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273-2014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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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30.40

J 88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73—2014

代替DB11/T 273-2005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Environmental monitor code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and night soil treatment facilities

2014-08-13发布2014-12-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273—2014

目次

前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3)

4.1 监测井布置 (3)

4.1.1 监测井布设 (3)

4.1.2 监测井深度 (3)

4.1.3 监测井结构 (3)

4.1.4 监测井维护、重建 (4)

4.2 采样及频率 (4)

4.2.1 采样方法 (4)

4.2.2 采样频率 (4)

4.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4)

4.3.1 监测项目 (4)

4.3.2 分析方法 (4)

4.4 评价标准 (4)

5 厂(场)界环境空气质量及恶臭污染物监测 (4)

5.1 监测点布设 (4)

5.2 采样及频率 (4)

5.2.1 采样方法 (4)

5.2.2 采样频率 (5)

5.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5)

5.4 评价标准 (5)

6 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监测 (5)

6.1 监测点布设 (5)

6.2 采样及频率 (5)

6.2.1 采样方法 (5)

6.2.2 采样频率 (5)

6.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5)

6.4 评价标准 (6)

7 厂(场)界环境噪声监测 (6)

7.1 监测点布设 (6)

7.2 监测频率及方法 (6)

I

DB11/T 273—2014

II 7.2.1 监测频率 (6)

7.2.2 监测方法 (6)

7.3 评价标准 (6)

8 易爆窒息气体监测 (6)

8.1 监测点布设 (6)

8.2 监测项目、频率及方法 (6)

8.2.1 监测项目及频率 (6)

8.2.2 监测方法 (7)

8.3 评价标准 (7)

9 水污染物监测 (7)

9.1 渗沥液监测 (7)

9.1.1 监测点布设 (7)

9.1.2 采样及频率 (7)

9.1.2.1 采样方法 (7)

9.1.2.2 采样频率 (7)

9.1.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7)

9.2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8)

9.2.1 监测点布设 (8)

9.2.2 采样及频率 (8)

9.2.2.1 采样方法 (8)

9.2.2.2 采样频率 (8)

9.2.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8)

9.2.4 评价标准 (9)

10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 (9)

10.1 监测点布设 (9)

10.2 采样及频率 (9)

10.2.1 采样方法 (9)

10.2.2 采样频率 (9)

10.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9)

10.4 评价标准 (10)

11 物料监测 (10)

11.1 焚烧炉渣监测 (10)

11.1.1 采样及频率 (10)

11.1.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10)

11.1.3 评价标准 (10)

11.2 焚烧飞灰稳定化产品监测 (10)

11.2.1 采样及频率 (10)

11.2.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10)

11.2.3 评价标准 (10)

11.3 堆肥物料监测 (10)

DB11/T 273—2014

11.3.1 采样及频率 (10)

11.3.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10)

11.3.3 评价标准 (11)

11.4 腐熟物料监测 (11)

11.4.1 采样及频率 (11)

11.4.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11)

11.4.3 评价标准 (11)

11.5 堆肥产品监测 (11)

11.5.1 采样及频率 (11)

11.5.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11)

11.5.3 评价标准 (12)

12 在线监测 (12)

12.1 焚烧炉大气排放在线监测 (12)

12.1.1 监测点布设 (12)

12.1.2 监测项目及方法 (12)

12.2 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 (12)

12.2.1 定期校准 (12)

12.2.2 定期维护 (12)

12.2.3 定期校验 (12)

12.2.4 数据有效性判别和缺失数据处理 (12)

12.3 评价标准 (13)

13 其他要求 (13)

III

DB11/T 273—2014

IV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代替DB11/T 273-200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与DB11/T 273-2005相比主

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第3章术语与定义,有厂(场)界、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排气筒高度、物料(见3);

——修改了第4章大气环境监测,分为第5章厂(场)界大气污染物监测和第6章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监测(见5、6,2005年版4);

——增加了氨、硫化氢等易爆窒息气体日常安全监测内容(见8);

——修改了水污染物监测内容(见9,2005年版7);

——修改了焚烧炉大气污染物中二噁英类物质监测频率(见10.2.2,2005年版8.3);

——增加了第11章物料监测,包括焚烧炉渣、焚烧飞灰稳定化产品、堆肥物料、腐熟物料、堆肥产品监测(见11);

——增加了第12章在线监测,包括焚烧炉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见12)。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北京环卫集团环境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珂、刘永伟、曹刚、赵坤、张旋洲、王树国、卢炜、李玉春、邢巨元、冯亚斌、周巧玲、陈全、程伟、刘欣艳、王澎蛟。

本标准代替DB11/T 273-2005。

DB11/T 273—2014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地下水环境质量、厂(场)界环境空气质量及恶臭污染物、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厂(场)界环境噪声、易爆窒息气体、水污染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物料监测等环境污染物监测和在线监测等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堆肥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的环境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750.1-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T 10410 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486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器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555.1 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2 固体废物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3 固体废物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4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

DB11/T 273—2014

2 GB/T 15555.5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6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7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15555.8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15555.9 固体废物镍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0 固体废物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1 固体废物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CJ/T 96 生活垃圾化学特性通用检测方法

CJ/T 252-2011 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CJ/T 313 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

CJ/T 428 生活垃圾渗沥液检测方法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300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NY 525 有机肥料

DB11/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T 272 生活垃圾堆肥厂运行管理规范

DB11/307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T 273—2014 DB11/XXX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厂(场)界 boundary

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3.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3

大气污染物污染源 sources of air pollutant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5

物料 materials

处理工艺过程中的各类固态物质,包括焚烧炉渣、飞灰稳定化产品、堆肥产品等。

4 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4.1 监测井布置

4.1.1 监测井布设

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填埋场运行以前的本底值监测、填埋场运行阶段的定期监测和填埋场封场直至稳定阶段的跟踪监测。其他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可参照本条款。地下水监测井布设按照GB 16889-2008中10.2.1要求执行。

4.1.2 监测井深度

地下水监测井取水端应设置在填埋区防渗系统以下的第一含水层(一般为潜水层)厚度的1/2处,所有监测井取出的水样应来自于同一地下水含水层。若填埋区防渗系统以下的第一含水层距离填埋区底部

3

DB11/T 273—2014

防渗系统超过30m,在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设置地下水监测井,但应对附近现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进行水质监测。

4.1.3 监测井结构

地下水监测井孔径一般不小于Ф110mm,监测井应设置井盖密闭,防止杂物或其他污染物落入井中;宜在监测井位于含水层取水部分的井壁上均匀打孔,井壁外包裹土工布并在最外层填充级配碎石,既防止堵塞,又便于汇水入井;位于井口与井取水部分的井壁应密闭以防止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井水污染。井壁宜选用高密度聚乙烯管,也可选用其他不易被腐蚀或不易溶出有害物质的材料。

4.1.4 监测井维护、重建

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对地下水监测井进行日常维护保证监测井能够正常取水,对一年内或连续两年的枯水期未能取出水样的地下水监测井,应在原址或原址附近按4.1.3的要求重新打建,若填埋区防渗系统以下的第一含水层距离填埋区底部防渗系统超过30m,参照4.1.2执行。

4.2 采样及频率

4.2.1 采样方法

样品采集方法按照HJ/T 164-2004中3.2的要求执行。

4.2.2 采样频率

按照GB 16889-2008中10.2.2、10.2.4和10.2.5的要求执行。

4.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4.3.1 监测项目

4.3.1.1 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监测项目,按照GB/T 14848-1993中4.2表1规定的项目执行。

4.3.1.2 地下水监测项目除了按照GB 16889-2008中10.2.3中的要求执行外,还应对地下水水位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他项目进行监测。

4.3.2 分析方法

监测检验方法按照GB/T 5750.1-GB/T 5750.13的规定执行。

4.4 评价标准

按照GB/T 14848执行。填埋场对地下水的影响情况还应对照本底值、背景值、不同季节、不同年份、周边水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 厂(场)界环境空气质量及恶臭污染物监测

5.1 监测点布设

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厂(场)界环境空气质量及恶臭污染物监测点设置按照HJ/T 55-2000中9的要求执行。

4

DB11/T 273—2014 5.2 采样及频率

5.2.1 采样方法

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厂(场)界环境空气质量及恶臭污染物监测采样方法按照HJ/T 55-2000中10.2的要求执行。

5.2.2 采样频率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每月进行一次监测,粪便处理设施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

5.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厂(场)界环境空气质量及恶臭污染物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按照表1执行。

表1 厂(场)界环境空气质量及恶臭污染物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对应标准

1 总悬浮颗粒物GB/T 15432

2 氮氧化物HJ 479

3 一氧化碳GB 9801

4 二氧化硫HJ 482

5 甲烷GB/T 10410

6 臭气浓度GB/T 14675

7 硫化氢GB/T 14678

8 氨HJ 533

5.4 评价标准

总悬浮颗粒物、硫化氢、氨、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的评价按照DB11/501的规定执行。甲烷的评价按照GB 16889的规定执行。臭气浓度的评价按照GB 14554的规定执行。

6 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监测

6.1 监测点布设

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具有固定污染源的,监测点数目及位置的设置,按照GB/T 16157的规定执行。如有多个固定污染源的,则分别进行污染物监测。

低矮排气筒(低于15m)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效果,低矮排气筒监测点布设按照HJ/T 55的规定执行。

6.2 采样及频率

6.2.1 采样方法

5

DB11/T 273—2014

6 按照GB/T 16157的规定执行。

6.2.2 采样频率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每月进行一次监测,粪便处理设施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

6.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按照表2执行。

表2 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对应标准

1 硫化氢GB/T 14678

2 氨HJ 533

3 臭气浓度GB/T 14675

6.4 评价标准

硫化氢和氨的评价按照DB11/501的规定执行,臭气浓度的评价按照GB 14554的规定执行。

7 厂(场)界环境噪声监测

7.1 监测点布设

按照GB 12348-2008中5.3的规定执行。

7.2 监测频率及方法

7.2.1 监测频率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当设施处理工艺、处理量有较大调整时需重新监测。

7.2.2 监测方法

按照GB 12348的规定执行。

7.3 评价标准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按照GB 12348中规定的噪声排放限值进行单独评价。

8 易爆窒息气体监测

8.1 监测点布设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应自行进行易爆窒息气体监测以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将易爆窒息气体监测纳入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日常监测范围。在气体收集输导系统的排气口和易爆窒息气体易积聚的地点设置

DB11/T 273—2014

采样点。易爆窒息气体易积聚的地点包括填埋区、调节池、作业车间、储料间、地磅房、检查井、渗沥液收集主管道及其它建(构)筑物等。

8.2 监测项目、频率及方法

8.2.1 监测项目及频率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对气体收集输导系统的排气口和易爆窒息气体易积聚地点的甲烷、硫化氢、氨、氧浓度每天进行一次监测。发现异常应增加监测频率。

8.2.2 监测方法

对易爆窒息气体日常监测可采用符合GB 13486要求或者具有相同效果的便携式测定器进行测定。便携式浓度测定仪器每年必须定期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按照工艺需要可在气体集中收集系统末端或收集管口下方0.5m处采集气体,对其主要成分进行含量监测,监测项目及方法见表3。

表3 气体主要成分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对应标准

1 二氧化碳GB/T 10410

2 氧气GB/T 10410

3 甲烷HJ/T 38

4 硫化氢GB/T 14678

5 氨HJ/T 533

6 一氧化碳GB/T 9801

7 二氧化硫HJ/T 482

8.3 评价标准

对易爆窒息气体主要成分进行评价: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区甲烷体积百分比不超过2.5%,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围内的甲烷体积百分比应不大于0.1%。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建(构)筑物内,甲烷体积百分比不超过1.25%。硫化氢工作场所最高容许接触限值为10mg/m3。氨气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20mg/m3。

9 水污染物监测

9.1 渗沥液监测

9.1.1 监测点布设

采样点设在进入渗沥液处理设施入口。无渗沥液处理设施,采样点设在集液池。

9.1.2 采样及频率

9.1.2.1 采样方法

用采样器提取渗沥液,弃去前3次渗沥液样品,用第4次样品作为分析样品。采样量和固定方法应按HJ/T 91执行。

7

DB11/T 273—2014 8

9.1.2.2 采样频率

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 9.1.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执行表4。其余处理设施渗沥液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执行表4中1-4项。

表4 渗沥液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对应标准

1 悬浮物 CJ/T 428

2 化学需氧量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4 氨氮

5 镉

6 总汞

7 总砷

8 铅 9

总铬

9.2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9.2.1 监测点布设

按照DB11/307中不同监测项目对应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监测点布设。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识、具有数据输出功能的污水水量计量装置等。 9.2.2 采样及频率 9.2.2.1 采样方法

采样时应利用耐腐蚀的塑料小桶,每次采样至少2000ml ,用采样器提取渗沥液,弃去前3次渗沥液样品,用第4次样品作为分析样品。通常采集瞬时水样,采样量和固定方法应按照HJ/T 91执行。 9.2.2.2 采样频率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每月进行一次监测,粪便处理设施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 9.2.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执行表5。作为日常检查,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重要项目进行监测。

表5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对应标准

1 pH GB 6920 2

色度

GB/T 11903

DB11/T 273—2014

表5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续)

序号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对应标准

3 五日生化需氧量HJ 505

4 化学需氧量GB/T 11914

5 悬浮物GB/T 11901

6 氨氮HJ 535

7 总氮HJ 636

8 总磷GB 11893

9 总镉GB/T 7475

10 总汞GB/T 7468

11 总铬GB/T 7466

12 六价铬GB/T 7467

13 总砷GB/T 7485

14 总铅GB/T 7475

15 粪大肠菌群GB/T 7959

9.2.4 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评价按照DB11/307的规定执行。

10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

10.1 监测点布设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点设定方法按照GB/T 16157的规定执行。

10.2 采样及频率

10.2.1 采样方法

在对焚烧炉进行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行的工况相同。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和排气参数的测定方法按照GB/T 16157的规定执行。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应连续进行1小时,并以采样时段内所获取的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监测结果;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取3个样品,以3个样品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监测结果。

10.2.2 采样频率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除二噁英类污染物)每月进行一次监测,特殊项目的采样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和要求进行。焚烧炉排放的二噁英类污染物每年进行两次监测,上下半年各一次。

10.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按照表6执行。

9

DB11/T 273—2014

10

表6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对应标准

1 烟尘GB/T 16157

2 烟气黑度HJ/T 398

3 烟气不透光率DB 11/237-2004附录C

4 一氧化碳HJ/T 44

5 氮氧化物HJ/T 42

6 二氧化硫HJ/T 57

7 氯化氢HJ/T 27

8 汞HJ 543

9 镉HJ/T 64.1

10 铅HJ 538

11 二噁英类HJ 77.2

10.4 评价标准

按照DB11/502的规定执行。

11 物料监测

11.1 焚烧炉渣监测

11.1.1 采样及频率

采样制样按照HJ/T 20规定进行,每周进行一次自行监测,每月送至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一次监测。

11.1.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热灼减率,按照GB 18485-2001中10.2.3规定进行监测。

11.1.3 评价标准

按照DB11/XXX执行。

11.2 焚烧飞灰稳定化产品监测

11.2.1 采样及频率

采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产品按照HJ/T 300制备浸出液。每月进行一次监测。

11.2.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按照GB/T 15555.1~15555.11浸出毒性测试方法测定。

11.2.3 评价标准

按照GB 16889-2008中6.3规定执行。

DB11/T 273—2014

11

11.3 堆肥物料监测 11.3.1 采样及频率

应采集当日收运到垃圾堆肥厂的垃圾车中的垃圾,在间隔的每辆车内采用立体对角线法在3个等距点采等量垃圾共20kg 以上,最少采5车,总共100kg ~200kg 。每月进行一次自行监测,每季度送至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一次监测。。 11.3.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堆肥物料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执行表7。

表7 堆肥物料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对应标准

1 容重 CJ/T313

2 物理组成

3 含水率 4

有机物含量

CJ/T 96.6 11.3.3 评价标准

按照DB11/T 272规定执行。 11.4 腐熟物料监测 11.4.1 采样及频率

在腐熟物料堆体上,采用立体对角线法在3个等距点采等量堆肥产品共5kg 。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 11.4.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腐熟物料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执行表8。

表8 腐熟物料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对应标准

1 pH CJ/T 96.9

2 含水率 CJ/T 31

3 3 腐熟度 DB11/T 272

4 蛔虫卵死亡率 GB 7959

5 粪大肠菌群

6 总镉 CJ/T 96

7 总汞

8 总铅 9

总铬

11.4.3 评价标准

按照DB11/T 272规定执行。

DB11/T 273—2014 12

11.5 堆肥产品监测 11.5.1 采样及频率

采集当日堆肥完成的产品,在产品堆体采用立体对角线法在3个等距点采等量堆肥产品共5kg 。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遇到原料、工艺、设备等环节发生改变,应增加产品检测次数。 11.5.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堆肥产品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执行表9。

表9 堆肥产品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对应标准

1 蛔虫卵死亡率 GB 7959

2 粪大肠菌群

3 有机质 NY 525

4 总氮

5 总磷

6 总钾 7

腐熟度

DB11/T 272 11.5.3 评价标准

按照DB11/T 272规定执行。 12 在线监测

12.1 焚烧炉大气排放在线监测 12.1.1 监测点布设

按照HJ/T 75-2007中6.2规定执行。 12.1.2 监测项目及方法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表10要求对焚烧炉大气排放进行在线监测。

表10 焚烧炉大气排放在线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监测类型 单位 分析方法对应标准

1 烟尘 浓度和排放量 mg/m 3

和g/h HJ/T75-2007

2 一氧化碳 浓度和排放量 mg/m 3和g/h

3 二氧化碳 浓度和排放量 mg/m 3和g/h

4 氮氧化物 浓度和排放量 mg/m 3和g/h

5 二氧化硫 浓度和排放量 mg/m 3和g/h

6 氧含量 浓度和排放量 mg/m 3和g/h 7

氯化氢

浓度和排放量

mg/m 3和g/h

DB11/T 273—2014 表10 焚烧炉大气排放在线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续)

序号监测项目监测类型单位分析方法对应标准

8 烟气不透光率-- %

12.2 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

12.2.1 定期校准

按照HJ/T 75-2007中9.1规定执行。不应采用与在线监测系统测试原理相同的参比方法校验在线监测系统。

12.2.2 定期维护

按照HJ/T 75-2007中9.2规定执行。

12.2.3 定期校验

按照HJ/T 75-2007中9.3规定执行。

12.2.4 数据有效性判别和缺失数据处理

按照CJ/T 252-2011中13.3和13.4规定执行。

12.3 评价标准

按照DB11/502-2008中6.3.4规定执行。

13 其他要求

13.1 除特别指明外,所有监测应委托实验室资质认定过的单位进行,包括取样和样品分析。

13.2 标准中所列出的检测方法不具唯一性,实际操作时可采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其他检测方法。

13.3 垃圾卫生填埋场执行本标准的4、5、6、7、8、9章;垃圾转运站执行本标准的5、6、7、8、9章;垃圾堆肥处理厂执行本标准的5、6、7、8、9、11章;垃圾焚烧厂执行本标准的5、6、7、8、9、10、11、12章;粪便处理厂执行本标准的5、6、7、8、9章;综合处理厂内部工艺按照对应设施执行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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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处理方式及优劣对比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处理方式及优劣对比 解决垃圾问题的目标是将垃圾减容、减量、资源化、能源化及无害化处理。目前,通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主要有焚烧、填埋、堆肥,另外RDF技术、厌氧生物制沼技术以及其他处理技术也在国外出现并应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实际上这些技术大多为焚烧、填埋、堆肥技术的延伸、配套和发展。 一、卫生填埋法 1)简介 卫生填埋法是指采用底层防渗,垃圾分层填埋,压实后顶层覆盖土层,使垃圾在厌氧条件下发酵,以达到无害化的垃圾处理方法。因其方法简单、省投资,可以处理所有种类的垃圾,所以世界各国广泛沿用这一方法。从无控制的填埋,发展到卫生填埋,包括滤沥循环填埋、压缩垃圾填埋、破碎垃圾填埋等。 采用卫生填埋法,首先要防止从废物中挤压出的液体滤沥及雨水径流对地下水的污染。一般规范要求回填地最低处的标高要高出地下水位以上,并且回填地的下部应有不透水的岩石或粘土层。否则需另设粘土、沥青、塑料薄膜等不透水层。其次,填埋场应设置排气口,使厌氧微生物分解过程中释放出的甲烷等气体能及时逸出,避免发生爆炸。回填后的场地,一般在20年内不宜在其上修建房屋,避免由于回填场不均匀下沉造成的结构破坏。 2)优缺点比较 优点 卫生填埋法主要有技术成熟、运行管理简单、处理量大、灵活性强、适用范围广和投资及运行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是目前我国城市垃圾集中处置的主要方式。 缺点 卫生填埋法的劣势主要在于占地面积大,减容效果差,且填埋的垃圾并没有进

行无害化处理,仍残留着大量的细菌、病毒,还潜伏着沼气重金属污染等隐患,垃圾渗漏液也有污染地下水资源的可能。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对防止垃圾填埋所产生的渗沥水、沼气及恶臭对水体、土壤、大气可能造成的污染要求越来越高,以致造成填埋场场址难选,建场投资增大,运行费用提高。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规定禁止原始垃圾直接在填埋场处理。 二、堆肥法 1)简介 堆肥是使垃圾、粪便中的有机物,在微生物作用下,进行生物化学反应,最后形成一种类似腐殖质土壤的物质,可用作肥料或改良土壤。堆肥的关键在于提供一种使微生物活跃生长的环境,以加速其致菌分解过程,使之达到稳定。堆肥主要受废物中的养分、温度、湿度、 pH值等因素的控制。根据堆肥原理,可分为厌氧分解与好氧分解两种。厌氧分解需在严格缺氧条件下进行,厌氧微生物分解生长较慢,故不多用。好氧分解过程可同时产生高温,从而杀灭病虫卵、细菌等,我国主要采用好氧分解法。堆肥技术的工艺比较简单,适合于易腐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垃圾处理,可对垃圾中的部分组分进行资源利用,且处理相同质量垃圾的投资比单纯的焚烧处理低很多。堆肥技术在欧美国家起步较早,目前已经达到工业化应用的水平。 2)优缺点比较 优点 堆肥法是一种非常环保的垃圾处理方法。投资较低,技术简单、可消除有害病菌的传播,有机物分解后可作为肥料再利用从而达到资源的循环利用,垃圾减量明显。 缺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法规标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5-05-04【生效时间】2015-05-04【关键词】环境,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西班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组合综合处理

54建设科技| 2004?11 | Window on the Globe 环球视窗 技术组合 综合处理 马德里城市生活垃圾:分选 回收 生化处理 西班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不久前组团赴西班牙和德国考察了其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与管理情况。考察过程团主要参观了西班牙马德里市和巴塞罗那市垃圾综合处理场,调研了马德里和巴塞罗那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各个环节的技术特点以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资金运作方式,与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技术交流与讨论,同时拜会了位于德国科隆市的“绿点”公司总部,了解了“绿点”公司的运作状况及德国有关包装废物的立法与管理情况,探讨了“绿点”模式应用于中国的可能性。另外,还对沿途各城市的市容与环境卫生状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考察。 □ 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 张悦 清华大学 刘建国 马德里是西班牙首都,面积约600平方公里,市区居民人口约300万。另外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频繁,旅游业发达,还存在大量流动人口。马德里市区每日垃圾产生量约4000吨,其中90%为居民家庭、办公室及商业区产生,其余为道路清扫垃圾及大件垃圾等。尽管过去十多年来马德里市区人口不断减少,但由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习惯的改变及收集容器的增多,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呈持续增长势头。生活垃圾的主要组分为:有机物(干重的51.5%)、废纸及纸板(21.9%)、塑料(11%)、玻璃(6.4%)、金属 (3.5%)等,垃圾含水率约35%。 马德里市自1985年起实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密闭式混合收集,上世纪末本世纪初逐步过渡到选择性源头分类收集:居民将可回收塑料及金属容器类废物(称为黄袋垃圾)投放到黄色垃圾箱,其余废物(称为剩余垃圾)投放到灰色垃圾箱,但玻璃容器、废纸、纸板、废电池等则需要投放到设立于公共场所的专用垃圾箱。各类垃圾每日由专用车辆分别密闭运送到垃圾处理中心。垃圾的清运由马德里市政厅负责。 除分类收集的玻璃容器、废纸、纸板、废电池等,其余所有垃圾均运 送至Valdemingómez 环境公司(联 合体)进行处理。该公司由三个大型综合处理中心组成:Paloma, Lomas和Dehesas,垃圾处理的基本流程为:分选→堆肥→焚烧→填埋。首先进行分选,将垃圾中的可回收利用组分如塑料、金属、纸类等拣出作为原料出售;易降解有机物进行堆肥发酵,制成堆肥产品出售;剩余可燃物质进行焚烧,回收热量发电;剩余少量无机残渣进行卫生填埋处置。上述处理流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垃圾资源化,减少对环境的危害。三个综合处理中心各具特色,但 均以人工辅助机械分选、回收利用 和生化处理(高温堆肥)为基础。 上述三个垃圾处理中心均与马德里市政府签订合同,按照市场化原则实行特许经营,市政府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垃圾入场量,并支付相应的处理费。垃圾类型不同,支付的费用也不同。政府付费是垃圾处理中心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政府对垃圾焚烧发电的上网电价进行补贴(电价为燃煤电厂电价的2倍)。另外,回收的塑料、金属和纸类等以及堆肥产品出售也可获得一定收益。由于马德里周边葡萄种植较为广泛,堆肥产品销路较好。

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分析

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量日益增加。这些垃圾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破坏了城市景观,而且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了持续性的污染,进而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如何妥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己成为城市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现状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但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根据垃圾的不同产生来源和性质,通常分为可回收垃圾、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六类。 (一)国内垃圾产生现状。目前我国平均每天每人产生0.9~1.2kg 城市生活垃圾,并且每年仍以3%—5%的速度增长。根据环保部2016年发布的《2016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显示:2015年,我国246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18564万吨。其中,生活垃圾产生量最大的是北京,产生量为790.3万吨;其次是上海789.9万吨,重庆626.0万吨;深圳574.8万吨,成都467.5万吨,广州455.8万吨,杭州365.5万吨,

南京348.5万吨,西安332.3万吨,佛山328万吨。这10个城市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为5078.6万吨,占246个城市产生总量的27.4%。相对而言,2014年,244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16816.1万吨,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最大的是上海,产生量为742.7万吨,其次是北京733.8万吨;2013年261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16148.8万吨,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最大的是上海,产生量为736万吨,其次是北京671.7万吨。从数据上看,虽然参与统计的城市数量有所差别,但近三年生活垃圾产生量仍然保持了不断上涨的趋势。 (二)国外垃圾产生现状。目前,全球每年排放各类城市垃圾近100亿吨。产生城市垃圾最多的国家是美国,每年已超过2.5亿吨,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45公斤/天;德国人均年产垃圾541-609公斤,年产垃圾5 000 吨;日本生活垃圾总产生量为约6000万吨,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115公斤/天。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目前主要有填埋、堆肥及焚烧三种处理方法。 (一)国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2015年,我国246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18564万吨,处置量18069.5万吨,处置率达97.3%。为了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目标,我国城市垃圾主要通过填埋、堆肥和焚烧进行处理。现有卫生填埋场1748座、垃圾焚烧厂257座、堆肥和其他处理场72座。到

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案设计.doc

课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以任意编辑修改!)(文件存案编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编制人: 编制日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目录

一、课程规划的有关要求及根本数据 ----------------------------2 二、概述---------------------------------------------------------3 1、总述--------------------------------------------------3 2、燃烧处理工艺流程图 ------------------------------------4 三、废物总产值猜测 -----------------------------------------------------5 四、燃烧炉炉型挑选 -----------------------------------------------------6 五、烟气工艺流程挑选 --------------------------------------------------9 1、烟气污染物的品种及构成机理 ---------------------------9 2、烟气污染物的操控与处理工艺流程 -------------------10 六、烟气发生量的核算 -------------------------------------------------12 1、燃烧空气量----------------------------------------------------12 2、过量空气系数-------------------------------------------------13 3、燃烧发生烟气量的核算 ------------------------------------13 4、实践烟气容积 -------------------------------------------------14 七、污染物发生量的核算 ----------------------------------------------15 八、二噁英污染防治办法 ----------------------------------------------18 九、燃烧效益剖析 -------------------------------------------------------- 22 1、环境效益剖析 ----------------------------------------------22 2、经济效益剖析 ----------------------------------------------23 十、课程规划总结与领会 ---------------------------------------------23 十一、首要参阅文献材料 ------------------------------------------ 23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效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三条本市建城区内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配置和设施设备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协助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负责实施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管理。 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是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实施和具体推进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从小养成生活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综合实践活动设计方案)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 姜堰市东桥中心小学钱文辉 一、背景分析 环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达1.5亿吨,并正以每年约9%的速度递增。未经处理而堆积下来的垃圾量已达到70亿吨,侵占土地8亿多平方米。全国仍有5600万吨的城市垃圾堆放在郊区,2/3的城市陷入生活垃圾包围之中,城市生活垃圾已经成为中国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 二、活动目的 ⒈通过活动了解垃圾的种类、成因、危害和治理等方面的知识,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习惯,增强社会责任感。 ⒉通过调查、采访、查找资料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学会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通过实践活动,初步学会一些科学探究方法,发展创新思维能力,培养学生从身边发现问题,思考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⒊学生之间分工合作,增强他们团队协作精神;让学生在平等、自主的交流中,增强自信心;体验到与人分享的乐趣。 三、活动准备 ⒈活动前查阅关于垃圾及垃圾处理的相关资料。

⒉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争取家长的支持与配合,并请家长参与该活动,为学生外出走访的安全提供保障。 ⒊与环卫所、垃圾填埋场等取得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支持。 四、时间安排 四周 五、活动过程 第一阶段:确定课题,制定活动方案 (一)激发兴趣 ⒈播放垃圾堆积如山等有关垃圾问题的录像。 ⒉提问:“环境问题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城市生活垃圾已成为中国所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大家对身边的垃圾注意过、关心过吗?” (二)确立主题 ⒈确立活动的主题 ⒉提出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讨论,从中选择归纳并确立子课题。 街道边的垃圾箱写上了“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怎样进行分类? 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垃圾是可回收的? 垃圾有哪些危害? 环卫工人怎样收集、处理垃圾? 日常生活中会产生哪些垃圾? 电池是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垃圾,它有什么危害?如何对

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水务、卫生、公安、市场监管、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举报。 第六条(收运许可)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服务所在地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服务许可证,并按照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作业服务合同,负责服务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七条(设施建设) 中转房、收集点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由权属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公建配套) 新建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按规定配套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城市街道、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未设置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应当列入公共设施补充配套建设计划,由建设、开发或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建。 第九条(设施管理)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总体情况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

2007.No.2?月刊日本新能源发展动态 20世纪70年代以来,石油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促使日本加强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技术研发和推广普及工作,成立了专门机构,并先后实施了日光计划、月光计划,对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日本新能源产业开发机构(以下简称NEDO)创立于1980年,隶属于政府,负责执行政府的意图和决策。1988年又将工业技术研发包括进来,更名为新能源和产业技术开发机构。NEDO拥有工作人员1300人,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2006年度的财政预算资金为2290亿日元(折合154亿元人民币)。NEDO的核心工作包括:一是支持能够实用化的新能源技术开发和各领域的节能技术开发;二是支持新技术和产品推向市场前的技术验证和国际合作;三是采取综合措施促进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日本特别重视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发展,到2005年底,累计安装使用量达到142万千瓦,占世界市场的44%。持续的市场应用推动了光伏电池技术进步和生产成本的降低,目前光伏电池的市场价格下降为每千瓦40元左右。NEDO支持薄膜硅电池、超薄硅电池和有机薄膜电池的技术研发,以及便于应用的可随意弯曲的薄膜电池等。日本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太阳能光伏电池总容量达到480万千瓦。 日本非常重视和支持燃料电池的技术开 发和推广应用,一些知名的大型机电企业几乎都在研制燃料电池,并准备在2008年实现燃料电池的商业化。现在日本的燃料电池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单机100千瓦左右的固定式燃料电池机组,以天然气为原料,天然气在机组中转换为氢,再由燃料电池发电,反应过程产生的余热用于供热,这种机组的典型应用是天然气分布式热电联产。二是作为汽车动力,由于氢燃料电池汽车成本很高,还不具备商业化应用条件,现在主要是进行技术验证。在日本已经建成了11座加氢站,共有30多辆燃料电池在做行驶试验。但是,燃料电池汽车环保性能好,随着技术不断改进,生产规模扩大,燃料电池汽车在未来10年左右将进入商业化应用,并有一个大的发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 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 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 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 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建设部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建[2000]120号 一总则 1.1 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 治环境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 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指 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立项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合 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有条件的地区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 理 1.5 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 减少垃圾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1.6 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 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可以合理 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以卫生填埋 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 市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禁止 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加强 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 1.8 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设备标准化和监控自动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1.9 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要积极研究新技术应用新工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案

一、渣滓分类收受接收的偶然性——国度政策的要求:1.轮回经济,2.节能减排,3.勤俭资本,削减挥霍。“3R”(资本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必然前途。城市渣滓分类收受接收是办理城市土地供给矛盾(渣滓填埋),低落城市渣滓处置本人民币(城市渣滓点火),打造文化卫生环保城市的抱负计划。我国年夜陆地域固然地年夜物博,但人资资本极其匮乏,且情况资本破损严峻。现阶段的城市渣滓处置已成为制约城市化过程的一个年夜问题,渣滓分类收受接收势在必行。 二、蓬勃国度行之有用的履历——蓬勃国度及地域(欧美、日韩、香港及台湾等)都建有相称完美的城市渣滓分类处置体系,引领了期间的潮水。有分门别类收受接收的,有准时定点上交的,还有分类分外细专人准时收受接收的。因为市夷易近整体环保基础比拟弱,我国还应在引进、树立分类收受接收体系的同时加以改良,以顺应我国的详细国情。 三、城市渣滓干湿分离——此计划分歧于以上蓬勃国度的履历,分类体系中只要求进行渣滓的“干、湿”分离。此办法的动身点是: 1. 干渣滓易于由专业职员进行分类收受接收;湿渣滓易于进行固液分离(联合厌氧发酵发电发生新能源)。 2. 我国渣滓分类等环保行动群众基础差,环保教育也不够。分类名目太多不适宜,应交由更专业的职员实现。 3. 城市治理者在渣滓分类处置上还没有响应的实施机制,软硬件不配套,更没有什么思惟热心。干湿分离易于推广实施。 4. 今朝城市中有专业化的环卫步队(或处置公司),优异的小区物业,使城市渣滓干湿分类推广成为可能。 干、湿分类: 干渣滓(可收受接收应用渣滓):首要指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可用于直接收受接收应用或再生后轮回运用的含水率较低的渣滓。包含光碟、录像带、磁带、易拉罐、可乐瓶、利乐包、纸板箱、一次性筷子、饭盒、包装纸(箱、盒、带)、调味瓶(缸、盒)、咖啡瓶、啤酒瓶、一次性尿片、织物、卷烟壳、丢弃的餐巾纸、放弃的旧小家电、旧鞋、旧伞、旧玩具、坏计较器、皮包、铅笔盒、废旧塑料盆(桶)、口香糖(用小纸团包康复后投放)等。 湿渣滓:首要指厨房发生的厨余、果皮等含水率较高的食品性渣滓。包含剩饭菜、鱼骨、鱼鳞、动物内脏、菜梗菜叶、生果皮、果核籽、放弃茶叶渣等。 有害渣滓:指对人体康健或者情况形成实际伤害或者潜在伤害的放弃物,同时也包含对人体康健有害的重金属或有毒物资放弃物。这类渣滓包含废电池、废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过时药品以及有机类杀虫剂、除草剂容器(瓶)、打印机墨盒等。 年夜件渣滓:指分量跨越5千克或体积跨越0.2立方米以及长度跨越1米的废旧家具、办公器具、废旧电器,以及包装箱、箩筐等年夜型的、经久性的固体放弃物,是因体积较年夜等要素混入城市一样平常生涯渣滓一路清运有艰苦的特殊的生涯渣滓。包含家具类、家电类以及晾衣竿、自行车等。——可以预定上门收受接收 干渣滓可以经由现有的机械装备加人工筛选进行分类,如:风选(纸)、重力选(塑料)、磁选(金属)及一些其它辅助筛选手腕。因为不带有水份和其它液体,易于操作。 湿渣滓(有机物)因为成份单一后,可直接密闭拖运至有机物发酵厂进行沼气化处置,成为城市新能源之一。可用于管道自然气(夷易近用及工业运用),也可用于内燃机直接发电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2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Micro.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 佚名 简介:本文回顾了中国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和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预测、探讨了其发展。提出了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和设施建设中应重点优化、提高的内容要求。明确了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 关键字: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 1.题解 1.1 本文主要研究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工艺设备的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厂)。 1.2 本文主要研究已经建成投产并具有发展里程碑意义的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厂)。 1.3 本文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对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进行研究。 (1)焚烧装备 (2)余热锅炉(主要是蒸汽参数) (3)烟气净化 (4)飞灰处理与处置 (5)建厂规模(日处理能力) 2.发展历程 2.1 四川省乐山市凌云垃圾焚烧厂:中国国产化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发展的萌芽。 该厂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设计,于1988年2月于乐山市建成投产。每日进入机械分选工段的垃圾为50吨,每日平均人炉垃圾为30吨(即单台处理能力)。皮带输送机将分选后的垃圾送至炉顶,由入口加料。“乐山1号炉”为炉顶双孔(加料)、双炉排矩形燃烧室;“乐山2号炉”为炉顶四孔(加料),单炉排矩形燃烧室。1989年4月为完成建设部“七五”科技攻关项目:“乐山市垃圾焚烧炉改造”,建设了“乐山3号试验炉”,为圆筒型直立燃烧室;燃烧室内壁采用耐火砖砌筑,耐火泥抹面。采用固定炉排,铸铁炉条,其断面尺寸为6×5cm,炉条间隙6-l0cm。炉排温度达60—100℃,高温燃烧区温度达600—80℃。垃圾在炉内依次完成干燥、预热和燃烧,不加辅助燃料。垃圾燃烧产生的热量主要用于入炉垃圾的干燥和预热。 单位处理量投资为2.10万元/吨日,单位处理量能耗为3度/吨,单位处理量运行费为6.16元/吨。 用历史的眼光审视,这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对开发国产化垃圾焚烧技术装备与设施的大胆(积极)尝试,是中国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发展的萌芽。 2.2 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深圳清水河垃圾焚烧厂):中国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发展的第一座里程碑。 深圳市于1985年与日本三菱重工业公司签订合同,成套引进两套日处理能力为150吨/台的垃圾焚烧装备。该厂由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设计。于1985年11月破土动工,1988年6月试产成功,同年11月正式投产。成为当时我国第一座现代化垃圾焚烧厂。 2.2.1 三菱重工焚烧装备采用的是西德马丁式炉排——倾斜逆推往复炉排。 炉排与水平面成26度夹角,炉宽约3来,炉床长约6.5米。炉床从上而下分为干燥区、燃烧区和燃尽区。垃圾在炉排上呈层状燃烧,燃烧空气从炉排下方送人。通过炉排的逆向间歇运动,使垃圾自上而下均匀移动,并对垃圾进行搅动和破碎(烧成团状表面固化的垃圾团),增加透气性,便于空气与垃圾的充分混合,改善了燃烧条件,有利于垃圾燃尽。

(完整版)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比较

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比较 目前国内外广泛采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卫生填埋、高温堆肥和焚烧等,这三种主要垃圾处理方式的比例,因地理环境;垃圾成份、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区别,表2-1为三种处理方式的比较。 由于城市垃圾成份复杂,并受经济发展水平、能够结构、自然条件及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国外对城市垃圾的处理一般是随国情而不同,往往一个国家中各地区也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很难有统一的模式(表2-1)。但最终都是以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为处理目标。从应用技术看,国外主要在填埋、焚烧、堆肥、综合利用等方式,机械化程度较高,且形成系统及成套设备。从国外多种处理方式的情况看,有以下趋势:(1)工业发达国家由于能源、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焚烧处理比例逐渐增多;(2)填埋法作为垃圾的最终处置手段一直占有较大比例;(3)农业型的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以堆肥为主;(4)其它一些新技术,如热解法、填海、堆山造景等技术,正不断取得进展。 焚烧是目前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大型的配备有热能回收与利用装置的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由于顺应了回收能源的要求,正逐渐上升为焚烧处理的主流。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特别是日本和西欧,普遍致力于推进垃圾焚烧技术的应用。国外焚烧技术的广泛应用,除得益于经济发达、投资力强、垃圾热值高外,主要在于焚烧工艺和设备的成熟、先进。世界上许多著名公司投入力量开发焚烧技术与设备,且主要设备与附属装置定型配套。目前国外工业发达国家主要致力于改进原有的各种焚烧装置及开发新型焚烧炉,使之朝着高效、节能、低造价、低污染的方向发展,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 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起步较晚,截止1992年底,全国垃圾、粪便清运量已达11264万t,而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仅有371座,处理总能力71501t/d。近几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从对策和规划着手,对城市垃圾处理技术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杭州、常州、天津、绵阳、北京、武汉等城市在学习国外城市垃圾处理技术经验的基础上,自行设计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垃圾机械化堆肥处理生产线;深圳、乐山等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厂的成功,也为各城市应用焚烧技术提供了经验;沈阳、鞍山等城市对医院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焚烧,也走出了特种垃圾处理的新路。 表2-1三种垃圾处理方式比较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综述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综述 班级:给排1412 :周洁学号: 摘要: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与技术,及其对于经济的发展的影响。对于各种处理方式的优缺点的分析 关键词:再生资源;垃圾中转站;垃圾分选;垃圾处理 一.综述 城市垃圾处理的目的是减少垃圾产量,使垃圾的“质”(成分与特性)与“量”更适于后续处理货最终处置的要求。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节约资金、节约土地和居民满意等准则,因地制宜,综合处理,逐级减量。例如为了便于运输和减少费用,常进行压缩处理;为了回收有用物质,常需加以破碎处理和分选处理。如果采用焚烧或土地填埋作最终处置方法,也需对垃圾先作适当的破碎、分选等处理,使处置更为有效。 二.处理目的 1、减少垃圾产量,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出,从而减轻处理难度及负担 2、确保已排放垃圾的妥善处理 3、实现垃圾处理的效益增殖 4、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5、减轻或减少垃圾污染 三.目前的处理方式 1.填埋 填埋处理需占用大量土地。同时,垃圾中有害成份对大气、土壤及水源也会造成严重污染,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堆肥 堆肥处理对垃圾要进行分拣、分类,要求垃圾的有机含量较高。而且堆肥处理不能减量化,仍需占用大量土地。 3.生活垃圾处理焚烧 焚烧的实质是将有机垃圾在高温及供氧充足的条件下氧化成惰性气态物和无机不可燃物,以形成稳定的固态残渣。首先将垃圾放在焚烧炉中进行燃烧,释放出热能,然后余热回收可供热或发电。烟气净化后排出,少量剩余残渣排出、填埋或作其它用途。其优点是迅速的减容能力和彻底的高温无害化,占地面积不大,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且有热能回收。因此,对MSW实行焚烧处理是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有效处理方式。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热能回收等综合利用技术的提高,世界各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 国际 垃圾处理方式(利用垃圾(生物质)生产木炭、焦油和煤气)国外广泛采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卫生填埋、高温堆肥和焚烧等,这三种主要垃圾处理方式的比例,因地理环境;垃圾成份、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区别,表2-1为三种处理方式的比较。 由于城市垃圾成份复杂,并受经济发展水平、能源结构、自然条件及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国外对城市垃圾的处理一般是随国情而不同,往往一个国家中各地区也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很难有统一的模式(表2-1)。但最终都是以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为处理目标。从应用技术看,国外主要在填埋、焚烧、堆肥、综合利用等方式,机械化程度较高,且形成系统及成套设备。从国外多种处理方式的情况看,有以下趋势:⑴工业发达国家由于能源、土地资源日益紧,

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xx年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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