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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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考前常识充电:法理学专题

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什么是法理学: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产生:

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但是,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学科的法理学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法理学的任务: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主要的工具。因此法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释这种社会实践,将这种社会实践所具有的意义呈现出来。因此,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就是其中的关键。第二,恰当地解决疑难案件。虽然法理学表现为对于法

律现象的理性解说,但是这个学科绝非不食人间烟火的智力游戏;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项实践性的事业,它必然与个案的决定发生某种程度的关联。然而,法理学不能随意取代部门法理论对于个案的解说,只能以部门法理论的穷尽为前提。换言之,只有在部门法无法对个案提供有效的解答时,法理学才能够发挥其功能。显然,这个学科并非为解决简单案件而存在的,只有在穷尽部门法理论之后,法理学的意义与功能才会彰显。面对着疑难案件,法理学不但会为法官的决定提供正当性的说明,而且还会为此类决定本身提供一个可供依赖的解决框架。这是因为:其一,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判决行为已经不存在法律规范的基础,因此如果法理学不能够为此提供正当性说明,那么法官的行为就是任意的,民众也就丧失了遵守判决的理由。其二,除了提供正当性说明之外,法理学还会为疑难案件总结出解决框架;因为“同样对待每个人”的平等原则的存在,使得其后同种类型的案件将会按照先前的办法得到解决。简言之,法理学并不决定个案中的获胜方;但是,它决定获胜方之所以胜诉的理由。法理学本身就是有关判决理由的学问。

刑法专题

一、刑法基本知识要点:

(一)刑法的概念、渊源

刑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地说,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渊源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刑法典第二是单行刑法。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

5、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关于犯罪

1、犯罪的一般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2、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指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少数犯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对于上述传统观点,不少人提出了异议,并阐述了新见解。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五)有关刑事责任的考查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具体地说,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

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4、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二、主要罪名的掌握

贪污贿赂罪

1、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2、注意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

根据第38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行贿罪

1、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0万元。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30万元为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不同的,前者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罪职守罪的,应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徇私枉法罪

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注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两种起因即徇私和徇情。三种行为是:一为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抢劫罪

1、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其他方法”应当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3、转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这种情节在刑法典中大致有三处: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二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三是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

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诈骗罪

1、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数额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抢夺罪

1、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抢劫罪一样,取得财物都具有当场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财物。

2、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形: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二是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侵占罪

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2、敲诈勒索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何谓“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刑事诉讼法专题

一、重点提示: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诉讼与诉讼主义、刑事诉讼及其特征、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刑事诉讼程序的意义。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体系: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和研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三)刑事诉讼基本规则:法制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诉讼经济原则、权利保障原则、辩护原则、利益规避原则、及时性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规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四)刑事诉讼证据:证据概念和基本属性、证据制度的类型。

(五)侦查程序:侦查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侦查主体与侦查客体、侦查模式、侦查监督、侦查的发动和终结、侦查行为

(六)起诉程序: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和案件移送公诉的变更、自诉的原则、自诉案件范围、自诉人及其权利义务。

(七)审判程序:审判原则、庭前审查活动、审判方式、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

(八)再审判程序:再审判程序的概念及特征、再审判程序设立的理论依据、上诉审原则、上诉审的提起及审理、生效判决再审。

(九)执行程序:节各种刑罚的执行、变更执行的程序。

二、相关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与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言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五)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刑事诉讼法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七)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送达: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八)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1、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3、提起公诉: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九)审判:1、审判组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3、第二审程序: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4、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执行: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行政法专题

行政法定义: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

①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

② 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③ 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①行政组织法;

②行政行为法;

③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有:

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反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相对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6)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主要区别有:

①监督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②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其客体是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

③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有: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命令权;⑤行政执行权;⑥行政处罚权;⑦行政强制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主要内容包括:①依法履行职务,②遵守权限规定,③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守法定程序等。

行政法的作用

⑴ 促进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任,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中之所以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不健全,特别是行政法制不健全。因此,要通过行政立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建立健全符合行政管理特点的领导体制,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使上下左右各司其职、各责。

⑵ 促进和加强国家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目前我国的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要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关键的一条就是通过加强行政立法,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行政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考核培训制度等,以提高行政干部队伍的素质,有效地反对和防止官僚主义,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⑶ 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以更好地实现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是多方面的,行政管理又包括经济、文化、军事建设等的各个方面,范围相当广泛。

⑷ 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落到实处,就

必须加强行政立法,建立和健全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以及行政监督制度等,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受理机关也能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处理,以切实加强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宪法专题

定义: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宪法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特点: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2. 宪法的法律与普通法律不同

3. 宪法的制定、修改与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归纳为以下几类:

1.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又可分为国家与公民全体的关系,即人民主权的关系;国家与公民团体或组织的关系,如国家确认它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保障它们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一般而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是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或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团体及公民个人的关系,等等。

2.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方式、程序。

3. 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宪法规范调整这方面的关系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同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如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等等。

4. 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这是一种比较新的宪法关系。现代世界各国宪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国家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职能,而不是单纯的政治统治。

5. 国家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关系。这在传统的宪法规范中主要体现在给予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以受庇护的权利上,从而必然会因为这种庇护而间接产生一种宪法关系,即一国因国内法的规定而发生的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宪法规范所表现的主要特点

(一)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的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在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既然在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相对于普通法律而言,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所谓一般立法以宪法为根据,实际上也就是以宪法的某一个或某些个规范为根据。再者,所谓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是指不与具体的宪法规范相抵触。可见,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表现着最高性的特点。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的特点在美国宪法中表现得最为典型。

(二)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原则,其他如按劳分配的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各民族平等的原则,等等。既然宪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枝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于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三)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的特点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特点有关,宪法是原则规定,故而不能让它像民事合同一样履行完了就不再适用了。宪法为人们──主要是国家──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模式、标准或方向,其对象是整个国家、国家机关体系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大致范围,即是为确定工作范围而作出的规定,不是具体的或特定的工作指导;宪法规范可以时时规范国家机关的方向,而不是只把机关建立起来就了事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可以反复适用的。在概括性这方面,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但比普通法律的概括性更强。

(四)适应性

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使它足以在较大的限度内可以承受住因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带来的影响。例如,美国宪法制定以来已经经历了200多年,客观实际的变化当然极大,但它之所以适用至今,原因之一是其规范具有适应性;反过来,美国宪法适应变化的能力又构成了它的效力源泉之一,如美国人认为的那样,美国制宪者“制定了一个健全而又概括的文件,足以应付这个国家自此之后二百年来的大部分需要”。

(五)无具体惩罚性

一般国家的宪法本身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性规定。我国宪法有少许禁止性规定,而且都出现在总纲中,如第1、第4、第9、第10条等,但其本身亦不作具体的制裁性规定。我国宪法除规定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其他法规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撤销外,别无具体的惩罚性措施。我国现行宪法第28条虽规定对危害国

家行为人的镇压和制裁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惩办,亦只是宣布镇压、制裁和惩办为限,宪法规范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地应当怎样处罚。当然,这个特点同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不相矛盾,因为宪法可以借助于其他法律和法规来达到制裁的目的。

(六)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既然规定一国根本制度的重大原则,那它就应有较高的稳定性,如美国宪法200多年来仅有27条正式的修正案。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除非国家有意着眼于改革,否则是不会轻易更改宪法规范的。即使实行改革,一般地说,亦往往会竭力避免宪法的变动,竭力以其他非根本性的措施来达到改革的要求。这是因为宪法规范的改变必然要导致其他法律甚至一系列制度上的变化,任何变化总会有一定的风险,有使国家陷于不稳定的状况或陷于这种危险的可能中。

(七)广泛性

宪法规范从总体上看,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宪法规范的总和几乎包括了国家生活的一切方面,所以宪法规范涉及问题的广泛程度是其他一般法律所不可比拟的,即使从某个单一的宪法规范来看,也往往包含着广泛的内容。

(八)灵活性

灵活性又称妥协性。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宪法必定是各个社会集团某种妥协的产物,作为妥协产物的宪法生效后,其条文和实施必然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当然,不是每一个宪法规范都具有灵活性,某些条文必须是确定性的,如法国宪法规定,“法兰西为不可分割的、非宗教的、民主的并为社会服务的共和国”(第2条),“共和体制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第89条),这些条文就是确定性的。但是,部分宪法规范,特别是一些规定基本国策、反映各种社会集团力量对比关系的规范,往往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灵活性。

(九)历史性

宪法规范一般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胜利成果的确认。例如德国基本法和日本现行宪法所建立的民主制度,都是对本国历史和二战前宪法制度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后得出的结论。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更多地则属于中国革命的胜利成果。

(十)纲领性

某些国家的部分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即它不是固定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是对于尚未实现的目标作为国家的任务载入宪法。

商法专题

一、重点提示:

(一)商法基本知识点:商事主体、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业账簿。

(二)公司法:公司法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三)证券法:证券法概述、证券发行与上市、证券市场主体、证券交易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四)票据法:汇票、本票与支票。

(五)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业务主体。

(六)破产法:破产程序法、破产实体法。

(七)海商法:船舶与船员、海事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

二、相关内容:

(一)公司法专题: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证券法专题: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1、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2、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3、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5、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7、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8、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三)票据法专题:

本票: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

源,并保证支付。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2、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3、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4、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5、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6、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四)保险法专题:

财产保险合同: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3、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4、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4、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5、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7、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6、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7、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

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8、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五)企业破产法专题

债务人财产: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4、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6、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8、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六)海商法专题

船舶:1、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4、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上保险合同:1、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

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海上2、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保险人名称;(2)被保险人名称;(3)保险标的;(4)保险价值;(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7)保险期间;(8)保险费。3、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1)船舶;(2)货物;(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4)货物预期利润;(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6)对第三人的责任;(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4、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5、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6、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民事诉讼法专题

一、重点提示:

(一)民事诉讼概述:诉的种类、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尤其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部分容易考察考生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理解。

(二)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和重要部分,又兼具其内容丰富,类别繁多,实践性较强,故历来是律师资格考试的重点所在。在诉讼管辖中,相对来说,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结合考察、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是重点所在。

(三)诉讼参加入:诉讼参加入制度一块和管辖一样,整个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是律师资格考试考察的重点所在。其中当事人的种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种类、诉讼第三人的种类、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应用是重点所在。

(四)民事诉讼证据: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与待证事实、举证责任。

(五)几项民事诉讼制度:期间、送达方式、调解制度、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和程序以及先予执行制度。

(六)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所在,故从简易程序、一二审普通程序到审判监督程序整个都是考察重点,要求考生不仅能完全熟悉程序的运行过程,而且更加注重考生对这些程序制度的理解,能加以实际运用

以解决问题。另外,在这其中,第二审程序与抗诉主体的资格以及抗诉的条件问题是近几年出现频率较高的部分之一。

(七)非讼程序:督促程序的运用、有关支付令的效力问题、公示催告程序的运用、破产程序是重点所在。

(八)民事裁判与执行:执行程序的运用与执行过程中间题的解决,如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条件,执行异议等。

(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与运用、涉外财产保全是重点所在。

二、相关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期间: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七)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依照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九)民事诉讼中的仲裁: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结合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主要考察应试者所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科技基础知识、公民道德建设和时事政治方面的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题型为单向选择题、多向选择题、是非判断题等客观性试题。试题中法律、应用文写作、科技基础、公民道德建设、时事政治各部分所占比例约为30%、25%、25%、10%、10%。 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 1、法学概论:①.法的一般原理;②.法的创制;③.法的实施。 2、宪法:①.宪法的含义和产生与发展;②.国家性质;③.政权组织形式;④.国家结构形式;⑤.经济制度和两个文明建设.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⑦.国家机构。 3、民法:①.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理;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③.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④.物权与所有权;⑤.债权;⑥.侵权行为;⑦.知识产权;⑧.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 1、应用文基础知识:①.应用文概述;②.应用文特点;③.应用文的作用;④.应用文分类、撰写;⑤.公文的一般文体与结构; 2、常用公文的写作要点:①.规范性公文的撰写;②.常用的几种公文撰写:如决定、报告、请示、通知、通报、函等;③.常见几种行政事务应用文的撰写:如:计划、总结、简报、述职报告等。 第三部分科技基础知识 这一部分测试应试者对国内和当今世界的科技动态和科技信息的常识性了解情况。测试内容包括信息科学技术、生物技术、能源科学技术、空间技术、农业高科技技术的基本特点、作用及发展趋势。应试者应当了解上述新科学技术的核心研究内容与特点、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领域内的重大科技成果、发展趋势。第四部分公民道德建设 1、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2、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 3、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道德规范; 4、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 5、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四部分时事政治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时事政治的了解,考试内容涉及近一年来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时事。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之科技成就

2019国考行测常识:科技成就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于10月份报名,备考正当时,河北华图为您提供2019国考历年真题、备考资料、国考课程等内容。今天我们来复习国考常识高频考点中的科技成就。 在未来的国联考中,国家最新高科技成就与科技常识相结合进行考查,成为一种趋势。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及时总结一年来的最新科技成就,又要精心揣摩科技成就与科技常识相结合的知识点,做到有的放矢,科学备考。 2018年以来重大科技新闻: 1.中共中央、国务院1月8日上午在北京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习近平向获得2017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南京理工大学王泽山院士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侯云德院士颁发奖励证书。 2. 1月10日,我国首个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云轨”无人驾驶系统发布,首条搭载这一系统的“云轨”线路也在银川通车运行。“云轨”是一种中、小运量轨道交通系统,采用跨座式单轨技术,可应用于中、小城市的骨干线和大中城市的加密线等。 3.1月,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悉:该校潘建伟教授及其同事彭承志等组成的研究团队,最近与合作者利用“墨子号”量子科学实验卫星,在中国和奥地利之间首次实现距离达7600公里的洲际量子密钥分发,并利用共享密钥实现加密数据传输和视频通信。该成果标志着“墨子号”已具备洲际量子保密通信能力。 4.我国引力波探测工程“天琴”计划将在2030年前后,发射3颗卫星,组成空间引力波观测系统,对宇宙中广泛存在的豪赫兹的中频引力波展开探测。 5. 4月20日,我国最先进的自主无人无缆潜水器“潜龙三号”在南海海域成功首潜。 6.5月,最新一期国际学术期刊《自然?纳米技术》的封面文章,介绍了来自中国的重要成果:新型催化剂可把二氧化碳这一温室气体高效转化为清洁液体燃料——甲醇。该成果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曾杰教授研究团队完成。 【例】下列关于我国C919大型客机研发意义的表述错误的是()。(18.省考)A.社会效益方面,C919能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B.技术方面,C919能提升我国航空工业研发能力,促进航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民航工业水平 C.军事方面,以C919为平台改装成大型军用特种飞机的潜力巨大,短期内实现其军民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知识点汇总

高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精编版 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1、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民事违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跟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民法对诉讼时效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2、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权,侵害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依法行使财产权 1、所用权: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享有其利益。 ①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③机动车、航空器、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由于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第三人不知情;价格合理;不是赃物或遗失物) 2、用益物权: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就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1、著作权 (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分为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放映权能等。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并获得报酬,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2)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只有一次;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永久保护。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著作权是法人,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2、专利权 (1)专利法规定,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其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2)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3)专利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起算。 3、商标权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国民、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不能用作商标。 (2)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公安专业知识》【完整版】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知识》真题 第一部分单项选择 (共50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或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请开始答题: 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 A.人民日益增长的富裕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B.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C.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发达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D.人民日益增长的富裕生活需要和不发达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2.习近平总书记支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其根本是: A.国土安全 B.主权安全 C.政治安全 D.军事安全 3.某地一路口路况复杂,交通混乱,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人们的出行。新调来的交警吴某见状,认真研究路况,详细记录通行情况,积极摸索有效疏导方法。数月来,一直加班加点在高峰期疏导交通,逐渐解决了长期困扰当地居民出行的难题,被群众亲切地称为“马路天使”。交警吴某的事迹在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上突出体现了: A.公正 B.为民 C.和谐 D.友善 4.从我国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精神。以下表述未体现的是: A.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B.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C.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D.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校中设立法律知识课程 5.张某与王某诉讼离婚,儿子张某某(8周岁)判归王某抚养。某日,张某去探望孩子,王某坚决不允,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某报警。民警小刘达到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其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孩子虽判由王某抚养,但张某享有监护权 B.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C.王某拒绝张某探望儿子,张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D.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张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6.一位入境不就的民警在谈到从警感受时将到:“人民警察是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石,是党的意志的执行者、人民利益的维护者、法律权威的捍卫者。新时代,新动力,职业的使命让我们在平凡中孕育伟大,在辛劳中铸就警魂。”以下最能概况这段话精神的是: A.忠诚可靠 B.秉公执法 C.严守纪律 D.爱岗敬业 7.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被公安机关招录为人民警察后,若做出下列违纪行为将会受到开除处分的是: A.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 B.在工作中吃拿卡要 C.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D.违反规定冻结、没收财物 8.2016年5月,公安部正式推出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发动群众及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尽快破获拐卖案件,形成了警民携手防范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良性互动。截至2017年5月,该平台共发布1317名儿童失踪信息,找回儿童1274名,找回率为96.74%。这一做法体现公安机关自觉践行的理念是:A.执法为民 B.公平正义 C.服务大局 D.党的领导 9.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法律热点

2021年1月1日开始,随着民法典正式实施,引发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也将落地施行。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在“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只要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只能通过到法院去诉讼离婚。 《民法典》中“婚姻编”的修改可谓亮点频频,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都将是热点问题。 一、冷静期制度 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可考查点为离婚冷静期时间以及离婚冷静期满后的效力。 二、新增可撤销婚姻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结婚实质条件中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将结婚时有禁婚疾病且婚后未痊愈情形从无效婚姻中删除;新增“告知严重疾病”的规定,即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可考查点为有严重疾病下的婚姻效力,即为可撤销,而非无效。

三、修改可撤销婚姻起算点 现行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时间的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进一步明确了起算点,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可考查点为新起算点以及结合案例形式,计算是否具有撤销权。 四、新增离婚法定情形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基础上,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考查点为与现行法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法院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做区分。 《民法典》实施在即,关注新闻,联系修改亮点,绝对是把握法律知识的利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2015国家公务员行测真题及答案

2015国家公务员行测真题及答案(市地以下) 第一部分常识判断 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1、下列做法最贴近“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法律内涵要求的是() A.纪检监察部门开通网站并接受网络举报 B.地方政府在互联网上征求城市规划意见 C.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法庭裁判文书 D.交警配备执法记录仪时记录执法过程 2、因张三不偿还一年前的十万元现金借款(利率5%),李四将其诉至法院,但李四丢失了借条原件,面临败诉的风险,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张三自愿偿还李四现金十万元,李四主动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 下列法律内涵最能体现这一调解精神的是() A.无救济,即无权利 B.法者,定分止争也 C.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D.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3、下列哪种情形最可能实行一审终审() A.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反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B.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 C.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 D.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4、下列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某饭店店堂告知:“请保管好随身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B.某干洗店申明:衣物丢失,只赔负洗衣费二倍的价钱 C.淘宝网某服饰店表示: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 D.某商场厕所门口获救牌“地滑小心摔倒,否则概不负责任 5、小李于2013年10月2日与某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如下: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9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人民币(转正后4000),小李于2013年11月2日到公司上班。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小李与公司之间于2013年11月2日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B.小李与公司试用期期限和工资的约定不合法 C.在试用期小李可以随时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D.公司在合同期间无权单方面对小李的工作岗位作出调整 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成语”南橘北枳“是与晏婴出使楚国有关 B.苏武牧羊的地点在今天的贝加尔湖一带 C.东汉使者班超同时也是《汉书》的作者 D.西汉张骞与唐代鉴真出行的方向不同 7、根据生产要素在各产业中的相对密集度,可以将产业划分为不同类型。下列对应错误的是() A.土地密集型产业--畜牧业、采掘业 B.劳动密集型产业--钢铁业、化工业 C.技术密集型产业--微电子工业、现代制药业 D.资本密集型产业--重型机械工业、电力工业 8、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不公开 B.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C.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公民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可以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9、关于我国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主要承担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生指导等任务 B.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家庭自我保健 C.以让农民”看病不出乡镇“为发展目标 D.以乡镇卫生院为基础 10、关于现代武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追击炮通常配属装甲兵使用 B.陆军航空兵以直升机为主要装备 C.洲际弹道导弹是目前射程最远的导弹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①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作用。 ②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①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②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事业单位法律常识

1. 法的特征是:(1)意志性,法体现的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国家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权力的体现;(3)规范性,法以权利和义务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以确立、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予以国家名义的制裁。 2. 成文法是指国家立法机构按照既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和实施的法律,一般都以法典和单行法规文件形式出现。 3. 不成文法是指不经过正式的立法机构的立法程序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加以确认、因而不具有法典和单行法规文件的存在形式的法律,主要由习惯法和判例构成。 4. 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 5.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6. 法与政治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可以归纳为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 7. 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等方面。 8.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划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5)国家赔偿责任。 9. 法律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与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对应,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0.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1. 实现依法治国必须重视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强化民主政治;(2)维护法律的权威性;(3)保障司法公正;(4)坚持依法行政;(5)搞好法律监督。 12. 法的制定必须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即要依法制法。 13. 在我国,国家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这些决议或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7.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8.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依法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19.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即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0.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即地方政府规章。 21. 法的实施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法的适用;一种是法的遵守;还有一种是法的执行。 22. 宪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有关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国家政权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受到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23.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权力制约原则;(4)法治原则。 24. 1954年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25. 1975 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形成了我国的第二部《宪法》。 26. 1978 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形成了我国的第三部《宪法》。 27. 1982 年12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我国第四部《宪法》,也就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第四部《宪法》由序言和四章正文构成,共138 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四部《宪法》施行以来,曾先后进行了4 次修改,共通过《宪法》修正案31 条。 28. 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9.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0.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试题及解析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试题及解析 常识试题练习能够帮助备考2019国家公务员的考生提高 公务员考试的行测成绩,以下就由本人为你提供2019国家公 务员考试常识试题帮助你练习提分。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试题(一) 1、2000年至2006年,国家累计投入退耕还林工程 建设资金1300亿元。国家投入巨额资金实施退耕还林工程, 说明( )。 A、财政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B、国家通过财政可以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 C、农业的发展主要靠国家财政支持 D、经济发展水平对财政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2、党的报告指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 质属性。 A、公平正义共同富裕社会和谐 B、共同富裕公平正义社会和谐 C、社会和谐共同富裕公平正义 D、社会和谐公平正义共同富裕 3、以下各项列举了我国常见气象灾害与其发生地区 的对应关系,其中正确的一项是( )。 A、洪涝—西北地区 B、洪涝—东北地区 C、春旱—华南地区 D、伏旱—华北地区 4、每天,天安门广场的国旗都是与太阳同时升起的,

一年中升旗最早的一天应是( )。 A、立春日 B、立夏日 C、夏至日 D、冬至日 5、在下列太阳系行星中,距太阳最近的是( )。 A、水星 B、地球 C、火星 D、土星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试题答案 1、答案: B 解析: 国家通过财政投入,不惜巨资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说明国家通过财政杠杆将部分资源配置转移到环境保护上来,以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A 解析: 党的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B 解析: 因为降水少,我国西北地区不存在洪涝灾害,A选项 错误; 华北地区会出现春旱,而不是华南地区,C选项错误; 长江中下游地区会出现伏旱,而不是华北地区,D选

国家公务员考试必备常识大全

国家公务员考试必备常识大全 2017年国家公务员的复习已经开始,对于很多第一次参加国考的考生来说,如何复习成为一个难题,在剩下的这几个月里究竟怎样才能让复习卓有成效呢?下面来看看分享的国家必备常识大全,希望对您有帮助! 1.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是:同盟会 2.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团体是:兴中会 3.我国公务员退休需要满:30年 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你的工作年限未满三十年,年龄离国家退休年龄也超过五年(《公务员法》规定男退休年龄为60,女为55),所以不能提前退休。 4.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一切关系的总和 5.江泽民同志最早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间是:2000年2月 6.在矛盾双方力量的对比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7.在中国的地震探测史中,有一个驰名中外的地震探测仪:侯风地动仪 8.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9.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从:1953年到1957年;主持人是:陈云;工作中心是:发展以重工业为主的工业体系 10.我国现有最早的一部编年体史书是:《春秋》 11.其效力同被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普遍约束里的是:学理解释 12.通货膨胀是指:流通中的货币过多引起的货币贬值、物价上涨 13.基本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4.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标志是:具体行政行为15. 我国机构改革的关键是:转变职能 16.我国最早设立行省机构是在:元代

17.遗传编译与物种演化是生物界中存在的普遍现象,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生物之间的融合 18.科学管理理论的提出者是:泰勒 19.我国国家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 20.为了控制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一般实行:紧缩性的财政政策 21.我国古代远古居民中,使用新石器的是:河姆渡氏族 22.文化建设的基础恭城是:发展科技和教育 23.“三个代表”基本内容: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先进文化方向的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 24.制定工资报酬时应考虑的第一个因素应当是:公平因素 25.任何国家行政职能中,最为核心的基本职能是:政治职能 26.法与统治阶级道德的一致性主要体现在: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7.在现地技术领域中:“需求型”技术不断涌现 28.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首长进行决策最重要的关键环节是:召集和主持本纪政府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29. 我国现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是:《唐六典》 30.现在领导班子不仅要求每个成员具备良好的个体素质还要求整个领导班子具备优化的群体结构 31.在我国,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3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等 33.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系 34.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司法 35.行政确认行为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最新-中考政治必考100个考点--(一)法律常识部分

中考政治必考100个考点 (一)法律常识部分 1.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2.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3.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青少年要(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增强法制观念。 6.社会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法律。 7.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8.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10.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 13.违法和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违法发展下去就是犯罪) 14.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母法),其他专门法律为子法。 15.刑法的作用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 16.谈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由。 答:我国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多,但人均占有量少,开发难度大,资源利用率不高;我国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不容乐观。 17.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8.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肯定违法(违反的是刑法) 19.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之间的联系:两者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20.犯罪要受到的惩罚:刑罚 21.刑罚的目的――预防和减少犯罪 2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3.(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24.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25.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制度)――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6.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 28.我国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9.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0.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有――受教育和劳动。(体现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31.新时期推进现代化建设,需要大力倡导和发扬艰苦创业精神(艰苦奋斗) 32.对青少年的成长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33.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4.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35.【青少年时期】是成才的最佳时期,要立志成才 36. 现阶段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建设富强(经济)、民主(政治)、文明(文化)、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37.当今世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教育】的竞争,【人才】的竞争。 38. .发展教育和科学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切实地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39. .当代中国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 40.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孝敬父母、依法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41.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42.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法继承权等。 43.公民应依法自觉纳税。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强制性),不按章纳税是违法行为。 4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45.公民依法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46 谈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由。 答:我国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多,但人均占有量少,开发难度大,资源利用率不高;我国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不容乐观。 47 (1)列举社会生活中还有哪些不安全因素。(至少两种现象) 答:校外小商贩泛滥;食品安全和交通安全令人担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校外勒索;校园暴力等。(答到2条即可) (2)请你设计两条校园安全的警示语。 答:a“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b“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健康”、 c“关爱生命,远离危险”、 D“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利人就是利己、亏人就是亏己”等。 (3)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你有哪些好的建议?(不少于三点) 答:①国家加强法制建设,为校园安全提供条件和保障。②社会确保学校各类设施的质量,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③学校开设安全教育课,加强与家庭教育的配合,完善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④每个学生应不断掌握安全自救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勇于同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答3条即可) 49.我国公民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是广泛的、真实的,其原则是(或公民行使权力的原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50.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即: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公民意识的重要表现(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相互依存) 67.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68.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题及答案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题及答案 备考国家公务员考试需要考生多进行相关常识试题练习,以下是由本人整理关于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题(一) 1、关于山东省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截至2012年,山东省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 B、聊城、菏泽两市和东平县被纳入中原经济区规划 C、目前发现最早的山东人——“沂源人”,可以把山东的历史推到四五十万年以前 D、山东省2013年生产总值预期增长目标是9、5%左右 2、2008年奥运会在我国北京举办。下列关于奥运会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2008年奥运火炬的名称叫“祥云” B、第一届奥运会在雅典举办 C、奥运会举办周期是四年 D、这是建国后,我国第一次参加奥运会 3、“春雨惊春清谷天,夏满芒夏暑相连,秋处露秋寒霜降,冬雪雪冬小大寒。”节气对于指导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下列反映阳历六月初节气的农谚是( )。 A、立夏桑果象樱桃 B、小满养蚕又种田 C、芒种玉秧放庭前 D、夏至稻花如白练 4、在我国,野外迷路时,下列辨别方向的方法不正

确的是() A、树木年轮较密的一侧是南方 B、树木一侧枝叶茂盛的一侧是南方 C、岩石上布满青苔的一侧是北方 D、蚂蚁的洞口朝南的一侧是南方 5、我国现阶段非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有( )。 A、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收入 B、按资本取得的收入 C、资产收益 D、按劳动力价值取得的收入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题答案 1、答案: A 解析: 截至2012年,山东省粮食产量实现“十连增”,并非九连增,A说法不正确。故正确答案为A。 2、答案: D 解析: 1952年,芬兰赫尔辛基第15届奥运会。新中国成立之后,原“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改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并行使中国奥委会的权利。但在本届奥委会之前,新的中国奥委会未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通过多种努力,终于取得了参加本届奥运会的资格。新中国代表团一行40人赶到赫尔辛基时,大会已进行了10天,只赶上男子游泳的1基,和最后的闭幕式,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C 解析: 这道题考查考生对节气的掌握程度。解答本题时,需

国家公务员考试综合知识试题及答案

国家公务员考试综合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 1. 就权利本身来看,它()脱离义务而存在。 A. 可以 B. 应该 C. 必须 D. 不可能 2.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有()。 A. 未满十八岁的人 B.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C. 被逮捕的人犯 D.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3. 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的代表所组成,具有极广泛的民主性,便于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便于联系群众和接受群众监督。 A. 直接选举 B. 间接选举 C. 直接或间接选举 D. 选举或指定 4.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 A. 人民代表大会 B. 人民代表大会制 C. 民主集中制 D. 政治协商制度 5.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一方面表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另一方面表现为()。 A. 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 B. 公民平等地承担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C. 国家机关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一律平等 D. 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6.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A.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B. 监察部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 人民检察院 7. 依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或者代表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应为()。 A. 3人 B. 7人 C. 10人 D. 15人 8. 许可证一经(),即获得法律效力。 A. 公证机关公证 B. 行政机关批准 C. 申请人申请 D. 行政机关颁发 9. 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包括()。 A. 政治监督 B. 法律监督 C. 对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 D. 市场监督 10. 行政处罚只能()。

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法律法规在历年教师招聘考试中的考法主要有两种: 1.考察对“数字”的识记 2.考察归责问题 第一种考察方式大部分以选择判断为主,只需要大家汇总识记即可,第二种方式可能会涉及到材料分析题,需要大家理解把握。 1、数字类识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3)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6)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1991年9月4日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8)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1)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3)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特别提示——1999版原文表述: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 (14)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15)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6)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大全40000题及答案4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大全40000题及答案4 30年代美国"重农派"作家重要的活动阵地是哪本刊物?->肯庸评论 , 压燃式柴油机的发明者的是哪国人?->德国 , 煤气四冲程内燃机是哪一年发明的?->1876, 设计制造出世界上第一辆真正的汽车的是哪国人?->德国 , 现代汽车的发动机是哪国人发明的?->德国 , 最先将汪克尔发动机用于汽车制造的是哪个国家?->德国 , 最早的包租汽车业务出现在哪个国家?->法国 , 我国最早的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出现在哪里?->天津, 无轨电车最早投入运营是在哪一年?->1911 , 周瑜在宴请蒋干时派谁执剑监酒,不容其游说?->太史慈 , 诸葛亮第一次用兵是在:->博望坡 , 小说刻画人物往往通过什么描写?->以上都是, 下列哪部是茅盾的长篇小说?->子夜 , 下列哪部是老舍的话剧?->茶馆 , 巴金原名什么?->李尧棠, 朱自清的字是什么?->佩弦, 莫泊桑是哪个国家的著名作家?->法国, 契诃夫是俄国什么流派的作家?->批判现实主义, 古代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又称为什么?->晦, 古代的山东是指哪座山以东?->崤山 , 古代的江南是指什么以南?->长江, 开封在古代又不被称为什么?->建业 , 古代称呼幼儿时期为什么?->孩提, 古代称呼七十岁左右为什么?->古稀 , 美国的"黑山派诗歌"产生于上个世纪什么年代?->50, 最早提出内燃机设想的是哪国人?->荷兰 , 世界上最早每星期产量超过10辆的汽车,是哪个国家的汽车?->美国, 世界上最早批量生产带有电起动装置的汽车是哪个国家发明的?->比利时, 安全玻璃是哪一年发明的?->1905 , 正式在汽车上使用电嗽叭是在哪一年?->1908 , 小说按篇幅长短可分为哪几类?->以上都是 , 根据不同的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法戏剧可分为哪几类?->以上都是, "中国人失掉自信心了吗"是谁的的作品?->鲁迅, 巴尔扎克是哪个国家的著名作家?->法国 , 古代的"八荒"是指什么地方?->远离中原, 开封在古代又被称为什么?->汴州 , 美国文坛上"垮掉的一代"出现在什么时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现代汽车工业的喷雾式汽化器的发明人是哪个国家的?->德国 , 生产数量最大,运行使用时间最长的车型是哪一种?->甲壳虫型, 世界上第一家轮胎制造厂是谁创立的?->邓洛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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