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误区致银行理财纠纷多

三大误区致银行理财纠纷多
三大误区致银行理财纠纷多

三大误区致银行理财纠纷多

“包赚不赔”、“保本高息”……随着近两年央行连续发布利息调控方案,银行频推令人心动的理财产品。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期调研显示,理财市场不断扩大的同时,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诉讼纠纷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三大认识误区是导致此类纠纷高发的原因。

误区一,投资人认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小。基金、债券、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类理财产品层出不穷,部分投资人由于不了解金融理财产品,不懂得金融产品专业知识等原因,委托银行等机构进行理财,增大了投资风险。另外,银行客户经理在推销过程中,往往过分强调最高预期收益率。客户无法全面了解投资风险,从而导致对银行理财产品只知其利,不知其弊。一旦不能达到预期收益,投资人与银行之间难免产生纠纷。

误区二,投资人以保险理财产品替代银行存款进而购买。以分红型、万能型为代表的投资理财型保险主要功能为保险,兼有理财的功能。部分投资人轻信业务员将该类产品说成存款的误导销售行为,进行购买。事后发现认识错误,往往会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而根据格式合同规定,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扣除部分保险费,一旦对退还的保险费不能达成合意,纠纷会随之发生。

误区三,投资人为享有股权利益,忽视投资风险。部分公司需要资金,以投资项目、购买本公司股份为名向外集资,承诺高额回报率,并宣传一旦投资就拥有被投资企业股份。投资人受到高额回报率的诱惑进行投资,却未意识到投资购买股份,存在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投资收不回来的潜在风险,一旦集资人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资金,将产生纠纷。

对此,市二中院建议,保监会、银监会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投资理财市场的监管。针对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对商业银

行的理财产品经营进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财产品要及时取消销售资格,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银行和保险公司自身要加强员工培训,禁止误导销售行为,推销理财产品时必须出示书面的产品介绍和风险提示,避免投资人因认识误区购买。在银行理财合同、产品说明书中,不得使用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语言隐瞒风险或模糊性语言,避免使用“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误导客户,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前让投资者了解真实存在的风险。

二中院同时提醒投资人,投资理财时应查实理财机构的资质,增加防范意识,谨慎签约。购买后,应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状况,不可“放任”理财机构全权管理,以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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