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全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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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

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

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

3、海事诉讼:

(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

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

(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

A、银行:船舶融资

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

(2)使用船舶:

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

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

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

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

(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

(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

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英文:Ship船舶关系

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

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

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3、各类调整海商关系法律的不同称谓:

(1)shipping law 英联邦人用的较多,是“海上运输法”(关系大同小异)美国法律下shipping law还包括

(2)dry law:干法。货运法,船上设备配备,船舶抵押,船舶融资wet law:湿法。通常海事法下的内容都归为湿法(仅限于船舶范围)。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1、海上运输关系:

2、船舶关系

3、某些行政活动

三、海商法的特点和性质

1、海商法的独特性

(1)航海的危险性

(2)海上企业的资本性(建造船舶资本高)

(3)海洋的广阔性

2、海商法的性质

(1)海法:中世纪一法学家最早提出,海商法属于海法的一部分。原传统概念,只要在海上就可;现代法中海法包括范围很难说,可能包括海洋法、

环境法。因此更多的说,海事法属于民法商法的特别法。

(2)商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有两种民商立法模式,即民商合一模式(制订一本统一的民法典,该民法典中包含了商法的内容);民商分离模式(民

法、商法分别立法)。对于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属于民法调整范

围;民商分离的国家,海商法属于商法调整范围。(赠与关系不是商

业行为)

(3)私法:海商法是私法。公法指涉及国家权力机构的,即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私法是民间私下调整的,自己可以协商或诉讼解决的,即

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例:政府进行采购,没有行使公权力,所以属于私法。

第二节海商法的形式

一、海商法包含的主要内容

1、海商法包含的内容:

共15章。

2、学术讨论的内容

(1)海运管理法:总则、船舶、船员(以及其他章节一切有关国家行政机构对

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进行管理的内容,都属于海云管理

法)

(2)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合同。

(3)海上运输与拖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海上旅客运

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拖航合同(拖航中也有责任限

制,这种责任限制叫单位责任限制)

拖航与运输归为一类的原因:都涉及合同关系。

(4)海事纠纷处理: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时效。发生了违约和侵

权纠纷。

(5)海事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此类法中规定的是侵权关系。

二、海商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指法律规定以什么形式出现的,即要找该法律规

定到什么地方去找)

1、国内立法:我国海商法、各种海事条例

2、国际公约:关于海商法的国际公约

3、国际惯例:(惯例,指约定俗成的做法。)惯例可上升为法律,当一个国家或

国际社会认为某惯例必须由所有的人遵守的时候,这种习惯或者

惯例就会上升成为法律。如《习惯法》。

4、判例与仲裁裁决:英美法下,或者说海商法通常区别于其他法的,就是会有

大量的判例和仲裁裁决。海商法较多的习惯规范,几乎都

来源于英美法,因此在海商法中间大量引用案例和仲裁规

定。海商法是商人习惯法集结而成的法律,所以需要判例,

且仲裁比打官司节约时间和成本。但如有人向法院提出对

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法院可以受理来判决。不过实践

中对仲裁争议较少。

第三节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海商法(考证出来,海商法最早出现在两河流域,即伊拉克周边,两河

是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

1、汉谟拉比法典:此法典即为最早考证出的海商法法典,刻在了石板上的现形

文字。当中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及共同海损,这两点是最古

老的海商法的体现。

民法责任基础:谁损害谁赔偿

海商法责任基础:船货共担风险(传统的)

2、罗德海法:罗德在地中海上,是地中海上很小的岛。规定了一些很简单的、

朴素的规则。

二、中世纪海商法(中世纪的三大海法,是发生在地中海沿岸的,相关法律的案

例的集合,依时间顺序出现如下。中世纪是我国的封建社会。

欧洲的中世纪,领主和宗教色彩较重,国王通过宗教统治。

最早的宗教是基督教)

1、康索拉多法

2、维斯比法:(维斯比是瑞典附近很小的一个城市,由于贸易中心的转移,而发

展了海运)

3、奥列隆规则:比较完善。吸收了前两个法的特点和规则,集结成册。

三、近代海商法

1、路易十四海商条例:路易十四是法国的,他最先制定了一个近代有据可靠的

海商法正式的法律规范。此时,贸易中心转移至法国。

2、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法典化。喜欢制定法典,即在我的法典中详细的把所

有海商海事规定囊括在其中。

3、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非法典化。喜欢判例,将判例集结成规则、原则。当

这些规则和原则发展到一定地位后,再制定个统一的

单行法,总结这些规则和原则。他们的法律就是把这

些所有的单行法纳入其中,编上目录和顺序。所以,

并不是统一的法典。

(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立法区别在于,法典化和非法典化。在审判法律的思维上,大陆法系国家常使用的逻辑思维是演绎法,即法律规定是大前提、实践中发生的问题是小前提、结论;英美法系国家常用思维是归纳法,即将所有总结过的原则整合出来,发现一个共同点,再上升成为一个规则。)

四、现代海商法

1、协调所有有关海事的国际立法的机构:

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与联合国贸发会议(《鹿特丹规则》和《汉堡规则》的重任交予联合国贸发会议)

2、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是现代海商法的特点)即规定的大体一致,方便。(商

法中强制实行无意义,各个国家为吸引商业资源和商

业贸易往来,需要海商法进行国际统一化)

五、海商法发展新趋势

1、适用领域变化:领域扩大,开始向陆上延伸,如多式联运。

2、船型与运输形态的变化:

最新最大集装箱船已达1.8-1.9万TEU,马士基;中远正在建2万TEU集装箱船。传统,租用一艘船,随着船大了,出现了班轮运输;船舶运输实践,早于班轮运输实践而诞生。

3、运输责任的变化:

承运人责任区间变大,同样向陆上延伸。英国普通法下,船东一般承担两个责任,即管船责任和管货责任。现在,船东不仅仅要管理好船和货,还必须承担些传统上认为应该可以免责的事项。可享受的免责权力减小。最新《鹿特丹规则》中,取消了一个传动的最大责任权力,是不完全过失责任规则,即有过失,就要承担责任。

4、海商法内容丰富:

传统即为船舶和海上运输,现在还出现了大量国家行政机构管理和约束本国船舶运输关系的规则,即统称为《航运管理法》。国家大大加强了对航运的调控和管理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一节船舶概述

一、什么是船舶:

第三条P3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海上钻井平台属于海上移动式装置。将传统意义上看上去不像是传播的东西规定在海商法之中的的原因:是实践中的需要。出现了钻井平台,是一个新的产物,没有法律对它进行归置,所以将其用海商法进行归置。

海上移动式装置,是从英国的案例中下来的。英国案例中说,船舶的最大特点就是移动性,navigable。)

(军事和政府公务排除适用原因:涉及到国家的行政力。一般海商法归置的船舶都具有私人属性,是私法性质的船舶,当事人为私法下的当事人。军事和政府公务船舶具有一定行政色彩,它当事人的一方是国家行政机构或国家行政权力,具有《行政法》中所讲的,主体的特殊性。该主体不可用私法归置,因为其权利更大。该类船舶通常执行的任务都是带有国家行政机构色彩的任务,行使的是公权力。《行政法》规范该类船舶的主体在执行公务中的公务行为,及《海上安全法》、《海上环境相关法规》中有有关于行政职能的规定,都可归置它。)

(20总吨以下的船舶《海商法》不归置的原因是,《海商法》不归置一些太细枝末节的东西。20总吨以下,多数为家庭自营的,或者规模较小的船舶。这种船舶由《内河船舶运输法规》进行归置,因为与内河船舶有一定的共性,如规模小、权利义务简单,不涉及大公司的跨国经营。)

1、为什么要对船舶进行定义:

因为实践中出现了问题,需要法律来解决相关当事人的争议和权属划分(这是法律归置一个事物的理由,法律并非先于实践产生)。

2、其他法律中关于船舶的规定:

《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其范围大于《海商法》中所规定的,原因是《海上交通安全法》是属于具有行政属性的法律,是《海上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海商法》中未归置的两类船舶,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仍未归置,则使得这两类船舶权力绝对化,会使得商船越来越少,这两类行政性质的船舶会越来越多。所以,要对其进行控权。

《海上交通安全法》中,除了上述规定,还规定了筏、水上飞机、潜水器、移动式平台(原因,《海商法》的制定早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在《海商法》建立之时,后三类出现的问题和纠纷还尚未突出。后将其由《海上交通安全法》归置。)

《海商法》的立法模式是概括性的立法模式,比如将船舶进行了一系列的概括,一个是海船,一个是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囊括了许多的内容)。概括式立法的好处在于,使立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即将法律中原有的定义扩大,就可就绝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列举式立法模式,优点在于清楚明白,是什么就是什么;缺点在于过于死板。如果随着实践的发展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新的事物,对其理解和解释就会产生一定问题。

3、其他国家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的规定

日本(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商法典》第684条规定,“本法所指船舶,是指

以进行商业行为为目的而供航海之用的船舶。”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国家)《1894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1894)第742条规定:“船舶是指所有可用于海上航行的运载装置,但以橹棹作为动力机械的船舶除外。”(所排出的船舶,规模太小)

法律适用规范,属于国际私法内容。2009年我国出台《法律关系适用法》,已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但《海商法》中也有相关法律适用规定的原因,其一在于制定的时间较早,还没有《法律适用法》;其二是海上运输及海上事故特点区别于陆上,因此要对这种特殊性进行特别规范。如果《海商法》中有规定,优先适用《海商法》;如果《海商法》中无规定,则找他的上位法,即《法律适用法》。

4、海商法内部不同章节关于船舶的定义(第九章;第八章)

(有特殊的用特殊的,没有特殊的用一般的。即如果具体章节有规定,适用具体章节;如果具体章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如果总则也没有规定的话,适用上位法;如果上位法缺失,参照适用类似法规。这是法律适用的顺序。

也可以简单说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所以,分析一个案件的时候,应该找具体法条。)

(1)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

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2)“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5、除外规定

(1)海商法的规定

(2)原则上两类不被视为船舶的情形

二、船舶的分类

1、按照国籍划分:本国船VS外国船

2、按照航程远近划分:近洋船、远洋船、沿海运输船舶

3、按照定期不定期划分:定期船VS不定期船

4、按照装载运输对象划分:如集装箱船、油轮、液化气船、散货船、拖航船…

5、关于船舶的一些规范性术语

(1)总吨位:船舶的所有重量。

(2)净吨位:扣除了船皮及船上的各种机械设备,即船舶净能装载多少货物的吨位。

(3)排水吨:船舶装了货物之后,能够承载的、不会倾覆的最大重量。排水吨比载重吨加了一个船体的重量。

(4)载重吨:船舶中间的仓位实际能装载的最大的容积。

三、船舶的法律性质

1、拟人性:在英美法系中比大陆法系中体现的更为充分,原因,英美法系下有

“对物诉讼”的概念。即把物视为同人一样,可以追索她的责任。

船舶可进行对物诉讼的原因,是船舶具有价值。对物诉讼的依据是,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诉这条船舶,即可扣押、可拍卖。船舶的价值

很大,如果发生了合同或侵权问题的话,船舶的价值足以赔偿这些

损失,即有偿付功能。

英美法下中的英文,称呼船舶的代词为she。

2、动产的不动产处理化:

动产:交付生效(物权法下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生效(物权法下的概念),因为价值高所以登记生效。

3、整体性:《海商法》第三条中的“本法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船舶并非传

统意义上的船舶,而包括了船舶属具。这是法律中的概念。

4、关于船舶属具

(1)什么是船舶属具:

中国法没有详细规定,德国商法典中规定,凡是船舶上必不可缺少的事物,就被称为船舶属具。这是我们判断一个事物是不是船舶属具的最基本依据,就看是不是船上必不可少的东西。例:船上装卸设备、船上物料设备、船上食物…

(2)怎么判断一个物体是否是船舶属具。

(3)法律上如何认定船舶属具与船舶的关系:

船舶属具视为船舶,即等同于船舶。

第二节船舶国籍与船舶登记

一、船舶的国籍

船舶国籍的法律意义:船舶的国籍在《海商法》和《海洋法》下有重要的作

用。国籍的福利:免签证;若在国外犯了一般的、非

国际公认的罪行,他国不可直接审判,需引渡回国。(1)船舶国籍的权利:

A、船旗:可悬挂该国船旗。船舶是一个国家海上的移动领土,因此一个船舶

属于一个国家的内政。即任何其他国家不得擅自登船、不得擅自的

对船上人员进行审判、不得擅自抓捕船上的人员,在这个船上享有

同这个国家一样的权力。

B、公海航行权:

《海洋法》下,通常把海洋划分成:

领海12海里以内,享有完全的主权权力,可上船抓捕罪犯;毗邻区24海里以内,可以挖石油、捕鱼、铺设海底电缆、抓捕罪犯;

专属经济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出的概念,在这之前由1958年《公海公约》来规范这个海洋体系,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前没有“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我国是两个公约的缔约国,但新法优先于旧法,因此我国有专属经济区。一些国家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原因是对其本国的危害很大,如美国至今尚未加入《海洋法公约》。国际公约的制定和缔约国的签署,往往是一个国家的实力在说话。)200海里以内,只对缔约国适用,不可以抓捕;

公海200海里以内;内水,是渤海湾,原因,我国把它围着,三面围着、一面出海。

公海航行权在58年公约和82年公约都明确规定了,因此是普遍国家接受的一个现实。即船舶可以在公海上自由航行。

如果没有悬挂一个国家的船旗,即没有船旗,在《海洋法》下视其为无国籍船舶,等同于海盗船。对于无国籍船舶和海盗船,任何国家都可以立即

对其进行扣押、对船上人员进行抓捕,即他们不受任何一个国家的保护。

所以说,国家的保护还体现在公海的航行权上。

(2)船舶国籍的义务:

A、与船旗国建立法律上的联系:

交税,就是其阐释的后果之一。以及遵守该国法律、制度,受这个国家行政机构的约束。

B、国内法上的意义:

要受到这个国家内国法的全面约束。这种约束是全方位的,如船舶的经营者受到《公司法》的归置;船舶的合同受该国《合同法》归置;若船舶发生侵权事故,则要受到《侵权法》的归置;若船舶发生诉讼行为,则必须遵守这个国家的《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船舶必须接受该国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和归置。

二、船舶国籍的取得方式(个人国籍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血统主义;二是出

生地主义。当然可以通过移民或与配偶结婚嫁入他国

改变国籍。)

1、目前国际通行做法:早期看船舶拥有者的国籍;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船舶国

籍通过登记取得。

2、其他的一些方式

3、各国国内法关于登记的一些具体条件:

船舶所有人要达到一定条件,如公司要在本国设立;个人具有本国国籍。虽然现代通过登记取得国籍,但还是有一定的所有人主义倾向。

海船与非海船登记的地点不同。海船由海事局进行登记;非海船由渔政部门登记。这样做便于管理。

第三节船舶的管理

一、船舶安全方面

1、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制定:

国内法:《海上交通安全法》

国际法很多,如船员的配备、船舶有损害的赔偿、船舶碰撞、船舶保险…2、船舶检验:对于船舶的检验非常复杂、非常多。除年度检查外,还有月度检

查、每一次出航检查、每一次返航检查、每次定期检修…如有特

殊装置还要进行特殊检验。

3、证书与文件

二、船舶行政管理方面(我国主要由三个部门负责)

1、出入境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农业部、工商检疫部门协助)

2、进出口管理:海关负责

3、强制引航:体现我国主权原则(是给钱的)。放弃强制引航的国家一般是小国,

原因,不放弃就没人来了。

强制引航可上升至沿海运输权(各国的沿海运输只能由悬挂本国国

旗的船舶进行运输),不过现已逐步放开沿海运输权。

由中美为代表的是托运人国家,以欧洲为代表的是承运人国家。

三、对船员的管理

1、什么是船员:第31条P9

2、船员考试:每年都有考试;每工作三年后,可考试升级。

3、关于船长的职责:管理船舶VS驾驶船舶(非船长亲自操作)

因不明原因船舶触礁,船长仍要负责。

船长可以管辖船上的一切民事和刑事行为(包括登记结

婚),原因是船舶有国籍。

4、船员雇佣:船员要签订雇佣合同和船员派遣合同。发展中国家大量使用船员

派遣合同。

雇佣合同现在多表现为船员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合

同,再由劳务公司与船公司签署雇佣合同。这样做可避免船公司

的麻烦,方便船员解决纠纷。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第41条P1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特点:承运人收取运费)

1、双务、有偿: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

承运人权力:收运费,请求

义务:运输

托运人权力:请求签发提单

义务:支付运费,按时交货

无偿合同:赠与、遗赠、捐赠

有偿合同:包括物质的和无形的

对价:应当给予合同另一方的标准

2、涉他性:“他”指收货人,或者说是提单持有人(提单持有人包括收货人、银

行、被转卖给的下家、保险公司)。

3、强制性:其格式是一定的,为了方便。规定给承运人一些强制的义务。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1、班轮运输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租船帮忙运货,承租人是托运货物的人。

3、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中,必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运。

4、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营运方式的区别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转让与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流程:

a.托运人发订舱单给承运人;

b.承运人签装船清单,表示货物已装上船。同时签发货物清单;

c.由大副签发大副收据(相当于发货单),往往是提单的第三联,表示承运

人已收到货物。大副收据很重要,是承运人责任的开始,表明了责任期间;

d.托运人用大副收据换取提单(相当于快递单),再去银行结汇;

e.银行将提单给议付行,即收货人所在地的银行;

f.收货人付款收单。

场站:堆场、集装箱货运站(签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提单比大副收据的证据效力更强,原因提单有背面条款而且提单的记载事项比大副收据更清醒。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可以口头订立、漠视订立)

(1)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法》下的概念):

A、订舱为要约,要约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发出的,并且要有关于这个人希望

履行合同的一种一丝表示。要为订舱这个行为找一个证据证明它的单证,是订舱单,订舱单表明了要约行为的发出。

承运人将自己的船期表刊登在公开发表的刊物上,这种行为是要约邀请。

B、承诺行为,就是承运人同意接收货物。这种行为可能是承运人的一丝表示,

或者用行动接收了货物。即承诺极有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一丝表示。只要承运人同意接收货物,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诺就达成。当承诺一达成,合同就签订了。

(2)提单:提单不是合同,只是合同的证明,原因,一是提单由单方面制定。

二是合同在之前(承运人同意接收货物的时候)就已经达成,但是

提单的签发实在货物装上船以后,即提单并不是合同本身。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转让

(1)一般的合同转让规则:

要征求转让人与被转让人双方的同意,因为权利与义务在合同条件下是相对方承担的,只有合同双方有沟通和协商的过程。若将合同转移给了第三人,就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如果要转让,必须要征得原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同意。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转让的例外:

无需征得同意,因为有一个人是在海上漂着的。“转让”通过提单体现,提单的转让就意味着这批货物的转让,货物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让。

要背书。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1)海商法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P26

第89条P26“约定解除的情形”,托运人可单方解除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装货港开航前,但需支付运费的一半。

第90条P26“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限定条件,一是开航前,二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有三个“不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第91条P26 如果解除合同,要给予承运人一定的便利,即安全的港口。(2)海商法其他章节中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特殊章节。

(3)合同法中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的上位法是《合同法》。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

(租船运输没有国际立法,原因,一是每个国家的惯例不统一;二是租船运输中合同的意思自制广泛适用,法律不做过多的约束。法律对班轮运输有较多约束的原因是,“强制性”,保护相对弱者的利益,以及便利贸易的来往和沟通。租船运输往往是一个货方、一个船方;而班轮则是一船东、多货主,船东不可

能找货主们一一订立合同,所以班轮运输一定是格式合同,一定是需要对它进行强制规定的。)

一、海牙规则(制定国际性的强制规则,始于《海牙规则》)

1、海牙规则的产生背景

(1)提单:提单功能的发展,提单出现了可转让性,出现了对于货物的占有属性。此时,提单的功能促使班轮运输发生了一定的性质转变,即朝

着公共运输的方向发展。

公共承运人VS私人承运人

班轮运输的承运人具有一定的公共承运人的特点,因此法律对其义务要求比较大。后来要对其进行硬性要求的原因是承运人的免责条款越来越多,运输相对方的利益出现了不平等,不平等就会带来利益集团的抗争。“抗争”

在海上关系中最先体现在国际关系上。

(2)免责条款:

英国是传统的海运强过,因此他合同法的制定一定是保护船东或承运人的利益,即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在英国法下一定是被认可的。

(3)哈特法:

与英国相抗衡的是新新崛起的、具有超过英国态势、市场广阔、货主利益广大的美国。美国的立法一定是强调限制船东的权利。1898年,美国率先制定了《哈特法》,其主要作用就是约束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哈特法》出现后,很多货主国家开始效仿美国,制定相应的、类似《哈特法》的立法。

此时,英国坐不住了,召集所有国家前来开会,这个会议就是《海牙规则》的制定。

(4)海事法委员会:

一个国际性的组织,海事法委员会承担了制定《海牙规则》的责任。当各个国家尚未出现时,先把船方、货方、保险方、银行方召集起来开会,制定《海牙规则》。此时的《海牙规则》还只是民间的规则,即民间自由适用,还未上升到行政的程度。英国对当时的《海牙规则》相对满意,因为赋予承运人的义务是相对《哈特法》较低的。所以以英国为代表的船东国家提出将《海牙》作为国际立法,来平衡大家的利益,即船东国家和货主国家各自让步。

1924年制定。

1927年将《海牙规则》上生成了国际立法,全称为《统一提单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1931年生效(只在签署国生效。“签署”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2、海牙规则的基本内容

(比较主要是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责任限制、货物灭损及诉讼时效,这几条是承运人权利义务的中心条款)

(1)定义

(2)提单:《海牙规则》没有对提单进行定义。

(3)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条适航义务(使船舶适航、适货、配备合适船员);

管货义务(堆场上的货物,承运人没有管货义务)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5)承运人的免责(17项):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

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天灾;

(e)战争行为;

(f)公敌行为;

(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检疫限制;

(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k)暴动和骚乱;

(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n)包装不充分;

(o)标志不清或不当;

(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6)承运人责任限制

(7)提单中的无效条款

(8)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9)货物灭损及诉讼时效

二、维斯比规则

1、产生背景

经历了一战后,世界的政治和经济格局发生了改变。这其中崛起的国家想要在国际立法上改变对于自己不利的地位。因此,大家认为要恢复经济。(1)恢复经济

如果我们将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卡的太死的话,不利于各个国家船舶工业以及船舶运输产业的发展。此时,船东利益一方开始占据优势,货主利益一方开始有所降低势头。同时察觉到《海牙》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相对其进行修改,又基于经济发展的角度不想对其进行过多的修改,于是产生了《维斯比规则》。《维斯比》继承了《海牙》的基本体系思想,但对其进行了微调。

(2)呼吁修改的主张

2、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1)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海牙》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100英镑;

《维斯比》提高至一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

(2)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

《海牙》规定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提单是初步证据;

《维斯比》规定提单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最终证据。

初步证据VS最终证据,差别在程序法中的举证上。

初步证据:可以被反驳。该证据可由其他相反的证据辩驳。

最终证据:不可被反驳。该证据不可由其他相反的证据辩驳。

提单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变成最终证据的原因,是托运人发生了改变。

传统情况,托运人是发货人;后来,托运人还可能是收货人。当托运人发生分裂的情况下,不能再按照《海牙规则》单一的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证据效力了。所以做了个分化讨论,得出提单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最终证据。

(3)承运人受雇人与代理人的合同权利: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享有很多的免责。源于喜马拉雅条款,承运人的受雇人及其代理人希望把自己视为承运人,为了享受《海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海上运输的承运人比陆上运输的承运人享有更多的权利)。

《维斯比》承认了喜马拉雅条款,即承认受雇人与代理人同样可以享受承运人的免责。

《维斯比》首次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除了以合同关系起诉之外,还可以以侵权关系起诉。即非合同之诉也被纳入公约的调整范围。

(4)适用范围的扩大:

《海牙》适用于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适用增加了起运港和接受维斯比的国家。

实体性规范:直接用于解决法律纠纷。(我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国外相反)程序性规范:帮助法院了解法律程序。

三、汉堡规则

1、产生背景

(1)国家利益的分配

(2)法律体系下利益的分配

(3)联合国贸发会议

2、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1)航海过失免责的废除

(2)火灾不免责

(3)承运人义务与举证责任的统一:谁主张谁举证。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装上船时起,卸下船时止。

(5)迟延交货:是有偿责任。

(6)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责任限额12500法郎或每公斤37.5法郎

(7)非合同之诉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维斯比》将非合同之诉纳入条款中;

《汉堡规则》也承认。不过特别区别了独立合同人,此类人不能称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或其代理人;是船级社(检验船舶的人)和码头经营人。(8)舱面货运输

《海牙》明确排除舱面货适用海牙规则;

《汉堡》肯定了舱面货和活动物运输,使其受汉堡规则调整。

(9)实际承运人(来分别承运人):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是“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向托运人赔付后,内部再解决。

(10)定义的增加:

两个典型例,定义了提单(海牙和维斯比没有定义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

(提单三个法律属性:货物收据、物权凭证、海上货物运输证明;海运单与提单相比,缺少了“物权凭证”的法律属性)

(11)保函的效力:

《海牙》和《维斯比》都没有规定保函。但实践中保函经大量使用,已成为行业惯例。

保函是货物的损害赔偿保证,由托运人出的,是货物的安全保障。除承托双方的第三人,以及若承托双方有一方是欺骗行为,保函无效。

(12)托运人的保证义务:

关于货物描述要正确,如果由于托运人的描述造成货物的损失,该损失由托运人自己负责。

(13)通知时间与诉讼时效:

《海牙》诉讼时效一年;

《汉堡》诉讼时效两年。(一是为了公平;二是为了平衡国内法与国际法

之间的差异)

(14)管辖权、仲裁与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适用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汉堡》大大扩展了公约的适用范围,首次规定关于法律适用的条款(包

括管辖权、仲裁、公约的适用范围),其中管辖权和仲裁(随着时间的推

移,越来越倾向于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事项也是被首次规定。

四、鹿特丹规则

1、制定背景

(1)汉堡规则产生以后

(2)联合国贸发会电子数据交换统一立法活动

(3)国际海事委员会运输法问题工作组

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主要内容

(1)承运人的识别

(2)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3)承运人责任基础

(4)承运人免责事项

(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6)索赔与诉讼

(7)海运履约方

(8)控制权与电子运输记录

(9)权利转让

(10)批量合同

第三节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承运人

《海商法》第42条

2、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基本义务

(1)适航

《海商法》47条、《海牙规则》3-1 (2)管货

《海商法》48条、《海牙规则》3-2 (3)直航

《海商法》第49条

(4)关于合理速遣

《海商法》第50条

二、承运人权利

1、费用请求权

《海商法》第69条

2、货物留置权

《海商法》第87条、《海商法》第88条3、危险货物处置权

《海商法》第68条

4、法定免责事项

《海商法》第51条、第52条、第53条5、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权

《海商法》第55、56、57、59条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商法》第46条

1、集装箱

2、非集装箱

四、实际承运人

1、实际承运人是谁

《海商法》第46条

2、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责任

《海商法》第63条、第65条

第四节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谁是托运人

《海商法》第42条

2、托运人的义务

(1)交付货物

《海商法》第67条

(2)提供包装与货物信息

《海商法》第66条

(3)办理手续与单证

《海商法》第67条

(4)危货义务

《海商法》第68条

(5)支付运费

《海商法》第69条

(6)过失

《海商法》第70条

3、托运人的权利

要求签发提单

《海商法》第72条

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谁是收货人

《海商法》第42条

2、收货人的权利

(1)货物索赔权

《海商法》第81-85条

(2)接收货物权

《海商法》第71条

(3)无单放货索赔权

《海商法》第71条、《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3、收货人的义务

(1)支付运费

《海商法》第69条、第78条

(2)提取货物

《海商法》第86条、第88条

(3)赔偿

《海商法》第86条

第五节海上运输单证

一、提单及其法律性质

1、什么是提单(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货物状态良好及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

《海商法》第71条

2、提单的三项功能

3、提单的法律性质

(1)债权证券

(2)物权属性

二、提单种类

1、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2、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3、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4、直达提单和转运提单

5、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6、无船承运人提单和海运提单

7、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顺签提单

三、提单记载事项及条款

1、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

《海商法》第73条

2、提单的背面条款

(1)定义条款

(2)喜马拉雅条款

(3)首要条款

(4)舱面货、活动物条款

(5)法律适用条款、地区条款

(6)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

(7)新杰森条款

(8)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四、提单业务

1、提单的签发

《海商法》第72条

2、保函签发提单

3、电放提单

五、海运单

1、什么是海运单

本法所称海运单是指不是提单的任何单证,但它是一种包含或者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收据,而且载明了承运人根据该项运输合同向其交付货物的人。

2、海运单的法律性质

3、海运单的法律适用

《海运单统一规则》

第四章租船运输合同

第一节租船运输概述

一、租船运输

定期船运输vs. 不定期船运输

出租人与承租人

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

1、航次租船的概念与特点

(1)出租人负责事项

(2)单航次租船、往返航次租船、连续单航次或连续往返航次租船

2、定期租船的概念及特点

(1)出租人负责

(2)租金率、淡水费、交还船

3、光船租赁的概念和特点

(1)承租人负责

(2)船舶担保物权、设备或仪器的变更费用

二、租船业务一般流程

1、租船经纪人

(1)佣金(回扣佣金)

(2)法律属性

2、租船运输合同订立流程

(1)询价

(2)报价

(3)还价

(4)报实盘

(5)接受订租

(6)签订订租确认书

(7)编制、审核、签订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2000年标准格式)》

3、标准租船合同格式

英国航运公会GCBS

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

纽约土产交易所NYPE

日本海运集会所(The Japan Shipping Exchange)

标准航次租船合同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

斯堪的纳维亚航次租船合同(Scandinnavian V oyage Charter)

威尔士煤炭租船合同(Chamber of shipping Walsh Coal Charter Party)

第二节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

1、《海商法》第92条

2、《海商法》第94条合同自由

3、金康(GENCOM)标准合同格式、《海商法》第93条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1、船舶状况

(1)船名

替代船舶

(2)船舶国籍或船旗

重要性

违约行为

(3)船级

不保证整个合同履行期间

(4)船舶吨位

登记吨与载重吨

(5)船舶位置和动态

保证义务

过失或误述,《海商法》第96条

2、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

(1)什么叫预备航次

(2)预备航次的法律属性

(3)合同中的规定

开始预备航次的日期或以合理的速度尽快完成

受载期(laycan):违约《海商法》第97条第2款

解约日(Canceling date):承租人;解约日的确定方式

质询条款(Interpellation clause):《海商法》第97条第1款

3、关于货物的约定

(1)货物种类《海商法》第100条

(2)货物数量

满仓满载(full and complete cargo)

宣载(declaration),百分比或上下限

亏舱费与短装损失

未备妥货物的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

4、装卸条款

(1)装卸港口与泊位

选港时间:按合同签发提单前;

拟在第一卸货港卸下货物的情况:适航平衡的倒舱、起卸和重装费

适航平衡条款(seaworthy trim)

港口安全义务的不同观点

《海商法》第101条

(2)装卸费用的负担

班轮条款(Liner Terms)\泊位条款(Berth Terms)\船边交接货物条款(Free Alongside Ship-FAS);

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Free In-F.I.);

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用(Free Out-F.O.);

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用(Free In and Out -F.I.O);

出租人不负担装卸、积载和平舱费用(F.I.O.S.T)+绑扎(Lashed)+垫料(Dunnags);

出租人负担装货费用,但不负担卸货费用(Liner In, Free Out);

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但负担卸货费用(Free In, Liner Out)。

装卸费用与贸易合同费用的衔接

未约定装卸费用时,由谁负担费用

装卸工人的雇佣和装卸作业中风险和责任的分摊

船长的监管责任

(3)装卸时间(Laytime)

什么是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的规定方式:

?规定装卸日数或者规定船舶装卸定额

净日、日历日、工作日、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晴天工作日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提前开始、除非提前开始、除非已使用、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即使已使用

?按习惯尽快装卸(CQD)

?以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R)

?到达船舶(港口租船合同、泊位租船合同/到达即可靠泊或不论靠泊与否或等待泊位所损失的时间记为装货卸货时间)

?船舶在各方面已经做好装卸货物的必要准备

5、滞期费和速遣费

(1)什么叫滞期费

(2)滞期费的法律属性

问:滞期费有没有可能高于出租人的实际损失?

(3)滞期费的计算

滞期时间:滞期时间连续计算或一旦滞期永久滞期,按同样日计算(4)什么叫速遣费

(5)速遣费的计算方法

速遣时间的计算:节省全部工作时间计算速遣费,按节省的全部时间计算速遣费

6、留置权和责任终止条款

7、出租人责任条款(船东责任条款)

承租人的观点,首要条款

8、绕航条款

对金康合同第3条的解释

9、罢工条款

金康合同第16条

10、战争风险条款

金康合同第17条

11、冰冻条款

金康合同第18条

12、法律适用与仲裁条款

金康合同第19条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每 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的某船舶的航海日志予以复制。这一强制措施属于()。 A、简易程序 B、督促程序 C、海事证据保全 D、海事强制令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知识汇总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 考点知识汇总 1.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2.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继续教育12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年还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主要有:1、《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统计学原理计算题试题及答案(最新整理)

电大专科统计学原理计算题试题及答案 计算题 1某单位40名职工业务考核成绩分别为 68 89 8884 86 87 75 73 72 68 75 82 9758 81 54 79 76 95 76 71 60 9065 76 72 76 85 89 92 64 57 83 81 78 77 72 61 70 81 单位规定: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 — 70分为及格,70 — 80分为中,80 — 90 分为良,90 — 100分为优。 要求: (1)将参加考试的职工按考核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良、优五组并编制一张考核成绩次数分配表; (2)指出分组标志及类型及采用的分组方法; (3)分析本单位职工业务考核情况。 解:(1) (2)分组标志为”成绩",其类型为" 的开放组距式分组,组限表示方法是重叠组限; (3)本单位的职工考核成绩的分布呈两头小,中间大的”正态分布”的形态, 说明大多数职工对业务知识的掌握达到了该单位的要求。 2.2004年某月份甲、乙两农贸市场农产品价格和成交量、成交额资料如下 价格(元/斤) 甲市场成交额(万元) 乙市场成交量(万斤) 品种

试问哪一个市场农产品的平均价格较高?并说明原因 解:先分别计算两个市场的平均价格如下: 甲市场平均价格 X m 5.5 1.375 (元 /斤) m/x 4 乙市场平均价格 X xf 5.3 1.325 (元 / 斤) f 4 说明:两个市场销售单价是相同的,销售总量也是相同的,影响到两个市场 平均价格高低不同的原因就在于各种价格的农产品在两个市场的成交量不同 3. 某车间有甲、乙两个生产组,甲组平均每个工人的日产量为 36件, 标准差为9.6件;乙组工人日产量资料如下:

海商法重点完整版

海商法重点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统计学(计算题部分)

统计学原理期末复习(计算题) 1 ?某单位40名职工业务考核成绩分别为: 68 89 88 84 86 87 75 73 72 68 75 82 97 58 81 54 79 76 95 76 71 60 90 65 76 72 76 85 89 92 64 57 83 81 78 77 72 61 70 81 单位规定: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70分为及格,70—80分为中,80—90 分为良,90—100分为优。 要求: (1)将参加考试的职工按考核成绩分组并编制一张考核成绩次数分配表; (2)指出分组标志及类型及采用的分组方法; (3)根据整理表计算职工业务考核平均成绩; (4)分析本单位职工业务考核情况。 解:(1 ) (2)分组标志为"成绩",其类型为"数量标志”;分组方法为:变量分组中的开放组距式分组,组限表示方法是重叠组限; (3)平均成绩: - xf 3080 x 77 f 40(分) (4)本单位的职工考核成绩的分布呈两头小,中间大的”正态分布”的形态,平均成绩为 77分,说明大多数职工对业务知识的掌握达到了该单位的要求。 2 ?某车间有甲、乙两个生产组,甲组平均每个工人的日产量为36件, 标准差为件;乙组工人日产量资料如下: 要求:⑴计算乙组平均每个工人的日产量和标准差; ⑵比较甲、乙两生产小组哪个组的日产量更有代表性 解: (1 )

丄15 15 25 3835 34 45 1329.5。(件) X

上限=x 77 3.34 80.3(分) (2)利用标准差系数进行判断: V 甲 9.6 X 36 0.267 V 乙 8.986 0.305 X 29.5 因为 > 故甲组工人的平均日产量更有代表性。 3?采用简单随机重复抽样的方法,在 2000件产品中抽查200件,其中合格品190件. 要求:(1)计算合格品率及其抽样平均误差 (2) 以%的概率保证程度(t=2)对合格品率和合格品数量进行区间估计。 (3) 如果极限误差为%,则其概率保证程度是多少 解:(1)样本合格率 p = n1/ n = 190/200 = 95% 抽样平均误差: (2)抽样极限误差△ p= tp = 2X % = % 下限:X △ p=95%% = % 上限:x △ p=95%+% = % 贝总体合格品率区间:(% %) 总体合格品数量区间( %x 2000=1838件 %X 2000=1962件) (3)当极限误差为%时,则概率保证程度为 % (t=A/^ ) 4 ?某单位按简单随机重复抽样方式抽取 40名职工,对其业务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 平均分数77分,标准差为10。54分,以%的概率保证程度推断全体职工业务考试成绩的区 间范围。 解: 计算抽样平均误差: 计算抽样极限误差: 2 1.67 3.34 全体职工考试成绩区间范围是: 下限=X x 77 3.34 73.66(分) 8.986 (件) P ) ■- n 10.54 40 1.67 X )2 f p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经典)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综合试题及答案

海商法试卷一 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成绩 _________ 一、简答与论述题(50分) 1、某轮在航行营运中发生了下列的债项,拖欠了船员的工资、为取得贷款向银行抵押了该轮、之后该轮遇难又产生了一笔救助费,由于该轮在运输途中管货过失使所载货物受损,货主申请扣押了该轮,经过法院程序该轮最后被拍卖,请问应当如何处理上述各债权的受偿顺序?为卖船而产生的司法费用应当如何受偿?本案船员的权利与银行的权利及受损货主的权利是否相同?(10分)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是如何结合中国的特点吸收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的?(15分) 3,试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10) 4、试翻译下列容(10分) CIF FO Dalian or Qingdao, China. The buyer shall garantee one safe berth at discharging port, Master of the carrying vessel shell tender NOR in writing or by cable to the buyer's nominated agents, WIBON.The buyer'sguaranted discharging rate is 1500 metric tons per WWD, Sunday and holidays excepted unless used. If used actual time used to count as laytime. 5,请依下列提单的实例回答问题(共5分) Shipper CHINA NATIONAL CHEMICALS IMPORT & EXPORT CO.,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COSCOConsignee ……………………………… TO ORDER ……………………………… Ocean Vessel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Final destination NANPING DALIAN VANCOUVER Marks & No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N/M H-ACID 2,032 4.44 Freight and charges FREIGHT PREPAYED Date of issue Nov.12,1998 请判断下列问题(打V即可): 1,该提单是不记名提单( ),还是记名提单( ),还是指示提单( )。 2,该提单是已装船提单( ),还是收货待运提单( )。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相关法条】本法第164条。 【意思分解】 1这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 2第3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船舶。 3第2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注意除在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为适用水域外,其余情况下,内河不为适用水域。重点注意第2款的内容。 第二章船舶 【重点法条】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41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故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第9条)、共有人之间(第10条)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第13条第1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物权的最基本规定,其立法理念同我国现行物权立法有所不同,应予重视。 【不要混淆】 第13条第1款同《担保法》第41条之规定极不相同。第41条称:不完成物权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极不科学的规定(详见《担保法》部分第41条的“意思分解”),因为它混淆了物权登记同合同登记的关系。而《海商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颇符合物权法原理。至于二者之间,应是特别法《海商法》与普通法《担保法》之关系,故船舶抵押权应适用《海商法》规定。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1、 (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2、 (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 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个案例,题一分值10分,题二12分,共22分) 1.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的概念

最新(经典)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综合试题及答案资料

海商法试卷一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成绩 _________ 一、简答与论述题(50分) 1、某轮在航行营运中发生了下列的债项,拖欠了船员的工资、为取得贷款向银行抵押了该轮、之后该轮遇难又产生了一笔救助费,由于该轮在运输途中管货过失使所载货物受损,货主申请扣押了该轮,经过法院程序该轮最后被拍卖,请问应当如何处理上述各债权的受偿顺序?为卖船而产生的司法费用应当如何受偿?本案船员的权利与银行的权利及受损货主的权利是否相同?(10分)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是如何结合中国的特点吸收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的?(15分) 3,试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10) 4、试翻译下列内容(10分) CIF FO Dalian or Qingdao, China. The buyer shall garantee one safe berth at discharging port, Master of the carrying vessel shell tender NOR in writing or by cable to the buyer's nominated agents, WIBON.The buyer'sguaranted discharging rate is 1500 metric tons per WWD, Sunday and holidays excepted unless used. If used actual time used to count as laytime. 5,请依下列提单的实例回答问题(共5分) Shipper CHINA NATIONAL CHEMICALS IMPORT & EXPORT CO.,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COSCOConsignee ……………………………… TO ORDER ……………………………… Ocean Vessel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Final destination NANPING DALIAN VANCOUVER Marks & No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N/M H-ACID 2,032 4.44 Freight and charges FREIGHT PREPAYED Date of issue Nov.12,1998 请判断下列问题(打V即可): 1,该提单是不记名提单( ),还是记名提单( ),还是指示提单( )。 2,该提单是已装船提单( ),还是收货待运提单( )。

统计学计算题整理

: 典型计算题一 1、某地区销售某种商品的价格和销售量资料如下: 根据资料计算三种规格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解: 36== ∑∑ f f x x (元) 点评: 第一,此题给出销售单价和销售量资料,即给出了计算平均指标的分母资料,所以需采用算术平均数计算平均价格。第二,所给资料是组距数列,因此需计算出组中值。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数计算平均价格。第三,此题所给的是比重权数,因此需采用以比重形式

表示的加权算术平均数公式计算。 2、某企业1992年产值计划是1991年的105%,1992年实际产值是1991的的116%,问1992年产值计划完成程度是多少? 解: %110% 105% 116=== 计划相对数实际相对数计划完成程度。即1992年计划完成程度为 110%,超额完成计划10%。 点评:此题中的计划任务和实际完成都是“含基数”百分数,所以可以直接代入基本公式计算。 3、某企业1992年单位成本计划是1991年的95%,实际单位成本是1991年的90%,问1992年单位成本计划完成程度是多少? 解: 计划完成程度 %74.94% 95% 90==计划相对数实际相对数。即92年单位成本计划完成程度是 94.74%,超额完成计划5.26%。 点评:本题是“含基数”的相对数,直接套用公式计算计划完成程度。 4、某企业1992年产值计划比91年增长5%,实际增长16%,问1992年产值计划完成程度是多少? 解: 计划完成程度%110% 51% 161=++= 点评:这是“不含基数”的相对数计算计划完成程度,应先将“不含基数”的相对数还原成“含基数”的相对数,才能进行计算。 5、某企业1992年单位成本计划比1991年降低5%,实际降低10%,问1992年单位成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 授课教师:郭瑜 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 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 三、特点和性质 (6) (一)特点 (6) (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 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 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 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 二、船舶物权 (9) (一)船舶登记 (9) (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 (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 (四)船舶留置权 (12) (五)受偿顺序 (12) 三、船员 (12)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 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 (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 (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 (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 (五)实际承运人 (22) 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 五、货物交付 (23) (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 (二)货物检验 (24) (三)无人提货 (24) 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 大叔代课 (25) 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 一、提单的定义 (27) 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

(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 (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 三、提单的种类 (28) (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 (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 (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 (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 (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 (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 四、提单的功能 (29) (一)货物收据功能 (29) (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 (三)交货凭证功能 (30) (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 (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 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 (一)提单的签发 (32) (二)提单的转让 (32) (三)提单的注销 (32) 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 七、其他运输单据 (33) 八、小结 (33) 第五章租船合同 (34) 一、租船合同简介 (34) (一)概念 (34) (二)分类 (34) 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 (一)关于船舶 (35) (二)关于租金 (36) (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 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 (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 (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 (三)关于运费支付 (39) (四)关于货物装卸 (39) 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 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 六、小结 (41) 第六章船舶碰撞 (43) 一、概念 (43) (一)船舶碰撞 (43) (二)其他概念 (43) 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 三、国内法规范 (44)

海商法复试

上海海事大学2008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写出10种以上的提单种类 2.列举装货港主要货运单证并简述其作用 3.你所知道的班轮公会 4.简述班轮运输的进出口程序 5.提单的正面一般都有哪些记载内容 6.货运代理的概念及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7.定期船运输与不定期船运输的异同点 8.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9.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0.定期租船与光船租船的区别是什么 11.集装箱运输主要单证及作用 12.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及特点 13.船舶代理的概念及种类 14.什么是运价,什么是运费 15.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上海海事大学2009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班轮运价按制定形式划分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2.为什么要区分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 3.船舶租赁方式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4.传统班轮运输业务的货运程序是什么?各环节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5.集装箱运输中,运费的构成有哪些? 6.租船合同条款按作用不同可分为哪几类?并简述之。 7.列举集装箱出口货运主要单证并分别简述其作用。 8.FCL和LCL的交接方式有那几种?请分别简述其特点。 9.承运人如若拒赔货损,除提供货运单证和商业单据作为证据外,通常还能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如果有,这些证明材料的作用是什么? 10.Omnibus B/L、combined B/L、separate B/L?三者有何区别? 11.什么是班轮运费的计费标准?计费标准是如何表示的? 12.什么是船舶营运业和船舶租赁业,二者有何异同? 13.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定义及区别是什么? 14.GENCON’94第一部分记载事项有哪些? 15.什么是国际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须办理哪些手续?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统计学计算题

第二章 六、计算题. 1.下面是某公司工人月收入水平分组情况和各组工人数情况: 月收入(元)工人数(人) 400-500 20 500-600 30 600-700 50 700-800 10 800-900 10 指出这是什么组距数列,并计算各组的组中值和频率分布状况。 2.抽样调查某省20户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可支配收入(单位:百元)如下: 88 77 66 85 74 92 67 84 77 94 58 60 74 64 75 66 78 55 70 66 ⑴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分组整理并编制频数分布数列 ⑵编制向上和向下累计频数、频率数列 答:⑴⑵

第三章 六、计算题. 要求:⑴填满表内空格. ⑵对比全厂两年总产值计划完成程度的好坏。 ⑵该企业2005年的计划完成程度相对数为110.90%,而2006年只有102.22%,所以2005年完成任务程度比2006好。 ⒉某工厂2006年计划工业总产值为1080万吨,实际完成计划的110%,2006年计划总产值比2005年增长8%,试计算2006年实际总产值为2005年的百分比? 解:118.8% 3.某种工业产品单位成本,本期计划比上期下降5%,实际下降了9%,问该种产品成本

计划执行结果? 解:95.79% 4.我国“十五”计划中规定,到“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钢产量规定为7200万吨, 根据上表资料计算: ⑴钢产量“十五”计划完成程度; ⑵钢产量“十五”计划提前完成的时间是多少? 解:⑴102.08%;⑵提前三个月 5.某城市2005年末和2006年末人口数和商业网点的有关资料如下: 计算:⑴平均每个商业网点服务人数; ⑵平均每个商业职工服务人数; ⑶指出是什么相对指标。 ⑶上述两个指标是强度相对指标。 6.某市电子工业公司所属三个企业的有关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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