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梦圆民法总则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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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梦圆民法总则1 (6)

四、诉讼时效期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②特殊诉讼时效期间、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换言之,债权请求权受双重时间限制:①最长诉讼时效;②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包括两种:(1)一般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2)特殊情形: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为安全使用期。②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为2年。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不适用2年期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有:

(1)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无论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均适用2年时效期间——《产品质量法》第45条)。

(2)3年。环境污染侵权,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环境保护法》第42条)。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265条)。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合同法》第129条)。

(4)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第27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①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②《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10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③《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6年最长时效期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即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具体而言:

①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

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④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⑥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不适当无因,本人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⑦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真题研习】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三第6题)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D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时效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断。时效中断的效力是:①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③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生效中断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还须注意: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会发生中断,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与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1)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3)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须注意:①诉讼时效因为起诉而中断,其中断的时间为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而不是法院受理之日,更不是起诉状送达之日。②根据通说观点,起诉被裁定驳回的,起诉人撤诉的,均不引起时效中断。③因诉讼引起的时效中断,自生效给付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见【例1】)。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例1】甲欠乙100万元,2009年4月1日到期。因甲一直未履行到期债务,乙于2010年6月1日起诉。2013年6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甲向乙支付100万元及利息。①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日。②乙2010年6月1日起诉,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③注意:中断的效力为: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而整个诉讼过程都属于中断的事由存续期间,尚不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④应从2013年6月2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不过,这是的诉讼时效本质上为执行时效,属于广义的诉讼时效。

【例2】甲欠乙100万元,2009年4月1日到期。因甲一直未履行到期债务,乙于2010年6月1日第一次到乙家中向乙请求还本付息,不想甲竟然拿不出一个子。乙无奈,只得当晚悻悻地返回家中。①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日。②乙2010年6月1日对甲主张权利,将引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③由于中断的事由当天就消除了(乙于2010年6月1日即回到家中),应从2010年6月2日重新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④【例1】和【例2】是有区别的。

2.权利人主张权利

(1)《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帐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3)权利人在诉讼外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生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4)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真题研习】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09年试卷三第5题)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答案】D

【真题研习】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5题)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B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

1.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①不可抗力;②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2.延长。(1)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延长。(2)延长的条件: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②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③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④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例1】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乙交付B首饰的期限为2009年4月1日。甲向乙交付房屋并移转所有权后,乙一直没有交付首饰,甲也未予理会。2010年8月1日,甲被不明身份的人打成植物人(一直不能确定监护人),一年后,甲苏醒,并瞬即奇迹般康复。问:甲至迟须在何日之前起诉请求乙交付B首饰,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假设乙提出抗辩)?

分析与答案:①甲请求乙交付B首饰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2009年4月2日开始计算,2011年4月1日届满。②2010年8月1日甲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尚剩余8个月,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③至2010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仅余6个月,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④2011年8月1日,甲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中止事由消除,应继续计算剩余的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2011年8月2日开始计算6个月,即于2012年2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⑤综上,甲须于2012年2月1日之前起诉,方可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真题研习】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5题)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答案】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版来了!2017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版来了!2017年10月1 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笔记(孙鹏)

民法总则(孙鹏) 第一章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一、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财产之分类 (1)a、有形财产b、无形财产 (2)a、积极财产:对财产拥有人能发生正面价值 b、消极财产:对财产拥有人构成不利 总合财产: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结合起来所呈现出的财产状况。 2、在民法上称之为“财产”的财产的属性 ①有用性(实用性):并不要求具有价值(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如土地。 ②稀缺性:并不是诸人见之有份,人对之有追逐的动力。 ③可控性:那些人类生产力无法控制的东西不能成为法律的财产。 ④外在性:财产原则上 ...应存在于人体之外。 例外:遗体的捐赠,遗体便成为了财产,但这种情况下不能够违反公序良俗。而且当义务人临时决定不履行对权利人的承诺时,不能强制其履行。 3、财产关系的分类 ①静态的财产关系:a.所有关系。.b.占有关系。. ②动态的财产关系: a.分配关系(按劳分配,按资分配,国家参与国民经济,商品交换关系分配的财 政税收) b.财产继承关系 c.亲属间的抚养关系 d.因国家征收、征用等形成的财产关系 ③二者的联系:静态财产关系是动态财产关系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动态财产关系的目 的与归属。 民法要调整财产关系,但不是调整所有财产关系,而只是那些主体平等的财产 关系。 (二)人身关系: 1、与人密切联系,不可分割而且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是与财产关系本质的区别,但它存在间接的经济内容)Eg:若花上5万元,要求别人卖你一条腿 (1)一般意义上人身关系可能发生的财产关系: a、财产继承 b、人身关系受到防碍,人身受到伤害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 (2)人格商品化——不是对人格的践踏,而是体现了人格的价值。 Eg:明星代言产品——明星商品化权的实现。 (3)商事人格权——法人的名称、名誉等 2、人身关系的类别: 人格关系:建立在人格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身份关系:主体与主体间的人身连接状态。 ①人格 a 、法律人格:指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b 、人格权:人成其为现代文明人最起码的资格。 c、民间所谓的人格:人品 ②身份 a、与特权联系:基于出生而取得的优越地位 b 、与社会角色联系:eg :资本家与劳动者各自身份不同 3、民法要调整人身关系,但只调整民事社会生活中的平等性身份关系,但任何人格关系都受民法的调整(因为人格都是平等的)。 (三)平等主体的条件 1.主体具备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彼此之间并不相互隶属,当然这就是“应然”状态 而言,实然状态则不然。 2.主体间要有意志自由 3、在经济利益上尽可能体现等价有偿,当然平等与否是随时空变化而变化的,就这点而言,《民法通则》第2条应为如下表述更准确些,民法是调整主体平等的时候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的总和。 思考: 怎样理解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相对于资本主义的雇佣剥削关系会使实体法的实施陷入困境? △、由于我国不认为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所以当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矛盾时,法律就很难予以解决。 eg :一位小学生在课堂上开小差,课任老师便走近去,轻轻用教鞭敲打桌子,不料与小学生的眼睛不期而遇,造成严重的后果。事后,小学生将学校和老师一同告上法庭。

民法总则讲义

民法总则 第一章节:基本规定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 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 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 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 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 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 第二节、监护 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 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 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 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 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 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 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 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 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 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 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 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 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 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 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本人有权移交财产+代管报告 二、宣告死亡 1、条件:失联4年或意外事故2年(意外事故+机关证明不可生存不受2年限制)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同时符合且申请宣告死亡与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时间以作出判决宣告之日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后果:家破人亡:婚姻消亡,财产分割,子女可送养。但本人民事行为有效 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A、婚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书面表示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B、送养关系有效 C、财产继承后,有原物的应当返还。无原物的,应当补偿(非赔偿)

民法典学习笔记(总则篇第一章)

民法典学习笔记2020.10.30 民法总则编 (最基本原理可以自行查阅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的构成, 民法总则编、民法分则编(六大分编—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计7编,1260条。 2.《民法典》实施后,被废除的法律有哪些?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3.《民法典》编纂和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第一,《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法制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具有重大时代意义。 第二,《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制度。 第三,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第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大立法举措。 第五,是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支撑。 4、民法典调整对象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民法上有平等地位和身份。指的是自然人(含胎儿,民法16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体,法律意义上的人。含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机关法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主要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人身关系,人指“人格”,身指“身份。”含三类: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例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基于民事主体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亲权、监护权、著作权等);基于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的身份权(荣誉权)。 5、行政诉讼可以用民法调整吗 是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只要与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不抵触,可以适用。 如何适用?直接适用和类推适用。 6.民法典涉及的六大原则 平等原则第四条、自愿原则第五条、公平原则第六条、诚信原则第七条、守法原则(公序良俗)第八条、绿色原则第九条—倡导性规范。 7、自愿原则的限制 不得违背其他原则、不得违反其他强制性规范、强行缔约义务(供水)电等)、格式条款。 8、公平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基础。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两者出现冲突,有时需要优先适用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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