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李云海

劳动合同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近三年来,体现了其积极作用,随着国际经济模式的复杂化,亦反映出劳动合同法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初,曾经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外商投资企业的关注和恐慌,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撤离中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则针对劳动合同法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公司人事制度和调整了公司的用工制度并继续在中国发展。本文主要通过介绍我国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与修改的内容的特点进行简要分析,从书面合同、试用期与试用期工资、终止合同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派遣人员、违约金及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介绍劳动法的新变化对外资企业产生的影响。同时,本文亦对劳动仲裁相关法律程序,以及其与诉讼关系做了简要分析,以使非从事法律领域工作的读者可以概览中国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与如何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工制度。本文采用了应用性案例分析方式,针对目前中国出现的外资企业劳动纠纷与解决方式,阐述了外资企业如何从法律上适应劳动法规定与如何应对劳动纠纷。作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正面应对这部体现基本人权的法律,应当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亦能考虑到雇员的基本利益。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违约金、应用性案例

目录

第一章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介绍 (3)

第二章劳动法新增加与修改的内容的特点及立法评论 (3)

第三章劳动法的新变化及其对外资企业影响 (6)

3.1 工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6)

3.2 劳动关系的成立时间 (7)

3.3 劳动关系的书面性 (7)

3.4 劳动者的福利保障 (8)

3.5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10)

3.6 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10)

3.7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2)

3.8 关于劳务派遣 (13)

3.9 关于限制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 (14)

3.10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15)

3.11 关于职工名册的规定 (16)

第四章劳动仲裁与诉讼的法律关系 (17)

第五章外资企业劳动纠纷与解决 (17)

第一章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介绍

中国目前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及地方性劳动法规。其中对外国投资者的影响较大的为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一共八章九十八条,这部法律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的主体、合同订立和实施等方面做了更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而且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制度和管理方面,用法律的形式做出了诸多强制性规定和硬性要求。这部法律相对于现行的劳动法以及地方政策,在很多方面都有了重大的改进和突破,对该法的准确解读对于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的劳动政策和避免法律风险及降低管理成本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将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的一些劳动纠纷和案例,重点介绍对外国投资者影响较大的《劳动合同法》与此前法律或法规的区别,以使外国投资者能够正确的了解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以建立符合企业发展规划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劳动法新增加与修改的内容的特点及立法评论

劳动合同法相对于我国已经存在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很多方面发生了变化。劳动合同法中劳动管理机制有所扩大、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劳动制度、对企业裁员做出严格限制、增加了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及解聘时劳动补偿等规定,并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业禁止等相关事项做出细化规定。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首次推出了集中协商机制和三方劳动机制,在劳动管理事项的决定上,更多的引入员工的意见和政府的协调,并增加了工会的协调;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劳动制度,不仅

定义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范围,对解除固定期限合同增加条件和成本,以及合同签署的条件作了细化;增加了对劳动合同中重要条款的规定,例如:企业裁员条件更加严格、增加对裁员的限制性条件、严格裁员的程序、引入第三方监督;为提升企业劳动者招募的谨慎性,对员工补偿做出细化和增加,增加了适用经济补偿的情况,明确了经济补偿的数额,取消了经济补偿的有关限制;规范了企业并购中的劳动管理,如对企业的合并、分立等经济行为中的劳动合同承接性,做了具体规定;严格管理招聘和试用期,表现在对招聘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较严格限定,对试用期间及试用期相关待遇等作了强制性规定。对特别劳动关系作了具体规定,专章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定,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第一次用法律形式作了详细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的范围明确了员工的知识产权保密责任,对劳资双方的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施作了限定。

毫无疑问,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具有进步性。规范化的用工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然而这些属于基本人权保障的成本并不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产生实质影响。我国在制定这部法律上,在兼顾雇主利益的同时,亦扩大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然而,这部法律并非没有瑕疵,作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还有待完善。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不管中资还是外资企业,都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该种对劳动合同法适用主体的规定坚持了属地主义原则,但由于国际分工的细化和不同商业模式的创新,劳动合同法的管辖应当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且应当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法律主体,而非仅限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有些境外的规模较小的外国公司,或者对中国持有观望态度或者出于市场调研阶段的公司,为了避免贸然投资的风险,往往派出市场人员定期在中国境内开展各类宣传活动,这些外国公司甚至通过个人旅行或者商务差旅的方式直接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境内与国内企业开展商务行为,有的境外公司为了节省差旅成本,甚至直接雇佣中国境内的个人代其为某种法律行为,这些不规范的境外企业往往通过口头或者邮件承诺的方式直接雇用境内的员工为其工作,由于网络的发展,这些境内的雇员在国外公司的指导和

监督下平时在家中即可以办公并顺畅的向境外公司汇报其劳动成果。这些中国雇员持有该国外公司授权的名片在境内为其开展业务,由境外公司直接将一定数额的外币定期支付至境内员工的指定账户上,尽管这些境外企业聘用的员工仅负责市场推广或者客户维护等业务,由于其不直接与境内企业发生资金往来,合同签署和资金收入都是通过境外公司直接完成,因此工商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和外汇监管部门也无从对其监管和约束,这使得境外企业可以便捷的雇佣一些中国的留学生回到中国为其服务或者通过各种渠道直接聘用中国雇员,境内雇员的工作方式灵活,在境外公司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且完成既定目标,在此种情况下,视乎对劳资各方都极其有利,然而在这种灵活性的商业模式背后却潜伏着一定危机,为我们重新思考劳动合同法对适用主体范围的界定是否合理。此种商业模式下,境外公司不会为中国境内的雇员支付任何社会保险与提供福利,另一方面由于境外公司是境外法人,中国境内机构无从对其监管,其可以随时解聘任何中国境内的雇员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风险。根据中国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则,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先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处理不服的方可以提起诉讼。由于雇主为境外法人,境内的劳动仲裁机构对该等案件不予受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境内员工请求,劳动仲裁机构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在提起诉讼时,法院会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认为被告在境外进而不予受理。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造成这种商业模式下的雇佣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进而造成该等雇员利益受到损害时而权利却得不到保护。随着国际分工的进一步细化,经济环境和经营模式变得愈加复杂,中国的立法者应当重新思考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最紧密联系原则,如果境内劳动者与境外公司存在事实上雇佣关系,并且可以提供通以电子邮件方式确定的聘用协议、或者境外公司(有时是外国人)向境内雇员定期支付费用的银行记录、或者可以提供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工作邮件、工作汇报记录等证据,应当认为劳动关系存在,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应当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使权利得到救济。《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雇主为外国法人,而且证据认定相对复杂,劳动仲裁机构作为劳动争议的前置受理机构不适合这种被申请人不在中国境内的案例审理,劳动仲裁庭对该类被申请人为国外法人的案件不应该行使管辖权。签于被告是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而且案件在审理时外国法人一般不会到庭或者不会委托中国律师代为参加案件审理,因此,建议该等劳动争议的受理机关为原告住所地或者

经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劳动关系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当然,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缺席判决的方式审理该类案件。根据对法院的了解,目前法院不受理该等案件的原因还在于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作者认为,为了体现法律恩泽于一般人,法院不能因为诉讼文书不易送达、被告缺席判决增加了证据采信的难度、判决难以执行等原因就对该等案件不予受理。该等案件生效后,如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境外公司或境外自然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对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可以从该等境外公司或者境外自然人在中国正式设立法律主体之日起算。

第三章劳动法的新变化及其对外资企业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于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与试用期工资、终止合同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派遣人员、违约金及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新的规定。“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1],一些唯利是图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社会责任面前撤离中国市场,将资本转移至劳动力更加低廉的国家,一些看好中国并意图在中国长期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则应当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并正确理解该等变化的内涵,制定完善的人事制度,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减少劳动纠纷,创造出中国特色的具有基本人权的企业文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重点从以下方面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内涵。

3.1 工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工会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角色赋予了极高的期望。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曾经极为重视该条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工会的职能做简要介绍。

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2001年l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重申了工会这一本质属

性,突出了工会的维权职能和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根据本条规定,工会可以在处理劳动纠纷的过程中掌握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据,进而成为劳动者的有力证据,然而,根据作者的了解,工会为劳动者收集证据和提供支持的案件是非常少见的。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全国只有一个工会,所有的工会组织都是隶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并非组建工会的主体,也不承担组建工会的义务,政府也不能强行要求企业组建工会,组建工会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由于我国的工会都从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所以,劳动者没有选择参加其他的工会组织的机会,而且,我国实行的是上级工会领导下级工会的原则,工会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失去了为劳动者服务的宗旨。在美国等工会发展较早的国家,工会可以向企业抗议并参加司法程序,迫使企业接受工会的合理建议,而我国的工会组织尚无法起到同等作用。由此可见,导致工会在维权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在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中存在着对企业的依附性,加之我国工会组织模式的制约,工会难以在保护劳动者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因此,对于外商企业而言,尽管在法律层面上工会已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如果工会不能成为摆脱依附于企业的独立组织,不能在中国的法律体制下依法自由行使权力,工会不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3.2 劳动关系的成立时间

《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仅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劳动合同法》不再把是否签署书面形式的合同视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其强调“用工之日”在劳动关系建立中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10条和11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3 劳动关系的书面性

作为国外投资者应该注意的是,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企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论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用工模式,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为了达到随时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目的,雇佣所谓的“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旦劳动者向企业主张权利,提起仲裁,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单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还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去应付仲裁和诉讼,得不偿失。相反,如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企业完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劳动者,能够更加有效的维护企业利益。为了避免劳动期限终止后用工单位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带来的风险,作者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如:“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合同自动延续1年,双方可以不另行签署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关系的书面性,不仅仅体现在签署劳动合同方面,也体现在聘用关系存在的其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证明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形成保留加班、工作记录等书面证据的习惯尤其重要,作者从事法律的工作中曾遇到某外资企业的部门负责人被解聘而要求补偿加班工资的案例,其主张加班工资时,竟然能够提供其任职2年内的所有加班打卡记录和加班发送邮件和完成工作成果的记录文件。当然,这种注意保留证据的精神,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雇员,都为在适用法律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具有关键性意义。

3.4 劳动者的福利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

与劳动者签署有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司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对企业的调查,这些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说,由于员工的流动性较大,如果给员工提供福利待遇,如“五险一金”,员工还要承担一部分成本,是员工不愿意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待遇,而且,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在签署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员工与公司签署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员工要求公司不为其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并放弃所有的法律索赔权利。对于专业技能不强的工作岗位或劳动密集型的产业,雇员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获得工作,只能接受企业提出的无理要求,如果产生劳动纠纷,这种不平等的补充协议应当视为无效。随着中国农村剩余劳动人口转向城市发展,各级地方政府部分,包括乡、镇、村等地方基层单位都应当普及劳动合同法,这些人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当对自己的权利有基本了解。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避免承担这些基本义务,开始将投资目光转向经济发展更为原始的泰国、柬埔寨等国家。为了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人权,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应该变相的剥削经济落后的国家。尽管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近三年,然而很多企业仍未与所有雇员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仅与公司管理人员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尽管签署劳动合同,但却为给所有员工提供法律规定福利待遇。许多日本、台湾和韩国企业在中国沿海设立的代工工厂中,这种问题尤为严重,这些企业享受中国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却通过其BVI等海外公司,利用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利润留在境外,例如,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贸易方签署买卖合同时,一般签署三方或者四方协议,这种跨

境交易合同中卖方一般为外资企业的BVI公司,买方一般是其他境外公司,而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仅处于代工工厂的地位,买方直接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海外BVI公司,而外商投资企业仅能获得维持公司运营的微薄费用,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创造了巨额财富,而且财务状况显示永远处于亏损状态,这些企业既没有给中国带来先进技术,又没有给中国政府带来税收收入,更甚者还没有给中国雇员带来福利保障,给中国政府和劳动力带来沉重的负担,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企业,我们的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处于亏损状况或者盈利甚微的企业应当重点监管,如每年的年检、财务审计等。

3.5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最长六个月的试用期规定,但根据不同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了不同的最长试用期。该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没有试用期。对于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分别规定了一个月、二个月和六个月的最长试用期。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对签订短期合同期限的劳动者,给予更多的保护。曾经滥用试用期规定,给劳动者较低待遇的企业,将受到本条款的限制。

3.6 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企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因为企业的某种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标准,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无过失性辞退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企业对裁减人员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外,企业还可能要支付赔偿金,如果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两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有些技术支持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及后续的研究对外资企业的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外资公司的技术被泄露或被复制会对公司的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外资企业一般都与其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签署完善的《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但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却没有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致使《竞业禁止协议》无法履行。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不再续订的,企业也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就是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此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对此条规定做了重大修改,更大幅度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在作者的调查中,发现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往往采取欺骗的形式解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请长假时,企业会建议员工先于企业签署一份解约协议,并承诺员工假期之后继续录用该员工,而当员工长假过后与企业联系时,企业便以各种借口将该等员工拒之门外。在作者的实践中,企业以调薪为由让员工签署一份离职、调职函,当员工在空白的函件上签字后,公司便在离职和调职函中选择了离职选项,进而员工与企业脱离了合同关系。这些企业在承担基本的社会义务面前丧失了原则,并采用各种方式规避对员工的基本义务。如果发生纠纷,这些没有法律意识并且轻信雇主的劳动者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签署的文件,无论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都只对证据进行论证,在证据和高效的司法制度面前,使法律在一定程度了丧失了其应该有的作用。有些外资企业采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员工,由于外资企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的任何请假等行为皆需通过登录公司的OA系统完成,公司

在做裁员决定时,会利用员工由于疏忽忘记登录公司办公系统,进而以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关于经济补充还有许多潜在的风险,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关于奖金、津贴,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工资较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较多,出于避税的考虑,一般都通过交通费或餐费等通过报销的途径领取。一旦员工与雇主发生劳动纠纷在计算工资时,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无法得到法律保证。对于大多数劳动者而言,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与作为劳动者感受到的实惠实在不成比例,我国如果能够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赋,这种因为避税产生的法律风险会大大降低。

3.7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企业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该法还对用人单位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重大改动,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预见的是,企业将面对更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劳动者的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的终止权仅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时,当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已经等同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所以,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做出选择。根据作者的了

解,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员工,如果公司对这些员工的工作表现不满意,一般不会让该员工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跨越十年,否则一旦超过十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必须签订之。一般而言,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已经与劳动者已经续签过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外资企业一般都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终止,这样如果以后另行签署聘用协议,仍不符合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劳动合同到期前,外资企业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约手续。如不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则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通知解聘劳动者时,就容易发生纠纷。此时,对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延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作者的了解,外资企业为了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采取措施中断劳动者在外资企业中的工作年限,将劳动者在其全资、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之间进行调动,由于签署劳动合同的是不同的法人,进而劳动者不会再一个公司持续工作十年以上。为了限制外资企业的该等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原用人单位已经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8 关于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区别,利用劳务派遣方式雇佣员工以增加员工主张权利的难度。一般外资企业会通过单独聘用、面试的方式选择雇员,在确定雇员后,后让雇员与外商服务机构签署劳动合同,然后,外商服务机构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将该雇员委派只用工单位,一般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位于两个不同的城市,协议都是雇员签署后邮递至用人单位。然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进而弥补了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空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实施。在规避用工风险方面,使用劳务派遣方式也未必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也不能完全置身事外,依然面临向劳动者赔偿的法律风险。尽管法律有上述规定,许多由于劳务派遣产生纠纷雇员在被用工单位解聘后,很难依法得到基本的赔偿,一般仅仅得到一个月的工资便作为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主要原因是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和中国复杂的人事管理制度造成的,存在劳动派遣关系的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一般存放在外商服务机构,一旦正式诉诸法律程序,不但将来的档案存放地要从新考虑,而且外商服务机构也不会再为劳动者推荐工作,而且,普通劳动者也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没有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持其在漫长劳动仲裁、诉讼期间的基本生活,同时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会通过其影响迫使劳动者接受他们提出的不合理条件。作者认为,如果能有专门的劳动维权公益组织为中国的劳动者提供援助,则中国的劳动法律环境将有质的改变。

3.9 关于限制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作为例外,第一是专业培训的违约规定,如果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订立协议

和约定了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企业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企业所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是违约金的最高限。第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具体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性规定,需要双方事先约定。作者认为,该等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获得的利益。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于用人单位来讲,用约定违约金的方式作为限制员工跳槽的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外商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应当考虑建立完善的薪金制度、股权激励计划等长远方案,并应在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上做出相应调整。

3.10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劳动者只有在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在现实情况中,有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解决了这一问题,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即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使其未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情形,但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述规定没有公平地保护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大量地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完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关于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后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法条阐释上存在分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11 关于职工名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对职工名册应包含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并未完全解决《劳动合同法》的操作性问题,如《劳动合同实施条例》未对适用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尚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只要外商投资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满足上述三个要件,并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冲突,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审理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都给予严格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这两部法律都规定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如何界定违反规章制度何种程度算严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只要劳动者出现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作者的调查,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

签署劳动合同时,会要求雇员同时签署员工手册,一些对工作目标、奖惩机制等约定都写在员工手册中,在不考虑雇员弱势地位的前提下,普通员工是很难阅读员工手册的,这些都成为员工在未来的争议处理过程中争取合法利益的障碍。当然,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通过更为民主和人性化的方式,保留公示规章制度的证据,比如可采取制定员工手册发放的办法,保留签收记录等。

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作了必要的约定,保护劳动者权益,强调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的限制,正常终止劳动合同要给予经济补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派遣人员受损害双方赔偿,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等约定,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尽管劳动合同法还应当根据社会变化的经济现象进一步完善,但对于劳动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而言,都更加明确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劳动仲裁与诉讼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如欲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国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及诉讼效率,然而,根据作者的工作实践,这种仲裁前置的规定与立法初衷大相径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无强制力。而且,多数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后,往往会起诉至人民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劳动者只有继续应诉,这样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更增加了诉讼成本,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劳动者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与企业打持久战,进而放弃基本权利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五章外资企业劳动纠纷与解决

一些明智的外商投资企业,会重新建立公司人事制度等方面应对劳动合同法,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会基于市场的判断,适当调整自己投资经营策略,在维持竞争优势的同时调整产品价格。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取得的成效来看,劳动合同法

的实施促使企业经营转型,并且重视保护普通劳动者权利,一些江浙企业开始布局西部,优先占领劳动力市场。从本质上说,外商投资企业应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处理好于劳动者的关系,在降低劳资纠纷的同时,树立了更好的声誉与建立了良好的企业文化。作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正面应对这部体现基本人权的法律,“用法律手段规范企业行为”[2],企业应当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亦能考虑到雇员的基本利益。

参考文献:

[1] 孙武:《孙子兵法》虚实篇。

[2] 徐中起:《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4年04期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十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十大变化 1.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同意续签而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赔偿标准中的月工资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运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选择连续履行或获得赔偿金(补偿金的两倍)。 3.自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有固定期限的除外)。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差不多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差不多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能够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能够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 8.培训前提下约定服务期时,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违反服务期违约金按服务年限分摊,总额不超过培训费用。

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编者:应当包括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酬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为二年,补偿金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按月支付。(编者:补偿金标准该法未作要求。)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是一家企业的技术骨干。因企业效益不佳,王某在企业2008年年底因金融危机影响裁员时,主动要求将自己列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之列,在拿到一笔补偿金后,他开始留心各类招聘信息。王某原来以为,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找个好单位应该不难,可事与愿违,所有王某可以从事的技术岗位人员的招聘条件里都要求有大学学历,可王某只有一个非全日制大专文凭,因此求职多次碰壁。一日,王某看到某知名企业要招聘几位技术人员,但也要求大学学历。王某不想失去良机,遂前去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写有“大学学历”及其技术能力说明的简历。企业对王某相当满意,于是录用了王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王某上班2个月后,企业获悉王某并无大学学历,王某只得承认自己为了应聘成功,不得已撒谎欺骗了企业,但请求企业看在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上予以谅解。但该企业认为,企业一再强调员工应该诚信,王某却以欺骗的方式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为惩戒和杜绝此类行为,立即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问: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2、2008年10月份以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寒冬中举步维艰,为了求生存,公司决定裁掉部分工资畸高的企业高管。王某,该公司扩展部总监,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帮助企业取得开发用地,月薪5万元人民币,在取得用地后,另有不菲的奖金。王某自2004年入职以来,在公司取得几个大型开发项目用地中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这次裁员中,王某也被列入裁员对象,公司老板亲自找王某谈话,并承诺支付50万元的补偿金。王某拒绝,要求公司至少补偿100 万元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老板听后很生气,遂指示人力资源部寻找可以单方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理由。经过调查,人力资源部发现王某入职时提供的信息有假,一是提供的文凭为大专文凭,但实际上王某仅为中专文凭,证据为王某所持大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可打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是否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这一问题,正如《劳动合同法》其它热点一样,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全过程产生的影响即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运行及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产生的影响,可以看出对一个原本守法且劳动关系和谐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基本不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而对于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 企业的用工成本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带薪休假、各项福利支出、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支出,这些本来就是企业的法定用工成本,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给企业额外增加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加大企业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增加的是企业的违法成本,而这种成本是一种隐性成本、间接成本,是一种“可能”的成本,企业只要依法用工,就能避免高额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通过一系列制度、措施,打击、制裁违法用工,使违法用工不但不能像以前一样降低用工成本,反而会成倍增加用工成本,从而迫使企业走向合法用工的良性轨道。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并且对其中一系列违法用工问题都做出相对于以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增加了企业违法用工的成本。 一、增加了劳动关系建立中不签劳动合同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成本 1、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增加 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之前的劳动法律规定,虽然作为一种违法的事实来认定,但是基本上不会给企业带来实际的伤害。首先劳动仲裁不会因此而对企业来作出否定性的裁决,法院也不会,如果员工向劳动监察投诉的话,劳动监察首先向企业提出改正这种行为的要求,如果不改正的话,才会进行一定的处罚。而且,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是随时可以辞退员工的。

新劳动法对假期的规定

新劳动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者该享有哪些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休假,不过,各种休假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有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带薪年休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

新劳动法下违纪员工处理与企业应对策略

新劳动法下违纪员工处理 及辞退员工与企业应对策略 第一部份 新《劳动合同法》 违纪处理技巧 01、员工违纪处理的原则和依据 员工违纪处理的原则 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劳动纪律的建立应贯彻说服教育和纪律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2、惩罚适当;(即惩罚应当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3、一事不再罚; 4、过时不罚。 员工违纪处理的依据 1.违纪事实 应注意全面、及时调查,保留相关资料,履行认定程序,准确加以证实。为正确处理违纪员工及发生劳动争议做好准备工作。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已废止) 3.内部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一、正确界定员工违纪行为 什么是违纪行为? 是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行为。 其含义:1、应当是员工的某种行为;2、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既包含国家(政府部门)的规定,也包括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3、其行为必须是侵犯了企业的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并造成了危害;4、员工应具有行为能力;5、主观上有过错(过失)。第二、熟悉手册、慎重操作 1、事前明确告知(将员工手册发给员工) 2、培训检查监督 3、公平宽容教育 4、惩处前后一致 5、把握程序、依据 处理违纪员工程序:发现错误——查清事实——准确定性——耐心教育——会议讨论——(工会意见)——本人申辩——慎重决定——告知员工——报告备案 第三、处理恰当、安渡危机 树立形象、建好声誉 重视苗头、警惕危机 充分准备、打好初战 总结经验、防止重演

劳动合同法应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对待

劳动合同法应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对待 《劳动合同法》颁行后,引来议论纷纷,尤其是中小企业反应较为强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没有区分一般企业和中小企业,这种一体适用劳动制度的体制是否合理,值得深入研究。 相比一般企业,中小企业在用工方面有特殊需求,有必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第一,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少,过于严格的劳动标准可能增加其负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最终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就业。例如,许多下岗职工通过自主创业解决再就业,其创设的企业规模很小,创业者经验和资金不足,市场风险很大,完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难度很大。再如,按照我国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社会保险占工资的比例为20-50%,小企业难以完全遵守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 第二,中小企业需要更为灵活的用工方式。由于规模小,工作岗位少,抗风险能力差,中小企业需要在用工上享有更多的自由,特别是在解除雇员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经营状况随时增减雇员。《劳动合同法》

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解除合同制度,鼓励和要求雇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规模小、雇员人数少的小企业是一个较重的负担。《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合同的严格规定,包括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可能对小企业构成较大负担,而且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对小企业的不利影响也更为明显。 例如,很多小企业一般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企业难以据此判定雇员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合同。小企业一般无法提供培训或者岗位有限,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也难以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从而也难以解除雇员。而大企业可以通过专业人士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也有足够的工作岗位和培训能力,从而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允许的事由解除雇员。因此,应当赋予小企业在用工上特别是解除雇员上更为灵活的条件。 第三,许多小企业由于人才和知识的限制,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难度较大,让其完全承担违法的后果似乎不公平。 大型企业有专业的管理层、强大的人力资源管理队伍、规范的财务制度,但小企业通常没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队伍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让其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并在出现违法行为时和大企业承担相同的责任缺乏公平。例如,很多中小企业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识,如果违反该规

《劳动合同法》培训学习总结

劳动合同法》培训学习总结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以来, 在给企业带来变革动力的同时,也带来更多的压力。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下,其对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相对应,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必将产生变化,这要求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在各方面需要更加严格规范。 一、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企业只能接受它,没有办法匕 m 置疑。 首先,企业需要做的是,深刻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切实贯彻执行,研究清楚新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会带来哪些挑战,存在哪些问题,会产生什么影响。 其次,需根据法律要求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企业应当关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薪酬制度、考勤请假制度等,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改变过去传统的、习惯性的做事方式,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选人需更加严谨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及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范围也扩大了,一旦签了无固定期合同,人员退出的难度就更大了,这时只能在人才招聘上做好规划,并精挑细选把好关。 新法实施之后,企业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就不能随便辞退员工。

为了适应新的法律,企业在选人环节要下苦功,首先做好岗位分析和评估,测评每个岗位需要的特质、技术和能力等,尽量细化、标准化各个岗位的说明书与招聘简章。其次,通过各种面试工具和手段对求职者进行测试,如通过现场操作或模拟工作等。 同时,在招聘录用过程中,要防范虚假资料,注明填写个人虚假信息的后果,注重背景调查,从源头上减低法律风险。 三、强化试用期考察、考核制度标准化提高试用期内对员工能力的有效考核,对企业来说也非常重要。在试用期内,企业能够相对方便地与不合格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企业能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企业要求,便能更及时、更经济地解决人员退出问题。 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要求,企业要明确各个岗位基本的录用条件,将其清晰地告知被试用的员工。具体来说,首先要在岗位说明书中细化职责、任职资格、业绩指标和考核指标等内容,以此作为其它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其次,在招聘制度里要把录用条件明确而详细地列出。比如要求应聘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如果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企业有权不录用。最后,在考核制度中要加强对试用期的考核,避免考核周期太长的问题发生,不要等员工过了试用期才考核,到时即便发现其能力不足,也很难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了。 四、完善档案管理人事档案、人员花名名册,会议记录,公示记录等尽量完整,并保留原始记录。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与牵涉到有可能产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收集保存好完备的资

最新劳动合同法

最新劳动合同法 篇一:2015年最新劳动法 目录 (小编提醒:点击上列目录标题可以查看相应的劳动法实施细则) 一、 总则 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 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 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 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 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 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 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 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 依据。 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 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 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 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 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 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 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 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 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劳动合同

公司劳动合同 【必备】公司劳动合同4篇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 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法定代表人 施工工地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乙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乙方完成本工程乙方工种的工作任务时本合同终止。 2、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本工程施工范围内。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许可决定。执行标准工 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乙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九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 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或按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出具工资支付凭证。 七、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乙方因工负伤或死亡的,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案例、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李先生找公司理论,公司经理却对他说:“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员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李先生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在开庭仲裁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完 成季度营销目标。但当被问起公司的录用条件时,公司的招聘广告和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二、知情权的运用

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摘要:劳动合同制度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 于建立既有稳定性又有流动性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必将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产生深远 的影响。对《劳动合同法》中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几个方面的重点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以期用人单位能够提高法律意识,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1劳动合同签订的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 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缺乏强有力处罚措施,同时用人单位不与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员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成本。受利益驱动,实践中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说是非产严厉的。因此,用人单位将来应在 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规程,防止出现员工不与单 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引导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主要针对的是新招用的企业员工, 实行的是定期合同;90年代开始在已经参加工作的员工中推行全员合同制,并引入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也关系 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非常有限,现在企业跟员工签订合同大多是固定 期限的。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相成为一种福利合同。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进行了极严的限制,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并无多少限制。这样就导致用人单位“趋利避害”尽量签订期限较短的定期合同。 这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规定就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 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另外,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项规定无疑是对员工工作稳定性的一种保 护,将在客观上使企业于更多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也应意识到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从用人单位长远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

浅谈目前中小型企业劳动法的实施现状

浅谈目前中小型企业劳动法的实施现状《劳动法》固然是一部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双赢的法律,可是相信很多在中小企业中就职的HR都有感触,要完全遵守《劳动法》,还是有一定的困难。下面我就根据我所知道的身边的事例简单的做一下分析。 1. 老板本身就缺乏法律意识,做事按自己的喜好来,有的甚至根本就不按劳动法办事。 2. HR所承担的角色很多还停留在事务性工作的角色,所以HR给予的意见和建议,老板是否愿意听,听了是否愿意做都是问题。 3. 一些管理人员自身也缺乏法律知识,由于管理上的失误,造成劳资关系紧张的情况也时常发生,这个时候,他们总将问题丢给HR来解决。 4. 员工自身也缺乏法律知识,通过同事老乡传来传去,知识到自己头上时,早已经是变了味的了。 5. 政府部门的法律宣传和法律的执行强制力度等也是关键的原因。 举几个小例子: 社保购买的方面的例子: 社保转正后购买:A是某公司的老板,B是HR。B进入A 公司后,发现公司是转正以后才购买社保的。就购买社保问题,B将试用期不购买的法律风险分析后汇报给老板。A皱

着眉头听完后说,你讲的我都知道,可是你看看周边这么多企业很多连买都不买,我们转正以后就买已经很不错了。这个问题就不讨论了。B如果还想继续打工,就只能遵从老板的意见。 社保未足额购买:这个就更多了。 原因何在? 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针对社保购买的监管力度还没有达到,目前的现状确实是还有很多根本就不购买的,更不要说足额购买了。而没有员工投诉,相关部门基本不会处理。 另一方面,员工对足额购买也是有抵触心理的,一则是很多年轻的娃娃,觉得社保特别是养老离自己太遥远。二则是各种腐败和不透明让大家对自己交那么多的社保费用的去向没有信心。我之前公司因为足额购买,员工还联名上书要求不要扣那么多。我们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和培训,才让员工接受。 不签订合同的例子: 小张大学一毕业,就进入了A公司。A公司没有给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小张工作表现平平,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准备辞退。可是小张央求公司再给自己一次机会,因为才毕业没有工作没有地方住。于是老板又留下了他。就这样了三个月,小张实在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最终决定辞退。小张平静的办理完毕手续。第二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十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十大变化 1.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同意续签而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赔偿标准中的月工资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获得赔偿金(补偿金的两倍)。 3.自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有固定期限的除外)。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 8.培训前提下约定服务期时,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违反服务期违约金按服务年限分摊,总额不超过培训费用。

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编者:应当包括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为二年,补偿金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按月支付。(编者:补偿金标准该法未作要求。)

企业劳动合同书签订法规

劳动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试用期 试用期为一个月,在试用期间如乙方不符合甲方的录用标准,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如乙方需解除本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和要求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地。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鉴于甲方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甲方可以适时、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区域,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正常人事管理和工作调动安排。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服从甲方对其工作成果的监督、考核等处理,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二)因甲方行业的特殊性,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制。 (三)在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将根据考勤记录安排乙方补休同等时间或计发加班工资。 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政府有关薪资管理规定和乙方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的薪资标准为: (1)乙方在试用期内工资为2100元/月。 (2)乙方同意遵照甲方《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乙方如果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对其做出再培训或调岗安排。如经培训或调岗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降薪、降职和解除

劳动合同法培训

劳动合同法培训 篇一:劳动合同法学习要点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者:年满16周岁以上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劳动者注意: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大中专学生,个人身份仍为学生,与退休返聘人员一样,只能签订《聘用协议》 3、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注意: 1、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必须在一个月之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索取双倍薪酬补偿; 2、若用工之日起满一年都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

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建议: 1、注意若试用期内单位对劳动者不满意必须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单位在招聘时,应该将“招聘条件”设置得更加全面详细,填表要求也要严格。 2、若劳动者没有“如实说明”个人基本情况,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补偿,但是必须在试用期以内。 5、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建议: 1、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里包括变更约定的“劳动期限”,这样就减少了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 2、如何理解“连续订立”? “连续订立”简称“续订”就是2个合同之间,没有时间上的间断,是“无缝拼接”。如果有间断,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合同。那么,前一个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与46条第五项对照理解。 6、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摘要] 本文以《劳动合同法》的生效为契机,对企业如何应对新法、改善企业人力资 源管理、树立新的用工观念、避免企业的用工风险、实现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进行了思考。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至此这部备受关注、被解读为“激烈的利益博弈”的《劳动合同法》终于破茧而出,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该法贯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承载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历史使命。对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方式,企业用工成本与用工模式带来了全方位的深远影响。如何适应法律变化,树立新的用工观念,避免企业的用工风险,实现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是摆在企业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企业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成白用期,剥夺员工休息日,劳动合同短期化,工作时间过长,加班费不合理,滥用违约金条款等方面。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确规范了企业的上述行为,无疑导致了企业用人成本的提高。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同时将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工资、社会保障、休息权利的保障等均是构成劳动力价格的要素,当上述因素均处于比较高的水平时, 则劳动力的成本就会增高。规范用工也必然导致解聘职工需付出昂贵的成本。再次是企业税务成本的提高,由于此前很多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在报税方面仍有隐瞒,而用工规范后,许多“黑户口”将浮出水面。新法也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要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违法用工还会导致企业劳资纠纷升级,削弱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注重劳动合同,签劳动合同宜早不宜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以上条款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不签劳动合同处罚十分严重。因此,企业应在招用员工入职之前签劳动合同,最晚在入职当天签。否则企业一旦出现失误,会让工作陷入被动。如在员工开始工作之后再签合同,假如员工再提出其他要求时企业不想满足,员

20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劳动法修改细则

20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劳动合同法培训内容

《劳动合同法》培训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广泛征求过意见并获得高票通过的重要法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拥护。《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进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 自1994年的下半年,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已经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但是到1998年下半年,准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的时候却因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不适宜该法的出台,所以被暂时搁置。 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万条之多,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即《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经过了四次审议之后,2007年的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当天参加表决的146人中有145人投了赞成票。尽管波折重重,《劳动合同法》最终还是以高得票率获得通过。 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因此,从制定主体来看,两者的法律位阶是一样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是《劳动合同法》通过在《劳动法》之后,根据民事法律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同一问题上如果《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应该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四、劳动合同的特点 1、国家干预下的意思自治 劳动合同是在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民事合同是没有国家干预的,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2、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悬殊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基本上没有强弱之分,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则比较悬殊。一方是非常弱小的个体,即劳动者;另一方是实力较强的组织,即用人单位。 3、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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