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量刑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量刑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量刑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量刑若干问题的思考

——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视角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郭利

作者简介:郭利,大学文化,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政研室副主任

[关键词]量刑宽严相济刑事司法

[摘要]量刑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是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司法的灵魂,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量刑作为刑事司法工作之一,在量刑中必须要全面贯彻落实该政策。本文以此为视角对量刑地位、量刑因素、量刑失衡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量刑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是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司法的灵魂,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量刑作为刑事司法工作之一,在量刑中必须要全面贯彻落实该政策。本文以此为视角对量刑若干问题作如下浅显思考。

一、量刑地位问题

量刑相对于定罪,是定罪的必然归宿,是刑事审判活动要解决地两个根本问题之一。“是将法定的罪行关系转变为实在的罪行关系的必要条件,是行刑的先决条件,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量刑适当与否,是衡量刑事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它直接影响刑罚积极功能的发挥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关系到广大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信赖或贬抑轻蔑” 。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犯罪分子,防止再次犯罪,并警戒社会危险分子,不要以身试法。从理论上说,量刑在刑事司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刑事司法学界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在学界,研究量刑的学者非常至少,无法与研究刑事法其它问题的学者相比,每年公开发表的量刑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无法与刑事法其它问题的研究成果相比。

在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中,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定罪方面,例如有罪判无罪、罪名认定错误等,对量刑不当的刑事案件则较少提起抗诉。很多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追求地仅仅是有罪判决,对量刑是否适当则较少关心。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普遍关注定罪,定罪不准确问题较少出现,而量刑不当现象则经常发生,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同志对于定罪往往比较重视,将其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对量刑则仅看成是多判或少判几年的事,无关紧要。二审法院对于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也往往是

重定性,而轻量刑。对于量刑,只有畸重时才改判,至于一般的偏重则不予纠正。”[2]

在刑事判决书中,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描述和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量刑理由很少说明。例如,某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某人被判处五年,刑事判决书中很少充分说明判处五年的理由,也不解释为何不判处三年或者七年等其它刑罚。“法官主要关注事实以及依法对行为的估价,刑事判决中充斥着诸如对属于盗窃或贪污,主犯或共犯,单个行为或数个行为的详尽讨论,同时大多数判决对量刑理由极少说明,甚至一字不提。相反被告人以及社会较少关心被告为什么被处罚,更多关心他是否以及如何被处罚。”[3]

陈兴良教授指出,我国当前之所以要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主要是基于对犯罪规律和刑罚功能的科学认识。犯罪不仅是一种个体现象,而且还是一种社会现象,对不同犯罪采取宽严不同措施,尽可能将犯罪控制在社会容忍限度之内。刑罚是一种代价最为昂贵的社会治理方式,只有不得已才用之,刑罚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贵在轻重有别。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什么人判处较轻刑罚,对什么人判处较重刑罚作出了明确地回答。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刑罚,有利于更好地惩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从而有利于犯罪分子重新开始正常生活,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所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充分重视量刑问题,要求“刑事法官的关注从罪责问题向刑罚问题转移。”[4]

二、量刑因素问题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量刑时考虑四种因素即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笔者认为考虑这一规定有所不妥。

首先,犯罪事实既包括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事实。前者是定罪依据,属于定罪犯罪事实,立法者在制定法定刑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这些犯罪事实并制定了相应刑罚。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立法者对此为何没有规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其它严厉刑罚,就是考虑此类犯罪行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其它严重伤害行为的不同。所以在量刑时,不需要再考虑这些犯罪事实。后者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立法者在制定法定刑时,对超出基本犯罪构成之外的犯罪事实都给与了考虑,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大多都是相对确定的刑罚,都有一定幅度,所以在量刑时必须考虑这些犯罪事实。为了解决上述弊端,很多人将犯罪事实缩小解释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将犯罪情节解释为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事实。对于这种解释,笔者认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上述理由,犯罪事实是定罪犯罪事实,量刑时则不需重复考虑,只需考虑犯罪情节。

其次,犯罪性质实际上就是要准确认定行为构成什么罪,即确定具体犯罪的罪名。这明显属于定罪问题,不属于量刑问题。刑法分则已经根据具体犯罪属性规定了相应刑罚。例如,危害国

家安全罪中每个具体罪名的法定刑大多都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侵犯财产罪中每个具体罪名的法定刑大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什么两类犯罪会有如此悬殊的刑罚,就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定刑时考虑到两类犯罪性质的不同。所以在量刑时不需要再次考虑犯罪性质。

最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即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者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5],“它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对犯罪的否定评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具有规范性,也不可能进行量的限定。把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的因素,可能导致以社会危害性严重为名,任意处罚或者从重、加重处罚某个行为”[6]。笔者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定刑时已经考虑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即社会危害性大法定刑较重,社会危害性小法定刑较轻,所以把社会危害性概念引入量刑中是否合适有待商榷。

总之,刑法有关量刑因素规定混淆了定罪因素和量刑因素,在制定法定刑时已经考虑过的因素在量刑时重复考虑。

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量刑时应重点考虑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和矫正的需要两个因素。

首先,必须考虑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对犯罪所采取的一种理性态度,不是一味的“严打”,也不轻易放纵犯罪,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根据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

相适应原则,刑罚处罚程度必需与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相适应。“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刑事责任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是联系两者的桥梁,是罪刑关系的调解器。一个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这只是这个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而只有当一个人对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时,才能对他判处刑罚。可见,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换言之,刑罚适用是以犯罪行为为前提,以刑事责任的大小为判处刑罚的标准。审判机关在裁量刑罚时,要考察行为人对犯罪所负刑事责任的程度,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轻则刑罚轻。”

其外,还必需考虑矫正的需要。给不同犯罪分子判处宽严适当、轻重不等刑罚,惩罚不是最主要目的,最主要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矫正不良犯罪性格,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新生活。刑罚“针对是行为人,而不是针对行为”,这一法谚揭示了刑罚必须“以人为本”。这些都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意,所以对容易矫正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刑罚,对难以矫正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

难点是如何判定犯罪分子是否容易矫正?笔者认为这主要看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犯罪性格,若有则较易矫正,若没有则较难矫正。“基于冲动和偶然机会导致犯罪的人即情感犯或偶犯,有人将两者合称为机会犯;这类人放任外在不幸事件的发生,使自

己在一瞬间成为罪犯,他们却并没有持续犯罪的性格。有人这样说,情况尚未允许他们内在反省,感情已使他们外在铸错。他们未想到要做罪犯,却已成为罪犯。对于机会犯,是不需要矫正的,其行为的根源没有敌视社会特征,而只是不幸的情况。给他们施加刑罚的意义在于给他们在类似情况下一个明确的教训,因而只有警告的目的”,“并非因为时机而陷入犯罪,而是出自习惯或天生的素质追求犯罪。他们是习惯犯,尤其是常业犯罪,以及龙勃罗梭所说的天生犯人。人们将其列为与机会犯相对的情况犯。情况犯是具有犯罪性格的犯人。刑罚要想阻止他们再犯,就必须寻求转变他们的犯罪性格,以改造他们。经验却证明,许多情况犯抗拒全部的改造尝试,重新走向犯罪,对这种不可矫正者,只能通过排除危害,即通过持续或长期的监禁,确保刑罚的效力。”

笔者认为需要通过综合评价犯罪分子的成长经历、教育程度、日常生活、犯罪前后表现、犯罪动机、情节等因素来考察其是否具有犯罪性格,这在当前司法解释中已有体现。例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它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合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综合考虑众多案外因素,根本目的就在于看未成年人是否容易矫正。有些地方司法机关根据解释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建立社会调查制度,由专门人员调查未成年人罪犯的日常表现。更多地方司法机关是在未成年人量刑中引入“社会评价”因素,社会评价好,量刑偏轻,社会评价不好,量刑偏重。可以说,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分子量刑中已经把是否容易矫正作为重点考虑因素。能否把此种制度引入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应重点研究的问题。

在量刑时考虑这两种因素在国外也有立法例。例如,日本《改订刑法草案》第四十八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责任量定。适用刑罚时,应当考虑犯罪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态度以及其它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制犯罪和促进犯罪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 此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根据犯罪人的责任裁量刑罚,第二款规定了考虑犯罪分子众多案外因素也只有一个目的,即看犯罪分子是否容易矫正。

三、量刑失衡问题

量刑失衡问题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量刑失衡,简单说就是相同或相似刑事案件,没有得到相同或相似的量刑,它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量刑失衡主要表现为“同一案件中不同被告人之间量刑失衡、同一法院对于个案之间量刑失衡、不同法院之间的横向与纵向之间量刑失衡、阶段性量刑失衡。” 其中后两种量刑失衡的危害性较小,因为不同法院之间有区域差异,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量刑上有一定程度的不同有可以理解的。同样不同阶段之间有时间差异,社会在不断发展,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特点,量刑就可能不一样。而前二种量刑失衡危害性较大,它较易让当事人感知,经常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引起上诉、申诉,这也给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有失法律尊严。

国家出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将刑事法作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矛盾纠纷的化解器,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从宽处理轻微刑事犯罪的氛围。该政策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终为了建设和谐社会,这事关每个人切身利益。具体到量刑问题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对所有从严处理犯罪必须量重刑,这是重罪量刑平衡。二是对所有从宽处理的犯罪必须量轻刑,这是轻罪量刑平衡。对不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进行宽严不同处理,最终要贯彻落实到量刑上。如果出现重罪量轻刑或

轻罪量重刑这种量刑失衡现象,将超过了社会公正的底线,使犯罪分子难以接受,社会难以认同,会产生消极作用,将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造成极大伤害,从而背离该政策的初衷。其实普通人容易感受到的不是抽象的公平和正义,而是每个具体刑事案件之间的量刑是否均衡。

需要强调的是,从理论上说,我国法定刑都是相对确定的刑罚,都有一定的幅度,法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量刑除依照法律规定外,参进了法官个人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量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法官个人意志的产物,而个人意志具有易变性、不规范性等特点,再加上现在提倡刑罚个别化原则,注重考虑犯罪分子个人因素,导致量刑失衡在一定范围内是永远存在的。所以我们追求的不是绝对的量刑均衡而是相对的量刑均衡。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实践中,应重视量刑研究,增加刑事判决书量刑部分的说理,增强量刑透明度,提高量刑地位;重新规定符合客观实际的量刑因素;“两高”应尽可能确定各种犯罪量刑标准,必要时借鉴《美国量刑指南》,制定我国的量刑指南,重视典型判例对指导量刑的重要作用,杜绝量刑失衡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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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高西江主编.刑法的修订与适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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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试行)——(刑事诉讼- 其他文书)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试行) 被告人:____ 案由:____ 起诉书文号:____ 被告人___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 故根据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___(执行方式),并处___(附加刑)。 此致 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新时代的国家发展过程中,想要在未来的成绩上更好的提升,必须坚持 在村镇建设方面做出较好的成就。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村镇建设的难度较高, 自身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多,要坚持结合自身的优势来完善建设体系,在劣势的应 对和弥补过程中,选用针对性的手段来操作,这样不仅能够在未来工作的部署上 取得更好的成绩,更加能够促使村镇建设的体系日趋健全,从而推动国家综合实 力的提升。文章针对村镇建设若干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村镇建设;问题;思考;对策 从主观的角度来分析,村镇建设过程中,必须要阶段性的优化开展,完全按 照单一的手段来落实,肯定无法得到良好的成就,还有可能在具体工作的实施过 程中造成方向的严重偏差。从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村镇建设的一些问题发生,表现为长期积累的特点,在未来工作的进行过程中,必须从长远的角度来出发, 努力提高村镇建设的综合水平,在自身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上,均投入较多的 努力,为村镇建设的新模式,做出更加卓越的贡献。 1村镇建设的问题 1.1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我国在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针对村镇建设的关注度是比较高的,通过强化 村镇建设水平,能够在相关工作的部署和处理过程中,按照针对性的方式、方法 来完成,在各项问题的综合解决上,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本文认为,资源利用 效率不高,是需要重点解决的对象。首先,村镇建设的资源操作,并没有按照预 期设想来完成,整体上获得的发展成绩并不理想,以至于部分区域的资源污染不 断加重,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村镇建设的综合规划、部署,这就需要我们在未来 工作的开展上,进行更好的变革。其次,村镇建设的资源长久得不到良好的利用,势必会导致村镇建设的步伐表现为拖沓的现象,这对于未来工作的进行,将会造 成很大的损失现象。 1.2建设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虽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是在村镇建设方面,必须从长远的角度来出发,建设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出现,很容易导致之前的成果白白流失,而且在很 多地方的村镇建设当中,容易展现出严重的隐患。首先,村镇建设的开展,必须 对长期目标、短期目标都做出良好的树立,这样才能在各项工作的部署过程中, 不断的取得更好的发展。可是,有些地方的村镇建设,完全是从短期目标来努力,对于长期目标的重视程度并不高,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村镇建设的发展方向,存在较大的偏差和不足。其次,建设体系长期表现为不完善的状态后,原有 的一些设想和正在执行的手段,都表现出了中断的特点,倘若在未来的工作中没 有对此妥善的解决,则日后工作的进行,势必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 1.3建设意识不够强烈 现如今的村镇建设工作开展,必须对多方面的内容深入的努力,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些地方的村镇建设成果,之所以没有表现出理想的成绩,还与建设意识不 够强烈存在密切的关系。首先,村镇建设的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对当代的先进 工作理念深入的学习,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拓展,这就严重影 响了村镇建设的创新水平,各项工作的实践过程中,难以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上获得大幅度的提升,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非常突出,严重影响了大家的建设热情,针对后期工作的开展,将会产生非常大的挑战。其次,建设意识不够强烈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一、盗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抢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应予立案。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 四、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关于精准量刑建议的思考

关于精准量刑建议的思考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周维勇郭素雯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0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3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鼓励其主动、全面交代犯罪事实,便于公检法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利于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促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后与国家、被害人和解,但实施精准量刑切不可急于求成求多,应不断探索,稳步推进。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实施精准量刑,容易产生四种不利后果: 一是与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相悖。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两个“一般应当”的规定,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没有刑诉法第201条规定的但书情节或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则此时法院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的刑罚,有先定后审侵犯审判权之嫌,与刑诉法第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悖,弱化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削弱了审判人员的办案积极性。 二是不利于个案平衡。一方面,被告人认罚的真实性难于判断。部分被告人虽认罪但并不认罚,但为取得从宽处理而具结认罪认罚书的情形。表现为法院考量其认罪认罚后在其认罚幅度内给予较轻刑罚,被告人却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企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通过二审得到更轻处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不规范。因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标准不够明确,检察院机关对一些案件的量刑建议较为随意,仅以某个已判决案件作为量刑参照标准,未考虑个案具体情况,且检察机关的各个办案人员因对法律的理解差异导致量刑建议存在差异,不利于实现个案平衡。 三是容易出现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不利于实现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按照我国刑事构造来看,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充当着“裁判员”的角色;但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明显又充当着“运动员”的角色,不利于实现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 四是影响司法效率,可能导致法检矛盾增加。根据新刑诉法第2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或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司法实践中,在法院审判阶段有许多刑事案件存在退赃、退赔或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等情况,此时,检察机关出具的精准量刑建议明显会不合理,这就增加了法院与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工作的压力,从而影响司法效率。而对于有些不合理的量刑建议,如果法院未采纳,容易引起检察机关的抗诉,导致法院、检察院之间的矛盾。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4种犯罪) 注:对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核实后再用,若有新文件,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发现错漏会在下方留言区更正。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实践及其规范

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实践及其规范 发布日期:2010-08-13 资料来源:正义网作者:周玉均点击数:351 加拿大刑法学家杜蒙说过,量刑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是刑事正义 的一半工程。检察官量刑建议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 人权,进而实现刑事诉讼的完整正义。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从1999年首次试行 便引起了广泛关注,试点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2009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 工作,这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但不可否认,目前我 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障碍及不足,本文试就此做些分 析及探讨。 一、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意义 1、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促使量刑公开化 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具体表现,量刑公正和正确定 罪处于核心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案情相似,但量刑差距较大的情况。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启动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程序,由此可以引起被告人和辩护人答辩,帮助合议庭全面了解案件和量刑的合理界限,掌握量刑的各种情节,从而作出更加公正的裁判。因而,量刑建议制度在一 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裁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监督之下,避免和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 量刑建议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被采纳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使 得办案责任更加具体化、明确化。办案检察官在每提出一个量刑建议的时候,都 会对案件进行全面掌握分析,熟悉法律和相关政策,了解以往有关案例。为了使 量刑建议既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达到量刑的个别化的要求,办案检察官必 然会对经手的每一个案件的情节精准掌握,从而也大大提高整个检察机关对公诉 案件的办案质量。 3、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因认为法官在量刑上有违公正,常以量刑畸轻或者畸 重为由提出刑事抗诉。如果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在法庭中就明确地提出量刑建议,从而引起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争论,在此基础上,法官做出一个判决,并 对量刑结果所依据的理由做出说明,控辩双方对这个结果都比较容易接受,可以 使许多案件结束在一审程序中,减少了上诉和抗诉程序,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此外,检察官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并与辩护人产 生争论后,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于量刑问题所涉及的意见和证据,可以获 取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这将有利于法官提高做出正确判决的效率。 二、当前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践行过程中的误区 (一)误区一: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在“抢权” 部分司法人员认为:量刑是法官在经法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后的事情,定 罪权与量刑权共同构成刑事审判权的内容,量刑权专属于法院,检察院并不享有。比如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刑事审判中,量刑一般被认为是法官的职责,检察官 在起诉文书和公诉发言中可能就被告的量刑情节作出决定即发表意见,可能就处罚条款的适用提出建议,其中包括刑罚段,但习惯的做法是不就具体量刑提出意见。”①所以,现在检察院推行求刑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在“抢权”,会出现“使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该文为枣庄首届律师论文比赛获奖作品欢迎提宝贵意见) 2009-11-07 17:18:21|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内容摘要: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新事物,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经推出,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笔者以律师眼光,客观公正的介绍和阐述量刑建议的定义、法律依据、量刑建议在我国的发展、量刑建议的作用及担忧、量刑建议对律师业务的影响及律师应对措施等内容,希望律师同仁能够积极应对,促进刑事业务更好发展。 关键词:量刑建议作用和担忧应对措施 笔者在办理一起团伙抢劫案件中,某区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量刑建议书,(见下表)考虑到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为新鲜事物,对律师办理刑事业务实践中影响较大,有研究和讨论的价值,特作以下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山东省枣庄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一览表 被告人:杜某 案由:抢劫 序 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备注 号

1 抢劫7次基准刑12年 2 未成年犯罪7--8年 3 三人以上结伙8--9年 4 有预谋作案8.5-9.5年 5 作用相对较小8-9年 如实供述部分同 6 7.5-8.5年 种余罪 揭发同案犯共同 7 7—8年 犯罪事实 初犯、认罪态度 8 6.5- 7.5年 较好 9 赔偿损失 5.5-6.5年 一、关于量刑建议的定义 法学界这样给予定义: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二、关于量刑建议权的依据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被公诉机关系统内认为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也有相当业内人士认为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著名的刑诉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陈瑞华认为,完整的公诉权应该包括定罪的申请权和量刑的建议权。

村镇建设和规划的思考

村镇建设和规划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9-01-02T10:46:33.61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7期作者:程康林 [导读] 不仅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更进一步,还实现了社会主义文明的建设,让广大民众切实享受到文明建设成果。 曲靖市罗平县鲁布革布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摘要:现阶段,我国进入到经济发展提速期与社会转型关键期,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赋予我国乡村新的活力,展开新型城镇化建设。面对此目标,需要对村镇建设进行科学的规划,综合考量各项因素,配合科学的管理模式,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切实改善村镇自然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进程的加快。为此,文章对村镇建设与规划进行了深入思考,从当前的建设现状出发,制定规划与建设的原则,并提出有效的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村镇建设;村镇规划;方法 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发展水平的提升,乡村的发展水平逐步与城市拉开了差距,不仅规模小、经济落后,村镇的产业结构也不合理,严重影响了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美丽乡村的目标对村镇展开科学规划与建设,实现村镇的和谐、持续发展,不仅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更进一步,还实现了社会主义文明的建设,让广大民众切实享受到文明建设成果。 一、村镇建设与规划现状 现阶段,随着国家的发展与进步,逐步重视村镇的建设,并利用村镇的优势增强其自身综合实力,使其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这种方式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中,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问题一直未得到改善,从改革开放之后,村镇建设一直在进行,并取得一定的收获,基础设施相比21世纪初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与城市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在很多交通闭塞的偏远村镇,基础设施不完善、自然环境差,基本无社区保障服务(如图1所示)。同时,村镇的规划设计并非统一进行,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后期维护运行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很多村镇会自动忽视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将基础设施建设与规划设计看作两项单独的工作,并不进行统一的规划与建设,从而无法保障城市建设规范、协调有序进行[1]。而且在管理上缺乏整体意识,管理理念落后,规划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此外,村镇本身存在限制性的因素。大多数村落的分布较为复杂,功能也无法集中,各方面优势无法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很多地区村民由于文化水平低,对村镇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并未产生正确认识,从而也制约了村镇的发展。 图1 二、村镇建设与规划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原则。村镇建设与规划的根本意义是提升村镇民众的生活水平,让其共享社会主义发展的成果。所以,村镇建设与规划的主要作用与价值会直接投射到人民群众的身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尊重当地民众的生活习惯、民风民族,在制定规划与建设方案中不纸上谈兵,而是切实从民众的需要出发,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发展与建设的意义[2]。因此,要求相关部门要对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切实的了解,并通过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等活动了解民众意愿,了解村民的诉求,从而展开规划设计,做到实事求是,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联系起来,切实提升民众的生活水准。 二是,因地制宜原则。成功的、科学的村镇建设与规划必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突出当地的优势,并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切实改善当地民众的生活条件,从而实现安全、舒适的现代化村镇建设。因此,在开展村镇规划与建设过程中,我国相关部门要了解当地的产业特色,利用市场发挥导向作用,结合村镇的区位条件、资源情况,发挥产业中的特色部分,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再配合其余产业,构成完善的经济发展体系。 三是,可持续原则。在村镇建设以及规划过程中,要考虑到其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尽可能的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升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做好保护工作,减少污染与浪费,从实现长远利益的角度制定规划内容,建设新型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新农村。 三、村镇建设与规划方法 现阶段,村镇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建设与规划工作仍要继续推进,不断完善规划方案与建设方案。具体方法有: 首先,做好长期规划。无论是村镇建设还是城镇建设都具有周期长的特点,即使村镇规模相对较小,在建设与规划过程中也要做好长远的规划,始终坚持综合性的规划理念,考虑到村镇的实际情况以及内部的多种构成要素,制定符合长期建设的规划方案,其中要充分利用到村镇的特色与资源,并不断融入现代化建设元素,使其整体建设得到改善与更新。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特点不同,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地自然性特点,确保规划方案的可行性[3]。长期规划的重点是环境规划、交通建设、教育事业建设三个方面。 其次,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将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村镇规划与建设的重要环节,构建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体系逐一落实每项工作内容。要求规划人员在建设过程中要对村镇的基本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及时弥补缺失的配套基础设施,如商场、医院、学校等,并取得政府在经

吉林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6种犯罪)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b2800875.html, 吉林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6种犯罪) 声明:本文根据近几年最新文件综合整理,内容仅供参考,相关文件已附并标注。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1】【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 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吉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第十一次联席会议纪要》(2002年11月18日)“关于确定交通肇事案件中因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40万元、70万元作为我省执行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 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1】【2】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范本

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范本 篇一:什么是量刑建议书 篇一:量刑建议书范本 xxx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检量建[ ] 号 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条______第______款______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__。 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2. 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3.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4.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5. 其他____________ 故根据___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______(执行方式),并处______(附加刑)。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篇二: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通知) 豫检诉一文〔2010〕28号 关于转发高检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和《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的通知全省各级公诉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省院公诉一处于今年6月份转发了高检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各地实践需要,现将高检院公诉厅制定的《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和《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时适用。实践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院公诉一处。 - 1 - 附件:1、《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 2、《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 2 -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工作心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应关注三个问题(最新)

工作心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应关注三个问题(最新)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能够真正实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检察机关如何提出精准、确定的量刑建议是必须加以回应的问题。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生成应当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生成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问题;二是生成量刑建议的信息来源问题;三是生成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问题。 关于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问题。应该说,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精准量刑建议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主张,积极探索量刑建议规范指引,具体可考虑以下方案:一是及时出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结合量刑实践经验,法检应共同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范化量刑指引;二是发布量刑指导性案例。对于具有参考价值、典型性的量刑案例,通过发布量刑指导性案例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指引;三是借助大数据量刑平台,在有效提取影响量刑结果因子的基础上,基于个案的特殊性进行量刑建议的调整修正,从而实现量刑建议的数据化、精准化和透明化。

关于量刑建议的信息来源问题。笔者认为,单方面收集证据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完整性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拓宽量刑信息的来源渠道:第一,侦查机关应加强对量刑信息的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是其所侦查案件全部事实的调查责任主体,要切实转变“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问题;第二,检察机关应强化对量刑信息的调查取证。对于侦查机关侦查不力、检察机关又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量刑事实,不可一味退回补充侦查,要强化检察机关对量刑证据的自行补充侦查;第三,认真听取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可考虑设立被追诉人量刑意见自白制度,并强化辩护律师的量刑信息调查取证权;第四,在合理的范围内吸收被害人的量刑意见,对于获取被害人谅解的,应当适当增加量刑建议的幅度,对被害人不予谅解的,应综合考虑,不可一概不从宽;第五,探索建立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针对的是被追诉人的量刑材料,其具备进入量刑领域的证据要件。相较于控辩双方的调查取证,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调查的中立超然性。 关于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问题。从传统的公诉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大多是概括性的量刑建议,采取的语言表达方式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模糊

关于加强镇村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加强镇村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年轻干部是干部队伍中最活跃的群体,最富发展潜力,年轻干部的素质与水平,直接关系到干部队伍的发展。近年来,年轻干部队伍建设日益受到重视,在今年年初的全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形成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选拔机制,要注重选拔基层中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妥善应对复杂局面、有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党政领导机关。这给我们培养年轻干部指明了方向。但是,从当前情况来看,以新浦为例,我镇干部队伍面临着青黄不接的现状,加强年轻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年轻干部能力、素质,成为镇党委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为此,在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选定镇村年轻干部队伍建设为调研课题,对新浦镇村两级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开展了一次调研。 一、我镇镇村两级干部队伍基本情况 镇级层面:目前我镇有机关干部88名,35周岁以下的27人,36—45周岁的17人,45周岁以上的44人。文化程度上,本科学历29人,大专学历28人,高中(中专)24人。其中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担任中层副职5人,担任中层正职6人,03年前参加工作的年轻干部基本已到中层副职岗位。镇级临聘人员41名,其中27 人为年轻干部。就我镇干部队伍结构分析,年轻干部数量多,占41%,专业结构有较大调整,发展潜力大,但由于大多属于新生力量,中坚力量相对比较薄弱,年轻干部能力亟待提升。 村级层面:全镇有村干部107名,35周岁以下的12人,36—45周岁的37人,45周岁以上的58人。文化程度上,大专及以上有15人,高中(中专)43人。下村大学生17名,基本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目前有6人担任团支部书记职务,其余的均未担任职务。就村干部队伍结构分析,发挥下村大学生的作用,是目前加强村干部力量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挖掘他们的优势,在农村工作中大显身手。 镇村两级干部基本情况,见下表: 二、影响我镇年轻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因素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注:广东省标准分二类区域,标准不同: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 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 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 辖市、县、区。未注明的均为一类地区标准,二类地区若无 特别规定可参照。 一、盗窃案(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 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 追诉。(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 万元);(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 40万元)。二、诈骗案(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江门市为4000元),诈骗未遂 数额为6万元,应予立案追诉;(二)诈骗价值10万元为“数 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诈骗价值50万为“数额 (二类地区同)。三、敲诈勒索案(刑法第274条)(一)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为2500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 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 “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 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四、抢

夺案(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五、抢劫案(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七、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6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格式样本(试行)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 ____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文号: 被告人_____ 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_。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__________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_ 故根据__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____(执行方式),并处________(附加刑)。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 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 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 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常见罪名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规范化研究

常见罪名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规范化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量刑建议工作的规范化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民最期待改进的司法公正问题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规范化改革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已历时二年有余,但在全国各地仍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有:一是量刑建议的提出尚无明确细化的标准。二是量刑情节收集的主体还不明确。侦查机关按照原有的办案模式只收集定罪证据,就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关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等由谁依法收集尚无定论。三是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和时间尚不统一,有的是在起诉书中明确量刑建议,有的是在移送法院起诉的同时附上量刑建议书,有的是在公诉意见书中阐述量刑建议,有的是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提出量刑意见。四是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时的说理解释机制尚未完全贯彻。实践中,有些法官不仅对认定事实、运用证据、适用法律,缺乏详细的论证、通透的说理,对量刑问题的说理尤其是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就更是难能可贵。五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标准尚未统一规范。六是如何有效监督制约公诉承办人行使量刑建议权尚待商榷。如何确保检察机关提出准确具体的量刑建议,确保量刑建议的质量尚未有成熟的做法。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从完善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积极参与、研究设计正确有效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作为改革路径,从制度上规范量刑建议工作。本文试图从量刑建议制度的域外考察和国内现实出发,从纵向运行机制、横向运行机制和质量保障机制入手,着力打造规范化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使量刑建议结果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可检验性,从而确保量刑建议工作的正确、有效、顺利开展,以期能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所裨益。 二、解读: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域外考察 “量刑建议”源于西方,我们有必要对西方法治国家量刑建议的制度经验进行理性剖析和借鉴,使量刑建议机制更好地本土化。 1、国外的量刑建议机制之特点 ①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例 第一,量刑指南细化量刑标准。英国和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展了对量刑偏差的深度研究,并通过颁布“量刑指南”来细化量刑标准。1987年美国量刑委员会颁布了第一个联邦量刑指南,该指南包含了100多个部分,长达200多页,确立了目前美国量刑指南的基本框架,其中包括量刑九步曲程序、犯罪行为级别、对犯罪行为量刑的历史刻度、258网格量刑表。美国的量刑指南实际上是以犯罪量刑基准为起始量刑点的,对于有从重量刑情节的案件,则在量刑基准之上确定刑罚,对有从情量刑情节的案件,则在量刑基准之下确定刑罚。在随后的15年里,美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车春林赵军红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机关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对于强化审判监督、促进量刑公开、提高公诉质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通过对量刑建议权的研究,推进公诉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制度。 关键词:量刑建议、法理基础、可行性操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量刑建议权从1999年首次试行便引起了广泛关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指定11个单位开展试点。虽然量刑建议制度还没有得到普遍的开展,试点检察机关在试行量刑建议权时也由于缺乏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内部认识上的不统一以及法院配合程度差等原因而阻力重重,但不可否认的是,量刑建议权的试点实践已为检察机关这项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量刑建议到底有没有法理依据,适用量刑建议权在实践中有哪些可行性,本文将做以下粗浅探讨。 一、量刑建议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1、量刑建议的概念。所谓量刑建议(又名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意见的活动。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权的范畴,是公诉权的一个方面,如果将公诉机关享有的请求法院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并对其定罪的权力称为定罪建议权的话,那么起诉书有关请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适用合理刑罚的权力可称为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同程度行使着这一权力。指量刑建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范围的概念。广义的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根据案件的部分情节,笼统地提出处罚建议,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这种意见是模糊的,仅仅是一种倾向性的意识表达,属于一种宽泛化界定。狭义的量刑建议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根据犯罪的构成要素,提出了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如法律规定本罪的处刑上限、下限、区间等,请求人民法院在某一范围幅度内量刑;另一种是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公诉书中直截提出宣告刑的量刑幅度,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种刑罚,在何种幅度内量刑等,这种具体的量刑建议,是一种相对较为明确的意见,已经有了一定的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对量刑建议和量刑建议权的探讨,应该适用狭义的概念解释,唯有适用狭义的概念解释,才使理论界的关注和争议成为必要,才有

关于县村镇规划建设的思考

关于县村镇规划建设的思考 摘要:以山东省临朐县村镇建设管理为例,了解和全面的解析村镇规划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从各方面规划,有力的监督,服务全民,全民意见等入手解决问题。 关键词:村镇规划经济基础质量意识 abstract:linqu villag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for example, to understand and comprehensive analytical tow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planning from all aspects, effective supervision, services universal, universal opinion to start to solve the problem.key words: village planning; economic base; quality awareness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新农村建设的有力实施后,城乡的清洁工程得到了全面的改善,全区城乡有了焕然一新的面貌。基础的村镇设施都得到了配套的安排,公共的卫生环境也得到了提高,村镇居民的居住环境也得到了全方位的改善。在这其中也有做得不到位的方面,村镇的建设是系统的工程,结构比较复杂。有比较强的专业性、参与性、持续性。在村镇的建设中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其粗放型建设局面难以在短时间内扭转。文章从规划建设管理意识方面提出一些对策,用以解决现在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所存在的问题。为准确全面地把握我县目前村镇规划建设情况,对全县村镇规划建设情况作了一次全面调查,并提出了初步的现状分析和弊病成因。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0年2月23日[2010]高检诉发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3年小于 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 (三)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建议判处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五)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六)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可以只提出适用刑种的建议。 对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不再提出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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