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知识产权- 专利事务)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知识产权- 专利事务)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知识产权- 专利事务)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与专利申请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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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二、图片或者照片的首页用此表,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使用正面,四周应当留有页边距:左侧和顶部各25毫米,右侧和底部各15毫米。

三、对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1.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2.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3.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4.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

5.①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套件”字。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②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设计”字。例如:设计1主视图。

③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组件”字。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

④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

6.正投影视图的投影关系应当对应、比例应当一致。

7.图片绘制要求:

①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

②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③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图片,也不得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④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8.对照片的要求:

①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②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③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④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⑤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8e17329029.html,/ws/detail11855.html

外观设计专利图片.doc

外观专利图片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申请外观设计需提交产品的照片或图片以及设计要点说明 所需的外观专利图片可提交产品由代理人制作,也可自行提交产品外观专利图片一式三份。 外观专利图片具体要求为 1.立体产品: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平面产品:按涉及面提交投影视图; 2.六面正投影视图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视图相同或者对称的可省略,六面视图要求同比例; 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 3.必要时还可提交使用状态参考图; 4.外观设计图形尺寸: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5.绘制的图应按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最好采用AUTOCAD软件制作,手工制作时应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 6.图为外部轮廓,不含中心线、尺寸线、阴影线、指示线、虚线等; 7.照片为五寸或七寸照片,应按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背景无图案; 8.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9.有特殊设计的,请与代理人沟通,提供符合审查要求的图片或照片。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外观专利图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 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

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呢?下面先来看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及其侵权的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因此,《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这就是说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申请人在递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上记载的内容,并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1、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判断 所谓相同或相近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被授权时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种类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产品种类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则不构成侵权,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种类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2、侵权判定的标准 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即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一般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通常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工具等,一般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故能够对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人员。 以一般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去追求真正的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判断时,将所处的位置放在一般消费者的水平线上,去认识、感知比对对象的异同。 3、比对的方法 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撰写示例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英文信息表

示例说明 一、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 二、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三、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四、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21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6栏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3.本表第7栏设计人应当是个人。设计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设计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设计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若请求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设计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8栏应当填写第一设计人国籍,第一设计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5.本表第9栏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 6.本表第10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7.本表第11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8.本表第12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9.本表第13栏,申请是分案申请的,应当填写此栏。申请是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10.本表第14栏,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填写此栏。 11.本表第15栏,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填写此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2.本表第16栏,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关信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13.本表第17栏,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关信息。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14.本表第18、19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图片或照片幅数正确填写。 15.本表第20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16.本表第7、9、14栏,设计人、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专利申请之外观设计图片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视图名称】主视图 【视图名称】后视图 【视图名称】左视图 【视图名称】右视图 【视图名称】俯视图 【视图名称】仰视图 【视图名称】立体图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注意事项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 设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二、图片或者照片的首页用此表,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使用正面,四周应当 留有页边距:左侧和顶部各25毫米,右侧和底部各15毫米。 三、对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1.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2.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3.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4.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 5.①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套件”字。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②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 号前加以“设计”字。例如:设计1主视图。 ③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 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组件”字。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 ④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 编号标注。 6.正投影视图的投影关系应当对应、比例应当一致。 7.图片绘制要求: ①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 绘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 ②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 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③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图片,也不得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④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8.对照片的要求: ①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②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 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③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④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⑤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 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 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力为标准。 2、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1、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比较的重点应该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稿外观设计的新颖独创部分。 2、采用隔离对比、异地观察的方法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时,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供法庭作出是否侵权结论时参考) 四、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如何看待产品对比问题。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同专利保护的图片或照片中反映的外观设计相比较;当专利权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图片或者照片相同时,也可以直接比较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

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8e17329029.html, 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 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我们都知道专利是受到专利保护法的保护的,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专利,专利之所以称为专利,原因就在于它的独有性,外观也是有专利的,那么我们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呢?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

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式是怎样的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 式是怎样的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式是怎样的 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外观设计法、专利法、版权法等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的审查模式 作为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获得过程也需要相应法律程序,目前世界各国根据其文化基础、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分别在本国外观设计授权程序中采用不同的审查模式。其中主要包括:实质审查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等四种类型。 实质审查制 对专利申请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又对实质内容即可专利性进行审查。按照提出审查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 即时审查制(一次性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须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是否符合专利性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优点: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 缺点: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庞大的专利审查人员。 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实行。 延迟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请求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自动进入实审或者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优点:给专利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及在何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缺点:专利申请长期处于保密的状态,申请人的权益在纠纷中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目前,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施行。 登记制 优点:审批速度快 缺点:由于没有经过检索,专利权并不稳定,容易产生纠纷。 目前,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初步审查制 介于实质审查制度和登记制度之间。初步审查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但是与登记制相比,对申请文件特别是视图的形式审查标准更为严格,同时还包括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目前中国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 同时并行实质审查和非实质性审查两种审查模式的制度。 优点:申请人可以根据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不同,灵活提交申请。目前韩国采用这种并行审查制度。

外观专利侵权参考法律

外观专利侵权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11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17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63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5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8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9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10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由此可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应当首先确定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尽管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是如此之重要,但是在司法解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都没有对设计特征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4月公布的《判定指南(2017)》的第66条中指出: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这是目前看到的对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的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将设计特征定义为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根据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中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大小,大致可以将设计特征分为四类:区别设计特征、一般设计特征、常见设计特征和功能性设计特征。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些设计特征的认定。 一、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 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可识别性创新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该创新设计即是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获得的。 对于已经存在的产品,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一般会具有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即一般设计特征和常见设计特征,同时具有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的部分,即区别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没有出现过的,正是这些区别设计特征使得该授权外观设计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实质性授权条件: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存在抵触申请,并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区别设计特征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者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由于区别设计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区别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着影响,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区别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范例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13102 2006.7

填表注意事项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 二、图片或照片的首页用此表,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使用正面,四周应留有空白,左侧和顶部各25毫米,右侧和底部各15毫米。 三、邮寄申请文件不得折叠。 四、对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1.立体外观设计产品,一般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图片或者照片);平面外观设计产品,一般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六面正投影视图名称是: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 2.各视图比例应一致。 3.尺寸: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并应保证在该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4.图片或照片中的文字:除了一些必不可少的标记外,例如A-A,1,2,3,……外,图中不得有文字。若图片或照片需要用文字说明的,应在简要说明中加以说明,并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5.图片绘制要求: ①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 的规定绘制。 ②绘图应使用制图工具和不易褪色的黑色墨水。彩色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③不得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④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⑤剖视图应标明剖视方向和在被剖视的图上的位置。 ⑥剖面线:剖面线间的距离应与剖视图尺寸相适应,不得影响图面整洁。 6.对照片的要求:照片应当使镜头对正产品的中心部位拍摄,照片应当背景单一,产品和背景有适当的明度差,并且应当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照片应当清晰地显示外观设计。照片按照顺序粘贴在本表正面,若一张表格纸不够,可用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贴。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和方式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和方式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和方式 1、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两个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只有外观设计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专利审查员、知识产权审判法官才能对两个外观设计的细微差异作了出判别,但是外观设计专利的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而这些普通消费者才是产品的主要购买者,所以,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以普通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这个判断方法称为“普通观察者法”。 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时,认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已有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以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的眼光与水平为标准,只有这样,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但是认定外观设计是否侵权,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具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与相近似,应由公众的眼光进行判断,防止不正当竞争,防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只有用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去判断,才是客观公正的,当然,并非说叫普通消费者去判断每一件侵权是否存在,而是将是否侵权的判断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为标准。 2、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应当将组成专利设计的各个外观设计要素视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不应单独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某个要素,应将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进行对比,特别是主要的要素(外观设计改进部分)进行分析对比,综合判断,应当从整体视觉效果上进行比较,不能过于注意局部的细微差别,更不能将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割开来。同时,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外观设计的新颖独创部分。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技术创新,又保护了技术的推广与进步。?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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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 设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二、图片或者照片的首页用此表,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使用正面,四周应当 留有页边距:左侧和顶部各25毫米,右侧和底部各15毫米。 三、对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1.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2.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3.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4.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 5.①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套件”字。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②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 号前加以“设计”字。例如:设计1主视图。 ③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 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组件”字。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 ④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 编号标注。 6.正投影视图的投影关系应当对应、比例应当一致。 7.图片绘制要求: ①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 绘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 ②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 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③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图片,也不得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④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8.对照片的要求: ①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②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 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③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④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⑤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 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说明书

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说明书 摘要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具有主观性较强的特点,本文在研究大量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对权利人的维权有所帮助。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诉讼维权 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类别确定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第一、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第二、应当根据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参考因素综合确定: 1.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2.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3.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 4.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下面是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形: 1、独立产品形态的外观设计产品 具有独立产品形态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不具有独立产品形态的相同或相似设计相比,如果产品的用途不同,则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

举个案例说明:弓箭国际与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深圳市鑫辉达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涉案专利产品是“餐具用贴纸(柠檬)”,其用途是美化和装饰餐具,具有独立存在的产品形态,可以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玻璃杯,其用途是存放饮料或食物等。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印刷有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的设计图案,但该图案为油墨印刷而成,不能脱离玻璃杯单独存在,不具有独立的产品形态,也不能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用途不同,不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也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也是重要参考因素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产品的功能和实际使用情况往往更具有参考价值。 举个案例说明:福建省晋江市青阳维多利食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越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除供食用外,消费者购买后也可以将其作为贡品和摆设,达到装饰的效果,也就是说,尽管被诉侵权产品的果实中盛装了果冻,具有食用的功能,但由于其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相同的装饰用途,因此应当认定为相近种类产品。 二、外观设计侵权的对比对象 在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 1、专利产品不是侵权比对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即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与表示在照片中的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而不是与涉案专利产品实物进行比对。

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名称:飞机 2.用途:用于飞行器,以及以此形状设计制作的飞机模型和玩具; 3.设计要点:整体外观形状, 4.以立体图表现主要设计要点, 5.以立体图作为专利公报用图。

注意事项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2、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由此可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应当首先确定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尽管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是如此之重要,但是在司法解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都没有对设计特征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4月公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第66条中指出: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这是目前看到的对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的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将设计特征定义为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根据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中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大小,大致可以将设计特征分为四类:区别设计特征、一般设计特征、常见设计特征和功能性设计特征。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些设计特征的认定。 一、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可识别性创新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该创新设计即是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获得的。 对于已经存在的产品,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一般会具有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即一般设计特征和常见设计特征,同时具有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的部分,即区别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没有出现过的,正是这些区别设计特征使得该授权外观设计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实质性授权条件: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存在抵触申请,并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区别设计特征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者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由于区别设计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区别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区别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对于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其可能记载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申请人提交的简要说明中,也可能是在专利授权确权或者侵权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区别设计特征作出相应陈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专利权人应当对其所主张的区别设计特征进行举证,

美国外观专利运作和查询办法

美国外观专利运作和查询 办法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美国外观专利运作和查询办法所谓专利外观,指的就是设计一种用于工业生产的外观之后就是可以让自己的设计得到保护的一种制度。在国外这种制度是怎么运作的呢美国外观专利怎么查询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美国 美国1842年国会通过一项外观设计法案,使之成为专利法的一部分,由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称为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从1994年后一律改为自申请日起14年;同时给出两个分类号: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LOC(7)CL.(即洛迦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体系)和本国分类号美国中包括视图和该外观设计的说明书。说明书包括一项权利要求和简要说明。权利要求一般用来说明产品的设计要点,通常只有简单的一句话,如该装饰性的外观设计涉及一种手控高尔夫球计分器,如图所示及简要说明。简要说明通常是对视图的描绘与省略情况的介绍,如:图1是立体图、图2是主视图、图3是俯视图等等。而且还要选择一幅视图作为设计要点图放大显示在首页,对于立体产品一般是立体图。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一项申请中允许保留同一项发明之下的多个实施例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制度为实质审查,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交六面视图,视图中要求适当地添加表面阴影线,以保证不会产生任何歧义。当然对于形状比较简单的产品,如碗,也可以只提交主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为了更充分地公开该外观设计产品,还可以提交立体图,要求这些视图能清楚地显示整个产品的外观。 美国另外设有“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即用双点划线表示出整个产品的外形,用实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设计。 至于查询,不知道领域可以先通过关键词?找到和你类似的产品,然后通过该产品专利的领域,确定你所述的产品的领域,然后在该领域内查,可以相对的缩小检索的范围。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美国的介绍了。其实这种专利外观查询的有关网站还是比较多的,只要是公布了的大家就是可以查询到的。但是小编要提醒大家不要抄袭哦。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美国外观专利怎么查询,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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