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业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上海银行业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上海银行业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上海银行业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禁止:

一、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或持有非本人的操作员卡和密码;已调离柜员或停用的柜员号不注销;

二、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印鉴卡、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三、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印鉴卡、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四、将个人名章、授权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授权,相关业务授权流于形式或未按规定执行;

五、不按规定的频率、方法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碰库;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

六、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 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

七、未经批准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参与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八、代客户(含亲属)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代客户保管银行存单/折/卡,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代客户办理电话/手机/网上银行业务;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

九、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明示或暗示告知他人内幕信息;

十、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一、不按规定为客户办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的领卡以及过期卡片的销毁手续;

十二、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本人或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派驻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

十三、开户前不核对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原件,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

十四、预留印鉴卡的采集和保管人员兼岗;

十五、对公记账人员制作打印银企对账单,参与对账;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及验印;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返原岗处理;

十六、企业销户不回收并统一登记销毁重要空白凭证;

十七、违规办理账户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十八、不按规定定期检查未开通运行的自助设备;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即上线运行;在没有视频监控或监控不清晰、全覆盖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

十九、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

二十、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由同一人管理,以及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和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本行规定将钥匙入库(柜)保管;

二十一、不按规定定期巡查自助设备;清、装钞后不与会计账务核对现金情况;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即对外营业;

二十二、不调阅自助设备现金工作区域的监控资料;

二十三、不按规定对自助设备故障进行报修及协助排除;不按规定对自助设备上发生的安全问题和可疑现象进行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对自助设备服务商或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监督控制其使用的存储设备;

二十四、账外经营,违规揽存,虚假宣传,设立“小金库”;

二十五、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伪造业务协议、业务凭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或擅自对外出具资信证明、担保承诺函等;自开自贴票据业务和自管保证金;

二十六、单人值守现金区;

二十七、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相关业务;

二十八、不落实会计主管委派制,不落实基层网点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

二十九、涉黄、涉赌、涉毒以及大额举债、经商办企业等行为;

三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真实信息;打击报复案件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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