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规[2010]243号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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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责任。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强化服务、依法对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建筑市场等监督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施工合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的原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区管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其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指导。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承包人和从事房地产开发、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的发包人,可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以企业为单位设置合同管理机构,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内部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相应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能力。

第二章施工合同条件审查和施工合同订立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对拟签订的施工合同主要条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二)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合同价款的计取依据、支付方式等条件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三)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方式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政策规定;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是否违规采用无限风险。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述内容有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八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当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人应当是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接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所承接的工程项目需要的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必须以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形式指定联合体中的某一成员为本联合体的牵头人,代表本联合体负责施工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九条依法实行招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下达开工令的工程)之前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订立各类施工合同,推广使用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推广使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施工合同文件一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

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以及双方的工程担保文件等均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的约定:

(一)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要求,工期目标及工期调整的要求;

(二)工程计量和计价依据,合同价款及其支付结算、调整要

求及方法;

(三)工程分包的内容、范围、工程量及要求;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标准;

(五)工程洽商、变更的方式和要求;

(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七)竣工结算与竣工验收;

(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具体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三)人工、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的承担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分摊办法;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或数额)、预扣及返还方式和时限;

(六)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保险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限和使用要求;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励和索赔办法;

(八)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实现与否的奖励和

索赔办法;

(九)与履行施工合同、支付施工合同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款的内容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税率、汇率的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四)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由成本加酬金两部分组成,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成本、酬金的组成内容。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调整超过一定幅度时合同总价是否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期定额和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关于工期的要约与承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合理工期。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索赔、费用计算等事项。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和相应的措施费用进行明确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事项,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应当按规定足额计取,单独拨付,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并在施工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以让利作为竞标和施工合同谈判的条件。

第十九条书面施工合同订立后,由于设计变更、设备材料未及时供应、停水停电以及其他因素等引起的工程量或施工条件变化,而造成工程价款变化,且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涉及或者界定不清晰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协议;因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或反索赔。

补充协议和索赔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除上述应当情形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二十条书面施工合同订立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故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解除施工合同协议。原施工合同解除之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不得进行招标。

第三章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施工合同审查备案制度。承包人应当自书面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将施工合同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书面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及工程建设、中介咨询服务廉洁协议书;

(三)招标文件(包括预算控制价及其电子数据);

(四)中标通知书;

(五)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

(六)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制件,并核验原件;

(七)拟实行分包的,还应当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只需提交本条第(一)、(二)、(六)、(七)项所述资料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及其电子数据(本条所述电子数据均以光盘作为媒介)。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办理分包合同备案的人员,必须持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

(二)中标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分包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制件);

(五)分包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施工企业订立的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七)武汉地区建筑业分包施工企业登记证(复制件);

(八)总承包、分包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订立补充合同、变更协议或者解除施工合同协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正、副本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数据是否一致;发包人与招标人是否一致,承包人与中标人是否一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内容;工程价款约定条款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内容的要求;施工合同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期的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工程质量方面的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本

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双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对等;发包人、承包人是否盖章、签字,合同订立日期填写是否完备,委托签订施工合同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

(四)工程实行带资建设的,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就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五)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六)有无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条款;

(七)有无违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款。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按上述内容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在施工合同备案表和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并出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内容和资料后,再行办理备案。

第四章施工合同履行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按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履行施

工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专款专用;按时结算并优先支付劳务费;组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分包工程;监督分包人按规定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确保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和目标实现;检查发包人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当按规定及时对变更事项或调整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确认相应的变更工程价款,需要订立协议的还应当订立补充变更协议。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本条所述变更事项或调整内容涉及工程造价签证的,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范围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监理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对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实施控制,发现发包人、承包人有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发现承包人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的,应当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其改正,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7日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具备自行审核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反馈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发包人不具备自行审核条件的,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应当以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并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者协议和索赔文件等为依据,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确认并签章后,在发包人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二)武汉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表;

(三)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指标表;

(四)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五)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监管通知书;

(六)施工许可证(复制件);

(七)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及其电子数据(复制件,电子数据媒介为光盘);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索赔文件及签证文件(复制件);

(九)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复制件,电子数据媒介为光盘);

(十)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复制件);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以上资料中,要求提交复制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已经提交的可不再提交。直接发包工程不需提交第(九)项内容。

第三十一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和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踏勘。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

(二)竣工结算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

(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竣工结算文件经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备案,并核发?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当事

人进行改正后,再行办理备案。

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分别负责其受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时,被监督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发包人、承包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履行施工合同的主体,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备案和分包办证情况;

(三)保障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的措施落实情况;

(四)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拨付、调整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发包人、承包人的

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工程管理资料的符合情况;

(三)监理单位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发包人、承包人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保障安全施工的标准和措施落实情况;

(二)安全防护费的拨付、调整和使用情况;

(三)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发现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符合?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7?248号)中的记录和公布情形的,予以记录和公布: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不按规定订立总、分包书面施工合同的;

(二)承包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总、分包施工合同备案的;

(三)发包人、承包人在备案的书面施工合同以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四)发包人、承包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备案,或者解除施工合同不订立解除合同协议或办理备案而与第三方订立施工合同的;

(五)工程发生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时,发包人不按规定及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或者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六)发包人不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者结算价款,或者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七)发包人不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拨付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用的;

(八)承包人不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

(九)发包人、承包人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有关监督检查资料的;

(十)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限制其招标、投标或者承揽新的工程,并按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

(一)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工程的;

(二)因恶意拖欠工程价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限制招标、投标或者承揽新的工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施工合同备案的信息和施工合同履行的数据具有保密义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发现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由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施工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工程建设行政监督检查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相关的表彰评优活动,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为依据。

第六章施工合同争议解决

第四十六条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

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发生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时,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调解纠纷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53号

定企业标准和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内容,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隔离带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隔离带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居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将外墙保温工程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第十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可以报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外墙保温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 第十二条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单位应成套采购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材料做出技术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供应商并应对从事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五条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应有完善的系统设计、施工和监理技术方案,并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应严格执行标准、规程构造要求,并增加机械锚固措施,锚固件应可靠锚入基层墙体。塑料锚栓和塑料胀锚螺钉在混凝土和砖墙内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30mm,在加气混凝土砌块砖墙内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40mm,锚固件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小于0.8kN,现场应作拉拔试验检测。

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索引号:000042021/2012-0044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办公室入库日期:2012-11-13 发文日期:2012-11-13 文号:武城建规〔2012〕160号 名称: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学工业区)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道路建设单位,各管线建设(权属)单位,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现将《武汉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武汉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为大力推进城市管线工程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减少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线的损坏,保证管线工程归档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提高城市管线保障能力,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建设,是指新建城市管线、管线升级改造和提档扩容、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等工程建设活动。 一、项目前期 (一)道路项目前期研究 市城建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城市基础项目库等编制下发道路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对下年度拟新开工城建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并统筹考虑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

(二)道路建设项目立项 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道路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含有与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的内容,并到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审批部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三)道路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1、拟施工区域既有管线情况调查 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分布情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相关测量测绘单位查询,或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2、管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及管线规划条件提供给各相关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征求、收集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的同步建设需求意见,并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形成包括管线综合的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批,防止同步建设规划方案中出现管线工程漏项掉项问题,解决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技术标准和相互关系问题。 (四)规划许可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道路建设单位或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管线建设单位凭经批准的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管线工程规划条件分别取得各自专业的管线工程规划红线。 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二、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

武城建〔2011〕107号市城建委关于设置工程竣工标志牌的通知8-25_(1)

武城建〔2011〕107号 市城建委关于设置工程竣工标志牌的通知 市、区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设置永久性竣工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标志牌的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标志牌的时间 全市(包括远城区)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 三、标志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志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 —1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以及各单位项目责任人姓名。标志牌尺寸见下图(单位:mm),字体采用宋体,不得擅自更改。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永久性材料,标志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标志牌的制作及安装 标志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志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一般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及厂房一般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 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其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2 —

承担。标志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标志牌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提出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应检查标志牌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改正。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3 —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时间::2014-02-15 栏目:建筑周边编辑:建筑质检员点击:1980 次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文号:武城建〔2013〕269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墙改与节能办)、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自2010年以来,无机保温砂浆和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建筑保温浆体材料(以下简称“保温砂浆”)已在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工艺难以控制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市城建委结合工程应用实际需要,大力推广保温隔热板材和墙体自保温技术,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保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研究,现对《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设计。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施工单位在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系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对从事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变更。 八、其它保温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仍执行《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 九、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应加强建筑保温材料使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并在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民用建筑保温工程质量。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

武城建〔2010〕276号 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城建〔2010〕276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质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文)的精神,近期我市针对建筑工程钢筋使用情况开展了多层次的专项检查工作。为督促前期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钢筋加工行为,加强钢筋加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城建委建管办主任夏平任组长,市城建委质安处处长邱济彪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建筑质监站程玉平、副站长郑祥斌、彭青顺、肖孟等同志组成。下设六个检查专班,由市、区建筑质监站选派业务骨干组成。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结构在建的建筑工程,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的公共建筑和30层以上的住宅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建筑工程用钢筋是否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标准采购、使用合格钢筋。 (二)建筑工程用钢筋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并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账;进场钢筋力学性能及重量偏差复试是否合格。 (三)建筑工程用钢筋确须委托外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审核了钢筋外加工企业的资质等相关情况;是否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并建立相应台账;进场复试是否合格;外加工钢筋成型后,在进场使用前,其钢筋直径和力学性能检测是否符合要求。 (四)建筑工程用钢筋是否按进场批次进行了见证取样检测。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 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武城建[2010]42号

武城建[2010]42号:市城建委关于加强人工挖孔桩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段时期,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连续发生了多起死亡多人的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如2009年10月21日白沙洲大道快速通道工程发生一起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2010年2月5日新洲区江北雅苑职工住宅楼工程发生一起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经调查发现,现场违规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教训十分深刻。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再次紧急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凡是人工挖孔桩施工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现场已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的,要对施工安全措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整治,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必须重新进行审查认证。各工程项目部要将排查整治情况和重新审查认证情况报工程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复工。 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中原则上禁止采用人工挖孔桩。对因特殊工程需要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必须符合市城建委武城建[2009]9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证。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尤其是当前已临近春节,要提高思想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制定并落实好各项措施,扎扎实实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市、区建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施工项目要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无证施工项目要予以严厉处罚;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降低资质、暂扣吊销证照、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限制招投标等处罚。 三、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的责任,积极参与并协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企业要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等有关规范标准,不断改进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同时,要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最大限度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监理单位要强化现场安全监理,严格旁站监理制度和审查签字制度,及时查处并督促施工企业整改隐患。 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

武城建〔2013〕139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 知 武城建〔2013〕139号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应用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比例应达到30%以上。 (二)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三)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 (一)建设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种类,设计内容和要求,可再生能源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5034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GB50366)、《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按照图纸和质量规范要求安装到位。监理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可再生能源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等内容;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能效进行测评,并由检测机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作为验收和备案依据。 (六)选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和产品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并经市城建委备案的产品和技术。 三、落实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应用的管理职责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武汉东湖高新区

东湖开发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办事指南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编印

一、工程报建 (一)受理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六楼联合办公中心建设管理局窗口,电话:67880729 (二)报建范围:凡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建设单位(建房人)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三)申报资料: 1、东湖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1式6份)。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 3、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 4、工业项目核准文件或相关部门认证工业项目文件(工业项目)。 (四)办理程序: 1、登陆“武汉建设网”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工程报建”链接,按提示获取企业登录号及动态密码。 2、登陆“武汉建设网”进入“工程报建”,输入登录号及密码,填报工程报建表后点击“网上提交”,打印6份并加盖公章。 3、提交工程报建表7日内(逾期系统自动删除,须重新申报)携带上述工程报建表和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到报建受理窗口审查,资料齐全并与报建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收取资料批准报建手续,由报建员盖章及上网发布报建信息,并告知相关事项。 特别提示:报建时获取的登录号末尾加“A”(大写A),使用“111111”(6个1)的默认密码,可以登录“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进行后续招标手续网上操作。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工程报建告知事项 1、施工许可前置审查事项 (1)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 (2)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 (3)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业项目) 2、施工许可前置管理事项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城建规20143号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 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XX)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____ 年1月15 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 万元(含)以上、5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 1 / 17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 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 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认可。第二章合理定价抽取法 第六条合理定价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招标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参

武城建〔2011〕187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城建…2011?187号 市城建委关于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21号)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其中, 市城建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5项(见附件1),市城建委调整作为日常性监管工作事项13项(见附件2),市城建委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和日常性监管工作事项18项(见附件3), 市城建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4项(见附件4)。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1 —

的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向各区(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和监管事项如下: (一)向七个中心城区下放行政审批和监管事项的范围: 1、层数32层以下、高度100米以下、深基坑地下室不超过2层且深9米以内、跨度小于30米(以上均不含32层、100米高度、9米深度、30米跨度,以及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城市次干道、支路、道路综合整治和背街小巷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区统筹建设的区级工业园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建设限价安置商品房等)和城中村改造配套的还建房建设项目。 (二)远城区和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行政审批和监管。 上述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18项审批和日常性监管事项,按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由各区(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开发区)对行政审批范围内的事项全权负责,并接受市城建委的监督检查。 —2 —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文)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城建〔2012〕7号 各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建委组织制定《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将《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城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为挖除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地下结构处的土方,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施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加固、挖土与回填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项目,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管理等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基坑工程相关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委对区属的基坑的管理工作有督办、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从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专家库由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基坑工程的管理,应遵循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验收的程序。 第七条基坑工程应进行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提倡基坑工程项目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第九条推广信息化监控系统的应用,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进行自动监测、动态分析、分级报警。 第十条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坑工程管理程序,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坑工程进行检测、监测和安全风险管理。

武汉市最新竣工备案告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1]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0〕211号 委直属建管各单位,各区建设局、质监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是否按通过审查的设计图纸及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予以确认,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工程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住宅工程已按规定组织分户验收,且合格。 (九)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 —

武城建规〔2012〕259 号: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2〕259 号: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及其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二、公示内容 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巡查和各类安全检查督查中,企业的安全管理情 —1 —

况,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 (一)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被安全监督机构连续三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的,或者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或者被实施罚款的相关信息。 1、建设单位未协调、明确工程项目其他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未协助或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 2、施工企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不落实,未建立执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制度的。 3、专业、劳务分包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违规作业造成安全隐患的。 4、监理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有效开展安全巡视检查或对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严格认真审查和检查验收,致使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 5、建筑起重机械(含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相关单位未履行备案登记、安拆告知、使用登记、检查验收、维修保养责任的。 6、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 7、工程项目发生非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的。 8、其他违规行为。 (二)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安全检查、督查中,被通报表彰或批评的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 (三)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的安全活动和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良好信息。 —2 —

武城建〔2012〕13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城建…2012?13号 市城建委关于2011年度全市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2011年,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治理等工作,顺利地完成了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但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汲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现就2011年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简要情况 (一)2011年3月29日,汉南区博学阳光城工程A栋工地在拆除十二层电梯井内剪力墙模板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

成两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武汉市博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武汉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武汉永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二)2011年6月12日,八一路延长线(卓刀泉北路-鲁磨路)工程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BT建设单位为武汉中冶南方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武汉飞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三)2011年6月30日,汉阳区绿地新都会E地块工程8#楼工地在吊运钢筋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为绿地地产集团武汉臵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武汉亨发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2011年7月23日,江汉区南国北都城市广场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武汉北都商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武汉盛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五)2011年9月3日,黄陂盘龙城开发区美景天城三期工程C区2#楼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工程

武城建〔2009〕9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城建…2009?9号 市城建委关于严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10月21日至22日,我市建设工程连续发生了两起安全事故,共造成三人死亡。10月21日白沙洲大道快速通道工程加长段主通道K50米处支护桩工地发生一起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10月22日东风阳光城丹桂苑工程7号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全 —1 —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部门要以上述两起事故为鉴,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安全生产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严防事故。为防止类似“10.21”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的再次发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在此重申: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中原则禁止采用人工挖孔桩,以杜绝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因特殊工程需要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于地质条件采用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无法施工的; (二)由于交通不便利或施工场地的限制,采用各种措施后,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机械设备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采用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要将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可行性报告、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等材料报市审查办审核认证;完全符合人工挖孔桩条件,且—2 —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城建规20143号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xx)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____年1月15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1 / 17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认可。 第二章合理定价抽取法 第六条合理定价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招标工

武城建规[2014]3号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号:3 发文年度:2014 类别:文件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15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

武城建[2010]292号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

武城建[2010]292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确保《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我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架体垮塌等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安全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专业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维护、拆卸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外地来汉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经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三)必须具有本单位自主研发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产品,并在武汉市取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备案证》; (四)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 (五)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公、维修、堆放场所等设施条件; (六)安装维护的所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装置、升降机构等产品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应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论证,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后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 四、安装前,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武建[2008]第142号)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工程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告知书;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备案证明; (三)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专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审核签字后的专项施工方案; (六)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以及安全协议书。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成后,专业分包单位必须进行自检,总承包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提升或下降前,专业分包单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提升或下降完成后,应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组织联合验收。 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专业分包单位应按照定期维护保养计划,配备专业人员定期维护保养。 八、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人员,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九、专业分包单位应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武城建[2009]87号)规定,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凡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按规定停止在本市承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使用工程。 十、建设单位应参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方案审核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十一、监理单位应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列入监理计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架体升降作业时应实行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及时排除,整改后的脚手架应重新验收。对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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