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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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作者:海川

来源:《环境》2013年第12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在“五位一体”的生态文明建设中,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令人鼓舞,催人奋进。

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正当其时。生态环境资源之外部性及公地悲剧,是导致许多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决定了通过制度约束每一个“牧羊人”行为的必要性。“十面霾伏”的污染现状以及各种环境问题解决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甚至不可逆转性,又决定了用制度保护环境的迫切性。

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重在建设。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制度,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决定》提出,“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资源税改革”等等,这些规定都符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向,更好地处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以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树立各级领导干部正确的政绩观。《决定》提出,“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等,正是这一改革关系的具体体现。

三是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这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以“制度”而不是“政策”来全面系统完整地保护资源环境;二是要对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健全、不顺畅的地方,如治污难以形成合力、环境监管难以到位、环保违法成本过低等等,这些都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为此,《决定》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面对无声的“公共绿地”,我们更要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加快建立和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守护我们共同的地球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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