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白条花呗贷款的法律关系浅析

信用卡白条花呗贷款的法律关系浅析
信用卡白条花呗贷款的法律关系浅析

信用卡、白条、花呗、贷款的法律关系浅析(一)一、信用卡、白条、花呗与贷款对标:

二、信用卡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卡行的基本义务是为持卡人的消费处理清偿事务,而持卡人的基本义务则是向发卡行偿还发卡行代其支付的费用,这种权利义务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质,双方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这也符合大多国家和地区对于发卡行和持卡人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如德国通常认定其为“事务处理契约”,我国台湾地区认为系委任契约,其名称与委托合同虽异,但基本性质相同。

依委托合同法律性质,发卡行必须依照持卡人的指示为其支付消费款项,在信用卡业务中,持卡人的指示就是持卡人在签账单上的签名,发卡行必须审查签账单上的签名是否为持卡人的签名。对持卡人而言,只要发卡行尽到审查义务,依照形式上有持卡人签名的签账单对外付款,持卡人即负有偿还的义务。

发卡行除了为持卡人的消费处理清偿事务外,还须提供一定数量的特约商户供持卡人签账消费。因为接受刷卡的特约商户的多少是持卡人选择信用卡发卡行的最主要的原因,发卡行只有让持卡人可以在其所属的特约商户使用信用卡签账消费,才能达到信用卡使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使用合同,性质上属于具有完成一定结果即承揽性质的事务处理契约。

发卡行与持卡人除具有委托合同性质外,还有消费借贷的关系,因此信用卡使用合同系委托合同与消费借贷的混合契约。对此问题,应依信用卡使用合同的约定而定。如果持卡人在缴款截止日内须将应付账款全额给付发卡行的,则发卡行依指示支付款项属于处理委托事务而代垫费用,持卡人按时将应付账款给付发卡行属于偿还必要费用,

当事人间除了委托合同外并不当然发生消费借贷的法律关系。如果持卡人选择以循环信用的方式缴款,在当期缴款截止日前只缴清最低应缴额,剩余未缴款项可以依合同约定延后付款的,则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才发生消费借贷的法律关系。

三、京东白条: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建议关注白条的创新意义:“京东白条的确还是有创新意义的。毕竟是通过互联网来进行消费与支付,很有效地扩大了消费种类。

京东商城和客户之间是销售合同关系。

(一)信用赊购服务:指京东网站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根据京东所提供的“先购物、后付款”的信用赊购方式的平台服务。“赊购方式付款”指用户在京东消费时,可依据京东平台规则及相应申请流程,享受由京东提供的相应的延后付款或分期付款的付款方式。

(二)白条:是信用赊购服务的营销推广名称,京东可根据法规和营销推广的实际情况对该名称进行调整。

(三)赊购:赊购是指购买者凭借自身的信用,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是“赊销”的对称。

京东白条与信用卡的消费不同。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物,京东对于货物本身是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即“自营商品”),可以选择提供分期还款或者是30天还款。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应收账款,买方就有权选择用晚30天去付款,这个是新增的消费者权利。与之不同

(五)白条的运用:

1.京东商城购买商品(值得一提的是,购买后的商品可以“卖

了换钱”,其意义你懂滴)

2.线下POS支付(通过上海银行二类账户、银联POS闪付)。

3.指定合作商户受理、通过信用卡偿还白条(目前没有体验过,

银行自2016年底开始逐步关停信用卡偿还白条的功能)。

京东金融副总裁许凌-“白条”的思路——提供风控模型、提供用户流量,开发最好的用户对接银行资金。

白条应该只是一个互联网产品,带一定程度的金融属性。在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互相促进、融合的当下,怎么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更便利、安全的服务是核心问题。就像当年阿里的数据不被银行认可,阿里只能推出自己的小贷一样。对于类似“京东白条”这样的创新型

产品,应更多考虑它是不是能够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带来了新风险,风险是否可控,怎么结合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提供更加有效的风控手段。

探索:京东白条的未来如何走,需要做到哪些方面?(如与银联合作,扩大支付受理业务面;

还曾透露涉足)

四、花呗

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申请开通后,将获得500-50000元不等的消费额度。用户在消费时,可以预支蚂蚁花呗的额度,享受“先消费,后付款”的购物体验。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花呗”的贷款人。从贷款人的角色来看,就是互联网化的小额贷款法律关系。

“花呗”消费贷款服务、“花呗”服务指贷款人提供的、限于消费用途的贷款服务,仅通过支付宝公司的支付渠道提供。客户在取得授信后,可自行选择:

(1)分期服务、不分期或下月付:指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的还款日须一次性全额归还消费贷款本金的服务类型。不分期服务不收取手续费,在贷款人未提供其他服务类型的提前下,合同项下的服务类型默认为不分期。

(2)分期服务或分期:指可分期按月归还固定金额的消费贷款本金和手续费的服务类型。分期服务的期数和每期还款金额以本服务网站显示为准,应于分期期间内的每期还款日按时归还相应本金和手续费。分期服务分贷款分期和交易分期两种情形:

a.贷款分期:指在每月贷款人向客户展示上月贷款明细后还款日(含)前,客户可对上月获贷的不分期消费贷款本金中的部分或全部申请分期,并在每期的还款日归还固定金额的消费贷款本金和手续费。贷款分期中的应还款额,自贷款到期日之次月起进行还款。

b.交易分期:指在进行消费交易时选择分期,应自贷款发放之次月起在每期还款日偿还因该笔消费交易产生的固定金额的消费贷款本金和手续费。

五、消费金融信贷法律关系:

消费金融信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指参加信贷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一方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设立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消费金融公司);另一方是普通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信贷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信贷法律关系中主体和内容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货币资金。

(一)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由于产生信贷的基础是银行和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信贷法律关系中固定一方主体必须是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方是个人。

(二)在信贷法律关系中,基准利率是法定的,主体双方不能随意变动;浮动利率经批准实施后,在最高或最低限度内,主体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不确定利率,如国家为支持某一产业提供无息贷款,或者设定特殊的免息期。

(三)信贷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的特点,转移是双向的、有偿的。

(四)相关的法律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以及监管机构发布的各项通知、规定。

六、其他补充了解材料:

循环额度线下使用的功能及问题:

(一)类信用卡功能。预授信额度,可以线下消费,可以取现。(二)套现风险防控。限制取现,监控其消费的频次、规律、金额、时间、地点。以防客户利用额度周期进行套现周转。

(三)监管政策变化及不确定性。

(四)民事及刑事责任。

(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六)京东金融(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作者:来自网络 一、关键词 借款合同担保利息预扣禁止银行借贷民间借贷 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两种借贷合同,法律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学习中应注意把握。 二、知识点 1、借款合同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把握借款合同,应当注意下列要点:(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合同法将其他可消耗的种类物的借用合同排除在借款合同之外,关于此类合同可以用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2)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一般都应当收取一定的利息。而公民之间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3)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作为出借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及金额提供借款。借款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到期应当返还借款支付利息。(4)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合同。货币不同于一般的物,货币具有强制的通用力。基本原则是,货币一经被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出借人到期享有的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不再是物权而是债权请求权。 2、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借款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合同形式另有约定的为例外。 (1)出借方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均有相关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书面形式权利义务记载清晰,便于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以确保银行的信贷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谨慎从事。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法律即给予保护。(3)借款合同的内容,即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借款协议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借款合同的条款。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内容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属于提示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切忌因为借款合同欠缺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条款而直接确认借款合同无效。 3、借款合同的担保 担保制度对于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和信贷活动的正常展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实现的法律手段。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民法的担保制度。因此,借款合同的担保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担保法》作为我国关于担保制度的专门法律,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借款合同。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但是,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4、利息预扣之禁止 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

委托贷款法规及解读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 【按】就这个行业内老生长谈的问题,转引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文章。实际上,开发商在此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银行对购房者按揭放款后,小房产证办理及抵押登记之前这段时间,因为银行、购房者、开发商及市场等原因,导致开发商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时候的追索权利保障程度。 另外,此文主要还提出一些替代责任(包括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尽管我认为这里还存在很多法理基础及操作环节衔接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提示了现行司法体制下预查封对开发商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协议的风险及预防 一、开发商按揭贷款主要操作流程 (一)首先确定合作的按揭银行。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等。 (二)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或者取得大产权证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三)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同时购房人还应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以及公证、律师见证等手续。 (四)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

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一般的或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甚至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银行为规避贷款风险,每笔贷款发放时,都会扣除一定比例(一般为贷款额的10%)资金存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二、按揭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从我国现行按揭中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所涉各方主体主要包括银行、开发商、购房人和保险公司。其他还包括律师、房屋中介机构等。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为: (一)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人欲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首先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 (二)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或商业)抵押贷款,银行则根据购房人的个人情况、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放款以及具体方式,双方签署借贷合同。 (三)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购房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要将所购房屋在取得产权证后抵押给银行。这需要在产权证下发后,方能实现,在此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四)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由于在按揭过程中,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所以银行在放款后,即使有抵押合同,但抵押行为尚未生效,也无法保障银行的放款风险。此时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的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五)购房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为规避银行的贷款回收风险,购房人在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时,必须将房屋在贷款期间投

委托贷款合同格式

委托贷款合同格式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1479

委托贷款合同格式 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委托贷款协议: 一、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以贷款方式贷给_________有偿使用。 二、甲方存入资金在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取得有权批准单位正式批准文件,方可办理。 五、委托贷款项目由甲方审核指定,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交乙方,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

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 六、甲方指定的贷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向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 七、借款单位接受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的调查、监督和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八、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甲方指定的贷对象或项目,若因经济效益问题或其他意外损失,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本息,乙方不负经济责任。 九、借款单位不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应当比照工商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手段,直至对贷款的担保人追索扣收应付的本息和罚息。 十、乙方对甲方存入的委托存款,在未贷出前按月息 _________‰计算,按季列入甲方委托存款帐户;贷出后,在贷款期限内,乙方按贷款余额(基数)的月_________‰计算手续费,并从_________单位帐户收取。乙方将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季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Word文档仅供参考 Word文档仅供参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别规范现象,所以酿成的纠纷也就别断浮现。下面xxx范文小编整理了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供你参考。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钞票买房,出于亲情的思考,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钞票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钞票,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普通都可不能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可不能签订特意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特别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大概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别信任对方的错觉。因此在借款时不少事情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如此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别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碎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事情下,借款人只能经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别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别管关系多么紧密的朋友、依然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寻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如此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经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可不能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行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托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别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依照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差不多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事情,这种事情多浮现在双方是特别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可不能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事情下,这种事情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说,假如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别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事情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因此,借条普通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假如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别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寻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能够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并且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如此才干万无一失。

住房按揭贷款风控及法律事务

住房按揭贷款风控及法律务实 第一天 第一部分住房按揭贷款概论及特点 1、住房按揭贷款的定义及特 点 2、住房按揭贷款交易结构及 特点 3、住房按揭贷款风险点 4、住房按揭贷款的重点和难 点 休息 10 分钟 第二部分住房按揭贷款全流程风控—开发商 1、开发商准入及政策要求 1)准入标准 2)政策流程 2、开发商尽调及注意事项 1)尽调流程 2)尽调重点关注事项 3、开发商审查及要点 1)资格审查 2)授信额度 3)担保审查 4、开发商管理及维护 1)协议管理 2)授信监控 3)授信后回访 5、开发商风控重 1)股东变更 2)销售不畅 午休 第三部分住房按揭贷款全流程风控—个人 1、借款人的类型及特点 1)借款人的类型 2)借款人的心理 2、如何防范欺诈?(个人或 联合) 1)识别借款人身份

2)资料伪冒识别 3、借款人贷款资格审查及要 点 1)主体资格审查 2)贷款资格审查 4、借款人还款能力评估 1)工作与收入交叉验证 2)如何设置担保 休息 10 分钟 第四部分住房按揭贷款风控技巧 1、市场风险规避 1)项目地段、环境、配 套等考察及技巧 2)影响项目销售的原因 和解决办法 2、政策风险规避 1)限购限贷政策影响 2)信贷政策变化 3、操作风险规避 1)内部管理松懈 2)流程缺陷 第二天 第四部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经营风险管理 1、目前经济新常态下房地产 形势 1)宏观经济与房地产行 业的关系 2)房地产行业如何适应 新常态 2、如何防止集中度经营风险 1)企业集中 2)区域集中 3)额度集中 3、如何预防“黑天鹅”和“灰犀牛” 1)预防黑天鹅事件 2)预防灰犀牛事件

(二)委托贷款经典案例分析

从一桩诉争长达十年之久的委托贷款纠纷案 谈法律适用及过错责任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1992年10月12日,某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与农行某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支行)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信用社委托农行支行向成都宏泰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月利率9.9?,信用社收到利息后按利息的5%向农行支行支付手续费。双方约定,委托贷款项目若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严重问题,宏泰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话,农行支行负责所欠贷款的落实和追收,至收清为止。 同年10月10日,信用社将300万元划至农行支行,并在同日由农行支行发放给宏泰公司。1992年11月10日,农行支行与宏泰总公司、电化厂就该笔贷款签订了《补充抵押借款协议》,约定由电化厂作为担保人并提供物保,附抵押物的清单,抵押物均未登记。贷款发放后,贷款未按照约定用于购钢材,而是挪作他用。1994年,农行支行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宏泰公司,要求其偿还此笔贷款。双方调解结案,宏泰公司以其下属的电化厂的机器设备和电解二氧化锰半成品200吨用于抵偿该债务。该调解书生效后,农行支行未申请强制执行。1998年,信用社更名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该笔贷款一直未能收回。农村信用社于2006年3月1日起诉农行支行,要求其返还300万元委放资金及利息。 此委托贷款纠纷是笔者实务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诉讼时间长达十年之久。该案看似简单,实际上背景复杂。1996年之前,农村

信用合作社隶属于农业银行,在农行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业务,支持农村家庭承包和乡镇企业发展,支持农产品生产与供给。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资金来源为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的入股,没有任何单位和组织划拨。1996年,国家开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实施农行与信用社分家制度。在此过程中,双方遗留不少资金往来方面的问题。该案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个案例,牵涉众多法律难题,笔者一一加以阐述。 二、法的溯及力 “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①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且无可辩驳的真理:法律应该具有稳定性,但又必须适应社会进步提出的正当要求,跟上时代的脚步。“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勾连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②,所以法律的变化不可避免。新旧法律的交替必然会引发新旧法律的效力问题,即新法生效后能否溯及适用于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法的溯及力问题于是产生。法的溯及力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价值取向不同,观点自然相异。 自然法学派主张法不溯及既往。在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一个法律格言“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③,古典自然法学派继承罗马法的传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自然法学派秉持理性主义的立场,强调人的主体意识,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致力于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基于这样的目的组成的政治社会即法治社会。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人不应被尚不存在的规则束缚,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法律的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325页。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326页。 ③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1. 民间借贷纠纷(还款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1、原告:卢某、陈某X、陈某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被告:阙某 3、原告诉称:2011年2月2日,阙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至2012年2月2日止,阙某结欠陈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011年2月2日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计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此据。借款人阙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陈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分别是陈某的配偶、长子和次子。2018年春节前,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向阙某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阙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息3500元计算的利息。 4、被告辩称:一、2012年,阙某向亲戚朋友筹款107000元,在其经营的饭店将该笔钱款现金交付给陈某,被饭店的小工卢某姑看到。

剩余50000元利息阙某将其经营的饭店以38000元的价格转让后,又向朋友借款,凑足了50000元,并在其家中将该笔钱款交付给陈某。还款之后,陈某以借条已撕毁为由未归还借条。二、陈某借款后炒股失败,经济困难,且2016年上半年患有重疾,未主张该笔借款。交代后事也未提及该笔借款,卢某、陈某华对该笔借款均不知情。三、每年陈某均会要求阙某重新出具借条,2012年之后陈某未要求阙某重新出具。 三、争议焦点 阙某是否已清偿该笔债务?其是否需要清偿三原告该笔债务?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借条应当予以认可,被告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判决: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借款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28800元,并支付借款120000元从2012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阙某主张已归还该借款本息,但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推翻其出具的借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评析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因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除了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即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合

浅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及防范(魏小英)概要

浅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目录 写作提纲..............................................................................(2)内容摘要..............................................................................(3)关键词.................................................................................(3)正文 (3) 一、绪论 (3) 二、本论: (3)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现状…………………………………( ) (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种类 (4) (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成因 (7) (三)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 (8) 三、结论..........................................................................................(8)参考文献 (12) 浅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写作提纲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现状 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种类 (一)来源于银行自身的风险 (二)来源于购房人的风险 (三)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 (四)来源于被按揭房产的市场风险 (五)来源于银行的操作风险 (六) 来源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风险 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成因分析 (一)信用风险产生的主客观原因 (二)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软化 (三)缺乏明确统一的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通则,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配套 四、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借款人借款资格和偿债能力的审查 (二)银行应该重视经济周期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三)建立个贷业务信贷管理系统控制贷后风险 (四)开辟律师业务与个人住房按揭业务的契合点 (五))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赖账成本,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六)完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法律法规体系 浅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委托贷款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贷款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曾盛行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当时很多大型国有企业将其富余自有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借给需要资金的各类中小规模的企业,既避免了企业之间因非法拆借而扰乱了金融秩序,又使得委托人(出资人)的资产得以升值,同时也解决了借款人(用资人)的资金困难,金融机构因受托进行贷款管理而从中收取代理费用,是一件多全其美的好事。然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现在,当初的几方之好由于用资人到期没有偿还借款而起了争议,委托人认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管理就等于把钱送进了保险箱,银行则坚持只负责管理、不承担风险。当然,还款责任应由借款人承担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委托贷款涉及三方(甚至更多)、多个法律关系,即由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签定委托贷款合同,银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定贷款合同,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他们是依靠银行这个纽带联结起来的,一旦发生借款人经营不善,产生还款危机,到期不偿还借款,人去楼空,甚至破产、注销,委托人又如何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银行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呢?对此,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了几起类似的案件,值此论坛之际与各位同仁做一交流,殷盼得到各位的批评指正。 一、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依据 (一)《贷款通则》 我国《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上述《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给委托贷款这一融资方式下了个定义,依据该规定,委托贷款关系中,贷款人(受托人)的义务为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其不承担贷款风险。这里所说的“贷款风险”,笔者认为准确理解应为商业风险,即完全由于用资人原因导致到期无法收回贷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存单纠纷案件中,委托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委托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金融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均不影响金融机构与委托人间委托贷款关系的成立。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对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再次强调了委托贷款关系中,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这里所说的“风险”仍旧是商业风险。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整理)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如果缺失良性的规则指引,将会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侵犯到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人追偿。 4.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

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及其风险防范

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及其风险防范 一、按揭贷款中的各方法律关系 从我国现行按揭中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所涉各方主体要紧包括银行、开发商、购房人(亦即借款申请人)、保险公司四方。上述主体在从按揭贷款中包括了商品房买卖、借款、抵押、保证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不为: 1、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规定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或商业)抵押贷款,银行则依照申请人的身份情形、资信状况确定同意借款的年限及成数,双方同时签署借款合同。因此,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系借贷关系,银行为出借人,购房人为借款人。 2、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人欲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第一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明显,借款申请人同时也确实是购房人,其与开发商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开发商为出卖人,购房人系买受人。 3、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购房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的同时,要将所购房屋在取得产权证后抵押给银行,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设立抵押,如购房人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借款时,银行能够实现抵押权,将购房人抵押之房屋折价、变卖或申请法院拍卖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购房人与银行之间还存在抵押关系,其中购房人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 4、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在按揭过程中,尽管购房人将所购抵押给银行,但由于多数房屋为期房,即通常我们所讲的“楼花”,在我国目前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前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房屋抵押又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银行在放款后,即使有抵押合同,但抵押行为尚未生效,也无法保证银行的放款风险。基于此,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时期性的担保,即在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完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为购房人所欠银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购房人若不还款,开发商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也确实是我们通常讲的时期性连带保证责任。个不银行还会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承担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存在担保关系,其中银行是债权人,购房人为债务人(又称被保证人),开发商为保证人。 6、开发商与银行的回购关系。有些银行在与开发商的按揭合作协议中,还要求开发商承担回购义务。在该情形下,开发商与银行之间还存在通常我们所讲的回购关系。回购从其字面明白得仍是买卖,但从法律角度看,按揭过程中的回购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在购房人所购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的,事实上质是由开发商解除与购房人的买卖合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回购行为;另一种是在购房人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后,开发商按条款约定回购购房人的房屋,双方又产生一次房产的过户行为,现在才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回购。

委托贷款有关规定汇总

委托贷款有关规定汇总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复[1996]6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6.05.16 【实施日期】1996.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诉讼参加人【唯一标志】146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 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7]法函第103号函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7.09.08 【实施日期】1997.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案件审理【唯一标志】545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 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1997年9月8日[1997]法函第103号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行信托公司有协助委托人监管贷款的义务,当普康公司向其提示风险并要求采取措施时,农行信托公司不仅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反而向普康公司提供了担保人捷通公司虚假的资产平衡表,因此,农行信托公司对贷款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普康公司指定三联公司为借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有失审查,对贷款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双方当事人具体可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即由农行信托公司承担60%的责任,普康公司承担40%的责任。如事实有变化,由该院自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明传[1998]198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8.07.06 【实施日期】1998.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唯一标志】500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1998年7月6日法明传[1998]19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169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你单位《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其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112291444.html,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分析 作者:明小兰 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年第03期 [摘要]代理制度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代理人可借助代理人的行为弥补自己能力和精力的不足。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也可能存在代理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十分灵活。再结合代理中的三方结构,会导致法律关系复杂难辨。 [关键词]民间借贷;代理;表见代理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可以通过代理行为完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没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据等书面材料,借款通常以转账形式交付,借款的原因、用途隐秘等,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的当事人也较多。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再结合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会导致法律关系复杂难辨。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可能因为没有充足、准确的证据而导致主张的法律关系难以在诉讼中得到认定,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务中,准确辨别法律关系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十分重要。 一、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2010年,刘某通过其亲家(董某的堂兄)介绍认识了董某。2010年10月30日,董某与刘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董某为刘某投标到某工程后,刘某一次性支付董某报酬人民币130万元。在支付报酬时,刘某分成三次支付。在支付报酬的过程中,于2010年12月1日,董某收到了来自杨某账号的30万元转款。董某就认为这30万元是刘某支付的部分投标报酬。而杨某系帮刘某管理工地的人员,月工资3000元左右。杨某不认识董某,从未与董某联系过。系刘某找到杨某,称其亲家需要借钱,本来是找刘某借,但刘某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外借,便找到杨某提出给董某借款30万元,还款时不会亏待。之后,杨某便按照被告知的银行账号转款30万元。2012年12月13日,杨某以董某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董某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董某辩称:30万元只是刘某通过杨某的账号支付的部分投标报酬;自己没有向刘某提出借款,更没有请托刘某代为向杨某借款,与杨某不构成借贷关系。本案主要证据有董某与刘某之间关于投标工程的《委托代理合同》、杨某的银行转账凭条、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刘某陈述等。一审法院认定董某与杨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董某返还杨某借款30万元。董某不服,于2013年5月13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杨某证据不足,认定董某与杨某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撤销原判。 (二)争议焦点 1.刘某与杨某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这个问题首先看跟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担保条款确定的法律关系.-

这个问题首先看跟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担保条款确定的法律关系.| 篇一:关于对涉及银行的担保合同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关于对涉及银行的担保合同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摘要」根据《商业 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商业银行在从事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贷款按期收回,一般都 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在实践中,银行贷款担保最常用的方式为抵押和质押,其中又以房地 产抵押和权利质押最为典型。本文拟从保护银行债权,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对房地产抵押 和权利质押贷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分析。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商业银行在 从事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贷款按期收回,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在实践中。 银行贷款担保最常用的方式为抵押和质押,其中又以房地产抵押和权利质押最为典型。本文 拟从保护银行债权,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对房地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贷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作一分析。一、关于房地产抵押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

的相关问题房地产抵押是银行 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最常采用的担保方式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金融服务业的 快速发展,房地产抵押担保制度引入了房屋期权抵押、在建工程期权抵押等新概念,房地产 抵押机制在金融贷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与房地产抵 押相关的实践上的问题。(一)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抵押设立后,贷 款合同发生变更,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根据《担保法》,房地产抵押必 须登记。每一抵押登记都是针对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债权人、债务人不变,如果债的 内容不同,前债的担保不能替代后债的担保,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 特例。在贷款抵押担保中,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则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 不生效,银行债权得不到保障。有这样一个案例:某贸易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人民币。 由第三方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提供房地产担保,并向登记机关作了抵押登记。半年后,贸易 公司与银行将原借款合同中未结清的款项作为新的借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一、委托贷款的法律属性 1、我认为委托贷款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且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 首先因为委托贷款是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且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发放资金。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以理解为委托人就是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受托人就是代理人。但是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当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 律行为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委托贷款是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被代理人承担。就是说委托贷款是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的承担是由代理人承担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通则当中却没有给出答案。而委托贷款规定委托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 2、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 从法律定义看,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但是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共同点表现为首先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活动,其次都是对资金的委托,再次都是由受托人发放贷款。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是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二是国家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的管理则与银行贷款一样偏严。三是和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一些企业特殊而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 二、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报告(2012)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报告(2012) 齐精智律师 前言:本文节选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由调研课题组组长:杜万华;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编著。转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总第49辑),《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公检法办案指南》2012年第8辑。 第五部分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 在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泛滥无序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清晰界定其风险性质.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甄别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从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体的法律规制内容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赌债等非法、虚假债务的鉴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 一是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排除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 二是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且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综合认定,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巨额资金往来通常通过银行流转,借入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借贷款项应在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 四是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在加大审查为度的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从资金来源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资金出借,非法借贷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或犯罪所得。从借贷形式来看,合法借贷大多表现为一对一、一对多,而多对一的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储。从借款用途看,合法借贷一般用于生活需求或生产经营急需,非法借贷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已有、非法牟利。从偿还方式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货币形式偿还,非法集资则借助实物或权利证券进行利益返还。 我们认为,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的,在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宜予以支持,其合法化问题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关于合会的相关规定处理; 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非法投资融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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