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何规定患有疾病的人不能结婚

法律为何规定患有疾病的人不能结婚
法律为何规定患有疾病的人不能结婚

法律为何规定患有疾病的人不能结婚

法律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这是取决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保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利益。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是现代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的通例。

修改前的1980年《婚姻法》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婚姻登记办法》规定,患性病者不得结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患麻风病的有五十多万人,现仅有几千人,主要分布在云、贵、川、西藏及一些省份的县,随着医学的发展,人们对麻风病有了新的认识。麻风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不遗传、传染性小、发病率低于性病,即使病毒进入健康人的体内,也不一定发病,90%的人对麻风病有天然抵抗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治愈麻风病已不存在问题。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大会明确提出建立无麻风病的世界,并取消了对麻风病隔离治疗的措施,像对其他传染病一样对待麻风病。我国政府提出2000年基本消灭麻风病。以麻风病为例列举不能结婚的疾病不足以概括不能结婚的疾病,因此,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删除了对麻风病的特别列举,而采用概括的方式将禁止结婚的疾病规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概括为两类,即精神疾病和身体疾病。具体可分为:有关精神病、严重的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痴呆症、精神耗弱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严重的精神病。患有这类疾病的人,普遍缺乏识别和判断能力,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及行为产生的后果,不具有享受家庭权利、承担家庭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具有结婚能力。精神病不具有传染性,但有可能将自己的疾病遗传给后代,直接影响后代的健康。但精神病是一个外延很宽泛的概念,精神病患者的症状、行为能力、有无遗传的可能等各有不同,不能一概禁止结婚。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7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应由医疗部门作出鉴定。外国法中一般均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未经治愈,不得结婚。

根据医学部门研究,重症智力低下者也不应结婚。重症智力低下者就是常说的痴呆。他们除了吃饭、生育等人的本能外,无任何行为能力,无法承担婚姻家庭的责任与义务,而且具有严重的遗传性。据统计,2/3的低能儿和痴呆症为遗传所致。如果法律不明令禁止这些人结婚,对提高民族素质和国家的发展极为不利。

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明确列举哪些疾病不能结婚,主要是考虑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过去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完全可以治愈,同时又会不断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而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由行政法规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按照

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及《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将异常情况分为四类,包括不许结婚;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等情况。

(1)不许结婚。如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2)暂缓结婚。《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指定传染病是指我国《传染病防止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医学部门认为各种指定传染病在规定的隔离期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很容易危及对方及后代的身体健康。

(3)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男女一方患有严重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色体隐形遗传病,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等。

(4)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如严重的性链锁隐形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的男性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只保留女性胎儿。

认定上述疾病,要有充分可靠的医学依据。1986年卫生部颁发的《婚姻保健工作常规(试行)》对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的疾病曾作过明确规定,并已在各卫生保健部门中贯彻执行。

关于性病、艾滋病人可否结婚,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我国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患花柳病者,禁止结婚。而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基本上消灭了性病,因此,1980年《婚姻法》没有再明确规定患性病者不能结婚。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性病未经治愈的,应暂缓结婚。近年来,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急剧增加,艾滋病发病率有所提高,艾滋病患者能否结婚,是目前备受关注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999年,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说,“应暂缓结婚”的只是艾滋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通知》并没有表示“艾滋病人不能结婚”。有关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能否结婚,目前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人不可结婚,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遗传比例是20%到30%,如用药可控制在4%以内。禁止他们结婚是对他们的歧视,与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予以保密和保护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对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况且我国已经取消了结婚时的强制性婚检,国外大多数国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另一种意见

认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均不宜结婚。目前的实际做法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结婚,但不得欺骗对方。婚后的孩子可以采取措施阻断母婴传染。艾滋病人应暂缓结婚。

可见,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各种指定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内不应结婚。为了有效地防止不应结婚的人结婚,一方面可以通过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都知道患有这些疾病结婚的危害,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对法有明文规定而不遵守者,应依法予以处理。这对于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提高人口质量和民族素质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于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的结婚问题,各国有不同的规定。1896年《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违反婚姻义务,包括拒绝性交和不能性交。当代许多国家也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一方无性交能力不能完婚,而另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不了解该生理缺陷,婚姻无效。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如果结婚时对方不知即可宣告婚姻无效。但更多的国家在处理时,是以不能人道并且不能治疗作为婚姻无效的要件的。为慎重起见,有的国家还规定了一定的时间限制,如《奥地利民法》即有此规定。我国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但现行《婚姻法》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两性关系是婚姻关系中的自然属性,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持夫妻亲密关系的基础,但它并非婚姻的全部内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组成家庭后,可以享受或承担其他的家庭权利或义务。允许这样的人结婚,对婚姻当事人本人及社会均无害处,没有必要强行加以禁止。如果一方或双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仍然愿意与之结婚,并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于婚后才发现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而要求离婚的,可通过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得以解决。

婚姻家庭社会学期末试题汇编

一.名词解释 1.家庭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2.核心家庭是指夫妻和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夫妇中有一人死亡,但有未婚子女的家庭也应该归为此类。 3.家庭网一般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之间所组成的社会网络.是以家长为内 容主线,以家长、家庭为服务对象,以育儿、家庭消费、家长社区为服务主导,全面涵盖家长、家庭生活需求的方方面面 4.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它是由夫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家庭关系。从法律上讲,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血亲和姻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具体分为(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冷暴力一般是指当夫妻之间或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武力方 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侮辱等,如不理睬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夫妻间停止或者敷衍性生活、不做或者尽量少做家务,或者冷嘲热讽、侮辱对方人格等,从精神上伤害虐待对方。 7.“普纳路亚”家庭人类家庭的第二种形式。由美国人类学家L H 摩尔根命名, 并把它作为群婚家庭的典型。普那路亚(punalua)是夏威夷语,意为“亲密的伙伴”。这个名称是从最早发现实行这种家庭形式的夏威夷群岛的土著人那里来的,由共妻的一群丈夫互称"普那路亚";共夫的一群妻子也互称“普那路亚”。这种 家庭制度是群婚发展的最典型的阶段。原始社会发展到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族群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经济合作和社会联系,于是便产生了各族群之间的通婚。同时,在人类本身的生产方面,经过长期生活经验的积累和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人们逐渐认识到族外通婚对后代体质发育有益,并形成了同母所生子女间不应发生性交关系的观念,于是在家庭内部开始排除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实行两个族群之间的通婚,这就是普那路亚家庭形式。 8.家庭生命周期指家庭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自然结束的运动过程。一般把家庭生命周期划分为六个阶段。形成期(从结婚到第一个孩子出生)扩展期(从第一个孩子出生到最后一个孩子出生)稳定期(从最后一个孩子出生到第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收缩期(从第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到最后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空巢期(从最后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到配偶一方死亡)解体期(从配偶一方死亡到配偶另一方死亡)。家庭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有不同的内容和任务。杜瓦儿将家庭

夫妻关系咨询要点

夫妻关系咨询 新婚磨合期咨询实务基本程序: 1、了解咨询者需求; 2、对新婚磨合期的特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解释; 3、结合六条新婚磨合期的适应方法提出相关建议。 夫妻婚姻状况咨询实务基本程序: 1、了解咨询者需求; 2、使用婚恋诊断评估系统和乔治列文格的离婚模型对婚姻状况进行分析、解释; 3、结合婚姻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作出具体建议。 夫妻沟通问题咨询实务基本程序: 1、了解咨询者需求; 2、使用家庭系统观、沟通的理论、原生家庭的影响等工具对婚姻状况进行分析、解释; 3、作出具体建议。 一、据研究,婚姻关系中最严重的危机是在婚姻开始后

2-5年后。研究表明,婚后3年是离婚的高峰期,占离婚率的60%以上。 二、近代中国夫妻关系的共同特征: 1、以公认的形式结合为两性关系; 2、在社会经济和生活中夫妻一体; 3、养育后代生儿育女。 三、健康夫妻关系的七个特征: 1、尊重宠爱和友谊; 2、紧密的情感联结; 3、高质量的、沟通; 4、共同有效的沟通处理方式; 5、接纳包容的心态; 6、明确长期的承诺; 7、一致的价值观和目标。 四、弗洛姆观点:

认为“关心、责任心、尊重和了解是爱的基本形式,爱对个体来说是一种能力。 五、健康夫妻关系的重点: 1、信任; 2、承诺; 3、技能; 4、关心; 5、尊重和感激; 6、努力。 六、新婚磨合期的特点(不要和爱情发展规律混淆) 1、蜜月期的浪漫; 2、幻想和现实的摩擦; 3、新鲜感与平淡生活的对抗; 4、生理唤醒被时间消弱。 七、新婚磨合期产生问题的原因:

1、个体差异:包括个性、习惯、行为、观念的差异; 2、性别差异: ⑴正确认识给予(应该给于对方所需要的); ⑵对待建议的不同态度(男性排斥不请自来的建议,女性也反对指手画脚); ⑶面对压力的不同处理方式(男性沉默,女性则用情绪化行为缓解压力); ⑷表达感受的不同方式(女性声情并茂,男性则如实表达)。 八、新婚磨合期夫妻关系调适方法: 1、理解摩擦的正常; 2、积极走出婚姻幻想化的误区; 3、理解和关心对方; 4、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 5、包容对方的差异宽容对方的缺点; 6、相信差异可以在生活中逐渐靠拢。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暴虐遗重配请赔偿。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白性精遗传麻瘫) 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

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 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湖北省荆门职业技术学院 人文分院 系部:政法系 专业:法律专业 级别:2002级 班级:三班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谢姗姗(老师)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新的婚姻发中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使我国的婚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现就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简要阐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具体论述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关于无效申请人的确定,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申请人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全面法制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我国在2001年相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婚姻法》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由于现定生活中婚姻家庭在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规定难免有疏漏,现行的有些规定还有值得探讨之处。而新《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也

是过于原则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本文所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也就是说,由于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类型,只是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婚的一个特征概念。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制度。① 一.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 法律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保障婚姻依法成立的必要手段。确认无效婚姻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结婚制度的内容。按照《婚姻法》地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接着,我们来讨论下每种具体情况: 1、重婚的。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试题及答案汇编

学习-----好资料 《婚姻家庭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A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B 因受胁迫而结婚) A 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B 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 A 按照我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妻子和丈夫是 (A 宗亲) A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 (D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 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D 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 A 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和他姑姑的女儿是( C 四亲等)。 A 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李某和他姑姑的孙子是( B 三亲等)。 A 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 个时间为( B 二年) D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B 民政机关) F “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的规定,出自 (A1791年法国宪法) F 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是指收养( A 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G 公民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B 未满三十周岁) N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B 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 J 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 ) P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C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R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 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D 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X 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 W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了下列哪种表述? (D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 Y 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 (B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 Y1950年《婚姻法》对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问题的规定是 (D 同胞兄弟姊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禁止结婚;其他五代以内旁系 Z 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 Z 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D 人民法院)。 Z 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 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 的自治区是(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多项选择题。 A 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 —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 —方或双方由知 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或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C.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或取得的债权 D. 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 收入ABCD ) B 办理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 户口本B 、身份证 C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的声明ABC 。 G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B.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 C.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 D.弟、 妹有负担能力BCD ) H 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有(A 、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C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 D 、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ACD 。 H 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B.婚姻当事人一方自然死亡 C.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死亡 D.离婚BCD ) H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A 、工资、奖金B 、生产、经营的收益C 知识产权的收益D 、 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 ABCD 。 X 兄姐扶养弟妹需要具备的条件是(B 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C 扶养人有负担能力 D 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 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 Y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 X 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X 小赵和他的姐姐的丈夫是(B 旁系姻亲)。 Z 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 Z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B 不予受理) (B 养父母与养子女) (D 聘娶婚) (C C.1950 年 5 月 1

常见婚姻家事问题法律讲座

“以法律的名义”解析婚姻家事问题 --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第四季度讲座 一、离婚的两种形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1)达康书记与欧阳菁匆忙离婚,大难临头各自飞,协议离婚还能上门服务? (2)分居两年能否自动离婚?无论分居多长时间,都不等于自动离婚,分居两年以上只是感情破裂的一个衡量标准,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3)离婚后能否要求变更离婚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一年以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形,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 二、婚姻关系当中的过错如何认定?什么叫婚姻过错? 1、重婚VS 同居/生子:重婚的定义: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与他人生子不一定是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VS出轨 3、家庭暴力VS争吵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过错是不是等于净身出户? 1、提起赔偿的时间:(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赔偿的数额如何认定?按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过错程度、经济条件、认错态度。 四、同居问题 1、同居和事实婚姻: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同居财产怎么分?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非婚生子地位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1、私生子是否低人一等? 2、私生子的抚养费给多少? 3、私生子有无继承权?

论无效婚姻制度开题报告

论无效婚姻制度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无效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制度预防和制裁了违法婚姻,保证了法定婚姻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保护了合法婚姻。我国2001 年4 月28 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正式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空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在无效婚姻制度当中的违法婚姻还导致离婚、家庭破裂纠纷,并且极易引发伤害、凶杀的刑事案件,对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新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当中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并且很不全面,也引起了法学界较大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做一系统的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有重大影响,所以相关的研究比较多,综合起来主要是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理解和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构成要件的对比,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方面阐述很少,而国外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则相对成熟一些。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 从以上研究材料可以看出,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对提高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实力具有重大的影响,成了法律界和各方面专家研究的热点。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是大势所趋,这是由多种原因所决定的,但是,立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很少有人提及,我将试图着力对此加以探究,为之前研究的不足做必要的补充。 三、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该论题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㈠国外的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家庭是成员活动的中心,是幸福生活的根基,这一切都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基础之上。而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关系仍屡见不鲜。如此,婚姻法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就成了全面禁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相关内容的客观论述,以期更加规范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是我国婚姻法在立法内容上的一次巨大进步。可以预见有了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约束,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从而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 关键词 无效婚姻;家庭;类型

目录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3)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3) (一)重婚 (3)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3)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5)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 (5) 三、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 (4) (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4) (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5) (三)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四)使《婚姻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5) 四、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 (6) 五、无效婚姻的宣告 (7) 六、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8) (一)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财产分割 (8) (二)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子女抚养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我国在婚姻法中首次提及“婚姻关系无效”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直到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重新修订时,才明确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至此《婚姻法》的体系才愈加完善。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从而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其虽然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婚姻本身不成其为婚姻,而只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一)重婚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有法定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登记结婚,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处仅说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

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汇总1

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汇总1 结婚时间短离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您好我新婚两个月已领证已怀孕两个多月了现在因与丈夫性格不和无法生活想起诉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并要求我生下孩子后离婚彩礼一共10万还威胁我如果不返还就要我家怎样怎样还要发传单给别人看还要说起诉我欺诈请问我该怎么办 回答: 领了结婚证了,彩礼原则上不返还的,但是如果给付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适当返还,这种情况不构成诈骗,男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两人没有结婚但是有孩子了请问孩子的户口上 两人没有结婚但是有孩子了请问孩子的户口上在他爸爸的户口上,是不是等于孩子的监护权也是他爸爸,,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回答: 不是的。父母都有监护权。 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 婚前,老婆家里给了2万买车,现在闹离婚,这钱可以退不?另外如果退,男方可不可以也提要求:戒子7000(我要求退还)、婚纱照5000.(婚纱照钱,我要求一人承担一半可以不?)、彩礼钱等其他的费用我就不算了 回答: 你好,如果你们已经将那2万元卖了车,就要看车时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对车进行分割就好,至于戒指,如果已经给了对方,就协商处理吧,个人认为毕竟夫妻一场,无需算的那么干净。若还有疑问或者是需要帮助,欢迎你来电咨询或者预约时间当面咨询。 结婚后我两基本没沟通,我可以提出离婚吗? 我和他结婚没多久就吵架了,自那以后,我大部分时间都待在娘家,只是节日才回家住几天,在家里下了班回家后,他都不和我说话的,只顾上网玩游戏到晚上十一二点,一直到现在女儿出生还是这样,叫他带孩子说吵着他啦,上网就罢了。我在娘家时,他从来没联系过我。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以什么理由提出离婚? 回答: 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律师婚姻家庭业务基本技能

目录 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的特点 第一讲案件的受理 一、接待咨询 二、接受委托 三、证据的收集整理 四、调解 第二讲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三讲一审 第四讲二审诉讼程序 第五讲结案工作 第六讲婚姻家庭案件的非诉讼业务

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1. 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2. 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它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二)工作原则 1.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3.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三)举例:影帝王学圻起诉离婚 内地著名男影星王学圻近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该案已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王学圻在起诉书中称,1969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孙XX并确定恋爱关系。1971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于1973年11月,育有一子名王XX。 后由于孙XX经常到国外出差,王学圻工作较忙,双方平时很少联络,感情逐渐淡漠,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自1998年至2006年的八年时间里,孙XX在国外工作,2006年被告回国后双方分居至今。 王学圻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孙XX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诉状简单叙明,是为双方的调解打下伏笔。事实写的过细容易导致双方情绪对立。

论无效婚姻制度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无效婚姻的后果、无效婚姻的缺陷及完善。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 (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 (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 (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在论文的选题、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 论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应该包括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绝对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应该是一个并列的关系,这两个制度互相补足,使得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与完整。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现实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婚外与他人共同同居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对此,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上所述,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后,只要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实施前,未登记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实施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系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可是对1994年2月1日前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如何认定?能否承认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重婚案件中,后一个婚姻如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认定其婚姻关系的性质等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澄清的问题。 一、什么是合法婚姻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婚姻法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二)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三)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我国幅员辽阔,各种封建陋习、宗族观念相互影响,公民文化程度、法制观念、理想信念高度不一致,再加上受西方性解放和人权思潮的影响,认为婚姻自由,是天赋人权,无须法律约束,更有甚者将缔结婚姻关系当成自由交易,或谋生的手段,这就造成婚姻的多样性,尽管这不是社会的主流,但这类婚姻或由于基础薄弱,或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易出现矛盾,形成诉讼,仅2006年上半年笔者个人处理的十三件离婚案件中,就有三件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本文旨在就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与诸同仁商榷。 二、什么是事实婚姻? 顾名思义,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指一切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国家有条件的承认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学者多采取广义,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狭义。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变化和调整,根据《婚姻法》无溯及既往的特点,我们可以把事实婚姻分成若干类型,即: 1、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这部分婚姻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结婚多年,大部分当事人已进入“老大爷、老大娘”年龄段,同居时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观上亦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周围群众也认定其为夫妻关系。加之那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假使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一方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也无从查找婚姻档案,如果认定他们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适用处理事实婚姻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他们的婚姻关系,显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对这一类婚姻应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

【法律常识】婚姻禁止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婚姻禁止条件的规定。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六条的修改。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在进入个体婚后,人类有意识地通过立法限制近亲结婚,一是出于优生学上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二是基于伦理学上的要求。由于近亲结婚有悖伦理教化,有碍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和继承上的紊乱,因而,世界各国均有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的立法传统。 本条所限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具体是: (1)直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亲属,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及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出于两个考虑:其一,传染病易传染给对方,不利于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结婚往往会加重病情。其二,遗传性、传染性疾病的患者结婚,不符合优生法则,会给子女后代造.成不幸,也不利于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但是,是否属于不应结婚的疾病,须经过医学上的鉴定,不能任意解释。 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

无效婚姻

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论文标题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作者姓名 XXX 考号 345508240173 工作单位职务 通信地址邮编 指导老师职称 完成时间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考号:34508240173 姓名:XXX 〔内容提要〕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发展相对落后。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因此,有必要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无效婚姻新《婚姻法》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01年以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还是空白,到了2001 年4 月 28 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增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但是任何事情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在了解无效婚姻的制度概况的基础上,比较外国的立法例,定位于我国婚姻法领域,立足于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个人的一些分析与见解。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能够有所帮助。 一、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 无效婚姻制度自古代以来就有了,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从单一的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到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又包括了绝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说现在有些国家还保留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但是,绝大多数国家还是采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存的制度。应该说无效婚姻制度是一种进步。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摘要 根据法学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加强对所学专业课程的掌握与运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毕业论文选择了《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在论文的选题、

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很长一个时期,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始终未作明确规定,而仅见于行政规章和某些司法解释。在我国,首次提到无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86年《婚姻登记办法》和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虽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还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无效婚姻的特征有两点:(一)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符合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

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一是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母婴保健法》第十条

无效婚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制度。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违法婚姻。《婚姻法》从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及其阻却事由、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及其行使期限和行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多方面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规定。对于从事婚姻法实务的律师应掌握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关无效婚姻的内容,以利于实务中的应用。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重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以重婚为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查证属实,不论婚姻关系当事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即可判决其婚姻无效。由于我国有条件的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对于前后婚姻均为事实婚或前事实婚后法律婚这两类重婚案件,应防止将后一无效婚姻作为有效婚姻处理。(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法》第7条第1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对于拟制的血亲是否可以通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26条第1款和第27条第2款关于养父母、养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法律关系的立法精神以及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拟制血亲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关系,同样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这种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之后,因已无法律障碍,其婚姻是有效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如能证实婚姻一方在婚前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某种疾病,无论对方是否知道,其婚姻应为无效。《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采用的是概括性规定,诉讼中必须做医学鉴定,但有关鉴定操作规程的欠缺导致这类诉讼不能在短时间内结束,对此类诉讼应当慎重。在诉讼结果和诉讼技巧方面来看,证明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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