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期末考试经典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期末考试经典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期末考试经典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张某和其父亲带着女儿乘车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三人全部罹难。张某的妻子闻信后过度悲伤不久也撒手人寰。张某生前为其父亲、女儿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其保险金额为6万、4万和6万。除张女的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其父、母外,其余两份保险单上均未指定受益人,单张女的保险单上没有注明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张某的母亲和岳父在料理完丧失后,为争夺总额16万元的保险金发生争执。

【案情分析】

谁是继承人

一.张某和其父的保险单上未指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张某和其父的保险金应作为他们各自的遗产,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本案中张某和父亲、女儿在车祸中当场死亡,无法确定每个人的具体死亡时间,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先后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有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也就是说本案应该先推定张父先死亡,然后是张某,最后是张某的女儿。

遗产归属应明确

首先要明确张父6万元保险金作为其遗产的归属。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张母和张某各继承3万元。其次要确定张某的财产归属。张某从其父6万元保险金遗产继承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属妻子所有,所以,张某本人的遗产数额为继承所得的1.5万元加上本人的保险金6万元共7.5万元。张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这7.5万元的继承人,每人继承2.5万元。最后要明确张女的财产归属。张女的保险单上载明受益人为其父、母亲,但未明确选择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分配方式有顺位、均分、比例三种,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收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金额;未明确收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张女的保险单中没有填写保险金的分配方式,未指明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所以,张女的保险金应由其指定的受益人即其父、母亲二人均分。因推定张父先于张女死亡,所以张妻作为唯一受益人应获得这4万元保险金。另外,张女从其父遗产中继承的2.5万元也由张妻全部继承。

所以,本案中张母继承张父遗产3万元,继承张某遗产2.5万元,其继承财产共5.5万元。张妻继承张某2.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受益所有4万元,继承张女遗产2.5万元,其财产共10.5万元。最后,应对张妻的遗产进行分配。张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父亲,所以,张某的岳父可以继承张妻的全部

遗产,即10.5万元。

保险学概论(案例分析题)

1、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 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 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 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 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 作为遗产领取。 4、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 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 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 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 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 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

人身保险合同习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人身保险合同习题 篇一:人身保险试题(A) 武汉科技职业学院20XX—20XX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 考试 《人身保险》试卷(A卷) (考试时间:分钟,闭卷) 专业班级:姓名:班级序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风险的()是人身保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A,经常发生b,必然发生 c,偶然发生D,客观存在 2,对编制“生命表”作出最大贡献的是()。 A天文学家——哈雷b银行家——佟蒂 c数学家——格兰特D数学教师——道德森 3,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不得解除合同。

A收益人b投保人 c保险人d被保险人 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上承认的 利益。 A经济b法律 c事实D合同 5.与银行储蓄性表现不同,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表现为()。 A.保险费的积累b.本金加利息之和 c.现金价值D.保险金额 6.()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的基本需求。 A、商业保险b、社会保险 c、人身保险D、人寿保险 7、人寿保险合同依据保险事故分为()。 A、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b、简易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生存保险 c、简易寿险、普通寿险、团体寿险D、生存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的() A.推定被保险人先死亡,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 b.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 c.推定两人同时死亡,保险金由双方继承人共同继承

D.保险公司可不给付保险金 9.某公司为全体职员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公司在提交被保险人名单时,在健康状况一栏中说明了职员刘某因肝癌病休的情况。保险代办员接到名单后未严格审查,即办理了承保手续。刘某在保险期间内因肝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不符合团体人身保险的投保条件,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b.本案是由于保险代办员的疏忽造成的,应由保险代办员赔偿刘某的保险金 c.本案由于保险人一方有过错,因此保险人应按过错责任的大小,部分给付保险金 D.保险人应全额给付保险金 10,依据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次序,保险合同可分为() A.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b.补偿保险和定额保险 c.原保险和再保险D.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来确定的。 A实际损失b对风险保障的需求程度 c缴费能力D法院裁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保险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保险学》期末考试 结合案例,说明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和财产保险的运用差别,字数在1000字左右。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投保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实用性,具体表现在: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案例: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是为什么呢?保险四原则中第二个原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您不能给与您“毫不相干”的财产或者他人买保险。“毫不相干”在这里当然不是说丝毫没有关系,而是说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这里的保险利益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为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不能是预期的利益;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量。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保险法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A购买了一份房屋保险,一年以后,他将这所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这时如果A投保人的保单仍在有效期内,他也不可能从被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因为此时A投保人已不对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某车辆的车主甲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将该车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无效保险人不能履行赔付责任。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如:已解散企业的职工可持有企业为其办理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同理,离异后的夫妻也不因可保利益的不存在而丧失索赔权。某投保人为其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即使在保险期内该雇员离开这家公司,保险合同依

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险费及利息的,除投保人事前书面声明反对外,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003年3月,张某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张某的妻子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发现,张某没有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当期保险费,并超过了宽限期,根据保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已经停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向张某的妻子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张某的妻子认为,就算保单效力自动停止,依照保险单中保费垫交条款的规定,在保险费缴纳的宽限期终了的次日,保险公司应以投保人的责任准备金自动垫交其应缴的保险费,维持保单的效力,而且垫交保费应当具体到日。张某出险后保险公司至少应按垫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单的约定,被保险人以年缴的方式交付保险费,在双方事前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片面更改为半年缴或季缴,因此也就无权通过改变保费交付方式而自动将其累积的责任准备金垫交保险费,本案保单因张某没有按期交费,其效力已随之中止,受益人无权再主张保险金。双方经过几次交涉之后未能达成一致,张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不予变更交费年限争议案 2003年1月3日,王女士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两份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交费期限分别为20年、20年和30年。合同签订后,王女士觉得交费时间太长,想变更交费时间。经与该人寿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她便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以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三份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限均变更为10年。 9.2受益人的变更 1996年6月10日,刘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为3万元,指定其妻子关某为受益人。后来,刘某与关某由于感情不和而离婚。不久,刘某又与林某结婚。婚后,刘某与林某便到当地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刘某的前妻关某变更为林某”的公证书。但是刘某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8月12日,刘某到外地出差,在返回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刘某死后,林某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审查林某提交的资料和证明后,正式了林某与刘某结婚后,确实到公证处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因此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3万元的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及刘某的前妻关某。林某觉得保险公司这一做法太不近人情了,于是便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9.3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朱某在一家银行工作,收入较高,但朱某妻子所在工厂的效益却每况愈下。朱某出于对妻子养老问题的考虑,于1996年7月为妻子投保了个人养老保险,保险单中规定:被保险人55岁时,保险公司开始支付养老保险金,保险费按年缴纳。朱某投保时认为,即使妻子的单位将来发不出工资,妻子也可以从所购买的养老保险中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保单订立后朱某一直按期缴纳保险费。1999年7月又到了年缴保费的时候,朱某到保险公司交付当期保费,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接收,并劝朱某退保,或者选择其他险种投保。朱某考虑到妻子已经53岁,再过两年就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逐年领取保险金了,而且以妻子现在的年龄重新投保成本太高:当前的保费高于原来水平;若以妻子现在的年龄重新投保必对应更高的保费标准;近两年妻子的健康状况不如从前,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相关试题(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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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保险费假期 D、保险费扣除 9.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期满仍然生存时,保险人均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称为两全保险。两全保险的实质是() A、将长期健康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在一起 B、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在一起 C、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在一起 D、将终身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在一起 10.在定期寿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间,当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 A、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 B、给付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 C、退还受益人约定的退保金 D、给付投保人约定的退保金 11.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称为() A、两全保险 B、分红保险 C、年金保险 D、生存保险 12.在人寿保险经营过程中,险种初期现金价值与退保率之间的关系是() A、险种初期现金价值越高,退保率越高 B、险种初期现金价值越高,退保率越低 C、险种初期现金价值越低,退保率越高 D、险种初期现金价值高低,与退保率无关 13.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因残疾程度百分比而产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是() A、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诉或由人民法院审判 B、提请工商部门复议或由人民法院审判 C、提请有关机关仲裁或由人民法院审判 D、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由人民法院审判 14.在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应根据意外事故发生的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进而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 A、分别厘定保险费率 B、厘定同一保险费率 C、合并厘定保险费率 D、集体厘定保险费率 15.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实务中,保险人对于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进行风险程度评价的主要依据是() A、被保险人所从事活动的规模 B、被保险人所从事活动的远近 C、被保险人所从事活动的性质 D、被保险人所从事活动的设想 16.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特约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常做法是() A、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并加收保险费 B、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但不加收保险费 C、保险人与受益人特别约定并剔除保险责任 D、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但不剔除保险责任 17.在收入保障保险中,保险人的给付额一般都有一个最高限额,且该限额低于被保险人在伤残以前的正常收入水平。保险人规定最高限额的直接目的是()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案例一、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参考答案: 保险人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案例二、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据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少?(不考虑免赔率) 参考答案: 其赔款计算如下: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人身保险案例有题有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案例一: 刘辉于1997 年12 月5 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 年期简易人 身险 15 份,受益人是李某6 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 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 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1999 年2 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请问:该合同是否依旧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款?赔款的话应该赔给谁?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

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 10 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受益人条款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保险学期末复习题

判断: ?告知是约束保险人的。() ?保险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保险是风险管理方法的一种。() ?基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的理论依据,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重复保险及其分摊、代位追偿等问题。() ?定值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 ?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故保险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最根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它行业的最根本的特征。() ?就风险的性质而言,人的生老病死残等风险属于纯粹风险。() ?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合同的内容加以修改,批注,以及增加自己想要的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一般是长期性保险合同。() ?指定受益人情况下,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应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名词解释: 风险要素 不足额保险 保险经纪人 自杀条款 纯粹风险 保险深度 保险利益 宽限期条款 人身保险 计算简答题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一台属于保险标的的机床在火灾中被烧毁,火灾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该台机床投保时按其市场价格确定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3万元。问:企业应当获得多少的赔偿? ? ?A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弟弟为受益人。不久A不幸煤气中毒死亡,他的弟弟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A的妻子与其妹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

?某企业将其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分别在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70万元、50万元。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金额为90万元。按照比例责任方式,三家保险公司各应分摊的赔款是多少? ? ?某企业将其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原值400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经查勘,受损财产按照市价计算的恢复原状的修复费用为80万元,该项固定资产受损当时的保险价值为500万元。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 ?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当如何处理? ?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选择: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时采取的告知形式是()。A.询问告知 B.限制条件告知 C.无限告知 D.主观告知 定期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王某虽有儿有女,但平时对老人都不尽赡养义务,而与王某非亲非故的张某却一直照顾着他,故王某在投保时指定张某为其受益人,但王某死后其子女却要以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保险金,同时,王某的债权人也向保险人请求这笔保险金。对此,保险人正确的处理方案应该是()。 A.将保险金全额给付张某 B.将保险金给付张某及王某子女各一半 C.将保险金全额给付王某子女 D.将保险金给付张某、王某子女及王某的债权人各三分之一 柳林为其妻李丽通过某寿险公司代理人张枫购买了1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 为他们的儿子柳一,若柳林想变更受益人,需要征得同意意见的人是()。A.柳一 B.某寿险公司 C.张枫 D.李丽 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险属于() A 合同行为B财务安排C 精巧的稳定器D风险管理的方法 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 A前提B环境C可能D证明 可保风险必须是只有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这说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 A 投资风险 B 投机风险 C 纯粹风险 D 自然风险 在保险活动中,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活动中获取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属于() A逆选择B道德风险C心理风险D法律风险 ()使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A风险因素B 风险事故C风险增加D风险

人身保险期末考试总结

人身保险 第一章 1 人身保险的含义 1)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从经济角度,体现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从法律角度,体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2 分析比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社会保险的异同(看看) 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比较 保险利益保险费率厘定保险期间保险金给付风险性质与经营技术储蓄性保险金额确定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基本属性不同立法范畴不同保险标的和作用不同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经营目的不同 3 如何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 1)生命价值法局限性 忽视了社会保险等收入来源 生命价值受工资收入、物价、消费水平、利率等诸多可变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预测按生命价值确定的保额一般较高,往往超过了投保人的缴费能力 2)收入置换法 与生命价值法类似,但所需要的人寿保险金额是按家庭丧失的收入的一个百分率(如 33.3%、50%或70% )计算的,并用年收入的倍数表示,它还考虑到社会保险和通货膨 胀因素。 3)需要法 根据假如被保险人死亡后家庭的各种需要来确定保险金额 家庭需要包括丧葬费用、医疗费用、子女教育婚嫁费用、遗属生活费用、债务、退休养老费用等。 需要与可能相结合 需要是指投保人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在经济上得到帮助的程度 可能是指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4 简述人身保险的种类 1)按保障范围分类 (1)人寿保险 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作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 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生育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人身保险 2)按能否分红分类

南昌大学保险学期末考试题库附答案

《保险学》期末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个人故意促使事故发生,导致损失的风险因素属于() A.心理风险因素 B.道德风险因素金 C.人为风险因素 D.物质风险因素 2.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属于下列哪种风险管理方法?() A.风险分散 B.风险抑制 C.风险预防 D.风险自留 3.下雨后路面湿滑导致车辆遭受严重碰撞,进而发生爆炸最终造成车辆损毀。在这一系列事件中,造成车辆损毁的近因是 () A.下雨 B.路面湿滑 C.碰撞 D.爆炸 4.按照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原则是() A.有利于投保方的原则 B.整体性原则 C.意图解释原则 D.文义解释原则 5.财产保险独有的原则是() A.保险利益原则 B.最大诚信原则 C.赔偿原则 D.近因原则 6.某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90万元,实际价值为120万元,出险后该标的的损失为80万元,按照比例赔偿方式,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额为() A.60万元 B.80万元 C.90万元 D.120万元 7.某汽车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规定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汽车出险发生全损,其中合理的施救费用为5,000元,则保险人应支付赔款() A.195,000 B.200,000 C.203,000 D.205,000 8.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期限的确定方式是() A.以月度确定 B.以年度确定 C.以运程确定 D.自行约定 9.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不属于被保险人的是() A.产品制造方 B.产品出口方 C.产品使用方 D.产品零售方 10.下列属于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是() A.债权人 B.债务人 C.义务人 D.担保人 11.在种植业保险中,保险责任包括() A.经营管理不善所致损失 B.农作物病虫害所致损失 C.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致损失 D.因国家征用土地所致损失 12.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丧失了某些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p39 A.合同终止 B.合同中止 C.合同复效 D.合同中断 13.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险种是() A.意外伤害保险 B.死亡保险 C.年金保险 D.健康保险 14.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再保险合同的自留金额和分出金额的保险合同是()p252 A.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B.溢额再保险合同 C.成数再保险合同 D.转分保合同 15.原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分保,而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分入业务的再保险合同是() A.临时再保险 B.预约再保险 C.合同再保险 D.比例再保险 16.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总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是() A.原保险 B.再保险 C.共同保险 D.重复保险 17、保险的本质决定保险的职能,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为() A 补偿损失职能 B 保险金给付职能 C 防灾防损职能 D 融资职能 18、财务性风险管理技术是通过事故发生前的财务安排,为恢复企业经济提供财务基础,下列哪些方法属于财务型技术()p7

保险学案例分析

第三章保险合同 1. 201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 2010年5月1日零时起至 2011年4月30日24时止。 2010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该公司员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本案例需要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而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因此,尽管合同双方在4月29日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但双方约定合同自5月1日零时开始发生效力。因此,王某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外,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 2010年4月8日,A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 2010年4月9日零时起至 2011年4月8日24时止。 2010年5月25日,该公司将该车转让给B公司,并及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险批改手续。6月29日,司机陈

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发生修理费4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车辆过户后,B公司承继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第49条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不是因为车辆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也需要告诉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有关法律规定,从而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 3.王某因与妻子不和而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妻子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父母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家里发生煤气中毒事件,王某和父母同时死亡。现王某妻儿与王某弟弟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 《保险法》第42条规定: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在本案例中,推定王某父母先于王某死亡。 《保险法》第42条还规定,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

138山东大学网络教育 人身保险-本 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20分) 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2、最低偿付能力要求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必须满足的偿付能力要求,即由保险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在存续期间必须达到的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差额。 3、责任期限 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即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也叫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4、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二、简答题(20分) 5、医疗保险的特征 第一,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形式为实物补偿 医疗保险的作用是在参保人员患病时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参保人员只有患病后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尽管医疗保险是通过支付费用,补偿参保人员的经济损失,但参保人员最终获得的是医疗服务,而非现金。 第二,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方式为非定额补偿 参保人员患病后就医机会均等,不受其经济和社会地位影响。但由于病情不同,每个患者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额并不相等。因此,医疗保险对每个患者一般依据疾病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金额,不采用定额补偿。 第三,疾病风险具有较强的不可避免性、随机性和不可预知性 在人的一生中,疾病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很难对疾病的发生时间、类型、严重程度进行准确判断,加大了疾病风险的危害。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群体,无论患病与否,必须一律参加医疗保险,以有效分担不可预期的疾病风险,提高全社会的医疗保障能力。 第四,医疗保险具有各方关系十分复杂的特征

人身保险教学案例与分析

《人身保险》教学案例与分析 人身保险教学组选编 案例一:保险金属于赠与财产吗?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被告艾永昔日为儿子投保“少儿一生幸福”,因其在离婚后私自退保并领走3600元保险金,其14岁的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艾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儿子保险费3600元。 儿子6岁时,艾永夫妇为他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每年的保险费720元,交费期11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艾永的儿子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2002年10月,艾永前妻雪梅到人寿保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的保险已被艾永退掉,此前交纳的3600元保险费也已被领走。雪梅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子的保险金领走,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在雪梅母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艾永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赠与的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被告艾永辩称,为儿子投保、退保,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有权决定停止交纳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理应由投保人所有,即使与原告存在赠与关系,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赠与,作为赠与物的保险金,投保人是可以收回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在艾永、雪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抚养关系共同为儿子设定的,所支付的保险费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但双方离婚时未提及这笔财产,离婚后,被告仍主动投保,说明是为了原告的利益,其支付的保险费具有赠与性质,被告不应在未告知原告及监护人的情况下,擅自退保并领走保险金,致使合同终止,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艾永返还原告保险费3600元。 一审判决后,艾永不服,他认为原保险单上已经注明受益人为儿子及投保人艾永,在这起案件中,二人同为受益人;另外,一审法院将设立保险的行为定性为赠与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于是,艾永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永为儿子办理的保险是基于抚养关系而设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艾永与雪梅离婚时,双方没有提及保险金的事,是双方对艾子赠与行为的认可,离婚后,艾永为其子的利益继续投保,是赠与行为的延续。艾永私自将保险合同终止,并领取保险金的行为侵犯了其子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时效 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A,时年12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B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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