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事故认定

宇华教育集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全校教职员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部。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学管理与教学活动的相关制度,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对事故进行认定,并负责对事故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妥善的处理(事故认定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第二章教学事故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一般教学事故:

(一)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拖堂3分钟以内。

(二)上课期间擅离课堂5分钟以内。

(三)办公期间,未经年级主任许可擅自离岗超过30分钟;在办公室上网聊天、游戏、浏览与教学无关的网页、看与教学无关的电影录像资料等做与办公无关的事情;课堂教学或监考期间接听电话或发送信息。

(四)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或教案经检查为不合格教案;不按要求准备教学素材或实验器材;教学内容出现明显的知识性错误。

(五)课堂教学目标制定不科学、目标检查反馈不彻底或学生训练时间少于15分钟。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随意改变上课地点。

(六)布置的作业机械重复或有明显的错误,不能达到检测当堂教学目标的目的;作业批改马虎,有人为的漏批或不批现象,或不能在24小时内完成作业批改(大作文一周之内);作业批改后未能及时反馈给学生,影响正常的教学进度。

(七)实验演示、操作不能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负面影响,经学生举报查证属实。

(八)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一周。

(九)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监考在试卷分发、装订有误导致保密信息泄密但未影响学生最终得分;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中途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考场。

(十)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单张试卷分差2分或判定作文等级失误;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不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素质评定和档案填写。

(十一)参加备课组活动未经请假迟到或早退3分钟以内。

(十二)不按时上交教学工作计划、总结、教学个案或抽测质量分析等材料。

(十三)常规检查未能完成听评课任务的80%。

(十四)教师课堂教育教学言行失当,造成学生逃课、旷课但未造成对学校的负面影响。

第六条下列行为属较大教学工作事故:

(一)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二)因场地整理不及时或器材使用不当致使学生课上受伤。

(三)组织课堂教学不力,多次出现课堂教学秩序混乱、同学间打闹嬉戏。

(四)上课期间拨打、接听手机或发送手机信息。

(五)无故不参加、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常规教学教研工作。

(六)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或教案经检查属于不合格教案。

(七)课堂教学无教学目标,无目标检测,满堂灌,填鸭式,当堂训练时间少于10分钟。

(八)布置大量的有机械重复或明显错误的作业;下载或照搬成套试卷,不做任何筛选的使用;不该布置课外作业的科目却布置了课外作业或布置作业的量明显超过时限;当堂布置的作业有50%的学生未能完成;作业错批、漏批或不批人次较多;一个学期对每个学生不能进行一次面批面改;作文精批次数未能完成本学期的80%;英语、语文学科背诵的内容统一抽查中过关率不能超过60%。

(九)教学进度与计划进度无故相差二周。

(十)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监考过程中对学生答题作暗示、提醒或在监考中帮助学生作弊;批阅试卷时私自改判本班学生分数或故意压低他班学生分数;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回收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十一)因命题、制卷中的人为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或考试时间延误;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十二)常规的学科统一抽测、阶段性考试或期末考试中,所教

班级平均分与平行班级的最高平均分差超过20分(含20分)或与平行班总均分相差超过10分(含10分)。

(十三)教师课堂教育教学言行失当,因体罚或变相体罚虽未造成人生伤害,但致使学生逃课、旷课或流失,造成对学校的负面影响。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行为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未经办理正式的请假手续擅自离岗1天。

(三)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四)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五)教师课堂教育教学言行失当,因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人生伤害,导致学生逃课、旷课2人次以上或流失1人以上,或被被学生家长诉诸法律,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六)上课时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未能及时上报学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

(七)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推荐购买自编(或参加编写)的教材或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擅自推荐辅导材料等。

(八)歧视后进生;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不让学生正常参加考试等。

(九)因课堂教学组织不力,造成所任教班级课堂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学科教学一学期内课堂上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两次以上。

(十)学生旷课逃学,课任教师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通报,班主任发现后未能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家长报告,导致学生发生人身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十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十二)监考教师缺席;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十三)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擅自更改考生的报考志愿。

(十四)常规的学科统一抽测、阶段性考试或期末考试中,所教班级平均分与平行班级的最高平均分差超过30分(含20分)或与平行班总均分相差超过15分(含10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由当事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事故认定小组报告,接报人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

第九条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集团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十条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十一条一般教学事故可由职能部门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办公会认定。

第十二条未列入的其它教学事故,由主管领导参照以上所列事

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申诉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一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主管校长审批;较大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后报校长审批;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校长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校长办公会讨论作出处理决定。职能部门负责将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督促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及其部门领导有权向校长办公会直接提出书面申诉。校长办公会应于一周内给予申诉人明确回复。

第十五条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每月末,连同当月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交档案室作工资备案。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经最终认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同时当月考核工资降低30-200元;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同时本学期浮动工资降低200-500元(当月兑现),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学期内累计三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本学期绩效工资降低500元以上,取消其该学期评先、晋职资格,取消其该学年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成员为执行校长(组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副组长)、教务处主任或副主任、年级主任、艺体教研室主任、信息教研室主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此条例结束权归学校事故认定小组。

第十九条此条例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宇华教育集团教学部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宇华教育集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高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 及处理办法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了贯彻从严治校的方针,使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使教师在良好的教学秩序中完成工作任务,尽量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必须严肃、妥善、及时处理;为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章可循,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见习、考试、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学院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A类、B类,A类为教学类事故,B类为教学管理类事故。每类按程度分为三个级别:1级(重大教学事故);2级(严重教学事故);3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节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与级别 第四条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如下: A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B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第三节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上报主管部门领导。所在部门的领导应立即核实情况,填写《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并报教务处。 第六条教学事故当事人为个人者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当事人为部门或教务处工作人员的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认定。 第八条在教学事故认定过程中如有上表未列的其他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上表的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或按照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认定、处理。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严格和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 第二条教学事故系指由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3、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4、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5、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6、一学期旷课6学时及以上或晚辅导缺席4次及以上; 7、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3以上: 8、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2/3以上: 9、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试卷丢失; 1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2、出现一次无故缺课、晚辅导缺席、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3、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4以上但不足l/3; 4、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l/2以上但不足2/3: 5、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6、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7、擅自向学生强制性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8、试题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9、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10、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收: 11、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1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 13、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14、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导科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 2、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窜课; 3、上课或晚辅导无故迟到早退2分钟以上;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三、职责 1、教师、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在责任向教导处报告。 2、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除向教导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对二、三级事故应由教导处负责处理。 4、对一级事故应由主管副校长负责处理。 四、工作程序 1、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较大事故~~二级;一般事故~~三级。 2、教学事故的认定。 ⑴教师在备课环节中的事故: ①没有做好必备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②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二级。 ③未按规定编写教案~~三级。 ④未按时编制《授课计划》(含训练计划)~~三级

⑵在授课环节中的事故。①未经教导处或教学主管校长同意,擅自请人代课~~二级。 ②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三级,5分钟以上(含5分钟)~~二级。 ③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3节以上~~一级。 ④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⑤未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授课~~二级。 ⑥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三级。 ⑦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二级。 ⑧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一级。 ⑨上课时带手机,课堂上发出响声~~三级。 ⑩未经教导处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一级。 ⑶在辅导作作业环节中的事故: ①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少于总量的三级。 ②不认真布置作业,脱离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分量和难度不适当~~三级。 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辅导~~二级。 ⑷在考试环节中的事故。 ①试题严重出错~~二级。 ②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出命题~~二级。 ③在试题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二级。 ④考前4分钟试卷及考需未准备好~~二级。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全面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了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分为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A)、考核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 第四条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具体认定情节详见附件1)。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责任人所在部门为二级教学单位的,由二级教学单位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核实并认定级别。学校机关和后勤部门工作人员发生的教学事故,统一由教务处核实、认定。 第六条在教学事故被发现后的5个工作日内,认定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认定意见,并填写《教学事故核查及认定表》(附件2),由教务处提出审定意见。 第七条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教务处审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教学事故告知书》(附件3)的书面形式告知事故责任人。

第八条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认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当在收到《教学事故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不含收书日),向受理申诉机构递交《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申诉表》(附件4)。逾期未申诉者,则视为无异议。受理申诉的机构是由校工会、纪监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小组。受理申诉的机构挂靠教务处。 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小组在在直接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并经过充分评议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多数成员(得票数超过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的意见,作出维持或改变原认定意见的决定。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小组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认定结论。 第九条教学事故的最终认定结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对于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责任人,给予在全校范围内的通报批评;该年度年终考核不合格;根据事故情节和责任人对象扣发相关教学任务的业绩分或比照相关教学业绩分测算的岗位津贴;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次;取消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一条对于被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Ⅱ级)的责任人,给予在全校范围内的通报批评;根据事故情节和责任人对象扣发相关教学任务业绩分的一半或比照相关教学业绩分测算的岗位津贴的一半;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次;取消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对于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目的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强化过程管理,加强对各个教学环节的监控力度,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及预科生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相关人员和单位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 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突发性侵害所导致的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可认定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任课教师擅自改变授课时间与地点; (2)无不可抗力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在上课过程中擅自离开课堂20分钟以内;

(3)任课教师在上课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4)任课教师无故不批改学生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影响学生成绩评定; (5)指导教师其指导的学生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或同一年度其指导的学生人数超过30%被认定为作假行为的; (6)任课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务网络系统完成课程成绩录入; (7)无不可抗力原因,监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考务办公室签到并接受考前培训;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影响考场正常秩序;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2.管理类 (1)因安排不当造成课务、考试冲突,导致相关师生迟到、缺课、缺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对考试违纪、作弊隐瞒不报或认定与处理不规范; (3)课程管理单位的教学档案遗失; (4)课程管理单位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计划,或教材征订、采供环节工作不及时,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10%以上,影响学生学习; (5)无正当理由,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不能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6)课程管理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试题审查、试卷复查。 (二)较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优质借鉴)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教学事故界定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教师是指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第三条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 (一)具有造成过错的主观故意。 (二)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一)课堂教学类; (二)实践教学类; (三)考试与成绩类; (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 (五)教学保障类。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等级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等三级。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第六条下列情节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法令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不文明的言行举止。 3.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4.任课教师上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场所去办理私事15分钟以上。 5.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学时以上。 6.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3以上。 (二)实践教学类 1.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安全事故。 2.在校外实践教学时,带队老师未尽职责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并造

高职院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无锡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进一步促进教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种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不但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而且会对长期形成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产生负面作用。学校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导致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教学事故在知情人向学校人事部门反映后,由人事部门会同教学督导室、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核实,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部门认定后报分管校长,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三章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岗在5分钟以内(含5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 2、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接听或拨打电话。 4、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不管学生纪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到旁边班级的正常教学或有10%左右的学生提前离开教学场所。 5、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须送医院就医。 6、教师在正常教学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如:使用多媒体进行理论教学的教师遇停电、计算机死机,体育课教师遇下雨等),未采取措施继续上课或未按要求安排相关教学内容。 7、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冲突,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 8、任课教师不布置课后作业或书面作业量超过2小时。 9、学生大面积作业错误(50%)以上,任课教师不讲解,不订正。 10、任课教师期末考试阅卷时,试卷误批在5%以上或单份试卷误批超过10分或抄报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误。 11、任课教师期末考试阅卷时,故意抬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成绩公布后,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让学生参与批卷。 12、监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卷或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及管理规定

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 及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三、职责: 1、教师、教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科处报告。 2、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除向教科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教科处负责对二、三级事故进行处理。 4、主管副校长负责对一级事故进行处理。 四、工作程序 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 重大事故——一级 较大事故——二级 一般事故——三级 2、教学事故的认定: ⑴、教学环节中的教学事故。 ①、备课:

Ⅰ、未按要求进行集体备课者,二级。备课组长组织不等当,三级。未按时上交学校要求的教学教研材料,三级;拒不交,二级。 Ⅱ、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三级。 Ⅲ、没有做好必备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Ⅳ、未按规范编学教案,教案环节不全,三级。未按要求参加集体备课者(全天、半天病事假者除外),三级。 ②、授课: Ⅰ、未按课程标准或教学计划授课,二级。 Ⅱ、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Ⅲ、未经教务处或教学主管校长同意,擅自请人代课,二级。 Ⅳ、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三节以上,二级。 Ⅴ、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教师不认真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三级。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学生做眼保健操教师脱岗,二级。未经申请学校同意,教师坐着上课,三级;未执行“303”制,三级。 Ⅵ、未经教导处或教学主管副校长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不含15%),二级。5%以上,15%以下(含15%),三级。 Ⅶ、上课时带的手机发出响声,三级。教师上课期间中途外出,三级。 Ⅷ、教师在课堂上发唠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一级。 Ⅸ、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和职业要求,三级。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 2012年12月29日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有效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过失或过错,确保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教职工。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个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四类: 课程教学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教学保障类(D类)。 第六条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七条教学事故根据类别和等级,按《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 2 —

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收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核实相关事实和情况。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特殊情况下,学校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 第十条教学事故调查清楚后,教务处填写《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责任人对事实认定签字,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Ⅲ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审定,Ⅰ级教学事故、事故等级存在异议的由校务会审定。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通报。Ⅲ级教学事故发文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Ⅱ级和I级教学事故发文至校内各单位。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教学事故处理文件送达事故责任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本单位内召开会议进行通报。Ⅱ级和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还须做出书面检查,报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3 —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定边职教中心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试行) (2013年7月修订) 一、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三、职责 1、教师、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务处报告。 2、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除向教务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对二、三级事故应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4、对一级事故应由教务处报请校长办研究处理。 四、工作程序 (一)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 较大事故———二级 一般事故———三级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 (1)在备课环节中的事故 ①15﹪没有做好必备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②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三级 ③未按规范编写教案;三级 ④未按时编写教案(或单元教案、总结) (2)在授课环节中的事故 ①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②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内;三级5分钟以上(含5分钟);二级 ③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三节以上;一级 ④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⑤未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授课;二级 ⑥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三级 ⑦课前对学生未点名,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二级 ⑧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一级 ⑨上课时戴的手机发出响声;三级

⑩未经教务处或教学主管副校长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二级(3)在辅导及作业环节中的事故 ①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批改作业,少于总量的四分之一;三级 ②不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脱离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分量和难度不适当;三级 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辅导。二级(4)在考试环节中的事故 ①试题严重出错;一级 ②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二级 ③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二级 ④考前30分钟试卷及考试必需品仍未准备好;二级 ⑤监考教师迟到、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三级 ⑥评分后,未按时提供考卷、试卷分析表及成绩登记表给教务处;三级 ⑦未按规定封装试卷,考后收回试卷数与考试人数不符;三级 ⑧考分已报出,因考卷批改错漏需更改学生成绩;三级 ⑨判卷评分不公正,单份试卷评分误差在10 分以上。二级 2、教学管理中的事故 在其他管理方面出现的事故 ①授课教师不按要求填写《工作手册》一次;三级

莒县四中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莒县第四中学文 件 莒四中发[2010]12号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试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我校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育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教育教学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教育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而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教学保障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或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言行。 教育教学事故依据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分为职业道德、教学常规、班级管理、校园安全、教学保障五个方面。 教育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般教育教学事故(Ⅲ),较大教育教学事故(Ⅱ),重大教育教学事故(Ⅰ)。一学年内累计2次Ⅲ级教育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Ⅱ级教育教学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Ⅱ级教育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Ⅰ级教育教学事故。 三、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 1. 教育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告知办公室,办公室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处室(或者级部、学科教研组)。 2. 事故当事人所在处室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育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 3.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处室(或者级部、学科教研组)代替。 4. Ⅲ级教育教学事故可由职能处室提出认定意见,Ⅱ级教育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提出认定意见,Ⅰ级教育教学事故须由校

同济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同济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二0一一年十月经主管校长批准修订) 为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师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稳定教学秩序,减少教学事故的出现,并使教学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地处置,以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等级与报告 1、由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发生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等事件都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界定于教学的全过程,涉及教学及教学管理两个方面,分两个级别:Ⅰ级(重大)、Ⅱ级(一般)。 2、教学事故可由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事故发生三天内立即报告有关院(系),各院(系)迅速查明原因报教务处核实后,按一事一表填写《同济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事故记录必须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重大教学事故记录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3、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院(系)以及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重大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都被认定为连带责任教学事故人。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由认定处理委员会进行认定,由教务处与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长、人事处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副处长、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由教务处教研科科长担任。 2、教务处根据事故责任人填写的《同济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召开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委员会议对所提交材料进行认定。认定程序:1)委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讨论,若意见无异议,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主任作出认定意见。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教学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1、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准备、教学运行及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2、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及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和影响,属于一般教学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在5分钟以内。监考教师迟到、离岗5分钟以内。 2、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备课不充分,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3、上课无教学文件(教材、教案、学生名单)。 4、在教学活动中,不维护课堂纪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教师上课时随意接打电话,或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 6、试卷批改不认真,出现差错,造成一定影响。或登录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报、漏报。 7、非急病、个人及家庭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原因,在上课前未按正常程序和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8、特殊情况经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9、教学任务确定后,未及时分发课表或调(代)补课通知单。

10、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离岗在5分钟以上。 2、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或私自替他人上课,或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3、实验室、实训场所(含多媒体)未及时准备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工作,导致上课、实验、实训不能正常进行。 4、出题不细致,或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考试试卷出现两处以上错题、漏题等严重失误,影响正常考试,致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 5、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或监考期间擅离考场,不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6、教学单位在开课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课。 7、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 8、任课教师无故旷课。 9、教学管理人员漏订或错订教材,未按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任务。 10、教学管理人员伪造和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教学方针及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发生突发事件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3、教学活动相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考前大面积泄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不断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推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系指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5000元以上(含5000元)损失,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三)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四)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五)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六)一学期旷课3学时及以上; (七)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更改学期教学计划或舍弃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四分之一以上;(八)未按《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布置作业或不布置或不批改达三分之一以上; (九)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考室)试卷丢失,试卷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十)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二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一)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二)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三)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更改学期教学计划或舍弃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五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四分之一; (四)未按《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布置作业或不布置或不批改达四分之一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 (五)不接受学生《课堂教学意见反馈表》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七)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八)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九)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考室)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题; (十)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十一)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十二)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十三)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四、三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一)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各级教学管理,完善教学管理监控体系,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后勤保障部门及其它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出现的过失或过错。 第三条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六大类别,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有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严重失误造成的对教学阻碍、干扰或破坏程度较大的不良行为或事件。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其影响范围或造成的损失较小。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四条教学事故一旦被查出或被举报后,由教务处或教务处责成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

报《海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五条一般教学事故报请主管校长审核认定,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一学年内,同一人员每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次严重教学事故,每发生3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八条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在所属单位通报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第九条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条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进行复核。 五、附则 第十二条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教务处,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防范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科教学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相关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及相关工作中出现过错或失误,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三级: (一)三级教学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是对教学活动造成轻微不良后果,事故损失可以弥补或影响不大; (二)二级教学事故为严重教学事故,是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扰乱了正常教学秩序,但事故后果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控制范围内; (三)一级教学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是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后果,部分行为已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xx大学正式或聘任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事故不得以组织或部门代替。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的主体为教务处,参与部门为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造成影响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教学事故认定分类 (一)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由教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事故情节,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由事故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备案;

(二)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教学指导委员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由教务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事故情节,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由事故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三)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副校长牵头,组织监察处、校办、人事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事故情节后,教务处负责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认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内; (二)教师在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 (三)教师由于请假而耽误6节及以上课时,擅自减少教学内容和总课时; (四)上课期间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五)教师上课期间衣着举止造成不良影响; (六)实验课上指导教师未能预防和阻止学生实验事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七)考试试卷未按时到达,造成考试延误; (八)主、监考教师在考试中无故缺席或迟到; (九)无故延长、缩短考试时间; (十)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或丢失学生试卷; (十一)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提供学生试卷、登录和报送成绩,影响成绩及时公布; (十二)考试命题、阅卷、评分等明显不当或不合理; (十三)因排课、安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教学设备准备不到位或未及时维修,影响教学效果;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铜陵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全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由于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教学事故依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严重教学事故(二级)和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1、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论,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及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内容; 2、因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3、教师未经系部批准,擅自删减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25%以上(含25%); 4、教师及有关人员在考前泄露考试试题。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1、无故旷教一学时,或一次教学中擅离课堂达45分钟以上; 2、监考教师无故不参加监考一次; 3、教师因酗酒等原因在课堂上失去自控能力,造成不良影响; 4、因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 5、监考教师不认真管理,对作弊行为听之任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6、人为因素造成试卷丢失而无法评定学生成绩; 7、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弄虚作假。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 2、上课(监考)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课堂达5分钟以上; 3、上课(监考)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课堂在5分钟以内,但累计达到3次; 4、授课不按课表规定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进行,随意变动; 5、教师无所授课程教案(讲稿); 6、上课时利用通讯工具进行通话或发送短信息; 7、因考试试卷错漏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8、拒绝参加系部安排的各种与教学有关的活动。 (四)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由事故发现人、知情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相关系(部),系(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负责查实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铜陵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在接到报告后三天内报教务处,紧急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向院领导报告。 2、二级、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责任人所在部门会商认定处理,报分管院长审批;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3、一学期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出现一次二级教学事故论处;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出现一次一级教学事故论处。 对本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应按《铜陵学院行政工作事故处理暂行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南京晓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京晓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南晓院教字〔2009〕50号、南晓院〔2014〕65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教学管理和稳定教学秩序发挥了良好作用。结合学校发展的新形势、新局面,为进一步厘清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方法,增强全体教师与教学管理者的岗位责任意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教学、管理及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并导致消极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在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归因、程序正当、适度惩戒、教育引导”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分类及等级 第五条教学事故按学校教学工作所涉及到的教学、管理及服务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A)、实践教学(B)、考试与成绩管理(C)、教学管理工作(D)、教材(E)、教学保障(F)六大类;按教学事故的性质及其所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Ⅰ级、Ⅱ级和Ⅲ级。 第六条Ⅰ级教学事故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极其严重的行为或事件;Ⅱ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较为严重的行为或事件;Ⅲ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现者可通过电话、信件、短消息、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 (二)教务处根据收到的教学事故报告,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相关教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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