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当前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当前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 报告 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给我镇的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镇领导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针对我镇曾存在的个别干部职工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贿赂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针对本镇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镇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以案释法观看《警示录》;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腐败的危害性,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牢记肩上的责任,正确看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巩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不断提高拒腐防疫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

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支部书记与镇属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权力运行这个核心,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将年度反腐各项任务分解细化为多个工作项目,分别落实,年终进行专项检查和考评。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制定完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信访监督等制度。出台考评奖惩制度、廉政责任书制度、行政投诉通报制度等,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靠制度监督、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财村用镇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村级收入的管理。村集体应依法、合理组织收入。符合审批事项的先审批后收款,村级所有资金都必须全部纳入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置的“村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二是严格村级支出的管理。村级财务支出应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限制非生产性支出。三是严格执行民主理财会签制度。村级的所有收支,一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

刑事和解中的博弈论原理

摘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刑事和解是在合作的正义观为指导下社会各方实现互利与共赢的博弈,那么此种博弈是种正和博弈,因为在正和博弈中,存在出现博弈方满意的结果或者存在社会总得益大小方面的差异,从而博弈方比较容易相互妥协和合作,本文就此展开了论述。 关键词:刑事和解博弈合作 一、刑事和解:利益兼得的正和博弈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犯罪是一种外部不经济的行为。根据科斯定理,外部不经济可由争议当事人通过谈判方式来解决。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人权观念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刑罚最重要的目的是让罪犯复归社会以及国家惩罚犯罪并非刑罚的唯一方式,相反,犯罪更多地被看成是因加害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而导致的一种人际的紧张与冲突,从而被害人或被害方享有解决此紧张与冲突的主导权。由此,刑事和解便应运而生。 刑事和解指的是这样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在刑事诉讼中,在司法人员调停、监督下,犯罪方以自愿认罪、赔偿、赔礼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由此,不难看出,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犯罪方破坏的社会秩序与犯罪方与受害人的社会关系以及促使犯罪方复归社会。进一步,刑事和解是在国家、被害方和犯罪方共同合作下出现的共赢结果。 表面地看,传统刑事诉讼活动表征为在以国家与犯罪方的互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冲突各方在对抗式互动达至利益的平衡,实质上,则是一种零和博弈。这是因为,零和博弈中一个博弈方偏好的结果是另一个博弈方偏好的结果,博弈方的互动是种对抗式的互动。在零和博弈中,博弈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的,博弈方的基本关系也是对抗关系,因而博弈结果不可能出现大家分得或满意的一份,从而博弈方之间无法和平共处。据此可以判定,刑事和解尽管也是一种博弈,但出现的共赢结果显示其不可能是表征为零和博弈的传统刑事诉讼活动之产物。也就是说“刑事和解在传统的对抗性司法的正义观之外,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基于合作的正义观。以这种合作的正义观为指导,社会各方实现了互利与共赢。”既然刑事和解是在合作的正义观为指导下社会各方实现互利与共赢的博弈,那么此种博弈是种正和博弈,因为在正和博弈中,存在出现博弈方满意的结果或者存在社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 适用条件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理应 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当前,刑罚的目的已经从报应性惩罚转变为教育改造为主。刑事 和解虽然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获得宽缓处理为结果,但其并非 简单的“以钱买刑”,其同样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 造从而协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所以,刑事和解必然要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真诚悔罪为必要条件。所谓真诚悔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等相关人员和组织带来 的损害,并且通过积极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所表现出来。 2.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凉解是达成刑事和解的决定性条件。刑事和解以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被害人的和解意愿为前提,而被害人谅解是被害人表达和 解意愿的行为方式。 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悔罪,而被害人没有表达对其 谅解,那么刑事和解也无从达成。 3.被害人自愿和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是指,被害人做出谅解并且达成和解协议是出于 其自由意志做出的,而非因受到外来压力的影响而做出。自愿性是刑 ‘事和解的应有之义,是保证刑事和解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被害人违背自己的意愿 做出同意和解决定。为了保证被害人和解的自愿性,刑事诉讼法第278

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对和解自愿性实行审查。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之后,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做出从宽处罚,甚至在检察环节就能够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宽缓处理不但要以其真诚悔罪为前提,同时还 要考虑到其主观恶性以及由此所反映出的社会危险水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5年以内有过故意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所以, 非但不应对其宽缓处理,而且还有可能成为从重处理的理由。在这样 的状况下,无从适用刑事和解。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5年以内未曾 故意犯罪既包括已经被追究的故意犯罪,也包括未被追究的故意犯罪。

调查研究报告格式范文

调研报告格式和范文 调研报告即在掌握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透彻地揭示事物的本质。下面就是为您精心整理的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您。 调研报告格式 1.调研报告的标题 调研报告要用能揭示内容中心的标题,具体写法有以下几种: (1)调研报告标题公文式标题。这类调研报告标题多数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平实沉稳,如《关于知识分子经济生活状况的调研报告》;也有一些由调研对象和调查二字组成,如《知识分子情况的调查》。 (2)调研报告标题一般文章式标题。

这类调研报告标题直接揭示调研报告的中心,十分简洁,如《本市老年人各有所好》。 (3)调研报告标题提问式标题,如《人情债何时了》。这是典型调研报告常用的标题写法,特点是具有吸引力。 (4)调研报告标题正副题结合式标题,这是用得比较普遍的一种调研报告标题。特别是典型经验的调研报告和新事物的调研报告的写法。正题揭示调研报告的思想意义,副题表明调研报告的事项和范围,如《深化厂务公开机制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关于武汉分局江岸车辆段深化厂务公开制度的调查》。 2.调研报告的正文。 调研报告的正文包括前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1)调研报告前言 调研报告的前言简要地叙述为什么对这个问题(工作、事件、人物)进行调查;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经过及采用的方法;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历史背景以及调查后的结论等。这些方面的侧重点由写作者根据调研目的来确定,不必面面俱到。 调研报告开头的方法很多,有的引起读者注意,有的采用设问手法,有的开门见山,有的承上启下,有的画龙点睛,没有固定形式。但一般要求紧扣主旨,为主体部分做展开准备。文字要简练,概括性要强。 (2)调研报告主体 这是调研报告的主干和核心,是引语的引申,是结论的依据。这部分主要写明事实的真相、收获、经验和教训,即介绍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会是这样的。主体部分要包括大量的材料人物、事件、问题、具体做法、困难障碍等,内容较多。所以要精心安排调研报告的层次,安排好结构,有步骤、有次序地表现主题。 调研报告中关于事实的叙述和议论主要都写在这部分里,是充分表现主题的重要部分。一般来说,调研报告主体的

【最新推荐】民转刑案件调研报告范文-实用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民转刑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引导语:所谓“民转刑”案件是指因矛盾升级或处理不当,由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诱发或转化而成的刑事案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民转刑 案件调研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一、“民转刑”案件的现状 从XX市两级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民转刑”案件看,驻市“民转刑” 案件呈下降趋势。据XX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统计数字显示,20**年共审理“民转刑”案件926起,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31%,20**年共审理“民转刑”案 件539起,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27%,20**年共审理“民转刑”案件421起,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22%。 二、“民转刑”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法治观念淡薄 表现为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虽然近年来因普法教育深入,农民的法 制观念比以前大大增强,但普法教育的重点放在学校、机关、企业等,对农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相对滞后,且相当一部分农民在接受法制教育时是被 动接受,对法律一知半解,不懂法律、无视法律、践踏法律,不认为自己的行 为是犯罪,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群众对取保候审以及对 积极赔付的犯罪嫌疑人判缓刑十分不理解,加上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 判缓刑后不仅不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洋洋自得,从而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引 发“民转刑”案件。 (二)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 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的变化是群体性的事件频发的内在原因。社会弱 势群体是一个历史和社会学上的概念,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其内涵和 外延不同,一般说来,是因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社会地位、权益维护、 发展机遇、竞争能力、生活质量等方面处于不利和劣势景况的人群。在我国已 发生的突发群体性的事件中,超过 80%的突发群体性的事件牵扯到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如果缺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正面教育引导,不能及时落实他们的生 活保障措施,使局部的或个人的利益受损,只得采取不当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 不满。

检察院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检察院队伍建设调研报告范文一 检察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永恒的主题。不断探索检察队伍建设的新办法、新路子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的基层组织,队伍建设情况如何至关重要。最近我们对XX县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目的在于总结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寻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不断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队伍建设工作,推动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县人民检察院是一个三类检察院,内设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等两局四科一室。现有干警38人、职工2人,其中在职党员32人,占总人数的84.2%;正副检察长4人,党组成员6人,检委委员7人;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干部7 人,副科级干部6人,主任科员2人,科员20人。检察员职称干警14人,占总人数36.8%;助检员职称干警4人,占总人数10.5%,书记员11人,职工2人,法警3人,分别占总人数28.9%、5.2%、7.9%。 分析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队伍具有以下特征: 1、队伍年轻化,年龄结构日趋合理:全院干警及职工的平均年龄为37.5岁。其中35岁以下干警14人,共占总人数36.8%,35岁至45岁干警14人、职工1人,共占总人数39.5%。党组成员平均年龄43.7岁,检委会委员平均43.9岁,中层领导干部平均年龄42.4岁。 2、队伍专业化,文化程度较高:队伍中本科文化程度29人,占总人数76.3%,其中法律本科22人,占总人数57.9%;专科文化程度6人,占总人数15.8%,中专1人,占总人数2.6%。院党组成员中本科文化程度5人,专科文化程度1人。检委会委员中本科文化程度5人,大专文化程度2人。中层领导干部中本科文化程度6人,专科文化程度1人。 二、检察队伍建设的经验和做法 XX县检察院坚持以强班子、抓队伍、促工作的工作思路,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奋进、务实、高效、创优的良好氛围,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不断加强,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不断增强。近几年来全院干警在县纪委、政法委、人大、信访局均无一人被举报,无一件信访件。近年来,该院各项工作先后20余次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表彰奖励。XX县检察院被省院评为4321千名人才工程先进单位、被XX县委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被XX市院评为监所检察先进集体。渎职侵权检察科被省院命名为最佳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

刑事和解制度在藏区适用的构建

刑事和解制度在藏区适用的构建 [摘要]藏族刑事习惯法在当前藏区的适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与国家的刑法适用有着严重的冲突,是藏区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刑事和解的提出和构建使得刑事习惯法与刑法有一个良好的融合,有利于藏区的法治现代化和整个国家法制的统一。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习惯法;适用 法治化道路是我国当前和未来的必然走向。对此葛洪义先生认为有关法治建设:“制度是法律实施的基础。法治建设必须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只有通过一个个具体制度的完善,才能形成国家的法治。”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制不完善的藏区构建正切合此意。 一、调解主体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特别是适合民族地区的刑事和解制度,必须要符合我国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即刑事和解中的刑事犯罪发生后,必须在专门的司法人员主持、审议和监督下由被害方与被告方直接协商,已达成谅解,协商的结果直接影响刑事处分措施。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藏族地区有关刑事的和解一般都由乡政府司法人员、寺管会代表、村中德高望重的长者三方组成调解小组,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斡旋,最后达成双方谅解。但是从中发现和解的组织主体显得混乱,出现多头管理,调解人员法律素养不高,以致容易使案件处理流于形式,有损法制尊严,所以必须在充分考虑到藏区特有的情况下予以司法规范。 具体操作上笔者认为,可以尝试类似于听证的方式,由专门司法人员主持、审议和监督,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亲属,犯罪嫌疑人生活村社或就读学校人员以及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人员参与,通过听取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认错与道歉以及侦查部门的相关意见,然后进行协商,并制作和解协议书,其内容可以包括:1.向被害人道歉及立悔过书; 2.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 3.可以向村社提供一定的义务劳动以表明其行为; 4.照顾被害人及家属的生活,保护被害人及家属的安全义务等等。最后,相应的专门司法人员同时对和解协议的内容予以审议,并对和解协议的执行进一步跟进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可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依据,这样以做到充分保证刑事和解在统一的司法规范下运行。 二、适用范围 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要有一个很好的界定和把握,否则非但会流于形式,而且会给法治社会的建设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刑事和解的范围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总体来说,范围过宽,有可能瓦解社会对犯罪的认识评价体系,牺牲法治的权威,影响国家刑罚权的有效实现;范围过窄,则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不利于发挥刑事和解的价值功能。大多数学者对这方面的认识是,刑事和解的范围应以轻微刑事案件为主,将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作为刑事和解的重点,这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但必须予以注意的是,如果单单是以未成年人犯罪举例说明是恰当的,而仅以轻微刑事案件为主就显得未免宽泛了。在这里我们必须考虑到藏区这么一个特殊情况。 具体言之,在藏族地区就重刑犯罪的刑事和解适用来看,应该消除我们通常所认为的误解,没有侵犯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一般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只体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多由民间、邻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王永刚新刑诉法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多重价值的追求,既提升了被害人地位,又体现了以人为本;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既缓和了社会关系,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突破,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必须充分掌握刑事和解的方法和技巧,才能更好地推动这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深刻理解刑事和解的终极目的恢复性司法是对一般人身损害和侵犯财产案件国际通用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一)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二)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三)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四)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刑事和解就是恢复性司法的体现,其终极目标就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强调补偿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复和正义”,我们应在“复和正义”司法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依法规范刑事和解,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确立刑事和解程序,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

社会的和谐稳定。二、区别对待,灵活运用和解方法(一)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区分犯罪的恶性程度 新刑诉法严格限定了和解程序适用的范围,将其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根据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范围的限制,我们公诉机关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时,必须正确区分犯罪的恶性程度,以犯罪恶性程度划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只有轻微刑事案件才能够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享有刑事和解的权利。同时必须符合刑事和解必备条件,即:加害人认罪;双方自愿;范围有限。(二)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刑事和解方法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刑事和解突出表现为两类案件:一是轻伤害案件,二是交通肇事案件,和解的结果都表现为经济赔偿的数额。轻伤害案件为故意犯罪,发生在邻里、亲朋、同事等相互熟知的人群之间案件颇多,可采用“背靠背”谈话的方法,即调解人与加害人、受害人单独见面和谈话,消除双方当事人本身已存在的情感、利益冲突,尤其是受害人的对立情绪,促成双方谅解。交通肇事案件为过失犯罪,又是一种侵权责任,案件发生之后,经济赔偿成为和解的`关键,交通肇事案件经济赔偿涉及保险公司及双方当事人,一是大多肇事的被告人都将赔偿的希望寄托于保险公司,而我国保险机制的不健全,又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赔偿;二是车主与驾驶人员虽然依法承担

刑事和解

从何某故意伤害案论刑事和解的适用 摘要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处理机制,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本文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本文对一个较为典型的刑事和解案例----何某故意伤害案作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本案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条件、检察机关能否主持刑事和解、刑事和解能否以撤案方式结案等问题。 第二部分以我国刑事法律为理论指导,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入分析,紧密结合何某故意伤害案,进一步讨论了本案所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笔者的观点。 第三部分以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期求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机关,被害人

Study on the applying of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by analyzing the case of He Mayhem Abstract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is a new system that deals with the criminal disputes. It’s a legal system that in process of the lawsuit, the offenders will plead guilty, compensate, or apologize, etc. in order to meet the agreements with the victims. In that case, the government will not proceed a trial or will give less punishment. This thesis includes three main parts: introdu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There are three chapters in body of content to support the writer’s view in detail. Section 1:Analyze one typical case of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 the He Mayhem. Base on this, point out some main problem: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penal law,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of the victim-offend er reconciliation’s applying, whether a procuratorial organ can use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the kinds of result, etc. Section 2: based on the first part, do a further analyze to point out some main legal relationship,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later analyze. Section 3: Finally,proposed in this foundation to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legislation to state opinion, seeks has a benefit to our country’s legal scienc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a procuratorial organ, the victim, the convict

缓刑制度之实证调研报告

缓刑制度之实证调研报告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依法、科学适用缓刑制度,促进轻微刑事被告人顺利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司法和谐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正确适用缓刑,对于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减少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如适用不当,不仅无法达到刑法制定缓刑制度的目的,且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影响社会和谐。为此,刑事审判庭课题组我院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的缓刑适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探讨在缓刑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并为准确适用缓刑提出对策性建议。 一、缓刑适用的基本情况 (一)缓刑适用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2008年和2009年,全国法院缓刑适用分别为24.70%和25.12%。市北区法院2008年审结刑事案件?/?人,判处缓刑案件134件/176人,适用缓刑的比例为%;2009年审结刑事案件409/634人,判处缓刑案件132件/180人,适用缓刑的比例为28.39%;2010年审结刑事案件420件/625人,判处缓刑案件111件/136人,适用缓刑的比例为21.76%。。(见表一) 窃、交通肇事、非法拘禁、诈骗等五个罪名,合计判处缓刑人数分别是117人、114人、90人,分别占当年判处缓刑人数的66.5%、 63.3%和66.2%。其中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人数最多,三年因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人数为120人,占全部缓刑人数24.4%左右。(见表二)

告人总人数32.4%、47.9%,未成年人犯罪中缓刑适用达到全国平均值,逐年增高,这说明对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情况越来越受到重视。(见表三) 别是64人、73人和35人,占判处缓刑人数分别是36.4%、40.6%和25.7%,青岛籍适用缓刑人员平均达到65%左右,外来人员虽然监管能力不足,但这种缓刑适用较低的现象值得重视。(见表四) (六)主动赔偿损失缓刑适用较多。除了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外,缓刑适用在一般情况下还受到酌定从轻情节影响。统计显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而适用缓刑人数分别占63.6%、76.1%和80.1%。(见表四) 人在法院受理案件时已被取保候审的分别有119人、127人和92人,适用缓刑率分别为67.6%、70.5%和67.6%。在法院阶段处于羁押状态而适用缓刑的比例平均为30%左右,其中因刑事和解而适用缓刑的人员又占60%左右,可见,被告人是否已先行被取保候审对缓刑的适用影响很大。(见表四) 二、缓刑适用主要问题的分析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缓刑适用率都在50%左右,最高的能达到60%-70%,比我国高出许多。通过调研和对有关数据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造成当前缓刑适用率不高和适用效

xx县检察院信息化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信息化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将改变检察系统传统的办公办案模式,即低碳环保又快捷便利。这场变革将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选择。应省院和市院要求,现将我院的信息化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院信息化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我院关于信息化的应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视频会议系统、内网信息发布系统、内网邮件系统、院大楼视频监控、局域网、互联网、内部专线网和内线电话等。①在视频会议系统方面,我院指派专人负责,保证设备、线路和电力正常工作。会场经过了专门布置,灯光、背景图案文字、音响效果、会议桌形式、摄像机位等都符合省院相关要求,通过验收。下一步,我院将为视频会议系统配备专门的大功率UPS,保障停电状态下视频会议系统的正常工作。②院大楼视频监控系统于去年9月份建成并投入使用,包含16个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楼内、楼外各个出入口、重要科室以及干警宿舍楼,做到了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为20天。并且该系统与内网连线,凭借相关权限可以在任何一台内网计算机上查看并调取录像,使相关领导能够及时了解全院情况,并且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发现和指挥。③在内部专线网的使用方面,我院配备了硬件防火墙、瑞星企业版杀毒软件和加密机等软硬件,并且内外网各自独立。由我院技术科对全院干警进行了关于保证内网安全的相关培训,内外网存储设

备不得混用,内网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每台内外网计算机安装正版杀毒软件以及定时升级杀毒软件和查杀病毒,每台内网计算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④每台存储有重要资料和机密资料的计算机,如档案室计算机,由专人进行定期备份,以防数据丢失。含有重要内容的光盘等外置存储介质由专人保管,并按照其保存年限及时复制备份。 二、我院信息化工作的不足之处 我院信息化工作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全院干警的计算机水平普遍不高,特别是40岁以后干警,由于年龄较大,接受新知识的速度较慢。虽然我院技术科组织过数次培训,但是干警普遍反映前学后忘,例如在培训一段时间后如何发送电子邮件都遗忘了。分析原因:虽然年龄大,学习能力下降是其中一点,但是更重要的是平时工作中应用信息化办公的机会很少,重复使用相关方面知识的就会就少,导致干警普遍易遗忘。②在日常的工作中,绝大部分的工作都是用传统方法来完成。例如此次市院需要上报20XX年政府采购的报表,财务已经采用电子邮件的方法将该报表发送至市院,但是由于该报表需要我院加盖公章,我院只能再打印一份,加盖公章派车送往市院。因此导致办公效率低下、时效较低、成本较高。③相关规章制度、法律等大环境滞后,特别是在办案过程中,非常多的文书、材料等必须使用纸质,又由于其对时效性要求较高,不能使用邮寄等价格低、时效慢、保密不强的渠道,必然导致我院在办案过程中

刑事和解适用哪些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会被问及诸如刑事案件能否和解、和解是否意味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和解制度”虽已被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但却并不被大众所了解。因此,武汉律师认为有必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在以下两类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中: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首先,该类刑事案件起因子民间纠纷。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反面的角度列举了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的范围。 这些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其次,涉嫌案由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最后,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也就是说,即便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只

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有可能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首先,前已述及刑事和解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认为过多犯罪之于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这类犯罪造成了相对严重的犯罪后果,但是考虑到其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而为,其较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应当允许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其次,之所以将渎职犯罪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由其较为特殊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渎职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国家利益而非公民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仅“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条件就无法满足,因此刑事和解无从适用。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解读。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非诉领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通过专业化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

调查报告的调查过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调查报告的调查过程 篇一:关于调研报告的步骤与流程 市场调研的相关知识点 首先定题 写摘要(全文的概述,一般留在最后写) 关键词(3至5个) 目录 内容: 第一部分可行性分析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思路与方法 三、研究的组织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 第二部分研究报告 一、研究的缘起、目的和意义 二、论题与对象的联系的紧密性 三、个案分析 四、调查问卷与调查对象

(一)问卷设计(二)问卷的抽样、发放及回收(三)调查对象信息说明 五、调查结果分析 (一)调查问卷数据分析(二)深入分析 六、结论及建议 七、结束语 八、组员感言 第三部分问卷样本与访谈记录 对某一情况、某一事件、某一经验或问题,经过在实践中对其客观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将调查了解到的全部情况和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揭示出本质,寻找出规律,总结出经验,最后以书面形式陈述出来,这就是调研报告。调研报告的核心是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分析客观事实。调研报告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调查,二是研究。调查,应该深入实际,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不凭主观想象,按事物的本来面目了解事物,详细地占有材料。研究,即在掌握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透彻地揭示事物的本质。至于对策,调研报告中可以提出一些看法,但不是主要的。因为,对策的制定是一个深入的、复杂的、综合的研究过程,调研报告提出的对策是否被采纳,能否上升到政策,应该经过政策预评估。 如何写好调研报告?

第一,必须掌握符合实际的丰富确凿的材料,这是调研报告的生命。丰富确凿的材料一方面来自于实地考察,一方面来自于书报、杂志和互联网。在知识爆炸的时代,获得间接资料似乎比较容易,难得的是深入实地获取第一手资料。这就需要眼睛向下,脚踏实地地到实践中认真调查,掌握大量的符合实际的第一手资料,这是写好调研报告的前提,必须下大功夫。 第二,对于获得的大量的直接和间接资料,要做艰苦细致的辨别真伪的工作,从中找出事物的内在规律性,这是不容易的事。调研报告切忌面面俱到。在第一手材料中,筛选出最 典型、最能说明问题的材料,对其进行分析,从中揭示出事物的本质或找出事物的内在规律,得出正确的结论,总结出有价值的东西,这是写调研报告时应特别注意的。 第三,用词力求准确,文风朴实。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是很好的典范。写调研报告,应该用概念成熟的专业用语,非专业用语应力求准确易懂。通俗应该是提倡的。特别是被调查对象反映事物的典型语言,应在调研报告中选用。目前,盲目追求用词新颖,把简单的事物用复杂的词语来表达,把简单的道理说得云山雾罩、玄而又玄,实际上是学风浮躁的表现,有时甚至有“没有真功夫”之嫌。 调研报告一般是针对解决某一问题而产生的。报告需要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2020案件考察报告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XX案件考察报告 本页是最新发布的《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考察报告》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了一下发到。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考察与思考 近几年来,因农村邻里之间的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为充分发挥检察化解 ___的职能,我们对**年办理的因农村邻里之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以利于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共同做好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一、**年办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涉及到农村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有16件20人。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13件13人,涉嫌故意杀人罪1件1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1件1人,涉嫌聚众斗殴罪1件5人。从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上看:在文化程度上,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均偏低,其中文盲2人、小学文化程度5人、初中文化程度13人;在年龄结构上,以青壮年为主,其中:20岁至40岁的有11人,41岁至50岁的有3人,50岁以上的有6人,最大的为62岁。在生理上有残疾的1

人,在精神上有限定责任能力的1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大多数 ___是在一时冲动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绝大多数无犯罪预备。大多数涉案人员在犯罪后都后悔当初的行为不应该,没有想到后果,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因大多数被害人提的要求过高,双方一时难以达到和解。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侵犯客体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即身体健康权。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大部分是造成轻伤害案件,在被害人中有1人死亡、4人受重伤、11人受轻伤,给被害人的身体、家庭、经济等方面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二、因邻里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特点 1.引发邻里纠纷的原因相对简单。一是为地基、边界、水沟等引发的纠纷有8起。农村住建受自然条件的限制,没有正规的审批手续,住户一般有私自扩大房前屋后等宅基地的情况,将不属于自己的地基占为已有。如:**年2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 ___贾大国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住**县盛康镇贾庙村2组的贾大国,在其家门前水井打水时,邻居贾刚波说贾大国水井的水流到其家门前的水沟里,又说贾大国家的柴垛占了其家地界,双方引发争吵后撕打在一起,贾大国用手中的钉耙朝贾刚波头上砸,造成贾刚波损伤属重伤的严重后果。二是为小事引发争吵而发生有3起。如:**年6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 ___胡顺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住**县赵

大学生检察院实习社会实践报告word版

大学生检察院实习社会实践报告 大二的寒假,我又来到了检察院,开始了我将近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工作,望着检察院雄伟的大门,看着顶上的国徽,有一种庄严的感觉由心底油然而生,我很高兴我又可以在这里开始我的社会实践生活,同时我也暗暗告诉自己,要好好把握这次机会,好好学习,好好工作。 此次实习的主要岗位是公诉科,因此用到的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知识,当然也涉及了一些私法的知识,如知识产权和民法等。在实习期间,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并配合检察官做好出庭笔录,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的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多彩的现实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以及法庭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观摩了一些律师的举证和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和适用范围。跟随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和动机,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我还配合公诉科的其他同事做好案件的阅卷笔录和调查笔录,打印复印一些公诉文件,写案件的审查终结报告,做好案件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虚心的向领导和同事们学习,求教,并且利用空余时间巩固课本知识和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一些工作技能,为自己以后走上工作岗位打好基础。 因为之前我也有在检察院实习过,所以这次去实习,工作起来还算是比较顺手,但是有些方面还是作得不够好,因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理论的指导和实践的完善,所以不仅需要我们有过硬的理论知识,还需要我们有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需要我们经常的锻炼和实践,同时也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知识是永无至尽的,知识理论是离不开实践的检验和完善的,这真应了一句话“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需躬行”。 在这次的实践中,我碰到了各种类型的案子,有交通肇事的,非法拘禁的,有故意伤害的等等,而且我发现大部分的案子都是青年犯罪的,让我感受最深也最心痛的是我以前的同学也参与在其中,一个本有着美好前途和未来的大学生竟沦为了阶下囚,这真的令我感到很心痛,也很为他惋惜。这些的种种,都在说明着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国家普法的力度不够,国民的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还很薄弱,还需要大力加强普法宣传力度,要真正切实的将普法工作落入实处,而不能只是一个口号,不能只是纸上谈兵。 这次实习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我却感到忙碌而充实,在这期间,我学到了很多的东西,有工作的,也有做人方面的。在我实习的那段时间,也有一些实习生在,我们每天总是互相配合的完成好工作,大家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在工作之余,我们常常会交流一些自己对工作,对生活,对学习的看法,大家都相处的很融洽,很开心,跟他人的交往和交流让我明白了,要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摘要]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思想,因此它的价值兼容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利益的全面恢复。刑事和解制度,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律价值;社会价值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能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认罪、道歉,并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法律人员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不再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是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其在适用方面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加害人真诚悔罪。刑事和解通过宽缓的处理方式对那些可以感化和值得宽恕的人,给予其悔过的机会,促使其回归社会。二是被害人真心谅解。被害人真心谅解是刑事和解的重要条件,只有双方矛盾真正化解才能实现刑事和解的积极效果,若被害人内心未能得到充分的抚慰而仅仅是为了得到赔偿,则双方的和解只能是一种表面上的暂时缓和,矛盾的根源没有得到解决,所以随时都有再次激化的可能。三是加害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刑事和解既着眼于修复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危害,也致力于消除加害人再犯罪的可能。 刑事和解理论基础有三个方面:首先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的伤害;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悔过自新、重返社会。这种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减少社会矛盾,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均可以适用,和解过程也相应的由公检法等机关主持进行。这一制度的落实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好体现。 从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刑事和解制度应用较成熟的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刑事和解体现了新的刑事观念,如刑事诉讼的经济性、刑罚的谦抑性、行刑的社会化等等,是一种符合国际刑事法治的新的司法模式。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尝试在公诉案件中通过当事人和解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2019年文档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i=r 我国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我国从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是值得我们欢欣鼓舞的。 、建立刑事和解程序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提倡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机关又推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为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营造了很好的环境。 过去在刑事方面,被害人常常招到有关机关的冷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生活没有好的着落,只把重心放在惩罚加害人身上了,忽略了需要救济的被害人。也就是说,原来刑罚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身上,没有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或者创伤问题。而现在的刑事和解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很多问题,可以让被害人得到有效和及时的救济,这更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另一方面,过去我国的司法主要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考虑的角度,没有考虑到如何使犯罪人有效地回归社会,这带来了很多负面的效果。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定义 依据我国新刑诉法第277、278和279条的规定,可以这样 来定义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指在公诉案件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 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 解,被害人也自愿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 XX 院、人民法院对 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国家 或者从宽处罚的一种制度。 三、刑事和解程序的作用 第一,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前,我们更主要地强调惩罚犯罪, 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思考角度, 往往忽略了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 导致被害人精神上无法得 到慰藉,物质上也得不到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有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人, 使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第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如果犯罪人和受害 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那么两者都是比较满意的, 两者之间的关系 就会大大得到改善,就会营造和谐,融洽的氛围,建设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就会实现。 第四,有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减少诉讼的成本, 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 这是我国司法目前应该去追求的, 渴望的。 第五,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四、刑事和解程序的面临的困境 第一,在刑事和解中, 如果是加害人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 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时,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具体的赔偿 额度,在各个地区都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 没有统一的衡量尺度, 影响赔偿额度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双方当 事人的财产状况等等。 正因为这样, 很多地区容易产生严重的现 象,如被害人要价过高, 加害方用高额的钱财折抵自己严重的刑 罚等等情形。 第二,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多样性。 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往往 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如果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很好, 又很主动地 向被害人赔偿损相应机关则根据这一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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