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解读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解读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

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备案。

A. 交易所

B. 最高人民法院

C. 中国证监会

D. 财政部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

规定,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最近()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的发行人。

A. 1

B. 2

C. 3

D. 5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

规定,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最近()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A. 3

B. 6

C. 12

D. 24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的机构为()。

A. 中国证券业协会

B. 中国基金业协会

C.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D. 中国证监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5. 下列内容属于负面清单的有()。

A. 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

B.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情形的发行人

C.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D. 典当行

E. 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您的答案:B,A,E,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下列规则属于债券市场自律规则的有()。

A.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B.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C.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D.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E.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您的答案:D,E,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中

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应当独立。()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

案材料不齐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承

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报

备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文件,并对备案文件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 —2—

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来源:岳阳市发改委财贸科 A.证券法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B.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 具有偿债能力; ?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C.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 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D.相关机构职责 I.发行人 ? 提供债券发行所需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材料 ? 配合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 在主承销商的协助下,进行债券报批工作 ? 积极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沟通

农商行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10页).doc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总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揭示债券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债券资产价值,及时发现债券资产买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债券资产管理,为计提充足的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规范本行债券资产的分类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规避交易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持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托管的记账式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的分类。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债券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相关文件制度制定。 第四条交易账户是指能够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迅速买

卖而持有时间较短的金融资产的组合。包括以交易为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其划分的标准是为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自营持有的金融资产。 第五条银行账户是指以为增强本行收益而准备在较长的期限内持有的金融工具。包括部分可供出售以及持有到期的金融工具,其划分的标准是为获得长期、稳定收益而长期自营持有的金融资产。 第二章债券资产的划分类型 第六条债券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包括: (一)交易性债券资产; (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 二、可供出售债券资产; 三、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第三章债券资产分类基本原则 第七条债券分类首先应符合本行战略发展计划、本行年初制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计划、全盘风险管理计划和利润计划;其次应符合本行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计划、利润计划、投资策略、考核办法,然后制定本行的债券具体分类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 一、《管理办法》发布后,各类债券品种审核分工及申报审核流程(一)总体分工 1、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 2、其他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非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初审、证券业协会备案。(二)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债券项目的处理 为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文件: 1、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 2、发行环节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审项目、已过会项目、或已核准尚未发行项目其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执行; 3、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予以明确,拟预留一定过渡期; 4、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等要求重新申报。(三)管理办法发布后拟申请发行的 发行人按新规申报;审核机构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按新规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环节按照新股执行。具体如下: 1、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公募),仍向中国证监会直接申报审核。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的申报审核,主要流程如下: (1)上市预审核: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是确认上市条件,上市条件确认的前提是符合发行条件。 审核重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 (2)行政许可核准: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2月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这对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调整企业融资结构、丰富证券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和持续健康发展,意义亦相当重大,债券融资是我国资本市场除了股权融资以外的另一个重要的企业融资渠道。 自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酝酿多年的公司债券发行正式启动。本文从律师实务操作的角度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律师的工作做简要的介绍。 一、律师的尽职调查 律师在接受委托人为其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后,首先展开的工作是对公司进行调查,通常的做法是律师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内容起草尽职调查材料清单,由公司按照清单所列内容向律师提供材料,律师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律师应亲自到公司办公、生产场所,比如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等,必要时律师还需要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经办律师须详尽的知悉公司的具体情况,并保证让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详尽,这样才能确保发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没有遗漏。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15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据此,在我国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都具备公司债发行主体的资格。 《试点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因此,只要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无论是否是上市公司,其发行公司债券都需要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才能发行。但是,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和非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公司来说,在目前阶段若要发行债券,则只能按照《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条例》等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对于主体资格,律师还需对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合法有效存续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具有公司债发行主体资格的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还必须具备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律师要对该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试点办法》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山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债券买卖 第四章债券借贷 第五章债券做市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债券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债券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

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资金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业务是指具备债券业务开办资格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普通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四条债券业务包括债券买卖、债券借贷、债券做市及其他经批准的债券投资业务。 (一)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二)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三)债券做市(含尝试做市),是指债券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开展债券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科学配置。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前提,注重资产比例、期限结构和债券品种的合理搭配,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在确保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稳步提升资金营运能力。 (三)分离制衡。开展债券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流程和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交易与结算人员结算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业务的交易对手须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机构及非法人产品。 第八条法人机构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监管指定的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业务,未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 第九条法人机构开展债券业务,应当依据《资金业务岗位说明书》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 第十条法人机构应加强债券业务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业务交易的人员,应当具有交易员资格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法人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债券业务策略会议,分析判断国家的宏观经济走势,讨论市场变化,制定投资策略。 第十二条法人机构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监测规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

公司债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2015/5/30

目 录
证监会【第 113 号令】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交易配套规则基本齐备 .................................. 3 关于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自律规则的通知 ................... 4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 5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 8 关于进一步明确债券评级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 ......................... 10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 》的通知 .... 24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 38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 43
版本更新日期:201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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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交易配套规则基本齐备 作者:倪铭娅 周松林 张莉来源:中证网 2015-05-30 08:57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 29 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1 月 15 日,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经证监会 批准,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制定发布了一系 列配套规则。其中,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4 月 23 日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将于近期发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 5 月 29 日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至此,《管理办 法》相关配套规则基本齐备。b5E2RGbCAP 上交所准备工作就绪 上海证券交易所 29 日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规则。上交所于 20 日发布《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自此,上交所公司债券预审、上市相关规则已陆续 发布,上交所发行、上市、交易公司债券所有准备工作已全面就绪。p1EanqFDPw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交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 的交易机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上交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交所相关规则,对 债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 任。DXDiTa9E3d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在上交所现有私募债券品种相关规则的基础 上制定的, 以全面规范非公开发行债券挂牌转让行为。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简化挂牌转让流程; 二是体现私募债特点,完善监管制度;三是体现特殊品种的差异化性,促进私募债市场发展。
RTCrpUDGiT
《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取消专业投资者标准,实行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了 投资者可投资的债券范围;完善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名单报备途径。5PCzVD7HxA 关于存量公司债券相关制度衔接的问题,上交所明确:存量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受托管 理人等专业机构,应按照新规则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再实施债券风险警示制度,已实施风险警 示的债券, 按照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管理; 不再对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对于原允许普通投资者买入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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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流程

交易所债券发行流程 二○一五年一月 目录

目录 1.1证监会及交易所债券谱系 1

第一章交易所债券概况 1.1 证监会及交易所债券谱系 交易所债券发行主要分为备案发行类和审批发行类,其中备案发行类目前产品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和基金业协会备案 对于审核发行类产品目前仍然由证监会审批后发行,该审批主要以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规范要求为框架,目前申报材料制作及审核要求参考保荐制相关要求,审核同意后给予发行批文 2

3 中国证监会 上 交 深 公 司 债 券 私 募 并 购 债 券 受 益 凭 证 专 项 资 产 私 募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可 交 换 债 券 可 转 债 业协会 基金 私 募 并 购 债 券 私 募 可 交 换 债 券

目录 2.1 公司债券的定义及核心要素2.2公 司债券的特点分析2.3 公司债券的监管 政策 2.4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2.5公司债券发行流程 2.6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4

2.1 公司债券的定义及核心要素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审批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方式:核准 制 监管法律:《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 审批周期:目前阶段,从公司债券材料上报到发审会审核完毕,时间间隔一般在1-2个月左右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经资信评级机构评 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号)、《债务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x规章[2014]145号)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债权投资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合作机构委托,通过财务顾问与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相结合的特定业务结构,为合作机构合法设立的投资工具开展债权投资活动提供的相关服务。具体包括: (一)投资顾问,即协助合作机构寻找或向其推荐投资 项目、协助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交易结构及信用增级方案设计、在全面分析基础上出具供合作机构参考使用的投资顾问报告、协助合作机构开展投资商务谈判并完成投资等顾问服务。(二)募资顾问,即以优化投资

工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为目的,在充分考虑融资方现金流状况的基础上,为合作机构提供结构化融资方案设计、协助募资材料撰写等顾问服务;根据合作机构需求,采取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方式协助其募集资金。 (三)项目管理顾问,即根据合作机构需求,协助其对已投资项目进行风险控制、关系协调等顾问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可合法从事资产管理 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投资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投资公司、保险资本管理公司等)、信托公司等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工具,是指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投资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投资工具。 第五条投资工具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各类债务型融资项目、收(受)益权融资项目及其它相关融资项目;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

关于公司债发行情况的分析

关于公司债发行情况的分析 一、公司债及与企业债的异同点 《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公司债券的定义为: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与年月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企业债的异同点如下: 注:簿记询价是指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数量和债券定价水平的意愿的程序。 二、公司债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法》和《证券法》 、年月日,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年月日,《上海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颁布实施 、年月日,《深圳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颁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证监会发行监管函()号——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

关问题的函 三、公司债发行条件、程序及发行方案要点 (一)发行条件 、《证券法》规定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办法》的规定 《办法》规定申请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第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第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第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第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第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日国务院121号令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债券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六)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九)债券的利率; (十)债券总面额;

(管理制度)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俩种。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 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壹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于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于将来某壹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仍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仍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和者和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和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壹)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壹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和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于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和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和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和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第三章债券交易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 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企业债券的特点.doc

企业债券的特点 1.契约性。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企业债券实际上代表着一种债权债务的责任契约关系。企业债券主要通过规定债券发行人在既定的时间内必须支付利息,在约定的日期内必须偿还本金,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一特点表现在两种方式中,一是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特定资产(一般是指不动产)具有索偿权,一旦发行者的经营出现问题,企业债券持有者则可要求以已经指定的资产进行赔偿,这种债券实际上是抵押债券;另一种是企业债券的持有人不对企业资产具有索偿权,其索偿权是针对发行者的一般信誉而言的,这是企业债券中责任关系的通常形式。 2.通知偿还性。部分企业债券附有通知偿还的规定,即发行者具有可以选择在债券到期之前偿还本金的权利。通常当发行债券的企业准备降低债券的利率时使用这种权利,届时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偿还一部分或全部企业债券。 3.可兑换性。部分企业债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允许其持有者随意兑换成另一种金融交易工具。兑换条件在契约中已经明确,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加债券的灵活性和流动性从而降低利息的支出。 4.优先性。企业债券的持有人只是企业的债权人,不是所有者,他无权参与或干涉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工作。 但债券持有人有按期收取利息的权利,其收入在会计科目上计入成本,所以在顺序上要优先于股东的分红。而当发债的企业经营破产后清理企业资产时,债券持有人可优先于股东收回本金,且企业债券一般都在发行时便确定还本的期限。 企业债券按不同的分类依据,可以分为以下一些种类: 1.按照在发行时是否在债券上记有持有人的姓名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与不记名企业债券。记名企业债券是在债券上记有持有人姓名的企业债券,它不能上市流通。这种债券的本息只能偿付给债券票面上的记名人,所以在支取时要凭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且履行必要的手续,在其转让时还必须向企业登记。这种债券又可分为本息记名企业债和本金记名企业债。不记名债券是指债券上没有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时仅以债券为凭。通常在市面上流通的企业债券都是不记名企业债。 2.根据债券持有人的受益程度和方式可划分为参加企业债券和非参加企业债券。参加企业债券的持有者除可以得到事先规定的利息外,还可以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企业的盈利分红。非参加企业债券的持有人则没有这种权利。参加企业债券的分配方式和比例在事前都必须约定,一般来说这种债券的发行数量很少。

公司债发行流程和优势

公司债业务流程 确定融资意向阶段 发行准备阶段 证监会审核阶段 发行上市阶段 优势: 首先,公司债券的发行没有利率限制,价格比较市场化。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利率则无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这就明确了发展公司债券的核心问题,即价格的市场化,这样,公司债券在票面利率的设计上,具有更为广阔的创新空间和自由度。 其次,发行条件宽松。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总体看,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比较宽松。 第三,发行程序规范简化。 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实行保荐制度。根据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这就引进了股票发行审核中已经比较成熟的发审委制度,使得发行程序较为规范。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对是否分次发行以及发行期限的安排、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担保事项、回售条款或者赎回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做出决议,而是由公司视不同市场环境在发债时具体确定,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东大会召开的频率,简化了发行程序。 第四,发行时间更为宽泛,可分期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也即允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第五,担保灵活,可以免担保。 公司债券发行没有强制担保要求。

债券融资管理制度[最新]

债券融资:有规矩的恋爱 在中国人民银行连续8次调降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后,我国利率正处于一个长期较低的水平,这为企业通过发债筹集长期资金,并锁定在较低的利率水平提供了大好机会。如果政策放开,这样的机会谁又舍得错过呢? 李斌不炒股,不炒汇,更不懂什么期货,平时钱富余了就“扔”在银行里,若非要找出他“投资”的门道,他老老实实地说:“我买过国库券,以前发工资,直接从工资里扣的 ,这算投资吗?”哎,就这么一个没有什么投资概念的人居然和企业债券—一个投融资市场当下甚为热络的东西有过三次亲密接触。 第一次是在1991年,李斌难耐家境的拮据,从一个“清汤寡水”的研究部门调入了一个看起来还挺有点希望的小企业。刚成了正式职工不久,就有消息传来:企业要扩大生产,要从内部职工中集资,一个份额3000元,年利率20%,每人可多出,可不出,全凭自愿。李斌举家凑了3000元,换回了一张印有“职工内部债券叁仟圆”字样的蓝色纸片儿,跟原来李斌所在的研究机构的职工内部澡票差不离。“但还是比澡票强”,李斌年底除了年终奖和其他福利之外,凭它还能领到600元的利息。尽管李斌并不知道企业的扩大生产搞得怎么样,但有这600元落袋,李斌也就不关心它到底搞得怎么样了。 直到1993年,李斌心中的这点踏实不那么稳当起来。国家搞经济治理整顿,到处在打击乱集资,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坚决制止乱集

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李斌夜里在家研究,通知中的措词让李斌很不安。他不知道自己手里的内部债券在不在整顿之列? 忐忑不安的李斌看看四周,又感觉自己有点小题大作,那些出资上万元的同事都没有自己这样紧张。方方面面整个儿是全当没这么回事,李斌年终仍是照旧地凭券领钱,直到1995年离开那个已经发展得象模象样的小企业,取回了3000元的本金,加上5年共3000元的利息,可谓收益不菲。李斌有些得意,可老婆说:“你也不瞧瞧现在通货膨胀这么厉害,银行储蓄5年期的利息也有13个多点,另加保值贴补率,还省了这份担心。”这多少让李斌的得意打了些折扣。 第二次的亲密接触是在1998年,只是这一次李斌的角色从买债券的变成了“卖”债券的。这时的李斌已是一家颇具规模的广告公司的部门经理。年初时,公司为了扩展业务,急需融资,经过一番研究,最后选定了发行地方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因为与到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比起来,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不像银行贷款有许多限制性条款;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也不会像发行股票那样影响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而且支付债券的利息是在税前进行,可以计入成本,能起到“税盾”的作用,所以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券成本要低于股票成本。加上是融资手段的创新,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更重要的是企业债券的公开发行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宣传,对树立企业市场形象有帮助,这也算是作为广告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 第四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五条【发行条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 第六条【申报方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政务服务大厅平台为依托,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第七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第八条【分期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第九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第十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在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托管。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托管,且存续期内不得转托管。 第十一条【上市交易】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流通。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仅限于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流通转让。转让后,持有项目收益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公司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例)

附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按照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经过自查,符合上述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鉴于公司目前主要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现状,短期贷款金额较大,每年倒贷成本较高,结合国内利率趋高的走势,董事会经积极研究认为,发行公司债券将会产生以下积极影响:1、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优化债务结构,提高流动比率,降低流动性风险,降低不必要的倒贷成本支出; 2、通过采取固定利息方式锁定未来资金成本,有效降低财务费用; 3、拓展融资渠道,降低单纯依赖银行贷款带来的财务风险。 因此公司认为发行公司债对于公司发展有利,应予以积极推进。

具体可行性研究报告见后文。 关于公司发行人民币不超过7亿元公司债券可行性报告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政策背景 2007 年 8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司债券试点工作启动。2007 年 10 月 12 日,国内首只公司债券——长江电力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期发行总额为 40 亿元,票面利率为 5.35%。 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从2007年10月至今,已有长江电力、金地集团、中联重科 、承德钒钛等八家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了公司债券,超过20家上市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降低不断高企的财务费用、优化财务结构、取得长期发展资金的新型融资工具,受到上市公司的普遍欢迎。 二、发行公司债券的必要性 (一)滨海新区建设需要长期资金投入 2008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天津滨海新区综合改革配套方案,标志着滨海新区作为环渤海经济圈的核心、中国经济增长的第三极,随着金融改革、土地改革、场外交易市场、综合保税区等各项开创性的改革试点在滨海新区的开展,滨海新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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