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将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1);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5.4.2);

——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5.4.3);

——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

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着,2001年4月第1版)

3 术语和定义

GB 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2

营养素nutrient

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它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

3.3

推荐摄入量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

通过实验获得的——可以满足健康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的个体——每日维持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动所需要从食物中摄取的某种营养素的量。

长期保持推荐摄入量,可以使机体有适当储备。

3.4

适宜摄入量adequate intake, AI

通过观察和调查获得的,健康群体中的个体每日摄入某种营养素的量。

适宜摄入量(AI)和推荐摄入量(RNI)都能满足群体中几乎所有个体的需要;而适宜摄入量(AI)的准确性远不如推荐摄入量(RNI)。

4 基本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2004第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示下列内容。

4.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4.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类似用语。

4.3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

* 包括婴幼儿食品。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按GB 7718-2004中5.1.1的规定标示。

5.1.1.2 只有符合3.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5.1.2 配料清单和配料定量标示

按GB 7718-2004 中5.1.2和5.1.3的规定标示。

5.1.3 能量和营养素

应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按附录A的规定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所强化营养素的含量。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2004 中5.1.4的规定标示。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按GB 7718-2004 中5.1.5的规定标示。

5.1.6 日期标示及贮藏指南

5.1.

6.1 按GB 7718-2004 中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5.1.

6.2 如果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特定贮藏条件。

5.1.

6.3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提示。

5.1.7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5.1.7.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5.1.7.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

5.1.8 产品标准号

按GB 7718-2004中5.1.7的规定标示。

5.1.9 质量(品质)等级

按GB 7718-2004中5.1.8的规定标示。

5.1.10 其它强制标示内容

按GB 7718-2004中5.1.9的规定标示。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按GB 7718-2004中5.2免除。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4 允许标示内容

5.4.1 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

符合表1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钠”。

表1

项目

声称

界限(不高于)

能量

固体食品:170kJ / 100g

液体食品:80kJ / 100mL

液体食品:17 kJ / 100mL

脂肪

固体食品:3g / 100g

液体食品:1.5g / 100mL

固体或液体食品:0.5g / 100g (100mL)

饱和脂肪

固体食品:1.5g / 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 ;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无

固体或液体食品:0.1g / 100g(100mL)

胆固醇

胆固醇

固体食品:20mg / 100g

液体食品:10mg / 100mL

饱和脂肪

固体食品:1.5g / 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无

胆固醇

固体或液体食品:5mg / 100g(100mL)

饱和脂肪

固体食品:1.5g / 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糖(指所有的单糖和双糖)

固体或液体食品:0.5g / 100g(100mL)

固体食品:120mg / 100g

非常低

固体食品:40mg / 100g

固体食品:5mg / 100g

注:饱和脂肪指脂肪中的脂肪酸是饱和的,但以脂肪计。

5.4.2 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

符合5.4.2.1~5.4.2.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素含量作比较声称,如“减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等。

5.4.2.1 如标示被比较的食品,被比较的食品应与比较的食品是同类或同一属类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费者理解。

5.4.2.2 应按质量分数或绝对值标示被比较食品与比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差异。

5.4.2.3 比较的食品与被比较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4.3 营养素作用的声称

符合5.4.3.1~5.4.3.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某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

“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氧化”;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

5.4.3.1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4.3.2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显着。

5.4.3.3 被声称的营养素的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

5.5 推荐标示内容

5.5.1 在标示营养成分的同时,可以依据适宜人群,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推荐摄入量(RNI)的量,例如X%。

5.5.2 如果《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未提供推荐摄入量(RNI),可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适宜摄入量(AI)的量。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A.1 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

A.1.1 能量

A.1.1.1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

A.1.1.2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

示例:1966kJ/100g,或1966kJ/100mL

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烧热的能量,即热能。

A.1.1.3 营养素的能量系数按以下数值计算:

碳水化合物17kJ/g

蛋白质17kJ/g

脂肪37kJ/g

乙醇29kJ/g

有机酸13kJ/g

A.1.2 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

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应按以下方式: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如葡萄糖、蔗糖)××g。

A.1.3 维生素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维生素的含量〔mg、μg或国际单位(IU)〕。

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以mg或μg表示;

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以国际单位(IU)或mg、μg表示。

A.1.4 矿物质与微量元素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矿物质、微量元素的含量(mg 或μg)。

A.2 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可采用A.2.1~A.2.3任意一种,或兼用其中二种、三种方式标示能量、营养素的数值。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费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

A.2.1 标示范围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为3.0%~3.5%;每100g乳粉中铁的含量为6mg~11mg。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超出标示值的范围。

A.2.2 标示平均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平均为3.0g,每100g乳粉中铁的含量平均为8mg;或在营养成分(表)的适当位置标示“每

100g(100mL)平均含量。

按此方式标示时,强化的营养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如声称低能量、低脂肪、低饱和脂肪酸、低胆固醇或低钠时,这些物质的实际含量不得超过标示值的20%。

A.2.3 标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不低于

3.0g(或蛋白质不低于3.0g/100mL);每100g脱脂乳粉中脂肪的含量不高于1.5g(或脂肪含量不高于1.5g/100g)。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高于或低于对应的标示值。

注:该标准于2004年5月9日发布,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GB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 B预包装特殊膳食用 食品标签通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GB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 2004前言 本标准的~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将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 .1 );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 ——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 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煌、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秘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1992年4月首次发布,2004年5月第一次修订。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 本标准适用于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人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着,2001年4月第1版)3 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强制标示内容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特殊膳食食品 细则65: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膨化法: 原料精选————→膨化→粉碎→配料→混合→包装 原料精选→原料粉碎→配料————→蒸煮→干燥→粉碎→配料→混合→包装酶解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 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 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膨化法生产: 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 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湿法生产: 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 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3)杂质;(4) 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5) 灭酶不彻底;(6)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车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婴幼儿配方谷粉产品生产的清洁作业区必须达到30万级以上净化车间的要求,具备独立的空气处理系统(不得使用家用空调替代)。 2.车间设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 3.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消毒。 4.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更衣室内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水龙头、消毒和感应式干手设施。 5.车间内的厕所应有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外门不得与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门窗相对。 6.清洁作业区内对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有明确的控制要求,符合生产需要。内部采用彩钢板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做隔断,地面采用环氧树脂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确保生产环境达到恒温恒湿及空气的净化。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并保持正压。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每星期均需对洁净区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验项目包括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和霉菌/酵母菌数目。 7.裸露的半成品应保持在清洁作业区内。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配方谷粉生产必备设备 膨化法生产: 原料精选设备;膨化设备;粉碎设备;配料计量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 滚桶干燥法生产: 原料精选设备;原料粉碎设备;配料设备;蒸煮设备;干燥设备;半成品粉碎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必备设备 湿法生产: 浸泡或灭酶软化设备;磨浆设备;超高温灭酶设备;标准化配料设备;均质设备;杀菌设备;浓缩设备;喷雾干燥设备;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干法生产:原料精选设备;灭酶设备;粉碎设备;混合设备;过筛设备;包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标准代替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 GB7718-2004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修改了预 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修改了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 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 高度 不小于 1.8mm 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修 改了附录 A 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 B 和附录 C 正文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 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二、术语和定义 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 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的食品。

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6、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三、基本要求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 规定。 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

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问答(修订版)2014090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问答(修订版)时间:2014-09-02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浏览:360 原文: 一、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修订目的和背景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发布实施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以及《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GB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为确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与现行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相衔接,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我委组织修订了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以下简称GB13432-2004),新发布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以下简称GB13432-2013)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 GB13432-2013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包括营养标签。标准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营养标签要求,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标准明确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和分类,符合定义和分类的产品其标签标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原GB13432-2004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不适用于本标准。 四、与相关标准如何衔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随着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结束,一系列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随之颁布。卫生部已经于2011年4月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10月颁布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为了使特殊膳食类产品的标签要求与其他基础标准相一致,并尽快完善我国有关标签标准体系,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修订现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委托单位为卫生部政法司,标准修订项目编号为20100105。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立项后迅速成立了修订工作组,主要成员包括:樊永祥、韩军花、杨月欣、何梅、田静、邵懿、邓陶陶、李晓瑜等。其中,樊永祥负责标准整体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韩军花、杨月欣、田静、李晓瑜等负责国内外资料的检索、标准文本的修改、专家意见及建议的收集等;其余人员负责收集相关企业、行业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不同部门相关管理要求的资料等。 工作组于2010年10月组织召开讨论稿的第一次征求意见会,参会人员40余名,就标准文本的修订原则、依据、内容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随后工作组在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多次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起草组内部的讨论,随着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通则》的进一步修订和发布,2011年间起草组召开多次标准征求意见会和工作组会,结合原标准和上述标签标准内容,以及我国的其他相关产品标准,对文本进行了反复修改和意见的征询,形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与2011年10月上交卫生部监督局。 随着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发布,为避免本标准与GB28050的冲突,引导企业正确执行,并慎重起见,起草组再次对标准文本进行了对照和讨论。2011年12月24日,起草组与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召开征求意见会,逐条对标准文本进行审核。2012年2-3月,起草组邀请部分专家对意见进行讨论,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国际及其它国家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均有相关要求。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修订组 对CAC、美国、欧盟等相关法规进行了汇总、比较,在充分参考已有的相关国家标准、国外 标准以及我国现行产品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标准进行了修订。 参考的国内外法规标准名单如下: 1、CODEX STAN 146-1985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AND CLAIMS FOR PREPACKAGED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2、CODEX STAN 180-1991 CODEX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AND CLAIMS FOR FOOD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3、CAC/GL 23-1997 GUIDELINES FOR USE OF NUTRITION AND HEALTH CLAIMS 4、CAC/GL 2-1985 GUIDELINES ON NUTRITION LABELLING 5、COMMISSION DIRECTIVE 2006/141/EC of 22 December 2006 on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on formulae and amending Directive 1999/21/EC 6、COMMISSION DIRECTIVE 1999/21/EC of 25 March 1999 on dietary foods for special

GB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医用营养品(特膳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产品调研

医用营养品(特膳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产品调研 目录 一、分类 二、市场厂家和产品情况概述 三、主要厂家和产品详细信息汇总 3.1中恩(天津)医药有限公司 3.2 西安力邦临床营养有限公司 3.3 浙江海力生集团 3.4 广州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5上海冬泽特医食品有限公司 3.6 达能纽迪希亚 3.7 雅培安素系类医用营养品 3.8 雀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9 广州福胜进出口贸易公司 3.10 斗山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11其他产品 一、分类:略 二、市场概述 1、目前市场上医用营养产品投入较大,市场占有率也比较大的公司有瑞士雀巢、法国达能(纽迪希亚)、美国雅培、德国费森尤斯.卡比、日本大冢等,其中德国费森尤斯.卡比、日本大冢又是专注于肠外营养产品。在这里就不多做介绍。 国内现在做得比较早或者在大力发展的有天津的中恩(中科院下属)、广州纽健生物科技、西安力邦临床营养有限公司、浙江海力生、上海冬泽特医等。这里有些厂家主攻药食同源产品、有些产品线丰富、技术力量雄厚、有些有着良好的一线操作能力,着眼于客户需求,精耕医院临床市场,借力互联网+平台,实现线上线下的融合。

市场上也有个别行销多年的产品比喻江中出品的初元,短肽特殊营养食 品。 2、在产品功能、适应人群方面多集中在:针对肿瘤病患者、手术消化 吸收不好者、对胃肠道有益者、糖尿病血糖高的人、肝病、肾病相关人群, 另外也有一些有益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减肥人群的营养配方产品。 3、销售渠道方面:现阶段还是集中在医院超市、营养科、外科、ICU等, 专卖店等,也少有在商超(如初元)等。 4、包装形式:多采用食品、保健食品类似包装形式,盒装、袋装、瓶 装、易拉罐装等。见图片。 5、使用原料:国外产品以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短肽蛋白等等 营养元素为主打;国内产品配方则要更丰富一点,选用了很多有功能作用的 药食同源原料。 6、在剂型方面:肠内营养的特医食品,几乎上都是采用粉剂、溶液形 式。满足好消化,易吸收,不对身体产生额外消化负担的临床要求。 三、主要厂家和产品详细信息汇总: ?国内主要厂家和产品: 3.1 中恩(天津)医药有限公司 见专门针对该公司的调研介绍。 3.2 西安力邦临床营养有限公司 成立于 1999 年 8 月,公司总部设在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是目前国内首家临床营养制剂的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单位,为特殊生理阶段及病理状态下的人群提供产品和服务。目前主要产品有“立适康”肠内营养系列产品、孕产妇营养品及专为健美运动员开发的乳清蛋白粉、谷氨酰胺、支链氨基酸等运动营养系列产品。并取得了特殊膳食食品【营养膳食(营养流食、营养粉剂)】的生产许可,QS610127020001。 官方网站: 肠内营养产品列表如下:

GB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 2004前言 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将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 .1 );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 ——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 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煌、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

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秘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1992年4月首次发布,2004年5月第一次修订。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 本标准适用于3.1 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人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着,2001年4月第1版)

(完整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9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特殊膳食用食品简介

特殊膳食用食品简介 一、定义: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定膳食需求而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包括婴儿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二、国际上一般认为的特殊膳食: 特殊适应性食品。是针对特殊人群的定向性营养食品。该类食品应在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其有别于普通食品的特殊使用人群、针对性的特殊配方、特殊的生理和营养成分及明确的含量。 特殊人群饮食调控的科学本质是:控制常规饮食,补充特殊膳食,强化针对营养,减少代谢负担,促进身体健康。特膳食品根据特殊人群特殊的生理和病理状态,针对性地确定其生理及营养需要,即在整体综合性调节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对抗性调节(保留、强化、添加或弱化某些生理与营养成分),以极低的热量提供其有针对性、定量性和多样性的完整的食品价值。 三、涉及两类人群: 正常生理状况下具有特殊营养需求的人群 ——婴幼儿、孕妇、乳母、老年人

病理状况下具有特殊营养需求的人群 ——各种疾病患者,如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 强调:当特膳食品选择的营养素种类及用量达到具有调节特定生理功能的程度时,在改善营养状况的同时,在改善营养状况的同时,也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例如食源性短肽是高效的小分子蛋白质,易吸收,利用率高,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一些短肽也具有明显的生理功能,如增强免疫力、抗疲劳、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压等。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特膳食品也不得声称保健功能。 四、必须标注的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总量(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 肪酸);4、总碳水化合物 五、可以标注的营养成分 糖、膳食纤维、维生素、矿物质、短肽…… 营养成分的定义、标示和数值的核准、判断应执行《营养标签标示范围》的规定。 六、营养声称的标示 能量: “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钠”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GB77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修改了附录A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区别

共性: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营养物质(食品的第一功能),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食品的第二功能)。 特殊营养膳食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的差异 (1)目的不同 特膳食品——以满足特定人群或某些病人的生理、营养需要为目的 普通食品——用于满足一般人群的基本营养需要 保健食品——不能直接用于减轻疾病的症状,以调节特定人群的机体功能为目的 (2)成分不同: 特膳食品——是为特定人群提供特殊营养的,大多无法从日常的普通膳食中摄取 普通食品——向人们提供的是人体所需的基本营养物质 保健食品——向人们提供的是能调节特定人群体机能的特定生理成分,非营养成分 (3)目标人群不同 特膳食品——针对有特定人群的生理或营养需求,通常为婴幼儿、孕妇、乳母、老年人、某些疾病患者(已患病) 普通食品——适用于一般人群,无特定指向性 保健食品——针对特定人群需要进行相应生理功能调节的人群(减少或降低疾病风险) (4)生理利用价值不同 特膳食品——代谢负担低,生物指标很严格,无毒无副作用 普通食品——代谢负担高,生物指标宽松,一般无毒无副作用 保健食品——代谢负担高,生物指标严格,有的有一定的毒副作用 (5)标签标识不同 特膳食品——根据不同临床需求和适用人群分类,不得声称对疾病的宣传和治疗功能 普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 保健食品——需要体现出功效性成分,可以宣称特定保健功能,不得声称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6)管理方式不同 特膳食品——注册 普通食品——注册或备案 保健食品——备案 (7)用法用量不同 特膳食品——食用、饮用无规定用量,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使用 普通食品——食用、引用无规定用量 保健食品——食用、饮用有规定用量 (8)形态不同 特膳食品——几乎都是采用粉剂、溶液形态 保健食品——部分普通食品的形态,部分片剂、胶囊等特定剂型 普通食品——普通食品的形态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 2004前言 本标准的~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将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 .1 );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 ——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 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煌、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秘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1992年4月首次发布,2004年5月第一次修订。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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