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车春林赵军红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机关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对于强化审判监督、促进量刑公开、提高公诉质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通过对量刑建议权的研究,推进公诉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制度。

关键词:量刑建议、法理基础、可行性操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量刑建议权从1999年首次试行便引起了广泛关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指定11个单位开展试点。虽然量刑建议制度还没有得到普遍的开展,试点检察机关在试行量刑建议权时也由于缺乏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内部认识上的不统一以及法院配合程度差等原因而阻力重重,但不可否认的是,量刑建议权的试点实践已为检察机关这项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量刑建议到底有没有法理依据,适用量刑建议权在实践中有哪些可行性,本文将做以下粗浅探讨。

一、量刑建议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1、量刑建议的概念。所谓量刑建议(又名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意见的活动。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权的范畴,是公诉权的一个方面,如果将公诉机关享有的请求法院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并对其定罪的权力称为定罪建议权的话,那么起诉书有关请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适用合理刑罚的权力可称为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同程度行使着这一权力。指量刑建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范围的概念。广义的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根据案件的部分情节,笼统地提出处罚建议,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这种意见是模糊的,仅仅是一种倾向性的意识表达,属于一种宽泛化界定。狭义的量刑建议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根据犯罪的构成要素,提出了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如法律规定本罪的处刑上限、下限、区间等,请求人民法院在某一范围幅度内量刑;另一种是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公诉书中直截提出宣告刑的量刑幅度,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种刑罚,在何种幅度内量刑等,这种具体的量刑建议,是一种相对较为明确的意见,已经有了一定的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对量刑建议和量刑建议权的探讨,应该适用狭义的概念解释,唯有适用狭义的概念解释,才使理论界的关注和争议成为必要,才有

助于对这一改革的深层次思考。

2、量刑建议的法理基础

加拿大刑法学家杜蒙指出,量刑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是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量刑建议权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人权,进而实现刑事诉讼的完整正义。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这一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法律依据:首先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既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就有权履行其监督职能,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二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0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等规定来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定罪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考虑被告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即是否罪责相当。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必然会涉及到量刑问题,对量刑要发表其看法或建议。如果检察机关不拥有量刑建议权,就会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权失去监督。三是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任务来看,检察机关对量刑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属于审判监督的范畴。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量刑裁判,只是一种建议而已。当然,作为监督者,应当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权的关系。

二、提出量刑建议的意义

1、有利于分析把握案情,确保准确性。对某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就要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解相关案例,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合理与否,对公诉人的信誉多少有一定的影响。这就必然会加重了公诉人的责任,使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从而促使公诉人尽快提高自身

的综合业务素质,激励办案人员更加全面地、具体地研究案件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各个方面的问题,尽其所能地保证办案质量。

2、有利于当庭辩论的深化,增加抗辩性。对抗制庭审模式使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责任和定罪风险加大了,减少了庭审“走过场”的现象。但法庭辩论仅围绕定罪展开,少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和明确系统的量刑理由,法庭辩论难以充分展开。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的提出,辩护方就会有效地开展量刑答辩,并纠正控方不合理之处,自然地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环节越提前,量刑辩护的机会就越多、效果就越好。

3、有利于量刑裁判透明度,体现公正性。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虽然不能直接监督和制约法院的裁判,但是,它有助于打破量刑的暗箱操作,实际上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法庭如果要做出相反或不同的判决,就应当说明理由。这从程序上有力地保障了量刑公正,增强了量刑裁判的说服力,有助于消除量刑裁判合理性的怀疑。

4、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时效性。当前,法庭当庭宣判率很低,量刑建议调动了控辩双方参与量刑裁判意见的形成,共同探索量刑的合理界线。辩护方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经综合考虑,提出从轻或减轻的异议,加强了辩论的充

分性和针对性,有利于法庭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迅速审判,作出公正合理的量刑裁决,确认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便于在以后庭审改革中建立辩诉交易确认程序,从而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量刑建议制度将在如下两个方面加强检察职能:

一是刑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检察机关对国家刑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都负有重大的责任。量刑建议是反映和体现国家在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的重要途径之一,并借以对预防犯罪发挥积极的社会影响。否定了量刑建议权实际上就几乎是否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政策方面的应有职能。相反地,确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就等于确立和加强了检察机关在刑

事政策方面的制定和执行职能。

二是法庭抗辩的强化。一旦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辩护方就能够有效地开展量刑答辩,纠正控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也就自然而然地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特别是控方量刑建议能否被采纳的风险显著加强,这种责任设臵必然会激发和强化公诉人的庭审应对意识和庭审效果意识。自对抗制庭审模式确立以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责任和定罪风险都加大了,初步减少了庭审“走过场”的现象,但由于没有确认量刑建议权,法庭辩论仍然仅仅围绕着定罪展开,虽然也有量刑情节的陈述,但是,没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和明确而系统的量刑理由,法庭辩论不

能充分展开,法庭当庭宣判率仍然很低,部分程序虚臵的问题依然存在。公诉人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量刑问题上躲躲闪闪,实际上使辩护方没有明确的批驳靶子,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往往迫使他们通过幕后交易等不正当的途径来了解他们本来有权了解的量刑意见,扭曲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导致各种类型的司法腐败。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刑事诉讼方面,这种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主要体现在法庭上同公诉人或自诉人进行辩论的力度以及法院最后作出的定罪和量刑是否合理、合法。实际上,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定罪问题没有什么争议,问题主要在于,在量刑情节和刑事政策的适用上发现公诉人的遗漏或错误,进行辩论,以争取法庭从宽处罚。只有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以后,律师才有量刑辩护的机会,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环节越提前,律师量刑辩护的机会就越多、效果就可能越好。虽然,在法官享有决定适用“特别简易程序”的权力之前(换言之,类似于辩诉交易确认程序的简易程序建立之前),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越准确,律师辩护的余地就越小,作用也就显得越小。但是,只有在确认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之后,才可能建立类似于辩诉交易确认程序的简易程序。一旦确立了类似于辩诉交易的简易程序,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就更加明显,律师的作用和地位就会大大地加强。

三、量刑建议的可行性操作

应该说,对推行量刑建议存在一些顾虑,有其一定的道理,但这些顾虑并不是不可排除和解决的。有些可以通过更新观念来解决。对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方的职责,检察机关不应当回避,只要秉公办案,会得到法院的理解和支持。那么,如何适用量刑建议才更有益呢)笔者具体构思如下:

(一)关于适宜提出量刑建议案件的范围

1.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可以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此类案件对定罪没有争议,关键的问题就是量刑,故应当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点案件。

2.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也应提出量刑建议。有人认为对定性有较大分歧的案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此类案件定罪才是主要问题。笔者认为:首先,作为控方既然已经对案件提起公诉了,就应当对定罪及定何罪有足够的信心。其次,如果法院改变定性,量刑建议则对检方是否提出抗诉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第三,在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法院即使改变定性,也会更加慎重考虑量刑幅度,从而有可能使判决结果尽量不偏离我们的预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此类案件更能体现量刑建议的价值。

3.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目前可以暂时不提量刑建议。主要基于此类案件,量刑幅度比较有限,量刑严重不当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如果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找量刑建议的依据,有悖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初衷。

(二)关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问题

量刑建议是在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还是在起诉时就提出% 笔者倾向于前者,主要理由是:

1. 起诉书主要作用是指控犯罪以求确定犯罪,而量刑则是在确定犯罪以后的事,故量刑建议应当在起诉以后另行阐述;

2.有些量刑情节要在法庭调查以后才能最终确定(如自首),检察院作为建议方,与其事先提出量刑建议,待遇到情况变化后再变更建议内容,不如根据当庭具体情况一次性明确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3. 当庭提出量刑建议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

(三)关于如何掌握量刑建议幅度的问题

1.对自由刑建议幅度的掌握,目前主要有三种:一是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这种建议实际无太大意义;二是明确提出具体的刑期,这样做的难度较大,也容易使建议方与被建议方矛盾尖锐化;三是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幅度。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罚的特点,同时参

照国外的有关做法,应当以在法定刑之内再确定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其跨度应掌握在3 年(包括本数)以内较为合适。主要理由是:考虑到不同的人对量刑的认识客观上存在一定差异,这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3年的跨度既有一定的弹性,又容易找到平衡点(中间数),也有利于判断法院量刑是否适当。

2. 对同一法律条款中并列出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的法定量刑情节以及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等酌定量刑要素来进行分析,明确提出建议。

3. 同一罪名有几个刑种的,应当分析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明确提出适用建议。

4. 数罪并罚的案件,应先对每一个罪名提出量刑建议,最后再提出合并执行的量刑建议。

5. 对应当适用附加刑的建议,除无可选择的情形外,也宜有适当的弹性。

(四)关于量刑建议参照标准的问题

在目前的司法制度下,尚无明确的量刑标准可供参照,检察官和法官面临同样的问题。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与法官一样,也是主要依赖于办案经验及对具体量刑情节的分析、对刑事政策的掌握等。根据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条件,能够担任主诉检察官的一般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

实际工作经验,这也是做好量刑建议工作的前提。笔者认为,在同等的条件下,既然法官能依经验作出判决,那么检察官也应能够提出合理的建议。此外,判例也是很好的参照系。

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设想

量刑建议权是一项与法院量刑裁量权并行不悖且相辅

相成的权力,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不可缺少的环节。⑧改革与完善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是庭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证量刑科学性、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应当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在充分挖掘中国的本土资源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吸收国外先进的、优秀的和适合我国国情的东西,通过整合国外引进来的东西和本土好的东西,从而使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改革更趋完备和富有实际的司法效能。在这种主张的基础上,我们就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提出以下具体设想:

(一)修改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法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我国应以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对《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进行修改,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并增设人民检察院关于量刑事实依据的查明义务,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奠定充分的证据与事实基础;同时也应赋予当事人和辩护人的量刑异议权,使法官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关于量刑的意见,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由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刑建议规则。量刑建议制度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司法改革在全国范围都有不同程度的运用,但各地运用情况不一,在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形式、范围上均有不同,从而影响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总结试行量刑建议权多年积累的经验,同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磋商、加强研究,联合制定一个量刑建议规则,确立量刑建议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审级范围、提出的时间、种类及方式等,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行为。然后两家联合发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产生相对确定的操作规程,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改革举措健康发展,使之在促进司法公正、增加审判公开的透明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确立量刑建议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在构建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时,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设立,这种制度的设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衡作用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将大打折扣,因此,我们认为必须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性和内在协调性这一宏观角度入手,对与量刑建议制度相关判决书对量刑建议的回应机制、量刑答辩机制、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明机制及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抗诉规格等配套机制一并进行确立以形成体系,保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具有切实可行性。

(四)设立量刑建议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并不是简单地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不是没有约束的行使量刑建议权,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来制约。首先,必须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建立对量刑建议的绩效考评机制,由绩效考评部门联合办公室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考评监督,并将其作为考评检察官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滥用量刑建议权的,要按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应通过人大监督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来加强、完善对量刑建议权的外部监督机制,将量刑建议情况列入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的专题报告中,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观摩旁听公诉人的出庭公诉,收集其对量刑建议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摘要:由一些基层检察院试行的量刑建议制度,虽经过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仍未全面推广开来,量刑建议权的权属仍有争议。量刑建议权的属性来看,其应属公诉权的应有之意,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法院审判的基础,也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引入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通过自身合理参与刑罚裁量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量刑建议制度公诉权自由裁量权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正式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始于11年前。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为了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对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以及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也成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折点。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为何,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为何,本文拟对此略作探讨。 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内涵的必要延伸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主要将定罪问题的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作为法庭审判的核心,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也自然将说服法院做出有罪裁判作为公诉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一般情况下,只要法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加以量刑,并且不存在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检察机关不会就量刑问题提出抗诉。 量刑建议制度的出现,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以外提出了第二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某种刑罚的建议。量刑建议属于一种独立的公诉主张。只要法院认真对待这种公诉主张,就要组织专门的听证程序来审查该主张的可成立性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这两项权力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定罪请求权是基础,量刑请求权是最终目的,定罪请求权解决的是某一危害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量刑请求权是在解决犯罪构成问题之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大小问题,两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就不会存在后者;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没的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其请求也就不是完整的请求。”因此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讲是公诉权的一部分。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 我国法律未对量刑建议权做出明确的规定,量刑建议的改革最初来自检察机关,目前量刑建议的主体也仅限于部分试点的基层检察院,这种由检察机关自己为自己设定的权力是否具有正当性,一直存有争议。争议之一认为:量刑权专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定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定 [摘要]检察量刑建议权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文章通过对当今学界对检察量刑建议权定性的质疑来以及其与其他相关概念关系的理清讨论检察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以此希望能对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提供帮助。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公诉权;辩护权 前言 2010年10月1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进入全国范围试行阶段。该《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由此,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首度明确并在全国进行实践。 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多年来在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被争论不休。问题主要围绕检察院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否为越权行为,是否有碍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违反控辩平等原则。解答这些问题应当首先准确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进行定性,理清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其相关概念的关系。本文将对现学界关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性质的理论提出质疑与批驳,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于检察量刑建议权的定义,国内主流观点是指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使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想审判机关提出具体建议的权利。[1]笔者认为检察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定应当如下: 一、检察量刑建议权从属公诉权 对于检察量刑建议权是权力还是权利的界定,会影响到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合法性,其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与辩护权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检察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如何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其中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检察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对其提起公诉的犯罪予以确认,即求罪权;二是检察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在确认指控的犯罪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即求刑权。司法请求权的两部分内容密不可分,前者为基础,后者为前者的目的。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意义,司法请求权也不完整。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量刑建议制度的原因之一,是对求刑权理解的片面化。现代刑法的理念表明,犯罪是和刑事责任相对应。在确定犯罪以后,随之产生的是确定刑事责任。罪重则刑事责任重,罪轻则刑事责任轻,认为检察机关求刑权的“刑”是“刑事责任”,即检察机关只需向法院提出对被告适用哪个法律的条款和加重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的建议,裁量刑罚则属于法院范畴。[2]这种观点实际上割裂了刑事责任与刑罚。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二者不可分离:刑罚的具体内容是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也需要通过刑罚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对量刑提出建议,实际上是求刑权的具体化,是内在的应然,而非是求刑权的扩张。因此,检察量刑建议权从属于求刑权,也从属于公诉权,具有公权性质。 但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检察院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概念,而不能用公诉权统而界定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因为在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公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审查决定起诉、不起诉、提出公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等活动。量刑建议仅存在于提出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活动中,因此两者是包含关系,而非同等关系。 二、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 报告 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给我镇的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镇领导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针对我镇曾存在的个别干部职工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贿赂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针对本镇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镇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以案释法观看《警示录》;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腐败的危害性,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牢记肩上的责任,正确看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巩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不断提高拒腐防疫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

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支部书记与镇属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权力运行这个核心,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将年度反腐各项任务分解细化为多个工作项目,分别落实,年终进行专项检查和考评。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制定完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信访监督等制度。出台考评奖惩制度、廉政责任书制度、行政投诉通报制度等,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靠制度监督、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财村用镇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村级收入的管理。村集体应依法、合理组织收入。符合审批事项的先审批后收款,村级所有资金都必须全部纳入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置的“村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二是严格村级支出的管理。村级财务支出应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限制非生产性支出。三是严格执行民主理财会签制度。村级的所有收支,一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试行)——(刑事诉讼- 其他文书)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试行) 被告人:____ 案由:____ 起诉书文号:____ 被告人___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 故根据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___(执行方式),并处___(附加刑)。 此致 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该文为枣庄首届律师论文比赛获奖作品欢迎提宝贵意见) 2009-11-07 17:18:21|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内容摘要: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新事物,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经推出,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笔者以律师眼光,客观公正的介绍和阐述量刑建议的定义、法律依据、量刑建议在我国的发展、量刑建议的作用及担忧、量刑建议对律师业务的影响及律师应对措施等内容,希望律师同仁能够积极应对,促进刑事业务更好发展。 关键词:量刑建议作用和担忧应对措施 笔者在办理一起团伙抢劫案件中,某区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量刑建议书,(见下表)考虑到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为新鲜事物,对律师办理刑事业务实践中影响较大,有研究和讨论的价值,特作以下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山东省枣庄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一览表 被告人:杜某 案由:抢劫 序 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备注 号

1 抢劫7次基准刑12年 2 未成年犯罪7--8年 3 三人以上结伙8--9年 4 有预谋作案8.5-9.5年 5 作用相对较小8-9年 如实供述部分同 6 7.5-8.5年 种余罪 揭发同案犯共同 7 7—8年 犯罪事实 初犯、认罪态度 8 6.5- 7.5年 较好 9 赔偿损失 5.5-6.5年 一、关于量刑建议的定义 法学界这样给予定义: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二、关于量刑建议权的依据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被公诉机关系统内认为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也有相当业内人士认为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著名的刑诉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陈瑞华认为,完整的公诉权应该包括定罪的申请权和量刑的建议权。

×××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当庭发表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案由:受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2007)第53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

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实践及其规范

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实践及其规范 发布日期:2010-08-13 资料来源:正义网作者:周玉均点击数:351 加拿大刑法学家杜蒙说过,量刑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是刑事正义 的一半工程。检察官量刑建议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 人权,进而实现刑事诉讼的完整正义。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从1999年首次试行 便引起了广泛关注,试点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2009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 工作,这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但不可否认,目前我 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障碍及不足,本文试就此做些分 析及探讨。 一、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意义 1、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促使量刑公开化 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具体表现,量刑公正和正确定 罪处于核心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案情相似,但量刑差距较大的情况。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启动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程序,由此可以引起被告人和辩护人答辩,帮助合议庭全面了解案件和量刑的合理界限,掌握量刑的各种情节,从而作出更加公正的裁判。因而,量刑建议制度在一 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裁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监督之下,避免和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 量刑建议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被采纳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使 得办案责任更加具体化、明确化。办案检察官在每提出一个量刑建议的时候,都 会对案件进行全面掌握分析,熟悉法律和相关政策,了解以往有关案例。为了使 量刑建议既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达到量刑的个别化的要求,办案检察官必 然会对经手的每一个案件的情节精准掌握,从而也大大提高整个检察机关对公诉 案件的办案质量。 3、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因认为法官在量刑上有违公正,常以量刑畸轻或者畸 重为由提出刑事抗诉。如果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在法庭中就明确地提出量刑建议,从而引起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争论,在此基础上,法官做出一个判决,并 对量刑结果所依据的理由做出说明,控辩双方对这个结果都比较容易接受,可以 使许多案件结束在一审程序中,减少了上诉和抗诉程序,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此外,检察官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并与辩护人产 生争论后,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于量刑问题所涉及的意见和证据,可以获 取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这将有利于法官提高做出正确判决的效率。 二、当前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践行过程中的误区 (一)误区一: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在“抢权” 部分司法人员认为:量刑是法官在经法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后的事情,定 罪权与量刑权共同构成刑事审判权的内容,量刑权专属于法院,检察院并不享有。比如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刑事审判中,量刑一般被认为是法官的职责,检察官 在起诉文书和公诉发言中可能就被告的量刑情节作出决定即发表意见,可能就处罚条款的适用提出建议,其中包括刑罚段,但习惯的做法是不就具体量刑提出意见。”①所以,现在检察院推行求刑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在“抢权”,会出现“使

论量刑建议权的生命基础

「摘要」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之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之下位权能。合宪性与合法性、法之发展、宪政之人权保障以及现代刑事诉讼原理是量刑建议权之理论基础。量刑建议权之本体价值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量刑建议权之目的价值是追求诉讼经济与司法效率。「关键词」求刑权;量刑建议权;本体属性;理论基础;价值基础一、量刑建议权的本体属性量刑建议权是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量刑建议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具有如下本体属性:1、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而公诉权又直接来自于刑罚权。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藉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具体说来,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的内容。从权力渊源上看,刑罚权是公诉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是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依据,同时为量刑建议权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依据。2、量刑建议权是公权力而非私权利。没有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就不会有公诉的出现,而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赋予特定人或特定机关行使的权力。因此,这里所说的量刑建议权是来自国家的、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追诉犯罪的权力。它具有象自诉权等私权利所没有的国家意志性、统一性以及与刑罚距离的进一步拉近等特性。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享有自诉权。自诉权与公诉权同样都是来源于刑罚权的一种权力,两者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只是分属于不同的主体而具有了不同的权力特性。因此,与公诉权中的量刑建议权相呼应,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也享有类似的量刑请求权。3、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体是由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公诉人或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作为来源于刑罚权的一种派生权力,具有刑罚权的国家垄断性。国家是抽象的,因此其权力的行使必然要通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实现,而这种机构或个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4、量刑建议权的内容是公诉机关或者个人请求法官对被告人在定罪的基础上处以特定的或一定幅度内的刑罚。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内容,前者是请求法官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一种罪名,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提出对该被告人怎样处以刑罚的较为具体的意见。5、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不具有终局性。从根本上讲,量刑建议权是刑事诉讼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认识向居中裁判的法官所提出的对另一方进行制裁的请求,只不过提出这种请求的人是国家的代表,这是它不同于其他诉讼请求的地方。但是量刑建议权与其他诉讼请求一样,是不具有最终结论性的。与之相对应由法官专门享有的量刑裁量权才具有终局性,法官在或接受或否定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行为及其责任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以此为基础还可以得出量刑建议权的另外一些特点,如主动性、相对的主观性等。[!--empirenews.page--] 6、量刑建议权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监督的职能。宪法和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司法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是全方位,量刑结果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是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的对象之一。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可以提起抗诉,这是事后监督。量刑建议权尽管是一种不具有终局性的司法请求权,但是由于检察官在诉讼中所具有的司法监督者的身份,因而对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制约性,这也是对法院量刑的事前监督。二、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一)合宪性与合法性理论关于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法律依据问题,有人认为法律对此是没有授权的,原因是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庭审判中行使量刑建议权。笔者认为,对此应当从合宪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诉权是检察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又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行使检察权的应有部分。其次,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中行使量刑建议权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

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范文(最新)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和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就部分区域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河道问题,共同向南昌市城市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并实地察看整改现场。 江西省检察机关围绕党委、政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司法办案发出检察建议,监督解决了一批“老大难”问题。今年第一季度,共制发各类检察建议592份,收到回复764份,采纳率为99.48%。 近日,九江市濂溪区检察院就办理的几起涉黑恶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该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莲花镇政府、姑塘镇政府、十里街道办事处宣告送达6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优化工作模式、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 景德镇市检察院针对履职中发现的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向该市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受到高度重视,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照检察建议部署安排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南昌高新区检察院针对辖区超市部分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情况,发出诉前检察建议。随后,有关单位开展了规范散装食品和未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专项整治。为确保检察建议不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今年4月17日,该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镇(处)食安办等对辖区内10家超市散装食品销售情况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通过强化监督问效,检察建议的规范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得到不断提高。 5月29日,由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锡元、黄同林、黄春和等3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黄锡元被判处23年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2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打掉个案固然重要,通过个案实现长效常治更为关键。东宝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存在的管理漏洞等问题,深入分析,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分别向5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全省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坚持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长效常治,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到边扫边治边建。 截至目前,检察机关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发出检察建议414件,收到回复318件,采纳300件,采纳率为94.34%。 1份检察建议 4起案件再审

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范本

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范本 篇一:什么是量刑建议书 篇一:量刑建议书范本 xxx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检量建[ ] 号 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条______第______款______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__。 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2. 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3.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4.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5. 其他____________ 故根据___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______(执行方式),并处______(附加刑)。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篇二: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通知) 豫检诉一文〔2010〕28号 关于转发高检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和《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的通知全省各级公诉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省院公诉一处于今年6月份转发了高检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各地实践需要,现将高检院公诉厅制定的《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和《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时适用。实践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院公诉一处。 - 1 - 附件:1、《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 2、《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 2 -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 xx市交通局: 我院在办理原xx市交通局xx运管站站长吴xx受贿案件中,经侦查证实:吴xx在xx交通局路政科和xx运管站工作期间,利用检查货车超限运输和营运车辆违章行为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物,为他人提供帮助。 该案件反映出你单位在管理上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主要表现在: 1、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权力行驶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监督,执法人员手中权力无人监督,执法人员对车辆违章行为处罚存在随意性,扣车、放车一人说了算,导致某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对于一些中层领导和重点岗位监督不到位,督查机制不够健全。 2、法制教育不够到位。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你单位部分执法人员甚至是中层领导干部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法规学习,放松自身思想改造,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欲望膨胀,滋生贪图享受的消极思想,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的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触犯法律。 本院为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之精神,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拓宽和畅通监督的渠道,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与约束,规范执法程序,如对违章车辆的处罚和处理程序要严格规范,加强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完善内部纠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规范执法,防止滋生腐败行为。 2、加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结合犯罪案例,对单位人员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认真开展深刻的自查自纠活动并形成制度。对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情操,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念,重点对下属部门、运管站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有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构筑一道反腐防线。 以上建议,请慎重研究落实,并加强同我院联系。望将落实情况于2个月内反馈我院。 XX人民检察院

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建构 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是我国公诉改革的一大重要举措,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增强检察监督、防范司法腐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量刑建议制度的明文规定,但出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因素的考虑,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就量刑建议制度作了一些试验性调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本文在归纳当前推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中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从我国司法现状和发展要求出发,对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以期不断完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 标签:量刑建议;价值;程序;制度建构 一、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及原则 (一)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在我国当前的庭审控辩对抗模式中,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并不在法定的控辩双方争论的范围内,控辩双方围绕的重点是案件的事实和定性,公诉机关对量刑部分仅提出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但并无具体、明确的意见,客观上导致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法官裁量权过大、量刑随意性严重、庭审缺乏量刑辩论、控辩对抗色彩不强、诉讼成本增加等弊端。基于出现的这一系列问题,自2000年起,我国部分地区的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量刑建议改革试点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点:(1)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2)提高诉讼效率,彰显法律权威;(3)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4)推动区域内统一量刑规范的制定;(5)有利于公诉人业务水平的提高;(6)有利于强化控辩双方的诉讼职能;(7)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二)量刑建议应当坚持的原则 对我国的检察机关来说,量刑建议的建构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就有义务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既要指控犯罪、又要兼顾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有无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必须对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虑,对案件中影响量刑的各类情节进行全盘考虑,力争做到罪刑相适,罚当其罪。 2.理由充分原则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导语: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作为钟俢林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后,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院参考。 一、根据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1、在律师会见时,钟俢林明确供述说李选周的鼻梁受伤非自己所为,其只是看见李选周在打湾里其他人时前去劝架,无意中推了李选周一下,李选周不小心从约一米高的田埂上跳了下去,当即李选周就用锄头打人,因同湾人钟琼楚也在现场,就被李选周用锄头挖中了脚,后李琼楚就用手刮中了李选周的鼻梁,钟俢林见李选周手中拿着锄头就转身跑了。从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来看,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

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2、在律师接受委托前,犯罪嫌疑人钟俢林之亲属已向贵院提交过钟琼楚证言,李琼楚也明确承认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其所为。 故而从1.、2两点看出,本案存在较大分岐,恳请贵院核实,以便准确适用当事法律。 二、犯罪嫌疑人钟俢林至今已被羁押长达五个多月,根据本案情况,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本案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是否涉嫌犯罪,有待贵院的进一步核实,退而言之,即便构成犯罪,本案也只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况且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其量刑也只是轻罪,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不高,再者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危害社会,故而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综上,恳请贵院能加以核实案件事实,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做出正确处理,以便申张正义,维护法律权威。 致礼!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格式样本(试行)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 ____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文号: 被告人_____ 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_。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__________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_ 故根据__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____(执行方式),并处________(附加刑)。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 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 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 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论我国刑事诉讼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Sentencing suggestion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exercise the right of public prosecution,the expression for the prosecutors approved the defendant of the criminal facts and the relevant evidence materials,the court of its criminal punishment of crime should be a relatively definite sentence interval is put forward.The initial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the sentencing suggestion system is to prevent judges from abusing their discretion.In the long term judicial practice,there has always been a focus on conviction,light sentencing,the closure of the sentencing process,and on the one hand, the death penalty has been shrouded in mystery,and the acceptance level has been reduced.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sentencing suggestion,making its operation mechanism legal and reasonable,will be beneficial to promote the justice of sentencing,strengthen trial supervision,and promote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The article is grouped into five parts.The first introduces the writing background, literature review,key points,difficulties,innovation points and methods of research.The second part studies from the basic theory,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tics,the suggestion of sentencing and the internal relation of the sentencing proposal and the value in judicial practice.The third part will be in the form of time require list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sentencing suggestion system in China and at present,China's procuratorial organs elaborates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and further analyzes the difficulties existing in the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reform.The fourth part is the case law and statute law countries representative countries in 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 of the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legal status,analysis of the current running status one by one,summarizes the beneficial to bring sentencing sugges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to perfect enlightenment,and hope to find a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of experience as a reference.The fifth part from the legislation status,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perfecting the sentencing proposal procedure, establishing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to implement security mechanism,establish sentencing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so on comprehensive building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for running mechanism,in order to perfect our country criminal litigation

检察建议书复函

检察建议书复函 XX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15年8月27日下发给我中心的检察建议书(共检预防建[2015]2号)已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查找漏洞,逐条剖析,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政府采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落实情况,函复如下: 一、认真宣传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同XX市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及时联系准备分批次组织全市采购单位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并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内容,重点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法律责任; 二是在加强日常宣传和学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专家讲解等方式,向采购单位宣传政府采购相关内容,引导采购单位按要求提供采购需求; 三是在加强监管,采购单位开标前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 二、全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采管分离。自2010年,XX就设立政府集中采购

中心,实行与财政部门的彻底脱钩。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政策的制定;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宜,避免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 二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中心将同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一起督促采购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选取正确的采购方式; 三是进一步完善“供应商库"”、“技术专家库”“商品信息库”对登记的供应商、技术专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使信誉好、有能力的供应商加入到政府采购中来; 四是加强定点服务管理。中心通过采取社会民意测评,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方式加大对供应商的跟踪检查力度,对有损政府采购形象不良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处罚。 三、创新采购方法 一方面与财政局采购办一起推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这些既规 范又高效、采购人又满意的“一举三得”的方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区域纵向或横向联合采购模式,不仅有利于建立政府采购大市场、实现市场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四、公开采购合同,推进“阳光采购” 督促采购人将采购合同通过网络的方式公开,推进“阳光采购”,发挥政府采购诚信优势,促进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同时提高效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 施办法 【法规类别】量刑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2010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量刑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查明全部量刑情节,并引导控、辩双方进行量刑辩论。 第三条下列案件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外国人犯罪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对事实、定性争议较大及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也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意见。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具体的量刑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时,应当说明相关量刑情节及理由。 第七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并经审判长同意,也可以出示相关的量刑证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