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

(粤高法发[2002]19号)

为规范全省法院执行争议案件协调工作,依法、公正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协调案件管辖

第一条省法院负责协调下列执行争议案件:

(一)本省法院在执行中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以及其他部门发生争议的案件;

(二)本省中级法院之间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又协调不成的案件;

(三)下级法院与本省地级市以上有关国家机关对案件的执行发生争议又协调不成的案件;

(四)省法院认为需要协调的其它执行案件。

第二条中级法院负责协调下列执行争议案件:

(一)本辖区内基层法院之间发生争议又协调不成的案件;

(二)本辖区内法院与有关地级市以下国家机关因执行案件发生的争议;

(三)需要中级法院协调的其它执行案件。

协调案件的程序

第三条协调执行争议案件按分级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一)基层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当首先由双方法院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同属一中级法院辖区范围内的,由该中级法院负责协调解决;

(2)不同属一中级法院辖区范围的,应当先报请所属中级法院与对方中级法院协调解决;经中级法院协调仍然不成的,由中级法院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请省法院协调。

(二)基层法院与本省内其它中级法院发生执行争议而协调不成的,应当先报请所属中院与对方协调解决;经中级法院协调仍然不成的,由中级法院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请省法院协调。

(三)本省内中级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当首先由双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再报请省法院协调。

(四)本省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发生执行争议而协调未成的,应当逐级报请省法院与对方高级法院协调。

在执行中与其他机关发生执行争议的协调,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条协调可采用当面协调或书面协调的方式进行。协调时双方法院应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执行状况,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协调函中应给对方法院一个月的答复期限,逾期未答复或不能达成共识的可视为协调未成。

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法院可采用书面或主动上门协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在案件协调期间,争议双方法院应当维持案件争议标的物的现状,并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未经争议双方法院协调一致或征得共同上级法院同意,任何一方法院不得对争议的标的物抢先处理。

(二)在当事人对争议的标的物可能转移等紧急情况下,可报请双方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同意后,对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性的执行措施。

(三)对发生争议不进行协调而先处理争议标的物的,上级法院可先行依法撤销有关执行措施后再行协调,由此产生的执行回转或赔偿责任,由抢先处理争议标的物的法院承担。

第六条协调案件的协调处理意见,必须经合议庭合议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报送协调案件的要求

第七条报送协调的案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请求协调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案件的基本事实、执行过程、双方法院争议的要点、处理争议标的物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协商未成的情况、双方的协调意见等。报告应加盖法院印章;

(二)执行依据以及与协调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协调意见中的相关证据;

(四)上级法院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未按上述要求报送材料的,上级法院可视情退回案件,要求重报或补报。

第八条上级法院收到报请协调案件法院的请求报告和材料后,应在十日内转给另一方争议法院,另一方法院应按第七条规定的要求报送材料。逾期不报送的,上级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未按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又不说明原因的法院,上级法院可认为该法院对争议的另一方法院已报送的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并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协调处理意见。

(二)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令有争议的下级法院携卷汇报情况,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报送的协调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所报意见明显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将材料退回。

协调案件的办理期限

第十条协调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

第十一条争议一方法院收到争议另一方法院要求协调的材料,应当从收到该协调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转交的协调材料,应当从收到该协调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上报情况及意见;上级法院有指定上报期限的,按指定的期限办理。

协调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上级法院收到争议一方法院请求协调的报告,认为情况紧急,争议另一方法院继续处理争议的标的物可能影响协调的,可先行通知该法院暂停处理争议的标的物,该法院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争议双方法院对争议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的,应共同签署书面纪要,各自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在案件协调期间,上级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控制争议的标的物。

第十五条上级法院所作的协调决定,下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级法院决定可能有误的,下级法院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判委员会意见报上级法院复议。上级法院经复议仍维持原决定的,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不得拖延不办。

下级法院拖延不办的,上级法院可依法直接作出裁定撤销其错误执行措施,对案件提级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在案件协调中发现原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的,应当退回执行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法院负责解释。

二00二年六月七日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8218385474.html,/fg/detail528110.html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2006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 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 80-15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 100-3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 200-500元/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 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 500-200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 1000-300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 1500-450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 2000-5000元/件 法律文件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 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 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 速算公式 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 免加收 基础费用 5-10万元(含10万元) 8% (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 10-50万元(含50万元) 5% (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4% (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3% (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规范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规范(总11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业务系统接入规范 V1.0.1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二O一四年十月 目录 一、前言 (4) 二、目标 (4) 三、对接方案 (4) 3.1. 单点登录 (4) (5) (5) (5) 3.2. OAuth2认证 (5) (5) (6) (6) 四、应用程序改造说明 (6) 4.1. 单点登录集成 (6) 4.2. OAuth2认证集成 (7) 4.3. 用户库改造说明 (7) 五、改造环节及示例代码说明 (7) 5.1. 单点登录改造说明 (7) (7) (8) (8) 5.2. OAuth2认证改造说明 (8) (8) (9) (9) 六、接口及参数说明 (9) 6.1. 单点登录接口说明 (9) (9) (10) 6.2. OAuth2认证接口说明 (12) (12) (12) (13)

一、前言 按照《关于做好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相关筹备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2〕369号)等相关文件及省政府推进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工作部署的总体要求,构建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全省网上办事业务信息化发展,为省直部门业务系统、各地市分厅等各类业务系统提供“用户名/密码”普通账户和CA 账户认证服务,并提供跨域单点登录服务,逐步实现“一个账号,全省通用”,建成全省标准统一、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应用方便的统一身份认证应用支撑体系,全面提升省网办大厅的用户体验及安全保障能力。 本规范文件按照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各类业务系统建设单位开展统一认证对接工作,说明相关对接流程和步骤,提供相应服务接口及应用实例,完成各业务系统与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工作。 二、目标 各类业务系统接入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主要目标如下: (1)统一认证:各类业务系统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获取符合OAuth2认证协议的用户账户认证服务,支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用户能够登录进入各类业务系统,实现“一个账号,全省通用”。 (2)单点登录:各类业务系统按照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接入规范进行sso接口集成改造,接入到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中,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现各类业务系统的单点登录服务,实现“一点登录,多点漫游”。 (3)CA认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将接入省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平台、各市级数字证书交叉认证系统等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平台,并为业务系统提供CA账户认证服务,满足全省CA用户的统一身份认证服务。 三、对接方案 根据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认证建设目标,根据各类业务系统不同的对接工作内容,其相应的接入集成方式分别如下: 3.1.单点登录 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遵循“统一认证”架构,各类业务系统接入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通过SSO服务,使用户进入省网上办事大厅、各省直部门业务系统、地市分厅系统等业务系统办理业务时只需要一次登录认证。

广东政务服务大数据库的建设方案设计

广东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建设方案 (2016-2017年) 为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统一的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实现全省各部门、各层级、各领域数据共享,有效支撑全省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思路。 围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府效能,以支撑全省“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应用为重点,率先构建覆盖政务服务各环节的网上办事数据库,逐步拓展完善专题数据库和公共基础数据库,形成我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以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应用为抓手,建立健全共享协同的数据库建设机制;以省政务数据中心为依托,打造系统架构统一、省市分级建设管理、全省共建共享的政务服务大数据库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政府智慧化服务水平和群众办事满意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建设原则。 ——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突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全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建设,优化完善数据提供、维护、共享、使用追溯及监督评估等环节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向各级政府和部门提供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库应用,提高行政效率。 ——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完善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

制,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电子政务资源,按照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有效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借助政务服务数据库开展行政业务应用,以应用促进共建共享,切实发挥政务数据价值。 ——统一架构、互联互通。结合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和各级政府及部门业务应用实际,建立兼容、开放、可扩展的政务服务大数据系统架构,支撑全省跨区域、跨部门的数据交换共享和系统应用,形成“上下左右”互通互联、共享共用的全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应用环境。 ——急用先行、保障安全。立足我省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业务应用需求,急用先行、由易到难,率先建设网上办事数据库,逐步拓展专题数据库并完善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强化数据提供、汇集、共享和应用等的全过程管理,加强数据库系统的安全保护。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数据采集能力强、智能分析应用广、开发共享程度高、体制机制较完善的政务服务大数据库,促使我省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流程优化、材料简化,支撑“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应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建设内容 围绕全省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应用,建设覆盖政务服务各环节的网上办事数据库,支撑“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应用;建设企业情况综合、公共信用信息、文化遗产资源等政务服务专题数据库,以及支撑部门业务应用的数据库;完善人口、法人、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 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司[2007]4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3.20 【实施日期】2007.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 (粤司[2007]44号) 2006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按照省委的部署,深入开展了以“三个走在前面”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踊跃参与,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排头兵观念深入人心,争当排头兵的热情高涨,有力推动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巩固、提升和深化,有力推动了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省司法厅决定:厅监察审计室等9个单位为厅直属系统“部门排头兵”,江励丽等214名同志为厅直属系统“岗位排头兵”。希望受表彰的“部门

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发扬成绩,戒骄戒躁,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继续当好排头兵。 按照省直工委的部署,2007年,厅直属系统开展“三服务一促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主题实践活动。希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向受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岗位排头兵”学习,以争当排头兵的精神风貌,用争当排头兵的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做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省直单位)荣获广东省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 二、省司法厅排头兵实践活动“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 广东省司法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 省直工委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 一、“部门排头兵”(4个)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省女子监狱 省高明监狱 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 二、“岗位排头兵”(8名)

广东地区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规范标准V0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业务系统接入规范 V1.0.1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二O一四年十月

目录 一、前言 (4) 二、目标 (4) 三、对接方案 (5) 3.1. 单点登录 (5) 3.1.1. 系统结构 (5) 3.1.2. 集成模式 (6) 3.1.3. 任务分工 (7) 3.2. OAuth2认证 (7) 3.2.1. 系统结构 (7) 3.2.2. 集成模式 (8) 3.2.3. 任务分工 (9) 四、应用程序改造说明 (9) 4.1. 单点登录集成 (9) 4.2. OAuth2认证集成 (10) 4.3. 用户库改造说明 (11) 五、改造环节及示例代码说明 (12) 5.1. 单点登录改造说明 (12) 5.1.1. 详细流程 (12) 5.1.2. 组件调用说明 (14) 5.1.3. 示例代码说明 (14) 5.2. OAuth2认证改造说明 (15)

5.2.1. 详细流程 (15) 5.2.2. 登录页面改造说明 (16) 5.2.3. 组件调用说明 (16) 六、接口及参数说明 (17) 6.1. 单点登录接口说明 (17) 6.1.1. 设置认证服务URL (17) 6.1.2. 获取用户信息 (17) 6.2. OAuth2认证接口说明 (19) 6.2.1. 获取授权码 (19) 6.2.2. 获取token (20) 6.2.3. 获取用户信息 (21)

一、前言 按照《关于做好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相关筹备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2〕369号)等相关文件及省政府推进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工作部署的总体要求,构建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全省网上办事业务信息化发展,为省直部门业务系统、各地市分厅等各类业务系统提供“用户名/密码”普通账户和CA 账户认证服务,并提供跨域单点登录服务,逐步实现“一个账号,全省通用”,建成全省标准统一、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应用方便的统一身份认证应用支撑体系,全面提升省网办大厅的用户体验及安全保障能力。 本规范文件按照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各类业务系统建设单位开展统一认证对接工作,说明相关对接流程和步骤,提供相应服务接口及应用实例,完成各业务系统与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工作。 二、目标 各类业务系统接入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主要目标如下: (1)统一认证:各类业务系统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获取符合OAuth2认证协议的用户账户认证服务,支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用户能够登录进入各类业务系统,实现“一个账号,全省通用”。 (2)单点登录:各类业务系统按照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接入规范进行sso 接口集成改造,接入到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中,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现各类业务系统的单点登录服务,实现“一点登录,多点漫游”。 (3)CA认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将接入省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平台、各市级数字证书交叉认证系统等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平台,并为业务系统提供CA账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品行不良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

省网上办事大厅信息(电子证照)系统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信息(电子证照)系统 数字证书业务办理指引 一、证书类型 .业务证书:作为机构标识,机构或部门负责申请,授权资源中心灌制到加密机(或者交叉认证平台),存储到加密设备中(或者交叉认证平台),用于签发电子证照。(必选) .机构证书:代表机构身份,一个机构只有一个,存储在中,用于系统登录,机构或部门管理员登录的身份凭证,不适用于签发电子证照。(必选) .个人证书:代表个人身份(如某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储在中,用于系统登录,机构或部门业务员登录的身份凭证,不适用于签发电子证照。(可选) 注意:(类型业务证书、机构证书属于必选申请,类型个人证书属于可选申请) 二、办理流程 缴费和递交申请资料 第一步:填写申请表 请填写《数字证书申请表》(详见本文附件,最好电脑填写,然后打印)一式二份 表格中的项目全部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请经办人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第二步:准备申请资料 办理数字证书的申请资料包括: 1.证书请求文件(信息中心提供),不需自行提交 《数字证书申请表》,如需申请个人证书才需要提交表格第二页,否则不需提交。(含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4.数字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5.如需申请个人证书,请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6.缴费 费用标准:业务证书:年费元年个。 机构证书:年费元年个,介质费元个。 个人证书:年费元年个,介质费元个。 费用计算:个业务证书:*年限。例:新申请个业务证书年有效期*元。 个机构证书:*年限。例如:新申请个机构证书年有效期,*元。 个个人证书:*年限。例如:新申请个个人证书年有效期,*元。 汇款单复印件请与申请资料一并邮寄至我司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 报表业务模块 用 户 手 册 (2007年12月)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律师管理处编制

一、业务逻辑介绍 报表业务模块是根据司法部要求,统计律师各方面业务的数据。本系统通过快捷的网络平台,坚持传统的层级上报管理模式,逐级汇总到省司法厅律管部门。整个数据上报的工作流程如下: 1、由律师事务所填写报表上报到主管机关(区属所上报到区、市属所上报到市); 2、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审核管辖范围内律师事务所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到市司法局律管部门; 3、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审核各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上报的数据和管辖范围内市属所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到省司法厅律管部门; 4、省司法厅律管部门审核各地市上报的数据,统计汇总生成广东省的报表上报到司法部。 为了提高本系统的适用性,满足各地市律管部门不同的要求,报表业务提供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不同的报表类型进行数据上报。各地市律管部门可根据自己管理的需求,要求管辖范围内做不同时间范围的报表。目前,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仅要求每年进行一次上半年报和一次年报,如以后有变将另行通知。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办公效率,系统设计了自动统计功能,各级律管部门在填写报表时,系统自动将管辖范围单位上报的数据自动汇总。但是居于数据准确性的考虑,本系统限制只能对“同一类型、同

一时段”的报表进行统计。例如:广州市司法局填写报表2007年1月的月报时,会自动统计管辖范围内单位上报的2007年1月的月报,而不会统计其他月份的。再如:广州市司法局填写报表2007年的年报时,会自动统计管辖范围内单位上报的2007年的年报表,而不会统计2007年1月到12月的月报或者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报表。 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登录以后,请选择左侧菜单栏的 按钮,可进行上报报表业务,界面如下: 1、增加报表 要增加一个报表,请点击按钮,弹出报表的属性:

网上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网上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目录 1.登录路径 (2) 2.科技合同预审核 (3) 3.横向项目过程管理业务 (5) 3.1合同变更申请 (5) 3.2其他横向业务申请 (7) 3.3横向项目过程管理业务注意事项 (8) 4.投标申请 (8) 5.后续事项办理说明 (10) 5.1 用印说明 (10) 5.2证件领取说明 (10)

1.登录路径 学校门户网站登录(重要提示:必须使用项目负责人的账号登录操作) 登录门户网站后,点击办事大厅 在服务分类中选择成果办

选择要申请的业务类型 2.科技合同预审核 ?选择科技合同预审核 ?由科研管理系统登录后进入该界面,按照指示点击新增按钮 ?进入合同登记界面,如果由办事大厅横向合同预登记功能进入,将直接进入该界面,按照该界面提示,根据合同内容,准确无误的输入相关信息,同时上传合同电子版

?点击提交后,完成合同登记 合同预登记提交界面 请申请人注意: ?提交后,合同信息须经过学院初审,成果办审核,200万以上合同须分管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审核状态变更为学校已通过

?审核通过后,须先登录广东省科技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指南见: https://www.360docs.net/doc/8218385474.html,/kz/2015/0304/c12689a230369/page.htm ?30万以下所有合同须老师自行打印,加盖副院长签章后,送至1号楼服务大厅二楼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窗口盖合同章 ?30万元以上,且需要企业方先盖章的合同,请在预登记界面的甲方信息-备注栏里注明需企业先盖章,注明后,我办工作人员不再打印合同,由老师自行打印,无需盖学院科研副院长签章,直接送至1号楼服务大厅二楼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窗口盖合同章 ?30万元以上的其他合同,请接到我办工作人员通知后,直接至1号楼服务大厅二楼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窗口领取合同; ?请注意,领取合同时,需携带设备处下载并签字的安全科研承诺书。 3.横向项目过程管理业务 具体包括合同变更申请和其他业务申请 3.1合同变更申请 ?点击横向项目过程管理业务,填写服务申请表单

1-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规范V1.0.1

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业务系统接入规 V1.0.1 省网上办事大厅 二O一四年十月

目录 一、前言 (3) 二、目标 (4) 三、对接方案 (4) 3.1. 单点登录 (4) 3.1.1. 系统结构 (5) 3.1.2. 集成模式 (5) 3.1.3. 任务分工 (6) 3.2. OAuth2认证 (6) 3.2.1. 系统结构 (6) 3.2.2. 集成模式 (7) 3.2.3. 任务分工 (8) 四、应用程序改造说明 (8) 4.1. 单点登录集成 (8) 4.2. OAuth2认证集成 (9) 4.3. 用户库改造说明 (10) 五、改造环节及示例代码说明 (11) 5.1. 单点登录改造说明 (11) 5.1.1. 详细流程 (11) 5.1.2. 组件调用说明 (13) 5.1.3. 示例代码说明 (13) 5.2. OAuth2认证改造说明 (14) 5.2.1. 详细流程 (14) 5.2.2. 登录页面改造说明 (16) 5.2.3. 组件调用说明 (16) 六、接口及参数说明 (16) 6.1. 单点登录接口说明 (16) 6.1.1. 设置认证服务URL (16) 6.1.2. 获取用户信息 (17) 6.2. OAuth2认证接口说明 (19) 6.2.1. 获取授权码 (19) 6.2.2. 获取token (20) 6.2.3. 获取用户信息 (21)

一、前言 按照《关于做好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相关筹备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2〕369号)等相关文件及省政府推进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工作部署的总体要求,构建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全省网上办事业务信息化发展,为省直部门业务系统、各地市分厅等各类业务系统提供“用户名/密码”普通账户和CA 账户认证服务,并提供跨域单点登录服务,逐步实现“一个账号,全省通用”,建成全省标准统一、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应用方便的统一身份认证应用支撑体系,全面提升省网办大厅的用户体验及安全保障能力。 本规文件按照省网上办事大厅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各类业务系统建设单位开展统一认证对接工作,说明相关对接流程和步骤,提供相应服务接口及应用实例,完成各业务系统与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工作。 二、目标 各类业务系统接入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主要目标如下: (1)统一认证:各类业务系统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获取符合OAuth2认证协议的用户账户认证服务,支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用户能够登录进入各类业务系统,实现“一个账号,全省通用”。 (2)单点登录:各类业务系统按照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接入规进行sso接口集成改造,接入到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中,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现各类业务系统的单点登录服务,实现“一点登录,多点漫游”。 (3)CA认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将接入省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平台、各市级数字证书交叉认证系统等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平台,并为业务系统提供CA账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 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第九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1)、《律师执业登记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V1.0)创新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建设规范 (V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信息中心 2013年5月

前言 为指导全省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建设和对接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信息中心组织编写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从业务要求、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方面提出了主厅、省直部门窗口和地市分厅建设的规范性要求,其中: (一)业务要求部分提出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主厅、省直部门窗口提供网上办事服务、分厅对接连通的统一业务规范要求。适用于办事流程优化、服务事项进驻、省直窗口建设、各地市分厅对接。 (二)数据标准部分规定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目录、办事过程、办事结果等信息的数据内容、语义和规格。适用于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直部门窗口与主厅,各地市分厅与主厅,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与主厅之间的信息交换。 (三)技术规范部分提出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总体技术架构,规定了主厅服务接口、数据交换接口、部门系统对接、分厅系统对接的统一技术规范要求。适用于省直各部门服务事项进驻主厅、各地市分厅与主厅对接的技术实施。 各地分厅和各级部门窗口建设参照此规范执行。随着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深入,其他相关规范将逐步推出。

目录 1术语和定义 (1) 1.1网上办事大厅 (1) 1.2主厅 (1) 1.3分厅 (1) 1.4部门窗口 (1) 1.5事项进驻率 (1) 1.6网上办理率 (2) 1.7信息共享率 (2) 1.8服务满意率 (2) 1.9办事过程信息 (2) 1.10网上办事深度 (2) 1.10.1一级网上办事深度 (3) 1.10.2二级网上办事深度 (3) 1.10.3三级网上办事深度 (4) 2业务要求 (5) 2.1优化办事流程要求 (5) 2.1.1网上申请、网下收件、领取结果类流程 (5) 2.1.2网上申请、网上收件、领取结果类流程 (6) 2.2服务事项进驻要求 (7) 2.2.1A类事项进驻要求 (8) 2.2.2B类事项进驻要求 (8) 2.2.3C类事项进驻要求 (9) 2.3部门窗口建设要求 (10) 2.3.1界面风格和内容要求 (10) 2.3.2事项目录同步要求 (10) 2.3.3数据共享交换要求 (10) 2.4分厅对接连通要求 (10) 2.4.1界面风格和内容要求 (10) 2.4.2事项目录同步要求 (10) 2.4.3数据共享交换要求 (11) 3数据标准 (12) 3.1事项目录信息 (12) 3.1.1部门信息 (12) 3.1.2服务事项信息 (12) 3.1.3事项进驻信息 (13) 3.2办事过程信息 (15) 3.2.1申办 (16) 3.2.2网上预受理 (18) 3.2.3受理 (19) 3.2.4审批(处理) (20) 3.2.5补正告知 (21) 3.2.6补正受理 (22)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政法[2017]1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3.20 【实施日期】2017.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粤财政法〔2017〕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和完善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将《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3月20日 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4〕42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援助、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社区矫正等公共法律服务各项工作,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统一身份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统一身份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以下简称认证平台)的建设、应用、服务及管理,面向用户提供安全可信的网上身份认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以下简称:深圳网厅)业务范围内所有涉及用户身份认证的服务事项。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用户唯一标识,是指在认证平台中用于标识用户身份唯一性的编码。其中,法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自然人以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标识。 实名账户,是指自然人、法人经过实名核验,采集实名身份信息所形成的认证平台账户,账户信息与用户实际身份一致。 第三方信任源,是指独立于认证平台之外的其它身份认证系统所积累的实名用户身份认证资源。 第四条认证平台是我市重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要求统一部署建设,为深圳网厅用户提供实名注册核验、统一登录认证、跨系统单点登录、第三方信任源接入管理、实名认证资料档案管理、用户信息共享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第五条认证平台按照“统一标准、开放兼容、集约建设、安全可靠”的指导原则,开展建设、应用、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接入深圳网厅的各类已建、改建、新建业务系统,涉及用户身份认证功能的,原则上应接入并使用认证平台,不得自行建设身份认证系统,不得使用其它不兼容的身份认证系统。 第七条认证平台工作体系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用单位、第三方信任源提供单位和用户共同组成。 第八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要求,根据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工作的需求,统筹认证平台的规划、建设,负责认证平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运维,负责深圳网厅等各类网上办事业务系统、第三方信任源身份认证系统等的接入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开设实名核验窗口,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各类协作协议。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说课材料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数字证书业务办理指引 一、办理流程 缴费和所需提交申请资料 1、填写申请表 请填写《机构证书申请表》(详见本文附件,最好电脑填写,然后打印)一式二份 表格中的项目全部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请经办人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该证书暂适用于:信息安全协调系统,农村信息化系统。 2、准备申请资料 办理数字证书的申请资料包括: 1.《机构证书申请表》(含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 或其他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数字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办理更新续期、变更、解锁业务,提交以上资料同时提交数字证书(外型像U盘) 5.证书缴费凭证(汇款单据) 3、缴费 1.介质费100元/个(新申请,补办需要缴纳介质费) 2.证书年费200元/个/年 汇款信息 费用计算:新申请1个证书:200*年限+介质费。例:新申请1个证书3年有效期,200*3+100=700元。 汇款单复印件请与申请资料一并邮寄至我司(不收挂号信)

二、办理方式 方式一:邮寄(快递形式) 邮寄地址: 请将以上资料与申请表格邮寄到以下地址 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和相关费用后的5个工作日内,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将以收货人付费的方式将数字证书,服务发票邮寄给申请单位经办人。 方式二:广州受理点现场办理 携带上述申请资料,亲临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五马路1号德安大厦1楼)现场办理。可以刷卡方式交费。 方式三:其他受理点现场办理 请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到网证通数字证书受理点办理,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各地市受理点不提供现场缴费)。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和相关费用后的7个工作日内,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将以收货人付费的方式将数字证书,服务发票邮寄给申请单位经办人。 各网点地址:

受理编号: - 广东省卫计委网上办事大厅

受理类别: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年月日 广东省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申请表 新证(含迁址、增项) 申报单位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一式两份。 2.申请表需保持整洁,不得折叠;申请表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 内容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3、单位性质可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 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 4、生产方式填写生产、分装;生产项目填写卫生用品、消毒剂、 消毒器械;生产类别按照《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填写,不得注明具体产品名称。 5、封面的受理类别、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省卫生计生委办证 大厅填写。 6、所附文字资料必须采用A4复印纸大小的纸张打印,并逐页加 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必须逐页签字,并在申请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栏注明。 7、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广东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新证);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4)生产的产品目录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5)主要生产设备、质检检测仪器清单; (6)申报卫生用品的需提供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生产皮肤粘

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除外)需提供净化车间洁净度的检测报告; (7)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灭菌剂和皮肤粘膜消毒剂提供); (8)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 (9)申报迁址的需提供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邮编 生产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性质 联系人长途区号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生产项目生产方式 生产类别 原卫生许可证号* 原发证日期* 申请单位保证书 本单位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资料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迁址、增加项目的填写

广东网上报税流程

广东网上报税流程 1、月初抄税(1号起)(抄税2步) ①防伪开票→抄税处理→本期资料→确定 ②易税门户→插上卡(另一个盒)→输密码→网上抄税→步骤一→确定→抄税成功! 2、导入进销项发票、电子报税 打开:防伪系统→发票管理→发票查询→选择月份→最大化→点最后一张发票→最小化 打开:(上个月的税一定要完税)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销项发票管理→第一个→点(发票查询逐表)→读完→保存 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界面)→发票查询点(上月)看是否有刚读入的销项发票 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界面)→系统备份→保存→桌面(*月开票销项)→(报国税附表一用到。) 报国税: ①报税管理软件→纳税申报→(10个表,附表一开始)→新增→保存→审核(先做完附表 才做增值税申报表) ②报税管理软件→纳税申报→生成申报盘(注意申报所属月份)→点击确认→(注意记住申报盘生成的保存位置,后面用到) ③登录国税大厅→用户名(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或证书登录(先录密码,后点击证书登录)(一般纳税人申报,点②下载的“申报盘”(一个压缩包一个XML文档)按确认,提交,交税OK! 报地税:登录广东地税大厅→录用户名(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登录→(地税可在 15号前的工作日内申报) 3、8号前(核销发票、清卡) ①进税企通系统→登录方式(为纳税人识别号)+密码→预约→办事预约→类型(选择预约事项)→一般纳税人发票网上验旧→按表格要求填写(正常填开、填用作废分开行填 ,但号码要按顺序填,金额为含税金额→填完点提交(注意:一次最多可填十行,提交后,还有未填完的,继续预约填写)→十分钟后查看已填报表单(在税企通窗口菜单上点报表→点已填报表单→查看报表→查看核销状态(注:上月初买发票前已核销的发票,在本月做核销时,不需要再填写了。)(增值专票和增值普票分开核销,分开打印验旧汇总单,只核销用完的票。报税期内发票未用完不需买票的,不需核销和清卡,买的时候才核销和清卡) 接下来打印验旧汇总单:2小时后,报表→办事预约→预约办事列表→选择发票验旧(打√)→点回执打印→选择验旧数据→点选当前验旧日期核销成功的数据打√→确定→打印 汇总单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购票员签名、填写电话、填表日期 ③易税门户→插IC卡(另一个盒)→密码→点第三步骤(清卡)(买票前一定要报税、核 销发票、清卡后才可以买票,报税和核销发票顺序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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