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抵押,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与担保人关系和区别

质押与抵押,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与担保人关系和区别
质押与抵押,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与担保人关系和区别

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与担保人关系

共同借款人在债权债务义务上是同等的,共同还款人是第二还款来源,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在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时,银行可直接向第二还款人追索债务。如果共同还款人也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第一债务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他们必须在借款合同书上共同借款人处签字盖手印,同借款人债权、债务、义务同等。

第二债务人:共同还款人,为贷款申请表上参与还款人中除主贷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借款合同中共同还款人处签字,同时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出据《共同还款承诺书》,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银行才可以直接追索共同还款人。

第三债务人:借款担保人,必须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盖章。如果借款人、共同还款人都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是以当事人明确的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它是保证人基于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而承担的一种单务、无偿的法律责任,不享有要求对方对待给付的请求权。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从本质上讲,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也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主要区别在于

1. 权利性质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土地、林地、厂房、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有价证劵、银行存单)。

3.生效条件不同:抵押要登记才生效(政府登记部门登记:林业局、车管所、房产管理局、土地局、海监局等);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

4. 担保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权利实现途径不同: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一句话,浅显一点讲:抵押的标的物不交给债权人占有,质押的标的物要交给债权人占有!

借款担保合同书范本标准版

借款担保合同书范本标准版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书(协议示范文本)

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书(协议示 Borrower and guarantor agreement (协议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31868

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书(协议示范文 本) 说明:以下协议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协议有效的约定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协议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书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有效证件号码: 电话: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有效证件号码: 电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联系地址: 有效证件号码: 电话: 甲方向乙方借款,并由丙方进行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予以借款。为维护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乙方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利率与计结息 1、借款利率 固定利率,借款利率为月利率百分之(小写:%);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息计算 利息从甲方实际借款日起算,按实际借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了解过贷款的人都会知道,在贷款时银行或者信贷机构都会有要求,让贷款人寻求一位贷款担保人。贷款担保人一般都是亲戚朋友之类的熟人,不过,汇小贷提醒各位作为贷款担保人的朋友,担保不好做,小心有风险。 做了贷款担保人,就意味着如果被担保人无力清偿债务或付款,您就必须代其支付。其中银行贷款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不同担保方式面临的追究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先追索贷款人的财产,余款向担保人追索;后者银行可以根据贷款人和担保人追款的难易程度来选择追款对象。所以说,做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也不相同,责任与义务也有所区别,总的来说,有一个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的意识是很重要的。 那么作为贷款担保人该怎样降低自己的担保风险呢?都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呢? 一,要注意了解自己所提供担保的形式,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二,银行贷款,最需要的是信誉,同样,做银行贷款担保人,也要为有信誉的人做担保。担保银行贷款,切忌碍于同学、朋友的情面,不假思索,盲目相信。要知道,不是您们的关系越好,风险就越小,而是贷款人信誉越高,担保风险越小。想方设法收集到此人的信誉资料,对他的信誉情况进行了解,如果信誉不佳,关系再好也不能为其担保。 三,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在评估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时需要对贷款的数额、贷款人的财产状况做详细的了解,因为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决定了担保人所承担风险的大小。 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注意掌握被担保人

的贷款使用情况,出现违规操作可以申请不再为担保人担保。 除此之外,汇小贷还要提醒各位,如果只是作为一般的贷款担保人,银行在起诉借款人并执行未果后,才会向你追偿。但是如果属于连带担保,贷款人和贷款担保人需要共同承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民间借贷中的保证人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中的保证人法律责任 2016-09-22 昌信律师-吕常占大连法律事务 一、法律概念 保证人是借贷双方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人。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下面是关于借贷中的连带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的相关内容。 概念解读 1.连带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人的”称之为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没有还款的,债务人可以任意要求债务人还款或者是连带保证人还款,也可以一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 2.一般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进行催款,并且通过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经过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无法清偿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注意: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类型的处理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某人承担保证责任,却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诉讼主体的确定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3、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保证期间 1、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三、保证诉讼时效

有担保人的借款协议合同

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 1、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xxxxxx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xxxxxx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xxxxxx身份证号: 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现三方经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xxx元(¥xxxx),借款利息为月息xx,并计算至全额还清之日。 二、本合同签订之同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付款方式为以下第xx种: 1、现金支付; 2、银行汇款或转账支付,乙方账号为:xxxxxxxx 三、借款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四、借款还款责任:乙方应按时还款,如到期未还,乙方除按月息xx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xx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罚息,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五、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提供的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后两年内。丙方自愿与乙方连带偿还借款本息、违约责任、一切追偿损失包括而不限于甲方为追尝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律师费为借款总额的5%)。 六、如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约定由xxxx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2、有担保人借款合同 出借人:(本合同简称为”甲方”) 借款人:(本合同简称为”乙方”) 借款人的担保人:(本合同简称为”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平等、公平的原则,经多次协商自愿订立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致共同遵守:

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没有还款能力,该怎么办

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没有还款能力,该怎么办? 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如何处理 贷款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贷款的,放贷方起诉后,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依法判决贷款人归还贷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贷款人和担保人不主动履行判决的,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采取限制高消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如果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如果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保证贷款的风险应如何防范 (一)核实保证 核实保证简称为“核保”,是指核实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担保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银行接受企业法人为担保人要注意验证核实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的真伪、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经营范围;股份有限公

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招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二)分析担保人偿债能力 严格地对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从而对担保人加以选择。例如可以选择与借款企业的产业与经营产品互补的企业,或者在本行没有贷款的企业。同时也可以用投保等方式进一步保障债务的履行,减少银行的风险。 (三)贷后管理 银行不仅应当对贷款之后的贷款人进行跟踪、检查、管理和控制,对担保人也应当加大精力投注。银行应当注意控制担保人的保证总量,对保证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都应当进行密切的跟踪和观察。另外,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对借款合同进行修改必须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以避免担保人以此为由不履行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没有还款能力,该怎么办?法律知识介绍!生活中,如果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可以到催天下发布债权委托,催天下是欠款催收技术服务平台,主要提供物业费催收,信用卡逾期催收,网贷催收,小贷逾期催收,民间借款产生的借条欠条催收等服务,平台有专业的催款律师和催收公司入驻,大数据催收工具辅助催收,合法为债权人和债权企业清理债权债务。

贷款担保人责任承诺书

篇一:2016贷款担保人责任承诺书 2016贷款担保人责任承诺书 贷款担保人责任承诺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 兹有借款单位(个人)(全称)在贵社借款(大写)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借款用途为,做为担保单位(全称)自愿履行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我担保单位愿替借款单位归还借款本息,直至借款还清后,方能撤销此担保。 此承诺具备法律效力 担保单位:(公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担保人承诺书 本人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本人自愿为借款人张子凤(以下简称借款人) 向泸溪县劳动部门申请的个人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由此引起的其他费用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无误,并作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可抗辩地承担还清贷款本息义务,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止。如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本人愿意从我工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金及利息,直止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否则,我愿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承担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本承诺作为借款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贷款担保承诺书 北京钱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单位(人)于年月日在你公司借款(大 写),借款合同号京钱龙借字[2016] 号。我自愿以自有财产(财产证明或复 印件)或固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工资收入(证明)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且担保期间不作财产变卖,不向外抵押,同时承诺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此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同意依法强制执行本人所履行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一保证人(签字):

贷款合同中有担保人如果贷款人不还款的话中间人有责任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贷款合同中有担保人如果贷款人不还款的话中间 人有责任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 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一、 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是实际用款人。在出现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影响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变。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新法律关系调整。二、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 一般是借款人不符合借款的条件,而信用社却仍然向其发放贷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违规的内容和程度,不能一概视为无效。三、担 保合同的效力与借款合同的效力相关,借款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一般情况下也有效力。借款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担保期间,虽实际用 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但“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将借款债务转让给实际用款人、或者信用社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而担保人不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 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 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 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篇二:贷款担保人一定要知道的事 贷款担保人一定要知道的事 银行、贷款公司为了降低自身贷款风险,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物,有时还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有经济能力的贷款担保人。贷款担保人不是想做就做,做了对担保人自身也没什么影响的。其实,做贷款担保人是有很多问题需要考虑的,但是很多人对此还不太了解。下面 xx就来说说贷款担保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贷款金额是否在承受范围之内 一般来说,贷款机构在办理贷款的时候会对贷款人及其但保人的资质进行严格核实,但部分非银行贷款机构为了做成生意,有时在核实担保人资质时没有严格核实,相当于走过场。因此,作为大家在

做担保人就必须替债务人还钱吗

做担保人就必须替债务人还钱吗? 借条签订为了公平公正起见,也为了借钱能顺利,一般欠债的人会找担保人为自己担保。但是近些年来,有些欠债的人还不上钱跑路了,借款人都会找上担保人。如今给人做担保就得做好替人还钱的准备 担保人是什么? 担保法是这样规则的,“第三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实行债务时,第三人依照商定实行债务或者承当义务。这里的第三人就是指担保人”。 欠债人跑了或者还不起欠款,担保人就得担责,有义务帮其归还欠款。说人话,担保人就是背锅侠,也是定心丸,具有清偿债务才能,进步欠债人的借款胜利率。 很多债主在得知欠债人认账后,都愤愤不平,痛斥欠债人,抱怨担保人,心想要不是当初担保人信誓旦旦做保证,鬼才借钱!所以,担保人费劲不讨好,但很多人还是碍于情面就懵懂做了担保。 担保人的责任一般分为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一般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这种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连带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种担保方式比一般担保责任更重。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浅显的区别在于: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

担保人都无权拒绝。 3种情况不会替债务人还钱 1、超出担保期限以后,担保人将不再对借条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私自更改了借贷合同的内容,那么担保人将不再对此借贷承担责任。在私自更改之后,借条除了任何问题都与原先担保人无任何关系。 3、如果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也不能随意将债务转给保证人。在这里律师要提醒大家,在签订借条时,落款一定要规范,担保人不能直接把名字签在债务人的名字下面,一定要带称号,说明自己是担保人,否则可能会被当成合伙债务人。 以上就是做担保人就必须替债务人还钱吗?法律知识介绍!生活中,给人做担保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综合考量被担保人的人品,财务状况,切勿碍于情面为他人提供担保,提高法律意识以及警觉性,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书.doc

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书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一】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且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月)利率为。(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利率) 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本清。 3、其他。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且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为: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且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月)利率为。(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利率)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季)末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且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4504619.html, 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的,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履行债务,往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那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在赢了网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 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担保人的责任不仅限于担保有效之时,而且扩展到担保无效之时。通常,在实践中将担保无效时的责任称之为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从其性质上看,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广义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 担保人所负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主要有: (1)责任发生于担保无效之时; (2)责任的有无、大小与担保人是否存在缔约中的过错相联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大,责任也大,过错小,责任也

借款人意外死亡 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 裴净净 单位|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中,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那么,假如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究竟应否承担责任。 一、典型案例 2013年7月,李某向通过介绍向陌生人张某借款20万元,李某生意上的好友秦某为该笔借款做了保证人。借款合同上未约定还款日期,保证合同上也未约定担保期限与担保范围。2014年5月,借款人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之后,张某将保证人秦某诉上法庭,请求费用判决秦某偿还借款本息。 二、业内观点分歧 从担保法角度看,业内观点存在两种分歧: (一)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可免责 理由是,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债务担保的范围是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而不包括死亡事件发生。 (二)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应担责 第一,法律上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 第二,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 第三,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只要借款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出借人就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所说的没有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

从合同法角度看,业内观点仍存在两种分歧: (一)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可免责 借款人意外死亡,对于出借人来说是不可抗力,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此时出借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应担责 借款人意外死亡,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于合同的效力,关键要看双方借款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合同终止的相关约定,本案中借款人意外死亡、担保人也未主动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可以依出借人的申请确认借款合同终止履行,保证人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 三、评析:借款人意外死亡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本案中秦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该案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可以得出保证人秦某承担的是应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连带保证人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只起诉债务人、同时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 即使债务人意外死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也符

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期限知多少

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期限知多少?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2年的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对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有时却并未引起足够注意。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13 日,被告刘某经王某担保向原告陈某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2个月内还清。被告刘某为原告陈某出具了欠条,注明于10月13日之前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原告陈某于2008年8月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刘某应当清偿1000万元债务。保证人王某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也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应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但是被告刘某在出具借条时,明确约定2个月内偿还,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截止到2008年4月13 日。而原告陈某直到2008年8月才提起诉讼,并且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向担保人王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因此,该担保已过保证期,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2年的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对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有时却并未引起足够注意,或者误认为与对债务人的时效相同,往往导致担保人脱保,因此了解保证期间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 按《担保法》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未约定担保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视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自应还款日起算是六个月,在这期间,即使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但未及时提起诉讼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到期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只能由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了。

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

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 一、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是实际用款人。在出现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影响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变。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新法律关系调整。 二、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一般是借款人不符合借款的条件,而信用社却仍然向其发放贷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违规的内容和程度,不能一概视为无效。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借款合同的效力相关,借款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一般情况下也有效力。借款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担保期间,虽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但“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将借款债务转让给实际用款人、或者信用社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而担保人不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承担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异同性

债务承担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异同性——信达石办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分析 阅读次数:2334 姜华 一、基本案情 1993年10月20日,冀州中意与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建行”)签订外汇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82万美元,借款用于冀州中意对河北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中意”)的投资。借款期限自1993年10月20日至1997年6月30日,自1995年12月31日开始还款,共分三次还清。被上诉人中阿公司为该笔贷款向省建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其中载明:“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93008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省建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该笔贷款作为冀州中意的出资投入了河北中意。 1995年11月25日,河北中意向省建行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声称:“冀州中意1993年10月20日根据93008号《外汇借款合同》从贵行借款182万美元,为此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对归还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本承诺书为93008号《外汇借款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偿还,省建行进行了催收。1998年7月8日,冀州中意的法定代表人在省建行的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1999年11月16日,省建行向冀州中意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冀州中意在通知回执上加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岳红军签字。1999年12月3日,省建行与信达石办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借款债权转让给信达石办。省建行于1999年12月21日向河北中意发出《担保权利转让通知》,河北中意在回执上签字盖章。2000年12月1日,信达石办向借款人冀州中意和河北中意进行了催收。2004年11月23日,信达石办和省建行共同在《河北经济日报》发布债权转让、催收公告,其中包括冀州中意和中阿公司。2004年11月30日,信达石办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冀州中意归还借款本息,中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二、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人中阿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但在借款合同履行中,河北中意与省建行、中阿公司曾就变更借款人事宜进行协商,但因中阿公司拒绝担保未果。在此情况下,河北中意向省建行承诺,对归还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河北中意所承担的应为担保责任。中阿公司拒绝为转移后的债务提供担保,省建行和信达石办在河北中意出具《承诺书》后仅对河北中意主张了权利,据此可以认定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已经变更为河北中意,省建行和信达石办已经放弃了对中阿公司的担保债权。 综上所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信达石办关于冀州中意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其请求中阿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该院判决:一、冀州中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信达石办借款本金182万美元,利息2l72656.50美元;二、驳回原告信达石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与答辩理由 信达石办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以“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已经变更为河北中意,省建行和信达石办已经放弃了对中阿公司的担保债权”为由免除了被上诉人中阿公司的担保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完全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阿公司对冀州中意的182万美元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护上

担保人的主要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想必有不少人都为朋友做过担保人,作为担保人,自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目前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几种,其中担保保证又可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保证。如果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还好,如若不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担保人你知道两种保证方式,对应责任的大小吗?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1.含义 一般保证:也叫补充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应首先履行还款责任,只有当债务人(借款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保证的普通形式。 连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如果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 2.保证人的权利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仲裁的情况下,而且债务人(借款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还不能履行债务,对债权人的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可以拒绝。 连带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届满时没有按时还款,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偿还贷款,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范围内的责任。 3.合同约定 一般保证:合同中会就保证方式及期限明确约定,如果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将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对于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合同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在主债务人履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超过保证期间,且债权人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相关保证责任。 综上,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权益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多数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无论债务人是不能还是不愿履约,债权人都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履行债务。总的来说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责任要比一般担保大一些,所以在为朋友做担保时,一定要明确保证责任,并详细体现在合同中。

借款担保中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案例)

借款担保中担保人地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例) 案情简介 年月日,福建省长乐市和顺公司(下称和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四支行(下称五四支行)借款,双方签订(五四)工银(短)总字第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同日,长乐市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一份(五四)工银(短)总字第号保分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和顺公司本案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年月日,五四支行向和顺公司发放万元贷款.和顺公司自年月日就开始欠息,年月日五四支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和顺公司归还贷款万元和利息,同时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自来水公司认为其担保合同应为无效,理由为:一,自来水公司是以公益为目地地事业单位,其担保行为不应受《担保法》调整;二,自来水公司为和顺公司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基于长乐市政府等行政机关地强制指令而被迫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 一审法院认为,自来水公司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地地企业法人,即使其经营活动有一定地公共服务性质亦不属于以公益为目地地事业单位.同时,自来水公司提供地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其受胁迫而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地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地

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因此,法院判自来水公司负连带责任. 自来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评析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和顺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地借款合同,另一个是自来水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地担保合同.在两个合同之间地关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于两个合同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地体现,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地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都是合法有效地.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地方式,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之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地规定,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地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中,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地履行只负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就被保证债务地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地规定,是指对保证债务地履行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地保证.对被保证债务地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样地法律地位而无先后之分.债务履行期到来后,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请求保证人履行,或者请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履行.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地对担保

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书通用版

编号:JY-HT-03411 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书通用 版 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n agreemen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书通用版 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书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 _________ 电话:______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 _________ 电话:______ 甲方向乙方借款,并由丙方进行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予

以借款。为维护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 ,(小写)_____ 。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____ 个月,自乙方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_________。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利率与计结息 1、借款利率 固定利率,借款利率为月利率百分之 ____(小写:____ %);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息计算

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大律师网 尹某某、王某某配偶在运营面粉厂,为添加设备,拟向陈某某。为取得陈某某的信赖,被告尹 某某持一张空白的信用社格局告贷找到另一被告程某某,称拟告贷3-4万元,让程某某为其,程某某即在空白告贷欠据上的担保人栏内签上了自个的姓名。2007年5月10日,被告尹某 某持程某某签名的空白格局告贷欠据向陈某某告贷15万元。被告尹某某和原告陈某某均在欠 据上签字并约好告贷月息18%,期限半年。【】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被告尹 某某、王某某配偶应归还原告陈某某告贷15万元均无贰言,对被告程某某是不是应当承当担 保职责,在啥范围内承当担保职责有三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程某某 的诉讼请求,理由:一是本案的担保合同不建立。《》第十三条规则,人与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案被告程某某是在空白格局告贷欠据的担保人栏内签字,签字时该格局合同的别的有些 空白,程某某并不知道被告尹某某要向原告告贷15万元,为被告尹某某、王某某向原告所借 15万元担保不是程某某的实在意思表明,不能以为确保合同建立;二是主债务人尹某某成心 隐秘事实真相,诈骗程某某,即成心把告贷15万元说成3-4万元,使程某某信以为真,在 告贷欠据上签了字,依据《担保法》第十三条之规则,程某某不该承当担保职责;第二种 观念以为:程某某应在4万元的范围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理由:被告尹某某持空白欠据找 被告程某某请求其签字时,仅奉告其预备告贷3-4万元,程某某根据这种认识才在合同上签字,能够确定,为被告尹某某告贷3-4万元担保才是程某某的实在意思,超出有些不该承当 担保职责;第三种观念以为:被告程某某应对15万元承当担保职责。【分析】笔者 赞同这种观念,理由如下:一、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优先维护好心合法权益 和鼓励买卖的准则。本案中,主债务人诈骗担保人一节,债务人不知情,债务人是在信赖 主债务人的基础上才赞同告贷给债务人的,债务人无过错,应予更多维护。本案被告程某某虽 是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其时对不知情,但其仍然在合同上签字,债务人和主债务人在该合同上 签字后合同即建立,不能因为签字次序的先后否定合同的建立。二,对于被告程某某签字 时的意思表明。虽然被告程某某在合同上签字时被主债务人奉告,其是为告贷3-4万元担保,但其签字时应当认识到主债务人可能超出范围告贷,对超范围告贷程某某持听任态度,这才是 程某某的实在意思表明。1988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保函是不是具有法律效能疑问 的批复中确认了保函的效能,今后的法律和也有类似的规则,被告程某某在空白合同书担保人 栏内签字的做法,应视为向原告出具保函的做法。三,《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则:下列景 象之一的,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一)主合同两边勾结,确保人不承当。(二)主合同债 务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担保法》司法解 释第四十条规则:主合同债务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 供给确保的,债务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诈骗、钳制事实的,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则处理。 由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只要在债务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反本身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的确保,担保人才能革除担保职责。本案没有依据证实债务人对主债务人诈骗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 当知道,因而程某某应对15万元承当担保职责。当然,因为尹某某诈骗了程某某,程某某由 此遭到的丢失可请求尹某某补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