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还贷的负面影响

以贷还贷的负面影响
以贷还贷的负面影响

“以贷还贷”案件的分析

“以贷还贷”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行为,在性质上,“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以贷还贷其实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原有贷款情况下银行无奈办理的贷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发生的银行贷款业务,以贷还贷的做法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

众所周知我们去银行贷款需要提供相应的物保或人保,还要考虑个人的信誉和还贷能力,等等条件都满足时才能贷款给客户,然而贷款人因为无力偿还贷款而银行又催要贷款和利息,银行与客户便提出继续贷款来偿还上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以此类推下去结果是贷款数额越来越大,银行对此类的贷款却不加制止,最终导致走上诉讼之路来赢得一笔笔的死账,给法院审理和执行带来诸多问题。

举例说明,某人贷款100万。利率6%三年下来总数为118万,还不起再贷款200万还了118万,三年后利息本金236万,再贷款400万偿还236万,三年后本金利息共472万之后再贷款。。。。。。。最后走上诉讼,判决被告还款,被告根本无力偿还,最坏结局被告被判刑,以法院执行不能收尾。

案件分析,引起上述情况的发生银行和客户都存在问题,一方面银行为了自身短期的利益,不断地提供贷款来收取上次的贷款和利息,让客户掉进进了无底洞只能越陷越深。另一方面贷款人明知自己无力还贷还继续贷款主观上有过错,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比较欠缺,监督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给法院审理和执行带来诸多问题,法院在审理上要全方位考虑,不能一味的追求贷款人的责任,此类案件银行也有责任,法院最终要公正的判决,不能仅仅让贷款方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让银行责任人名利双收并且为他们提供一个推卸责任的法律保障书。建议立法机关完善相应的法律,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减少这类案件发生的数量,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公平。

借款合同相关法律知识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借款合同相关法律知识范本正式 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借款合同相关法律知识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借款合同概念和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也可以称为出借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货币,因此借款合同只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货币或者实物借给借用人处分,借用人依照约定返还同种货币、实物的合同。也就是说,借贷合同的标的物除了货币以外,还包括实物。借用人返还的货币或者实物,已经不是原物了,而是同种物。这是借贷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租用合同的标志。 1、借款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借款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是处分权实际上,借款是一种消费借贷,出借人并不是依据所有权要求返还货币和利息,而是依据债权要求返还货币和利息。借款合同只能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2、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在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生效。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常具有互助性质,多为无息借贷。所以《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篇一: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一)借款合同文本模式 在实践中借款合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文本格式(由行业主管部门拟定的独立的、统一的文本样式),其文本模式由首部、正文、尾部、附件组成。见范例一、范例二。 (二)借款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条款,必须明确清晰。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等进行划分的。划分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种类的贷款发放所掌握的政策界限和原则有所不同。 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种类分为农业、工业、基建借款等。根据借款的用途,借款种类分为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或者生产性借款、消费性借款等。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借款种类分为自营借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等。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是指是人民币借款还是外币借款,如果为外币借款,要写明是何种外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围,是贷款方决定是否贷款、贷款数量、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据,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款货币的数量,它是指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额限。依实际情况,借款由贷款人一次或分次发给。 5.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贷资金的比率,是借贷当事人双方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因此,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借款利率从结构上划分,可以分为基准利率、法定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加息、帖息借款利率等几种主要形式。我国现行的借款利率体制实行借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贷款政策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进行管理。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以法定利率为浮动基础,自行确定各类、各档次的借款利率。因此,一份借款合同究竟采用何种利率,应根据具体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来确定。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效期限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借款方从贷款方取得第一笔贷款到还清全部贷款所占用的时间。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 7.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还款的资金来源是指借款方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项目投产后所得税前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基本建设收入,基建投资包干结余分成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以及其他自有资金。签订借款合同时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写明其还款的资金来源。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采用什么结算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还款人是一次还是分次还清借款,是采用电汇还是信汇或者其它方式还清借款,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并且应写明每次履行的具体时间,如果有法律规定的还款方式,应依法定方式还款。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XX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至________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XXXX(以下简称XX)、XXXX(以下简称XX)和发展XX(以下简称发行)。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________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________年42件,有信合17件、XX23件、XX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________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书件、XX359件,XX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近________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 1,涉案标的为1360 2.4万 7.3万15 7.6万。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XXXX的。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

借款合同法条

篇一: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如果是商业借款,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有以下分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1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等等 二、借款币种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通常情况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个条款里面。 三、借款用途 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贷款用途的限制) 四、借款数额 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五、借款利率 2《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本条指商业借贷的利率,如果是民间借贷,按照两线三区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利息的预先扣除)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在计算上,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有所不一样) 商业借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及分红但不承担风险法律规定(一)

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及分红但不承担风险法律规定(一) 篇一: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朋友关系。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婚嫁、教育支出、购买自用房屋、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借贷款项目的仍为传统的互帮互助。《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 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有观点认为,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利息约定不明,不应视没有约定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理由是:第一,在过去自然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的用途大多是生活性消费或“救急”,主要为解决个人生活困难,互助成分居多,而当前则以经营性用途为主,营利性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在利息问题上,应该考虑出借方的经济利益。第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相对明确,对于诉讼请求及责任承担作了指引。第三,就当事人本意而言,囿于能力所限,不应对其缔约能力过于苛责,应将有利息约定作为本意,尽管约定不明确,可通过合同解释等方式予以漏洞补充。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从效力上讲,《合同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效力层级优于作为司法解释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从时间上讲,《合同法》颁

贷款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贷款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对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实践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贷款法律审查要突出“四大要点”,达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担保有效以及法律文书规范严谨。 一、主体合格 主体真实性审查。如果是企业类借款人,要审查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的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要注意审查部分企业“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以及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形。如果是个人借款,要审查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是本人的签字或盖章。 主体合法性审查。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等。 主体资信程度审查。审查企业(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以亲朋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审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吸毒、赖账不还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审查报告中要对以上情况作专门介绍,并在征信系统中查询记录附后佐证。 二、内容合法 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查。在对主体合格审查的过程中,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的用途;属于特种行业的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是否持有齐全的资质证件;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已退出的领域;审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等。 资料及文本签字审查。要审查贷款调查时是否二人以上,调查人是否在采集的每份资料上加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并签名。目前部分金融机构盖的是“与原件核对相符”章,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仅是形式审查,并不能证明该资料是否真实,也不是调查人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因此,统一改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为宜。此外,所有签名只能由本人手写,不能代

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 闵敏律师

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文·陈骥 所谓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是指债权人 与债务人约定借款发放后,债务人 分期负责偿还的借款合同,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只有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款;有一份总借款合同,同时还有几份总借款合同项下的分借款合同,分借款合同具体约定分期还款。随着贷款项目规模的增加和贷款项目建设周期的增长,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在信贷实务中越来越普遍。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如果各还款期之间间隔的时间比较短,比如半年或者一年,或者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该种纠纷显得很简单和平常;一旦各还款期之间间隔的时间比较长,比如三年甚至更长,或者债权人未及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则该种纠纷将出现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主债务诉讼时效的确定和保证纠纷的法律适用及保证期间的确定等,下面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关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由于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中存在着多笔还款的情况,这就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各笔还款的诉讼时效是单独计算还是统一计算?对此问题目前大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各笔还款均构成独立的债务,其诉讼时效应单独计算,每笔还款到期日即为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借款存在多次还款的情况,但各笔还款共同构成一个统一和完整的债务,因此各笔还款的诉讼时效应统一计算。 对此,我们认为,首先,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是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分期还款约定均不过是这个统一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项下的分项义务和具体还款方式而已,各期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的约定并不构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对于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来说,其诉讼时效应作为一个债务统一计算,而不应按各期还款的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分别计算。 其次,既然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是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合同项下的分期还款约定并不构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只有在最后一期债务到期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才应视为整体到期,其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即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都采用上述认定方式,这样认定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所形成的惯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二、有关担保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过程,在此过程的不同阶段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规定,而这些法律规定在其它阶段则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这就产生了担保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133条的规定,《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后因为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解释》。

贷款合同注意事项

贷款合同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为了在发生借贷纠纷时及时保护自身权益,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贷款助手——淘钱宝在这里如下: 一、还款期限需注意: 合同中应写明还款期限,便于资金收回和维护自身权利。另外,在诉讼时效方面需要注意是: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等) 二、书面证据需保留: 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三、借款利率需写明: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在借贷合同中利率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将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

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四、借款用途需查清: 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1、甲方是指向外借钱的人,姓名要与身份证上的姓名要相符。 2、乙方是向甲方提供钱的人,即借钱出来的人,姓名要与身份证上的姓名要相符。 3、丙方是公司。 4、金额要大写,在大写之后用括号表明小写。如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 5、借款期限要写月数,大小写均可。起止日期要对应,一般到期日比起日少一天,如xx年8月20日借款,2个月的到期日是xx 年10月19日。 6、利率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填年利率,注意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目前银行半年期贷款年利率是4.86,其4倍为19.44。因此在填写利率时,不能超过19.44。使用最多的是两种利率,一是半年期利率,二是一年期利率。 7、每万元的月利息合多少元,可从年利率换算来。如年利率为18%,则每万元月利息为(18÷12个月×100=)150元(俗称一分五)。

贷款抵押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协议书(标准模板)

贷款抵押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 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书一案发生纠纷,甲方拟向_________ 起诉讼和/或仲裁(下称“该案件”),并需聘请律师代理,为此甲乙双方就甲方聘请乙方代理诉讼和/或仲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贷款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贷款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对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 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实践中,根据现行 法律法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贷款法律审查要突出“四大要点”,达到以下要求: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担保有效以及法律文书规范严谨。 一、主体合格 主体真实性审查。如果是企业类借款人,要审查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的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要注意审查部分企业“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以及产权不活,管理混乱的情形。如果是个人借款,要审查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是本人的签字或盖章。 主体合法性审查。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活楚;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等。 主体资信程度审查。审查企业(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以亲朋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审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吸蠹、赖账不还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审查报告中要对以上情况作专门介绍,并在征信系统中查询记录附后佐证。 二、内容合法 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查。在对主体合格审查的过程中,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的用途;届丁特种行业的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届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是否持有齐全的资质证件;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已退出的领域;审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等。 资料及文本签字审查。要审查贷款调查时是否二人以上,调查人是否在采集的每份资料上加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并签名。目前部分金融机构盖的是“与原件核对相符”章,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仅是形式审查,并不能证明该资料是否真实,也不是调查人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因此,统一改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为宜。此外,所有签名只能由本人手写,不能代签,不许盖私人名意。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落款处除调查人、审查人签字外,还应加盖部门公章,凸显部门行为,弱化个人色彩。凡未按以上要求盖章签字或一人调查的申报资料,一律

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贷款新规实施后,商业银行的信贷操作流程为五大流程,即贷款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新规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从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和权益维护的角度上看,合同的签订是信贷业务流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所有商业银行债权的保护都集中在贷款合同,可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银行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案件的诉讼、仲裁的最核心法律凭证就是贷款合同,借款人和贷款人以及担保人的所有权利义务都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一旦贷款合同的签订有问题,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的债权失去保护,给其信贷资产造成巨大损失。实务操作中,因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签订问题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案件比比皆是。因此,加强贷款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签订风险,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贷款合同的主要风险点及表现形式 (一)信贷合同文本使用错误,影响银行债权的顺利实现

贷款新规实施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贷款新规关于合同签订的要求,对信贷合同文本进行修订,并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信贷业务品种的界定,分别与借款人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个人借款合同》。然而对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界定,在信贷操作中,发现有的信贷员将流动资金借款视为固定资产借款办理,导致流动资金借款与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文本的误用,使贷款银行债权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主体存在缔约法律瑕疵,导致银行债权的悬空或不利影响 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贷款主体不真实,合同签订的当事人非实际借款人和担保人。贷款主体不具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即自然人贷款的,商业银行与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贷款合同,主要表现在为银行办理业务中,监护人父母用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名下的房产办理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的抵押贷款。由于在抵押合同签订时,房产抵押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法独立作出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抵押担保无效。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借款的,在签

借款合同的法条

借款合同的法条 篇一:借款合同法条 篇一: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如果是商业借款,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有以下分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

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1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等等 二、借款币种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通常情况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个条款里面。 三、借款用途 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等资料”。(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

信贷合同管理制度

信贷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合同管理是公司信贷管理的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分级管理,授权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合同”,是指与公司信贷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委托贷款合同、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公司信贷管理、风险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制度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公司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信贷人员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的合同文本。 本制度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信贷合同文本。 本制度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贷合同文本。 第六条根据公司信贷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 第二章信贷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贷合同的法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 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的谈判;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 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 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 九、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合同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行信贷合同管理中涉及的保险、监理工作; 五、负责信贷合同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信贷合同理的备案; 七、负责监督、检查信贷合同的履行,协调信贷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总经理在信贷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2012-01-11 10:11:54) 转载▼ 分类:理论探讨 标签: 杂谈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谢海青律师】委托贷款是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而组织融通各种资金的一项业务活动,是我国现行的三种贷款形式(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中的一种。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为集中国家预算外资金和调集社会闲散资金提供了渠道和手段,促进了资金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弥补了银行信贷业务的不足。正是由于委托贷款具有上述优点,所以受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普遍采用。为了保证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进行,需要对委托贷款合同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其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发放、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的协议。委托贷款合同作为一种独特的合同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委托贷款合同包含两个法律关系和三方当事人。 法律关系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和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在两个法律关系中,它们彼此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 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分别与受托人(贷款人)的联系而最终实现自的经济目的。 (二)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贷款人)的资格有特别的限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托人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委托贷款合同的客体是代理行为。委托贷款合同的客体不是资金,而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委托人向借款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代理行为。 (四)委托贷款合同内容的特定性。 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委托人事先拟定的,受托人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但实际上只能根据委托人指示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作为其签订贷款合同的内容。 二、委托贷款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贷款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受托人是以其自身的名义代

贷款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贷款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从法律和管理的角度看,贷款的管理过程,就是贷款合同的管理过程。我们应通过合同管理,利用法律手段控制贷款风险,将贷款风险控制到最低点。 一、依法调查。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调查借款人企业是否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或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二是调查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三是调查借款人的借款条件。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借款人的对外投资、或有负债是否适当;资产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四是调查保证人的资格、信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五是调查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品质。包括:生活习惯、消费习惯、是否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是否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是否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人代表等。 二、依法审查。缔约过程中需要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文本是否过期;合同附件是否齐备;主、从合同相应内容是否一致;合同主体是否依法设立并年检合格;合同内容、数字填写是否翔实、准确;书写是否规范;代理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书,是否越权

代理;附加条款是否经上级行认定等。 三、依法制定贷款文件。农发行现行的合同是总行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需要提醒借款人注意特别提示(合同第16条)事项,以免借款人以种种理由规避相应的义务。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对格式文本发生争议,采用的解释一般是以有利于借款人为原则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事项,必须经过上级行审查认定。同时注意,在书写这些书面材料时,应当充分注意名称和时间的问题,在书面材料上尽量使用对方的全称,不要使用简称。时间的填写也要做到明确无误,否则,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涉及到需要对方确认的事项时,一定要让对方书面签字确认。变更后的材料属于重要的法律文件,信贷员应及时归档保管,只有合法有效的充足的证据文件,诉讼请求才能言之有据,合法请求才能受法律保护。至于《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目前不得已的做法是,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双方约定其他事项中添加补充约定:本合同第7条第2款的约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同时,借据的到期日要求与分期还款计划一致。 四、依法行使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均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贷款的发放、变更、催收,行使法定抗辩权、解除权和债权的保全等权利。就不安抗辩权而言,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

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及其法律防范

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及其法律防范 尽管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控制非常严格,但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却相对比较 宽松。近年来,个人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占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从最初的不足0.5%到2006年的超过10%,翻了20倍;个人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占GDP的 比例也以同样的速度快速上升。在“住房按揭贷款是优质资产”的观念支配下,商业银行对 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存在的风险并没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商业银行在不断扩张住房按揭业务的同时,相应的风险也在积聚。如何有效控制我国住房按 揭贷款存在的市场风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住房按揭的特点  按揭制度是人类的一项重大发明,它刺激和满足了人们超前消费的欲望,增加了社会 消费需求,进而加速了商品的流转、资金的流转以及社会生产的超级发展。20世纪90年代,我国内地经由香港引进了英美法系的住房按揭贷款制度。由于该制度引进和发展的时 间较短,相关立法规范尚不完善,目前甚至没有在立法文本中明文使用“按揭”一词,但在 实践肯定了“按揭”的存在。就其内涵和实质性的法律关系而言,我国大陆的“按揭”与英美法系和香港地区的规定相去甚远。我国大陆的按揭包括现房按揭和期房按揭。所谓现房按揭是指购房人(又称债务人、按揭人)与银行(又称债权人、按揭权人)约定:购房人以 所购买的房屋产权做担保向银行借款并分期偿还借款的行为。在现房按揭下,购房人必须 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付(通常由开发商转交)给银行占有,并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 购房人全部偿还借款后,申请撤销抵押权并取回其产权证书;当购房人逾期不能偿还货款时,银行有权申请将其房屋进行变价,并就变价所得优先受偿。期房按揭又称楼花按揭, 是指在住房修建期间,购房人以所购买的“预售合同项下的权益”做担保向银行借款并分期 偿还借款的行为。在期房按揭下,购房人将其与开发商签约的《住房预售合同》原件之一 份交给银行占有。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如果购房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发生贷 款合同解除或撤销的事由,银行有权请求就“预售合同项下的权益”变价并优先受偿。在购 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原来的期房按揭转为现房按揭。  我国大陆的按揭与英美法上的按揭最大的不同是改变了按揭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征,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在:第一,主体方面。按揭包括购房人、开发 商及按揭银行三方主体。第二,内容方面。按揭关系包括三个基础法律关系,即:购房人 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借款人)与银行(贷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购房人(抵押人)与按揭银行(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第三,从按揭担保的生效条件来看,按揭的标的物如果是现房,则由银行持有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是期房,银行持有

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法律问题的探讨

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法律问题的探讨 [摘要]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在金融案件中居高不下,绝大多数的贷款合同纠纷都牵扯到了担保问题,借贷纠纷和担保纠纷通常会形成一个共同的诉讼。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件中就有所表现。文章阐述现行法律环境下对银行债权的保护,提出如何控制银行贷款担保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贷款;担保;法律风险 一、现行法律环境下对银行债权的保护 (一)加大对保证人的审查力度 《公司法》对“对外担保”做出了新规定,使银行具有更大的审查义务,在借款担保合同中,银行要加大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的审查力度,主要可分为三种情况: 1.以2006年1月1日为界限,采用不同方法来划不同时期的债权。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若干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如下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终结的和新受理的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后,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所以,2006年1月1日是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发生的借款担保适用就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担保适用新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 2.审查公司章程 对于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接收的担保,首先要对公司的章程进行审查,看章程中有没有对担保做出限制,如章程中对担保行为是否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公司在对待接收的担保中就要严格的按照章程的规定来执行,要么交由决策机关决议,要么直接提供担保。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那么公司应当由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其次要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进行审查,如章程中对担保行为是否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做出了明确规定,那就应该审查公司规定的决策机关有没有就担保事项出具决议。 (二)关于债务清收的诉讼程序问题 诉讼手段在某些情况下是最好的,但并不适用于任何情况,要根据不同的保证人、借款人采用不同清收手段和诉讼决策。应该根据这几个因素来决定是否采取诉讼: 1.债务人是否真正的愿意还款,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意愿,不管采用什么非诉讼清收手段都不管用,这时银行就要及时地诉讼清收,操作中要采取有效手段判别债务人是否有真实的还款意愿。比如说看债务人是否配合催收人员的工作,是否谎报财产等; 2.是否将展期、宽限期以及债务重组等非诉讼手段用遍了; 3.授信逾期时间的长短。通常情况下授信逾期时间的长短和诉讼清收的效果成反比; 4.预测债务人经营现状和未来的发展。通过分析企业的报表来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情况,根据这决定是否诉讼; 5.看有没有发生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银行贷款担保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加强银行监管制度 1.规范审贷分离制度 我国的银行法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实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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