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04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04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04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市政府令第74号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2004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级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十五年,或者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年且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并获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机构、人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居住人口五万以下的镇和街道配备一名计划生育助理,五万人口以上的可以增配列编的工作人员一名,十万人口以上的可以增配列编的工作人员两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其主要内容是:

(一)向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建立计划生育基础账册,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信息;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与优待政策;

(四)向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的相关服务;

(五)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负责制,其主要责任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有关创建活动,并将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条件。

第十条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可以在享受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十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以在享受法定产假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十天。奖励休假期间视作出勤。

第十一条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方为本市居民,另一方为非本市居民,但夫妻婚后常住本市的,可以由夫妻共同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非本市居民的一方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第十二条除《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形外,其它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须向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及时将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市医学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收养子女应当凭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孩子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婚后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前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

不再生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育又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六)婚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生育的。

第十六条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满十四周岁止,每人每年领取二十元至六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镇财政支付,镇财政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其他人员(包括城镇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在校研究生等)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支付。

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奖励待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达到一定年龄后,奖励待遇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条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医疗等方面享受的优惠和照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独生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收学杂费,免收的学杂费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因弄虚作假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在领证后婚姻、生育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由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收回,并做好注销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计划生育事业费、社会捐助、其他收入等组成,主要用于为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后,不再生育、收养的独生子女父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等特殊情况的扶助。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募集、使用、管理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市、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居委)四级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开展宣传教育、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信息管理、药具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避孕节育不良反应监测与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等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十四条禁止利用超声波等仪器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五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假期按出勤享受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一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七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十一天;

(五)早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十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四十二天。

同时施行两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按照国

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在怀孕前免费享受优生检测服务。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定的生育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的,由受理举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规定生育的,当事人自行承担孕期检查、生育等费用,不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由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单位,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规定生育的,其所在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三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6日市政府发布施行的《无锡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管控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分级管控、综合治理,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风险管控责任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全员管控责任,通过采取管控措施,把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风险管控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风险管控工作,并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省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各自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风险管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 (一)建立包括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决策,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与配备和安全生产的经费保障;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全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 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 (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 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 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 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 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 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12-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对下级人民的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的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 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湖北省化工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

附件1: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源头治理,确保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 第三条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内容包括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系统、公用及辅助工程、装置运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异常工况监测预警、开停车)和变更管理(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变更、变更管理程序)等七个方面。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深究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鼓励有实力的危化品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 第五条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在役装置设计诊断,运用危险与可

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技术对在役装置进行全面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诊断,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六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组建设计诊断复核小组,成员应具备化工和安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化工行业5年以上经历,对出具的诊断复核报告负责。 第七条危化品单位应结合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定期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化品单位应立即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 (一)非正常停车的; (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装置设备设施零部件供货商发生变化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或者泄露等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涉及本条第(一)、(四)款的应进行全面安全设计诊断;第(二)、(三)、(五)款的可进行专项安全设计诊断。 第八条危化品单位应如实向设计诊断复核单位提供《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规定的资料,如实提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和变更管理情况。 第九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在开展诊断复核工作前,应按照

江苏省安监局培训机构名单

保留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单位名单 南京市 江苏省电信职工培训中心南京市公交公司职工学校 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公司培训中心南京机械工业职业大学 南京铁路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金陵船厂培训中心南京东南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南京机电行业安全教育中心南京市雨花台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南京庄讯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兆元安全环境科技服务公司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南京高泰建筑安全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苏吉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南京化工技工学校南京港务培训中心 南京市弘港职工学校溧水县强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南京道协职业培训中心南京市总工会职工技术培训中心 南京栖霞区职工培训中心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南京昌盛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安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鼓楼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南京金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广播电视大学秦淮区分校 南京苏建安全培训技术中心南京市远大科技培训中心 南京首信职业培训学校南京中嘉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送变电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南京赛夫泰职业培训学校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南京安奥职业培训学校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高淳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 金城集团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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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规划信息

城市规划信息 2011年第8期(总第127期) 无锡市规划局办公室编印2011.9.16 特载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市人大二审 市委党风廉政巡察组对我局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巡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加快提升城乡空间品质提出要求 规划动态 我局完成新一轮控规动态维护工作 太湖新城慢行系统启动区深化设计完成专家论证 太湖新城公共配套设施及商业网点布局研究完成专家论证 无锡锡东新城中央公园城市设计通过专家评审 轨道交通2号线高架站点技术方案通过审批 洛社新镇区控规动态更新及核心区城市设计完成论证成果 长广溪湿地生态修复工程二期规划技术方案设计通过审查 惠山区将规划建设全市最大的赛格电子市场 崇安区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 蠡园中学改扩建技术方案确定 规划实施 中瑞生态城真空垃圾收集系统即将启动建设 锡山规划分局积极推进市级保障性住房东璟家园建设 锡东新城规划办积极推进宜家购物中心建设

规划经管 我市社区三维GIS应用平台基本建成 滨湖区加快推进蠡湖地区安置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 锡山区加大对安置房规范建设经管力度 简讯 简讯二则 特载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市人大二审《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已顺利完成市级层面审查工作。8月25—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修改稿)》。今年6月底,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我局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重点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管、自有用地上房屋的改建、扩建审批手续、违法建设查处等条文内容做了进一步研究和修改完善,参与了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意见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二审认为,该条例草案稿在一审的基础上作了认真修改,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为合理、可行,体现了“不冲突、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近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将根据二审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个别修改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综合法规处) 市委党风廉政巡察组对我局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巡察 7月25日至8月13日,市委党风廉政巡察组对我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的路线、议会、政策、决议、决定的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要求的情况;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及领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在生产过程中,一切都应该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 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免费下载】鄂建设规01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6月3日印发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执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保持安全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监督人员,保障其办公条件和必要的装备。 第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标准履行职能。

安全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与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的情况;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 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四)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五)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 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第八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措施及检查落实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证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四)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六)审核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七)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 第九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证照持有情况,主要包括: 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 5、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证照。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来源:无锡市建管安监网2009-02-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道路建设、管道铺设、河岸整治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不设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具体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不设区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不设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不设区的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广先进技术,推进科学管理。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请表; (二)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合同备案表;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关于当前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关于当前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 难点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无锡市的房屋安全行政执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执法工作实践中也突显出了不少难点问题,严重阻碍着房屋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本文结合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就房屋安全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房屋安全行政执法难点分析对策研究 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难点在于行政执法。自2007年6月1日《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施行以来,依据《条例》及其他部门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无锡市房产监察支队)受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积极探索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模式,创新执法理念,开拓执法思路,加大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的执法力度,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于2011年被评为江苏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三星级单位。近年来,房屋安全行政执法也为维护无锡人民安居和社会公共安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近几年的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难点问题,这些工作难点严重阻碍着房屋安全执法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如不及时破解,势必导致无锡市的房屋安全执法工作走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歧途。下面结合无锡市房屋安全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就房屋安全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一分析研究。 一、房屋安全执法工作的难点分析 1、调查取证难。目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赋予行政执法队伍的调查取证手段十分有限。在房屋安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大量的证据材料必须通过当事人或者进入违法现场才能取得,而执法队伍又没有行政强制的法定权力,当事人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规避调查,如违法现场闭门施工无法查看取证,拨打其手机电话谎称不是本人随即屏蔽来电拒绝接听,发出书面调查询问通知拒不前来等等。如在调查无锡市北塘区棉花巷136号某户违法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一案中,当事人(该房屋所有人)一直闭门违法装修施工,执法人员先后20余次到现场,想尽各种办法,期间还要求小区物业、当地派出所等部门配合,但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装修施工人员均不开门。且当事人无正常职业,长期不在无锡本地,无法掌握其去向,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执法人员明知其房屋室内存在违法装修行为,却苦于没有证据,违法事实无法认定。此类情况在房屋安全执法实践中为数不少,违法行为得不到依法查处,由此引来举报人及相关利益人的问责,也严重损害了执法队伍的权威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文书送达难。送达法律文书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处罚决定能否顺利作出,当事人的诉权等合法权利能否有效告知。在无锡市房屋安全执法实践中,法律文书的送达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不会自觉自愿地领取或签收法律文书;二是违法地房屋经常是当事人的唯一私有住房,该房屋又在实施装修施工,当事人不居住在该房屋或者居无定所,无法完成有效送达;三是执法人员送达文书的时间通常是正常工作时间,当事人也在外工作,受送达人的家属不配合签收或住所无人;四是执法人员将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当事人,但当事人拒绝签收,适用留置送达,或者是很难找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见证人到场,即使有见证人在场也往往不愿或拒绝签字;五是当事人得知要接受行政处罚后,拒绝与执法人员再沟通联系,且下落不明逃避送达,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相对较多,导致行政执法的时限被拖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改正,执法效率低下。 3、处罚执行难。目前,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主要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法实践中,第一种措施本身面对的就是拒缴罚款的当事人,基本没有什么作用;第二种措施由于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没有上述的法定强制权力,所以无法采用;第三种措

文明小学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实施方案

东风镇文明小学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实施方案 东风镇文明小学将以《教育督导条例》正式施行为契机,广泛宣传《教育督导条例》,严格执行《教育督导条例》,结合实际,不断推进校务公开工作。 一、统一思想,形成有力的组织保障。我校将按照“校务委员会统一领导、校长主抓、教导主任组织协调,中层领导监督检查”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校务公开领导机构,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把校务公开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校务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到位,自觉把校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抓不懈,深化提高。 二、强化宣传,营造学习《教育督导条例》的良好氛围。重点宣传《教育督导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通过各种渠道引导教师学习《教育督导条例》,熟悉《教育督导条例》,营造《教育督导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学校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加强对通过学校信息公开推动解决教师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教师关心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学校信息公开,运用《教育督导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内容,力求政务公开全面。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推动校务公开工作。一是确保常规内容公开。二是加强重点内容公开。 四、校村联动,形成统一推进的工作合力。 五、加强监督,确保校务公开落到实处。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校将积极接受全校师生民主监督,适时邀请家长代表督导;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推动和促进校务公开;同时,设立校务公开监督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并

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定期、不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要求,确保校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六、成立《教育督导条列》学习与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方呈松,副组长:韦成银,成员:沈小平、徐秀平、郑浪、王荣新、李兴册。 千仞之山,起于垒土。我校将以《教育督导条列》为工作准绳,健全公开机制,规范公开内容,不断提高校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东风镇文明小学 2012年11月12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2017年5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9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71条,较原《条例》相比,新增条文26条。修订后的《条例》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切入点,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湖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第3条)一是增加了“三个必须”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也对落实“三个必须”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条例》对“三个必须”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行业、各部门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是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规定。目前,全省各级安监部门逐步建立了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但仍然存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的逐年下降,职业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安监部门将难以独立承担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中央《意见》明确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我省职业健康监管现状,《条例》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这一规定,有利于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但是为避免各级重复执法或监管监察缺位,安全生产必须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同时,为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条例》也明确提出了“一岗双责”要求。 2.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第6条、第46条、第47条) 为解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体制不顺、职能不清等问题,依据中央《意见》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0月3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

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各处室、各分局: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六)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沿建筑物外墙轮廓线)”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式。 第八条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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