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普通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普通公路实施货车

计重收费的通告

晋政发[2008]29号

山西省普通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形成共同治理超限超载的合力,进一步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巩固治理超限超载成果。

二、普通公路管理部门对行驶在普通公路上的货运车辆收取通行费时,要严格执行山西省普通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三、超限装载车辆的判别,要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和原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普通公路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扰乱收费秩序行为,对恶意拥堵收费车道、破坏计重设备、寻衅滋事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普通公路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收费场所管理,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提示标志,引导货运车辆按规定驶入计重收费车道,并提供文明、高效、优质的服务。

六、本通告的实施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批准实施计重收费的普通公路。

七、本通告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通告

晋政发〔2006〕44号

根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历年载荷情况,2006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山西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机动车实施计重收费。山西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形成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共同治理超限超载的合力,进一步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巩固治理超限超载成果。

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行驶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收取通行费时,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山西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三、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89-2004的规定,各类型车辆的最

大允许车货总质量限值为:

(一)2轴4轮(1+1)车货总质量14吨

(二)2轴6轮(1+2)车货总质量17吨

(三)3轴10轮(1+22)车货总质量25吨

(四)4轴12轮(1+1+22)车货总质量32吨

(五)4轴14轮(1+2+22)车货总质量35吨

(六)5轴18轮(1+2+222)车货总质量41吨

(七)5轴18轮(1+22+22)车货总质量43吨

(八)6轴22轮(1+22+222)车货总质量49吨

(九)以上未包含的货运车辆根据GB1589-2004规定,计算最大允许车货总质量限值。

超过最大允许车货总质量限值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装载运输车辆。

四、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扰乱收费秩序行为,对恶意拥堵收费车道、破坏计重设备、寻衅滋事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加强收费现场管理,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提示标志,引导货运车辆按规定驶入计重收费车道,并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六、本通告的实施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已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

七、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7]393号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我省高速公路全面实施货车计重收费以来,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工作秩序井然,社会反映良好,公平、合理、科学的收费机制已基本建立,但超限运输车辆尚未得到全面遏制,公路基础设施不同程度遭到损坏,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文件精神和交通部《关于调整计重收费有关参数问题的复函》(交公便字[2007]2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减轻合法装载运输车辆的费用负担,加大利用经济手段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的力度,体现其对过度使用公路的合理补偿,保护高速公路和桥梁安全,规范和维护货运市场运行秩序,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对发现超限超载违法车辆,要依法严管,坚持卸载、劝返并严厉处罚,遏制其行驶公路,以保护公路完好。要加强对进入路网的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二、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标准和线性递减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行驶高速公路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简称“国家标准”下同)装载的货运车辆(含客货两用车辆、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其中晋阳、运风高速公

路基本费率为0.075元/吨公里);原车型分类中C类货运车辆,长头中卡车型标准装载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80%计收;其余C类货运车辆标准装载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85%计收;500米以上隧道收费的基本费率为0.32元/吨公里。

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9吨(含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70%计收。起征点为4吨,车货总质量不足4吨(含4吨)的,按4吨计收。

三、对未超过国家标准装载的货运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减收的优惠政策

对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国家标准装载的货运车辆,不分空车和载货车,车货总质量在25吨以上至49吨(含49吨)的,在计重收费总额的基础上减收10%,对25吨以下(含25吨)的减收5%.

车货总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装载的货运车辆,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四、调整车货总质量55吨以下的货运车辆超过国家标准装载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收费(补偿)系数

(一)超限超载0—30%(含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1—2倍线性递增征收;

(二)超限超载30%—50%(含5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3—6倍线性递增征收;

(三)超限超载50%—100%(含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8—1O 倍线性递增征收;

(四)超限超载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16倍征收。

五、晋焦高速公路执行全省统一的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六、其它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山西省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6]39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密切关注运行情况,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九、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9日12时起执行。原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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