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区别和定义

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区别和定义
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区别和定义

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Standard warehouse rece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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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质押、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标准仓单持有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交割仓库不同等级的交割商品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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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仓单的生成

这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交易所签发等环节。具体做法如下:

(1)货主发运商品入库换取标准仓单,须通过其委托的经纪会员提前向交易所申报商品运输计划,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品牌)、数量、发货单位、发货站(港)、车(船)次、装运日期、预期到达日期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根据就近入库原则,按照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货主须按交易所指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货物不能用于交割。《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30日内有效。

(2)指定交割仓库必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品牌、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三份,货主、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各执一份),并开具标准仓单。

(3)进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割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货主应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4)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一张标准仓单的数量必须是一张合约最小交割单位的数量;

2) 标准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必须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

3) 同一标准仓单所示商品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或同一批次)、同一牌号或同一等级;

4) 认真填写应由指定交割仓库填写的有关内容,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5) 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必须加盖仓库公章并由经办人和审核人员签字;

6) 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后应将详细资料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交易所。

(5)指定交割仓库或有关会员须携带标准仓单和入库验收报告单到交易所办理签发有效标准仓单手续。

(6)交易所在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前1交易日起不再受理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签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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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仓单质押

标准仓单是特指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并在交易所注册,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作为质物提供担保。

1、功能与特点

(1)有利于生产企业的销售;

(2)有利于商贸企业获得融资;

(3)有利于回购方(交易所或会员单位)拓展自身业务。

(4)以标准仓单作为质押获得融资。

(5)使得贷款人与回购人紧密合作,达到双赢。

2、办理条件

(1)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申请人限定为以其合法持有的、拟质押我行的标准仓单对应的货物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或以对应的货物作为销售对象的商贸企业;

(2)质押仓单所标明商品必须是可以在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商品种类;

(3)标准仓单质押授信的质押率不高于70%.

(4)授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有关规定,并满足:

a) 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不能进行信用评级的除外);

b) 信誉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非标准仓单

(重定向自Non-standard Warehouse Receipt)

非标准仓单(Non-standard warehouse rece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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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标准仓单

非标准仓单是指有关仓库在以下情况下开具的仓单:非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非指定交割仓库;非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非指定交割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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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仓单的情况

1、自营会员之间的交割。由会员自行完成仓单、货款和增值税发票的交换,完成交割。交易所据此释放交割保证金。

2、自营会员与经纪会员客户之间的交割。

3、经纪会员客户之间的交割。分两种情况:

1)买卖双方在同一经纪会员交易。

2)买卖双方在不同经纪会员交易。

完成交割后,交易所释放交割保证金。

标准仓单的注销

大连: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所有的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所有的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所有的焦炭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日期同仓库标准仓单。 境内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境内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境外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 所有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郑州: 白糖交割标准及升贴水相关规定 基准交割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白砂糖》(GB317—2006)(以下简称《白糖国标》)规定的一级白糖。 替代品及升贴水:

(1)符合《白糖国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2)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白糖国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 自新年度(每年九月一日)起,交易所开始接受新年度一号棉的报验申请。 入库棉花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包装》(GB6975-2007)规定的Ⅰ型号棉包(227±10公斤),且须附有检验证书及原码单 标准仓单有效期 各品种标准仓单有效期分别如下: 强麦:N年生产的小麦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2年7月最后1个工作日。 硬麦:N年注册的仓单,在N+1年的7月份合约贴水30元/吨,9月份合约贴水60元/吨。N+1年9月合约交割结束后,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含该日),N年注册的仓单必须全部注销。 一号棉:N年生产的棉花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2年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白糖:N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生产的白糖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为该制糖年度结束后当年11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菜籽油:N年6月1日起注册的菜籽油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PTA:每年9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PTA标准仓

仓单业务常见问题

1.客户获取标准仓单的途径有哪些? 客户获取标准仓单的途径有三种:注册生成、交割买入、转让买入。 2.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可以分开打印吗? 不可以。一个会员下的一个客户在一个品种上只能持有一张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3.厂库仓单在转让、交仓单、充抵、清退时与仓库仓单有什么不同吗? 没有不同,厂库标准仓单的流通与仓库标准仓单完全相同。 4.客户办理交仓单(冲抵)业务后,交易所何时清退交易保证金? 客户在闭市前办理交仓单业务,当天结算后清退交易保证金;闭市以后办理,在次日结算后清退保证金。 5.这个月的合约最后交易日已经过了,可以办理下个合约的交仓单业务吗? 不可以,需要在最后交割日结算后才可以办理下个合约的交仓单业务。 例:2010年9月15日是不能办理v1010的交仓单业务的,因为v1009的最后交易日是9月14日,最后交割日是9月16日,需要在9月16日结算后才能办理下个合约,即v1010的交仓单业务。 6.我已经办理了交仓单(冲抵)业务,现在想把仓单清退下来,怎么办理? 如果最近交割月份上已经没有卖持仓,可以凭仓单收据到交割部办理,领取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如果最近交割月份上还有卖持仓,且持仓量大于或等于仓单数量,需要在交易日闭市前凭仓单收据到交割部办理,当天结算时,交易所会从会员账户中收取相应保证金,结算后会员即可领取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如果最近交割月份上还有卖持仓,且持仓量小于仓单数量,差额部分(仓单量-卖持仓量)可以办理,其余部分需在闭市前办理,结算后领取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7.如何办理充抵保证金业务(质押)? 客户委托会员持《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协议书》(一式三份)和《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先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割部,再到结算部办理。 解除充抵时,持协议书先到结算部办理,再到交割部领取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会员可以通过大商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22132679.html,)/业务指引/交割业务指引/业务资料栏目下载《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协议书》。 8.充抵标准仓单的市值如何计算? 标准仓单市值=充抵仓单数量(吨)×基准价(元/吨) 基准价为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9.充抵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充抵比例不超过有价证券市值的80%。 10.实际可用充抵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交易所按照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确定会员的最大充抵金额(即配比充抵额度),即最大充抵金额=4×实有货币资金; 当充抵金额≤最大充抵金额,实际可用充抵额度=充抵金额;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三章标准仓单注册 第四章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五章标准仓单注销 第六章争议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6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砂糖(以下简称白糖)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白糖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白糖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白糖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凭证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编码、品种、等级、制糖年度、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制度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和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且签发《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等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 第六条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第七条标准仓单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俩种。 第壹节通用标准仓单 第八条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能够到仓单载明品种所于的交易所任壹交割仓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九条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条交割仓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通用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二节非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壹条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的交割仓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二条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交割仓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三条非通用标准仓单由交割仓库承担正常仓储保管责任。仓单转让人向仓单受让人承担质量责任。 自接受仓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非通用标准仓单受让人应当对仓单所载明货物的质量进行检验;逾期未检验的,风险自担。 第三章交割预报 第十四条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单》,且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交割仓库预报。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能够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关联证明。特殊情况下,交易所能够要求交割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 第十五条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自接到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交割仓库缴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交割仓库于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对已存放于交割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

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12-09-19 13:50:07 来源:宁波大宗商品 交易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发展,鼓励交易商积极入市参与交易交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交易所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移交给出借人。 第三条交易商取得的仓单质押资金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交易商短期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参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交易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交易所资格审定并持有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的交易商;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生产、使用或销售,并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六)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 (八)经合作银行评级授信,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标准; (九)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十)在合作银行开有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 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商与出借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质押流程 第六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将自有的未被冻结的注册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质押率向其发放短期融资。 拟交收仓单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基于买入订货而产生的相应债权。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以拟交收仓单作为融资申请基础,并承诺以交收后获得的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比率为其提供支付交收款项的短期融资。 第七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一)交易商与出借人签署《质押协议》和《借款合同》。 (二)出借人将交易商提交的《出质通知书》审核后给交易所,申请冻结该注册仓单。 (三)交易所冻结该注册仓单,签发《出质通知书确认函》给出借人。 (四)出借人放款给交易商。 第八条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商品期货标准仓单有效期

标准仓单有效期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为配合新规则的执行,2009/10年度C2类标准仓单的有效期调整为与C1类相同。 仓单有效期到期注销后,不可重新注册:强麦、白糖、棉花。 仓单有效期到期注销后,符合入库条件的,可以重新注册:硬麦、PTA、菜籽油、早籼稻。 所有的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若检验过关仍可以再注册仓单 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所有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境内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境内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境外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在满足上面180日之内的条件的话注销后可以注册 螺纹钢90天有效期,不可以再注册 农产品(能吃的东西)有地域仓库升贴水 天然橡胶的仓单自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 各品种强制注销期

螺纹钢、线材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参与交割的螺纹钢、线材仓单有效期须覆盖至最后交割日)。 每年9月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之前生成的石油沥青厂库标准仓单,应在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360天内(参与交割的热轧卷板仓单有效期须覆盖至最后交割日),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及违规违约处理等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仓单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等主体在平台开展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管理 第三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交易所客户、自营会员或者可以合规持有标准仓单的其他主体; (四)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 (五)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的期货交割记录,银行、证

券等金融机构除外; (六)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对于非自营会员的交易所客户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指定一家期货公司会员作为其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期间的仓单管理会员。 第四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按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第五条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客户应与交易所签署协议,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第六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申请开立仓单交易账户,每个仓单交易客户只拥有一个仓单交易账户。 第七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其仓单交易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对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其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交易所对仓单交易客户实施日常管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4年7月4日审议通过,自 2014年8月8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仓库或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根据申请注册的主体不同,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库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以下简称厂库仓单)两种。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 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手续。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权登记的,不

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 会员或客户在开通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将标准仓单质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在该银行的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下,建立不超过质押标准仓单数量的空头头寸。该头寸只能进行实物交割,不得平仓,但因交易所监管需要专项批准的除外。 在交易所开通标准仓单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出现会员或客户到期未归还仓单质押贷款时,可通过转让仓单或建立对应期货空头头寸以交割等方式处置质押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厂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经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方可适用于与期货相关的业务。 第七条标准仓单根据流通性质不同,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两种。 仓库或厂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八条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任一仓库或厂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品种包括小麦、PTA、菜油、菜粕、早籼稻、晚籼稻、甲醇、玻璃、白糖1。 1甲醇、玻璃品种适用通用标准仓单至505合约,白糖品种适用通用标准仓单至511合约。

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区别和定义

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Standard warehouse receipt) [编辑] 什么是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质押、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标准仓单持有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交割仓库不同等级的交割商品提取货物。 [编辑] 标准仓单的生成 这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交易所签发等环节。具体做法如下: (1)货主发运商品入库换取标准仓单,须通过其委托的经纪会员提前向交易所申报商品运输计划,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品牌)、数量、发货单位、发货站(港)、车(船)次、装运日期、预期到达日期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根据就近入库原则,按照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货主须按交易所指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货物不能用于交割。《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30日内有效。 (2)指定交割仓库必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品牌、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三份,货主、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各执一份),并开具标准仓单。 (3)进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割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货主应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4)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一张标准仓单的数量必须是一张合约最小交割单位的数量; 2) 标准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必须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

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

XXX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样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交易所《仓单》管理,保证商品交收和仓单质押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XXX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交易市场仓单的生成、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 第四条《仓单》是卖方交易商在X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有关业务时,将商品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收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收仓库依据质量检验单位质检结果出具的、能代表每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七)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 第六条仓单采用记名方式,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仓单。 第七条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其合法持有人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和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挂失。挂失人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专业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若无他人提出异议,挂失人可向原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重新申请。指定交收仓库按本办法重新签发仓单,新签发的仓单上应载明原仓单号。 第八条仓单可用于交收、转让、提货和质押等。 第三章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仓单生成包括商品入库、质量检验、指定交收仓库签发及交易市场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发运商品入库换取仓单,须事前向交易市场申报商品入库计划,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型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收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交易市场在库容允许情况下,在3 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货主须按《入库通知单》确定的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入库通知单》的商品不能用于入库。 第十一条《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15 日内有效。 第十二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型号、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协调指定质检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XXX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商品入库质量检验证书》(一式三份:由货主、指定交收仓库和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并签发仓单。 第十三条入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收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货主应到库监

仓单业务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操作指南 第一章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概述 一、简介 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推出了新一代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标准仓单将以电子方式存在,本操作指南所称的电子仓单是指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无纸化标准仓单。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具体包括仓单生成、交割和期转现、仓单冲抵保证金、仓单转让、仓单质押、仓单注销等。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基于浏览器/服务器(B/S)架构,仓单业务参与者可以使用浏览器,通过因特网访问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二、系统结构图

第二章帐户和用户管理 一、标准仓单帐户 任何机构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以下简称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机构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标准仓单帐户分为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和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自营会员在交易所开立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 交易法人是指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的法人客户。交易法人应通过为其开立交易帐户的期货公司办理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的开立手续。 非交易法人是指不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但与仓单业务有关的法人客户,包括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交易所、期货公司等。非交易法人应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可通过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为其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可通过交易所、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即质权人帐户。 其他持有标准仓单的机构,应在交易所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二、仓单系统用户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先创建仓单系统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才能登录和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仓单业务。 指定交割仓库的用户由交易所创建。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提出创建用户的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可以申请创建一个以上的指定交割仓库用户,具体的数额由交易所审定。 自营会员和期货公司的用户由交易所创建。自营会员和期货公司应向交易所提出创建用户的申请。一个会员可以创建一个以上的会员用户,具体的数额由交易所审定。 交易法人和非交易法人由为其开立标准仓单帐户的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创建用户。非交易法人的标准仓单帐户由交易所开立的,其用户由交易所创建。一个交易法人或非交易法人的标准仓单帐户最多可创建5个用户,一般情况下,客户可申请开立1-3个用户,如有特殊需要,客户须另外提交开户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方可开立4个以上的用户。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四条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 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五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七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八条标准仓单充抵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豆粕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上海交易所螺纹钢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指导手册第版优选稿

上海交易所螺纹钢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指导手册 第版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1、标准仓单如何入库 (1)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

(2)标准仓单基本概念 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指定交割仓库可以根据标准仓单所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所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货主名称(全称);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 (三)储存场所; (四)仓储费(见附件); (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七)标准仓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仓单生成流程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申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入库注意事项: (1)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2)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3)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种类、牌号、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 货主应当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4)交易所批准制作标准仓单后,指定交割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制作仓单。指定交割仓库审核人员应当复核仓单数据。

标准仓单交易风险揭示书

标准仓单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交易商: 进行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业务具有风险,请您准确了解风险,考虑您的企业和财务状况,慎重决定是否入市交易。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了解本《标准仓单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您需要完全理解后方可在办理开户手续和进行交易。您在考虑是否参与交易所的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办法,如果您无法满足交易规则的要求,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规则对您的账户做出处理,并实施相应的措施,您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 二、您充分了解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客户端进行交易,可能存在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交易所运营水平风险、金融、仓储机构运营水平风险等不可预测的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您充分了解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产生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四、交易所发布的任何市场信息,仅为您提供交易的参考,市场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您根据上述信息进行的任何交易与操作,均可能存在风险。如发生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五、利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客户端进行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等公共设施故障,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等情况;

(二)由于互联网与(或)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导致交易出现延迟、中断; (四)如果您缺乏互联网与(或)交易系统的操作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五)由于您所用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客户端不匹配,导致交易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您未修改初始密码、交易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或者未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而导致您的账户被他人盗用。 提示:本《标准仓单交易风险揭示书》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无法揭示您从事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的所有风险。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业务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如果您选择在交易所进行标准仓单交易,视为您已完全理解并接受进行标准仓单交易的全部风险,并承诺遵守交易所不时修订的交易规则及其配套办法。 以上《标准仓单交易风险揭示书》相关内容,交易所已经在签订《交易商协议》之前向您出示并说明。 交易商(盖章):授 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区别和定义

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区 别和定义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Standard warehouse receipt) [] 什么是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在完成入库、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易、、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标准仓单持有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交割仓库不同等级的交割商品提取货物。 [] 标准仓单的生成 这包括交割预报、、验收、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交易所签发等环节。具体做法如下: (1)货主发运入库换取标准仓单,须通过其委托的经纪会员提前向交易所申报计划,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品牌)、数量、发货单位、发货站(港)、车(船)次、装运日期、预期到达日期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根据就近入库原则,按照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货主须按交易所指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货物不能用于交割。《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30日内有效。 (2)指定交割仓库必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的种类、、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三份,货主、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各执一份),并开具标准仓单。 (3)进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割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货主应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4)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一张标准仓单的数量必须是一张合约最小交割单位的数量; 2) 标准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必须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 3) 同一标准仓单所示商品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或同一批次)、同一牌号或同一等级; 4) 认真填写应由指定交割仓库填写的有关内容,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六条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提货、充抵等,鸡蛋标准仓单不允许转让和充抵。 第七条标准仓单注册后在电子仓单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 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申请打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代表打印时点可流通的标准仓单数量。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打印后,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形的,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会员办理与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相对应的标准仓单的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仓

单业务或者申请打印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时,应当将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回交易所。 第八条标准仓单充抵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一节仓库标准仓单 第九条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货合约都可以注册仓库标准仓单。 第十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向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交易所应当在收到办理交割预报申请后的3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应当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得用于交割。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各品种交割预报定金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30个自然日。在有效期内按照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照实际到货量予以返还;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对应指定交割仓库。 对于黄大豆2号品种,未能办理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导致无法入库的,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黄大豆2号品种因为未能办理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导致无法入库的,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证明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棉花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单据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

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仓单注册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第十三条投资者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由会员填写《棉花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指定交割仓库预报。 《棉花交割预报单》中须载明:会员名称、会员号、联系电话、联系人、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产地、生产年份、加工时间、加工单位、入库数量、棉包类型、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指定交割仓库自接到会员《棉花交割预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会员能否接收货物或能够接收货物的数量。会员应自接到指定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按30元/吨向指定交割仓库缴纳交割预报定金。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四十天。有效期内与《入库通知单》中相对应数量的货物全部到库的,交割预报定金自货物入库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开具《入库通知单》的当日,应通过交易所仓库管理计算机系统通报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暂停指定交割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指定交割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货物的标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仓单系统 第三条交易所应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电子仓单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五条会员使用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仓单业务应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六条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在电子仓单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第七条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章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标准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指定交割仓库可根据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 第九条标准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货主名称(全称);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 (三)储存场所;

(四)仓储费; (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七)标准仓单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权利凭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打印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第十三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办理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交割商品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第十四条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燃料油入库申报时,还应缴纳入库申报押金。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委托经纪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手续。 第十六条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决定是否批准入库申请。 第十七条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请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申请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种类、牌号、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入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割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货主应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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