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老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两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洛阳老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两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洛阳老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两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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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老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两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10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起“执行难”典型案例,并就如何化解执行难题、执行人员警务化的优势和效果等问题,做出了一些解答。

案例1: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行踪,躲避执行

2012年6月,老城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卜某、张某,洛阳某汽车运输公司一案,经审理,李某胜诉。但被告非但不按判决书执行,反将诉讼期间被法院查封的涉案车辆隐匿。

2013年4月,李某向老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卜某、张某,告知拒不执行后果,但二人不和法院执行人员见面,拒不提供查封车辆隐藏处所。随后,执行干警先后将张某、卜某抓获,并分别依法对二人处以司法拘留15天,罚款1万元的处罚。

同时,法院经研究准备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其拒执罪。二人这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6万元执行款及1万元罚款交到法院,该案得以顺利执结。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典型的以消极方法“拒不执行”,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其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主动缴纳了罚款并与申请执行人和解。

案例2: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名下财产

2014年9月,老城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孙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去年8月份,孙某给原告王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现金41万元,并约定利率。后因孙某未能及时偿还,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于今年1月偿还王某本息。但调解书生效后,孙某夫妇拒不履行,还将名下的轿车和两套住宅分别转至他人名下。

今年2月份,法院依法对孙某司法拘留15天。出来后,孙某夫妇仍未有还款或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意向。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移送公安机关。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立案后,依法刑拘了孙某。今年3月,老城区检察院依法对孙某批准逮捕。

见此,孙某夫妇主动与王某达成和解,并将执行款交到老城区法院账户,该案圆满执结。这是典型的拒执罪案例。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名下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某移送公安机关,最终在公、检、法的配合下,被执行人才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使该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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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精编版)|法客帝国 目录 1. 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2. 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 3.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 4.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 5. 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 6. “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7. 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8. 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 9.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 10.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 11.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 12. 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人亦不因此免责 13. 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债权,应赔偿 一、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 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1、【案情简介】 2007年,朱某与开发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开具了1035万余元的发票。次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开发公司自愿将前述商品房抵押给朱某,并约定如按期偿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因到期未偿,朱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依法应认定上述合同和协议均成立并已生效。《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

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典型案例2018

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典型案例 2016年末至2017年末,红黄蓝幼儿园发生教师针扎学童事件,先后经历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个阶段,历时一年,特别是在后期民事审判阶段,受北京红黄蓝虐童事件舆论共震波及,此事在全市乃至全国产生了较大范围的影响,现将有关情况梳理汇总如下。 (一)事件经过及舆论引导情况 2016年12月,有自称我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学童家长的网友在互联网上发布孩子疑似被教师针扎的贴文及图片,市互联网信息中心发现此舆情后,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有关领导汇报,并按市委宣传部要求第一时间将此舆情专报转至市教育部门和铁西区相关部门。同时,网贴被新华社、央广等中央级媒体发现并给予关注,联系市委宣传部了解事件相关情况。鉴于红黄蓝幼儿园为铁西区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同时幼儿园驻在地和事件发生地也在铁西区,并且事件调查处置主要由铁西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委宣传部并不直接了解事件情况及处理进展,故将铁西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与中央级媒体记者间做好衔接联系,并指导铁西区委宣传部做好媒体应对和舆论引导工作。铁西区按照市委宣传部指导建议,第一时间将事件调查进展情况通过我市政务微博等官方渠道向广大市民群众通报情况,回应社

会关切,理顺家长情绪,压制不良炒作,同时通过向新华社、央广等中央级权威媒体提供及时、准确、透明的信息,引导国内媒体舆论走向,调控舆情,保持平稳,至2017年1月中旬,随着调查结果的逐步公开,舆情得到有效控制。此后,随着案情进展,相关人员被刑事拘留和刑事审判结果等关键环节的信息,也通过我市政务微博和新华社等权威发布渠道向社会推送,充分保障媒体、大众知情权。 2017年10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发生虐童事件,在国内产生较大波澜,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因此对我市红黄蓝虐童事件刑事审判处理情况再次关注,11月中旬三名记者专程赴平采访报道,并与市委宣传部取得联系,要求采访铁西区公安、法院和教育部门相关人员。市委宣传部第一时间向省委宣传部和我市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同时派出专人专车陪同记者开展采访工作,联系沟通铁西区教育、公安、法院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将刑事审判过程中有关真实、权威信息,部分提供给央记记者并接受采访。12月上旬,该案民事赔偿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央视三名记者再次来平,联系市委宣传部要求对庭审进行采访。我们及时将情况向市委和省委宣传部做了汇报,并按照省委宣传部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不给央视记者提供通稿和信息,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按照省高院要求没有给他们提供庭审画面。目前,央视记者对本案中我市各部门的采访和民事审判部分还没有发出相关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1、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3、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已由其原单位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劳动者要求新单位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4、因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新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告知义务。 典型案例: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

洛阳民间风俗介绍

洛阳尔雅风俗 洛阳,位于河南省西部,是我国“七大古都”之一。千年帝都,牡丹花城,从夏朝开始共有13个王朝在洛阳定都。它是河洛文化发源地,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是千余年的中国政治经济中心,也是中国重工业城市。经过多年建设和发展,现在洛阳已经成为闻名中外的休闲城市。 千年帝都,华夏圣城,文明之源,天下之中 丝路起点,运河中枢,牡丹花都,山水之城 三代创世,魏晋风流,汉唐雄风,宋家文气 洛阳是这个世界上唯一能号称国色天香的古都;洛阳,出河图洛书育三皇五帝,“天下之中”的地位不仅是地理上的,更是华夏先民对祖地心理上的认同;洛阳是中华文化的读本和华夏文化从萌芽、成长走向繁荣、壮大的中心和象征。洛阳有着深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那么,他的民俗风情正如苏东坡所说:“洛阳古多土,风俗犹尔雅 一、民间语言——洛阳方言 进到洛阳城内,不看其人,先闻其声。降声调的发音,似曾相识的词语,都让会让你耳目一新。 在长达千余年的时间里,洛阳一直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洛阳方言也被称为“雅言”。南宋陆游说:“中原惟洛阳得天地之中,语音最大。”现今,洛阳市区内老城区、洛龙区主要以洛阳方言为主。其中,老城区作为老洛阳的象征和标志,洛阳方言更是地道。试想一下,漫步在老城区的东西大街,感受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体悟古城的历史文化气息的同时,听着地道的古城方言,就好像穿越世纪,回到历史。洛阳方言有着“洛阳味”。但是,随着普通话的普及,洛阳方言中的土话已经很少有人知道,但它确在洛阳风俗习惯中留下浓重的一笔,是对洛阳民俗文化的重要载体。 我举几个例子大家乐一乐: 嚷ver=最近丝跟着=几个人一起古壮---蹲下 qin qiao--辣椒 qin qiao--辣椒居球:足球 虽然洛阳方言正在被逐渐同化,但来到洛阳城,与街边的老人聊聊天,与没有店牌的古老商铺老板对上几句话,你马上就能听出洛阳方言的意趣,很快就能从洛阳方言中体会到洛阳人积极、乐观却又淳朴安适的生活哲理。 二、饮食传统——汤食和洛阳水席 听着地道的洛阳方言,走在古朴的城区街道上,很多游人都希望寻求到属于洛阳的最真实的味道。那么我们就从舌尖上的味道说起。了解洛阳,各种汤食则是在最佳选择。 洛阳人美好的一天,是从早晨的一碗酸辣爽口的“不翻汤”开始的;而洛阳人舒适的一天的结束,也是以鲜美的汤食画上句号。可汤食都包括哪些呢?“说起洛阳的汤呀,洛阳本地人自然而然地想到了牛肉汤、驴肉汤、羊肉汤、鸡肉汤、丸子汤、豆腐汤、不翻汤、臭杂干汤……呵呵呵呵,这么多汤呀?可不是嘛。”你随便拉个洛阳的本土人一问,十个有九个一定是这样回答的。洛阳汤食店有正宗的,也有不正宗的。正宗的已有百年历史,不正宗的更是比比皆是。洛阳大约有千家汤店,有马、高、李、任等各种正宗或不正宗的牛肉汤、羊肉汤、不翻汤、丸子汤、豆腐汤店每天在洛阳城内张罗着。想要区分正宗与否,只有现在的老洛阳人才能辨别,一口一个味,一句便道出地道否。但是,对于我们来说,一份七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6.07 【实施日期】201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013年6月7日) 案例1: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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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老城充满历史气息的旅游景点详情介绍]洛阳老城旅游景点 里昂老城主要位于索恩河与罗讷河所交汇的狭长型半岛上,里昂老城于1998年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是中世纪与文艺复兴结合的作品,保存着许多15到17世纪的古色苍然旧宅居,橙红色调鲜艳醒目。沿着狭窄的街巷信步走去,许多哥特式、文艺复兴式及古典式的房屋彼此相连,几百年前的建筑物和一带凝重的空气混合起来,令人感受到浓厚的古老气氛,仿佛置身于中世纪。 1、里昂歌剧院 里昂国家歌剧院位于市政厅东侧,它的玻璃弧形拱顶很有特色。它是一个六层的、由玻璃和钢铁构成的半圆柱形建筑,与以大理石为饰的古老歌剧院和谐地成为一个整体,它如同一个极其现代化的庞大背景,将剧院上方的雕塑衬得愈加醒目。夜晚,这座新建筑点燃一片红灯,被里昂人亲切地称为“面包烤炉”,这六层建筑的完成使歌剧院的面积增长了三倍,是用来供彩排和演艺人员日常排练的场所。同时,建筑师还在歌剧院的底层挖掘和建筑另外五处为主建筑服务的场地。 2、沃土广场 沃土广场位于里昂半岛的中心偏北,被称为里昂的心脏。广场中央是一座建于19世纪的艺术喷泉,描绘了4匹身拉战车的骏马,它们象征着河流一路奔腾入海,作者是巴托尔迪(自由女神像的作者)。 3、里昂美术馆 里昂美术馆是法国与欧洲最大的博物馆之一,位于沃土广场南侧,建于17世纪,博物馆占有一万五千平方米的面积,共有六千三百多项藏品。馆中收藏了欧洲各地在各个时代的优秀雕塑和绘画作品。这个博物馆的清理、修复用了大量资金和八年的漫长时间。1998年4月,装饰一新的里昂美术馆重新开门迎客,重新开馆后,博物馆新添了四十幅印象派画家和现代派画家的作品,其中有莫奈的《阿尔坚泰雪景》、雷诺阿的《年青女子肖像》等,也有毕加索、德加和英国画家弗朗西斯·培根的作品。而馆内数量众多的艺术藏品使它一跃成为全法国仅次于巴黎罗浮宫的重要博物馆。 4、圣让首席大教堂 圣让首席大教堂位于富维耶山山脚下,索恩河西岸。它建于11世纪末至16世纪初,其正面采用了华丽的哥特式风格,入口处装饰着280块14世纪早期的四方形的石刻图案浮雕。教堂内有个巨大的自鸣钟,每天正午,下午两点,四点,六点报时。这座教堂并不算特别宏伟,但却以资格老、地位高著称。而这里曾目睹过教皇约翰二十二世加冕的典礼,也曾欢庆过法王亨利四世与王后玛丽·德·美第奇的盛大婚典。 5、丝绸和装饰艺术博物馆 里昂的丝绸纺织业在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中占有过十分重要的地位。1536年,里昂设置了第一个丝绸纺织作坊,17世纪里昂是全欧洲最重要的丝绸产地,这里出产的产品不仅是上等的衣料,而且也成了珍贵的室内装潢用料,许多城堡和宫殿的豪华大厅内的帏幔、窗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港籍商人拒不还款被限制出境 港籍商人蔡某欠刘某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深圳盐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官向银行、国土、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证,均未发现蔡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官另经查询,发现蔡某频繁出入境,遂决定对其布控。布控第三天下午,郑州机场边检站将入境洽谈生意的蔡某控制。蔡某随后被带回深圳。在征得刘某的同意后,执行法官组织了双方协商,但蔡某只愿支付20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盐田法院依法对蔡某实施拘留。蔡某被拘留2日后,积极筹款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及时支付了首期款。盐田法院也将继续对蔡某实施布控措施,直到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蔡某名下虽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根据其频繁出入境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布控措施有利于顺利化解该案。 案例二:保险公司拒不支付迟延利息被罚款十万元 中华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不服二审判决,提起申诉为由,拒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赔偿款62万元。受害人向该案一审法院佛山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申诉不应当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但保险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也未到庭报告财产。经调查,未发现保险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法官再次责令限期履行。保险公司仅计付了部分赔款,对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仍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经告知保险公司仍拒不履行。 三水法院依法对保险公司罚款十万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佛山中院提出复议申请,后被依法驳回。目前,保险公司已支付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罚款。 法官点评: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义务,就要承受法律制裁的后果。 案例三:物业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被罚款10万元 因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宝安法院决定查封其名下房产。执行干警进行现场查封时,向负责小区管理的深圳某物业公司保安出示了工作证件,要求进入小区。该物业公司称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定的制度,在联系不到业主的情况下不能让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导致法院未能完成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宝安法院遂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并提请复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维持了罚款决定,该公司随后亦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官点评: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其法定义务,其内部管理规定、小区业主大会制度或被执行人孙某个人身份等均不得作为对抗事由。 案例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拘留15日

(完整)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什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

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 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精

网络舆论引导研究——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为例

网络舆论引导研究 ——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为例 新闻学专业 13新闻班徐晓雪指导老师:张博 摘要:在新的媒体格局下,网络民众越来越成为社会主导力量,网络舆论日益丰富,所以,对于舆论的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为例,对此事件发生后的网络舆论形态进行了分析,总结出网络舆论的特点和形成规律,阐述舆论引导的原则和方法,希望为加强舆论引导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舆论;引导;意见领袖;东方之星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进入深水区,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各种深层次问题所引发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社会风险频频出现,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舆论引导工作至关重要。“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作为灾难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立即成立救援和处置工作组开展现场指挥,各大媒体也在第一时间发布事故现场消息,因此谣言少,网上舆论大多是积极肯定的声音,救援行动也受到西方媒体的积极评价,沉船事件在网络上的舆论引导处理的较好,希望通过这次对沉船事件网络舆论引导的研究,对于以后可能会发生的事件,提供一些可以学习借鉴的地方。 一、舆论生成 (一)事故发生与曝光 2015年6月1日21时30分,隶属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星轮,在从南京驶往重庆途中突遇罕见强对流天气,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东方之星”号客轮上共有454人,其中成功获救12人,遇难442人。 6月2日2时37分,央视新闻客户端进行了事故通报。快讯内容为:6月1日深夜,一辆载有400多人的客船在长江湖北段翻沉,客船名为“东方之星”,隶属重庆万州。央视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也是第一个发声,至此事件曝光。 (二)进入公众视野 6月2日7时38分,新华社消息,国家主席习近平对东方之星旅游客船翻沉事件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国务院派出救援组前往现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随后,各家媒体如搜狐、新浪、头条新闻等也都开始大篇幅争相报道“东方之星”沉船事故,从原因深入剖析,到哀悼死者安慰家属,

最高院发布八典型案例

案例1 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1年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9月21日,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270.52元。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1月19日,袁巧娥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巧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袁巧娥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29万余元,且经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改变联系方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该罪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并要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目的在于在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刑罚的过度干预,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2

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典型案例2018

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典型案例2018

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典型案例 2016年末至2017年末,红黄蓝幼儿园发生教师针扎学童事件,先后经历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个阶段,历时一年,特别是在后期民事审判阶段,受北京红黄蓝虐童事件舆论共震波及,此事在全市乃至全国产生了较大范围的影响,现将有关情况梳理汇总如下。 (一)事件经过及舆论引导情况 2016年12月,有自称我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学童家长的网友在互联网上发布孩子疑似被教师针扎的贴文及图片,市互联网信息中心发现此舆情后,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有关领导汇报,并按市委宣传部要求第一时间将此舆情专报转至市教育部门和铁西区相关部门。同时,网贴被新华社、央广等中央级媒体发现并给予关注,联系市委宣传部了解事件相关情况。鉴于红黄蓝幼儿园为铁西区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同时幼儿园驻在地和事件发生地也在铁西区,并且事件调查处置主要由铁西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委宣传部并不直接了解事件情况及处理进展,故将铁西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与中央级媒体记者间做好衔接联系,并指导铁西区委宣传部做好媒体应对和舆论引导工作。铁西区按照市委宣传部指导建议,第一时间将事件调查进展情况通过我市政务微博等官方渠道向广大市民群众通报情况,回应社

会关切,理顺家长情绪,压制不良炒作,同时通过向新华社、央广等中央级权威媒体提供及时、准确、透明的信息,引导国内媒体舆论走向,调控舆情,保持平稳,至2017年1月中旬,随着调查结果的逐步公开,舆情得到有效控制。此后,随着案情进展,相关人员被刑事拘留和刑事审判结果等关键环节的信息,也通过我市政务微博和新华社等权威发布渠道向社会推送,充分保障媒体、大众知情权。 2017年10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发生虐童事件,在国内产生较大波澜,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因此对我市红黄蓝虐童事件刑事审判处理情况再次关注,11月中旬三名记者专程赴平采访报道,并与市委宣传部取得联系,要求采访铁西区公安、法院和教育部门相关人员。市委宣传部第一时间向省委宣传部和我市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同时派出专人专车陪同记者开展采访工作,联系沟通铁西区教育、公安、法院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将刑事审判过程中有关真实、权威信息,部分提供给央记记者并接受采访。12月上旬,该案民事赔偿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央视三名记者再次来平,联系市委宣传部要求对庭审进行采访。我们及时将情况向市委和省委宣传部做了汇报,并按照省委宣传部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不给央视记者提供通稿和信息,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按照省高院要求没有给他们提供庭审画面。目前,央视记者对本案中我市各部门的采访和民事审判部分还没有发出相关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一、两地四级法院:京粮大仓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 摘要: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在中央政法委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最高法院统一指导、协调,河南省三级法院的积极配合下,周密部署,攻坚克难,顺利完成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工作,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内容介绍: 2013年12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北京京粮大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粮大仓公司)与被告怀远县盛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禾公司)、被告北京华源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之星公司)、被告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食为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月5日,依京粮大仓公司申请,该院保全查封了存储于新密0103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小麦。2014年12月10日,该院判决盛禾公司退还京粮大仓公司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3600余万元,以食为天公司、华源之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盛禾等三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京粮大仓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涉案小麦。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在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高院、郑州中院、新密市委政法委、新密法院的密切协助和配合下,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历时34天,圆满执结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共计交付小麦10629.55吨。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因涉案小麦数量巨大、易腐烂变质,且出粮作业技术难度大,运输和仓储条件要求严格,需跨省异地执行,工作时间长、难度大、风险高,案件执行受到各方高度关注。最高法院高度关注执行进展情况,对本案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高院杨万明院长多次听取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工作方案;最高法院孟祥局长、北京高院吉罗洪副院长带队前往执行现场,指导工作,看望干警。 为稳妥高效完成执行工作,北京高院执行局指导丰台法院与属地政法委、法院反复协商执行事宜,实地勘察涉案粮库及周边情况,形成粮食交付的具体方案,认真做好设备调试、地磅校验、道路疏通等前期准备;统一调配中级、基层法院出动警力,组成50余人的执行队伍,成立现场指挥部,设实施、控制、接待、保障四个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指导成立京豫执行临时党支部,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带领全体人员攻坚克难。 执行过程中,北京法院与属地政法委、法院、行政机关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先后召开13次协调会,妥善解决了当地单双号限行、吸粮机严重故障无法作业等问题。北京法院干警尽心履职,及时研究解决执行现场出现的各种困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针对粮库内道路狭窄、两车作业无法紧密衔接的情况,重新规划粮食运输路线,形成运粮车进出并行不悖的循环路线,保证了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通过采取严格控制作业面,根据居民作息情况调整作业时间,在吸粮机的扩散端口添置降尘罩大幅度吸附粉尘等措施,努力将执行工作给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树立了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洛阳老城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中的交通对策探讨

?23? 中华民居2011年10月 洛阳老城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中的交通对策探讨 朱彦东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 摘要:老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更新改造面临诸多难题,交通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以洛阳老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项目为例,分析总结了改造过程中面 临的交通问题,提出了交通规划的基本原则,并制定了基于街巷机理保护的交通疏解对策。 关键词: 历史文化街区 交通 对策 洛阳 1 引言 洛阳位于河南省西部、黄河南岸,由周公营建,建于公元前12世纪,是八大古都和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洛阳因地处古洛水之北岸而得名,以洛阳为中心的河洛地区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这里有第一个王朝“夏”王朝,有三代之居“夏、商、周” ,是“河图洛书”的故乡,有105位帝王定鼎九州,是华夏民族的精神故乡,是“最早的中国” 。 洛阳城,雄踞中原,北临邙山,南系洛水,东压江淮,西挟关陇;更有群山环绕,东据虎牢关,西控函谷关,北通幽燕,南对伊阙,人称“山河拱戴,形势甲于天下”。历朝历代均为诸侯群雄逐鹿中原的皇者必争之地,成为历史上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洛阳老城历史文化街区是目前保存相对完整的中国古代都城之一。2010年,洛阳市将老城保护与振兴纳入城市近期实施计划,通过资源整合进一步提升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在整个城市发展战略中的地位。 2 保护规划面临的交通问题 洛阳老城历史文化街区内部道路以6米以下的街巷为主,其中4-6米宽道路为内部机非混行车道,4米以下道路基本上以慢行交通为主。外围交通疏散则以主次干路为主。 目前,道路交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现状道路街巷狭窄,可达性低,与老城历史文化街区定位不符,也难以适应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发展需求 2)交通方式错杂,交通组织较为混乱,东、西大街及南、北大街均未限制机动车运行,内部狭窄街巷未实施机动车限行或单向交通; 3) 公交交通服务严重不足,所有交线路全部位于老城外围,步行距离较远; 4) 缺乏慢行交通体系缺失,如传统步行街、自行车道等;5) 机动车停车场严重不足,基本以路边停放为主。 3 交通规划的基本原则 针对洛阳老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交通改善,提出“尊重历史、内外分行、快慢分区、动静分离”的基本原则。 1)充分尊重传统历史街区机理 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部街巷狭窄、断面不连续等特征,在交通系统提升过程中既有机理完全得到尊重和保护,特别是规划文物紫线范围内,原则上不对即有街巷布局进行调整。 2)内外分行的交通疏解 将历史文化街区内部交通出行和外部交通出行从空间上进行有机分离,避免过境交通大量穿行历史文化街区,减少城市交通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部出行的干扰。 3)快慢分离的交通组织 对外交通主要利用外围快速路和主干路进行快速组织,内部历史文化街区则重点组织步行街等慢行交通组织方式。 4)动静分区的交通区划 将历史文化街区打造为具有洛阳特色、适合历史街区、具有旅游文化符号的交通出行区,内部彰显交通宁静区,外部体现现代交通的快 速便捷特征。 4 交通改善对策4.1 交通需求分析 采用经典的“四阶段法”预测洛阳老城历史文化街区未来的交通需求,对旅游出行量予以重点考虑。 图3 交通需求预测技术路线图(图片来源:作者自绘) 预测结果表明,未来历史文化街区内部出行总量为41041人次/日,人均出行次数为2.6次/日。其中旅游出行量为11860人次/日,占出行总量的28.9%,可见未来旅游出行客流强度较大。 4.2 道路网布局 根据交通需求预测,未来老城历史文化街区交通出行量将大幅增加,机动车交通将以“外围疏解、内部调控”的策略进行组织,主要以单向交通为主。沿几条主要旅游空间开设电瓶车等绿色交通工具,强化步行和自行车的出行环境,打造老城内部以慢行为主导的交通稳静街区。 由此,内部道路将以低等级道路为主,规划形成“两步行街+两次干路+内部街巷网格”的道路网布局。两条步行街指东西大街及南北大街,构成老城内部“十字”形的步行交通轴线,承担老城内部主要的行人流量;两条次干路指顺城街和柳林街,作为对外交通的集散道路,承担老城内部的集散交通;内部网格状街巷大部分组织单行交通,合理设置交通静化设施,形成“人车和谐”的局面。 2006年,洛阳老城东、西南隅被列入洛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在洛阳城市化进入高级阶段(城市化率40-75%左右)后,文化驱动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历史文化资源的地位得到战略性提升,城市历史遗产保护也将从被动性的消极维护方式转变为主动性的积极利用方式 4.3 停车场布局 洛阳老城历史文化街区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和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保护紫线范围内尽量减少机动车停车场布局; 2)沿规划区域主要出入口外围地区设置集中型大型停车场,以满足到达停车需求; 3)停车场形式采用地下和地面停车相结合的方式。 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土地利用规划,布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17处,其中10个地下专用停车场,7个地面及地下停车场,停车泊位数2521个,规划能够满足历史文化街区未来的停车需求。 5 结语 在洛阳城市化进入高级阶段(城市化率40-75%左右)后,文化驱动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历史文化资源的地位得到战略性提升,城市历史遗产保护也将从被动性的消极维护方式转变为主动性的积 (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空间信息技术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应用研究(项目批准号:50878044)资助。)

网络舆论引导协调联动机制的构建

网络舆论引导协调联动机制的构建随着公民政治素质的提高,人们参与政治的热情不断高涨,人们更多地通过网络媒介发表自身对某些社会现象、公共政策乃至突发事件的看法和意见。这使得政府能更为直接和便利地掌握社情民意,有利于做出更加贴近民意的公共决策,大大增强了决策的透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网络舆论还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对于各级政府树立执政形象、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网络的快速发展,给党和政府的新闻管理,特别是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能否处理好政府与网络媒体的关系,引导网络舆论和谐,进而增进党群和谐、干群和谐和社会和谐,将成为衡量各级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领导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标准。 创新网络舆论引导的治理结构 首先,政府一方面要扶持主流舆论网站的建设,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力度,贯彻“突出重点、办出特色、形成合力”的原则,以建立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网站,使之在网络舆论中充当“领头羊”的角色,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坚决克服多家齐头并管的局面,多头管理只会造成部门间互相推诿、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尴尬和被动局面。 其次,网络媒体是网络舆论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党和政府对网络舆论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性意见都要通过网络媒体才能起作用,他们的态度和责任感与网络舆论的引导有直接的关系。 最后,特别是我国未实行网络实名制,政府对人的管理要实现“从虚拟到现实”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引导网民自发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操守,特别要发挥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管理作用,要继续加强组织、协调工作,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我国的互联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健全网络事件的处理机制 首先,健全网络舆情常态预警机制。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要及时反馈,做好预警防范。一方面,建立信息报送工作制。我网络舆情中心设立了舆情信息监看与报送小组,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法院2015年9月21日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有深刻的认识、对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西充县公安局作出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李永奎因与西充县实验驾校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许,邀约吕宗峻等人进入实验驾校。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楼中赶出。纠纷中,李永奎等人还多次与他人拉扯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实验驾校的正常秩序。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其陈述及辩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永奎处以治安拘留13日。李永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充县公安局认定李永奎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除何德蓉、何春华有相关陈述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西充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10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本人亲笔;同时,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另行进行询问活动,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西充县公安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对李永奎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明,其情形属适用法律不当。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西充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作出的治安处罚,在认定事实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如认定李永奎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没有具体的受伤人员姓名及伤情等事实;对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没有按要求由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也没有按要求由两名公安干警进行。西充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活动未依法进行,其法律后果就是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治安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收集证据,必须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切实纠正主观随意性。 二、李修文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案 【基本案情】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乐山市人社局)根据燕岗建筑公司职工李修文的工伤确认申请,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修文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2012年9月17日,该局又作出乐人社办〔2012〕577号《关于撤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关于李修文受伤情形属于工伤的认定。李修文对此不服,于2013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乐人社办〔2012〕577号决定。乐山市人社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同时,第三人燕岗建筑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与被诉行政决定相关的证据。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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