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案

黄松有案
黄松有案

黄松有案终审维持原判:无期(组图)

2010-03-18 02:44:00来源: 华龙网-重庆商报(重庆)跟贴0 条手机看新闻

昨日,河北廊坊,宣判后,警车从法院开出来。

黄松有案时间表CFP图

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受贿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提起上诉。昨日上午,河北省高院终审落槌,驳回了他的全部上诉意见,对黄松有案维持原判。黄松有成为新中国司法系统因贪腐被判刑的最高官员。

黄松有在听到终审判决后,未当庭做任何表示。其辩护律师高子程说,至于申诉与否,不便发表意见。

一审判决

因贪污受贿二罪被判无期

今年1月19日,廊坊中院认定黄松有的行为构成贪污、受贿两重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法院认定了检方指控的全部内容。其中受贿罪为,黄松有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分5次收受390余万元。前4笔来自广东4名律师,最大一笔来自黄松有的校友陈卓伦。当时陈代理广东省高院一起标的上亿的执行案,找黄松有帮忙。黄松有给广东高院执行局打了招呼,使得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事后陈卓伦将好处费300万元划到一家公司。这家公司陈卓伦占70%的股份。黄松有被双规前,陈卓伦将300万元重新划入自己的账户。

黄松有对此不持异议,辩护律师却认为他在最大的一笔受贿中不存在故意,应当改判。

对于法院认定的贪污罪,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终审情况

维持原判开庭约半小时

为黄松有出庭辩护的律师,一位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另一位是黄松有的大学同窗、西南政法大学原校长龙宗智。一审宣判后,高子程、龙宗智和黄的家人会见了黄松有。会见时黄松有的家人坚持要上诉,黄松有在征求了龙宗智的意见后,最终决定上诉。

昨日上午,河北省高院借址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审判大厅,终审宣判此案。河北省高院驳回了黄松有和辩护律师的全部上诉意见,维持原判。

昨日上午庭审时间较短,8时30分开庭,不到9时宣判结束后车队即离开。

终审现场

为黄松有案停审其他案件

昨日上午8时20分,记者进入廊坊经济开发区,准备到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由于开发区内没有道路标示,记者下了高速路,在附近向一名交警打听法院怎么走。没想到对方竟说:“别去了,封路了,你进不去,今天上午有个重要的案子要审!”记者再三央求,对方才指示了具体路线。在法院所在道路的路口,记者发现几名交警站在那里,挥着手要求试图进入的汽车改道。记者绕到道路的另一端,发现依然如此。

在法院门前,聚集着交警、公安民警和法警,停着多辆警车。记者刚要进入法院大楼,一名法警就上前阻拦。当记者告诉他,自己要找法官“办事”时,对方竟然说:“今天上午有特殊情况,法院上午不审案子也不办公!”

“难道所有法官都不办公吗?让他出来行不行?我有急事啊!”记者问。

“法官上午全体都有事。”对方严肃地说,随后将记者带离。

作风问题等众多传言未获印证

从黄松有被中纪委带走调查,坊间开始传言,此事与中诚广场执行案有关。辩护律师证实,黄松有案的诉讼材料,并没有涉及中诚广场执行案。一审和终审判决中也未提及此事。此外,黄松有案发后,有媒体爆料,黄松有对权力、情色、金钱都有强烈的欲望,“对未成年少女有特殊兴趣”。辩护律师指出,此案从起诉至一审终结,均未对黄松有的个人生活有过只言片语的提及。一审和终审判决中也未提及此事。

一大疑问

黄松有最快多少年能够出狱?10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犯经过累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此外,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这意味着,即使有减刑或假释的情形,黄松有也至少需要服刑10年。

案件启示

黄松有案等背后有“掮客”律师身影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受查处级别最高的第一个大法官,黄松有案在法院系统内外震荡巨大,在广大民众中也影响巨大。黄松有案还出现在今年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中,被代表委员们认为是一大亮点。两会期间,黄松有案被众多代表委员讨论和反思。

据媒体报道,从去年1月,北京市一中院对西城区法院原院长郭生贵的一审判死缓,到今年1月黄松有获刑;从一名律师牵出芜湖中级法院6名法官,到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600余万元;从深圳中院窝案到辽宁的“驰名商标假案”中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落马。他们的共同点无一不是有律师从中做“掮客”。

全国人大代表梁慧星称,法官受贿贪赃枉法,几乎都有律师在其中。可以说几乎每一个倒下的法官背后都站着一个律师。防止司法腐败不仅是法院一家的事,法院、律协、检察院甚至法学教育界都有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表示,“整治司法腐败…要抓早、抓小、抓紧?,不要等到像黄松有那样,已经受贿几百万元,事情就严重了,就晚了。”

黄松有其人

45岁任最高法副院长

黄松有,1957年12月出生,广东汕头人,原最高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法学博士。黄松有一度是公认的年轻有为的学者型法官。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后,黄松有进入广东省高级法院工作,1997年3月起任广东省湛江市中院院长、党组书记、市政法委副书记。1999年凭借在广东的成就,走进最高法院的大门。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使他在北京的表现同样出色。2002年12月,只有45岁的他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长。

被“第一烂尾楼”牵出

黄松有落马与当年“中国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拍卖案有关。中诚广场位于广州市,由香港中诚集团投资兴建,工程造价达20亿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资金链断裂,2001年停工。2002年广东省高院指定广州市中院负责解决围绕中诚广场的债务纠纷。此前,曾有保利集团、城建总公司等有意参与收购,但最后竟是两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胜出,联手以9.24亿元的超低价收购了中诚广场。后中诚广场被转手卖给中石化集团,售价达13亿多元。

消息人士称,广东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从中收取了巨额贿赂,而杨在拍卖案期间收到了黄松有的指示。

博士论文中曾谈廉洁

从汕头澄海区莲上镇兰苑村走出来的农家娃黄松有,凭借自身努力,跻身于被誉为“光

荣与梦想”的西南政法学院1978级,最终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终又在其盛年之时走入沉沦末路。

黄松有高中时期的语文老师周希宪称,黄松有在学校里勤奋好学,谦虚谨慎,是班里的学习委员,语文和政治尤为突出,作文文笔流畅,常旁征博引。性格上黄松有不太爱说话,经常练习毛笔字,既会唱歌,也会唱戏。

1974年,黄松有高中毕业后回乡务农。据说他在自家门外贴了一副对联,“日出锄头畚箕筐,夜来箫弦琵琶筝”,用以自励。1978年,黄松有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大学同级同学彭澎对他的第一印象是,黄松有入大学时,明显能看出“来自不太富裕的地方”。黄给其的第二印象是,黄松有几乎每天中午总是要用废报纸练习毛笔字。第三个印象是,黄松有后来成了全校知名的歌星。

黄松有在广东任职时,同学曾去过其家,“那也是一般广州市家庭的摆设,甚至还要差一些”。黄松有到最高法后,老同学去北京,“黄只要有时间,都尽可能出来和同学聚聚,对同学很热情”。

很具讽刺意味的是,黄松有在他的博士论文中专门列出两个小章节,分别讲述“保持清正廉洁”和“加强自身修养”。黄松有在论文中写道:“法官穿上了法袍,就不再是一个普通的人……应尽可能与其他社会成员保持一定和适度的距离”。本版稿件据法制晚报、京华时报、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本文来源:重庆商报)

《新世纪》:黄松有案细节

作者:王和岩

来源:《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5期

来源日期:2010-1-26

本站发布时间:2010-1-26 0:35:38

阅读量:2403次

听到“无期徒刑”四个字的瞬间,黄松有脸上浮现出一丝惊愕的神情。

1月19日早晨,河北廊坊冬雨潇潇。黄松有,这位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学者型大法官,在被告席上聆听了宣判。这是中国1949年以来,因涉嫌贪腐被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

廊坊市中级法院判决称,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

此外,黄松有还在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他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

法院认为,黄松有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尽管黄松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被追缴,但他身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廊坊中院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两位辩护律师对相关案情及黄松有是否上诉,不置一词。

受贿牟利

本刊记者从廊坊法律界获悉,法院认定黄松有所犯受贿罪五宗事项,几乎均为其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插手干预相关案件的审理。其390万余元贿赂,全部来自事成后请托者的感谢费。

黄松有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的校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为获得黄松有在一桩案件中出手相助,一次贿赂即高达300万元。

本刊记者获悉,陈卓伦为使其代理的一个案件获得执行和解,于2005年1月专程北上寻求黄松有帮忙。在北京华侨大厦,陈卓伦宴请黄松有,席间提出请黄松有帮助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

黄松有接受陈卓伦请托后,向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案件承办人打招呼,并在相关司法材料上作出“加大调解力度”的批示。2007年上半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早在2005年1月,陈卓伦就与黄松有约定,事成后将把律师费的一部分(300万元人民币)作为感谢费分给黄。

据最高检察院的一位人士介绍,为规避风险,黄松有没有直接收取,而是与陈卓伦商定成立一家公司,将该款打入公司。2005年10月,陈卓伦与黄松有的亲戚蔡永健成立了达宝公司。陈卓伦拥有该公司70%股份,另30%在黄松有亲戚蔡永健名下。

2008年5月底,陈卓伦电告黄松有,300万元已汇至达宝公司。

此后不久,陈卓伦听到有关黄松有即将出事的风声,将300万元从达宝公司账户上划回到自己名下。

2006年底,某政法大学教授、兼职律师赵某某代理的一起土地合同纠纷案,在最高法院审理。赵某某找到黄松有,提出请托要求。在黄松有的干预下,合议庭改变了原来的合议意见。2007年下半年,黄松有收受赵某某给予的10万元。

广州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在2007年五六月间代理了广东南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查封拍卖的执行案件。受陈文请托,黄松有在广州市中级法院相关司法材料上作出批示,并将该材料转给最高法院执行办。为此,黄松有收受陈文贿赂20万元。

2005年5月,广东佳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佳德利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该公司董事长肖渊韬请黄松有帮助,将对方当事人所有的一块地判给佳德利公司。之后黄松有向广州中院相关领导打招呼,给予肖渊韬帮助。2006年至2007年间,肖渊韬先后三次送给黄松有港币30万元。

另外,2006年9月,四川冠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寻东的哥哥林作万,因涉嫌行贿被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林寻东向黄松有提出请托,希望黄松有助其兄得到从宽处理。

之后,黄松有向佛山市检察院检察长打招呼。2007年底,林作万被取保候审。2008年春节前,林寻东在北京潮皇食府送给黄松有30万元。

本刊记者获悉,对于上述贿赂,此前1月14日的庭审中,黄松有的辩护律师曾表示,有些所有权没有转移,如陈卓伦所送款项;有些是出于私交,如林作万案中,黄松有与佛山市检察长是故交,并不属于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影响案件承办者。

但上述辩护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

贪污由来

1996年,广东省法官协会下文规定,广东省境内法院系统的拍卖业务,都交给广东省法官协会下属的广东法建拍卖公司(下称法建公司)承拍。湛江市法官协会据此发出通知,湛江地区法院系统拍卖业务,均委托法建公司湛江办事处粤西代办处承办。

据了解,法建公司粤西代办处是系法建公司与湛江赤坎区法院合办,其负责人陈文即为赤坎区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也在赤坎区法院。

1997年,湛江市中院审理湛江市中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美公司)破产还贷一案,需要拍卖大宗资产。法建公司粤西代办处派人与时任湛江市中院院长的黄松有联系,希望按省、市法官协会的两个文件精神,由粤西代办处承拍。

黄松有答应按文件精神执行,并布置工作人员开始进行后勤准备工作。

恰逢此时,时任广东省高院院长的麦崇楷出面,希望此次拍卖由其子经营的广东粤法拍卖公司(下称粤法公司)承拍。如交由广东粤法拍卖公司拍卖,将违反广东省、湛江市两级法官协会文件精神。于是,黄松有出面协调,最终商定由广东粤法拍卖公司和广东法建拍卖公司联合承拍。

之后,两家公司与清算组和买受人签订拍卖协议,约定两拍卖公司收取佣金1540万元。

拍卖完成后,清算组和买受人向两家拍卖公司划拨1540万元。为此,广东省法官协会专门下文通知,拍卖佣金的50%由湛江市中院处理。随后,在黄松有主持下,湛江市中院党组决定,将这770万佣金中的60%归湛江市中院所有,其余40%计308万元交给法建公司粤西代办处。

这308万元后被黄松有、粤西代办处负责人等人瓜分。黄松有分得120万元,不过钱一直留在粤西代办处负责人陈文处。

据本刊记者了解,该案涉及的原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麦崇楷,于2003年因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广东省委主办的《南方》杂志报道,麦崇楷在位时还担任广东省法官协会会长。尽管该协会已有一家法建拍卖公司,但麦崇楷还支持儿子创办了粤法拍卖公司,名义上是法官协会的下属公司,实为其子聘员操纵经营。在湛江市中法院的拍卖案中,其子就打着麦崇楷的旗号找湛江市中院有关领导寻求关照,并要麦崇楷出面将此业务交由粤法拍卖公司承办。业务做成后,共获1540万元佣金,扣除湛江市中院所得部分,余款转入省法官协会账户。之后,麦崇楷主持党组会发表意见,将其中200万元转到粤法拍卖公司,其子独自一人分得100万元。

在麦崇楷获刑七年、该案内幕被媒体披露六年后,涉案的“湛江市中院有关领导”黄松有终于浮出水面。

据了解,麦崇楷是1949年以来广东省涉贪被查的最高级别的司法官员,至今尚在北京秦城监狱服刑。如无意外,黄松有这个1949年以来中国涉贪腐被查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也将进入秦城监狱服刑。

时隔经年,昔日上下级殊途同归,令人唏嘘。

点评

黄松有案与司法腐败

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黄松有案对司法界有负面影响,也会影响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但是,对黄案的定性,有必要澄清。发生在司法领域的腐败,不等于就是司法腐败,一定意义上来说,还是行政腐败。

司法权根本上是一种裁断权,在一个法治社会,一个法官根本无权命令一个下级法官去做什么,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黄松有干预相关案件时,实际上行使的是行政权。行政权力过度扩张,司法权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庸。所以说,黄案跟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腐败是一样的,或者说是司法行政化的腐败。

黄松有案发之后,有些人说是因为司法太独立、法官不受监督才贪腐现象严重。其实,问题不是因为独立,而是因为没有分权制衡机制。

高全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松有犯罪是其个人行为,与其职业领域没有必然联系。民众对黄案的认识要有理性、有边界限度。不能因为黄松有一人犯罪,就认为整个法官群体、司法系统的问题,比其他领域更多更严重。

黄松有之前在司法改革领域发表了一些观点看法,有一定的举措,客观上推动了司法改革进程。不必因为他的犯罪而对之前的改革进行否定。

但黄松有一案也给法律人提出警醒。中国正处在从非法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复杂时期,法律制度对于市场经济、公民社会、政治体制等都起着重要作用,这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人应该爱惜自己的羽毛,应该担当更多,成为积极公民。即不仅仅像一般的公民一样消极守法,还要在法制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发挥作用。本刊实习记者胡雅君采访整理

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无需申请再审,可直接起诉达到改判的目的

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提起新 的诉讼直接要求改判或撤销原判决 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正式实施以前(2012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案外人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有异议,只能通过申请再审途径寻求救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只有启动再审程序才能对生效判决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只有再审程序才能改变生效判决的既判效力。 法释〔2008〕14号《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就明确规定“案外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对于案外人不服生效判决应如何救济的问题,作出了重大的制度调整。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案外人(第三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不需要申请再审,而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该新的诉讼就能够达到“改变或撤销原判决”的效果。 由此可见,第56条第三款其实质相当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条款,该特别条款赋予案外人(第三人)跳过申请再审程序、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对原判决进行审查,达到“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的救济目的。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实施后,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改判或撤销”原生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有关司法解释答本报记者问 本网记者徐来 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日前就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有何重要意义?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因为,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并拉动了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已经采取专项措施予以治理,本《解释》主要是从法律上提供更加明确、有力的保障。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为了配合国家专项措施的实施,统一人民法院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这个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自2002年3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始着手《解释》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反复听取了立法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鉴定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意见,于2003年11月形成了司法解释稿。为了确保司法解释能够集中民智,体现民意,更好地维护公平与正义,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12月15日将起草的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报》和人民法院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询意见。这个司法解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以不同的形式提出修改意见近千条,我们在对相关意见进行整理归纳、认真研究后,形成了《解释》的送审稿,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我相信,它的公布和实施,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

案外人异议相关法律及解释

案外人异议相关法律及解释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对实体权利的救济措施,体现了裁判权对于强制执行程序的介入。下面橙子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篇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______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篇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年月日附:证据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篇三: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河北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闫纯德,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X。 在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科技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就(1997)长经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院错误查封了异议人的土地房屋,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土地、房屋的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本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侵权案件历来是仅次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一个主要案件类型。侵权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又居于突出的地位。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民法通则》对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审理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虽有所补充,但仍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至今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客观上使有些案件难以依法及时处理,也影响了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广大法官和社会各界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和统一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不仅是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需要,而且也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主要是以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依据。《办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明显偏低,不能充分体现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损害赔偿原则;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就各种侵权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定了各不相同的标准,当然有的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对不同侵权类型的人身损害分别规定不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利于法制统一,不利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起草《解释》的初衷就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规范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确保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补偿,以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解释》的起草始于1998年。由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由基层法院管辖,为了配合当年召开的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提交会议讨论。2001年以后,随着国家立法规划将起草民法典提上议事日程,《解释》的起草工作伴随着参与立法活动以及参与立法学术活动,进入了一个理论上得到提升的新的阶段。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从中国实际出发,按照主观计算与客观计算相结合的方法规定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模式,同时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建议对赔偿所依据的统计指标进行修订,在较为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连续性和社会公正性,适当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制定了这一司法解释。

【整理打印版】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比较——民诉法225条与227条的区别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比较 民诉法225条与227条的区别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法商智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这对加强民事检 察工作、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3年沙坡头区检察院在依法开展民事执 行监督工作的同时,针对近年来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遭遇的诸多非议及普遍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也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期间发现该区法院普遍存在执行过程中混用、乱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的现象,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作区分,导致提出执行异议人的救济途径不畅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使得一部分执行异议人上访、闹访,加重了执行难度。笔者认为在执行实践中弄清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二者的区别,依法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对规范执行活动,保护和实现当事人、利害 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执行难”,树立法院形象,维护司法权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 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 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上执行异议主要分为两类,即“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这两种异议类型,在救济性质、程序、方法等方面均存在不同,这就决定了在适用时必须要严格把握。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即执行措施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所提出的异议。案外人异议是指案外人,即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执行法院对某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的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不同。 民诉法第225条执行行为异议可以提出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包括被 变更、追加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也可以是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认为法院执行行为 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227条案外人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起,即当事人以外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执行法院对某一项或几项特定物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的权利,有权向执行法院寻求实体救济。 (二)提出异议的事由不同。 民诉法第225条执行行为异议的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认为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执行人员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即具体的执行方法和手段,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因同一事由对被执行人连续两次采取 拘留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而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冻结清单和裁定书;对登记财产的查封,未依法赴相关部门办理查封登记等,对此类执行人员应当实施而未实施,或实施不当、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改正。二是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强制执行中,每一项执行措施的实施,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应当遵守的程序,执行人员在实施执行行为中应当遵循的程序没遵守,或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程序救济。如拍卖财产公告天数不符合规定;对于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未发出限期履行通知即对第三 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等。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 (487字)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贵法院在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___________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

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及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73条对执行异议也作了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___________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三: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43字)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所在地辽源市人民大街987号。

负责人:唐建忠,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辽源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XX年2月5日、XX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XX年2月5日至XX年1月2日、XX年12月2日至XX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黄松有案

“黄松有案”带来震惊引发深层思考 从198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民事与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整个1990年代,司法改革曾是中国的一道非常引人注目的改革风景线。但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似乎有所淡化,人们对于司法的现状则有不少议论。一方面,每天可以在媒体上看到大量关于诉讼的报道、评论,说明审判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了;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等问题引起群众不满,很容易诱发法律秩序的危机。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今年3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处无期徒刑,此案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波。 “黄松有案”令人震惊之处至少有三点。第一、像黄松有这样的大法官居然走上了被告席,人们感到不可思议。这就提出了如何定位法官、如何理解司法独立原则的问题。第二、黄松有犯罪主要是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律师的贿赂,左右下级法院的决定。这反映了中国司法仍在审执不分、审辨勾结、审级串通的现象。如何限制和监督法官的裁量权,是该案提出的另一个问题。第三、黄松有主导的2001年8月13日司法解释,以宪法司法化著称,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一次重要尝试。如何理解司法能动性,如何妥当协调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关系,是该案提出的第三个问题。 大家都觉得,中国这样的司法腐败是一种很特殊的情况,如果法官有身份保障,腐败就不会发生。但十天前台湾揭露的司法官集体渎职案件,构成了反例。仔细分析问题的背景就可以发现,台湾与大陆的审判机关其实有着同样的欠缺,例如庭长享有对判决事先进行审查的特权,这有文化上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所以,仅靠法官的特殊待遇,不足以在中国社会保障司法公正。我们需

要推动更有针对性的、深层次的司法改革。海峡两岸的司法腐败,是危机、也是转机。在我看来,新一轮司法改革正蓄势待发。 以下我就“黄松有案”提出的三个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中西法官定位不同:独立与监督 大家都知道,在西方,正义女神Themis蒙着眼睛,她只按照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判断做决定。而在中国,作为公正司法象征的包青天睁大眼睛,他要对事实和人情明察秋毫。其实,西方正义女神并非天生就被蒙上双眼。根据意大利学者丹尼艾拉•比福科的研究,欧洲的正义女神像是在15世纪下半叶才被蒙上眼睛。为什么?目的是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严刑重罚治不了经年腐败 15世纪是历史的重大转折点,当时中国和西欧的权力腐败都很严重,有些制裁方式也差不多。在中国,明朝的贪官被剥皮,皮被制成灯笼挂在衙门里,以威慑警示;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也对贪渎的法官采取活剥人皮这样的恐怖惩罚,有油画为证。但这些酷刑似乎没有显著的、可持续的效果。可以说,在追求司法公正上,东西方的出发点是相同的。但后来采取了不同的制度导致了不同结果。监督无处不在却仍有盲点 在中国,从隋唐开始的科举制度使司法官僚具有精英意识和世俗的权威,但由于税收和财政制度安排上的特征,寻租在一定程度上被默许,以此来获得朝廷命官的行政团队费用,寻租也是对官员的一种激励机制。而对过度的贪渎以及枉法行为的防范,主要采取上级监督和互相监督的方式。在监督的思路下,司法官僚没有独立的空间,也没有终极判断权,公正的信誉也很难确立。到15世纪,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执行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或确权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写明:)本院(××××)……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05-07-29 13:28:08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司法审判能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解释》的出台是农民维权的迫切需要 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请您谈谈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答:我国有9亿农民,“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以往,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范,但这些法律的规定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又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社会各界包括广大农民,对《解释》的出台都报以热切的期望。《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专门行文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尽快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为切实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实践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依据,为农民维权提供更为明确、具体、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解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 申请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终止(XXX)浙XXXX执XXX号执行案件并解除对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XXXXXX4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铭麒与被执行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XXX)浙XXXX执XXX号,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XXXXXX4中的XXX万元,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现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执行程序违法 贵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李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书【案号:】,被执行主体为陈X而非申请人陈某某,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申请人的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申请人的招商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且也未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银行账户被贵院强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也未得到贵院告知的权利救济方式,贵院的执行行为完全剥夺了宪法赋予申请人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执行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贵院保全申请人账户的XXX万元与(XXX)浙XXXX执XXX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关,即便存在关联系,那申请人获得的9-1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款中被执行人陈X可获得的拆迁安置款金额也不足XXXXX元。 因被执行人陈X与李XX在XXX年X月XX日协议离婚,经兰溪市民政局准许,离婚协议在该局备案留存,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确定将位于9-1号的房屋以及房屋内所有家用电器和家居设备归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X儿子)所有,被执行人陈X与李XX离婚后即搬离该房屋此后一直未在该房屋居住,而被执行人陈X与申请执行人李铭麒的民间借贷发生的时间为XXX年,申请人认为陈X个人对外的借款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且9-1号的房屋的拆迁安置款应当归申请人陈某某个人所有。 即便该房屋拆迁安置款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测量评估,申请人家中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为XXXX平方米+XXX平方米=XXX平方米,其中老屋的宅基地为陈X母亲XXX所有。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标准,申请人家庭的安置人口为肆人,即人均XXXX÷4=XXX平方米;因申请人为独生子女且未婚,因此申请人获得的份额为贰份,被执行人陈X和李XX 各占壹份。再按照拆迁办法规定可选择安置房面积为占地面积的4倍计算,即被执行人陈X实际拥有土地拆迁补偿面积为XXX×4=XXX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陈X在XXXX监狱服刑,无法购买安置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有何意义? 答: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极为重要的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许多条文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是,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不够详细、具体,加之对一些问题未作规定,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导致执行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失范,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查封规定》。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贯彻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考虑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注意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成果;既要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要进一步规范执行秩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被执行人已占有或登记的财产可以查封 问: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如何认定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 答:这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的问题。执行标的物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执行程序贵在迅速、及时,因此不能要求执行人员先调查核实清楚财产权属再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只能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所以查封、扣押、冻结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与民事确权时的标准是不同的,这个标准是明确的、外在的、容易把握和具可操作性的。基于这一思路,我们认为,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其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注意这里用的是“推定”这个概念,而不是最终的确权。根据这个标准认定,基本上与真实的财产权属状况相吻合。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常态,所有者的动产一般由其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一般登记在其名下,所有者的动产由其他人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也有,但属为数不多的例外

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执行异议)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 族,年月日出生,住 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 元室。 联系电话: 被告:单位名称住所 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第三人:姓名,性别,民 族,年月日出生,住 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 元室。 联系电话: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确认设备(价值万元)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案外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原告认为该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1.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xxx的所有设备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年月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设备转让合同》, 原告购买第三人的所有设备,价格价款为人民 币元,年月日,第三人将该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即投入调试和生产使用,并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第三人设备款元。 原告投入生产后,就不断有原给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额劳务费用的农民工到原告处闹事影响正常生产,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设备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额农民工工资,以及其欠他人设备款贵院正在执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项。 年月日,第三人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在法院的支持调解下,出于对县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将剩余价款以现金的 方式交给了县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等候在法院的农民工当庭领到 了工资。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支付行为并无不妥之处。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设备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备作为动产,在交付时产权便发生转移,也就是 说年月日,第三人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 给了原告。原告将剩余款项交付给靖边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妥。 2.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设备申请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与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实的,原告支付了元的设备款后才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 行。年月日,贵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清点登记时,原告就向执行人 员说明了原告支付该设备的部分款项以及该设备已经转移给原告的情况,原告将剩余设备款交给县人民法院也是客观的、真实的,贵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 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本期解读: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1757 更新时间:2008-4-9 9:51:00 本站文章谢绝转载,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本期解读: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是由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修改而来。 一、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弊端 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该条赋予了案外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但也存在很多弊端与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二、案外人异议的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这里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对某一项或几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必须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5月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请您谈谈为什么要出台这一《解释》。 答: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只是房地产纠纷中的一类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就人民法院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以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了解释。该《解答》涉及到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合作建房,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同时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立法还不完善,市场机制也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很不规范,特别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的制作虚假广告,设立定金圈套,甚至一房多售,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买受人,有的商品房面积严重缩水,有的商品房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这都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协会的统计资料中,商品房买卖纠纷被列为当前十大投诉热点之一,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逐年增加,而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也遇到了许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为了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关于如何处理当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从2001年开始,民一庭在起草该《解释》过程中,多次进行调研、论证,并广泛

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1.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民事起诉状 原告(案外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 1.不得执行……(写明执行标的); 2.(请求确认权利的,写明:)……。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人民法院(××××)……号对……(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写明判决结果)。 ××××年××月××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执

异……号执行异议裁定:驳回×××的异议。 ……(写明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制定,供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5.诉讼请求中应当写明请求不得执行的执行标的,并可以写明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6.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附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

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 林祖彭裁判要旨 对于案外人异议,听证审查程序的审查重点是查封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应主要针对法院据以采取查封措施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足以对抗法院的查封措施、查封措施是否有误或者程序是否违法等来进行全面审查认定。 案情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上海虹口支行(以下简称虹口支行)与被告上海鸿文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文公司)、上海世贸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依法作出(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判令鸿文公司归还虹口支行本金人民币892.2万元和相应利息;虹口支行可以与鸿文公司协议以黄工商合(2004)抵字第3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项下鸿文公司所有的海德堡全电脑胶印机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世贸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鸿文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虹口支行于2006年4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案外人上海鸿城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城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法院诉讼保全的海德堡全电脑胶印机权属归其所有,要求予以解封。案外异议人为此提供下列证据:(1)买方上海鸿城印刷有限公司、进口代理方上海景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卖方海德堡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2)2006年4月21日由上海景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发 票;(3)2005年5月15日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口岸检疫合格证明等,以证明其购买

了一台海德堡全电脑胶印机,且由于种种原因,2005年海德堡中国有限公司才将全电脑胶印机交付给其使用,余款付清后于2006年开具发票。此外,被执行人上海鸿文印刷有限公司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以虚假抵押的方式将系争海德堡全电脑胶印机抵押给银行。 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组成合议庭对本案执行异议进行了听证审查。 经审查查明,2004年9月10日,被执行人鸿文公司与虹口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深发沪虹口额抵字第20040903001号),并提供买方鸿文公司、进口代理商上海景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卖方海德堡中国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及天津港保税区海德堡印刷设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鸿文公司的发票为证,以一台海德堡全电脑胶印机(型号SM52-4SE)为其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黄工商合(2004)抵字第3号。2005年10月20日,法院诉讼保全了上述海德堡全电脑胶印机,并向案外人鸿城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查封上海鸿文印刷有限公司租赁给你公司的海德堡电脑胶印机;冻结你公司应支付给上海鸿文印刷有限公司的设备租赁款,该款不得支付给上海鸿文印刷有限公司。”上海鸿城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收了该协助执行通知书。 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鸿文公司与虹口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并判决虹口支行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现鸿文公司称其系以虚假抵押的方式将海德堡全电脑胶印机抵押取得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该理由并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效力。本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法院曾向案外人鸿城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写明鸿城公司为该抵押物的租赁方,鸿城公司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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