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将批日本投降内幕:无条件投降成美日交易

少将批日本投降内幕:无条件投降成美日交易
少将批日本投降内幕:无条件投降成美日交易

少将批日本投降内幕:无条件投降成美日交易

资料图:天皇宣读《终战诏书》

2月23日报道国防大学战略教研部教授徐焰撰写题为《日本“无条件投降”幕后真相》的文章称,1945年8月15日东京时间中午12时,一个尖利的男声从收音机中传来,以“朕”自称者用文言体进行广播,通篇只说“饬帝国政府接受”盟国的《波茨坦公告》,回避了“战败”、“投降”等字眼。不过此刻日本军民大致也听出,本国已战败并向敌国屈服,顿时抽泣声、号啕声、以头扑地声到处响起。然而,此刻日本虽表示降服,却又申明是以“维护国体”为前提,了解此情的人不禁会问:这真是无条件投降吗?

“无条件投降”成为交易

1943年以后,日本面对军事上败局已定,就想方设法同美英讲和。美国为减少损失并摸清对手的底细,派出杜勒斯为首的谈判代表到中立国瑞士,同日本代表藤村义良海军中佐密谈媾和条件。日方密使直接向天皇的弟弟高松宫汇报。

罗斯福总统比较倾向于铲除日本“官军财抱合”的侵略势力,不赞成采取通融。1945年4月他突然去世,以副国务卿、原驻日大使格鲁为首的“日本帮”官员马上积极鼓吹可保留天皇和财团为美国服务,继任总统杜鲁门则称赞格鲁的观点是“真知灼见”。此时,美国从未来控制亚太的战略需求出发,便想适当保留日本的力量以对抗苏联。

德国投降次日即1945年5月9日,高松宫将藤村义良的来电报告皇兄,说美国态度已有松动。当时,藤村义良说最大障碍是“无条件投降”,美国战略情报局驻欧洲负责人杜勒斯则表示在“无条件投降”的名义下,可保留天皇制。

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公开发表了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里面没有谈到天皇制的问题。8月10日,天皇做出“圣断”,决定向盟国表示可接受《波茨坦公告》,不过却在最后加上一项要求──“附以一项谅解:上述宣言并不包含任何要求有

损天皇陛下为至高统治者之皇权”。日本的态度很明确,投降的前提是“不改变天皇统治大权”,这其实正是美国方面在5月间传达的条件。

战后日本进步史学家井上清在《天皇的战争责任》一书中曾这样概括说:“日本投降实际上是以天皇为首的上层在人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同美国进行的一场交易。”

天皇《诏书》颠倒黑白

日本天皇“八一五”《诏书》的性质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应引起重视、有必要弄清楚的问题。国内对该诏书的叫法不尽相同,如“停战”“终战”“投降”,但是几种叫法都一样地把诏书的内容性质概括为“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这种概括很不准确,模糊了《诏书》内容的实质,还麻痹着国人对日本法西斯侵略哲学的警觉。《诏书》的实质是:护皇应变、颂扬侵略、谋图军国之再起。

这篇《诏书》不说“投降”,连“战败”也不说,只说采取非常措施“收拾时局”。《诏书》“死不认输”的逻辑是:之所以现在投降,并非因为我们现在已经战败,而是因为预见到“如仍继续交战,不仅终将招致我民族之灭亡,且将破坏人类之文明”。按此解释,天皇是为了挽救人类之文明而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未公开承认战败。

《诏书》继续顽固地仇视和轻蔑中国,根本不承认“九一八”事变以来的14年中日战争,也不承认“七七”事变以来的8年中日战争,只承认“向美英两国宣战”,且“自交战以来已阅四载”。所谓“收拾时局”,就是收拾向美英两国宣战以来的4年战争的时局。自占领南京以后,日本就宣布不再将中国国民政府作为对手,扶持汪伪政权登台,又把南京汪伪傀儡政府称为“中国政府”,而把中国抗日军队称为“重庆军”“蒋系军”“延安军”“中共军”。

裕仁这篇讲话只是向自己国民的解释,中心是讳言投降、颂扬侵略、轻蔑中国、大念忍经。按日本官方当时及后来的宣传,天皇接受盟国条件是使国家免受破坏的“最大圣恩”,国民须万分感激才对,对发动战争的责任则避而不谈。后来右翼势力一直鼓吹为侵略翻案,正是坚持这篇诏书的精神。

战后几十年间,日本官方认可的史书不提8月14日致盟国的同意投降电,也尽量回避9月2日签降书,却竭力提高“八一五”《诏书》及“玉音广播”的地位,把“二战”终结的功劳放到裕仁头上,这真是颠倒历史黑白。

日本皇室无一受追究

美国占领日本后,出于世界人民包括本国公众对发动侵略者要给予追究的压力,同意对战犯进行审判。当时追究日本战犯对美国是一件难事,这既要履行对日本当权者的约定,又要对受害者有交代。

美方将袭击珍珠港时担任首相的东条英机列为第一号战犯,真正主宰日本的皇室和财阀则被描绘成任军人摆布的傀儡。了解日本情况的人都知道,战争结束前日本实行的是天皇制军国主义,天皇身兼陆海两军的统帅(日本没有独立的空军),首相、陆相、海相都无统军权,大的军事行动都出于“圣断”。东条英机只是战时十几任首相之一,作为侵略罪犯固然罪大恶极,其地位却只是一个天皇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臣仆,与希特勒、墨索里尼的作用如何能相比?

在东京审判中,经中国法官据理力争,最后表决时以一票的微弱优势,才最终得以判处东条、松井、板垣、土肥原等七名甲级战犯以绞刑,使这伙昭和军阀头目受到惩罚。不过这种追究明显是不彻底的。日本皇室成员无一人受追究,包括下达在南京“杀掉全部俘虏”命令的大屠杀罪魁“皇叔”朝香宫(时任上海派遣军司令)。

美国占领日本后,虽对其政治经济结构进行了有限的“民主改造”,日本原有政府却继续保留。德国战后的领导人在东西两侧都由原来的反纳粹人士担任,日本战后几届首相却是过去对战争有重大责任的高官,有的还是甲级战犯(如岸信介)。日本的国家元首仍是天皇裕仁,只是将处理具体政务权交给了内阁。

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当事人:姜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姜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公开过程与姜XX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姜某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公司。2007年10月下旬,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 2008年1月初,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一),该表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9,931.01万元。随即财务部又对表一进行修正,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二)和《2007年全年上报数表》(以下简称表三)。表二和表三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7,301.77万元,比上年增长54.61%,每股收益0.57元。 1月7日下午,时任姜某某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召开碰头会,讨论上报大股东200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财务经理在会上发给每人表一、表二和表三,通报了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并强调有些数据可能会稍作调整,但最终上报数据与本次碰头会数据应该差异不大,其余参会人员对汇报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 1月11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度利润表,净利润、每股

收益数据与表二相同,其余数据与表二略有差异,主要是利润总额比表二增加了4.06万元。 1月13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将该表和1月11日编制的2007年度利润表及其他附表通过网络上报给控股股东。 1月14日上午,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已向控股股东上报2007年度业绩快报,并建议深圳某公司及时披露。当天下午,深圳某公司财务部草拟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 1月15日,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经部分董事会签后,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1月16日,公司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所披露的数据与公司上报给控股股东的数据一致。 4月22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17,329.31万元,比上年增长42.11%,增幅低于业绩快报数,每股收益0.5692元,与业绩快报数接近。 二、姜XX卖出“深圳某公司”股票的情况 2006年4月4日,姜某某证券账户委托买入41,800股公司股票,这些股票当日即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锁定;2007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锁10,450股;截至2008年1月11日,姜某某持有10,4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8年1月14日9时38分,姜某某用其办公室电脑上网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公司股票5,450股,委托价格26元并成交;卖出“深

C12002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题库(手打题目,可搜索)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答案(100分) 1、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 正确 2、无论是不是自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正确 3、“证券持有人名称” 正确 4、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 正确 5、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罚金

D 6、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 ABCD 7、以下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有 ABCD 8、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提供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提供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正确 9、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交易,下列各项中,属内幕信息的有 ABCD 10、以下关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成立的客观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C 11、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BCD

12、上市公司进行()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ABCD 13、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CD 1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正确 15、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C12002证 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答案

C12002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本文档最下面有一套试题) 课程通过规则 1、本课程分为课程讲解和课后测验两部分,只有通过课后测验方能取得培训学时。 2、课程讲解要求:学员必须按照页面顺序学习完所有课程内容,方能进入课程测验。 3、课程测验要求:学员应在50分钟内完成测验,可测验次数为3次,任意一次测验成绩达到或超过80分即通过课程测验,本课程学习即结束。 4、学员点击“开始学习”后,应在90天内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课后测验。如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课程学习,或未在规定次数内通过课后测验,则不能获得培训学时。 课程简介 本课程采用flash形式介绍了《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条文,并通过四个典型的内幕交易案件,具体分析了内幕交易中“如何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如何确定内幕信息的开始形成日期”、“如何认定涉案账户所有人”等焦点问题。通过学习,学员应熟练掌握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能在执业过程中自觉遵守。 学习建议 本课程为必修课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均可学习。学员应重点学习《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规定,通过案例理解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等概念的法律定义,了解内幕信息形成点的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等焦点问题。 第一条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A.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D.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的说法中, 不正确的是()。 A. 当事人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B. 当事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C. 当事人的“买卖、泄露、建议”行为发生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 D. 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包括营利或者避免损失)”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 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 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D.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7-31 浏览次数:5348 字体大小:大中小 美国内幕交易法律体系的基石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及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据此制定的10b-5号规则(Rule 10b-5)。该规则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不得就任何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作虚假陈述或隐瞒该信息(misrepresentation or omission),或从事其它与交易有关的欺骗行为,否则即构成证券欺诈,将承担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内幕交易属于隐瞒重大信息。 要言之,构成美国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持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第二,该信息具有重大性(materiality),即投资者合理的认为,该信息一旦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第三,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1]第四,信息持有者/交易者事先负有披露义务。第四点是美国证券法的特色所在。 我国对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确定以“持有”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此不同,美国不采用“持有”原则,而采用“义务”原则,即除非内幕信息持有者事先负有披露信息或不进行交易的义务,否则其交易不违反10b-5号规则,不在禁止之列。换言之,美国证券法并不绝对禁止内幕交易,只是禁止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进行内幕交易(尽管义务主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这是美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总的说来,负有此种义务而属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管控范围的有四类人[2]: 1、公司内部人(corporate insider),包括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等。他们基于其职务/身份而对公司股东(即股票持有者)负有信托义务,[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向他人泄露该信息以牟利;如果想要进行买卖,那么他们必须事先向交易对方披露该信息,以便对方正确决定股票价格。 2、临时性内部人(temporary insider),包括证券承销商、经纪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他们因为工作关系而得以合法的接触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并对公司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不得泄露该信息或将之用于个人交易。临时性内部人负有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与

【证券法经典案例系列】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案例来源:《天山水泥原副总陈建良缺席首个内幕交易民事案》,载新民网,http://biz xinmin cn/zhengquan/2008/09/04/1331807html ,最后浏览于2007年1月3日。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屯河)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证券代码:000877)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最迟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建良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该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2004年6月29日公开。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代码为34435(户名:陈建良)、36076(户名:黎明)资金账户及其下挂010*******、010*******、010*******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法律问题】 1.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 2.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和结论】 内幕交易,也称为"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内情者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内幕交易行为盛行,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必须遏制。对于内幕交易的判断,关键是在于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的认定上。 本案中关于天山股份股权转让的谈判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陈建良作为天山股份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属于《证券法》所界定的"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通过各种手段利用知道的内幕信息在信息披露前进行证券交易,并获得了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1

金融法案例分析

金融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6年5月2O日,甲公司总裁A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董事B先生,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时,B先生正住在某饭店。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他已经获悉了有关公司合并的传闻。他在饭店里 给他的父亲C先生、他的儿子D先生和他的秘书E小姐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C先生外,D、E都在2006年5月2l至22日,大量买进了甲 公司的股票。2006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与太平洋公司合并的消息。 问:(1)B先生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 (2)B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 答:(1)B先生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B先生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案中,B先生利用利用 职务之便获悉的内幕信息建议该家属及基经纪人买入该公司的股票,违返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内幕交易。 案例二: 1999年5月,公民甲将自己的两居旧楼房以4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为1年。双方依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险费, 同意按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该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项中规定:“由被保险人根 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保险方不负核证责任。”赔偿处理项中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甲接受保险单上的上述条款,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合同订立后的同年9月15日,因发生火灾,甲 投保的楼房被全部烧毁。出险后,保险公司确定受损楼房的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根据当地同类房屋造价、旧屋折旧价、市场交易价的综合分析确定按每平方米300元的价格赔偿甲,共计2.73万元。而甲认为,自己投保4万元,应赔4万元。双方争执不下,甲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什么是保险金额,我国《保险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2.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答:1.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2.保险公司应当按受损楼房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对甲予以赔偿。本案中,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双方对保险金额产生争议,由于在保险合同赔偿处理项中已明确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 100分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 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 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 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 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违法所得()罚金。 A.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B. 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C.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D.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二、多项选择题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 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

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 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D.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 成立,需要符合的三个客观要件是()。(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 选项) A. 当事人的“买卖、泄露、建议”行为发生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 B. 当事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C. 当事人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D. 当事人“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动机或者目的” 4. 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的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本题有 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收购 B. 发行证券 C. 回购股份 D. 重大资产重组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精编

“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之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精编 在严打内幕交易的同时,证监会加大对案件查处结果的披露力度。今年以来已陆续公布9起内幕交易案、3起基金经理“老鼠仓”案的查处机构。通过这些案件,不仅揭示出内幕交易不同的违法手段和严重的违法后果,彰显出监管部门的执法决心,也在时刻提示广大投资者远离内幕交易。 一、 首例单位内幕交易罪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的上海祖龙案,是首个法人单位犯内幕交易罪。创兴科技(600193)是厦门的一家A股上市公司,目前已经更名为创兴置业。2007年2月开始,原董事长陈榕生计划将其所控制的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资产注入创兴科技,由此也开始了一个内幕交易。2007年初开始筹划资产注入时,陈榕生将他控制的上海祖龙、上海振龙等公司的资金5090万元,陆续转入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利用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创兴科技股票。股价从3月初的5元/股左右一路上涨到5月8日的16.54元/股。尽管5月24日创兴科技发布公告取消了相关资产注入方案,但他已获利丰厚,累计账面盈利1915万多元。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陈榕生任董事长的上海祖龙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罚金1915万余元;陈榕生本人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上海祖龙违法所得1915万余元上缴国库。上海祖龙因此成为首个因内幕交易被刑事判决的法人单位。 二、 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2007年10月,珠海格力集团准备将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格力集团副总裁、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委托况勇联系寻找壳资源。况勇曾任格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格力集团投资部部长等职,2005年从格力集团辞职。况勇通过其同学黄某找到了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商谈海星科技卖壳事宜。但就在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天(10月25日),两个神秘账户分别动用35万多元和25万多元,买入海星科技55000股和39600股,第二天海星科技就涨停了,随后股价一路飙涨。经查,两个神秘账户的主人一个叫徐琴,一个是李某,这是一对夫妻。

从黄光裕案件分析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有关问题

从黄光裕案件分析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有关问题 摘要:内幕交易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出现而产生的,也是证券市场中最普遍的违法行为,是证券市场主要违法形态之一,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为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的发展,各国和地区普遍使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来打击和规范内幕交易行为。尽管如此,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依然屡禁不止。本文试图从黄光裕的案件入手,分析证券市场中有关的内幕交易问题。 一、黄光裕案件 1、具体案情 黄光裕,上市公司中关村建设的董事和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司法认定,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分为两次。 2007年4月,作为上市公司的中关村建设开展了与鹏泰公司的资产置换交易,在此过程中,黄光裕作为决策者,全程参加了此项资产运作。黄光裕在上市公司对该项交易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使用借来的龙某等6人的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2007年4月至6月期间,黄光裕使用前述开立好的股票账户买进976万股中关村股票,近9310万元。6月28日,中关村将资产置换的消息予以公告,此时,黄光裕上述股票账户获利348万元。 在2007年7月到8月期间,上市公司中关村开展重组工作,准备对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收购。黄光裕在该重组信息披露之前,使用杜鹃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并由杜鹃管理。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杜鹃在黄光裕的指令下使用上述账户购买1.04亿中关村股票,近13.22亿元,以及许钟民等30账户购买近4.14亿元中关村股票。2008年5月7日,重组信息被予以公告,此时股票账户已获利3亿余元。 2、判罚决定 2010年4月2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罪获刑9年,判处罚金6亿元,其妻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2亿元。 3、案件涉及的部分民事赔偿 黄光裕内幕交易罪被法院认定后,股民李岩认为黄光裕的行为使其股票受损,将黄光裕起诉至法院,索赔损失。这是首位向黄光裕提起民事索赔的股民。该案开庭后,李岩的代理人宣布撤诉。不久后,包括李岩在内的四名股民重提诉讼,这次索赔金额涨至700万元。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内幕交易案民事赔偿纠纷长期不立案,此次立案在国内尚属首次。

内幕交易案例

在严打内幕交易的同时,证监会加大对案件查处结果的披露力度。今年以来已陆续公布9起内幕交易案、3起基金经理“老鼠仓”案的查处机构。通过这些案件,不仅揭示出内幕交易不同的违法手段和严重的违法后果,彰显出监管部门的执法决心,也在时刻提示广大投资者远离内幕交易。 1、首例单位内幕交易罪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的上海祖龙案,是首个法人单位犯内幕交易罪。创兴科技(600193)是厦门的一家A股上市公司,目前已经更名为创兴置业。2007年2月开始,原董事长陈榕生计划将其所控制的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资产注入创兴科技,由此也开始了一个内幕交易。2007年初开始筹划资产注入时,陈榕生将他控制的上海祖龙、上海振龙等公司的资金5090万元,陆续转入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利用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创兴科技股票。股价从3月初的5元/股左右一路上涨到5月8日的16.54元/股。尽管5月24日创兴科技发布公告取消了相关资产注入方案,但他已获利丰厚,累计账面盈利1915万多元。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陈榕生任董事长的上海祖龙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罚金1915万余元;陈榕生本人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上海祖龙违法所得1915万余元上缴国库。上海祖龙因此成为首个因内幕交易被刑事判决的法人单位。 2、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2007年10月,珠海格力集团准备将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格力集团副总裁、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委托况勇联系寻找壳资源。况勇曾任格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格力集团投资部部长等职,2005年从格力集团辞职。况勇通过其同学黄某找到了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商谈海星科技卖壳事宜。但就在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天(10月25日),两个神秘账户分别动用35万多元和25万多元,买入海星科技55000股和39600股,第二天海星科技就涨停了,随后股价一路飙涨。经查,两个神秘账户的主人一个叫徐琴,一个是李某,这是一对夫妻。特殊的是,徐琴是格力地产借壳上市谈判主要参与者况勇的外甥女,更特殊的是,况勇妻子张蜀渝是徐琴账户的全权代理人。在调查过程中,况勇否认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是表示自己与海星科技联系格力地产借壳一事时,妻子在电话里听到了,妻子张蜀渝也称是从丈夫打电话中听到此事,因而推荐徐琴买入海星科技股票,这次操作最终获利112346.05元。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最终证监会还是认定这是内幕交易,属于重大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和意外被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案例,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起类似案件。 3、利用内幕信息炒股亏损也要处罚江苏银洲置业集团(以下简称银洲集团)是江苏省一家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集团,一直在寻求借壳上市的机会。2008年初至6月,通过当事人倪锋介绍,与时任上海北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孚集团)法定代表人、ST兴业董事长秦少秋多次接触,商谈重组ST兴业事宜。6月1日,银洲集团董事长沈某和秦少秋就支付对价等重组事宜进行了面谈,次日银洲集团向ST兴业提交重组建议书。6月25日,银洲集团因种种原因退出重组,此后“ST兴业”股票连续跌停。在内幕信息形成期间,北孚集团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上海福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证券账户买入“ST兴业”1,092,25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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