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6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号[2000]79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1]413号)要求,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主编的《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7-2000,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村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负责具

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4月12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413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吸取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乡镇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分级;4.乡镇集贸市场布点和规模预测;5.集贸市场用地;6.集贸市场选址和场地布置;7.集贸市场设施选型和规划设计;8.集贸市场附属设施规划设计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村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

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参编单位是:河北省村镇建设研究会、浙江省村镇建设研究会、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村镇建设研究

所、云南省村镇建设研究会新、疆自治区村镇建设研究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任世英、赵柏年、杨斌辉、孟祥书、寥先贵、丛树京、张铭彝、朱信义;参加人员:吴铁、丁家华、邹永安、丁伯昂、刘伟业、朱英杰、杨赋、李秀淼、尹庆祥、许晓燕、李光明。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进行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提高集贸市场建设的综合效益,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城乡市场经济,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县城以外建制镇和乡的辖区内集贸市场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

1.0.3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的部署。贯彻勤俭建设、节约用地、不占良田、方便交通、优化环境的原则,并应符合适用、经济、卫生、安全等要求。

1.0.4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应包括:依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集贸市场的布点和规模;在乡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中确定集贸市场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编制集贸市场的详细规划,为集贸市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提供依据。

1.0.5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乡镇集贸市场

在乡和县城以外建制镇的行政辖区范围内,定期聚集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

2.0.2 乡镇域

乡和县城以外建制镇的行政辖区地域范围。

2.0.3 镇区

县城以外建制镇政府所在地或集镇的建设规划区范围。

2.0.4 平集日

一年中一般情况下的集市日期。

2.0.5 大集日

节日和传统商品交易季节等特殊情况下,聚集人多、交易量大的集市日期。

2.0.6 入集人次

集日全天内参与集市活动的人次总数。

2.0.7 平集日高峰人数

平集日在集贸市场内人流高峰时容纳的人数。

2.0.8 平集日高峰系数

平集日高峰人数与入集人次的比值。

2.0.9 集贸市场用地

集贸市场专用的各项设施和通道占地面积的总和,不包括用地外兼为其他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等用地。

2.0.10 人均市场用地指标

集贸市场用地面积除以平集日高峰人数的数值(m2/人)。

2.0.11 行商

无固定营业地点的经商人员。

2.0.12 坐商

有固定营业地点的经商人员。

2.0.13 临时摊床

为行商临时使用,集市过后不存储贷品的摊位。

2.0.14 固定摊棚

为坐商使用,设有防护设施的摊棚。

3 乡镇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分级

3.0.1 乡镇集贸市场的类别,按交易品类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市场;按经营方式分为零售型和批发型市场,以及批零兼营型市场;

按布局形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市场;按设施类型分为固定型和临时型市场;按服务范围分为镇区型、镇域型和域外型市场。

3.0.2 以零售为主的乡镇集贸市场的规模,应按平集日入集人次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级,其规模分级应符合表3.0.2的规定。批发市场的规模应根据经营内容的实际情况分级。

表3.0.2 乡镇集贸市场规模分级

4 乡镇集贸市场布点和规模预测

4.0.1 县域乡镇集贸市场的分布应结合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确定其类别、数量和布点。

4.0.2 集贸市场的规划应根据市场的现状和市场区位、交通条件、商品类型、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其发展的趋势和规模。预测的内容应包括集市服务的地域范围、交易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入集人次和交易额、市场占地面积、设施选型以及分期建设的内容和要求等。

4.0.3 对于临近行政辖区边界和沿交通要道的乡镇集贸市场,在进行布点时,应充分考虑影响范围内区域发展经贸活动的需要。

4.0.4 乡镇集贸市场规模预测的期限应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镇区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5 集贸市场用地

5.0.1 确定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应以规划预测的平集日高峰人数为计算依据。大集日增加临时交易场地等措施时,不得占用公路和镇区主干道。

5.0.2 集贸市场的规划用地面积应为人均市场用地指标乘以平集日高峰人数。平集日高峰人数是平集日入集人次乘以平集日高峰系数。集贸市场用地应按下式计算:集贸市场用地面积=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平集日入集人次×平集日高峰系数

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应为0.8-1.2m2/人。经营品类占地大的、大型运输工具出入量大的市场宜取大值,以批发为主的固定型市场宜取小值。

平集日高峰系数可取0.3-0.6。集日频率小的、交易时间短的专业型的市场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宜取大值,每日有集的、交易时间长的、综合型的市场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宜取小值。

6 集贸市场选址和场地布置

6.1 市场选址

6.1.1 新建集贸市场选址应根据其经营类别、市场规模、服务范围的特点,综合考虑自然条件、交通运输、环境质量、建设投资、使用效益、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当现有集贸市场位置合理,交通顺畅,并有一定发展余地时,应合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进行改建和扩建。

6.1.2 集贸市场选址应有利市场人流和货流的集散,确保内外交通顺畅安全,并与镇区公共设施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6.1.3 集贸市场用地严禁跨越公路、铁路进行布置,并不得占用公路、桥头、码头、车站等重要交通地段的用地。

6.1.4 小型集市的各类商品交易场地宜集中选址;商品种类较多的大、中型的集市,宜根据交易要求分开选址。

6.1.5 为镇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市场应与集中的居住区临近布置,但不得与学校、托幼设施相邻。运输量大的商品市场应根据货源来向选择场址。

6.1.6 影响镇区环境和易燃、易爆以及影响环境卫生的商品市场,应在镇区边缘,位于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水系的下游选址,并应设置不小于50m宽的防护绿地。

6.2 场地布置

6.2.1 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应方便交易,利于管理,不同类别的商品应分类布置,相互干扰的商品应分隔布置。

6.2.2 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应利于集散,确保安全。商场型市场场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等的有关规定。

6.2.3 集贸市场的所在地段应设置不少于表6.2.3规定数量的独立出口。每一独立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5m、净高不应小于4m,应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的出口联结镇区道路

或公路。出口的总宽度应按平集日高峰人数的疏散要求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0.32m/百人。

表6.2.3 集贸市场地段出口数量

6.2.4 集贸市场布置应确保内外交通顺畅,避免布置回头路和尽端路。市场出口应退入道路红线,并应设置宽度大于出口、向前延伸大于6m的人流集散场地,该地段不得停车和设摊。大、中型市场的主要出口与公路、镇区主干道的交叉口以及桥头、车站、码头的距离不应小于70m。

6.2.5 集贸市场的场地应做好竖向设计,保证雨水顺利排出。场地内的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灾等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6 集贸市场规划宜采取一场多用,设计为多层建筑兼容其他功能等措施,提高用地使用效率。

6.2.7 停车场地应根据集贸市场的规模与布置,在镇区规划中统一进行定量、定位。

7 集贸市场设施选型和规划设计

7.1 市场设施选型

7.1.1 集贸市场设施按建造和布置形式分为摊棚设施、商场建筑和坐商街区等三种形式。

7.1.2 集贸市场设施的选型应根据商品特点、使用要求、场地状况、经营方式、建设规模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

7.1.3 集贸市场设施的选型,可采取单一形式或多种形式组成;多种形式组成的市场宜分区设置。

7.2 市场设施规划设计

7.2.1 摊棚设施分为临时摊床和固定摊棚。摊棚设施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摊棚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宜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摊棚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2)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卫生、防火、防震、安全疏散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3)应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水设施。

7.2.2 商场建筑分为柜台式和店铺式两种布置形式。商场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等的有关规定;

(2)每一店铺均应设置独立的启闭设施;

(3)每一店铺均应分别配置消防设施,柜台式商场应统一设置消防设施;

(4)宜设计为多层建筑,以利节约用地。

7.2.3 坐商街区以及附有居住用房或生产用房的营业性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镇区规划,充分考虑周围条件,满足经营交易、日照通风、安全防灾、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等要求;

(2)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对外联系顺畅,利于消防、救护、货运、环卫等车辆的通行;

(3)地段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4)应结合市场设施,购物休憩和景观环境的要求,充分利用街区内现有的绿化,规划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市场用地的4%。

8 集贸市场附属设施规划设计

8.0.1 集贸市场主要附属设施应包括上列内容

(1)服务设施:市场管理、咨询、维修、寄存用房;

(2)安全设施:消防、保安、救护、卫生检疫用房;

(3)环卫设施:垃圾站、公厕;

(4 )休憩设施:休息廊、绿地;

8.0.2 集贸市场主要附属设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8.0.2的规定。

表8.0.2 集贸市场主要附属设施配置指标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条文说明

前言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2000)经建设部2000年4月12日以建标[2000]7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

1 总则

1.0.1 集市贸易是我国乡镇物资交流的重要途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生产蓬勃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集贸市场建设迅猛发展,集市规模和建设投资不断扩大。

乡镇集贸市场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乡镇规划建设中是一项占地面积大、人流和物流多、对环境面貌有重要影响的公共设施。因此,科学地进行集贸市场地规划设计,对于节约用地、节省资金、改善交通、优化环境,对于规范市场建设和管理,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0.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县城(含县级市驻地)以下建制镇和乡的辖区内集贸市场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协调一致。县城以下建制镇与乡为同一层次的基层政权组织。但目前分属城与乡的两个领域,随着农村体制的改革,农村城市化的进展,乡建制向镇建制的过渡,从而避免因行政建制的变更而重新规划设计。

1.0.3 本条是编制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乡、镇集贸市场建设是乡、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要符合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的要求。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是衡量规划设计优劣的综合标准,在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中要全面贯彻勤俭建设、节约用地、不占良田、方便交通、优化环境等原则,并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卫生等要求。

1.0.4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是乡镇规划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

(1)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要调查各乡镇集贸市场的现状,理解附近地域的资源状况,分析生产生活的需求变化,依据县域集市贸易的发展需要,预测各乡镇集贸市场的发展前景,确定集贸市场地布点和规模。

(2)在乡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中,要配合镇区的用地布局,确定集贸市场用地的规模和选址。

(3)在编制集贸市场的详细规划中,根据人流物流的要求,组织交通,布置市场建筑和各项设施,为市场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提供依据和要求。

1.0.5 本标准涉及相关行业的多种专业要求。因此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除需要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要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本章内容是对本标准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以统一用词、同一词解,或将已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以利于对标准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1)统一用词、统一释义。将尚无统一规定的术语给予确切的名称和涵义。例如对规模变化的不同集日的定名,是将各地的不同名称,进行综合归纳,统一命名为“平集日”和“大集日”,并给予明确的涵义。

再如对表达集市规模的数值,在不同的部门和地区也不相同,如工商管理部门以交易额表示,建设管理部门以占地面积表示,而各地一般以赶集人数的多少表示规模的大小。综合上述情况,本标准确定“人集人次”作为表达集市规模的数值,既简单直观,又符合各地的习惯。

为了规划市场用地规模,本标准还提出了“平集日高峰人数”、“平集日高峰系数”、“集

贸市场用地”的名词及其涵义。

(2)对一些成熟的术语加以肯定。如“乡镇域”、“镇区”、“行商”、“坐商”等。

3 乡镇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分级

3.0.1 乡镇集贸市场从交易的品类、经营的方式、布局的形式、设施的类型、服务的范围等各方面显示出多样性。它与当地的物产资源、生产特点、生活习俗、自然条件、民族风情、经济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这些差异对于集贸市场地布点、规模、选址以及设施配置等方面都有直接影响。

(1)按交易的品类划分为综合型市场和专业型市场两大类。综合型市场经营多种品类、专业型市场则只经营其中的一或二类,甚至是某类中的一种产品。综合型市场经营的品类多,一般与本地生活、生产关系密切相关,但多是本地区的特色产品或传统经营产品,其影响范围大,有的销售至县外、省外甚至国外。

(2)按经营的方式划分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批零兼营市场。不同的经营方式对于市场布局、设施布置、建筑构成、面积大小等均有不同的要求。

(3)按布局形式划分为集中式市场和分散式市场。布局形式要结合当地的市场现状、镇区规划、交易品类与经营方式等情况,因地致宜地加以确定。小型集市一般多采取集中一处布置,大、中型集市则多采取分成几处布置,以利于交易、集散和管理。

(4)按设施类型划分为固定型和临时型。采取何种类型,应视交易商品的类别、经营方式的特点、经济发展的水平等因素而确定。

(5)按服务范围集贸市场可分为镇区型、镇域型、域外型。由于服务范围的不同,影响集市的规模、选址、布局、设施的确定。

镇区型系指集市贸易经营的商品主要为镇区内居民服务,如蔬菜、副食、百货等商品。

镇域型系指集市贸易经营的商品为镇区及本镇辖区服务,交易本地的产品和本地生产、生活所需的各类物品。

域外型集贸市场主要是为了乡镇域之外的县城、县际、省际或国际交易服务,集贸市场经营的商品多为本地区的特色产品,或传统经营的产品。

集贸市场的交易时间,各地也有很大差异,如五日一集,三日一集、隔日集、每日集等,也有的是早市、午市、晚市等每日的瞬时集,由于其经营时间的不同,也对市场的规划产生一定的影响。

3.0.2乡镇集贸市场的规模,按其平集日参与集市贸易的人次进行分级,其理由是:

(1)平集日是一年内大多数情况的集市日期,其特点是参加交易的商品和人数明显少于大集日(以当地习俗,逢年、过节、赶会、农闲等传统交易季节而定,进入市集的人次数倍于平集日)。因此,以平集日作为确定集市用地面集和各项设施规模的依据,利于节约用地,减少建设投资,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2)选择以“平集日入集人次”作为表达集市规模的数值,符合我国各地乡镇表达集市规模的习惯。较之以商品交易额或以市场用地面积表达集市规模,更具简明直观、易于操作的特点。

根据全国范围选取的六省区30个县范围内现状调查情况表明,集日进入集市的人次规模小的几百人、几千人,大的有几万人甚至二十几万人,相差达数百倍。这是因为影响集贸市场规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生产状况与生活水平、交通条件与辐射范围、交易品类与经销方式、历史传统与当地习俗、季节变化与交易时间等、因此为便于规划设计,乡镇集贸市场按平集日进入本乡镇集市的人次,划分为四级规模:小型≤3000,中型3001-10000,大型10001-50000,特大型>50000。确定上述规模分级规定的思路是:(1)集贸市场的规模分级与其服务范围符合目前多数地区情况。现状调查情况如下:表1 规模分级与服务范围现状调查

(2)适应不同地区的差异。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参加集市交易的人次规模将趋向稳定,交易逐渐经常化,市场趋向专业化,设施趋向固定化;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将会有较大的增长与提高。

(3)数值进级具有规律性,分级系列简明,大不封顶、小不封底,以适应各地的差异。

(4)以“平集日入集人次”表达集市规模分级数值的做法,适合于各类以零售为主及批零兼营的集贸市场,对于一些批发市场,其交易数额大,产品购销量大,而参与进入市场人数却不多的商品类别,入集人次则不是反映市场规模的标志。为此,本条特别规定了批发市场的规模应根据经营内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级。

4 乡镇集贸市场布点和规模预测

4.0.1 乡镇集贸市场的布点一般应在县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县域范围内各乡镇集贸市场的现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分析发展的趋势,预测其发展前景,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对集贸市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点,包括配置的数量、市场的类型、规模及服务范围等。

(1)根据商品流通要求,从生产点至消费点流向出发,相应考虑行政区划的因素,合理进行县域集贸市场体系分布的规划。

(2)布点均匀,距离适当,方便购销,避免同类、同级市场过于靠近重复设置。

(3)结合集贸市场现状、尊重传统习俗,根据发展需要,对现有的市场进行调整完善。

(4)适应经济法发展要求,选择位置适宜、交通便利、条件良好的地点,建设新的集贸市场。

1.0.2 关于乡镇集贸市场发展规模的预测,要在做好现状集市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影响集市规模的因素,充分考虑集市发展的优势和制约条件,预测发展的趋势,确定集市的发展规模。

集市现状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集市的历史沿革、经营品类、产销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状况、集市规模、交易特点、成交数额、集散方向、交通条件、管理机构及存在问题等。

集市规模一般涉及以下内容:

(1)平集日的集市时间、入集人次、购物平均停留时间、在集平均人数、在集高峰人数。

(2)大集日的集市时间、入集人次、购物平均停留时间、在集平均人数、在集高峰人数。

集市规模的现状统计,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1)入口统计法:可以测得入集人次。如分时统计进出集市人数,还可求得购物平均停留时间、在集平均人数与高峰人数。

(2)地段抽样法:以不同典型地段人数的平均值及高峰值乘以集市总面积与该地段面积之比值,可求得在集人数的平均值与高峰值。

(3)摊位抽样法:以各种摊位前的人数的平均值及高峰值乘以摊位数,可求得在集人数的平均值与高峰值。

集市发展规模涉及的因素,包括:集市影响范围的地域面积与人口数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水平与增长速度;生产、消费、中转商品的品种、数量、流向与交通运输工具等。

4.0.3 本条指出了集贸市场的服务范围,对于具有商贸传统地区的乡镇,特别是地处临近县界、省界、国界及交通干线时,其布点要充分考虑影响范围地区经贸活动的特点和发

展需要。

4.0.4 规定了乡镇集贸市场规模预测的期限应与相关规划期限协调一致。

5 集贸市场用地

5.0.1 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是以平集日在集高峰人数估算集贸市场所需的用地面积,大集日可采取选择临时场地的措施,以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规定了大集日选用临时场地时,不得占用公路和镇区主干道,以免阻塞交通和对镇区的干扰。

5.0.2 平集日高峰人数=平集日入集人次×平集日高峰系数,在集高峰系数为平集日高峰人数与入集人次的比值。依据各地调查资料,在集高峰系数一般为0.3-0.6。系数的取值可根据现状集市的调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予以确定:

(1)集市日期的频率:五日一集时系数较大,每日有集时系数较小。随着经济的发展,将逐步发展为每日集,入集人次将会减少。

(2)集日经营的时间:交易时间长者系数较小,短者系数较大。

(3)经营品类的多少:综合型市场系数大,专业市场系数较小。

(4)经济发展的水平:经济发达地区系数较小,欠发达地区系数较大。

(5)人均购物的时间:购物时间长系数较大,购物时间短系数较小。

集贸市场的用地面积=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平集日高峰人数。人均用地指标可选用0.8-1.2m2/人。这一用地指标是调查各地市场的现状,分析典型市场规划设计实例得出的。指标的取值可根据现状集市的调查,综合考虑以下情况予以选定。

(1)经营的品类占地较大,宜取大值。

(2)场地设施以固定型为主,宜取小值。

(3)大型运输工具多,宜取大值。

(4)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宜取小值。

(5)不同品类的专业市场,可参照表7.2.1的指标予以适当增减。

上述两式合成计算,公式为:

市场用地面积=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平集日入集人次×平集日高峰系数

6 集贸市场选址和场地布置

6.1 市场选址

6.1.1 本条说明新建集贸市场的选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现状是发展的基础,市场建设首先要考虑合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根据发展的需求进行改建和扩建,以节约资金,加快建设。对于现有少数集贸市场,存在着妨碍交通、不利安全、影响环境或部分经营品类的选址不当时,要根据镇区规划的要求,选址新建市场,或部分品类迁出原址兴建专业市场。

6.1.2 集日人流货流量大,市场选址要组织好交通集散,以保证镇区内部和对外交通便捷顺畅。由于参与集市贸易的人员也要使用镇区的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化、娱乐等项设施,因此市场位置要同上述设施联系方便。

6.1.3 集贸市场位置要避免干扰对外交通,确保安全与通畅。参照我国城市交通管理要求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集贸市场和附属设施不能跨越公路、铁路进行布置,也不能占用公路、桥头、码头、车站等交通地段内的用地。

6.1.4 本条说明不同规模的集贸市场,在选址时要遵循的一些规律,以方便交易、利于管理和组织交通。

6.1.5 本条文说明不同经营类别的集贸市场,在选址时要遵循的规律,以方便居民使用,减少对镇区的干扰。

6.1.16 本条针对影响镇容景观,环境卫生及易燃易爆商品的交易市场,作出了市场选址的规定。

6.2 场地布置

6.2.1 为方便交易、利于管理,本条提出各类交易商品要分类分段进行布置,以缩短购物的时间和行程,并利于市场整齐有序和维护市场秩序。为此,要根据商品的购销情况进行选位。销售量大、购物人多、挑选省时的商品,宜布置在处入方便的地段;购物人少、挑选费时的商品,宜布置在相对僻静的地段;而一些大件商品则宜选在相对独立、利于搬运的地段。

6.2.2 场地布置要利于集散,确保安全,对于商场型市场建筑的规划设计同时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3 市场所在地段的布置应满足集散的要求,确保灾害发生时的紧急疏散和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集贸市场的规模规定了出口的数量(表6.2.3)和每个出口的最小宽度和净高;规定了疏散的方向,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要求规定了安全疏散出口宽度指标,以具体计算集贸市场出口总宽度。按本条的规定我们对不同规模的集贸市场进行了疏散时间的验算如下:

疏散时间的计算公式

式中T—疏散总时间(min);N—疏散总人数;A—单股人流通行能力(40人/min);

B—出口可通过人流股数(每股人流宽度按500-600mm计算,600mm为单人携带物品宽度)。

疏散时间验算结果见表

表2 集贸市场安全疏散时间验算表

尚书验算结果表明,小型市场疏散时间在3min以内,中型市场在6min以内,大型市场在10min以内。本标准符合国内外关于安全疏散时间的要求,并与我国现行的规划设计的安全疏散时间标准基本一致。

6.2.4 为保证市场内外交通的顺畅,场区内部道路走向要求便捷,避免布置回头路和尽端路。同时,规定市场出口前方要设置宽度大于出口、向前延伸不小于6m的人流集散场地,该地段也不能停放车辆、设摊或占作它用。对于中型以上规模的市场出口还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规定了与镇区主干道的交叉口及桥头、车站、码头不应小于70m的要求,以避免交通阻塞。

6.2.5 规定了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中要做好竖向设计,顺利排出地面水,以保证使用要求。场地内的道路、各排水、电力、电讯、防灾等的规划设计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6 本条说明集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根据本地情况采取适宜的节约用地措施。如:采取一场多用的做法,非集日市场场地兼作其他功能;可设计为多层市场或多功能建筑,上层作其他用途等。

6.2.7 本条说明集贸市场出口附近分别设置不同车种的停车场地,以利于分类存放和管理。此项工作要同镇区规划协调一致。

7 集贸市场设施选型和规划设计

7.1 市场设施选型

7.1.1 本条将市场设施分为三种类型,是按市场设施的建造特征、布置形式加以划分的。

(1)摊棚设施:是设有营业性摊位和防护设施的市场,摊棚设施分为行商使用的临时摊床和坐商使用的固定摊棚。

(2)商场建筑:是在建筑内布置的集市,采用柜台或店铺的形式,设有固定的摊位。

(3)坐商街区:是指每个坐商设有独自出口的店铺建筑群体。在通常情况下,建有居住或加工用房,如“下店上宅”、“前店后厂”式的街区。

7.1.2 市场设施的选型涉及多种因素,要根据当地情况考虑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加以确定。

7.1.3 市场设施的形式,要根据集市贸易的具体使用情况,可以采取单一类型或多种类型分区设置。

7.2 市场设施规划设计

7.2.1 摊棚设施根据其使用情况和布置形式分为临时摊床和固定摊棚。表7.2.1规定了摊棚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对于不同的经营品类的摊位面宽、摊位进深、购物通道宽度、摊位的占地指标和容纳人数、人均占地等均规定了标准。

摊位面宽:指每个摊位沿购物通道方向的尺寸;

摊位进深:指每个摊位垂直于购物通道方向的尺寸;

单侧摊位:指通道的一侧布置摊位;

双侧摊位:指通道的两侧布置摊位;

摊位容纳人数:包括售货员人数(一般一个摊位为1-2人)以及在摊前选购、参观、管理及路过的总人数。

人均占地指标:为规划设计各类物品交易场区的人均用地计算指标。

表7.2.1中所列数据系根据典型市场调查和各地的建议数字以及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综合计算,并经部分试点规划建设用验证而确定的。

(1)表中分为七大类商品,使用时要结合具体商品取值。依据当地情况,考虑商品尺寸、数量、容器、包装、堆放、周转等情况,在体大、量多、顾客多的情况下宜取大值。若不同品种的少量货品需要同时布置时,其摊位进深和通道宽度宜采取相同数值,其摊位长度可取不同数值。

(2)表中所列均为零售方式需要的数值,如为批零兼营,则需根据批发部分所需的仓储面积是否设在场内的因素加以调整。

(3)通道宽度的数值,在建材、家具、废旧物品的类别中,已考虑了少量购物车辆进出的因素。

(4)要结合当地情况和现状的典型地段或摊位的调查,同表中摊位容纳人数比较,选定人均占地指标。

(5)市场内共用的通道指市场内设置的连接市场出入口及各分区的通道。

(6)大中型兼有批发业务的市场,还应考虑设置仓储设施。

7.2.2 商场建筑的规划设计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的有关规定。尽量采用多层建筑,以节约用地。同时,摊位要设施启闭和消防设施,以保障安全。

7.2.3 坐商街区以及附近有居住用房或生产用房的经营性建筑的规划设计,要按不同部分的建筑要求,除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同时还提出了一些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

8 集贸市场附属设施规划设计

8.0.1 列举了集贸市场需设置的主要附属设施。包括市场内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环卫设施和休憩设施。

市场外兼为乡镇其他机构和居民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如邮电、银行、旅馆、饭店及停车场地等。这些公共服务设施也要在镇区规划中考虑集贸市场的需要予以定量、定位、使之协调配合。

8.0.2 表8.0.2中规定了各项附属设施配置的数量和所需的建筑面积,并给予一定的幅度,以便结合各地情况加以确定,保证附属设施与市场建设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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