要求国家帮助创造文化教育条件的权利;?生存权说?也称受益权说,其实质就是为了获得个人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学习权说?也称个人发展权说,实质是个人与生俱有的要求完善和发展人格的权利。后一理论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是对受教育权利的发展和突破,其含义远远超出了?接受教育?的含义。因此,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从学习权的角度理解受教育的含义更科学、更符合实际。依据拉斐尔(D.D.Raphael)教授划分权利的观点,权利可分为:行为权和接受权,享有行为权是指有资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种方式去做某事的权利;享有接受权是指有资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种方式受到对待的权利。[3]从拉斐尔的观点理解受教育权的内涵就容易得多。

1、受教育的行为权。从理论上看,受教育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要求相同的入学机会、教育教学条件、得到相同的教育效果、消除教育条件的差异;二是要求受到适合个人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促进个人的个性化发展。在学校实际生活中,受教育的行为权主要表现在:①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物

质条件的使用权,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使用教育

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②上课权(包括参与各种教学活动和社会

实践),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

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③要求适合自己身心特点的教师、教学形式和教法、教学内容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的原则?;④在学业、品德等方面要求获得公正评价和获得相应证书、

奖励等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

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⑤要求获得国家规定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我国《教育法》

第42条第2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

学金?的权利;⑥要求学校、教师终止影响学习的一切行为,并获得补偿和救济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申诉权和诉讼权;第29条规定学校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⑦要求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改善校园环境等的权利,《教育法》第26条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标准的教

学场所及设施、设备?;[1]为此,原国家教委1992年颁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加强中小学校园环境的管理?。

2、受教育的接受权。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有从国家、家庭、学校、社会

组织和个人那里接受法律规定的、适合自身所要求的诸项?帮助?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18条、《义务教育法》第4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5条、第14条等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为学生进行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的条件,保证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常见的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类型有: 一、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这是对义务教育对象入学条件的规定。有的学校对适龄儿童进行智力测验,拒绝成绩不好的“笨孩子”入学,就不符合上述规定,是违法行为。 二、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教育中,教师不能变相地将学习差、不遵守纪律、难管理的学生挤出学校。 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让学习差的学生回家不参加升学考试,这就侵犯了学生享有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四、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停课作为一种惩戒形式,必须限制使用。停课只能对那些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在实施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性限制,如对告知、听证和申诉权利的保障。停课的决定只能由学校做出,教师个人不能对学生进行停课。实践中,教师仅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回家做作业、或动辄让违反纪律的学生回家“闭门思过”等做法,就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五、随意开除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但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初中阶段以上未成年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其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开除学生时必须保证其程序公正,任何违反程序条款的开除决定都是无效的。当事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开除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规定的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浅谈“问题学生”的教育方法

浅谈“问题学生”的教育方法 问题学生是指那些与同年龄段学生相比,由于受到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及自身的存在的有待改进的因素,从而导致在思想、认识、心理、行为、学习等方面偏离常态,需要在他人帮助下才能解决问题的学生。首要表现在品德方面,主要表现在学习、行为、心理方面。学生的痛苦莫过于成为班级的问题学生,他们的自尊找不到支点,心理承受着焦虑和自卑的压力,所以问题学生都渴望被了解,被关注,被尊重,被信任,被关爱,他们内心里都想早日脱掉“差生”的帽子,消除被人冷漠的失落感。新课程要求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强调促进每一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发展。由于受智力和非智力因素的影响,学生的素质发展速度很难一致,因此在教育教学中问题学生很难避免地出现在学生群体之中,这是每个教育工作者都必须正视的实际问题,因此,做好问题学生的转化工作已成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课题之一。转化问题学生是教学中的一项重要、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我们要坚信,只要付出爱心、信心、恒心和耐心,问题学生是可以转化的。下面,就部分问题学生类型谈几点转化办法: 一、有自卑感,在情感表现上具有封闭性的特点。表现为心里话不愿对老师说,怕老师批评,怕同学讥笑,怕被别人瞧不起。 转化方案:“师爱+鼓励=成功的一半”。情感是无形的力量,爱是情感的“催化剂”,采取“优先倾斜”政策,建立民主、平等的

师生关系,给予关切的目光,热情激励的话语,消除问题学生的失落感,用情感开启他们封闭的心灵,用精神动力点燃他们心中的希望之火。情感沟通了,问题学生才能“亲其师,信其道”,这就是“补差”先“补心”的道理。 二、信心不足,稳定性差。表现在学习上显得被动,认为自己笨,觉得学习太难,没有意思,容易泄气或失去学习信心。 转化方案:寻找问题学生的闪光点,不吝激励性评价,帮助他们找回自尊,建立自信,促使问题学生改变被动的学习状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活动中去,克服课堂精力不集中,作业质量差的现象,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脱去“差生”帽子,明白自身价值,这说明“补知识”先要“补态度”。 三、基础知识差,知识链脱节,造成知识面上的“空白点”,使知识无法衔接,难以延伸。表现为思维无头绪,做作业时生搬硬套。 转化方案:查清“困因”,找到“盲点”,分析其知识缺漏是属于暂时性脱节还是长期积累出现的断层,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加强个别辅导,扫清知识障碍,促使后进学生早日解“困”,尽快进入良性的学习循环之中。转化问题学生是一个长期而艰辛的过程,最忌教师急躁、粗暴、冷漠和厌弃。平时除教师坚持个别辅导之外,还应采取优、差生“一帮一”、“学习小组承包制”等转差方式,让问题学生处在全方位,全时段的被关心、被帮助的环境与氛围当中。 四、问题学生的内心活动是激烈的,他们同样有强烈的表现欲,但往往缺乏自信,被恐惧心理和自卑感所抑制。课堂上他们想发言但

唐红丽《维护受教育权》教学设计

粤教版八年级第三单元 《维护受教育权一一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导学设计 设计亮点: 一、学情分析 1学生已有的认知水平和能力状况 初二的学生已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基本辨别违法行为和守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是非评判素质。同时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和国家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强。 2、学生存在的学习问题 初二的学生往往会对自己该享有的权利“据理力争”,二对自己该履行的义务则存在“躲闪”的心理,即在实际生活中较难坚持权利与义务向统一的原则。 3、学生的学习需要 初二的学生需要从个人和国家社会层面理解教育的重要性,进而变过去家长和教师”逼着”学习的状态为自己想学习要学习的状态,从而真正珍惜受教育的机会。 二、学习目标分析 1知识与能力目标:了解公民的受教育权;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2、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体验受教育对个人和国家的重要性,珍惜受教育机会;增强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自觉性。 三、教学构思呈现 结合课程内容和学生心理特点,教师创设情境,促使学生主动参与;教师通过构建活动把课堂交给学生,让学生在活动中得到体验,在参与中得到发展。 四、教学环境及资源准备 教师了解学生读书的目的后,查阅资料、制作课件;组织学生课前查找资料、课堂展示资料。

五、教学过程 第一步:情境导标 预设教师行为: 教师通过播放视频创设情境,引导学生感受“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导入新课。 预设学生活动: 1、学生观看视频,感受教育的重要性; 2、学生齐读学习目标. 教师导语: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对国家社会的发展很重要,对公民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同样重要。为此,我们今天来一起学习:7、1维护受教育权。 设计意图: 创设情境,增强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进而激发学生积极接受教育、完善自我的情感。 第二步:活动导学 导学(一):我思我悟 预设教师行为: 1、播放视频:保留野猪沟小学; 2、设置问题:①、关立强上学读书是在行使什么权利? ②、政府保留野猪沟小学对关立强行使权利有何帮助? 3、展示“法律导航”知识,引导学生了解: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内涵,进而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预设学生活动: 1、观看视频并独立思考问题 2、结合视频中的案例理解:什么是受教育权? 3、学生了解“法律导航”,增强“活到老,学到老”的意识。 设计意图: 1、利用视频资料将枯燥的法律概念鲜活化,借助设置的问题将受教育权的含义具体、形象化,以达到激发学习兴趣的目的; 2、借助“法律导航”知识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可拓展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 导学(二)我秀我行 教师预设活动: 1、课前组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搜集资料、整理资料; 2、课堂组织学生展示、解读资料; 3、配合学生展示的资料进行板书,将学生整理归纳的观点以文字的形式展现。

浅谈如何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汇编)

浅谈如何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鲁勋 学生德育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常识﹑法律、法规常识﹑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通过几年来的教育实践,谈一谈如何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一、加强自身的修养,以德育人 德育教育的目的就是教育者如何去育人。革命家、教育家徐特立说过:“教育的作用,就是按照一定的形式,培养一定的人格,为一定的社会服务。”我认为教师只有加强自身修养以德育人,才能做好德育工作。 (一)、为人师表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为人师表是指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中,要运用文明语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成为学生的模范和表率。“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我们要为孩子竖起榜样,以自己美好的心灵和言行影响孩子们的身心朝着美好的方向发展。为人师表是教师在平时展现在学生面前所留下的良好形象,如:看道操场上的塑料袋、食品袋、碎纸,拾起来放到垃圾箱里;为学生整理学习用品;天热时问一声热不热,天冷是问一声冷不冷。让学生感受到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从而对他们起到潜移默化的良好品德熏陶。 (二)、用爱心进行爱的教育 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的核心内涵是一个“爱”字,即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德育教育最重要的是引导学生

懂得爱,教育学生会爱。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教师首先要把自己作为是学生的第二父母,让学生在离开家庭和父母时,在教师面前体现出父爱和母爱,即爱所有的学生,不管其家境如何,也不管学生是聪明的还是迟滞的,教师要把自己诚挚的爱洒向每一位学生的心田。家庭困难的、父母离异的、孤儿、学习差的学生更需要爱。我是在德育处工作的,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班主任送到德育处的学生,多数是单亲家庭、父母离异、孤儿、学习差的学生。这些学生在心理上有一种压抑感和失落感,对这些学生进行德育教育要因人制宜。在他们面前处处体现出母爱和父爱。对学习差的学生要对他们进行前途和理想教育。用爱心去呵护学生的心灵,焕发学生生命的活力。 二、抓住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的时机 抓住教育学生的“时机”,就是要求教师要针对学生的心理特点,选择和运用最适合的方法和手段,在最有效、最易发生作用的时间段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一)、新学期开始是对学生德育教育的最好起点,要抓住这个时机对学生进德育教育。 新学期一开始,学生都有一种强烈的新鲜感受,加之内心潜藏的自尊心的催化作用,这时总是暗暗提醒自己要干出个新样子来。教师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向学生进行德育教育,激发和鼓励他们要有一个远大的理想,倍增学生的进取心。因此,我们德育处十分注意新学期开始的第一早会。在这个早会上,对学生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爱家乡教育。激起同学们的自信心,然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在,有的初中生存在这样一些现象:不按时完成作业,迟到早退,旷课逃学,考试不及格。面对老师的教育和同学的劝说,他们却振振有词:“上学读书有什么用啊,再说,上不上学是我自己的事情,与别人无关!”我们应当帮助这些同学从以下三个方面转变认识。 一、认清教育的重要性 人的生命是短暂并且无法重复的。要想有尊严、有意义地度过一生,教育是基础,教育能为我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定基础。在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是我们将来独立谋生的基础,在知识密集化而且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现代社会更是如此。同时,对于我们将来的发展来说,潜力的开启、眼界的拓宽、精神世界和个性的丰富以及具有较广泛的选择机会和成功条件等,都离不开接受教育。希望工程第一个受助者张胜利、“大眼睛”女孩苏明娟靠知识改变命运的事例充分说明,教育对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 二、珍惜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教育,将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并从法律、物质、师资等方面

对中小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给予充分保障。比如,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部分地区免除了课本费、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教育公平;山东等地区专门立法规定“禁止开除学生”……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我们应该认真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面对党和政府的关爱,我们中学生没有理由不拿认真学习来作为回报。 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无论是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还是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以及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教育都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从国家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为此,我们中学生应当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校规和校训,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爱护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校舍、桌椅板凳、文体器材、校园花木等。 同学们,昔日周恩来同志“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今天,我们更要为了自己的发展、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常见类型及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

作业4:简述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常见类型,并就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进行阐述。 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高校学生有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因此,侵犯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总是和学生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应当是指高校学生到教育机构就学的机会和权利被剥夺的情况或者设置不平等条件使学生在相同的就学机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近年来,学生诉高校的不当处分案不断出现,仅以比较轰动的案子为例就有如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咏认为学校对其退学处理不当而起诉学校;1999年北京大学96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诉北大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其博士学位,侵犯了他的权利;2000年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同寝睡觉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把学校告上法院;2002年广州暨南大学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取消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而将学校诉至广州市中院等等。这些案子发生后,都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大的关注。“学生状告学校”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惩戒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两者之间的冲突正在加剧。 常见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歧视学生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上述规定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地对待。该原则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二,在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质量平等。第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和成功机会平等。

我对问题学生的教育方法

我对问题学生的教育方法 我对问题学生的教育方法 经常听到有些老师抱怨:“现在的学生真是越来越难管了!”、“现在学生的行为习惯真差!” 是啊!“问题学生”是班主任工作最头疼的问题之一,他们影响着整个班级的精神风貌,甚至影响着全校学生的整体素质。 如何来关爱引导这些“问题学生”呢? 我认为班主任只有付出更多的诚心、关心、爱心和耐心,与“问题学生”进行平等的心灵交流,树立“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的思想,切实从“问题学生”的实际出发,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学习上、思想上的困惑,这样才能真正成为“问题学生” 敬畏的严师、可信赖的长辈、可倾心交流的朋友,才有利于整个班级的发展。 一、“问题学生”的特征 在二十多年的教学工作中,我遇到了很多“问题学生”,他们有着以下的共同点:(1)上课不能遵守课堂纪律,课上不是讲话就是睡觉,严重到影响老师讲课和其他同学的听课;(2)作业基本不完成,或者抄袭其他同学的作业;(3)晚上在宿舍不能按时休息,几个同学聊天到深夜,白天精神状态不好;(4)夜不归宿,经常通宵上网或打游戏;(5)与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年交往,经常吸烟喝酒打架闹事;(6)对于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老师的教导,他们是左耳朵进,右耳朵出,行为习惯差。 二、班主任需要克服的障碍 (一)厌弃心理。“问题学生”的行为习惯很差,班主任的教导工作不可能立竿见影,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有些老师就会把这些学生当成包袱,甚至希望他们早点被学校开除。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学校的生命在于学生,没有学生就不存在学校,所以不能轻易放弃一个学生。并且每个学生的情况是不一样的,针对每个学生的引导方式和方法都可能不一样,所以要求每位老师认真研究每位学生的性格特点,才能找到引导他们的方法。 (二)定型心理。班主任经常会对“问题学生”有这样的想法:反正也就这样了。因此,在班主任的实际工作中,是关注着“优等生”,对于“优等生”每个小小的进步退步都能及时关注到,殊不知,其实“问题学生”才应该是班主任关注的焦点,几个“问题学生”的行为可能影响整个班级其他同学的行为,并且我们的学生正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阶段,他们的可塑性很强,所以,我们要关注他们的每一个闪光点,每一个细小的进步,要善于发现“问题学生”的优点,用积极的思想影响他们,引导他们积极上进,在表扬他们优点的同时提出改正一些缺点的要求,使他们树立“我也很优秀”的观念,增强他们的自信心。(三)急噪心理。对于“优等生”,很多事情,只要老师一指点,“优等生”就会立即起色,进步较明显,但对于“问题学生”则不然,对于某个问题,尽管老师可能早就指出并已经反复强调,但他们仍我行我素,不断地犯同样的错误。对

《维护受教育权》教案【DOC范文整理】

《维护受教育权》教案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进一步了解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九年义务教育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自己在受教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能力目标: 增强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观念和意识,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增强学生在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观念,自觉地接受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认识受教育是适应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是把自己培养成社会人才的重要手段。形成和强化青少年学生珍惜受教育机会的愿望和情感。 通过学习,使学生能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对受教育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珍惜自己受教育机会,并增强学生的爱国意识,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受教育权利的能力和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自觉性。 二、教学方法 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表现如下:①联系实际。实际生活中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为和事件目前是比较突出的,但却并未引起一部分学生,家长,社会的重视,正因为如此,选取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明辨

是非。让学生就身边事学法讲法,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②正反结合:选取案例要注意正反面协调,以防给学生错觉,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程度问题,要正确认识。③突出实践:目前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概念已经为大众知晓,欠缺的是维权意识和维权行动。所以课堂要注意突出实践性,从而加强行为实践训练,这样的行为活动也有利于强化维权意识。 ◎对教学重难点的认识 重点: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珍惜受教育的机会。 难点:九年义务教育 为突破重难点,教师可以充分开发可利用的教学资源,如可以布置学生课前进行侵害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不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的现象等方面内容的调查,为课堂教学服务;也可以利用课本中的材料资源;还可以师生共同进行实践探究,通过教师系统的教学,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受教育既是他们的权利,又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课时安排 课时: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课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课时:珍惜受教育的机会◎教学设计思路和教学过 课时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O教学目标

浅谈中小学生德育教育

浅谈中小学生德育教育 随着城乡差距日益拉大,越来越多的农村人,特别是青壮年都进城务工,将孩子留给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照管,久而久之,隔代教育带来了不少负面的影响——隔代亲的教育造成了长辈对孩子的溺爱、宠爱,从而致使孩子们的“畸形心理”日益呈现。 另外,部分家长文化素质较低,又加之久居在外,与孩子交流、沟通的时间极少,使得亲情疏远:一方面,父母、子女之间无亲情可言;另一方面,子女不懂得感恩,更有甚者认为:父母的付出是理所当然的,稍有不如意就又哭又闹。而且这部分家长不懂

也不会指导孩子的学习.更谈不上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管理.甚至无暇顾及孩子的发展.认为只要能给孩子提供不愁吃穿的物质生活就足够了,认为孩子交给了学校,学校和老师就得负责学生的一切.对孩子的学习、日常生活习惯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因此养成了孩子们不听从管教、自由散漫、无拘无束、唯我独尊、目无尊长、不懂文明礼貌等不良习惯。 还有大多数家长和部分农村老师认为:考上大学是孩子们走出农村、摆脱贫困的唯一途径,因此只看到孩子的成绩,对孩子的品德不是很重视,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孩子某些坏习惯的养成。

对于小学生来说.由于其心理、身心发展不成熟,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或他人唆使,而产生偷摸、打架、耍流氓等行为。往往好的不易学,坏的模仿学。如果家长和老师不能进行正确的引导,那么来自外界环境里的不良习气对孩子造成的影响是毁灭性的。 因此,对孩子进行德育教育是至关重要的。在学校里,老师能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通过国旗下讲话、橱窗、黑板报、班会......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对学生进行感恩教育,教育他们要有一颗感恩的心,学会感恩社会、感恩父母、感恩师长;对学生进行打扫教室、捡

论文-浅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浅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报端,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不到位,使得这一突出的法律问题出现了许多真空地带,本文试图从完善法律制度、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未成年人行政申诉制度等几方面作一个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受教育权;父母责任法 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仍然相当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360docs.net/doc/8610387266.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最新问题学生的教育及措施[1]

2014年周田小学 针对“问题学生”的教育及措施在我们平时的教学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类的学生,有时我们对这些学生会劳神伤脑、束手无策,他们中的大多数,学习成绩差。那么,如何对这些“问题学生”进行教育呢?我们学校的老师主要采取以下几条措施: 一、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倍加关爱每一位问题学生 一般的“问题学生”和教师的感情比较疏远。为此,教师必须做他们的知心朋友,给予全心的呵护,给他们更多的理解和信任,更多的一份关爱,少一些怨恨和责难,用博大无私的爱去感化他们,用真诚的爱心去排除他们的戒备心理,让他们能与教师同学的感情融洽起来。“亲其师,信其道”,在心理激励中产生良好的情感效应,使他们遇到问题会毫不隐瞒,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如我班张越,父亲是残疾,母亲连饭都烧不好,奶奶在这个家是顶梁柱,常常很自卑,经过多次交谈,了解到了她自闭的深层原因,我就对症下药,不失时机有针对性地做工作。有时安排与她关系较近、来往较多的学生主动帮助她,找她谈心,让她感到自己的责任——将来这个家庭就要靠她来支撑,所以更应该振作精神,乐观开朗,自强自立。慢慢地,当她遇到困难时,能主动与老师和同学倾诉,也愿意把自己的心理向我老师好友敞开,人开朗了许多,有了热情和自信,学习成绩逐渐上升。 二、更新评价观念,以欣赏的眼光看待学生,挖掘他们的积极因素 好与差是相比较而言的,不能用同一个标准来评价问题学生。成绩差并不等于就不可以教好,习惯差并不等于智力差,成绩差并不等于未来的人生就差。教师要有一双慧眼,多一把衡量的尺子,善于发

现后进生的亮点,只要他比以前取得了些许进步,就要毫不吝啬地予以表扬和鼓励。对于后进生来说,表扬和鼓励是稀罕的,也是十分在乎的。表扬和鼓励是后进生不断取得进步的加速器、催化剂。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有句名言:“人性最深刻的原则就是希望别人对自己加以赏识。”古人云:“教者也,长善而救其失才也。”后进生虽然有很多不足之处,他们最初也是同其他学生一样,也有长处和积极因素,在他们的心灵深处也闪烁着智慧的火花,教师要抓住他们的积极因素和“闪光点”,改变他们的心理状况,激励他们前进的信心和勇气。教师要注意观察他们身上的“闪光点”,使其发扬光大,变成“问题学生”转化的起点,让“问题学生”在学习中有成功的机会,给他们一个可以达到的目标,引导他们“跳一跳能摘到桃子”,他们获得了一点点的成功,都要鼓励,使他们尝到学习的乐趣,体会到成功的喜悦,从而排除自卑的心理。比如学习后进的,根据多元智能理论,他在体育、音乐、美术等方面或许有特长,班主任要善于捕捉他们身上的闪光点,适时的加以表扬;如我班的聂甜甜,文化课成绩很差,但美术方面有特长,班里出黑板报让她画插图,有时学校出黑板报也找她画刊头。因此,她有了自信,体验到自身的价值,从而也激发出学习的兴趣和动力。“调皮型”的学生,大多是坏习惯多,毅力差,做事不用心,从而最终导致成绩较差,但他们在其他方面的表现却良莠不齐,很有个性特点,如:精力旺盛,机灵、好奇、好动、耍小聪明、好出风头、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等。教育他们的关键是疏导、迁移,促使他们把旺盛的精力用到学习上去。如我班学生任兵,只要其他同学不愿去买水、扛水,他都主动去,扛着大桶纯净水,从校门外到三楼,他感到很高兴,因为给同学们办了好事。“迟钝型”的学生,通常智力不行,自卑感较重,对他们必须教给其学习方法,培养他们学习的信心和兴趣。肯定表扬问题学生,满足其自尊心和正常的心理需要,可以为转化创造契机。法国教育家卢梭曾经说过:“表扬学生微小的进步,要比嘲笑其显著的恶迹高明得多。”作为班主任,一定要

浅谈小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性

浅谈小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性 梨树县郭家店镇第四小学黄旭 小学正处于道德教育的关键时期,必须认真抓好。在教育内容上应反对抽象空洞的说教,强调德育与日常生活相结合,以养成基本的道德行为习惯,形成基本的伦理道德。下面,我想从以下几点浅谈我对小学教育中德育教育重要性的看法: 第一,家长的导向作用不容忽视家长是青少年的启蒙教师,也是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家庭教育的方式可以直接透视出青少年在未来成长道路上的成功与否,重视德育教育光喊口号不行,光靠教师在学校的教育更是不行,家长应该积极行动,积极配合学校和教师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关注孩子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从小事抓起,良好的思想品质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的,应从平时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做起,进行道德教育只让孩子背那些条条框框是不行的,只让孩子停留在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表象认识上也不行。孩子从入学开始就应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通过家长和教师的教育使孩子能够真正认识到为什么是对、为什么是错,而且付诸以行动中才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此外,对于现在的教师也还存有另外一种困惑,那就是小学生在学校上课期间在老师的教育下、在学校的监督下养成了较好的习惯,能够较好的按照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但到了假期在家长们溺爱的强攻下逐渐迷失方向“重操旧业”,开学以后教师还得从头再来,如此周而复始的教育虽然

耗尽了教师的大量心血但收效甚微。 第二,学校教育应是教育的主导青少年的德育教育离不开诸多环境和因素,但学校教育对儿童的影响起主导作用。加强对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是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首要任务。小学生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和思想品德逐步形成的时期。由于年龄小、知识少、阅历浅和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是非观念模糊,对人对事缺乏明辨能力,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和很大的模仿性,同时又有很大的可塑性,容易接受外界的各种影响,正如俗话说得:嫩枝易弯也易直。 因此思想基础打得好坏对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以至今后一生都有极大的影响,所以必须从小学生抓起,加强对小学生心理健康和道德品质教育,培养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抵制不健康的消极思想对学生的侵蚀,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如果学校只是知识注重学生“智”的发展而忽略了“德”的重要性,我们培养出来的将会是一批废品,而当今片面地追求升学率,繁重的课业负担,压得学生喘不过气来,学校只为应试,一天到晚有讲不完的课,写不完的作业。只重知识,不重德育,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也只是高分低能。上了大学因心理不健康而走向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 此外,学校不能简单地以学生学习成绩的优或差来界定学生的好与坏,在评价学生方面仍然要用辩证的方法来综合地衡定。把学习成绩作为一个参考,把智力、情感、态度以及目前提倡的自信、乐观、向上等诸方面因素考虑其中,形成一个综合界定的标准。素质教育提倡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用欣赏的眼光对待学生,学校要用赏识的态度来对待

简论受教育权之宪法浅析

简论受教育权之宪法浅析 [论文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一项广为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人权。在现代社会,是否接受教育、受教育的程度如何已成为影响一个公民生活、生存的重要因素。受教育权平等不仅要求权利设定的平等,而且要求将平等原则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首要原则,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则是受教育权平等的重要途径。 [论文关键词]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平等司法保障 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已具有初步的法律保障,同时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大家对其越来越了解和认同,受教育权在现实生活的实现情况有很大的改善,但是,一些问题也仍然存在。我们应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属性 就各国的宪法制度而言,有些国家确定受教育权利、突出公民对国家的要求权;有些国家则确定受教育自由,突出公民选择何种教育方式及内容自主性。日本学者大须贺明提出“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权利,其实只是为了争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教育计划的权利”,他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利。 我国学者在受教育权上也有不同表述。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接受文化、科学等训练的权利。有的认为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点。笔者认为受教育权是国家保障地公民自由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具有下列几个属性:第一,主体广泛性;第二、依法性,这是教育权实现的特点;第三,福利性,它要求国家通过各种措施予以保障,在提供教育条件、机会甚至事后的救济方面均积极作为,履行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责任;第四,平等性。 由于受教育权平等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原则,笔者想在此展开论述一下。宪法强调平等权,为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提供了宪法基础。受教育权平等主要涵括三方面内容,即入学机会的平等、学业成就的平等和受教育后的就业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受教育权的平等不仅意味着权利设定上的平等,还包括受教育权保障上的平等,这就要求消除一切基于种族、外貌、语言、性别、社会出身、经济条件等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教育平等的区别、排斥、限制,使每一个公民受教育权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笔者不由想起了著名的美国1954年“校区隔离第一案”。当时美国四个州的黑人公民起诉州法对中小学采取“平等隔离”政策。在各州决定中,堪州和南卡法院认为隔离学校的设施已经平等,因而驳回原告要求;弗州和特拉华法院则认为设施尚有欠平等,因而弗州法院要求州政府实行进一步平等化,而特拉华法院则要求白人学校录取黑人学生。所有州法院都维持了州法的“平等隔离”条款。案件

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

教育法学视野下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和实现 摘要: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是达到国家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都应该而且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我国的《教育法》也明确提出了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或其他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生入学或将部分学生开除学籍导致学生退学等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现象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因此,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一是学生的受教育权的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二是家长思想观念的转变及对孩子的接受教育的重视;三是学校要深入贯彻和落实《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四是国家立法机构要切实不断完善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五是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把教育发展的核心,即学生的发展放在首位,关注学生弱势群体的利益。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的未来,而教育的发展程度取决于受教育者的数量和人才的质量,而高素质的人才的出现源于受到良好的教育,也就是其受教育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关键词:学生受教育权保护和实现教育法 学生一般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学习地方(如家中、军队等等)受教育的人。根据学习的层次可分为:幼儿、小学生、中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中专生)、大学生(专科生、高职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权利等。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剥夺等各种非法或违规的案件时常被暴露在媒体、公众之下。那么到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方式或方法来减少因有意识或无意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而最终对学生个休的受教育权造成损害,甚至酿成重大的影响深远的个人损失呢?在个人看来,通过学生个人、家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国家立法机构五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最终能够不断减少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或剥夺,使受教育者,即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切实真正的保护。 从学生个体层面来说,学生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强,并敢于去行动。学生是受教育者,他们身处于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大系统之下,他们的受教育权时时刻刻都有可能被监护人、学校或其他教育主体所损害或剥夺,因此无论是学生的监护人,还是教育者都应该从小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特别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意识,以免使得部分学生没有机会享受接受教育的机会,而影响其一生的发展,更严重的是因此而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一生的阴影。法律知识缺乏、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这是中国现存的普通现象。家庭基本不会向孩子传授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学校基本不会开展教育法律相关的讲座,就更不会开展相关的课了。这就使得绝大部分的学生即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保持沉默,使得这种维权分子无法无天,维权现象愈演愈烈。在学校里,教师体罚学生、罚学生面壁思过、罚站更是家常便饭,更有甚者,逼迫学生留级、不让学生参加考试、分快慢班、区别对待优秀生与学因生,更有部分大学欺骗性招生、扣留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等。当我们提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不仅强调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被损害或剥夺,也强调受教育者享受相对公平的教育权利,而不能使教育资源倾向失衡。在家庭里,虽然绝大部分监护人是支持子女接受教育的,然而还是有很多偏远山区的监护人落后的思想观念,使得他们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阻碍子女上学,剥夺了他们子女的受教育权。总之,作为教育的主体,即受教育者,要使得自己的受教育权得到实现,就一定要从树立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旦自己的受教育权被损害或剥夺,就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的方式或方法坚决维护,而不是保持甘愿忍受而一直保持沉默使得自己的受教育权被肆意地践踏,而这些违法违规分子变得越来越猖獗,学生们一定要明白,当违权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时,这并不仅仅是自己的问题,如果大

开 题 报 告(浅谈问题学生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开题报告 一、论文(设计)题目:浅谈问题学生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写作目的和意义: 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长对孩子的溺爱程度越来越深,导致学校中出现的问题学生比比皆是,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引起校方和每个教师以及家长的高度重视。其实,问题学生就是指那些品德有所缺失、学习困难大、心理上有障碍等等的学生,这些问题的出现,会极大的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未来学习水平,所以采用何种应对问题学生的教育方法和改善措施,是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一项任务。 问题学生的“问题”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对问题学生的教育是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宽容、理解、信任学生,包容他们的错误,找准他们犯错的原因,耐心教育,并积极的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是本文着重探讨的方法。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避免他们从“问题学生”转化成“问题公民”是本文探讨的教育意义。希望这类学生能得到大家更多的关注,让我们的社会和教育更和谐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三、主要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广泛收集与班主任策略以及问题学生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深入的归纳总结分析以期把握问题学生的形成原因,从而系统、全面地提出了应对问题学生的有效的建议和意见。 (2)调查法。通过调查身边问题学生的现状分析原因。 (3)对比分析法。在广泛搜集资料和实践后,经过系统归纳总结,对问题学生进行深刻的原因分析,与其他学生形成对比,借鉴成功经验并提出应对他们的有效的政策建议。 四、主要研究内容(或写作提纲): 一、问题学生与问题 1.什么是问题学生 2.问题学生存在的“问题” 3.问题学生存在的原因 二、问题学生教育的意义 三、教育与转化问题学生 1.为师以严、以生为友 2.理解、宽容、善待问题学生 3.营造了宽松愉悦的成长环境 4.实行赏识教育 四、结束语 五、主要参考文献: 1.魏书生.班主任工作漫谈.漓江出版社.2008. 2.李镇西.做最好的班主任.漓江出版社.2008.

浅谈中学生德育教育的培养

浅谈中学生德育教育的培养 【摘要】教师的目的在于教育,教育的目的在于育人,而育人的根本又在于育心。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让学生学会感恩,应该从“心”做起,让每一个教育的音符在心中发芽。 【关键词】德育;责任感;感恩 教师的目的在于教育,教育的目的在于育人,而育人的根本又在于育心。恩格斯说:“心灵是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1],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培养有思想力,文化力和创造力的一代新人的使命和重任。固然各科的教学很重要,但在教学之中的育人是不容忽略的。如何实施这些育人计划,下面就个人观点浅谈一下。 1 注重培养学生的责任感 在我们周围经常会有这样的现象:孩子上课迟到,问其原因,大多数孩子总不承认是自己的错,不去寻找迟到的原因。宿舍、教室的地面脏了,他也不会去理会而他自己却自顾自地干着自己的事。大街上有人需要帮忙,而一些从他身边经过的人却熟视无睹,擦肩而过……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们身上缺少了一种十分宝贵的东西,那就是责任心,一种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的强烈的责任心。2004年马加爵事件,大家应该知道,他最致命的弱点是什么?就是心灵有问题,斗志有问题。在做案前,他花了很多时候很多精力上网查资料:用什么工具杀人最隐蔽,逃跑时走什么路线等等,他都花了很多心思去考虑,但是,整个过程他都没为父母考虑过,马加爵他没有想到,当自己的父母以负罪的心情,给那些被残暴杀害大学生的父母们下跪时,他们的心情是怎样。他缺少什么?责任心呀!什么叫责任心呢?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自觉地把分内的事做好的心情。”责任心,是指个人对自己和他人,对家庭和集体,对国家和让会所负责任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与之相应的遵守规范、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2]。 我们学校也曾经留下感人的一幕,这事发生在三年前,学校刚成立,困难多多,学生心情浮躁,有一位学生想不开,想要跳楼,是我们可敬可亲的周校长感动了她,周校长在晚自修检查中,发现有个班在为一位同学过生日,校长发现过生日的正是那位想跳楼的学生,周校长走过去与她握手,祝福她,周校长还亲自回寝室拿了一个苹果,又再一次回到教室亲手送给那位同学!这位彻底被周校长的一举一动感动了,也让这位学生彻底醒悟了,明白了这世上疼她的人大有人在,父母、校长、老师、同学等,生命的真正意义在于对自己、父母、老师、亲戚朋友、社会负责!责任心是学生健全人格的基础,是能力发展的催化剂。 要培养学生的责任心,教师首先要有责任心,以身做责,找准教育的突破口。平时教育工作中我问学生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你努力了吗?你认真了吗?”;我尽力了吗?作为集体的一份子、一滴水,要为集体争光,集体的荣誉就是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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