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第三方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时的关键点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案例 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的恐怕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式,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这确实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 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但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300×(550-150)=12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施工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原因分析

固定资产审计抽盘小结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盘点小结 索引: 审计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公司结账日:2010年12月31日盘点时间:2011年1月3日下午15:00-16:30左右 盘点人员:公司全体财务人员以及仓库管理人员 监盘人员: 盘点范围:放置于**基地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存放地点:**生产基地 盘点方法: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固定资产会计于2010年12月1日---12月17日已经进行固定资产初盘和复盘,2010年12月20日—12月25日进行复查。2011年1月3日我们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固定资产会计陪同下实施抽盘,对抽盘的固定资产实施拍照记录,并与公司盘点数字进行核对,有差异查找差异原因。 盘点目标:确认固定资产实物是否存在(真实性),是否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已经在财务账面反映(完整性);了解固定资产的状况(计价和分摊) ;财务部门是否对资产履行了必要的管理监督责任,管理责任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固定资产内部控制)。 盘点过程:在盘点中我们发现: 1、各固定资产均有标签,摆放整齐(按生产放置,固定资产人员能熟练找到各 固定资产以及从盘点表上挑选样品能熟练找到实物),我们监盘部分的固定资产见底稿(监盘的盘点表部分已标示清楚)。由于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有效,且我们监盘部分未出现重大异常,故我们未进行扩大监盘范围。

2、盘点差异: 盘亏*****元,发现待报废资产*****元。其他与账面核对基本相符;盘点过程未发现重大异常状况,获得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及固定资产盘亏处理申请表。 盘点结论:我们盘点的固定资产数量与公司账面一致,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确认公司盘点数据,进而推断公司金额数据账上与实物一致。 编制人:*** 日期:2011年1月3日 复核人:*** 日期:2011年3月15日

浅谈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浅谈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摘要:工程结算审核是工程造价操纵的最后一关,是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有效地操纵工程造价并保证项目目标治理的实现的重要手段。作为结算审核人员,我们要首先做好前期预备工作,并对审核的程序进行操纵,再把握审核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找出解决方法,最后认真总结审核工作的心得和体会。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造价操纵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结确实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全部承包的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指造价咨询机构以发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是核实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对办好工程竣工结算有现实意义。 送审的工程结算常发觉不准确,甚至误差较大的现象产生。究其缘故,要紧源于发包方、承包方等自身方面。对发包方而言,存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现场签证中用词不严谨,工程联系单盲目签证,未经论证就进行设计变更,签证结果表达不清、准确度不够等因素。对承包方而言,其一是对施工合同及现场签证理解有出入时,单方面作出有利于施工方的解释,出现理解性差错;二是因缺少调查和可靠的第一手数据资料,致使预算定额、计价表或补充定额含有较多的不合理性,以至实际发生费用与定额相

距甚远;第三一些承包方为了单方面获得较多收入,采纳了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等方式高估冒算:四是因工程造价人员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以致结算“失真”。 因此,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必须抓好工程结算审核,认真分析工程结算编制中产生偏差的缘故以及阻碍工程结算的切实因素,从全然上提升审核力度, 严把审核质量操纵关,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质量、降低审核风险,把工程造价审核的质量意识提到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 工程造价审核质量要从多方面多角度操纵,有行业主管部门操纵、咨询机构内部操纵、造价人员自身操纵,托付方及其它相关人的反馈等。下面我要紧从造价工程师个人角度就如何做好结算审核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同意工程结算审核任务的前期预备 (1)同意业务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当公司安排造价工程师承担项目审核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应考虑自身的专业能力,充分了解托付目的,工程项目的大致概念,托付前是否初审,审核所需资料的可猎取性等。假如超出自身业务能力范围,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以便增加专业人员或重新安排。 (2)坚持独立性原则,审核人员处理问题时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不能带有任何偏见,审核人员与被审核单位人员有私人关系时,应予回避。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1.固定总价合同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围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20%,而承包商为80%)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上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04]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在施工过程

中,由于图纸的变更(即工程容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量变化。由于业主使用要求突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改了图纸,修改容较多,甚至在使用功能上发生本质的变化,产生新版本施工图纸,原固定总价投标预算书已经不能够支持新版本施工图纸的容,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发生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从而增加了结算工作的难度。 3.施工图预算方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与争议 在施工图预算方式下,业主在招标时候,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而仅提供招标图纸,投标单位根据图纸容自行编制投标预算参与投标。投标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编制经济标书,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采用一些投标技巧,很普遍现象就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目的是通过调整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项的报价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他的分项报价偏低或有意漏报。在中标单位与业主签署固定总价合同后,业主由于使用功能变更或对招标图纸进行细化,使得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差异较大,出现了两个版本的图纸。这种情况发生以后对于结算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争议问题会很多,存在五种情况: 1)招标图纸中设计了此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容或取消此容。 业主在结算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减少或取消的容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掉。而承包单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减少或取消容较

浅谈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能够最大程度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是企业内部审计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财政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对审计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审计费用较高而审计质量较低的传统审计方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审计制度只有适应社会经市场济发展,才能够有效发挥其监督、评价以及鉴证作用。当地政府应协助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积极探求对策并认真解决。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不仅对固定资产投资能够进行规范管理,而且能够有效控制企业投资成本与提高企业投资效益。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能够最大程度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是企业内部审计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财政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随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大,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也不断出现问题,因此,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相关设计机构工作人员的观念与意识不能与社会发展同步、以及经费等因素,导致审计机关监督权力得不到有效实施,以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存在很多问题。 (一)建设项目审计问题 1、企业建设项目中财务和设计同监理以及质检等单位之间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企业建设项目设计水平较差、存在很多缺陷,以致项目设计不完善,导致项目施工不能够顺利实施。其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与质检单位监督控制不到位,相关人员不负责任,工作中存在纰漏,致使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存在问题、造价结算不能够顺利进行。第三,建设项目审计收费不按规定进行。同时,很多建设项目没有进行有效勘察等工作,就实施设计与施工,导致设计不断变更、工期延长,甚至建设项目合同终止。 2、招投标文书以及合同内容不完善,引起工程结算纠纷 建设单位工程没有对结算方式与造价调整予以有效审计,就会出现合同内容不严密、不全面等问题,不仅给建设工程结算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且也会导致审计工作量加大与监督难度。 3、建设工程结算超过造价 建设投资项目整体造价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直接受到竣工结算准确度影响。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随意虚列项目、施工材料以次充优、施工记录不规范等情况,导致工程结算时造价超过预算,都是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以致加大了审计难度。同时,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决定,不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也会给造成审计困难。 (二)审计机关自身问题 首先,审计机关审计方式不正确,审计内容不全面,审计技术与方法不科学。其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借助的规范与标准,与相关规定发生冲突。第三,审计结构不科学、组织机构欠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逐渐增大,而审计机关审计内容与固定资产投资发展不相匹配,容易出现审计盲区。审计机关监督职责得不到有效明确,以致审计监督职责难以开展。审计机关缺乏技术力量,难以开展有效审计工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人员,不仅要具有专业知识,而且需具有相应的财会知识、工程专业知识等。然而,相关审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不能够胜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同时,审计机关不仅缺乏技术力量,而且缺乏相应的IT审计师,以致难以开展有效审计工作。第四,审计范围不明确。传统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只是对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与管理予以有效审计。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以及竣工结算等都需进行审计与监督。同时,国家建设项目与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接受审计。第五,审计技术手段落后。在计算机技术应用背景下,实施审计证

固定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的合义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 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 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 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 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 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承包 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 合在合同价格之中。在国际上,这种合同被广泛接受和采用,因为 有比较成熟的法规和先例的经验;对业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 投资额,对投资控制有利;在双方都无法预测的风险条件下和可能有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业主的风险较小。但是,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的困难也常常 引起合同双方的纠纷或者诉讼,最终导致其他费用的增加, 当然,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 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定义重大 工程变更的合义、累计工程变更的幅度以及什么样的特殊条件才能调整合同价格,以及 如何调整合同价格等。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结算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报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承包商的风险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 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 等; 口 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等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 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 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 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 招标文件, 拟订施工计划。 三、 变动总价合同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 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Price )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 暂定合同 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 等原因而使所使用 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 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 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 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 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4)双方 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 主而言, 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在以下条件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 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 (GF99 — 0201),合同双方可约定,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

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作者:周吉高鞠恒点击次数:3325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这对贯彻《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承发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上有些对其不熟悉,因此,承发包双方在使用新版示范文本过程中,亦产生了许多纠纷,其中,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就是一个引发纠纷的突出问题。 案例: 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在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 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 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即: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均系新概念,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工程价格构成第1款“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之规定,工程价格实际上就是指通常所称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即工程价格中之“价格”指“造价”,是量和价的结合概念。但是,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及其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是否指“造价”呢? 我们认为,因工程价格与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故这些概念中的“价格”应理解为“造价”。但是,这个合同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并非指“造价”,只能理解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否则,该定义条款就犯了“造价”系“造价”之循环定义的错误。同时,我们不妨将上述“价格”分别替换成“造价”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变更为:“工程造价的分类。(一)固定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二)可调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造价。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浅谈,如何,提高,其他论文文档]浅谈如何提高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质量

浅谈如何提高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质量 论文关键词:政府项目国有固定资产质量提高措施 论文摘要:当前,招商引资已成为各级政府发展的重要手段,城乡居民实现小康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各地经济发展的主要体现。随着招商引资硬要求的不断提高和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改善需求,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模在不断扩大,并且每年成翻番趋势。因此,提高国有资金利用率和减少投资自然就成为各级政府和关注的焦点,这就使得提高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领域和审计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审计质量越来越受到社会民众的关注。它是审计工作的生命,是审计工作的立足之本,事关审计事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所以,提高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把握好审计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下面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谈谈如何提高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质量。 一、营造良好的审计氛围 领导重视是改善审计监督环境,从而提高审计威信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政府把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作为政府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高审计的地位和作用[1]。随着政府对外招商引资的力度不断加强,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硬件设施需不断提高和完善,由此形成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成倍递增。为了有效地提高国有资金的利用率和防止国有资金流失,政府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相关性文件,规定凡使用本级政府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必须由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政府部门拨款或付款的唯一依据[2]。另外政府还出台有关政策,确定审计部门应从事后审计,变成事前审计、事中审计,积极参与项目从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招投标到施工一系列过程。在具体工作中,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都作出重要批示,对于一些重要和普遍性的问题,都要召开涉及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听取审计汇报并要求逐项研究落实。审计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有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抓住党政领导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审计工作,发挥耳目和参谋作用,才能引起领导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审计部门的威信才能不断得到加强,从而改善各级政府范围内的审计监督环境,并提供良好的审计氛围,为审计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二、制定审计质量规范标准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定审计工作的质量标准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标准的制订必须遵循以下两条根本性原则:一要依法独立审计,保证审计工作不受外界客观条件的干扰。二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证审计工作在“以事实为依据,以为准绳”的基础上进行。审计质量标准符合如下几点要求:首先,审计程序必须合法。审计的全过程要符合审计法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其次,审计人员要订立周密完备的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项目制定审计方案时,审计人员要围绕审计的目的、范围、时间及要求等方面周密地制定出审计方案,明

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的区别

固定单价合同 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合在合同价格之中。 在国际上,这种合同被广泛接受和采用,因为有比较成熟的法规和先例的经验;对业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对投资控制有利;在双方都无法预测的风险条件下和可能有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业主的风险较小。但是,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的困难也常常引起合同双方的纠纷或者诉讼,最终导致其他费用的增加, 当然,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定义重大工程变更的合义、累计工程变更的幅度以及什么样的特殊条件才能调整合同价格,以及如何调整合同价格等。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结算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报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承包商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工作量风险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等。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法技巧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 从这个简单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只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的描述,作。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 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确:承包方提供的

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可能产生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依此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算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合同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地为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 3、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 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或难以直观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正常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说到材料设备价格的巨大变化,就不得不说一下“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事先不可预见的变更、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在此情

固定资产管理审计-问题汇总

关于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与管理的审计 问题汇总 (一)未建立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 未建立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资产预算管理;未编制固定资产预算的汇总、审核程 序、审批权限未形成有效规范手册等; (二)固定资产采购不规范、不透明、审批不完整。 (1)未进行询价采购、招标采购方式办理固定资产采购业务,不同类别、性质、 不同金额等级的固定资产的采购方式未明确采购流程。 (2)固定资产申购表审批部门意见不完整,未有效执行审批流程。 (三)资产的验收、移交和保管不完善。 (1)未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未明确门店资产管理部门,未对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编制验收报告。 (2)门店资产未设立资产管理员,未明确责人管理制。 (四)账面不清晰,疏于日常管理,缺乏定期监督性。 (1)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不完整;对购置或调拨的固定资产未登记入账或严重滞 后,致使固定资产账实不符;门店固定资产登记不明没有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台账、 缺少实物登记账。 (2)管理责任不明确,固定资产缺乏制度健全性,未建立资产卡片标示管理。 (3)缺少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长期不对账、不清点,监管不力,账 面反映的固定资产与账实不符。

(五)资产管理不善、会计核算体系不完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未按会计政策计提折旧核算。 (1)公司资产存在体外循环、侵占公司资产迹象。 (2)各门店相关资产未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及台账,未按照会计政策计提折旧,资产折旧年限存在随意性,不能够真实的反映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不符合收入与其相应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 (3)会计政策中电子设备未单独列示不符合公司经营范围范畴及所属行业特质。(六)未建立固定资产投保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及抵押、质押管理制度。 (七)未建立固定资产处置制度。 (1)资产的报废未列明相应资产编号、规格、使用年限等与财务与之相关信息, 审批环节不严谨未经相应权限审批。 (2)报废资产出售门店权利过大,操作处置款可操作性过强,固定资产报废相 关数据不能够及时报送财务。

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及对策

浅谈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及其对策 摘要:本文结合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探索结算审计的重点及其对策。 关健词:结算审计重点对策 工程竣工结算系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结算。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工程结算审计是整个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重点。 第一部份:工程结算审计准备阶段 一、首先应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一般由审计组长制定,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范围和方式,审计的依据、内容和实施时间;审计组成员配置及分工;业务概况、审计业务要求、审计依据、审计原则、审计方式、审计质量目标等。 二、要求被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二)工程施工图纸; (三)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单;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隐蔽工程记录、吊装工程记录; (六)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 (七)地质勘探报告;

(八)工程预决(结)算书(加盖送审、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 (九)需找补材料差价的证明材料; (十)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十一)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款项明细表; (十二)招、投标文件; (十三)监理资料(监理包)等。 被审单位提供的所有送审资料应由双方清点,办理移交手续。这一点很重要,有时会起到规避审计风险的作用。我们在2009年审计中就曾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在对XX气矿XX井工程结算审计时,对资料进行了详细清点,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在审计报告初稿出具后,被审计单位有一笔约18万的设备费用没有进入,被审计单位认为是审计上的责任,经过双方对移交资料的核实,发现被审计单位对该资料根本没有报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书内容,有效的规避了审计风险。 三、熟悉资料 (一)对送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详细了解。 在各种资料中,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是核心主导文件,它们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和调整造价的相关因素。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收集整理,并进行详细地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总价固定合同和可调整价合同,总价固定合同的合同价中对难免发生的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自然灾害,物价波动,重大政策变化等因素已作了适当的预计,留有一定数额作后备,作为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在招标文件中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当前得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得恐怕就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得发生,越来越多得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得合同得模式, 以杜绝这种情况得发生。就是不就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与纠纷得情况,这确实就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得话题。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得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得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得方法 在常规得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得结算就是非常方便得。由于合同总价得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得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得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得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得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 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得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得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得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得地砖数量中有多少就是二楼得,因此通常得结算方法,就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得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得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得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 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得影响 从以上所举得例子来瞧,固定总价合同得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得费用,原来包含得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得现象。但就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得不同描述,就是不就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得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得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就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就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得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就是,变更得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理由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得方式不应该以报价得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就是统一得。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就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得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 300×(550-150)=120000元。理由就是:固定总价合同得特征就就是数量包干。施工方报价得二层就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得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就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结算意见分歧产生得原因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书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书 篇一:谈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编制方法 浅谈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的竣工结算编制体会摘要:本文结合工作实践,阐述在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工程竣工结算编制注意事项,提高竣工结算质量,创造良好效益。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注意事项 1引言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干,固定不变。只有在合同中约定,由于工程变更、主材价差超过一定幅度或其他特殊条件下才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即结算价=合同总价(中标价)+清单核对增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主材价差调整。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工程施工中,要得到预期理想的利润,工程造价人员就要从投标前期介入,经过投标、中标、工程量清单核对、工程施工合同签定、施工中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指导、竣工验收后结算资料收集、编制工程结算报告、结算的核对整个过程的控制。 2竣工结算注意事项 近几年,本人编制了较多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的结算项目,在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以下就从施工方角度,谈

几点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的结算编制注意事项及心得体会。 重视投标答疑环节 造价人员在投标前就要对招标文件及财政控制价进行全面的阅读及测算,并提出疑问。如发现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条款如工期、控制价中取费、综合单价、建筑超高增加费、非夜间施工降效等问题,要按招标公告时间内提出疑问,让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修正。因为这些出错了,不及时提出,以后清单核对时就很难再争取回来,清单核对一般只对工程数量进行核对。如工程实际应为一类工程,而控制价中才按二类工程取费,一类工 程造价与二类工程造价就相差约% ,如这些问题不及时提出,中标以后对整个工程造价就影响很大了。 工程量清单核对是整个工程结算的核心部份 清单核对是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项目的最重要环节。中标价数量准确与否,就在这个环节给施工单位提出疑问的权利,增补造价的唯一机会。当一个工程中标以后,中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进行清单核对。对中标项目的整套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结合招标单位颁发的工程量清单逐一进行核对,看清单中的工程量是否有少算漏算。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对。核对后工程量清单经建设单位、中介审核、财政审核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的依据,中标人逾期不提交书面清单核

08清单下的固定总价合同

08 清单下的固定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图纸施工内容及规定、规范和其他有关条件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固定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传统意义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 建筑施工合同【 99 版】合同类型:(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这样的分类已不适用 08 清单规范下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下的合同类型有两种:(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哪种都是可调价合同,调价范围风险双方约定,约定到极端,就是不可调价合同,现实中这种合同很少碰到。平时我们讲的固定总价合同其实都是可调价合同,所以说采用哪种类型并不重要,而是合同条件和风险范围的约定。 (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变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 (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 3)发包人根据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 ( 4)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规模小、工期短,预计在施工过程中各种因素变化小;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符合施工要求 , 工程量清单准确完整; 3)工程结构简单,技术、工艺成熟; 4)投标期相对宽裕,符合招标法规定; 5)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达清楚,无疑义;风险分摊合理、详细。 (3)风险特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支付计算,且工程造价做到事前就心中有数利于成本控制,双方而言结算比较简单,但是此类合同相对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承包商而言风险是最大的,业主具有明显的优势。 实践中许多工程业主喜欢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甚至大型工程也采用,难免产生诸多争议与纠纷。我认为本质因为业主凭借其市场优势,有意夸大了其适用范围以达到逃避风险的目的。尽管业主条件苛刻,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合在合同价格之中,却丑女不愁嫁,仍有众多承包商饥不择食,甘冒巨大风险,总价合同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应该较高只能停留在理论上。 08清单规定主推单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如何适用,目前有很大的争议。关于总价合同, 08 清单规范没有提到一个字,只有一条含糊其词的规定,且用了一个相当耐人寻味的“宜”字,相当有中国特色:“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宣贯教材第 50 页表示: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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