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市政办[2006]19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2.17

【实施日期】2006.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桂林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6〕1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

桂林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污染突发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施救。保障公共安全尤其是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本预案的主要目标。既要依靠科学,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又要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处理,实行由市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各相关部门及时配合的管理机制。根据污染事故类别、事态发展情况实行四级预警、四级响应,对重大突发事故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

(三)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理有机结合,按照战时的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四)系统联动,科学应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系统联动,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预案中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应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故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和预备役部队的重要作用。

三、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性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故等。

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预测和判断

近几年,我市虽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但事故隐患依然存在。要切实关注以下几种主要隐患,做好预测和判断。

(一)我市电子、电器、冶金、化工、制药、食品等企业,医疗卫生系统,大专院校、科研、质检、监测等部门在生产及生产工艺、实验室试验、监测分析等工作中使用或生产的有毒危险品,主要有:氰化钠、氰化钾、砷酸氢、汞、硫化氢、氯以及硫酸、氢氧化钠等。

(二)放射源泄露、遗失造成污染损害。我市使用放射性源的部门主要是水泥厂、医院、科研部门等,资源铀矿、水冶铀矿。

(三)交通运输过程中,突发事故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泄露,可能对周边土壤、水源、植被及人群造成直接影响。我市运输、销售的农药主要品种有:倍硫磷、敌百虫、敌敌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等。

(四)生态安全事故。尾矿坝垮塌等。

除上述几种隐患外,还要关注其他因素引起的突发事故的预测与判断。

六、术语解释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根据事故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因污染事故性质复杂,突发性强,变化较快,影响范围广,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已经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一大重要因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级领导机构

成立桂林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事故的全过程负总责。成员由下列任职人员自动组成: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市政局、消防支队分管领导和各县、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中心,中心办公室设

在市环保局。

(二)指挥机构

分四级设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指挥系统。事故即发,即自动生成桂林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视危机情况启动对应的应急方案,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紧急响应、救援。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预案涉及部门领导组成,涉案企业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列席。

发生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市环保局和危机源单位依照工作职责处置。

(三)日常工作机构

市环保局在本局内成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应急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现场环境监察小组、环境监测小组、宣传教育组。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

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报告制度,值班电话:12369 。

应急工作组人员根据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相应调整。

组织机构职责:具体安排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根据危机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保持整个应急预案网络通信畅通,随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通报事故现场态势。执行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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