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规范

抗震规范
抗震规范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一般规定

5.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它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2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

2除1款外的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3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表5.1.2-1所列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可取多条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特征周期分组选用不少于二组的实际强震记录和一组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其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可按表5.1.2-2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时,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80%。

2

注: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4计算罕遇地震下结构的变形,应按本章5.5节规定,采用简化的弹塑性分析方法

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注:建筑结构的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采用本规范12章规定计算方法。

5.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1.3采用。

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5.1.4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4-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采用,计算8、9 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 1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2 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相应的地震影响系数。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 和0.30g的地区。

5.1.5 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5.1.5)的阻尼调整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有专门规定外,建筑结构的阻尼比应取0.05,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应按1.0采用,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上升段,周期小于0.1s 的区段。

2)水平段,自0.1s 至特征周期区段,应取最大值(αmax )。

3)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区段,衰减指数应取0.9。 4)直线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6s 区段,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取0.02。

α— 地震影响系数; αmax — 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η1— 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 γ— 衰减指数; T g — 特征周期; η2— 阻尼调整系数;

T — 结构自振周期。

图5.1.5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2 当建筑结构的阻尼比按有关规定不等于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 ζ

ζ

γ55.005.09.0+-+= (5.1.5-1)

式中

γ— 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

ζ — 阻尼比。

2)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8/)05.0(02.01ζη-+= (5.1.5-2) 式中

η1— 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小于0时取0。

3)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ζ

ζ

η7.106.005.012+-+= (5.1.5-3)

式中

η2— 阻尼调整系数,当小于0.55时,应取0.55。

5.1.6 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 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5.1.7 符合本章5.5节规定的结构,除按规定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外,尚应进行相应的变形验算。

5.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5.2.1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各楼层可仅取一个自由度,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图5.2.1):

F G Ek eq =α1 (5.2.1-1)

)1(1

n Ek n

j j

j

i

i i F H

G H G F δ-=

∑= (i =1,2…n ) (5.2.1-2)

?F F n n Ek =δ (5.2.1-3) 式中 F Ek - 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1- 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

图5.2.1 结构水平地震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值,应按 作用计算简图

本章图5.1.4确定,多层砌体房屋、底部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宜取水

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G eq - 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单质点应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多质点可取总重

力荷载代表值的85%; F i - 质点i 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 i ,G j - 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 、j 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章5.1.3条确定; H i ,H j - 分别为质点i 、j 的计算高度;

δn - 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多层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房屋可按表5.2.1采用,

多层内框架砖房可采用0.2,其它房屋可采用0.0;

△F n - 顶部附加水平地震作用。

注:T 1为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5.2.2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不进行扭转耦联计算的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其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1 结构j 振型i 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F X G ji j j ji i =αγ (i =1,2,…n , j =1,2,…m ) (5.2.2-1)

γj ji

i n

i ji i n

i X

G X G ===∑∑1

21

/ (5.2.2-2)

式中 F ji - j 振型i 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j - 相应于j 振型自振周期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章图5.1.4条确定;

X ji - j 振型i 质点的水平相对位移;

j γ- j 振型的参与系数。

2 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弯矩、剪力、轴向力和变形),应按下式确定: ∑=2j

Ek S

S (5.2.2-3)

式中 S Ek -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 j - j 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可只取前2~3个振型,当基本自振

周期大于1.5s 或房屋高宽比大于5时,振型个数应适当增加。

5.2.3 建筑结构估计水平地震作用扭转影响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其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1 规则结构不进行扭转耦联计算时,平行于地震作用方向的两个边榀,其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一般情况下,短边可按1.15采用,长边可按1.05采用;当扭转刚度较小时,宜按不小于1.3采用。

2 按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各楼层可取两个正交的水平位移和一个转角共三个自由度,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构的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确有依据时,尚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确定地震作用效应。

1) j 振型i 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F X G x j i j tj ji i =αγ

F Y

G yji j tj ji i =αγ (i =1,2,…n ,j =1,2,…m ) F r G tji j tj i

ji i =αγ?2

(5.2.3-1)

式中 F xji 、F yji 、F tji - 分别为j 振型i 层的x 方向、y 方向和转角方向的地震作用标准值; X ji 、Y ji - 分别为j 振型I 层质心在x 、y 方向的水平相对位移;

? ji - j 振型i 层的相对扭转角;

r i - i 层转动半径,可取i 层绕质心的转动惯量除以该层质量的商的正

二次方根;

γtj - 计入扭转的j 振型的参与系数,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当仅取x 方向地震作用时 ()

γ?tj ji i i n

ji ji ji i i i n

X

G X Y r G =++==∑∑1

2222

1

/ (5.2.3-2)

当仅取y 方向地震作用时 ()

γ?tj ji

i

ji ji ji i i n

i n i Y G X

Y r G =

++==∑∑/2

2221

1

(5.2.3-3)

当取与x 方向斜交的地震作用时, γγθγ

θtj xj yj

=+cos sin (5.2.3-4)

式中 γ

xj

、γ

yj

—分别由式 (5.2.3-2)、(5.2.3-3)求得的参与系数;

θ - 地震作用方向与x 方向的夹角。 2)单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效应,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m j m

k k j jk

Ek S S S 11ρ

(5.2.3-5)

()

()T

T k j T

T

T k j jk λλζζλλλζζρ2

225

.1141)1(8++-+= (5.2.3-6)

式中 S Ek - 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扭转效应;

S j 、S k - 分别为j 、k 振型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可取前9~15个振型;

ζ

j ζk - 分别为

j 、k 振型的阻尼比;

ρjk - j 振型与k 振型的耦联系数;

λT - k 振型与j 振型的自振周期比。

3 )双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效应,可按下列公式中的较大值确定: ()2

2

85.0y x Ek S S S += (5.2.3-7)

或 ()2

285.0x y Ek S S S +=

(5.2.3-8)

式中 S x 、S y 分别为x 向、y 向单向水平地震作用按式(5.2.3-5)计算的扭转效应。 5.2.4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突出屋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的地震作用效应,宜乘以增大系数3,此增大部分不应往下传递,但与该突出部分相连的构件应予计入;采用振型分解法时,突出屋面部分可作为一个质点;单层厂房突出屋面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的增大系数,应按本规范9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5.2.5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n

i

j j

EKi G

V λ

(5.2.5)

式中 V Eki -第i 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λ-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5.2.5规定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对竖向不规

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按本规范3.4.3条的规定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G j -第j 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表5.2.5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注:1 基本周期介于3.5s 和5s 之间的结构,可插入取值;

2 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 和0.30g 的地区。

5.2.6 结构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应按下列原则分配:

1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屋盖等刚性楼盖建筑,宜按抗侧力构件等效刚度的比例分配。

2 木楼盖、木屋盖等柔性楼盖建筑,宜按抗侧力构件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3 普通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等半刚性楼、屋盖的建筑,可取上述两种分配结果的平均值。

4 计入空间作用、楼盖变形、墙体弹塑性变形和扭转的影响时,可按本规范各有关规定对上述分配结果作适当调整。

5.2.7 结构抗震计算,一般情况下可不计入地基与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8度和9度时建造于Ⅲ、Ⅳ类场地,采用箱基、刚性较好的筏基和桩箱联合基础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当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处于特征周期的1.2倍至5倍范围时,若计入地基与结构动力相互作用的影响,对刚性地基假定计算的水平地震剪力可按下列规定折减,其层间变形可按折减后的楼层剪力计算。

1 高宽比小于3的结构,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的折减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9

.011???

?

???+=T T T ψ (5.2.7)

式中 ψ- 计入地基与结构动力相互作用后的地震剪力折减系数;

T 1- 按刚性地基假定确定的结构基本自振周期(s);

?T - 计入地基与结构动力相互作用的附加周期(s),可按表5.2.7采用。

2 高宽比不小于3的结构,底部的地震剪力按1款规定折减,顶部不折减,中间各层按线性插入值折减。

3 折减后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本章5.2.5条的规定。

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5.3.1 9度时的高层建筑,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图5.3.1);楼层的竖向地震作用 效应可按各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并宜乘以增大系数1.5。

F G Evk v eq =αmax (5.3.1-1) F G H G H F vi i i

j j

Evk =∑ (5.3.1-2) 式中 F Evk - 结构总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图5.3.1 结构竖向地震 F vi - 质点i 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作用计算简图 αvmax - 竖向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可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 G eq - 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可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75%。

5.3.2 平板型网架屋盖和跨度大于24m 屋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宜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5.3.2采用。

表5.3.2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 和0.30g 的地区。

5.3.3 长悬臂和其它大跨度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可分别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和20%,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 时,可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5%

5.4 截面抗震验算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wk w w Evk Ev Ehk Eh GE G S S S S S γψγγγ+++= (5.4.1) 式中 S - 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

γG -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

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γ

Eh 、γ

Ev

-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采用;

γ

w

-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S G 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可按本章5.1.3条采用,但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 E h 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S E v 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S w 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高层建筑应采用0.2。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 R

RE

≤/γ(5.4.2)

式中

RE

γ-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5.4.2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5.4.3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宜采用1.0。

5.5 抗震变形验算

5.5.1表5.5.1所列各类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

≤θ(5.5.1)

?u h

e e

式中△u e-多遇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计算时,除以弯曲变形为主的高层建筑外,可不扣除结构整体弯曲变形;应计入扭转

变形,各作用分项系数均应采用1.0;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截面刚度可

采用弹性刚度;

[θe]-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宜按表5.5.1采用;

h-计算楼层层高。

5.5.2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高大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横向排架;

2) 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3)高度大于150m的钢结构;

4)甲类建筑和9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5)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结构。

2 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表5.1.2-1所列高度范围且属于表3.4.2-2所列竖向不规则类型的高层建筑

结构;

2)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3)板柱-抗震墙结构和底部框架砖房; 4)高度不大于150m 的其它高层钢结构。

注:

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受剪承载力和按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对排架柱,指按实际配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向力计算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弹性地震弯矩的比值。

5.5.3 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变形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不超过12层且层刚度无突变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可采用本节5.5.4条的简化计算法;

2 除1款以外的建筑结构,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法等。

3 规则结构可采用弯剪层模型或平面杆系模型,属于本规范3.4节规定的不规则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

5.5.4 结构薄弱层(部位) 弹塑性层间位移的简化计算,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薄弱层(部位)的位置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 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可取底层;

2) 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不均匀的结构,可取该系数最小的楼层(部位) 和相对较小的楼层,一般不超过2~3处; 3) 单层厂房,可取上柱。

2 弹塑性层间位移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u u p p e =η (5.5.4-1) 或 ???u u u p y p

y

y ==μηξ (5.5.4-2) 式中 △u p - 弹塑性层间位移; △u y - 层间屈服位移;

μ- 楼层延性系数;

△u e - 罕遇地震作用下按弹性分析的层间位移;

ηp - 弹塑性层间位移增大系数,当薄弱层(部位)的屈服强度系数不小于相邻层

(部位)该系数平均值的0.8时,可按表5.5.4采用。当不大于该平均值的0.5时,可按表内相应数值的1.5倍采用;其它情况可采用内插法取值;

ξy - 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5.5.5 结构薄弱层(部位) 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u h p p ≤[]θ (5.5.5) 式中 [θp ]- 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可按表5.5.5采用;对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

轴压比小于0.40时,可提高10%;当柱子全高的箍筋构造比本规范表6.3.12条规定的最小配箍特征值大30%时,可提高20%,但累计不超过25%。

h — 薄弱层楼层高度或单层厂房上柱高度。

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桥梁抗震设计规范--基础设计方法 一、引言 近十年来,世界相继发生了多次重大地震,1989年美国 Loma Prieta地震()、1994年美国Northridge地震(、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1999年土耳其伊比米特地震()、1999年台湾集集地震()等等。因此,专家们预测全球已进入一个新的地震活跃期。随着现代化城市人口的大量聚集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地震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地震灾害不仅是大量地面构筑物和各种设施的破坏和倒塌,而且次生灾害中因交通及其他设施的毁坏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也十分巨大。以1995年日本版神地震为例,地震造成大量高速公路及高速铁路桥隧的毁坏,经济总损失高达1000亿美元。 近几次大地震造成的大量桥梁的破坏给了全世界桥梁抗震工作者惨痛的经验教训。各国研究机构纷纷重新对本国桥梁抗震规范进行反思,并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工作。日本1995年阪神地震后,对结构抗震的基本问题重新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十分重视减振、耗能技术在结构抗震设计中的应用。桥梁、道路方面的抗震设计规范已经重新编写,并于1996年颁布实施。美国也相继在联邦公路局(FHWA)和加州交通部(CALTRANS)等的资助下开展了一系列的与桥梁抗震设计规范修订有关的研究工作,已经完成了ATC-18,ATC-32T和ATC-40等研究报告和技术指南。与旧规范相比,新规范或指南无论在设计思想,设计手法、设计程序和构造细节上都有很大的变化和深入。 大河的大跨桥梁、大型立交工程以及城市中大量高架桥的兴建,规范已大大不能适应。但是目前所有国内的桥梁设计,对抗震设计均在设计书上标明的参照规范即是《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铁道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与国外如日本、美国的同类规范相比,中国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水准远落后于国外同类规范。若不进行改进,则必将给中国不少桥梁工程留下地震隐患。 本文主要介绍了各国桥梁抗震设计规范中基础部分的抗震设计。基础部分对全桥的地震响应以及墩柱力的分布均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基础设计不当会导致桥梁墩柱在地震中发生剪断、变形过大不能使用等等,有时甚至是桩在根部直接剪断破坏。基础设计需要考虑的方面除了基础形式的选择以外还包括抗弯强度、抗剪强度桩基础连接部分的细部构造、锚固构造等方面。本文首先对中、美、日、欧洲、新西兰五国或地区抗震设计规范中有关基础的部分进行了一般性的比较。笔者认为,相对而言中国的规范在基础抗震设计方面较为粗糙、可操作性不强。而日本规范在这方面作的最为细致,技术也较为先进。因此,在随后的部分中详细介绍了日本抗震规范的基础设计方法。 二、主要国家桥梁抗震规范基础抗震设计的概况 本文将中国桥梁抗震规范与世界上的几种主要抗震规范(美国的AASHTO规范、Cal-tans规范、ATC32美国应用技术协会建议规范,新西兰规范NZ,欧洲规范EC8,日本规范JAPAN)进行基础抗震设计方面的比较。 中国桥梁抗震设计规范有关基础设计的部分十分笼统,只以若干定性的条款,从工程选址方面加以考虑,而对基础本身的抗震设计,特别是对于桩基础等轻型基础抗震设计重视不够。这方面,日本的桥梁抗震设计规范和准则规定得比较详细,是我们应当学乱之处。基于

中美混凝土抗震设计规范对比

中美混凝土抗震设计规范对比

1概述 近来我国在国际上承担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要求采用美国规范设计,因此有必要学习美国规范,并了解美国规范与我国规范间的差异。本文对比了中美两国规范中关于荷载组合、抗震设计基本原则(主要对比抗震设防目标和水准、建筑设计和建筑结构的规则性这两方面的内容)、抗震设计方法这三方面的内容。对比的规范介绍如下: 1、ASCE/SEI 7-10:是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原则和结构可靠度理论编制的,统 一了美国各种结构设计规范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荷载取值标准(包括地震作用的取值标准)及荷载效应的组合原则和计算公式、荷载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的取值规定等,类似于我国的荷载规范,并包括了类似于我国抗震规范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动参数及地震作用的取值标准等内容。 2、UBC 97:Uniform Building Code, UBC——《统一建筑规范》是美国第一个 带有建筑抗震内容的规范,第一版于1927年出版,由“国际建筑官员协会”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Building Officials,即ICBO)出版发行,主要用于美国西部各州,是被广泛采用的规范之一。 3、IBC-2003:IBC规范第一版于2000年颁布,每三年修订一次,自此, 其他3 本通用规范便不再更新, IBC 规范逐渐成为了美国全国唯一的通用建筑规范。IBC规范的颁布与实施,取代了UBC、SBC和NBC等规范,从而使美

中美混凝土抗震设计规范对比 国的新建建筑规范达到了统一。在抗震设计方面,IBC大多引用了ASCE 7-10的内容。可以把IBC视为一个规范门户,由它通向各个专门规范。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按该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也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该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应包括直接作用(荷载)和间接作用,而该规范仅对荷载和温度作用作出规定,有关可变荷载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温度作用。 2荷载组合 通过阅读美国标准《Minimum Design Loads for Building and Other Structures》(ASCE/SEI 7-10)和中国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关于荷载组合的规定,对比与分析中美荷载组合的异同,加深对中国规范荷载组合规定的理解,初步了解美国规范对荷载组合的相关规定。 2.1中国规范荷载组合 中国设计规范中的荷载组合是根据现行(GB 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的自身特点制定的。规范给出的荷载组合表达式都是以荷载与荷载效应有线性关系为前提,并且要求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 2.1.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组合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计算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1

日本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摘要:本文对世界主要的桥梁结构抗震设计规范基础部分的现状进行了概略的比较,着重介绍日本桥梁抗震设计规范中基础的设计方法,并指出了中国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基础部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关键词:桥梁基础抗震设计日本规范 一、引言 近十年来,世界相继发生了多次重大地震,1989年美国 loma prieta地震(m7.0)、1994年美国northridge地震(m6.7)、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m7.2)、1999年土耳其伊比米特地震(m7.4)、1999年台湾集集地震(m7.6)等等。因此,专家们预测全球已进入一个新的地震活跃期。随着现代化城市人口的大量聚集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地震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地震灾害不仅是大量地面构筑物和各种设施的破坏和倒塌,而且次生灾害中因交通及其他设施的毁坏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也十分巨大。以1995年日本版神地震为例,地震造成大量高速公路及高速铁路桥隧的毁坏,经济总损失高达1000亿美元。 中国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在80年代中期开始修订,于1989年正式发行。随着中国如年代经济起飞,交通事业迅猛发展,特别是高速公路兴建、跨越大江,大河的大跨桥梁、大型立交工程以及城市中大量高架桥的兴建,规范已大大不能适应。但是目前所有国内的桥梁设计,对抗震设计均在设计书上标明的参照规范即是《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铁道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与国外如日本、美国的同类规范相比,中国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水准远落后于国外同类规范。若不进行改进,则必将给中国不少桥梁工程留下地震隐患。 本文主要介绍了各国桥梁抗震设计规范中基础部分的抗震设计。基础部分对全桥的地震响应以及墩柱力的分布均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基础设计不当会导致桥梁墩柱在地震中发生剪断、变形过大不能使用等等,有时甚至是桩在根部直接剪断破坏。基础设计需要考虑的方面除了基础形式的选择以外还包括抗弯强度、抗剪强度桩基础连接部分的细部构造、锚固构造等方面。本文首先对中、美、日、欧洲、新西兰五国或地区抗震设计规范中有关基础的部分进行了一般性的比较。笔者认为,相对而言中国的规范在基础抗震设计方面较为粗糙、可操作性不强。而日本规范在这方面作的最为细致,技术也较为先进。因此,在随后的部分中详细介绍了日本抗震规范的基础设计方法。 二、主要国家桥梁抗震规范基础抗震设计的概况 本文将中国桥梁抗震规范与世界上的几种主要抗震规范(美国的aashto规范、cal-tans规范、atc32美国应用技术协会建议规范,新西兰规范nz,欧洲规范ec8,日本规范japan)进行基础抗震设计方面的比较。 中国桥梁抗震设计规范有关基础设计的部分十分笼统,只以若干定性的条款,从工程选址方面加以考虑,而对基础本身的抗震设计,特别是对于桩基础等轻型基础抗震设计重视不够。这方面,日本的桥梁抗震设计规范和准则规定得比较详细,是我们应当学乱之处。基于阪神地震的经验,地震后桥梁上部结构的修复和重建都比下部基础经济和省时、省力,因此桥梁基础的抗震能力的要求应比桥墩高。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学习体会 2010抗震规范已经到货,抽空学习了一下,与去年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课时学的送审稿略有改动,以下简要记述认为对自己设计工作影响较多的修改,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本人接触不多的内 容就不赘述了。 一、第3章新增3.10节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内容,3.10.3明确给出了中震(即设防烈度)计算的αmax值(送审稿是放在表 5.1.4-1处的,正式版本不知为何又改到了这里): 6度——0.12;7度(0.10g)——0.23;7度(0.15g)——0.34;8度(0.20g)——0.45;8度(0.30g)——0.68。对于平时设计来说,主要用于超限审查做的中震不屈服或中震弹性设计,一 般的结构计算也没必要做。 二、4.1.6条,将场地类别中的I类细化为I0和I1两个亚类。修订原因是考虑到剪切波速为500-800m/s的场地还不是很坚硬,将此种场地定为I1类,硬质岩石场地定为I0类。相应地,表5.1.4-2提供了这两种场地类别的特征周期值,其中I1类的特征周期值与2001规范中I类场地的周期值相同。 三、5.1.4条: 1. 增加了6度罕遇地震的αmax值。

2. 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01规范只是在计算8度、9度的罕遇地震才有此要求,现要求扩大至各种地震烈度。此条对超限审查的罕遇地震弹塑性分析等有影响。四、5.1.6条,修改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曲线的表达式表面上没有变化,但其中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γ、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1及阻尼调整系数η2的公式均有变化。五、5.2.5条,增加了6度地震计算的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 剪力要求,01规范只对7-9度有要求。 六、6.1.1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有所调整。 1. 注4明确表中的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结构,异形柱结 构的适用高度应以异形柱规范为准。 2. 8度地震的适用高度分为0.2g和0.3g两种要求。 3. 框架结构适用高度有所降低。 4.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增大较多。 七、6.1.2条抗震等级,增加了24m作为抗震等级划分的高度分界。但编委们对条文细节的把握上依然令人失望,如抗震墙结构,H≤24m为四级抗震,H为25-80m为三级抗震,那24.5m应该按几级抗震,这不是又要让俺们和审查的老爷们扯皮吗?搞笑的是框架结构的划分——H≤24m为三级抗震,H为>24m为三级抗震就没有问题,难道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还是一个委员确定一类结构?这种低级错误在02版高规也是俯拾即是,比如长厚比为5-8为短肢剪力墙,≥8以上为一般剪力墙,小于3为柱,长厚比为

《建筑抗震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问答 3.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抗震设计内容?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60.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范围可否按7.3.14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其高度和层数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3.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抗震设计内容? 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 60.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范围可否按7.3.14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其高度和层数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9.住宅工程中顶层为坡屋顶,屋顶是否需设水平楼板?顶层为坡屋顶时层高有无限制?总高度应如何计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章的适用范围是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及材料性能满足要求的烧结砖和蒸压砖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以及底层或底部二层框架-抗震墙和多层的多排柱内框架砖砌体房屋。多层砌体房屋中采用砌体墙和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类型,在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上超出了抗震规范第7章的适用范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超规范、规程设计。 1)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结构材料不同,不仅侧移刚度不同,而且承载力也不同,在地震作用下,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的受力和位移不协调不利抗震,可导致结构破坏,这种震害不少。 32.若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低于规范表7.3.1中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的最低层数,其构造柱应如何设置? 在砖房总高度、总层数已达限值的情况下,若在其上再加一层轻钢结构房屋,因抗震规范中无此种结构形式的有关要求,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部分刚度存在突变,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设计时应按国务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即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29.钢筋混凝土柱厂房为什么不采用山墙(砌体隔墙)承重? 24.新规范中第7.1.8条1款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结构布置中,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对齐或基本对齐,在定量上如何把握? 30.规范规定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顶或檐口的高

建筑抗震规范下载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建筑抗震规范下载 篇一: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xx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xx)问答 1.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抗震设计内容? 本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修订,已不包括烟囱、水塔等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内容,此部分内容即将归入修订的《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对于异型柱结构,目前工程抗震界业内专家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普遍认为异型柱结构属于抗震不利的结构体系,目前正在修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未将其列入。若采用异型柱结构又无地方法规者,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应按国务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 2.新规范中对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分类总原则是什么?为什么乙类建筑不是特别多?设置了抗震缝后可否根据各 单元划分设防分类?目前许多大底盘高层建筑裙房为商店,上部为住宅楼,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注意哪些事项? 按照当前的抗震防灾政策,在《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95)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一般情况下,原则上能保障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不致有灾难性后果,故绝大部分的建筑,均可列为丙类建筑,少数重要的建筑列为乙类建筑。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在3.0.1.5条中规定,“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根据局部的单元划分类别”,故设置了抗震缝将结构分为若干单元后,可根据各单元划分设防分类。 对于商业建筑,在1995年之前高层的大型零售商场还比较少,《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举例采用了常见的“人流密集的多层建筑”,具体规定参照了1993年当时商业部的有关规定,根据目前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具体执行时,不论多层和高层,只有年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0.5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万㎡以上3个条件均满足时,才定为乙类建筑。 大底盘建筑,当其下部属于大型零售商场的乙类建筑范围时,一般可将其及与之相邻的2层定为加强部位,按乙类进行抗震设计,其余各层可按丙类进行抗震设计。 3.对突出屋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突出屋面的的结构进行抗震设计及验算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新规范在第三章关于概念设计的规定中,明确要求结构体系的选型应防止刚度和强度的突变。突出屋面结构明显存

中美抗震设计规范地震作用主要参数比较和转换

中美抗震设计规范地震作用主要参数比较和转换 严奉婷张炎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 430205) 摘要:本文从概念上分析了中国、美国抗震设计规范的不同,提出关于影响地震作用的部分因素(阻尼比,场地类别,周期,设计地震动参数等)在中美规范中的转换,为今后国际项目抗震设计提供参考。 关键词:抗震设计;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类别;转换;比较 COMPARISON AND CONVERSION OF MAIN PARAMETERS BETWEEN CHINESE CODES AND USA CODES IN CALCULATING SEISMIC LOADS Yan Fengting Zhang Yan (Wuhan Boiler Company Limited, Wuhan, Hubei, 430205)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a conceptive comparison of the seismic code among the seismic design codes of China and USA. It presents the conversion of main parameters (damping, site classification, period,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 etc.) in calculating seismic loads.Hope to provide a little help for the seismic design in the future. Keywords:seismic 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 site classification; conversion; comparison 由于电力市场的国际化,对于需要走向国际市场的国内锅炉行业来说,各个地区会根据不同规范提出相应的地质条件,如何转换为设计规范的相应地质条件成了十分实际的问题。本文就影响地震作用计算的因素如重要性系数、场地类别、地震动参数、周期等进行了中、美的比较,并给出相应的转换。 1.各国抗震规范的基本介绍: 1.1.中国: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2.美国:ASCE/SEI 7-05《minimum design loads for buildings and other structures》 ANSI/AISC 341-05《 Seismic Provisions for Structural Steel Buildings》 ASCE/SEI 7是一个针对各种结构形式的荷载规范,除规定了直接作用(如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取值规定外,还规定了间接作用(如地震作用)的取值规定,包括抗震设防目标、场地特性、设计地震作用、地震响应计算方法、结构体系与概念设计等抗震设计方面的内容。ANSI/AISC 341-05规定了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和抗震构造规定等具体的抗震设计内容。

建筑抗震设计中地震作用取值——主要国家抗震规范比较

建筑抗震设计中地震作用取值——主要国家抗震规范比较 摘要:对中国、日本、美国、欧洲等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地震作用取值进行对比。地震作用取值不但与各国的地震背景、区划方法、衰减规律等技术问题有关,还与设防水准、设防目标有关,而后者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和行政的决策。 关键词:抗震设计规范;弹性和弹塑性反应谱;地震作用;基底剪力地震作用的取值是抗震设计的基础,目前世界各国的抗震设计规范中关于地震作用的描述一般均采用设计反应谱的形式,但座标参数的表达和取值不同,它的确定与抗震设防水准、设防目标有关。 一、抗震设防水准 在中国与欧洲抗震规范中,中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明确规定三水准设防为按规范进行建筑抗震设计的设防目标,即“ 多遇地震、基本烈度设防地震、罕遇地震。采用按烈度为6、7、8、9度分区并给出相应的设计基本加速度。三水准的地震作用水平按三个不同的超越概率(或重现期)来区分,多遇地震为50年超越概率63.2%,重现期50年;设防烈度地震(基本地震)为50年超越概率10%,重现期475年;罕遇地震为50年超越概率2%-3%,重现期平均约2000年。欧洲Eurocode 8采用单一的设防水准(475年重现期)规定根据各地区不同的地震危险性将领土细分成地震区,按地震分区分别给出区域系数、基本地震系数或有效峰值加速度值。对各地震区选择的设计地面加速度应与重现期475年相一致。 二、抗震设防目标 中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的三水准下的设防目标,简称“ 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即“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欧洲规范一般地规定了限制破坏和不倒塌的要求,限制破坏就是“结构应设计和建造成在多遇地震下不造成损坏而能继续使用。”不倒塌要求就是“结构应设计和建造成抵御规范中定义的地震作用,无局部或整体倒塌,地震后能继续保持结构的整体性和一定的残余承载力。”但是欧洲规范没有明确与设防水准挂钩。美国的抗震设防目标包含中震可修和大震不倒,延性概念也更为明确。在抗震设计规范中,关于地震作用的取值是与设防标目标密切相关的,即使设防标准所取的超越概率(或重现期)相同,由于各国的地震背景和设防目标的不同,其地震作用的取值也会有较大差别。 三、抗震设计方法

中国和美国抗震规范来龙去脉

中国和美国抗震规范发展简介[转载] 中国 1955年翻译出版了苏联《地震区建筑规范》,1956年编制了第一个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未正式使用。1957年提出了新的中国地震烈度表,在哈尔滨召开全国抗震结构学术讨论会,部分论文1958年发表于土木工程学报。国家建委委托土木建筑研究所负责主编我国抗震设计规范。1959年提出了我国第一个抗震设计规范草案,内容包括房屋、道桥、水坝、给排水等多种土建工程学科,并为设计单位试用,此草案参考了1957苏联CH-8-5 7规范。同年,国家建委撤销,此草案被搁置。 1962年土木建筑研究所改名为工程力学研究所,国家建委重新恢复并责成工程力学所重新主编我国抗震规范,参加编制的单位还有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所、建筑工程部西北工业设计院、给排水设计院、铁道部第一设计院,水电部水利科学研究院等。1964年提出我国第二个抗震设计规范草案“地震区建筑设计规范(草案稿)",该规范中不再包括水工结构部分,但除建筑物部分外,还包括给排水、农村房屋、道桥等。此规范有如下特点:与1 9 5 9年草案相同,由于无成熟的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只采用若干重要城市的基本烈度作参考;废弃了1959年草案中按苏联经验采用的场地烈度概念,对场地影响不采用调整烈度的方式去处理,而采用调整反应谱的方法,这一方法的引入要早于美国和日本十几年后;改变了1 9 5 9年草案中将场地分为三类的单纯宏观方法,而采用多物理指标法分为四类;将1959年草案中的地震系数kc改写为C与k两个系数的乘积Ck,使地震系数k明确表示实际地震动,即k=amax/g,amax为地震最大水平或竖向加速度;而用结构系数C明确表示结构非弹性反应的影响,随结构类型而异,变化于1/3到1之间;采用两种公认的方法,即等效静力法与反应谱法;对下述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力:稳定性依赖于自重维持的结构,如重力坝与挡土墙;位于高烈度区(震中区)的以自重为主要荷载的结构,如大跨桥梁与屋盖结构;根据国内实测结果与理论研究,给出了多层砖石房屋、多层钢筋混凝土楼房、坝、桥墩、烟囱与高架塔的自振周期计算公式。 1970年国家建委重新组织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主编我国建筑抗震规范,1972年提出了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规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于1974年出版了我国第一部正式批准的抗震规范《工业与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ll-74(试行)》,此规范仅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部分,不包括给排水与道桥等。该规范继承了1 96 4年规范草案中关于按场地土壤调整反应谱的规定,不用场地烈度一词,但改场地土为三类;同时,根据我国近十余年地震现场经验,提出了砂土液化判别公式。1978年根据海城、唐山地震震害经验,对1974版规范进行了修改,正式出版了《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ll-78》。

从中美规范比较探讨桥梁结构抗震体系(参考Word)

桥梁抗震设计规范是一个国家桥梁抗震设计的依据,对桥梁的抗震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各个国家都会根据最新的抗震研究成果和震害经验,不断地对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修订。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交通事业的迅猛发展,现行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7.89 )已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目前,《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正在修订中,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中国抗震规范”),对现行规范做了大量修改,而且在抗震设计思想和方法上都有很大的变化。今年我国发生了5.12 汶JII 大地震,无疑会加速这一版规范的颁布。而工程抗震理论和技术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美国,最近也根据NCH RP 20—07/Task 193 Task 6 报告,出版了(The AA SHTO Guide Speci f icat ions for LRFD Sei smic Br idge Design)(以下简称为“AA SHTO 抗震指南”),且以后将被增补到《AASHTO LRFD Bridge Design Specifications》中。 总体来说,“中国抗震规范”和“AA SHTO 抗震指南”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两者都给出了明确的桥梁抗震性能目标,提出了具体的桥梁抗震设防标准;都采用了基于位移的设计方法,并结合能力设计原理进行桥梁的抗震设计;都提出了具体的抗震验算指标,并给出了弹性反应谱分析、非线性时程分析、pushover 分析等基本一致的需求和能力计算方法;都给出了较为详细的构造措施,以确保延性耗能设计意图的实现等。 但与“中国抗震规范”相比,“ AA SHTO 抗震指南”的一个很大进步在于:明确规定了桥梁的合理抗震体系 (Earthquake Resistance Syst em ,下面简写为ERS),而且规定,对所有属于 SDC C 和 D (SDC ,抗震设计类别,根据设防地震周期 ls处的设计谱加速度系数 SD 1 而进行的抗震风险分类 )的桥梁都必须进行抗震体系的确认,作为桥梁抗震设计中的关键环节,以满足桥梁的生命安全性能要求。 桥梁结构的抗震体系对于桥梁的抗震性能是最为重要的。因此,本文重点讨论桥梁结构的抗震体系,基于对两本规范中与桥梁抗震体系相关内容的分析比较,对合理抗震体系进行系统剖析,包括合理抗震体系的基本特征、抗震体系传力路径上的抗震单元、以及保证桥梁整体性的位移限制和连接措施,以期阐明桥梁抗震体系的合理设计,供桥梁工程师们参考。 2 中美规范对抗震体系的不同规定 “AASHTO抗震指南”根据业主对桥梁的预期性能要求,将ERS分为三类,即容许使用的 ERS 经过业主同意后容许使用的ERS以及不建议在新桥上使用的 ERS。其中每一类ERS 又有相应的抗震单元(Earthquake Resistance El ement,下面简写为ERE )与之配套。ERE 是ERS 的组成部分,并负责满足 ERS的功能要求。抗震单元也被分为容许使用、经过业主同意后容许使用、以及不建议在新桥上使用三类。而且规范规定,对属于容许使用类型的 ERS ,它的所有抗震单元也应属于容许使用类型,若主要抗震单元不被建议使用,则整个体系也被认为是不建议使用的。 “AASHTO 抗震指南”中规定的容许使用的ERS如图 1 所示,分别针对连续刚构桥、连续梁桥以及简支梁桥三种桥型。 对于连续刚构桥,应使塑性铰位于墩顶和墩底或对墩柱进行弹性设计;对连续梁桥,可在墩柱和桥台处都使用隔震支座,以承担全部的位移;在多跨简支梁桥中,应使简支梁具有足够的支承长度,且塑性铰位于墩底或对墩柱进行弹性设计。对于桥台,可选择桥台抗力不作为 ERS 一部分,且允许横向剪力键脱离。也可以选择桥台抗力作为ERS 一部分,桥台在设计地震处于弹性状态,但纵向被动土压力应小于规范规定被动土抗力的0.7倍;在桥台纵向可使用普通支座,且允许桥台背墙被撞击后脱离,也可在桥台处使用隔震支座。 而“中国抗震规范”没有提出明确的抗震体系,但也给出了相关的一些内容。如规定

抗震规范6个比

1. 位移比(层间位移比): 1.1 名词释义: (1)位移比:即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与平均水平位移的比值。 (2)层间位移比:即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与平均层间位移角的比值。 其中: 最大水平位移:墙顶、柱顶节点的最大水平位移。 平均水平位移:墙顶、柱顶节点的最大水平位移与最小水平位移之和除2。 层间位移角:墙、柱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 最大层间位移角:墙、柱层间位移角的最大值。 平均层间位移角:墙、柱层间位移角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和除2。 1.3 控制目的: 高层建筑层数多,高度大,为了保证高层建筑结构具有必要的刚度,应对其最大位移和层间位移加以控制,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1 保证主体结构基本处于弹性受力状态,避免混凝土墙柱出现裂缝,控制楼面梁板的裂缝数量,宽度。 2 保证填充墙,隔墙,幕墙等非结构构件的完好,避免产生明显的损坏。 3.控制结构平面规则性,以免形成扭转,对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1.2 相关规范条文的控制: [抗规]3.4.2条规定,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当存在结构平面扭转不规则时,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不宜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 [高规]4.3.5条规定,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B级高度高层建筑均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且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高规]4.6.3条规定,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间之比(即最大层间位移角)Δu/h应满足以下要求: 结构休系Δu/h限值 框架1/550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1/800 筒中筒,剪力墙1/1000 框支层1/1000 1.4 电算结果的判别与调整要点: PKPM软件中的SATWE程序对每一楼层计算并输出最大水平位移、最大层间位移角、平均水平位移、平均层间位移角及相应的比值,详位移输出文件WDISP.OUT。但对于计算结果的判读,应注意以下几点: (1)若位移比(层间位移比)超过1.2,则需要在总信息参数设置中考虑双向地震作用; (2)验算位移比需要考虑偶然偏心作用,验算层间位移角则不需要考虑偶然偏心 (3)验算位移比应选择强制刚性楼板假定,但当凸凹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当平面不对称时尚应计及扭转影响 (4)最大层间位移、位移比是在刚性楼板假设下的控制参数。构件设计与位移信息不是在同一条件下的结果(即构件设计可以采用弹性楼板计算,而位移计算必须在刚性楼板假设下获得),故可先采用刚性楼板算出位移,而后采用弹性楼板进行构件分析。 (5)因为高层建筑在水平力作用下,几乎都会产生扭转,故楼层最大位移一般都发生在结构单元的边角部位

美国抗震规范知识

美国抗震设计规范沿革 (2008-07-01 16:18:04) 转载 美国抗震设计规范沿革 在美国,结构抗震设计规范可以追述到上世纪二三十年代。1929年,太平洋沿岸房屋管理局(the Pacific Coast Building Officials),即后来的ICBO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Building Officials),在第一版统一建筑规范(Uniform Building Code,简称UBC)的附录中以非强制性条文的形式给出了第一套综合性抗震设计方法。在这本早期的规范中,包含了地震区划、结构细部设计以及侧向抵抗力等今天规范仍然使用的基本概念。1933年的加州Long Beach地震后,加利福利亚政府采取了Field法案和Riley法案,对建筑抗震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20世纪40年代末期,加州大学的一些研究者开始与加州结构工程师协会SEAOC (Structural Engineers Association of California)的成员开展合作,致力于地面运动及结构动力效应的研究。1952年,SEAOC与美国土木工程协会ASCE(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联合发布了一个报告,将反应谱原理引入了地震工程领域。1960年,SEAOC对这一报告进行了扩充,发布了第一版的《推荐侧向力条文及评注》(Recommended Lateral Force Provisions and Commentary),即通常所谓的“蓝皮书”(Blue Book)。后来在SEAOC地震学分会的努力下,经周期性的修改与再版,蓝皮书已成为UBC及其它规范中抗震条文的资料来源。在蓝皮书中,明确提出了建筑的三级性能标准:①允许建筑抵抗较低水准的地震动而不破坏,②在中等水平地震动作用下主体结构不会破坏,但非结构构件会有一些破坏,③在强烈地震作用下,建筑不会倒塌,确保生命安全。这些基本性能目标作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基本原则一直沿用至今。 1960年的蓝皮书概括总结了当时地震工程界的理论成果与实际经验。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以蓝皮书为基础的UBC规范保持了相对的稳定。然而,1971年2月的San Fernando地震造成的大范围破坏,令工程师们大为震惊。根据这次地震震害教训,UBC规范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了设计内力的水准;对重要的结构,特别是涉及公共健康与安全的建筑,采取了更加保守的标准;在高烈度地震,对混凝土结构的延性构造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尽管SEAOC根据San Fernando地震的教训,在1973 UBC和1976 UBC中采取了很多改进措施,但人们仍深刻地感到需要对过去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认真的回顾和彻底的审视。为此,SEAOC专门组织了一个应用技术委员会(Applied Technology Council,ATC),负责筹集资金,指导焦点问题的研究与探讨,目的在于改进建筑抗震设计方法。在NSF(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的资助下,ATC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大批著名的地震工程研究者以及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来开展这项研究工作,最终发布了影响深远的成果报告ATC3-06。在这一报告中,引入了线性动力分析方法,并且第一次尝试性的对结构抗震设计的

中国和美国抗震规范发展简介

中国和美国抗震规范发展简介 中国和美国抗震规范发展简介 中国 1955年翻译出版了苏联《地震区建筑规范》,1956年编制了第一个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未正式使用。1 957年提出了新的中国地震烈度表,在哈尔滨召开全国抗震结构学术讨论会,部分论文1958年发表于土木工程学报。国家建委委托土木建筑研究所负责主编我国抗震设计规范。1959年提出了我国第一个抗震设计规范草案,内容包括房屋、道桥、水坝、给排水等多种土建工程学科,并为设计单位试用,此草案参考了1957苏联CH-8-5 7规范。同年,国家建委撤销,此草案被搁置。 1962年土木建筑研究所改名为工程力学研究所,国家建委重新恢复并责成工程力学所重新主编我国抗震规范,参加编制的单位还有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所、建筑工程部西北工业设计院、给排水设计院、铁道部第一设计院,水电部水利科学研究院等。1964年提出我国第二个抗震设计规范草案“地震区建筑设计规范(草案稿)",该规范中不再包括水工结构部分,但除建筑物部分外,还包括给排水、农村房屋、道桥等。此规范有如下特点:与1 9 5 9年草案相同,由于无成熟的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只采用若干重要城市的基本烈度作参考;废弃了1959年草案中按苏联经验采用的场地烈度概念,对场地影响不采用调整烈度的方式去处理,而采用调整反应谱的方法,这一方法的引入要早于美国和日本十几年后;改变了1 9 5 9年草案中将场地分为三类的单纯宏观方法,而采用多物理指标法分为四类;将1959年草案中的地震系数kc改写为C与k两个系数的乘积Ck,使地震系数k明确表示实际地震动,即k=amax/g,amax为地震最大水平或竖向加速度;而用结构系数C明确表示结构非弹性反应的影响,随结构类型而异,变化于1/3到1之间;采用两种公认的方法,即等效静力法与反应谱法;对下述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力:稳定性依赖于自重维持的结构,如重力坝与挡土墙;位于高烈度区(震中区)的以自重为主要荷载的结构,如大跨桥梁与屋盖结构;根据国内实测结果与理论研究,给出了多层砖石房屋、多层钢筋混凝土楼房、坝、桥墩、烟囱与高架塔的自振周期计算公式。 1970年国家建委重新组织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主编我国建筑抗震规范,1972年提出了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规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于1974年出版了我国第一部正式批准的抗震规范《工业与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ll-74(试行)》,此规范仅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部分,不包括给排水与道桥等。该规范继承了1 96 4年规范草案中关于按场地土壤调整反应谱的规定,不用场地烈度一词,但改场地土为三类;同时,根

抗震规范强制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3.7.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8.1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美国抗震规范体系

美国抗震规范体系的发展表现出一种在各学会技术支持下的地方规范走向统一的全国性抗震规范的历程,我觉得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 初创 1925年加州发生的Santa Barbara地震促成了美国第一个带有建筑抗震内容的规范——《统一建筑规范》(Uniform Building Code, UBC)于1927年出版。出版机构是建筑官员国际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Building Officials,ICBO),主要用于美国西部各州。 2. 发展 这一阶段的地方性抗震规范除了上述的UBC之外,又出现了NBC和SBC,介绍如下:国家建筑规范(National Building Code,NBC),主要用于美国东北部各州。由建筑官员与规范管理人员联合会(Building Officials and Code Administrators, BOCA)出版。 标准建筑规范(Standard Building Code,SBC),主要用于美国中南部各州。由南方建筑规范国际委员会(Southern Building Code Congress International,SBCCI)出版。 这两本规范在技术上并不先进,主要采用了ASCE 7国家规范中的建议性条文。 而与此同时,UBC在美国加州结构工程师协会(Structural Engineers Association of California, SEAOC)的技术支持下蓬勃发展。SEAOC于1959年出版了它的第一版蓝皮书,即《推荐侧向力条文及评注》(Recommended Lateral Force Provisions and Commentary)并坚持修订。SEAOC下设的应用技术委员会(Applied Technology Council, ATC)于1978年出版的ATC 3-06也成为日后各种抗震规范的重要参考。 在这一阶段的后期,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联合NSF,NIST,USGS和FEMA 等四家机构,展开了一项“国家减轻地震灾害计划”(NEHRP,National Earthquake Hazards Reduction Program),并于1985年出版了第一版NEHRP Provision,并坚持修订。 NEHRP Provision中的一些规定逐渐被ASCE 7采纳,进而反映在NBC与SBC中。然而与此同时,UBC坚持在SEAOC的支持下独立发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阵营。 3. 统一 20世纪末,美国人看到了将抗震规范统一起来的必要。1995年,UBC,NBC与SBC三本规范的编制机构成立了国际规范协会ICC(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开始推动规范的统一。1997年,SEAOC推出了最新版的UBC。同年,SEAOC与ASCE、ICC等机构合作编制了最新版的NEHRP Provision。规范的联合指日可待。 2000年,以1997 NEHRP Provision为基础的2000 IBC规范正式发布实施,取代了UBC、SBC和NBC等规范,从而使美国的新建建筑规范达到了统一。 IBC每3年修订一次,目前最新版本是IBC(2006)。可以把IBC视为一个规范门户,由它通向各个专门规范。在抗震设计方面,IBC大多引用了ASCE 7的内容。而ASCE 7也是一个针对各种结构形式的总规范,只规定了设防目标、场地特性、设计地震作用、地震响应计算方法、结构体系与概念设计等普适的内容,至于具体的构件性能需求与构件详细设计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