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3讲

(二)损害

(1)大陆法系:

损害是侵权责任的前提,无损害即无侵权。

A.“损害”与“权利侵害”的区分

比利时最高法院判决:“权利上遭受的不利并不必然导致损害”;法国法谚:“权利侵害既非证明不利结果的必要条件,亦非充分条件”。

B.区分的意义

一是限制侵权责任的滥用及滥诉;二是理论上的体系化。

第一,“损害”概念证明了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此限制侵权责任的滥用。例如: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的互相辱骂,并不认为构成损害;此外,利用“可赔偿性损害”概念对损害数量、性质作出规定。例如:一个一生都钟爱某种鸟类的人,现在因为环境污染这种鸟不再飞回原生活地了,他无疑遭受了实在的和可感知的不利,但没有可赔偿性损害。

第二,“损害”概念使得“侵权行为”区别于“物上请求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可见,“损害”概念是大陆法系体系化的基础。例如:将汽车非法停留在营利性停车场的车主并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责任,而是依据不当得利规则返回相关利益。

C. 评议

传统大陆法系损害概念的问题及发展:不利于“人格权”(肖像权)的保护。

(2)英美法系:侵权责任不以损害为要件。

英美法系区分“自身可诉性侵权行为”(诉因侵权行为)和“须证明实际损失的侵权行为”。

就“自身可诉性侵权行为”而言,并不须要证明“损害”的存在,而是“当你的权利受到干涉时,法律就推定你有损害”。典型如“非法侵入”(TRESPASS)。“非法侵入”是英美侵权法中最为古老的侵权行为,被称为“舰队中的舰队”,主要指“直接的侵权干扰”,包括:“对人的干扰”(胁迫、攻击、体罚等)、“对物品的侵入”(偶尔秘密使用他人物品)、“对土地的侵入”。

就“须证明实际损失的侵权行为”而言,只有当原告能够证明实际损害时才能提起诉讼。(3)我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的规定,均不以“损害”为要件。

第1、2、3次审议稿均将“侵害权益”区别于“损害”,第4次审议稿取消“损害”要件,认为“权益侵害即是损害”,值得商榷。

(三)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

(1)依法:“过错”或“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过错”或“危险”。

评:《二次审议稿》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改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结果主义”倾向。

(2)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三、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了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主要指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过错侵权行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责任构成要件方面有特殊性的侵权行为。

主要指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的过错推定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7条无过错侵权行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作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

——作为侵权行为又称积极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例如,殴打他人等。

——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例如,游泳池的救生员不救助落水儿童。

(三)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自己加害行为即狭义的侵权行为,是指责任人自己亲自实施的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准侵权行为是指责任人对自己的物件或者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例如,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动物的责任等。

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违法行为抑或法律事实?

(一)传统分析

状态

自然事实(不具备人的精神作用,是人无意识的活动)

事件

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无须表示内心意思(无因管理)

法律行为

适法行为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

行为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违法行为

(二)侵权违法行为抑或侵权事实?

首先,某些侵权责任并非源于所谓的“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建筑物管理责任等并不一定存在“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其次,侵权责任的产生往往源于多个法律事实,而非单一行为。例如,使用人责任:雇佣关系,使用人积极侵权行为等。

最后,《法国债法改革草案》(2005年):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于民事责任之债(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发生原因区分为“个人事实”(le fait personnel)、“物的事实”(le fait de chose)、“他人事实”(le fait d’autrui)、“邻地侵扰”(les trouble de voisinage)、“危险活动”(les activités dangereuse)。

于敏《日本侵权责任法》中提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可能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是事件,比如,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时,由于所有人本身并无行为可言,因此认为是事件——事实上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将侵权行为定义为:“引起侵权责任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既包括加害人自己侵害他人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也包括雇员、被监护人等致人损害或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状况”。

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

一、方式

——所谓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当的民事法律后果。

术语:“侵权责任”?“非合同责任”?

(一)方式

1、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损害赔偿

恢复原状(回复原状)

此外,承认自愿协商的民事责任(比如,离开村庄1年不得回来)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主张“恢复原状为主,损害赔偿为辅”;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金钱损害赔偿”。

2、我国规定

(1)《民法通则》第134条(9种)

包括: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此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2)《侵权责任法》第15条(8种)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基于物权或占有的“停止行为请求权”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物上请求权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取消了“修理、重作、更换”。本质:恢复原状或合同责任。

03年司考(AC)1: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一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如何处理: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B. 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C. 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一个月的费用;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07年司考(D)2: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了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吵架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 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C. 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3. 思考

是否存在其他责任方式?

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康菲石油公司案、三鹿奶粉案。

鞭刑?

(二)评论

1.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1)性质:

传统民法中,上述四种方式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属于“侵权责任形式”,不以“过错”、“损害”为要件。

(2)与《物权法》第3章“物权保护”相关条款的关系?3

第一,“侵权责任请求权吸收物权请求权”(魏振瀛)

主张继承《民法通则》的结构模式(所有权规范之后未设立物权请求权规范),以侵权责任请求权(民事责任)统一取代物权请求权,将《物权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引致条款”。4

1《物权法》第35、36条、《民通》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7条、《民通意见》第140条、《最高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8条“造成严重后果”。

2《民通》第134条、《最高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

3《物权法》第34-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36条涉及“恢复原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涉及“损害赔偿”。

4魏振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中国民商法网,2005-11-20;《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第二,“侵权赔偿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并立”(崔建远)

主张回归“传统民法”,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损害赔偿法,属于债法的一部分;在侵权责任之外,应确立独立的物权请求权,二者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诉讼时效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因此,上述四种方式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不合理。5

第三,“侵权赔偿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竞合”(张新宝)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是否是独立的侵权责任方式?与“恢复原状”(回复原状)的关系?

传统民法国家(法国、德国),均可通过公布部分或全部判决书的方式以恢复受害人名誉。本质上就是“回复原状”。

3、赔礼道歉

(1)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区别

所谓赔礼道歉,是指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后,体认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向对方表示歉意进而请求对方原谅的一种情感表达行为。

这种情感来源于人在道德上的内疚感或者说负罪感,最终源自人的良心。

(2)我国立法、司法实践

《民法通则》第120条限定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侵害身体权、健康权、著作人身权等权利时,法院有时也处以“赔礼道歉”。理论和实践均认为财产领域不适用赔礼道歉。

实践中赔礼道歉的方式主要有:第一,被告应向原告口头道歉。第二,被告应向原告在特定的人士面前或者在特定场合下口头道歉。第三,被告应向原告书面道歉。第四,被告应在特定的媒体上、在特定的时段内刊登对原告的道歉声明,其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很多法院还会在判决书中直接说明,如果被告逾期不履行, 法院将在特定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其费用由被告负担。有个别法院以被执行人名义撰写道歉声明,,以此来强制执行。6(3)违宪之争

属于伦理范畴还是法律范畴?能否强制执行?是否有违反宪法自由原则(言论自由、良

5崔建远:《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6在一起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执行中,某法院以被告的名义拟定了一封《道歉函》, 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曾经接收侵权邮件的人群发送, 并强制要求这封《道歉函》在网络中保留15 天。法院则在此期限内定期派出技术人员进行检查。

心自由原则)?

第一,否定说(姚辉、张红)。7

西方国家均不认可“赔礼道歉”,认为有违于“良心自由”。日本、韩国、台湾曾有类似的“道歉广告”规定(限于名誉权),但韩国最终认定为违宪,8日本、台湾虽然认定合宪,9但须符合“比例原则”。10

对赔礼道歉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将赔礼道歉规定为侵权责任方式“是将道义上的赔礼道歉升格为国家强制力威胁下实施的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责任法律化。这种做法是对人的尊严的羞辱,违反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违背了基本人权,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第二,肯定说(葛云松、黄忠)。

支持赔礼道歉的观点则认为,作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礼道歉能够弥补金钱赔偿的不足,并且有些情况下是财产性责任无法代替的。同时其切合我国国情,已被我国群众所广泛接受。

黄忠认为,11“赔礼道歉”即“道德入法”;葛云松采折中方法,主张“以受害人发表谴责声明而由被告负担其费用的方式替代执行, 则不失为一种妥当的方式”。12

二、性质

(一)性质之争:

争论的焦点在于:侵权责任是债?还是民事责任?是否应将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列于民法典中。

1.魏振瀛: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不是债。主张继承《民法通则》的体例,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第2、3章)、“法律行为”(第4章)、“民事权利”(第5章:所有权、

7姚辉、段睿:《‘赔礼道歉’的异化与回归》,《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8原告以某报社的报道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向民事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根据《韩国民法

典》第764条刊登“道歉广告”。1992年4月1日韩国宪法法院认定该条所涉“道歉广告”内容违宪。

9日本相关案例:众议院选举期间,被告在其发表的政见广播中攻击原告任职期间有受贿行为,法院命令被告做出“上述广播及报道与事实不符,伤害了贵方的名誉,给贵方添了麻烦。在此表示歉意”的谢罪广告。最高法院1956年裁定为“合宪”,但争议很大。

10台湾“吕某诉台湾某周报”案中,最高法院支持刊登“道歉声明”后,某周报向司法院提出“释宪申请”,以确认《台湾民法》第195条“恢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是否合宪。认定为“合宪”,但须斟酌考虑“比例原则”。

11黄忠:《认真对待“赔礼道歉”》,《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赔礼道歉的法律化:如何可能以及如何实践》,《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12葛云松:《民法上的赔礼道歉责任及其强制执行》,《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之后规定“民事责任”(第6章),独立成篇。

2.梁慧星: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特殊的债。主张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列于债篇中,不单独成篇。

3.王利明:既是损害赔偿之债又是民事责任——损害赔偿也是民事责任之一种?

我们的观点:特殊的债。理由是:

第一,从整个民法典的结构来看,不将民事责任独立,更科学。

第二,将侵权责任作为债来处理,更有利于受害人的救济(比如,可适用关于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因而具有移转性)。

第三,从法制史上看,最早民事责任仅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属于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后来,违约责任并列于侵权责任,属民事责任形式之一。

第四,2005年法国债法改革草案,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限制或排除

作为一种特殊的债,适用于意思自治原则

1、一般原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预先合意排除或限定

(1)合意方式:明示或默示

(2)限制:深夜雇计程车到深山,约定非重大过失对车祸概不负责;

排除:甲明知乙无驾驶经验,硬行搭便车,在之前约定不承担侵权责任;

2、例外:

(1)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得预先免除;

(2)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或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得预先约定限制或排除。又如依据台湾民法,刊登或报导广告的媒体经营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者,就消费者因信赖该广告所受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也不得预先约定限制或排除。

三、侵权责任与相关界定

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定

1、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行政罚款)

2、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与物权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

(1)返还请求权:所有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2)排除妨碍请求权:所有权人对于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性的人享有排除妨碍请求权。如:无权占有他人土地修建房屋、丢弃垃圾在他人庭院(限于可量物)、在他人墙壁上悬挂广告牌、土地登记错误等。

(3)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物危险的人,可以请求防止危险的发生。如:邻居房屋年老失修,有倒塌危险等。

我国立法:

《物权法》第3章第33、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第36、37规定了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5条既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又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两大法系之区别

(1)英美法系

第一,不存在“绝对性”的“所有权”或“物权”概念,因此,“普通法……从来不知道有动产的返还请求权之说”,不成立“返还请求权”,而构成所谓“移物侵权之诉”;

第二,在此基础之上,侵权责任不以“损害”为要件,不成立“排除妨碍请求权”,而构成所谓的“非法侵扰”(trespass)。

(2)大陆法系

自法国民法典开始形成“绝对性”的所有权概念,因此形成了与侵权责任分离的“返还原物之诉”:一般认为,“绝对权益之概念与所有者的返还请求权是密不可分的”。此后,德国民法典发展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系列的绝对权益,形成“物权行为”理论,构建了庞大的物权法体系,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独立的物权请求权体系。

第一,形成了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由此,大陆法系以“损害”为基础,区别侵权责任和物权请求权。

第二,原则上,物权请求权不以“过错”为要件,但侵权责任则以“过错”为要件。3. 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过错或无过错——无过错

(2)构成要件不同:

第一,过错?

第二,损害?

例如:一棵树被暴风雨刮倒在他人的土地上,并砸坏了他人的屋顶,问:请求搬走树木以过错为要件吗?能否以放弃所有权(如车)为由拒绝搬走?能否请求房屋的损害赔偿?(3)诉讼时效

人身伤害(1年),其他(2年);通说,物权请求权不涉及时效问题。

4、不可量物侵扰问题

(1)德国法系(瑞典、丹麦、荷兰):

第一,属相邻关系问题:基于相邻土地而发生,并延伸至相邻土地的占有人之间;

第二,区别于排除妨碍请求权:可量物——不可量物;

第三,容忍义务宽泛:《德国民法典》第906条,一般侵扰,不得禁止(荷兰1995年农艺工诉农业学校“蜜蜂案”);重大侵扰,如系土地之惯性利用方式,或者采合理措施不能避免,也不得禁止,但可请求补偿。

第四,如果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害,适用侵权法(主要是环境责任法或一般侵权责任):1984年2月相邻关系案,双方当事人拥有的土地在一面斜坡上,被告的在上面,原告的在下面。原告在其土地上进行绿色蔬菜种植,被告在其土地上进行有机化肥种植,大雨后,被告的化学肥料污染了原告的绿色蔬菜。

荷兰民法典在相邻关系中仅规定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保护令状救济、损害赔偿)规定于侵权责任中。

(2)法国法系(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

法国民法典在相邻关系中无可量物、不可量物侵扰问题的规定;

判例中往往通过认定“重大侵扰”或“过多侵扰”构成“过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判例发展出“异常侵扰”理论,1988年颁行了关于噪音侵扰的法令,理论界主张统一无形侵扰和有形侵扰。

法国《债法改革草案》认定属侵权责任(非合同责任)。

西班牙民法典确立了相邻关系的规则,关于法律责任也确立为侵权责任。

(3)我国:

《物权法》第7章相邻关系第90条规定了“不得排放有害物质”的规定,但无法律效果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科室:姓名:得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 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 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 劳动法律关系 B 婚姻法律关系 C 经济管理关系 D 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 独立性 B 无形性 C 专有性 D 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 过错责任原则 B 无过错责任原则 C 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 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 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 医疗费 B 误工费 C 护理费 D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 (C) A 一赔偿金原则 B 同命不同价原则 C 同命同价原则 D 同时死亡原则 8.甲欠乙1 万元到期未还。2003 年4 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 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 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2004 年底。乙于2003 年5 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 年7 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 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 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 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 生命权 B健康权

《侵权责任法》培训考试题(答案)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总医院 《侵权责任法》培训考试题 姓名:科室: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3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侵权责任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3、《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 11 条,医疗损害赔偿 9 条,关于医疗损害免责 1 条,医务人员权利保护 1 条。 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患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6、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本法规定的有关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7、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9、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医方适用“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 10、在处理医疗侵权案中,发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条款不一致的情形时,应执行《侵权责任法》。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其中1-7为单选题,8-10为多选题) 1、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C 。 A:医疗费;B:护理费;C:死亡赔偿金。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 A 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由 A 承担赔偿责任。A:医疗机构;B:医务人员;C: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3、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务人员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 C 赔偿责任。 A:承担;B:视损害情况;C:不承担。

医患沟通模拟情景演练

“沟通交流技巧”模拟情景演示考核 一、活动时间: 9月13日 二、参加人员:知识竞赛参赛人员 三、考核方式: 将各科室日常诊疗中常见的医患矛盾或沟通难点作为考核背景,通过情景再现的方式演绎实际工作中与患者沟通交流的情景。如与焦虑患者如何沟通,与不配合诊疗操作的患者如何沟通,与对医务人员不理解、对诊疗效果不满意、对医院规章制度不了解的患者如何沟通,沟通失败时如何进行服务补救等。从面对患者或家属的种种猜忌、烦躁、埋怨甚至呵斥、愤怒,到最终赢得病人和家属理解与支持的过程。 四、考核要求: 运用倾听、鼓励、反馈、提问等技巧,也包括表情、手势、体态及社会的距离等,获得病人及家属认可。 五、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实践人文医学的管理和服务理念,提高全员综合素质,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人文关怀体现到医疗服务全过程,增强医患之间沟通与交流,有效防范医疗纠纷、投诉的发生。 情景模拟一:

住院患者擅自离院,外出期间不慎摔伤,晚间、患者家属来院言辞激烈,对医护人员表示不满、要求给予合理解释,你如何接待。 考核内容: 1、患者擅自离院---是否依法履行告知签字义务, 对外出患者监护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电话追踪),及时上报。 2、患者摔伤后给医院来电---根据患者病情给予指 导,给予心理安慰与疏导。 3、患者及家属来院就诊---评估患者摔伤情况、协 助患者就诊,向患者家属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4、医护人员与患者家属沟通失败---医务人员应当 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主任现场处理。 考核要点: 医疗机构应保证患者住院期间的安全,入院时依法履行告知签字制度;对擅自离院患者,启动追踪制度;对精神反常、情绪低落、无陪护患者要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及时掌握住院患者心理状态,避免因注意义务缺失而造成的医疗纠纷。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情景模拟二:

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知识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40分) 1.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何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 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医疗机构进行下列什么治疗措施时不必征得患者或家属等同意并签字。 A、手术 B、特殊检查 C、特殊治疗 D、住院治疗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详解

?医疗纠纷已成为继劳动力就业、农村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社会热点问题之后,影 响社会稳定的焦点问题之一。 ?典型事件:2009年福建南平事件(医务人员举旗上访)、2010年上海新华医院事件 (多名医务人员被刀砍伤)、2010年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事件(千人对峙),上述事件均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近期我省发生的兵器工业部521医院医务人员被砍伤事件;安康市中医院骨科主任 被砍伤事件;哈医大附院医务人员被砍伤事件。 ?外部因素: ?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产品投入不足,特别是优质的医疗、 教育资源稀缺,群众感到“看病难、看病贵”。 ?政府公信力透支,社会管制能力下降,导致“维稳怪圈”。 ?“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具体执行中,脱离法制轨道,形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的乱象。 ?公民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 ?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 ?内部因素: ?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不注重自我保护。 ?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基本职业精神。 ?部分医务人员技术基础差,屡屡违反诊疗常规。 ?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和耐心。 ?内部因素: ?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不注重自我保护。 ?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基本职业精神。 ?部分医务人员技术基础差,屡屡违反诊疗常规。 ?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和耐心。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法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法条解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 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医疗侵权损害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医疗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诊疗活动中; ?医疗侵权损害行为的结果是过失行为致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医疗机构是具有相关诊疗专业的合法的医疗机构,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 规定定期进行年检并通过的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是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注册范围内进行执业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如中 西医结合专业的执业范围问题、聘用人员的执业范围问题; ?本条是对医疗侵权损害的概念进行定义,改变了过去在确定医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时必须考量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有过错行为,无论是否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

2011新起点预热课件钟秀勇民法讲义

民法真题决定复习方法 题记:正确地运用才智。行动十分迂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在前面很多(笛卡尔 Descartes 1596——1650)。 一、透彻地认知:规律 1.关于考试对象与范围的三个公式 第一个公式:20%>80% 第二个公式:80%=80% 第三个公式:20%≈0 2.关于80%=80%的一个例证 1.(2007-3-20)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 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原来的答案是C) 2.(2008-3-17四川)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由于途经甲的 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B.乙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 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原来的答案是C) 3.(2009-3-22)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原来的答案是A) 4.(2010-3-70)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 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CD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原创]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原创]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知识试题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选择题(40分) 1.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何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 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医疗机构进行下列什么治疗措施时不必征得患者或家属等同意并签字。 A、手术 B、特殊检查 C、特殊治疗 D、住院治疗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A. 向有责任的药厂追偿 B. 向国家要求补偿 C. 向药品代理商追偿 D. 向药品广告商追偿 11. 患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 A. 应当提供 B. 可以提供 C. 应当不提供 D. 可以不提供 12、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时,以下哪项是正确的, A. 无论患者有无损害结果,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不当得利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 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131.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要件及类型图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此外,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②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a)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有四种情形: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费)。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2005-3-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 (二)其他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衡诸于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2002-3-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复习课程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 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法规 D法律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九节

(2013/四/四)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考点】合法转租、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 【解析】①《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第一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②须注意:李某替张某支付欠付租金的行为,不仅仅是替张某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是李某的权利。其权利属性体现在:李某替张某履行支付欠付租金义务时,债务人李某不得提出异议,债权人王某不得拒绝(王某拒绝的,李某有权提存)。这种制度被称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③这一制度仅适用于合法转租,不适用于非法转租。④关于此知识点的详细解释,请参见2013版《三校名师讲义·民法》第224-225 页和第462页。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违约损害赔偿、不作为侵权、混合过错 【解析】①《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张某违反明示的合同义务(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给李某造成人身损害,该损害未超过李某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范围,李某有权就此损失请求张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 年6 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 费医药费1.5 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 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 天后, 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 分辨【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 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 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2.许某的医药费应由()承担。 A.甲物流公司 B.肖某 C董某 D.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8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木案选 B. 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81题) 3.肖某因受伤所遭受的损

功能法

2.1 功能法简介 功能教学法产生时又叫意念法、交际法或意念-功能-交际法,它是在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的理论基础上,20世纪70 年代在欧洲兴起一种新的外语教学法,780年代以来逐渐发展为交际法并衍生了许多变体,如结构-功能法,功能-结构法,平衡活动法等等。功能法主要依据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 Hymes )的交际能力理论及韩礼德(Halliday)的系统功能语言学而形成,是一种以语言功能项目为纲、培养交际能力的教学方法。 2.2 功能法的特点 此法的主要教学思想,是根据学生表达、交流什么观念、思想,就选学能够负载那些观念、思想的言语形式和语言规则;即按学生需要取材,由内容决定形式。在这一点上,功能法真正把语言和思维分开了。语言只是表达、负载思维的工具、符号。以往的外语教学法都主张先掌握了工具,再去做家具,修房屋,建工厂,造工业品。但很可能你费心费力掌握了许多工具,而实际只需要劈点柴火,别的什么也用不着。那就太劳而无功了。并且掌握工具的过程太枯燥,太长。功能法看到了这个毛病,就来个180 大转弯,从需要做什么活儿出发,去掌握相应的工具。需要做家具的只掌握锯,斧,刨的用法和木工本领,其它的一概不学。所以它要把人们的观念、思想进行分门别类,订出一个《意念-功能大纲》,代替外语教学中传统使用的《语法大纲》、《结构-句型大纲》,以及《情景大纲》。意念指观念、思想,功能指表达观念,思想的语言。但是,人们的观念,思想千差万别,筛选哪些去进行分类呢?功能法的取舍标准是人们的社会需要。因为人不能脱离社会,人在社会中的存在、地位决定他的观点、思想的范围、性质。可是人的社会地位、相互关系五花八门,这样筛选制定的意念-功能大纲必然极其庞大,任何学生都学习不完。因而还有第二道筛选,即根据具体学生需要表达什么,理解什么,就学那些意念-功能;根据选学的意念功能去选学相应的语言形式。但是,落实到具体人头,学生之间的需要仍会不同。因而功能法又设计过单元—学分体系。其办法是将教学内容分解成单元或小单元,每个单元针对学生的一项要求,单元之间互相联系构成整体。全体学生先学共同需要的单元(内容一般都是语言的共核);再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学其它单元,不需要的不学。学完一个单元给一个学分,学满了规定数量的学分,就能达到语言的最低水平或预定达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责任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用人单位责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一】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例中: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②乙不承担连带责任;③律所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对乙追偿。 【例二】甲商场要求派来的员工具有高级电工的资质,以负责检修商场的用电设施。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乙劳务公司将稍懂电工知识的丙派遣至甲商场。结果由于丙的操作失误发生火灾,造成店内租户的商品受损。此例中:①店内租户的损失,首先由甲商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②甲商场无力全部赔偿的,由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三】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此例中:①甲、乙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甲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法律基础测试题库三《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全部责任 C、承担部分责任 D、承担适当的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侵权人的责任。 A、免除 B、减轻 C、减免 D、加重 4、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5、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与行为人承担()。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连带责任 6、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 A、同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B、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C、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D、不承担侵权责任 9、某小学学生小杰和小丽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甲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丽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尽职责义务,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0、劳务派遣规定的是为谁工作谁承担责任,但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下列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派遣没有电工证的人去做电工活 B、应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女工去用工单位做侍应生 C、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一花甲老农去做茶炉工 D、用工单位要求一退伍军人去做保安,遂指派一退伍3年的职工去用人单位做保安 11、甲向乙购买轿车一辆,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但被害人损失远远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谁承担。() A、甲自行承担 B、乙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平均分担损失 1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 A、补偿性 B、赔偿性 C、惩罚性 D、惩戒性 13、甲向乙购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下列说法正确是()。

第七章 用人单位与提供个人劳务的侵权责任

第七章用人单位与提供个人劳务的侵权责任 本章主要阐述了用人单位侵权责任法律规则的变动、用人单位的判断标准、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性质;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以及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处理。 本章共二节。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 1、用人单位侵权责任法律规则的变动 2、用人单位的判断标准 3、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性质与承担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及其依据 5、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6、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处理 第一节用人单位责任 一、法律规则的变动 (一)现行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法律规则变动的若干表现 1. 对各种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统一规定。《侵权责任法》之前,用人单位责任被分割成三块,并作不同的规定:

①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即“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非国家机关的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③非法人组织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侵权责任法》第34条则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合伙组织)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35条还新增了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06年-15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真题汇总及答案

选择题部分 2015 22.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23.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4.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 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 67.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8周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B.小学生乙和丙放学途经养狗的王平家,丙故意逗狗,狗被激怒咬伤乙,只能由丙的监护人对乙承担侵权责任 C.丁下夜班回家途经邻居家门时,未看到邻居饲养的小猪趴在路上而绊倒摔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D.戊带女儿到动物园游玩时,动物园饲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将戊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4 21.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B 【考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李某作为派遣员工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甲公司曾因类似小事故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更换,即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

民法 二、使用说明 1.笔记主要根据bobo 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 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建议先听bobo 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由于体系已经成型,排版也很难再改,布局安排过于紧凑,所以使用起来可能有些不方便,还请见谅。但经过多次修改与添加,知识点相对比较全。另外,由于排版过于紧凑,有一些手写在字面的小知识点、陷阱未能添加上去。如果同学需要,可以微博私信索要照片。为防止WPS 与OFFICE 打开文件不一,导致排版混乱,故将文件转化为PDF ,有需要WORD 的同学也可以向我索要。 三、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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