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并存的意义

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并存的意义
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并存的意义

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法治的意义

——兼论我国法学流派的创建

摘要:法学流派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是法学独立的产物。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法治的看法各不相同,自然法学从必要性的角度对法治进行了建构性论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技术层面关注法律的独立性、完善性、稳定性;社会法学对法治进行了解构性的研究,既看到了法治的理想成分,也看到了法治在现实中的命运。我国在追求法治目标的道路上,已具备了创建法学流派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关键词:法学流派法治创建

一、法学流派的基本含义

流派,又称派别,《辞海》解释为:“流派,指学术、文艺方面的派别”。在最简单的意义上,亦可用此意于法学流派一词。

首先,从历史过程看,法学流派之产生,是法学独立其它学科之后的产物。人类法律史源远流长,但独立的法学史只是新近的产物。对法理学而言,从公认的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1832年)算起,法理学的独立不过百年的历程,以往历史中虽有法理学,但很难说有法理学流派。在其之前所谓“法学流派”,实是哲学流派在法学领域中的反光,法学自身不独立,何谈流派!没有独立的法学,便不会有独立的法学流派。

其次,从判断标准看,法学流派必须有系统的观点与独特的方法两方面的判断标准。系统的法学观点,是构成法学流派之核,而独特的法学方法是法学流派形成的骨架。要实践中,对观点与方法在法学流派中的作用常有两种完全相反的看法,即要么唯观点论,要么唯方法论。其实,观点与方法的抽象只具有相对意义,严格说来,方法就是观点。在法学流派中,系统观点所揭示的是该流派对法律现象和本质具有定性意义的看法,而独特方法是指某一流派对法律进行探索、认识等。事实上,某种方法常被不同的流派所运用,在此意义讲,观点之于法学流派,比方法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尽管如此,不同研究方法毕竟是得出不同观点的重要基础,某一法学流派必须要有区别于其它法学流派的独特方法,从此意义上讲,则方法与观点对某一法学流派的形成具有同等的意义。可见,从法学流派之一般标准判断,法学流派的出现,既要有持论有据的观点,又要有独树一帜的方法。

最后,从外在影响看,建立在特定研究方法基础上的法学结论,能否成为法学流派,还要看其外在影响,主要标准有:其一,有无一批追随者;其次,有无对社会,尤其是对法学教育形成一定影响。一个学者的学术创造如果仅仅停留在个人学术思想领域,而未能对大众,对同时代或后来的学术家形成一定的影响,那么,其只能称为学术成果,很难说已经形成流派。只有当某种法学学术观点有了一批追随者时,才能证明其观点对学术家阶层发生了影响,即被学术家阶层所认同;同时,亦只有当该学术观点通过法学教育对社会产生影响时,才能表明该观点的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法学流派发展的史实亦证明:任何一家法学流派的思想,无不有一批卓越的追随者并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形成一个概括的结论:法学流派是指以某种独特的研究方法为基点而得出的对学术及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系统化的法学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40余年法学发展史,还未有一个真正的法学流派,这不能不说是令人遗憾的事。当社会发展把法治推为中华民族所追求的目标时,法学流派的产生就成为必

然。

二、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与法治的关系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构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模式,创建我国法学流派,改变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只是政治的传声筒的地位,需要对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与法治的关系进行探讨在西方法理学史上,17-18世纪时自然法学占主导地位。19世纪时以历史法学、析实证主义法学和哲理法学三派为主,进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派别逐渐增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今,更为增多。现代西方法理学虽然派别繁多,但主要是新自然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本文仅就通常意义上关于法治的西方法学思想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自然法学与法治:法治的必要性及其价值

对法治的必要性及其原则,自然法学派给予了充分的论证,其观点大致是:第一,法治是与专制(或人治)相对立的。法治是理性的体现,在法治形式中,依理性的法律办事就能克服人治或专制的任意性和专横因素,因而能为人类带来更多的福祉。第二,法治是促进民主的重要手段。民主体制需要制度的保障。法律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及效力的连续性,因而运用法律制度确定民主的范围和程序是一种必然选择,只有法治才能保障民主的安定与长久。第三,法治是保障自由的工具。自由被视为一种人性的解放,但自由不是任意或放任。法律一般被认为是对自由的限制和保障;但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必须有目的性,这就是为了保障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第四,法治是惩治腐败、维护社会长期稳定的手段。对于腐败现象,人类社会似乎没有祛除的灵丹妙药,但法治起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减少腐败,使权力的运行能大致在规则和程序范围内进行。第五,法治可以逐渐接近平等。世界原本没有绝对的平等,但由于法律的普遍性为人们提供了一般的行为规则,因而人们起码可以在法律上平等,同时法律也为每个人充分利用、享受社会资源提供平等的机会。第六,法治为权力的正常更迭提供了规则和程序。在专制社会中,权力的更迭是无规则的,一部分人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权力。但在法治条件下,政治行为的公开化、规则化和程序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无规则的行为,这样从表面形式上看虽增大了权力运行的成本,但由于国内战争频率和政变等活动减少,从而使权力更迭的成本减少最低限度。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负载着许多的价值,像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思想家们在谈论法治时历史背景、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要求不同,因而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法治所倡导的价值重点是不同的。如在专制因素较多、等级压迫比较明显的法国,思想家们论述较多的是平等;而在英国,由于工业经济发展较快,思想家对自由的要求则更加明显。当一个社会处在混乱状态时,思想家们则强调稳定与秩序。自然法学以各种形式的自然法为参照系,为人类行为指明应该向何处去。这里面隐含着人类思想的许多理想成分。所以,自然法学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批判现实的理论,在启蒙时代,它甚至也可以说是一种革命的理论。它所提示的内容既是针对现实的,也包含有许多理想成分。

当今,法治的必要性虽已被我国官方接受,但呼唤法治的历史背景并没有完全消失,法治的启蒙任务远没有完成。而我们对法治的思考也不能仅限于呼唤法治,因为法治的实现不可能仅靠理性的呼唤,理想总得放置于社会才能变为现实。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法治:实证与操作层面的法治

实证法学对法是什么、它以什么形式存在以及能否依法办事等问题作出了回答。在实证法学者眼中,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除立法机关创立的法律之外,法不能有另外的源泉。早期坚持这一原则的人甚至认为,法官也不能解释法律,更不能创制法律。这便给法律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因为法治要求大家都依法办事,这就意味着法律中必须含有

办理各种事情和解决各种纠纷的方案。而成文法律中不可能包罗应有尽有,用之取之的各种现成的行为模式,尤其是在法律较少而且条文粗疏的时期。为满足依法办事者的要求,法律发展的趋势是越来越细,法律的框架越拉越大。即便如此,国家制定法仍难以满足依法办事的要求,这样就出现了多元的法律渊源。而行政机关的依法办事早已被理解为一个大的原则,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大量的自由裁量已使依法办事成了纯粹的理想。针对这种情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拿出了以下一套理论来支持依法办事的法治理论。

第一、法律是独立存在的,是由一系列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构成的,这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规则体系。这一理论中规则体系在有些国家又被分成部门法律或者法典。在法律规则体系中存在有各种明确的规范和指令,这些规则对一般人来说是行为规则,而对判案人员来说又是办案裁判的标准。另外这有一些学者认为,法律的独立存在为意味着在法律存在着一系列独立存在于其他知识之外的知识体系。其中最极端的坚持者甚至认为,以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事实作为小前提,判决(或行为结果合法与否)为结论的三段论推理模式是法治能够成立的典型标志。笔者认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独立性的理论,对法治能否在理论上成立做了最好的论证,正是法律独立性理论支撑着法治理论上存在。自然法学为实在法设计了一个评判标准,即恶法非法,一切实在法应符合正义标准的自然法。这种在法律问题上的二元论,使人们难以清晰究竟什么是法律,也在理论上破坏了法律的独立性。从而使人们对法治能否贯彻于社会产生了怀疑。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极力排除法律的这种不确定性因素,强调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与道德是两种规则系统。如果我们不认识到这一点,就很难理解实证法学对道德排斥的执著观点。当然,法律的独立存在只是从它是一个规则体系的角度讲的,而在社会学意义上法律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因为法律毕竟是社会中的法律,它要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的影响是自不待言的。实证法学之所以坚持法律的独立性,实际上就是要为论证法治找到一个理论支撑点,以便在技术层面贯彻法治原则

第二、法律是有恒定意义的行为规范。自然法学的许多代表人物从理性的角度认识到,要想依法办事,没有明确的行为规范是不行的;而明确的规范若与自然(正义)相冲突,还应以正义的标准来修订实在法。但自然、正义只是个原则,其本身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是很强的。所以,自然法学在法律意义的恒定性问题上留下了一个很大的缺口。实证法学坚持法律有确定的意义,其目的是想堵住法治的这一缺口,使法治起码在理论上能论证下去。实际上,在法治理论实践的早期人们已经发现,把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进行逻辑推理是行不通的。那种试图用严格的形式逻辑的推理代替法律解释的做法只是一种幻想。法治发展到今天,人们已认识到现代法律的动作是建立在一种对法律规则的理解、释义和推论的基础上的。法律既有其明确的意义,也存在许多含糊的地方(即有许多不确定因素)。那么,为什么实证法学还坚持法律意义的明确性和恒定性呢?笔者认为,这在于他们试图保持法治(依法办事意义上的)在理论上可能性。所以,在理论上、技术上支持法治的只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直到20世纪60年代,其代表人物哈特仍在坚持法律的意义中心理论。他也吸收了现实主义法学的合理成分——法律是存在不确定性的,但是他对那种否认法律确定性的观点进行了深刻批判。哈特认为,法律是由语词构成的,如果法律语言没有较为确定的意义中心,那么法律人之间的交流对话是不可能的。

我国的法治建设明显地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流行于官方和大众心目中的规则情结,即认为只要法律规则完善了,许多社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而,这几年加强、加快立法的呼声不绝于耳。但对规则到底能在什么意义上解决问题以及规则能解决哪些问题并没有深究。另一种倾向是,理论界的许多同仁对规则倒不十分重视,而是热衷于自然法学式的法治呼唤和社会学式的法学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在西方的有些法学著作中也被视为社会学式的法学研究)。社会法学也是一种对法律的实证研究,但这种实证

研究不是以分析规则的对象,而重在考察规则与社会的关系、规则在社会中的境遇等。在很大程度上,社会法学的研究忽略了规则推动社会的作用而片面强调了规则对社会的适应性。笔者认为,要想使法学推动法治,倡导和宣传逻辑实证主义法学是我们不可逾越的阶段,特别是在一个民族刚刚踏上法治之路的时候,培养一种信仰规则、恪守规则的群体是必要的,因此我们不能太冷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治社会需要我们从各个角度认真研究法律,在当今尤其要认真地对待规则。

3、社会法学与法治:观察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法治

自然法学描述了法治原则,这些原则是由一系列的“应该”支撑着。对这些应该,哲学称其为应然,而应然与实然有很大区别。分析法学,尤其是新分析法学,以语言作为其哲学基础,从逻辑实证的角度研究法律,为我们勾画了一幅逻辑严密的规则体系,把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从应然拉到实然层面。但他们所设想的规则体系只是相对自然法的应然而言的实在,如果把这些规则放到人们的经验范畴来思考的话,仍能发现许多规则体系在现实生活中是没有约束力或者说难以实现的。这样,在社会法学者看来,自然法学所描绘的原则,实证分析法学反主张的法治技术,统统可以归结为一种理想法治。

社会法学是一种强调以科学尤其是以自然科学方法研究法律的学派,它注重对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动作、法律实效的研究,以理论模型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与法律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对法律的社会学研究,注重法律的实际作用而不是抽象的规则,注重法律的目的而不是固定不变的规则模式。这样,社会法学者是从社会与规则的互动中观察法治的,对法治的看法明显缺乏浪漫的情调。这表现在许多方面:第一,对法治之法,社会法学很少把它看成是单一的制定法,而把它视为法律渊源。而对实证法学所津津乐道的法律规则体系(哈特的观点稍有出入,因为他的规则体系中,已明显地吸收了现实主义法学的成分),社会法学者则把它认为是一种渊源,是一种法官寻找、发现法律时的权威性资料之源。这样,作为法治核心的依法办事之法,已不仅是包含确定意义的规则,还是包含许多人为因素的多元的法律渊源。这就是说,社会法学主张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在规则的意义不明确的地方或法律规则存在漏洞的地方,官员可以根据情势或社会学解释法律的方法引进哈特所讲的改变规则、重新阐释或用非正式法源来弥补成文法之不足。在这里,官员是指一批掌握法律知识又知道法律规则在社会中应处于何种地位的官员。这些官员所依之法,似乎比实证法学者眼中的法律更加宽泛,更加符合社会的要求。

第二、社会法学者眼中的法治是社会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法学本身既是一个学派,也是一个命题。这一命题向我们展示了站在法律规则之外观察法律,会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法治。社会法学得出和结论虽然更加接近科学,但站在严格法治的角度来看,社会法学并没有对如何运用这些结论作出回答。因此笔者认为,在各种法学流派中,从技术层面上支持法治的只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而社会法学只不过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不同于自然法)说出法律应该是什么,它除了给立法工作指出该创建哪些规则外,在法治技术中不占重要地位。

在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占主导地位,对这一法学如若从其外在和特征上分析,也可归类为法社会学,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法律的本质不是规则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些观点被当今西方批判法学者的许多人所继承,用以批判西方法治的本质和弊端,但他们抛弃了马克思主义的暴力革命论,放弃了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武器批判,只是刻意对西方法治进行改良。笔者认为,严格法治观念是对社会秩序的建构,而批判法学只是一种解剖,这种理论不是建设性的,不能从正面树立起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另外,社会法学还说不清法治的一个重大目的,这就是人类实行法治究竟是用规则适应旧的习俗,还是用新的规则改造

社会。我们在运用法社会学理论的同时,一定得注意以人类改造社会的向往。当然规则如果严重脱离实际且背离人类追求幸福目的,就必须要改变,但任意地改变规则,使规则失去明确性和稳定性,法治就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

三、我国法学流派的创建

法治的发展的倚重法学,而法学是法学流派和法学家组成的。当前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需要并自然形成中国法学的各种流派。法学流派的创生,既有赖于社会的需要,也有赖于现实之,二十余年改革的发展及我国法学研究的长足进步,既对法学流派提出了现实要求,也使法学流派化有了可能。

1、法学流派在我国创建的必要性

首先,对法律现象及其本质加深认知的需要。一般地说,知识可分为一般的常识和高精尖的见识两类。从历史发展的看,这两类知识是随时代的变迁而变化的。现在看来系常识的某种知识,在历史上曾是见识;而现在被视为见识的知识,在未来的时日中会转化为常识,这是人类知识发展的必然规律。人类的认识活动相对于客观规律,只具有近似的真理性,任何一个流派,一种学说不能也不可能穷尽结规律的认识。这是马克思主义原理的常识。就法律现象而言,在时间上,从有文字创造以来甚至在人类有文字以前,就有大量法律现象之存在;在空间上,法律现象是涵盖任何一个国家之全方位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尤其在现代,当法律被作为社会关系最权威的调节器时,法律的社会覆盖面越来越广,以至当今社会以“法治社会”而名之。如此复杂并对人类发挥巨大作用的社会现象当然需要人类认真探究。法学流派的创建无疑可以深化主体对法律现象及其本质的深入了解和透彻把握。那种“定于一尊”,以“定论”排斥一切新颖、深刻、富于创见的思想环境下,只能使法学学术呈一元化僵局并最终导致法学研究之衰落。

其次,法学流派的创建,亦是建立,健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和需要。法学是主体对法律的认知结晶,法学的建立和健全,必须要在多视角的研究方向下才有可能,任何个体的认识总是有限的,任何侧重于某一角度的认识结果总带有片面性,如果没有多视角探索的法学流派,而以单视角之片面结论和某些人的有限认识为法学建立的唯一根据,只能形成僵化的、停滞不前的法学结论呆板的固步自封的求学方法,其结果是由于法学自身的衰落,而不得不使其屈从于在政治之下的某种学科的庇荫,成为其它学科的婢女。这种格局,在我国法学发展史上屡有所示。

法学的体系直接影响法学教育的方法和体系。健全的法学体系其最深沉层的实用的意义在于通过健全的法学影响,造就为人类法治实践所需要的法学人才。如果说法学流派的出现可直接导致法学的健全与完善的话,那么其也必然会间接地带动起法学教育更加的健全与完善。法学的多流派并存及其所致的法学体系的完善必然是法学教育欣欣向荣的前提,是法学人才不断涌现,主体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基础。

再次,我国社会的长足发展及其所蕴含的必然法治需求对法学流派有着迫切的需要。二十来年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它在社会各领域的前景是: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如上目标聚集到一点,则是国家的法治化。因此,法治化是中国各项事业的共同奋斗目标。今天中国所进行的各项改革事业,从本质上讲是法治化的改革,不论人们是否认识,改革的法律本质是不因人们认识到与否而能改变的。这表明:中国的发展首当其冲的是法治的发展,社会各领域的体制化其实质是法治化过程。

2、法学流派在我国创建的可能性

社会对法学流派的需求是创建法学流派的最大可能,但在法学流派创建的具体条件上,还有更具体的可能性。

首先,中国法学的长足进步和国外法学的大量引入为我国法学流派的创建积淀了知识

基础和方法参照。二十余年来,通过中国法学界的不懈努力已经动摇了“定于一尊”的法学教条,法学研究不论从质的深度上还是量广度上都在日益加深、拓宽。就西南政法大学的法理学而言,近十余年来法理学教材不断的编定、修改,不仅加入了大量新的内容如人权问题、权力及其制约问题、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法的价值问题、法学方法及法学教育问题等已得到广泛而深入的阐述,已渐渐成为充实大脑“容积”的宝藏。今天,法理学多元化的格局已初露端倪,随着中国法学进一步的发展,必然会使知识的积累和观点和发展化为尉为大观的不同法学流派。

与此同时,我国法学界在这二十多年来,译介了大量国外法学资料,尤其在理论法学领域译介材料更多。同时,这些译介活动总是伴随着一系列的研究活动而展开的,尤其比较法学的研究和国外法学的专门研究,使我们在译介时逐渐摆脱了囫囵吞枣的不良倾向,同时也正在设法摆脱政治或经济实用主义的对国外法学译介活动的左右,使学者们能公正地揭示公理、阐发灼见。特别是国外法学研究及其流派的介绍,不但使我国法学研究吸取了更多的新颖见解和知识,而且使其有了诸多的方法论参照,从而使我国法学流派的创建有了一定方法论基础。

其次,中国法学家群体素质的逐渐提高为法学流派的创建提供了主体基础。虽然我国法学家的整体素质还亟待提高,但公允的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因对外开放带来的眼界的扩展,中国法学家群体在知识素质和创新能力上均有很大提高,这不仅表现于表层的学历层次上,而且更表现在其学识上。目前,这一群体虽因现实经济利益的冲击而面临严峻的挑战,但他们必将成为未来中国法学流派创建过程的中坚力量。

最后,我国社会在发展进步中速成的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为法学流派的创建提供了政治社会条件。法学是独立的,但倘离开一定的政治社会条件,法学非但难以独立,而且存在都成问题。良好的政治社会条件之于法学流派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前提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日益加强,虽然其法治化程度远远不足,但这一迹象已为学术的繁荣创造了一定的政治条件,尤其重要的是我国政治结构已从那种单纯的意识形态政治转向规则化的法治政治,虽然其路途尚十分遥远,但使法学流派的创建有了较为宽松的文化条件。近年来,法理学界进行的纯粹法学的创造,没有前述政治、社会与文化条件,这些成绩是很难取得的,随着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社会走向的更加下开放化和文化多元化,法学流派创建的外部条件会更成熟。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西方三大语言学流派

西方三大语言学流派 目录: 【一】19世纪:历史比较语言学(也称比较语言学) 【二】20世纪初期到中叶:结构主义语言学(也称结构语言学) 【三】20世纪中叶至今:转换生成语言学 【一】19世纪:历史比较语言学 (也称:比较语言学) 运用“历史比较法”,对不同语言进行比较分析,揭示语言间的亲属关系以及它们的历史发展,这样的语言研究就是历史比较语言学。 【1】先驱人物——威廉·琼斯(英国东方学家,加尔各答最高法院法官)1786年是语言学诞生的一年,因为这年的9月27日有个名叫威廉·琼斯(W. Jones)的英国人在加尔各答“亚洲学会”宣读了一篇著名的论文《三周年演说》。文章指出梵语(古印度语)和欧洲希腊语、拉丁语、凯尔特语和日耳曼语的结构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因而他断言,这些语言必有一个共同的来源。威廉·琼斯的论文研究引起了欧洲学术界的广泛兴趣,在当时启蒙运动和浪漫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许多学者把眼光引向过去,探索各民族的起源和史前史,古代的语言也是系统研究的对象之一。 此后的100年中,学者们忙于各种语言的历史比较——先是在印欧语系的各种语言之间进行比较,后来则是构拟它们的母语——原始印欧语。 【2】奠基人有:葆朴、拉斯克、格里木 1816年,德国语言学家葆朴发表了《论梵语动词变位系统,与希腊语、拉丁语、波斯语和日耳曼语相比较》一文,揭示了这些语言的动词变位系统的对应规则,并认为这些语言应该具有共同的来源的结论,被认为是历史语言学的奠基之作。 1818年,丹麦语言学家拉斯克发表了《古代北方语或冰岛语的起源研究》,指出日耳曼诸语言和其他印欧语的词在语音上存在着有规律的形式对应关系。拉斯克认为,语法对应是确定语言亲属关系和起源共同性的更为可靠的标志,该文所论述的方法和原理对历史语言学的建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德国语言学家雅各布·格里木对历史语言学的建立也作出了重要贡献。他1819年出版的《德语语法》提出了语音演变规律(著名的格里木定律,受到拉

三大法学流派以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 法学流派概述 (2) 一)自然法学派 (2)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 二)分析实证主义 (4) (一)奥斯丁(边沁) (5)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 (二)凯尔森 (6) 1、法律与道德: (6) 2、国家与法律 (6) 1)一元论 (6)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 (三)哈特 (8)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 2)哈特:恶法亦法 (9)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 三)社会法学派 (9)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 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 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

西方三大流派简介

西方心理学三大流派 精神分析 精神分析产生于19世纪末叶,是由奥地利的医生弗洛伊德创立的。它逐渐发展成为现代西方心理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并且超越心理学的范围,对西方的哲学、社会学、美学、神学、伦理学、文学、艺术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精神分析是在学院心理学之外产生的,其研究目的、对象、方法都不同于传统的学院心理学。传统的学院心理学主要以实验室实验的方法研究正常人的心理,所关心的是感觉、知觉、学习等意识现象。而精神分析是从神经症和精神病的治疗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它的研究对象是其他学派所忽视的变态行为,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临床观察法,研究的主要领域是无意识、情欲、动机等。精神分析着重神经症和精神病的分析治疗,并对心理和人格作出理论解释。因此,精神分析既是治疗神经症和精神病的技术,又是关于潜意识的心理学说。 一、代表人物 1.弗洛伊德 (1)潜意识论 弗洛伊德认为,人的心理包括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三个部分。前意识和潜意识又可合称为无意识。 意识就是和直接感知有关的心理部分。前意识是无意识中随时可以成为意识的部分。前意识和意识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潜意识则是由原始的本能欲望,尤其是性的本能欲望构成。弗洛伊德所说的性是广义的,是指一切快感,不独指生殖的快感。 弗洛伊德认为,意识是无意识的产物,意识过程是无意识过程的衍生物。因此,人的心理的实质是无意识,而非传统学院心理学所说的意识。他说:“心里过程主要是潜意识的,至于意识的心理过程则仅仅是整个心灵的分离的部分和动作。”因此,弗洛伊德把无意识,尤其是潜意识作为精神分析学的主要研究对象,认为潜意识是人的心理和行为的最终动力所在。 (2)精神分析方法 精神分析方法实际上是弗洛伊德定义的一些了解潜意识的方法。因为潜意识是人的心理和行为的最根本的动力,而潜意识本身是难于直接认识和理解的,但这些潜意识的欲望可以通过这种种伪装和改扮,逃过稽查作用达到意识而不为意识所识别。这些潜意识的欲望乔装改扮成各种变态结构和常态结构,前者包括各种神经症和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变态现象如遗忘、口误、笔误等;后者包括梦、神话、艺术创作等。以上这些现象本质上都是由潜意识中的本能冲动决定的,代表潜意识中的本能冲动。 精神分析方法包括自由联想法、梦的解析和日常生活的心理分析。 (3)梦论 梦是精神分析的重要研究对象。弗洛伊德认为梦并不是荒谬而无意义的,而是“一种被压抑的欲望的象征性的满足”。他称具体的梦境为显梦。称隐藏在梦境背后的本能欲望为隐梦。梦的功能主要有凝缩、移置、戏剧化和润饰四种。 (4)本能论 本能是贯穿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的中心概念之一。无意识中的本能欲望是决定人的行为的根本动力,所有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本能需要有关。 弗洛伊德认为,本能这个词“代表了所有生于身体内部并且被传递到心理器官的力”,本能是一种决定心理过程方向的先天状态。每一种本能都有其根源、目的和对象,并具有保守性、倒退性和重复性三大特点。 弗洛伊德的早期理论认为生物都有自存和存种两种目的,并相应认为人类的两大需要是饥与爱。但在晚期,由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目睹了人类自相残杀的惨状,他将饥与爱定义为代表爱和建设力量的生本能,并认为在生命中同时存在着与生本能相对立的死本能。他认为,每一个人都具有目标为死亡并回到无生命、无机物和生命解体状态的本能,既死本能。死本能代表恨与破坏的力量。 (5)人格论 早期,弗洛伊德把人格分为意识和无意识两大部分,而无意识又可分为前意识和潜意识,故弗洛伊德实际上将人格看作是一个由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所组成的三分结构。其中潜意识种充满躁动的本能,在人格中起主要作用。

心理学三大流派简介

心理学三大流派简介 一、精神分析学派 对弗洛伊德大家都比较了解,他的学问很深,我在这里说一个最简单一点,就是人的现在是由过去所决定的,人的很多心理活动是可以理解的,是可以理解的。(小提示:人的现在是由过去所决定的,人的心理现象是可以理解和分析的)我这里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四川灾区我做过一些灾后心理援助的工作,那么在这个地震的废墟里面你呆的时间很长的人,比如说48小时或者72小时才被救出来以后。那么他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没有及时的得到心理援助的话,未来如果有机会他进到大城市,到了48层的这种电梯、那个高楼大厦去工作,他是不敢坐电梯的,为什么?就是因为他这个过去的经历会决定他未来会有很多障碍。就是人的现在的状态会受到过去的影响,因为你曾经在密闭的空间呆的时间太长,所以你就很害怕去面对这种密闭的地方,我们称之为“负性的心理能量”,一定要去释放,一定要去表达。所以我们讲碰到这样的人,就要用多鼓励他参加活动,多跟人交流。那么如果真正要帮他改变的话,就要看到他这个现象背后是有原因的。 二、行为主义心理学 它认为人之所以出现压力,容易碰到压力,就是因为他有不好的习惯。(小提示:人们常常遇到压力是由于人们习以为常的习惯所导致的)比如说我们现在很容易拖延,是吧,很容易形成很多坏毛病,生活方式不健康,所以他容易使得生活很乱,所以容易有压力。那么

大家就可以去体会一下这么一个经典的心理学故事,就是说这个跟我们这个干部的社会管理也有关系,是理解人性。

案例:从前有位老人家门口有一片公共草地,他非常喜欢在这安静的草地上享受阳光。可是某一天开始,一群小孩来到草地上玩,非常吵闹。老人想将小孩赶走,可他知道越赶他们,他们会玩得越开心。于是他想了一个办法,他对小孩说:“孩子们,你们明天继续来玩吧,我给你们一人1美元”,这群小孩喜出望外,于是第二天真的来了。这样几天之后,老人说“孩子们,我不能再给你们1美元了,我只能给你们每人0.5美元。”孩子们有些不悦,但是也接受了。又过了几天,老人说“从明天开始,我只能给你们每人5美分了。”孩子们说“5美分太少了,以后我们再也不来了!” 那么这是一个心理学的一个小实验,在这个过程当中老人家就觉得人的行为是不好控制的,是吧,不好控制的,就像我们现在做管理的时候,有很多老百姓的行为是不好控制。但是,他可以,他所能控制的就是控制他自己口袋里的钱,他的智慧的地方就在于把他口袋里的钱和这个人的行为挂起钩来,通过控制钱来控制人的行为,这里面就是行为主义就强调的是要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惯,人的行为习惯也是可以控制的,关键是要找到这个行为的背后受到哪些东西的一些影响,那么形成一个很好的管理机制。 三、人本主义心理学 那么人本主义强调的人是有他的动力的,特别强调要以人为本哪,关注人的感受。它强调的是有两种倾向性,第一种倾向性就是说每个人都想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最大限度的去贡献自己的这种主动性、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但是他同时还会受到一种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1 / 5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 的学科。①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或相互吸纳,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

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 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 2 / 5 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 的必然联系。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④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 论的态度,⑤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 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 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而本文就是从法的理论基础、法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这几个方面,对三者的优劣势进行比较分析。 一、法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这几个历史阶段,它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而其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各有侧重点,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其中,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二、法的研究方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为价值的研究方法,其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

西方哲学三大流派

西方哲学三大流派 ◆哲学是无门之门,入门极其困难。 哲学不是知识,是智慧,至高的形而上的智慧,同时也是实践的智慧。对哲学的学习就是追求智慧,获得人生完美幸福的过程。 歌德《浮士德》,反思一生,真正快乐的时光不到两个星期。 反思我们自己,一年365天,从早到晚快乐的日子可否有一天、两天? 有价值人生的基本标准? 断烦恼,得幸福的过程,也就是求智慧、人性升华的过程,也就是具有美德的过程。如果学哲学烦恼不仅没有少,而是越学越夺,那一定不是哲学。那是被“哲学知识”所害,一切人文学科都是如此,文学、历史,学佛更是如此。 有的人学哲学几十年也没入门。 陈修斋:“我越研究莱布尼茨,越不敢写”,哲学无定论。当我们觉得学哲学很困惑,找不到一个确定的标准的时候,哲学才算是入门了。(这就是从欲望构织的形而下的表象世界,慢慢趋向于本体世界的追寻) 麻老师:研究佛学,但是不信佛法,不懂佛法。禅外说禅。(哲学不能没有激情、兴趣,但是也不能陷入其中;禅外说禅,或迷信邪见) 入门类似禅宗:神秀“身是菩提树”,慧能“菩提本无树”。 慧能的故事:文盲,三岁丧父,打柴供养老母;“应无所住而生其心”《金刚经》;弘忍;打杂八个月。传得衣钵,开禅门之盛。 文盲而具有天赋,道家,绝圣弃智,绝学无忧。一心不乱谓之“诚”,周敦颐。 当代人就是心思散乱,若制心一处,一生只做一件事,绝对成就辉煌! 哲学就是心学,类似禅宗的“以心传心”。道可道,非常道。言语道断,要从哲学知识的表象中洞悟至高的真理和智慧,类似康德所说的至善、至福的境界。 据佛经《大梵天王问佛决疑经》中载,释迦牟尼佛在灵鹫山为大梵天王说法时,闭口不言,拈花而立。全场只有摩诃迦叶尊者破颜微笑。佛陀曰:“吾有正法眼藏,涅槃妙心,实相无相,微妙法门,不立文字,教外别传,付嘱与摩诃迦叶”。因此摩诃迦叶尊者为西天禅宗第一代初祖。 据称禅宗在印度历经二十八代,传到菩提达摩大师,远从西天来中土弘扬印心佛法,为中土禅宗第一代祖师,西天第二十八祖。 唐玄宗开元二年(730年),在洛阳的明定南北总是非大会上,慧能弟子神会辩倒其余宗派,使得禅宗树立了全国性的影响。此后禅宗在中国又分成“五家七派”(沩仰、临济、曹洞、云门、法眼、黄龙、杨岐),在中国佛教各宗派中流传时间最长,影响甚广,至今仍延绵不绝,在中国哲学思想上有着重要的影响。 禅宗,“口头禅”也流弊甚广。禅外禅说,胡说八道公案,甚至大妄语,自认为已经得道。所以近代第一高僧印光大师(1861~1940)号常惭愧僧,痛斥“狂禅”。 在当时印祖所处的时代中,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是抗日战争。人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印祖应劫出世,救万民于水火,度化世人往生净土。 印祖极为反对当时所谓参禅人不务实,只是口头功夫的做法,而且由于真正的禅门善知识非常少,所谓参禅者多是禅外说禅,所说之禅并非真禅,乃是狂禅、伪禅、口头禅,如果普通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 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 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 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 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 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首先,哈特提出法律是两种规则的结合:1.设定义务的规则,即原始的小型社会法律规则;2.授予权利的规则,由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构成。他坚持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他承认两者有一定的联系,提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概念。他赞同奥斯丁“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的区分,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t’]同时,他向自然法学靠拢,信奉自由主义道德哲学. 2.新自然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是在自然法“复兴”的口号下进行的。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哲学家富勒(助n LFuller)。富勒的学说是在他与以哈特为主要代表的双方长期论战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富勒继承了西方历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但又不同于以往的自然法学说。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道德可分为两种:愿望的道德(mo司ityof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vofduty)。〔’〕愿望的道德是指人们应当去努力实现的、有关善行的美德,它是肯定性的道德,实行这种道德的人会受到赞扬,而背离这种道德的人如果受到谴责,是由于他的失败而不是背叛了义务,是缺陷而不是行为不当。义务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它的要求属于否定性的,即不怎样做,遵守这种道德的人不会因此而受到赞扬,但不遵守则会遭到谴责。因而又认为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联系. 为了论证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富勒进一步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即程序的自然法与实体的自然法。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实体目标,内在道德是指法律的解释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错误!未定义书签。法学流派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一)自然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错误!未定义书签。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错误!未定义书签。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错误!未定义书签。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错误!未定义书签。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分析实证主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奥斯丁(边沁)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错误!未定义书签。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凯尔森错误!未定义书签。 1、法律与道德:错误!未定义书签。 2、国家与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一元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错误!未定义书签。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错误!未定义书签。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哈特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错误!未定义书签。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错误!未定义书签。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哈特:恶法亦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社会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 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由于目的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必须同时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种事实,又视做是一种判断事实的标准。当然,他还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本身不是中性的词汇,其本身包含着某种道德意义。重新提出了“恶法非法”。 2、法的功能 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多方面的, 诸如平等、自由、秩序、社会福利、公共幸福、社会效益等,法律的价值目标在不同的社会其侧重点是不同的, 自然法学派尤其关注秩序、自由、平等、正义。 ( 1)秩序。自有人类始, 暴力冲突就始终存在, 冲突本身并不会彻底根除,但人们找到了解决冲突的办法,这就是法律。秩序是与法律相伴的基本价值,一个没有秩序,没有相对安定的社会,法律的其它价值的实现都将成为泡影。 ( 2)自由。人的自由是人支配和驾驭客观世界的一种能力,是人在与客观世界的斗争中所争得的一种相对独立性,卢梭曾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把人类的历史说成是自由的实现过程,但自由并不意味着放任。 ( 3) 平等。平等观念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关注的一个观念之一,其中以卢梭的平等观最为著名,“人们制定法律就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 (4)正义。法律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是人们根据正义原则制定出来的行为准则。正义不是一个和其它价值目标并列的一般性价值目标,而是一个能综合、包容和指导、调整其它价值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标。 所以,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必然包含了能使人们明辨是非、知善恶的价值标准。法律发展的目的在于社会,制定法律时要把公共幸福和人权作为其首要的目的,法

评述西方近代心理学三大流派的代表人物

评述西方近代心理学三大流派的代表人物,主要理论及其贡献 悬赏分:5 - 解决时间:2007-6-2 07:49 希望概括一点,不要太具体的~谢谢~ 提问者:露面超人WD50 - 书童一级最佳答案 精神分析学派、行为主义、人本主义心理学影响最大,被称为心理学的三大主要势力 精神分析学派弗洛伊德(以及其后的荣格) 精神分析由弗洛伊德开创,其后被不断修正与发展,影响力远远超出心理学,所以读者群相应更为广泛。 要想对弗洛伊德的思想有清晰的认识,还可以读几本介绍其思想的著作。查尔斯·布伦纳所的《精神分析入门》(北京出版社,2000)概括了弗洛伊德的基本思想与精神分析的主要内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弗洛伊德和马克思》 容,阐述明确贴切,在同类书中极为难得。 阐述了精神分析学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书虽写于上世纪30年代,却仍不失其价值。 观点:精神分析学派是弗洛伊德在毕生的精神医疗实践中,对人的病态心理经过无数次的总结、多年的累积而逐渐形成的。主要着重于精神分析和治疗,并由此提出了人的心理和人格的新的独特的解释。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最大特点,就是强调人的本能的、情欲的、自然性的一面,它首次阐述了无意识的作用,肯定了非理性因素在行为中的作用,开辟了潜意识研究的新领域;它重视人格的研究、重视心理应用。 行为主义

代表人物华生、斯金纳 华生创立的行为主义心理学理论体系在20世纪20年代风行一时,深刻地影响了心理学的进程。在其后,行为主义得到不断发展,以斯金纳最有影响。 行为主义是美国现代心理学的主要流派之一,也是对西方心理学影响最大的流派之一。行为主义可以被区分为旧行为主义和新行为主义。旧行为主义的代表人物以华生为首。新行为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则为斯金纳等。 华生认为人类的行为都是后天习得的,环境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模式,无论是正常的行为还是病态的行为都是经过学习而获得的,也可以通过学习而更改、增加或消除,认为查明了环境刺激与行为反应之间的规律性关系,就能根据刺激预知反应,或根据反应推断刺激,达到预测并控制动物和人的行为的目的。他认为,行为就是有机体用以适应环境刺激的各种躯体反应的组合,有的表现在外表,有的隐藏在内部,在他眼里人和动物没什么差异,都遵循同样的规律。 斯金纳认为心理学所关心的是可以观察到的外表的行为,而不是行为的内部机制。他认为科学必须在自然科学的范围内进行研究,其任务就是要确定实验者控制的刺激继之而来有机体反应之间的函数关系。当然他不仅考虑到一个刺激与一个反应之间的关系,也考虑到那些改变刺激与反应的关系的条件,他的公式为:R=f(SoA) 哲学背景:20世纪初,把人当作机器的机械唯物主义思潮(包括笛卡尔关于人的身体机制的机械论思想、拉o美利特等把人看做机器的观点),以及以经验事实作为勾销主客观界限的工具的新实在论都对华生有很大的影响。 观点:行为主义的主要观点是认为心理学不应该研究意识,只应该研究行为,把行为与意识完全对立起来。在研究方法上,行为主义主张采用客观的实验方法,而不使用内省法。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精)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① 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 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 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 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 20世纪特 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 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 程序自然法 "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 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 价值表 "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 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

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 一、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观点):1)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 2)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 3)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 4)现代新自然法 二、起源: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认为,自然法永 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 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三、理性自然法学派 1、形成时间:17-18世纪 2、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荷兰创始人)、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 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 3、主要观点:1)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 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 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 然法的支配。 2)天赋人权论 3)社会契约论 4)主权在民论 5)法治论 四、新自然法学派 1、自然法学的复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 尤其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 法学派威信大增。 2、代表人物及其主张:富勒教授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包含了其固 有的道德性,缺乏这种道德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为法律。他还指 出,法律不仅要体现普遍意义上的道德目标,而且必须满足一 些程序上的要求。 3、特点:1)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 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 的制约。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 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2)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但是,这种法律观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一、分析主义流派 分析主义法学 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 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寺院法方面也出现了注释法学派,他们主要是对教令作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 又称“评注法学派”,1250—1400年活跃在意大利的一批法学家和教师所组成的一个学术派别。与注释法学派相区别,后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