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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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简析

引言:

2014年9月19日,随之在纽交所登陆,阿里巴巴(以下简称“阿里”)终于完成其举世瞩目的上市历程,从香港转战美国,围绕其合伙人制度的争议也终于尘埃落定。根据其于5月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提交的IPO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及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阿里维持15年之久并在2010年正式确立的阿里合伙人制度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法律内容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又称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译为“Lakeside Partners”),该名称源自15年前马云等创始人创建阿里的地点——湖畔花园。阿里的创始人自1999年起便以合伙人原则管理运营阿里,并于2010年正式确立合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

仔细阅读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主旨是通过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核心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权益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然而,与其他在美上市的公司做法不同,阿里没有采取双重股权制度实现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1],而是通过设立一层特殊权力机构以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并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现有的控制权,这层机构就是阿里合伙人。因此,阿里合伙人虽然使用了合伙人这一名称,却与《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定义的合伙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根据2014年5月阿里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招股书,当时阿里合伙人共计28名;而后阿里于2014年6月更新了招股书,阿里合伙人减至27名,其中22人来自管理团队,4人来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其中两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管理职务),1人来自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调整,新增3名合伙人,总人数增至30人(合伙人信息详见附录)。阿里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数,名额将随着成员变动而改变且无上限,除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与其任职有关,一旦离职则退出合伙人关系。根据阿里的招股书、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开资料,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主要规定如下:

1、合伙人的资格要求:(1)合伙人必须在阿里服务满5年;(2)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2];(3)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4)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此外,成为合伙人还要符合两个弹性标准: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及,高度认

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

2、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1)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的权利;(2)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会成员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数时,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其半数以上董事控制权;(3)如果股东不同意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的,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3];(4)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离职,合伙人有权任命临时董事以填补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4]。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可视作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协商的结果,通过这一机制的设定,阿里合伙人拥有了超越其他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和任免权,控制了董事人选,进而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运作。

3、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阿里每年会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阿里在招股书中强调,该奖金属于税前列支事项。这意味着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将区别于股东分红权,股东分红是从税后利润中予以分配,而合伙人的奖金分配将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4、合伙人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合伙人委员会共5名委员[5],负责:(1)审核新合伙人的提名并安排其选举事宜;(2)推荐并提名董事人选;(3)将薪酬委员会分配给合伙人的年度现金红利分配给非执行职务的合伙人。委员会委员实施差额选举[6],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伙人委员会是阿里合伙人架构中最核心的部门,把握着合伙人的审核及选举事宜。

为确保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阿里还制定(作出)了以下规则和安排:

1、从规则上增加合伙人制度变更的难度

阿里合伙人制度变更需通过董事批注和股东表决两重批准:从董事层面看,任何对于阿里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关系的宗旨及阿里合伙人董事提名权的修订必须经过多数董事的批注,且该等董事应为纽交所公司管理规则303A中规定的独立董事,对于合伙协议中有关提名董事程序的修改则须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从股东层面看,根据上市后修订的公司章程,修改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权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必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2、与大股东协议巩固合伙人控制权

阿里合伙人与软银、雅虎达成了一整套表决权拘束协议以进一步巩固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根据阿里的招股书,上市公司董事会共9名成员,阿里合伙人有权提名简单多数(即5人),如软银持有阿里15%及以上的股份,软银有权提名1名董事,其余的3名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前述提名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由简单多数选举产生。根据前述表决权拘束协议,阿里合伙人、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互相支持的方式,确保阿里合伙人不仅能够控制董事会,而

且能够基本控制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协议约定:(1)软银承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当选,未经马云及蔡祟信同意,软银不会投票反对阿里合伙人的董事提名;(2)软银将其持有的不低于阿里30%的普通股投票权置于投票信托管理之下,并受马云和蔡祟信支配。鉴于软银有一名董事的提名权,因此马云和蔡崇信将在股东大会上用其所拥有和支配的投票权支持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及,(3)雅虎将动用其投票权支持阿里合伙人和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

二、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意义及法律分析

1、阿里选择合伙人制度的长远意义——企业发展和文化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原型来自两家金融商事企业——投行高盛和咨询公司麦肯锡,这两家企业均采取合伙人的治理架构。马云认为这一制度保证了高盛和麦肯锡稳定快速的发展和独立自主的文化。马云等创始人的理念是仿效高盛和麦肯锡的模式,将管理层分为三个梯度以推进公司运作:新进人员负责具体执行,中层负责战略管理,创始人主要关注人才选拔和企业发展方向。根据该梯度设计及对应职责,必须存在一种机制以确保创始人和管理层被赋予相应的公司控制力,这就是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灵感和动因。为解释这一目的,马云于2013年9月10日发出了一封致全体员工的公开信,信中称合伙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运营实现使命传承,以使阿里从一个有组织的商业公司变成一个有生态思想的社会企业;控制这家公司的人,必须是坚守和传承阿里使命文化的合伙人。

合伙人选任制度设计本身也反映了阿里有意识地贯彻着以合伙人治理为核心的统一且发展的企业文化。如,合伙人每年选举制度既填补了因现任合伙人转股或离职等原因可能造成的职务空缺,又为推动公司及时应变、业务拓展和长期发展提供了人事更新的基础和渠道;又如,合伙人人数不设上限,使得合伙人机构的扩张能力与公司发展同步,打通重要员工的上升通道,激发管理层工作热情;再如,候选人经过在任合伙人推荐、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及75%的合伙人投票赞成后方可就任新合伙人的选任程序协调了部分合伙人与整个合伙人团队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在任合伙人的推荐可以使人才发现不局限于某几位合伙人的视野范围,确保未来发展的新鲜血液来自公司的各方各面,合伙人委员会的审核不仅反映了对合伙人资格的要求,而且通过对弹性标准[7]的判断也体现了核心合伙人对候选人的认知及价值倾向,确保新任合伙人与核心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而绝对多数通过制度可以避免因新合伙人的加入所引起的合伙人内部矛盾纠纷,稳定并巩固了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及协作;还如,合伙人选举时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反映了合伙人之间的平等性,选举权不与股份等因素挂钩使得阿里合伙人制度更具人合性的特征。此外,对于合伙人任职期间的持股和限制转股数额的要求可以实现合伙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绑定,以减少合伙人的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

2、阿里选择合伙人制度的直接意义——保证控制权

阿里合伙人制度最直接和最现实的作用是强化并巩固创始人及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阿里创始人的持股数量已随着阿里的持续融资及上市被逐步稀释,根据招

股书显示,目前软银为阿里的最大股东,持有7.97亿股,持股比例为34.4%,其中4.66亿股为软银直接持有,1500万股由软银下属的SBBM Corporation持有,3.16亿股由软银下属的SB China Holdings Pte Ltd.持有。第二大股东为雅虎,持股5.24亿股,占比22.6%。在上述两大股东之后才是董事局主席马云,持股数量为2.06亿股,占比8.9%;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持股8350万股,占比3.6%;阿里CEO 陆兆禧、COO张勇等高管持股比例均未超过1%。从股份分布比例上看,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所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3.5%,远不及雅虎所持有的股份数额,更不能与软银相提并论,仅凭借持股难以对公司继续实施控制,因此通过公司架构设计以获取超过其股份比例的控制权则至关重要。

根据公司法理论及公司治理的研究结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8],其资合性特点使其区别于以人合性为主要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如果说人合性的经营实体追求股东的权利和意志,那么在资合性实体中,董事会则具有十分显著的地位,董事会作为公司具体经营运作的决策中心和管控者,决定着公司的发展路径和总体规划,而以CEO、总经理等为首的高级管理层则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因此,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部门,直接控制着公司本身,股东则依赖于行使投票权、知情权等权利或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改变或影响董事会,借以实现间接控制公司的效果。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控制董事会即意味着控制了公司。

控制董事会最主要的方式是取得董事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安排自己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以管控公司。从实然的角度看,阿里合伙人制度确立了如下两层措施:首先,制度规定阿里合伙人享有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的提名权,且在被否决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提名己方董事,从而确保了其能够控制多数新任董事候选人,构成了限制其他股东权利的第一道屏障;其次,一旦创始人和管理层与其他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矛盾加剧,其他股东可能反复动用其投票权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因此制度赋予合伙人任命临时董事的权力,即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合伙人提名的董事都将进入董事会以保证其超过半数的控制权。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股东的否决权实际已被架空,股东大会董事选举的意义实质上仅是安排股东代表作为少数董事参与董事会运作,合伙人成功地通过控制董事会的方式取得了公司控制权;然而从应然的角度看,不少人质疑这样的制度安排违背了同股同权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因为按照一般公司法理论,狭义的公司治理目标即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董事的提名权理论上属于每个股东(为了避免股东人数众多及分散性影响所导致的董事提名频繁及混乱问题,不少国家的公司法对提名董事的股东的单一或合计持股比例作出了限制[9]),而董事的选任无论是直线投票制还是累积投票制,其实质都是股东资本多数决的结果。显而易见,阿里合伙人制度所保障的仅是小股东——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的权益,违背了上述原则。既然阿里合伙人制度颠覆了一般公司法理论,因此该制度如要得以长期稳定地执行,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将该制度固定下来,对此,阿里采取的措施是将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间达成的关于董事提名和任命的方案写入公司章程,且协议中提名权的修改和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修订应分别经多数董事的批注和股东大会绝对多数票通过(95%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的形式直接对阿里合伙人赋权。这一措施的另一好处是,无论今后其他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何变动,只要阿里合伙人持有最低比例的公司股份,则合伙人的权利将不会旁落。其实,阿里香港上市的矛

盾焦点就在于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对于阿里合伙人制度中关于董事提名权和任命权的规定以及相关措施的接受程度,下文将对此进行专门评述。

当然,阿里管理层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创始人和管理层对董事会的控制(如双重股权制度等),但之所以采取阿里合伙人这一具有创新性的制度,还有其他方面的考量,本文第三点第二小点将对此做进一步分析。

三、阿里赴美上市的制度分析

1、阿里、香港联交所和美国纽交所的博弈

众所周知,香港证监会拒绝接受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强硬态度”是迫使阿里放弃回归港股计划的重要原因,然而阿里与香港联交所的博弈却并非如此简单。从阿里的初衷来看,由于其B2B业务曾在香港上市,熟悉香港的交易规则,同时美国证券市场对于公司上市后的监管及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严格,且少数股东的集体诉讼频繁,所以阿里会优选香港上市。从阿里和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的沟通过程来看,联交所亦有过接受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意向,然而由于触犯同股同权原则[10],阿里能否在香港顺利上市的关键取决于其监管者——香港证监会的态度,因此即使阿里和联交所达成协议,也难以说服香港证监会。事实上,香港证监会以及香港联交所的股东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曾就阿里合伙人在上市后继续提名多数董事及任命临时董事的提案陷入过争议,讨论的结果是上述结构将为其持股合伙人提供控制董事会的权力,违反了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8.11条的要求,使得合伙人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利与其于缴足股款时所应有的股本权益不成比例,从而违背了香港法律遵循的公司股东“一股一票”的同股同权制度,并可能削弱法律的严肃性及香港资本市场的形象。在此情形下,香港联交所与阿里于2013年9月终止了上市谈判。尽管在此前后,香港联交所的不少人士建议改变现行规则,但上述建议未能在阿里赴美上市前取得实质性进展。显而易见的是,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态度和政策也无法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调整,但受制于阿里所面临的市场情况及协议安排[11],阿里无法继续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继续等待。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阿里希望保留合伙人制度的要求在2013年10月得到美国纽交所的书面确认,合伙人制度本身不会成为其赴美上市的法律障碍。

2、香港、美国资本市场的法律规定及与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比较分析

如上所述,阿里选择在美国上市的原因系其合伙人制度不被香港证监会认可。然而在倡导公司治理透明、股东意思自治的美国,由于历史原因和公司治理理念[12]的不同,认可了双重或多重股权制度[13],也为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打开了资本市场的大门。我们对香港和美国两地关于双重股权及/或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特殊规定简要分析如下:

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属于美国证监会和纽交所的接受范围,与双重股权制度亦存在相似之处[15],但阿里不采用双重股权制而创新阿里合伙人制度,我们理解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和考量:

(1)弹性指标的灵活优势。双重或多重股权制度相对明确地限定了享有特种股票权益的主体范围,股票所附投票权等权益的比例等,而“合伙人”制度则存在弹性,成为合伙人量化指标只有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公司股份两个要求,而其他所谓的“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的规定更多的是一个相对模糊和笼统的提法,为选举和任命新合伙人预留了灵活把握的空间。

(2)反稀释效果更强。尽管双重股权制度赋予特种股票持有人更多的投票权,但这种投票权数量依然与其所持的特种股股份数量挂钩,只是在比例上大于普通股的配比。相反,阿里合伙人制度则斩断了这种联系,只要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份,则其投票权不受任何股份数额的影响,消除了股份稀释的威胁,便于创始人和管理层更长期稳定地控制公司。

(3)获得额外的奖金激励。双重股权制度赋予特种股持有人更多的投票权,但该等股东并不因此就享有超越其所持股份的红利分配权,换言之,即特种股股东并不能获得比按同比例持股的普通股股东更多的分红收益,除非章程或协议中作出相反的规定。但根据阿里合伙人制度,阿里每年会向包括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并作为税前列支事项处理(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计提)。

(4)避免法学界对于双重股权制度的诟病。这里分为两个层面,从双重股权制度本身来看,代表同一资本额度的股份被人为地分割成了两种或者多种类型,并被赋予了不同的权利,造成资本和权利的分离,这与公众公司资合性的特征矛盾,造成股东地位的不平等;从双重股权的现实状况来看,双重股权结构在资本市场的解读已倾向于为保护创始人或管理层,抑或是管理层与私募投资者的利益,通过在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前的计划安排或妥协,以牺牲公开市场投资者股东权益为代价,形成的股份权益分级安排。公开市场投资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由于股东权益特别是投票权的限制,其能选择的反对方式通常只是用脚投票。这也被

很多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视为对股东的差别歧视,是不平等的表现,因而不予采纳。故在形式上,阿里巴巴通过合伙人制度的设计可以避免被直接归入双重股权的境地,便于通过合伙人制度进行权利分配及实现企业文化的推广和传承。

3、加速阿里赴美上市的其他推手

如本文注释11中所述,回购雅虎所持有的阿里股份的时间压力或许也是阿里决定加速赴美上市的原因之一。雅虎的持股变化及阿里的股份回购安排有如下几个重要时点:(1)2005年时阿里股权的分布状况为雅虎39%,软银29.3%,马云等管理层合计31.7%;(2)2011年,银湖、俄罗斯DST Global、云锋基金、淡马锡等基金向阿里联合投资20亿美元[16];(3)阿里和雅虎在2012年5月达成协议,阿里以63亿美元现金和不超过8亿美元的新增优先股,回购雅虎持有的阿里一半股份,约20%。同年,阿里从香港退市,并完成相关的股份回购,回购资金来源于以中投、博裕资本、中信资本、国开金融所组成的投资团提供的资本;(4)2012年5月的协议同时约定,如果阿里在2015年12月前进行首次公开募股,阿里有权在IPO时回购雅虎持有的剩余股份的一半,即10%左右。双方同时约定维持董事会2∶1∶1(阿里、雅虎、软银)的比例;(5)2013 年10 月,雅虎与阿里更新了回购股份的协议安排,将原先雅虎承诺在IPO时优先出售给阿里的最高股份限额由原定的2.615亿股减少到2.08亿股,即在阿里上市后,雅虎将维持约13%的股份;(6)根据雅虎于7月份披露的2014年度第二季度财务报告,雅虎和阿里已签署回购协议的第三次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在IPO结束后,阿里从雅虎优先受让的股票数量从之前的2.08亿股减少到1.4亿股。

从阿里管理层和雅虎的回购交易安排中,我们可以发现双方对本次IPO都给予非常的重视和期待:从雅虎的角度看,阿里上市后雅虎所持有的阿里股份已大幅升值,未来可以在美国二级市场上以更高的价格套现,这对于雅虎的资产收益、流动性增加和财务报表的改善具有重大意义;从阿里的角度看,尽快完成IPO

不仅能大幅扩充资本实力以应对国内互联网企业的并购扩张浪潮,强化公司的领先地位并提升影响力,同时IPO亦能确保协议所约定的股份回购顺利实现,并藉此为创始人和管理层取得更多的控制权,以巩固阿里合伙人制度。作为一个双赢的结局,阿里赴美上市也就有了更多的助力和推手。

四、阿里合伙人制度对于国内企业的借鉴意义

按照中国资本市场目前的法律法规,除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

差异外,对于一般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同股同权制度(优先股及限售期内的股份除外)。因此,境内上市公司采用阿里合伙人的治理模式存在障碍。但是,对于未上市企业而言,则应当分两种情况讨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1)从董事的提名权和选举程序看,《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提名权作出规定,因此通常由公司章程直接规范,实践中这一提名往往是股东间协商的结果。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二)项,股东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同时《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公司法》将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权利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了股东,但其但书规定设定了例外情形,即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的权利,并将其写入公司章程。因此,在以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引入投资人时,创始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借鉴阿里合伙人制度:(a)设定一个类似合伙人的组织,该组织享有绝大多数董事的提名权,但不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权利;(b)创始人与投资人约定由创始人享有绝大多数或全部(如投资人同意该等安排)董事的选择更换权,即固定两方在董事会中的董事席位比例;(c)将上述机制和约定写入公司章程,并获得股东会通过。(2)从收益分配看,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创始人和投资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安排公司收益的分配,也可以通过向创始人及指定的管理层发放奖金的方式使其获得额外的收益。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1)从董事的提名权和选举程序看,《公司法》虽然未对董事提名权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因此,不排除其他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法》第9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此可见,在股份有限公司形态下,法律并未留给创始人和投资人太多的意思自治的空间,除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外,在股份已被充分稀释的情况下,创始人难以利用阿里合伙人

制度控制过半数的董事提名权以及董事的选举和更换。(2)从收益分配看,《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亦可以通过创始人和投资人协议约定的方式实现公司收益的分配,或向创始人及指定的管理层发放奖金。但是,协议约定的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的制度应当写入公司章程。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未上市的中国企业亦可以借鉴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部分内容以实现创始人之间,以及创始人与新股东之间的权利安排。事实上在公司融资行为中,创始人和投资人通常都会在Term Sheet和融资协议中明确董事会席位和利润分配问题,财务投资人一般不会过多介入公司运营,而阿里合伙人制度似乎又为创始人股东的公司控制权增加了一层保障。当然,这一切还有待中国法律实践的检验。

附录:阿里巴巴现任合伙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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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谷歌和Facebook等,其通常的解决方式是设立双重股权制度,发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股票,并确保管理层所持有的股票所包含的投票权大于公开发售的股票或其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的投票权,以实现公司控制权保留在管理层手中。

[2]合伙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持有阿里的股份。自成为合伙人之日起3年内,其所持股份(含可行权及不可行权/限售股票)数额不得少于就任合伙人时持有股份数量的60%;3年后维持合伙人身份的,其持股数量不得少于就任合伙人时持股数量的40%。

[3]下一年度股东大会上,临时董事享有并可行使原董事的选举权。

[4]同注释3。

[5]阿里当前的合伙人委员会委员为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彭蕾、曾鸣。

[6]选举前,合伙人委员会将提名8个候选人,每个合伙人可以投票给5个候选人,得票最高的5人将当选合伙人委员会委员。

[7]即前文所述的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及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两个标准。

[8]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作出的法定分类,尽管《公司法》已经赋予股份有限公司比较明显的资合性特征,但我们更倾向于公众公司的提法。公众公司包括上市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开募集或转让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受上述范围限定,仅有若干发起人但无公众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被排除在公众公司范围之外,因此公众公司所体现的资合性特征比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更为显著。

[9]我国《公司法》虽然未对董事提名权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因此,中小股东可以避开董事会,在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时,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另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

[10]香港资本市场同股同权法律制度(如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8.11条)的法律基础是《香港公司条例》(Companies Ordinance)未允许上市公司设定双重股权制度或作出类似安排,而一般认为这一要求是沿袭了英国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英美公司法律制度的比较及说明请见本文注释12。

[11]在阿里首发前,京东已于2014年5月22日登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而阿里回购雅虎所持股份的回购协议明确要求阿里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合格IPO,详见下文。

[12]对于公众公司,美国法的公司治理理念与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法有所不同,后者重视平等公平,而前者崇尚自由和意思自治。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英国法要求资合性的公众公司同股同权,而美国法允许股东间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划分

权利分配并列入公司章程,这种方式为催生了双重股权制度,并为接受阿里合伙人制度提供了空间和土壤。

[13]双重股权制度最初兴起于美国媒体行业,对于控制着众多报纸公司的家族而言,他们建立双重股权制度的依据是新闻的真实和客观是不容干涉的,所以要通过双重股权制度避免公司被资本操控。但在后来,双重股权制度作为管理层追求权力、实现小群体目的的一种手段,在高科技企业中流行起来。

[14]即美国《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2012年4月5日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颁布。

[15]两者的方式相同,都是通过同股不同权的方式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两者的目标亦相同,都是通过特殊制度安排以实现创始人及管理层的控制权不被转移或取代。

[16]在上述四家基金投资之前,已有一个专项基金对阿里进行过投资,包括新浪、中国动向、巨人网络都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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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合伙人(修订版)

tuic阿里巴巴合伙人 自从1999年我们的公司创始人首次在马云的公寓里集会以来,他们及管理团队就一直坚持合伙人的精神。我们将文化看作我们取得成功、服务客户的能力、提升员工、为股东带来长远价值的根本。2010年7月,为了保持合伙人精神,确保公司使命、远景和价值观的可持续性,我们决定将这种合伙人制度正式定义为“湖畔合伙人”,以当初公司成立时马云和其他创始人集会的“湖畔花园”小区来命名。我们将这种合伙人关系称作阿里巴巴合伙人。 我们坚信,我们的合伙人制度策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业务,使高管人员相互协作,克服官僚主义和等级制度。阿里巴巴合伙人目前共有27名成员,由22名来自我们公司的管理人员、4名来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管理人员和1名来自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有两名成员既是我们公司的管理人员也是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管理人员。阿里巴巴合伙人的人数是不固定的,随着新合伙人的入选以及现有合伙人的退休或离开,合伙人的数量会不时变动。 我们的合伙人制度是一个动态的体制,通过每年引入新的合伙人保持优秀、创新和持续性。不同于通过高投票权使得少数创始人能够集中控制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我们的合伙人制度能够体现一大群管理合伙人的视野。即使我们的创始人将来终有一天会退休,这种合伙人结构使得创始人创建的文化得以保持延续。 与我们的合伙人制度相一致的是,所有的合伙人投票都是建立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 合伙人关系将根据合伙协议运作。我们将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对合伙协议进行修改。合伙人关系在促进我们业务发展的原则、政策和程序下运行。以下将详细介绍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的提名和选举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每年都要选举新的合伙人。选举之前,先由现有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候选人。选举新合伙人的标准和程序强调的是要对合伙人、客户、员工以及股东负责。合伙人委员会会审核并决定被提名的候选人能否参加选举。新合伙人的当选需要得到至少75%合伙人的同意。

阿里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大剖析(有深度) 2014年9月19日,随之在纽交所登陆,阿里巴巴(以下简称“阿里”)终于完成其举世瞩目的上市历程,从香港转战美国,围绕其合伙人制度的争议也终于尘埃落定。根据其于5月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提交的IPO招股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股书”)及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阿里维持15年之久并在2010年正式确立的阿里合伙人制度揭开了神秘的面纱。选择此文,供大家学习。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法律内容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又称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译为“Lakeside Part ners ”),该名称源自15年前马云等创始人创建阿里的地点一一湖畔花园。阿里的创始人自1999年起便 以合伙人原则管理运营阿里,并于2010年正式确立合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仔细阅读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主旨是通过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核心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权益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然而,与其他在美上市的公 司做法不同,阿里没有采取双重股权制度实现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而是通过设立一层特殊权力机构以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并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现有的控制权,这层机构就是阿里合 伙人。因此,阿里合伙人虽然使用了合伙人这一名称,却与《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定义的合伙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根据2014年5月阿里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招股书,当时阿里合伙人共计28名;而后阿里于2014年6月更新了招股书,阿里合伙人减至27名,其中22人来自管理团队,4人来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其中两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管理职务),1人来自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调整,新增3名合伙人,总人数增至30人。阿里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数,名额将随着成员变动而改变且无上限,除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与其任职有关,一旦离职则退出合伙人关系。根据阿里的招股书、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开资料,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主要规定如下: 1、合伙人的资格要求: (1)合伙人必须在阿里服务满5年;(2)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3)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4)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勺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此外,成为合伙人还要符合两个弹性标准: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及, 高度认 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 2、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

阿里合伙人制度

阿里合伙人制度 现代公司的发展,需要插上资本的翅膀。然而,大量资本的涌入,又必然削弱创始管理团队的股权控制力。作为掌握互联网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的创始管理团队如何通过创新公司的治理结构,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星瀚所主任律师卫新为您解密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2014年9月8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纽约华尔道夫酒店开始上市的首次路演,按照计划,阿里巴巴将于18日完成路演,19日在纽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BABA”。阿里巴巴有望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上融资规模最大的IPO。 此次阿里上市,除了超高的人气、亮丽的数据、无限的预期外,最具争议性与话题性的,就是阿里巴巴与众不同的“合伙人制度”。用马云自己的话说,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建立的不是一个利益集团,更不是为了更好控制这家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是企业内在动力机制。” 然而,马云的“合伙人理想”真的可以成为百试不爽的通行证吗? 面对阿里在港上市的巨大诱惑,香港联交所却对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坚决的说“不”,香港方面认为,持股10%左右的阿里管理层通过合伙人制度控制公司,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不利于对投资者的公平保护。对此,马云回应“我们不在乎在哪里上市,但我们在乎我们上市的地方,必须支持这种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毅然转道美国上市。 从2010年阿里集团开始在管理团队内部试行合伙人制度;到2013年马云在阿里14周年庆时“高调”宣布合伙人制度建立;再到今天美国上市时,阿里以法律文件对外公布,阿里的合伙人制度逐渐揭开了神秘的面纱。笔者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发表一些个人观点供读者参考: “阿里合伙人”是一种特殊身份,并非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在中国或其他主要国家的合伙企业法中,普通合伙人是指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企业,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伙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企业债务和责任不可推卸的责任人。根据阿里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描述,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虽然在文字和内涵上借鉴了这个概念,但实质上还是根本不同。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英文版)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英文版) Introduction Since our founders first gathered in Jack Ma's apartment in 1999, they and our management have acted in the spirit of partnership. We view our culture as fundamental to our success and our ability to serve our customers, develop our employees and deliver long-term value to our shareholders. In July 2010, in order to preserve this spirit of partnership and to ensure the sustainability of our mission, vision and values, we decided to formalize our partnership as Lakeside Partners, named after the Lakeside Gardens residential community where Jack Ma and our other founders started our company. We refer to the partnership as the Alibaba Partnership. We believe that our partnership approach has helped us better manage our business, with the peer nature of the partnership enabling senior managers to collaborate and override bureaucracy and hierarchy. The Alibaba Partnership currently has 34 members comprised of 26 members of our management, seven members of management of Ant Financial Services and one member of management of Cainiao Network. The number of partners in Alibaba Partnership is not fixed and may change from time to time due to the election of new partners, the retirement of partners and the departure of partners for other reasons. Our partnership is a dynamic body that rejuvenates itself through admission of new partners each year, which we believe enhances our excellence, innovation and sustainability. Unlike dual-class ownership structures that employ a high-vote class of shares to concentrate control in a few founders, our approach is designed to embody the vision of a large group of management partners. This structure is our solution for preserving the culture shaped by our founders while at the same time accounting for the fact that founders will inevitably retire from the company. Consistent with our partnership approach, all partnership votes are made on a one-partner-one-vote basis. The partnership is governed by a partnership agreement and operates under principle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that have evolved with our business and are further described below. Nomination and Election of Partners The Alibaba Partnership elects new partners annually after a nomination process whereby existing partners propose candidates to the partnership committee. The partnership committee reviews the nominations and determines whether the nomination of a candidate will be proposed to the entire partnership for election. Election of new partners requires the approval of at least 75% of all of the partners. To be eligible for election, a partner candidate must have demonstrated the following attributes: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1.阿里精神就是以马云为首的合伙人精神:从1999年马云创办阿里巴巴以来,公司最早一批创始人以及后来的管理层,一直秉承合伙人精神。 2.阿里的文化决定了阿里15年来的成功:因此阿里称,在上市以后,要用一个合伙人制度保持这种文化,令公司能基于价值观着眼于长远利益。 3.以(湖畔合伙人)称呼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源自15年前马云在一处名为湖畔花园的小区与创始人一起创办了阿里巴巴。 4.用合伙人制度来防止大公司病:阿里称合伙人制度能够保证高层管理者之间的合作,客服官僚体系及等级架构。 5.阿里目前有28位合伙人,其中有22位公司管理层以及6位来自关联及下属公司。 6.与美国流行的双层所有权架构不同,即投票权集中于少数创始人手中,阿里合伙人制度分散到更多的高管成员中,阿里称这样的好处是既能保持公司价值观,又能考虑到合伙人今后的更新换代。 7.合伙人如何产生:至少在公司供职5年,获得至少四分之三的合伙人的表决同意,合伙人表决一人一票。基于以上提名程序,每年选举新合伙人。 8.合伙人会逐渐扩大到公司以外,如客户、商业伙伴、以及阿里生态系统中的其他参与者,都可能会成为阿里的合伙人。 9.担任合伙人期间,每位合伙人都必须在公司持有一定股权。

10.阿里合伙人制度将独享提名董事会简单多数成员的权利。如果股东大会未选举通过阿里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或者改提名人离开董事会,阿里巴巴有权另外任命一人为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届股东大会。 其实,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会。 目前阿里巴巴的董事会成员有四人:马云、蔡崇信、孙正义以及代表雅虎的杰奎琳.里赛丝。 上市之后,董事会将由9人组成。阿里合伙人有权提名简单多数,也就是5人,只要软银保持15%以上的股份,将有权提名一名董事,其余的三名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提名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由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新版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样本

阿里合伙人制度 陈立 ( 浙江科技学院经管学院) 内容摘要: 阿里巴巴准备在香港上市, 其合伙人制度也由此在人们视线中引起了广泛是讨论, 其实质上就是马云为了防止上市后自己在阿里的话语权被削弱而推出的方法, 以马云为代表的阿里巴巴合伙人, 有提名董事会半数董事的权利, 而且如果遭到股东们否决, 合伙人仍能够继续提名, 直到董事会过半董事由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构成。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不同于一般所说的合伙企业制度。 关键词: 合伙人制度、控制、背景、优点、缺点、启示 阿里合伙人制度产生有什么背景? 阿里巴巴的历史说明, 股权融资是最贵的融资, 它可能导致创始 人失去公司控制权。公开资料显示, 在8月以前, 马云及其创业团队一直是阿里巴巴的第一大股东, 占47%股份; 第二大股东为软银, 约占20%; 富达约占18%, 其它几家股东合计约15%。8月, 雅虎以10亿美元加上雅虎中国资产, 获得阿里巴巴39%的股份, 当时马云很得意地宣告是阿里巴巴收购了中国雅虎。当时, 雅虎的战略投资缓解了阿里巴巴的资金困境, 而且在技术上支持了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各个产品线。据阿里巴巴与雅虎的投资协议, 从10月开始, 雅虎的投票权增加至39.0%, 阿里巴巴管理层的投票权从35.7%降为31.7%, 软银保

持29.3%的股份及投票权不变。同时, 雅虎在阿里巴巴集团的董事会席位数量增加到两个, 与阿里巴巴管理层的席位数相同。这预示着阿里巴巴管理团队有失去公司控制权的可能。为此, 马云接连启动了”黎明计划”和”长征计划”, 试图提高自己和管理团队的投票权, 并回购雅虎的股权。经过协议, 让大批参与这两个计划的绝大多数股东放弃了投票权或和高管层投票保持一致。经过一系列复杂协议和股权回购计划, 阿里巴巴集团总算稳住了因为当年过分股权融资导致的公司控制权风险。可是, 今年万众瞩目的阿里巴巴集团上市计划, 将这个风险再次推到马云及其管理团队面前。然而, 一旦阿里巴巴IPO, 阿里巴巴的股东们, 手中持有的股票会因为上市变成普通股, 能够出售。如果出售, 针对这部分股票设定的关于投票权的约定就消失了, 因为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到这部分股票的公众股东未必会接受投票限制约定, 更何况世界上主要资本市场甚至不允许这种限制部分股东投票权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发行。原来阿里巴巴的股权分布就比较分散, 马云自己的持股比例在7%左右(加上阿里巴巴其它高管也就10%), 这么低的持股比例会因为上市而进一步被稀释。因而, 如果不做任何设计, 马云及其高管团队可能在阿里巴巴上市后, 迅速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马云选择了合伙人制度。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 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 合伙人

阿里合伙人制度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法律内容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又称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译为“Lakeside Partners”),该名称源自15年前马云等创始人创建阿里的地点——湖畔花园。阿里的创始人自1999年起便以合伙人原则管理运营阿里,并于2010年正式确立合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 仔细阅读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主旨是通过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核心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权益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然而,与其他在美上市的公司做法不同,阿里没有采取双重股权制度实现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而是通过设立一层特殊权力机构以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并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现有的控制权,这层机构就是阿里合伙人。因此,阿里合伙人虽然使用了合伙人这一名称,却与《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定义的合伙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根据2014年5月阿里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招股书,当时阿里合伙人共计28名;而后阿里于2014年6月更新了招股书,阿里合伙人减至27名,其中22人来自管理团队,4人来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其中两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管理职务),1人来自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调整,新增3名合伙人,总人数增至30人。阿里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数,名额将随着成员变动而改变且无上限,除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与其任职有关,一旦离职则退出合伙人关系。根据阿里的招股书、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开资料,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主要规定如下: 1、合伙人的资格要求:(1)合伙人必须在阿里服务满5年;(2)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3)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4)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此外,成为合伙人还要符合两个弹性标准: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及,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 2、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1)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的权利;(2)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会成员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数时,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其半数以上董事控制权;(3)如果股东不同意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的,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4)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离职,合伙人有权任命临时董事以填补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可视作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协商的结果,通过这一机制的设定,阿里合伙人拥有了超越其他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和任免权,控制了董事人选,进而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运作。 3、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阿里每年会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阿里在招股书中强调,该奖金属于税前列支事项。这意味着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将区别于股东分红权,股东分红是从税后利润中予以分配,而合伙人的奖金分配将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4、合伙人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合伙人委员会共5名委员,负责:(1)审核新合伙人的提名并安排其选举事宜;(2)推荐并提名董事人选;(3)将薪酬委员会分配给合伙人的年度现金红利分配给非执行职务的合伙人。委员会委员实施差额选举,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伙人委员会是阿里合伙人架构中最核心的部门,把握着合伙人的审核及选举事宜。 为确保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阿里还制定(做出)了以下规则和安排: 1、从规则上增加合伙人制度变更的难度

阿里合伙人制度

1.阿里巴巴合伙人的内容: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阿里巴巴集团管理层自行创立的独特的治理制度,通过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赋予合伙人提名董事长中大多数董事的权利,使合伙人获得了远远超出其持股比例的控制权。 最大的特点是控制权与持股比例不相关,即无视股权。 马云将阿里巴巴合伙人定义为: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文化的传承者以及股东。 2.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和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合伙 人制度的比较 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阿里巴巴管理层自行设立的一种 新型公司治理制度。而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制度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存在形式,而非企业内部的治理制度。 2、法律地位不同: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纽交所上市后,作为一家公共公司, 实行的公司治理制度符合上市所在地的法律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的合伙人制度是中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的,合伙人的权力和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他们在行使权力时也要履行义务 3、合伙人产生的方式不同:阿里是由合伙人团队中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在任 合伙人选举产生,获得的投票不得少于全体的75%,以一人一票形式提名。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合伙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甚至劳务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时自动产生,合伙各方共同签署合伙协议 4、人数限制不同:阿里合伙人制度对团队人数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人规模可以不断扩大。而我国对合伙人数有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要两人以上(含2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到50人 5、权力不同:阿里合伙人权力主要表现为合伙人提名权和半数董事会提名 权。阿里合伙人可以控制董事会,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核心管理层。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的权力大得多,因为他们本身就是企业的所有者,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决策权 6、责任不同:阿里合伙人需要积极地推动和提升阿里集团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并传承企业文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金额和期限出资。在经营过程中,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偿还企业全部债务(普通合伙人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3.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利弊

阿里合伙人制度完整版

阿里合伙人制度 2014年9月19日,随之在纽交所登陆,阿里巴巴(以下简称“阿里”)终于完成其举世瞩目的上市历程,从香港转战美国,围绕其合伙人制度的争议也终于尘埃落定。根据其于5月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提交的IPO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及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阿里维持15年之久并在2010年正式确立的阿里合伙人制度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法律内容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又称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译为“Lakeside Partners”),该名称源自15年前马云等创始人创建阿里的地点——湖畔花园。阿里的创始人自1999年起便以合伙人原则管理运营阿里,并于2010年正式确立合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 仔细阅读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主旨是通过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核心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权益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然而,与其他在美上市的公司做法不同,阿里没有采取双重股权制度实现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而是通过设立一层特殊权力机构以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并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现有的控制权,这层机构就是阿里合伙人。因此,阿里合伙人虽然使用了合

伙人这一名称,却与《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定义的合伙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根据2014年5月阿里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招股书,当时阿里合伙人共计28名;而后阿里于2014年6月更新了招股书,阿里合伙人减至27名,其中22人来自管理团队,4人来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其中两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管理职务),1人来自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调整,新增3名合伙人,总人数增至30人(合伙人信息详见附录)。阿里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数,名额将随着成员变动而改变且无上限,除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与其任职有关,一旦离职则退出合伙人关系。根据阿里的招股书、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开资料,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主要规定如下: 1、合伙人的资格要求:(1)合伙人必须在阿里服务满5年;(2)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3)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4)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此外,成为合伙人还要符合两个弹性标准: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及,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xx年9月8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纽约华尔道夫酒店开始上市的首次路演,按照计划,阿里巴巴将于18日完成路演,19日在纽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BABA”。阿里巴巴有望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上融资规模最大的IPO。此次阿里上市,除了超高的人气、亮 丽的数据、无限的预期外,最具争议性与话题性的,就是阿里巴巴与众不同的“合伙人制度”。用马云自己的话说,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建立的不是一个利益集团,更不是为了更好控制这家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是企业内在动力机制。”然而,马云的“合伙人理想”真 的可以成为百试不爽的通行证吗?面对阿里在港上市的巨大诱惑,香港联交所却对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坚决的说“不”,香港方面认为,持股10%左右的阿里管理层通过合伙人制度控制公司,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不利于对投资者的公平保护。对此,马云回应“我们不在乎在哪里上市,但我们在乎我们上市的地方,必须支持这种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毅然转道美国上市。从xx年阿里集团开始在管理团队内部试行合伙人制度;到xx年马云在阿里14周年庆时“高调”宣布合伙人制度建立;再到今天美国上市时, 阿里以法律文件对外公布,阿里的合伙人制度逐渐揭开了神秘的面纱。笔者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发表一些个人观点供读者参考:“阿 里合伙人”是一种特殊身份,并非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在中国或其他主要国家的合伙企业法中,普通合伙人是指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企业,并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伙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企业债务和责任不可推卸的责任人。根据阿里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描述,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虽然在文字和内涵上借鉴了这个概念,但实质上还是根本不同。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股东,虽然阿里要求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但是合伙人要在60岁时退休或在离开阿里巴巴时同时退出合伙人(永久合伙人除外),这与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能保持股东身份不同。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公司董事,招股说明书显示,阿里集团内部,董事会拥有极高的权力。阿里合伙人会议并没有取代董事会来管理公司,合伙人会议的主要权力是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权。也就是说,合伙人拥有人事控制权,而非公司运营的直接管理权。阿里的合伙人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阿里合伙人的职责是体现和推广阿里巴巴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至于财产经济责任,合伙人不是GP了,也就是说,阿里合伙人履职的责任主要是精神和身份层面的,没有具体财产赔偿责任。玄妙的“董事提名权”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到底有什么权力?其实说起来很简单,阿里巴巴合伙人拥有提名简单多数(50%以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专有权。表面上看,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拥有的仅仅是董事的提名权,而非决定权。但是仔细研究阿里巴巴的章程,不难发现其中暗藏玄机。根据阿里的官方资料,虽然合伙人提名的董事,需要得到年度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赞同票,才能当选为董事会成员;但是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被股东选中,或选中后因任何原因离开董事会,则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临时过

阿里巴巴公司管理制度(重编)范例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阿里巴巴公司制度范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9782阿里巴巴公司制度范例 Alibaba company system exampl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阿里巴巴集团今天正式宣布了已经在集团内部试运行三年有余的“合伙人制度”。这也是首次在官方层面确认,“合伙人”制度将会成为该公司在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传承方面的核心举措之一。 以下为马云的内容邮件: 阿里巴巴合伙人! 各位阿里人: 最近大家一定从媒体那里,听了不少关于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以及公司上市后控制权的报道。今天是阿里巴巴的14年周年庆,正好在这个有意义的日子,向大家汇报一下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情况。 14年前的今天,阿里巴巴18名创始人正式走上了创业之路。4年前,也就是阿里巴巴十周年庆的时候,我们宣布

18名集团的创始人辞去“创始人”身份,从零开始,面向未来。 人总有生老病死的那一天。阿里巴巴的创始人有各种原因会离开这家公司。我们非常明白公司能走到今天,不是18个创始人的功劳,而是他们创建的文化让这家公司与众不同。大部分公司在失去创始人文化以后,会迅速衰落蜕变成一家平庸的商业公司。我们希望阿里巴巴能走更远。 如果不出大的意外,我们公司将有机会参与并见证中国电子商务零售过十万亿那一天。但我们不希望成为一家只是能卖几万亿货的公司,我们希望自己能在未来的发展中,不断培养出无数的如同淘宝,支付宝,余额宝。。。那样的创新性服务和产品,更希望我们的生态文化能造就更多未来的牛XXX企业。这才是我们真正想要的! 怎样的制度创新才能实现我们的梦想呢从20xx年开始,集团开始在管理团队内部试运行“合伙人”制度,每一年选拔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人,作为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文化的传承者,同时又是股东,最有可能坚持公司的使命和长期利益,为客户,员工和股东创造长期价值。在过去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阿里合伙人制度 陈立 (浙江科技学院经管学院46) 内容摘要:2009年阿里巴巴准备在香港上市,其合伙人制度也由此在人们视线中引起了广泛是讨论,其实质上就是马云为了防止上市后自己在阿里的话语权被削弱而推出的方法,以马云为代表的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提名董事会半数董事的权利,并且如果遭到股东们否决,合伙人仍可以继续提名,直到董事会过半董事由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构成。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合伙企业制度。 关键词:合伙人制度、控制、背景、优点、缺点、启示 阿里合伙人制度产生有什么背景? 阿里巴巴的历史说明,股权融资是最贵的融资,它可能导致创始人失去公司控制权。公开资料显示,在2005年8月以前,马云及其创业团队一直是阿里巴巴的第一大股东,占47%股份;第二大股东为软银,约占20%;富达约占18%,其他几家股东合计约15%。2005年8月,雅虎以10亿美元加上雅虎中国资产,获得阿里巴巴39%的股份,当时马云很得意地宣告是阿里巴巴收购了中国雅虎。当时,雅虎的战略投资缓解了阿里巴巴的资金困境,并且在技术上支持了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各个产品线。据阿里巴巴与雅虎的投资协议,从2010年10月开始,雅虎的投票权增加至%,阿里巴巴管理层的投票权从%降为%,软银保持%的股份及投票权不变。同时,雅虎在阿里巴巴集团的董事会席位数量增加到两个,与阿里巴巴管理层的席位数相同。这预示着阿里巴巴管理团队有失去公司控制权的可能。为此,马云接连启动了“黎明计划”和“长征计

划”,试图提高自己和管理团队的投票权,并回购雅虎的股权。通过协议,让大批参与这两个计划的绝大多数股东放弃了投票权或和高管层投票保持一致。通过一系列复杂协议和股权回购计划,阿里巴巴集团总算稳住了因为当年过分股权融资导致的公司控制权风险。可是,今年万众瞩目的阿里巴巴集团上市计划,将这个风险再次推到马云及其管理团队面前。然而,一旦阿里巴巴IPO,阿里巴巴的股东们,手中持有的股票会因为上市变成普通股,可以出售。如果出售,针对这部分股票设定的关于投票权的约定就消失了,因为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到这部分股票的公众股东未必会接受投票限制约定,更何况世界上主要资本市场甚至不允许这种限制部分股东投票权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发行。本来阿里巴巴的股权分布就比较分散,马云自己的持股比例在7%左右(加上阿里巴巴其他高管也就10%),这么低的持股比例会因为上市而进一步被稀释。因而,如果不做任何设计,马云及其高管团队可能在阿里巴巴上市后,迅速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所以马云选择了合伙人制度。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主要内容: 1、目前,阿里巴巴合伙人共有30名成员,包括23名阿里巴巴集团的管理层和7名关联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层。其中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其余合伙人为暂时合伙人,其任期与任职相关,即在阿里巴巴

最新店长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

最新店长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 合伙人管理模式本质上讲是一个有灵魂、有信仰的组织,有了这样的组织就能够传承公司的文化。不能像传统公司,当公司创始人离开公司之后,公司就迅速的衰败下来。合伙人管理模式非常强调公司的文化传承。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合集,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1 文印管理规定 一、文印人员按公司规定按时打印公司相关文件。 二、公司禁止私自打印个人资料以及一切与公司无关的资料。如有违反,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三、文印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电脑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办公室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采集、输入信息以及时、准确、全面为原则。) 三、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任何人不得将信息载体带出公司。 四、办公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五、严禁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等做各种与工作无关事。 六、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一、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的采购部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领用时需在办公室登记。 二、各部门专用的表格,由各部门制定格式。 三、办公室用品用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四、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品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五、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 电话使用规定 一、公司电话为办公配备,原则上只得用于办公。 二、禁止员工为私事打电话。 三、联系业务时应尽量控制通话时间,降低费用。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公司该部门办公室、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

解密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解密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2014年9月8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纽约华尔道夫酒店开始上市的首次路演,按照计划,阿里巴巴将于18 日完成路演,19日在纽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BABA”。阿里巴巴有望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上融资规模最大的IPO。 此次阿里上市,除了超高的人气、亮丽的数据、无限的预期外,最具争议性与话题性的,就是阿里巴巴与众不同的“合伙人制度”。用马云自己的话说,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建立的不是一个利益集团,更不是为了更好控制这家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是企业内在动力机制。”然而,马云的“合伙人理想”真的可以成为百试不爽的通行证吗?面对阿里在港上市的巨大诱惑,香港联交所却对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坚决的说“不”,香港方面认为,持股10%左右的阿里管理层通过合伙人制度控制公司,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不利于对投资者的公平保护。对此,马云回应“我们不在乎在哪里上市,但我们在乎我们上市的地方,必须支持这种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毅然转道美国上市。 从2010年阿里集团开始在管理团队内部试行合伙人制度;到2013年马云在阿里14周年庆时“高调”宣布合伙人制度建立;再到今天美国上市时,阿里以法律文件对外公布,阿里的合伙人制度逐渐揭开了神秘的面纱。笔者从法律角度进

行分析,发表一些个人观点供读者参考:“阿里合伙人”是一种特殊身份,并非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在中国或其他主要国家的合伙企业法中,普通合伙人是指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企业,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伙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企业债务和责任不可推卸的责任人。根据阿里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描述,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虽然在文字和内涵上借鉴了这个概念,但实质上还是根本不同。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股东,虽然阿里要求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但是合伙人要在60 岁时退休或在离开阿里巴巴时同时退出合伙人(永久合伙人除外),这与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能保持股东身份不同。 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公司董事,招股说明书显示,阿里集团内部,董事会拥有极高的权力。阿里合伙人会议并没有取代董事会来管理公司,合伙人会议的主要权力是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权。也就是说,合伙人拥有人事控制权,而非公司运营的直接管理权。阿里的合伙人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阿里合伙人的职责是体现和推广阿里巴巴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至于财产经济责任,合伙人不是GP 了,也就是说,阿里合伙人履职的责任主要是精神和身份层面的,没有具体财产赔偿责任。玄妙的“董事提名权”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到底有什么权力?其实说起来很简单,阿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简析

导语:2014年9月19日,随之在纽交所登陆,阿里巴巴(以下简称“阿里”)终于完成其举世瞩目的上市历程,从香港转战美国,围绕其合伙人制度的争议也终于尘埃落定。 2014年9月19日,随之在纽交所登陆,阿里巴巴(以下简称“阿里”)终于完成其举世瞩目的上市历程,从香港转战美国,围绕其合伙人制度的争议也终于尘埃落定。根据其于5月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提交的IPO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及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阿里维持15年之久并在2010年正式确立的阿里合伙人制度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法律内容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又称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译为“LakesidePartners”),该名称源自15年前马云等创始人创建阿里的地点——湖畔花园。阿里的创始人自1999年起便以合伙人原则管理运营阿里,并于2010年正式确立合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 仔细阅读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主旨是通过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核心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权益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然而,与其他在美上市的公司做法不同,阿里没有采取双重股权制度实现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而是通过设立一层特殊权力机构以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并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现有的控制权,这层机构就是阿里合伙人。因此,阿里合

伙人虽然使用了合伙人这一名称,却与《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定义的合伙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根据2014年5月阿里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招股书,当时阿里合伙人共计28名;而后阿里于2014年6月更新了招股书,阿里合伙人减至27名,其中22人来自管理团队,4人来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其中两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管理职务),1人来自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调整,新增3名合伙人,总人数增至30人(合伙人信息详见附录)。阿里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数,名额将随着成员变动而改变且无上限,除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与其任职有关,一旦离职则退出合伙人关系。根据阿里的招股书、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开资料,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主要规定如下: 1、合伙人的资格要求:(1)合伙人必须在阿里服务满5年;(2)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3)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4)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此外,成为合伙人还要符合两个弹性标准: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及,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 2、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1)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的权利;(2)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会成员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数时,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其半数以上董事控制权;(3)如果股东不同意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的,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

阿里巴巴集团_湖畔合伙人制_的案例分析_邱威棋

阿里巴巴集团“湖畔合伙人制”的案例分析 邱威棋 (北京交通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44) [摘 要] 阿里巴巴作为互联网行业巨头所提出的“湖畔合伙人制”,是公司自治的重要创举。本文详细分析了“湖畔合伙人制”,以期在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提供一个解决互联网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公司治理路径。 [关键词] 湖畔合伙人;控制权;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 F27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8-7222(2015)01-0046-08 在资本市场日益发达的中国,现代公司的股权结构并不像改革开放初期时那样单一,无论是封闭公司还是公众公司,融资发展是大多数公司的必然选择。在新兴的互联网科技行业更是如此,在创始人团队创立项目之后,各阶段会有各种资本的注入,以保证对资金有大量需求的互联网项目的进行①,在其高速发展过程中,以创始人团队为控制人的公司控制权与资本方所享有的股权之间,就会存在一系列博弈。创始人在借用了资本的力量后,如何在持股比例低的情况下,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是以互联网企业为首的现代公司自治的重要课题。阿里巴巴作为互联网行业巨头,其所提出的“湖畔合伙人制”,是公司自治的重要创举。本文将详细分析“湖畔合伙人制”,以期在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提供一个解决互联网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公司治理路径。 一、阿里巴巴“湖畔合伙人制”的探索 在招股文件中,阿里用略带“文艺”的方式向美国人讲述他们的合伙人制:“自从1999年阿里创始人在马云的公寓聚集,他们就一直秉承着合伙精神。我们将这种精神视为成功的基础及为社会提供服务、让员工发展的能量源泉。2010年7月,为了让合伙人精神能够传承下去,成为阿里愿景和价值观的核心,我们决定构造自己的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与我们在《合伙企业法》下所理解的合伙人制度是不一样的。《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是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的个人或法人,而阿里巴巴所谓合伙人制度,是指在阿里巴巴集团内部,按一定规则,选举产生了“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收稿日期:2015-01-16 作者简介:邱威棋(1989—),男,四川省人,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2013级研究生。 ①互联网企业往往是长期项目,盈利期漫长,前期需要承担巨大的亏损,京东商城的公开资料表明,仅就2014年一季度,净亏损达37.95亿。马云的自传中表明,淘宝至少存在七年的亏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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