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复习方案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复习方案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复习方案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复习方案

作者:王朝勇出处:国家司法考试信息网日期:2013年11月3日

第一章总复习方法

一、学会探究“考眼”

“考眼”即可能会出考题的地方,这些地方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重点。根据我们对历年考试试题的分析发现,重点部分出题密度大,重复的现象也很多,所占分数比例高,在复习时应多投入时间和精力。基本知识,基本制度是重点,自不必细说,我们来探究以下重点或“考眼”。

1、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重点。

因为司法解释的规则更为具体,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所以,每年在司法解释方面的出题比较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跟政治形势紧密相连的地方,新增加的考点是重点。

如1999年是法院执行年,关于执行方面一下就考了11分。《宪法修正案>近几年每年都有一道多选题进行考查。

又如:

2006年国际公法联合国秘书长那道题。

2007年卷四第一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那道题。

2008年从另一个角度又进行了考查。

2009年三个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做了进一步的考查。

2010还要特别关注中央政法委有关领导人的讲话。以及十七大报告关于科学发展观部分的知识点。

2010年卷四第一题果然考了新华社2009年12月18日电: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内容。

2011年卷四第一题材料选用了当年元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

家时的讲话,考查中央领导同志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及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要求。

2013年卷四第一题果然考了习总书记2月23日的讲话。

3、刚刚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是考试的重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是一部小法,但自实施以来每年这方面的题都保持2至3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刚通过,2002年司法考试中就一连考了两分(第三卷的27题、75题)。

《侵权责任法》也有出论述题的可能性。例如:从法与道德的角度、侵权责任的角度、结合隐私权的概念,以及民诉证据的规定,评析私家侦探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

4、新法与已有的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是重点,先看物权法再看担保法。

如:抵押、质押、留置部分。又如在公司(债务人)分立方面原《公司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如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则公司不得分立。而《合同法》则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复习过程中每遇到这样对同一问题不同规定的情况,你都要特别注意:此处往往是“考眼”。

5、对现行法颁布的修正案也是重点。

如《宪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这在以往的考试中也是被印证了的。

《刑法修正案九》及财产性犯罪以及金融秩序方面的犯罪、洗钱罪等将会成为2014年刑法司考出题的亮点。

二、处理好大纲、教材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1、认真分析大纲考查的要求,熟悉考试的内容。

大纲是考试出题的依据,是“考试的法律”。考生要以最快的速度全面复习一遍大纲的内容,形成应试知识结构总体轮廓。熟悉大纲,知道考试的范围,就能有的放矢,知道教材中的哪些内容应该细看,哪些作粗略的了解哪些可不看。对教材内容作必要的取舍,这样即节省了宝贵的时间,

又突出了重点,做到“时尽其用”。

需特别提醒考生的是,如果大纲上的某部分内容规定的特别细,你就该特别注意,这些地方往往就是“考眼”。如2002年考试大纲中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这一部分内容规定较细,第一卷中直接出自大纲的题就有5个,分别是第一卷中的第28、74、76、77、78题。

2、学习教材要根据大纲拓展各学科的知识范围

大纲只是对内容作了纲领性的规定,复习时,沿着这个纲领拓展法律内容,使全部考试内容逐渐丰富。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总体轮廓鲜明,条理清楚,容易记忆;二是对哪些知识自己已掌握,哪些知识是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

3、熟读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司法考试(往年的律考)不同于研究生考试,它的结论大部分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判断正误的标准。因此,熟读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法规,要达到看到某一法条,一想就是一大串相关规定的程度,这样做起题来就会得心应手。

一般说来,一些小法,只要熟读法规足以应付考试。但对一些大法,也即考试中占分较多的法,除必须熟读法规外,还要把教材中的相关理论吃透。因为现在的考试理论色彩越来越浓,出现了法理实务,相互渗透的局面。

4、认真研究历年的考试真题,摸索知识要点和命题规律,并且真题会在将来的司考试卷中重新出现。

如:2013年、2012年、2011年、2010年、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2002年的司考真题就证明了这点。2010年卷四第一题是对2007年卷四第一题的进一步考查。2010年卷四第四题民法大题是2004年卷四第二题民法题与2007年卷四第四题民法题目的结合。

历年考题就是最好的模拟题。掌握了历史和现实,才能驾驭未来,懂得昨天,才会明白今天。

司法考试(往年的律考)是一般的法律知识掌握和运用水平的考试,虽然其每年题型都有变化,年年不同,但重点内容一般不会变化太大,研究历年真题的题目、题型,就可以对哪些内容可出哪

些题和具体怎样出题,有一些直观的了解,然后把你了解的这些内容再反馈到阅读教材和法条的过程中,这时你就会有教材和法条中哪儿会出题会怎样出题的感应,这样学习下去就会达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

5、不断重复积累,强化记忆

在前四个阶段的基础上,你就会作出以下的区分

(1)对于已经掌握的知识,可作一般性分析,少用时间和精力;

(2)对于不太明白或尚未注意到的知识,要多下些功夫;

(3)对于各学科的重点内容、则要不断重复积累、强化记忆。

其实这些你对法条和教材作必要取舍的过程,就是一个把书变薄的过程。下一步再把你认为的重点一遍遍的重复记忆,记住了的过一下目即可,保持记忆。未记住的作重点记忆,这样下来,你会发现未记住的东西渐渐少了,这样你是否就把书读薄了,重复是记忆之母,只有重复才能巩固所学的每一科知识。如果说掌握各学科的内在逻辑联系是记忆的基础,那么不断的重复则是强化记忆,真正掌握各学科要领的关键。

三、复习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要全面掌握要复习的内容。对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都要复习到,只是要有轻有重,重点分明,也就是要全面撒网,重点捕鱼。量大面广,突出重点是司法考试的一大特色。

2.复习要注意细节,比如刑法中从轻、从重、减轻的区别,刑法中“应当”与“可以”的区别,“以上”“以下”“以内”等说法是否包括本数。这样细微的知识点,常常就是考眼。说注意细节,但又不能拘泥于细节,复习中千万别钻牛角尖!

3.注意学习方法问题,追求学习的效率,而非复习时间的长短。可采用的学习方法如

(A)列表法(上篇对刑法的分析中已介绍)。

(B)归纳法,如在复习知识产权中权利保护期限的时候,很多考生都感觉记住了,但是一做题,却又拿不定主意,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为改变这一现状,我们把著作权中的几个极易混淆的期限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归纳比较如下:

著作权:

(1)著作人身权的3项: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期不受限制

(2)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

①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电影、电视、录像、摄影制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的)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后,可申请续展25年,并仅限续展一次,即其保护的最长期不超过50年。

商标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C)比较法,如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民事诉讼第一审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等这些可供比较的地方往往是考眼,在这些地方出题,可以考查考生的思路是否清晰,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采用这些方法学习,可以激发学习兴趣,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4、适当地进行一些自我测试

自我测试可以帮助发现复习中的薄弱环节,可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但在自测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测试前一定要系统的复习,否则凭感觉、靠猜测做题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会减少你必胜的信心。

②要么不测,要测就要按正规的考试要求答题,要从严从难高标准的要求自己。

③不要过份依赖答案,也不要太计较测试结果,测试的主要目的是检验自己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找出自己的盲点或盲区。

④练后认真总结,从测试中发现自己的薄弱环节,并吸取经验教训,争取在以后不犯或少犯类似的错误,并继续保留自己的优点。也即“精华要保,盲区要补”。

⑤根据做题中出现的情形及时调整自己的复习计划,补上自测出现的缺口和漏洞。

5、合理安排时间

在有限的时间内,怎样合理安排才能最充分利用它,怎样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学习效率对应试者无疑是非常关键的。如果你参加辅导班的话,我们认为最好把时间分为这样几个段:参加辅导班前的预习,上辅导班期间跟踪授课老师的学习,辅导班以后以授课老师的讲课内容为纲复习,考前30天到考前3天的快速复习,考前3天把你掌握的知识系统,快速从脑中演习。这几个步骤中需特别提醒大家的是,上辅导班前一定要认真预习,划出你不太懂的地方,认真复习一遍会有利于配合老师讲课,跟上老师的思路。考前几天,千万不要太放松,别以为从前复习得不错了,快考试了,放松几天吧!因为,一是考前几天,因为迫于考试的压力而精力高度集中,这样你看什么都会过目不忘,而且还记得特清楚!二来就是如果考前几天不怎么复习的话,上了考场以后,往往因为紧张大脑容易出现空白,很多东西都想不起来!

所以,考前几天,一定要咬紧牙关再坚持下去。考前的那个晚上你除了检查一下考试必带的文具、证件外,剩下的就是要放松一下心情,早点休息,对明天的考试充满信心。

6、善于抓住重点。

本篇一开头我们就谈了几个有关重点的问题,下面再概括的说一下。

适用频率高的相关规定是重点,如买卖合同的规则适用频率最高,从1999年以来的考题关于买卖合同的分值说明了这一点。2007年卷四第四题民法题又对买卖合同进行了重点考查。

基本的法律法规胜于一般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典胜于刑事决议决定,商事法中、公司法又胜于税法,产品质量法等。

重点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厚厚的一本法规,其实常考,可考之处并不是很多,考生要善于先把这些重要的掌握住,再扩及其他。

与当前形势,尤其是与政治形势密切相关的规定是重点。(前面提到法院执行年时已涉及到)。

前面提到的这些,为考生判断重点内容提供了思路,考生在读到类似内容时要联想、归纳、整理相关内容。

虽多次强调复习重点,但并不意味着重点之外的知识就可不关注了,恰恰相反,从命题难度上,对那些非重点考查的要求往往较低,因此弃之不顾是十分不划算的。所以说遵从全面撤网,重点捕鱼的方法应是明智之举。

7、理解为主、记忆辅之。

考试的过程无非是再现你掌握的知识的过程。那么又怎样才能最好地掌握需要记住的知识呢?

我们认为理解着记忆,理解为主、记忆为辅这种方式要比死记硬背好的多。因为前者记在脑中的知识是活的,当你遇到用它的场合时,就可以随手拈来,而后者记在脑中的知识则是死的。因为即使你记下了,但不知其所以然,当然也无从说起如何运用了。这样就导致法条与具体应用的脱节,果真如此,就算你能把整本法规倒背如流,恐怕也难取得满意的考试结果。

以理解为灵魂,不排除适当的记忆,记忆的过程有时也是理解的过程,首先要记住,很多题目是从法条转化过来的,这种题不准失分!涉及程序性的规定,不准失分!!!

8、最好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公布的有关案列,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都比较典型的,具有可考性,如2002年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的第九题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一期中的“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的翻版,你如果翻阅过这些内容,这样一个在别人看来比较棘手的11分的行政法题对你来说还不是轻而易举拿到手吗!

例如:2005年卷四第一题,是江苏盐城行政法的真实个案原型(等于公布答案)。2006年卷四第5题论述题出自行政法命题专家马怀德2004年4月24日《新京报》的一篇文章。2007、2008、2009年卷四第二题刑法题目都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真实判例。

9、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

制定学习计划可避免学习的盲目性,有了计划的学习有以下好处:一是每天力求完成计划而督促自己学习,给无压力无紧迫感的考生来点压力;二来按计划学习,虽然复习的前期累点,但考试的前期就可轻松一点,不致于发生因盲目学习而带来的考试前期才发现这儿也未看,那儿也不懂的尴尬局面。

计划一旦制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要根据自己各个阶段的学习情况作必要的调整。总之,条条大路通罗马,你要找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并希望你能在正确学习方法的指引下,复习各科知识,并充满信心地走进考场!为了大家在考场上对所掌握的知识作最好的发挥,我们将在下一部分介绍一下应试技巧问题。

第二章应试技巧

一、应考应注意的问题

有良好的知识做后盾,也并不意味着对应考本身可以忽视不管。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1、调整好考前的身体和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可以影响一个人的竞技水平的发挥,这是大家公认的。有的考生含辛茹苦复习几个月,在最后关头却由于对复习结果不甚满意或惧于考试竞争激烈而放弃参加考试;也有的考生因对某一部分或几部分感觉不理想而中途退场。还有些考生因前一场或几场考的不好而在以后的考试中破罐子破摔敷衍了事,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正确的态度是“既来之则安之”。既然我已登上了司法考试这条贼船,哪怕再累再难,也要把这段航程走完。通过考试来培养自己不气馁、不浮躁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沉着应战,尽量使问题向好的方向发展的能力。对于一些复习得全面和扎实的考生,也应当注意得意而不忘形,以免因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失误,从而使自己的真实水平得以正常的发挥,取得最令自己满意结果!这部分考生要牢记:笑到最后的人,才笑得最好!

人常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良好的身体状态也是进行司法考试这场革命的本钱,考生朋友们考前一般复习的很辛苦,加班加点,挑灯夜战,眼睛布满血丝是很经常的事,即使是台机器,也还要加些油等,更何况我们是人呢!考生考前不妨多吃点补脑的食物,早晚抽点时间出去做做运动。

学习累了,休息一会,听听轻音乐,放松一下身心,这对于轻松上考场,充分发挥自己的竞技水平是很必要的。

鉴于以往的考试前三卷都是标准化试题,都要填机读卡,考生如果对填卡不够熟练,不妨在考前练一下,看看铅笔怎么削比较好用,怎样涂,才能涂的又快又好,注意,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机读卡上的成绩,才是你最终的成绩,不管你在卷面上做得多正确!很多考生也许认为我说这些是罗嗦!但一想到总分600分中,有450分是要填卡的,还是忍不住说了这些,但目的是想让大家慎重!让大家通过!!让大家得高分!!!

2、掌握合理的速度,充分地利用考试时间

任何考试,科学地分布和掌握考试时间都是很重要的,这里要特别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千万不要在前面几道题花太多的时间。每张标准化试卷共计100道题,每场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即180分钟,这意味着平均每道题包括阅读题目,审读选项和思考,在答题卡上填涂等工序必须在少于2分钟的时间内完成。不仅如此,标准卷的前50道题(依2013年司法考试题为准)都是单选题,题型难度较低,越到后面越难,需用的时间也越长,所以,不要在前面几道题上“精益求精”,耽误了后面做题的时间,这样是得不偿失的。做完了一道题,就马上看下一道,不要留恋和欣赏已有的“战果”。

据以往的考生普遍反映,只要有着良好的基础,按部就班地做题,在前三卷一般不会出现时间上的问题,所以应试者应当保证做题的质量,而不能只顾速度,而对于主观卷即案例卷的答题时,应试者就要注意时间问题了。应试者应当先纵览全卷,对各题所需的时间进行估计和分配,以免失之仓促。一般的规律是前面几道题占分不多,大头往往在最后两三题(当然这不是绝对的)。从公布的参考答案来看,即使是标准答案中的答题要点,文字量也有1500字左右。三个半小时要看8道大题,又要思考,还要书写,所以时间一定要分布好,特别是不要在前面几道题上花太多的时间,否则,后面的题目,本来你完全知道怎么回答,但苦于时间来不及而未做或未做完,岂不“冤枉”!

注意:考生在考场上很容易发生“计时失误”的现象。即考生在思考问题时感觉没用过多的时间,但实际上用时已过多,鉴于此,希望每位考生都备有一块手表。笔者不提倡每做完一个题就看一下

表,但希望你做完试卷上某一部分题后看一下,并估量一下,依这种速度做下去是快还是慢,进而调整一下做题的速度。

总之,考试过程中对时间与做题速度的把握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能在考试时合理分配和运用时间,方能不因技术上的失误而影响水平的发挥。

1、审清题目,注意题目的要求。

有些考生拿到试卷,便匆忙作答,结果答非所问。这种情况在考试中是屡见不鲜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多是由于紧张和粗心造成的。还有的就是考生在考前上的辅导班上听老师讲过类似的或在模拟题中做过差不多的,在考场上一遇见相似的题目,不是努力去分析出自己的答案,而是拼命的回忆曾听过或见过的答案,但不知此一题不同于彼一题,这样的失分,岂不太冤哉!这样的失误是应当避免的。

而且,审清题目,有利于揣摩出题者的意图。因为不管是客观题中的小案例还是主观题中的大案例,命题者的思路一般是从法条到案例,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所适用的法条,尔后再去用法条设计案情和题目。据此:考生在答题时一定要养成“因题找法”的思维习惯,即确定了欲考查的内容,使自己的思路更加清晰,而后迅速在脑海中寻找欲适用的法条,使自己对问题的回答更具有针对性。特别是对一些自己不甚熟悉的题目而言,这样做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清题目的过程中,还需大家注意的一点就是:题目中所给的所有信息都是十分有用的,出题的老师们说在试卷上的话都是金口玉言,也都是一字千金的。这些信息要么正面地提供解答线索,要么反面地提供干扰正确解答的信息,考生们都要将它们一个个的过滤,把干扰答题信息的面纱揭去,然后工工整整地写下你的答案。

2、在考试未全部结束前,下了考场后千万别急着对答案。

在两场考试之间,时间本来就不算长,你如果对答案,耽搁宝贵的休息时间暂且不说,如果做对了,心情还稍好些,但万一做错了,可就不只是做错这一道题的事,往往会使心情不好,影响以后各场考试的情绪,而情绪的好坏在考试中又起着不小的作用。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岂只一个题错

就可了得!正确的做法是让所有该来的就来,该走的就走吧!考过去了,就把它看成过眼烟云,别再管它,吃好了休息好了,准备好了,再去战胜下一个目标!

二、做标准化试卷的技巧

即使你的基本知识掌握的很扎实,每卷也不可能得满分,因为命题的老师不会让考生都通过,他们一般会用拔高题来控制通过率。所谓的“拔高题”就是题目较难,能把掌握基础知识一般与掌握基础知识较好并会活学活用的考生区分出来的一种题,遇到这种题,如果不能把握正确答案,不妨注意运用以下技巧:

1、单项选择题由于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在不能作出十分把握的判断时投机的可能性最大,无论如何你都要填涂一个空格,说不定你正好猜对了,所以不要放弃任何一道题,不要让它空着,如不能从正面选出选项。可以从反面运用排除法将不适合题意的选项排除,多排除一个,你在剩下的项中猜中的正确率就会大一些。

2、多项选择题由于存在选二项,选三项,选四项共三种可能,而且每项的迷惑性都很大,所以难度加大,投机性相对减少。因为少答一项或多答一项均不得分,所以要特别慎重地作出选择,要克服这样的心理:即然是多选题就尽量多的选,能选三项就不选两项,能选四项就不选三项。其实,多项选择题中只有二个正确答案的并不在少数。2006年选四项的特多,占了一半。

3、注重第一感觉。如果你对某个题目存在两种感觉的话,你最好选择第一感觉,因为很多考生在时间快到的情况下,将答案统统依第二感觉改了过来,下了考场一核对,第一感觉是对的!都叫苦连天、痛苦不迭。我们主张选择第一感觉,一来避免重蹈覆辙,二是因为这样可以节省时间,避免犹豫的痛苦,因为你依第一感觉选了答案,但未真正决定下来时,即使你往下做其他题目,大脑还仍徘徊于第一感觉与第二感觉之间。

三、做客观题常用的解题方法

纵观近年的选择题的发展趋势有两个特点。①法条向纵深方向发展;②增加理论难度,若能熟练地掌握与运用一些解题方法与技巧,就会使模糊的问题变得清晰,使不会的题变成你的得分点,使答题的准确度得到更大的保证。最终化腐朽为神奇。

1、排除法

排除法就是将不符合题意的选项逐一排除掉,剩下正确选项的方法。这也是解决各种选择题时最常用的方法,在司法考试中也不例外。

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二第23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何种情况下执行?

A.判决生效后执行B.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D.二审审理结束,判决作出以后

你如果对这部分法条不是很熟悉或记的不够准确、就可以动脑筋分析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或任务是什么?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基于此,既然第一审法院已作出无罪判决,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还更待何时呢?当然,考生如果准确记住了《刑事诉讼法》第208、209条的规定是最好的了,答案确定还节省了思考的时间。

2、比较法

比较法其实是由排除法演变而来的,其不同于排除法的地方在于它注意抓住选项与选项之间的矛盾,利用矛盾将选项排除。

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二第62题

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 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B. 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 在传讯的时间及时到案

D. 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本题的C项易选,D项考的是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义务人应遵守的义务内容的比较,D项实属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剩下的AB项是不共戴天之项,究竟选A还是选B项呢,这就又要比较了,大家别忘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还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都要有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间,当然由执行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显然答案AC就出来了。

3、分析推理法

在试卷中的选项拿不准或感到记忆模糊的情况下,使用分析推理的方法便成为常用的一种方法。分析推理的依据主要有:制定法律的目的,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和精神,公认的法学常识、原理、理论等。

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一第82题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下列社会事态中,哪些可以作为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A.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B. 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C. 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D. 有关法律活动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相信你浏览一遍教材或听完老师的讲课以后,对法的实现问题你最起码得有其是从抽象的法律规定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这样的印象吧!那就好办了,分析吧!具体行为不就是一定的主体实施的对社会产生或大或小影响的行为吗,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了解,感受思维等,也包括犯罪分子犯案的多少及有关法律活动对社会的影响等,这样分析推理一番,你或许就得出答案为ABCD了。

该题有一定的难度,据此,建议考生把教材中的每一个知识点都要细细的看,特别是《法理学》《法制史》《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部分。

4、直选法(正选法)

此种解题方法的优点在纯考法律条文的题目中最能体现出来,直选法即按答案顺序把题目中的选项选出来,心中胸有成竹,答案选哪项心中特别清晰,正确率也特高。

例如2002年卷二第34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形(有证据证明确属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A.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B.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

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D.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本题测试对于“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的认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要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刑法第345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对规定熟悉,做对此题非常简单。

5、特殊值记忆法

在我们翻阅法律法规条文和参考用书时,常会发现诸如“一个月”“六个月”“两年”“十五天”“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不得高(低)于”……这样的话,法律条文中涉及数字与期限的内容众多,而这些作为特殊值的数字却也是司法考试选择题中常出现的,这样就要求我们非常清晰地将每一个特殊值与其相对应并相适应的情况都记下来以便考试过程中轻松地选出答案,这就是特殊值记忆法。

当然特殊值记忆法在司法考试中的运用,并非单单指那些期限和数字,法律规定的种种例外情况,也要认真地记忆,而且这些也是考试中常出现的重点的内容。如:各诉讼法中针对管辖的特殊规定,如级别管辖中哪些案件归中级法院管辖,国际纠纷解决中准据法的选择等,都适合用这种方法,当然这种方法的运用需要在平时复习过程中认真地总结,反复地记忆。

比如可以采用归纳总结,列表等办法,将相关的相类似内容做总结,对照记忆,这样会更加深刻、清晰。

例如:1999年律考卷一第30题。

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几日之前公布。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公布日期?

A.5日之前

B.15日之前

C.20日之前

D.10日之前

此题正确答案为A

6、客观联想法

各法学学科之间,法律、法规的各条文之间的联系都是非常密切的,对于有一些相关问题在通常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和处理精神会相同。因此在遇到某一问题拿不准时,我们也可用联想的方法,想想与其相关的内容有些什么规定,原则与精神,而做出判断和选择。

例如:(单项选择)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通常被用来解决()

A.侵权方面的纠纷

B.物权方面的纠纷

C.有关人的行为能力方面的认定

D.对外贸易合同的纠纷

此题正确答案为D。

如果我们对几个选项都不是太清晰,就可以展开联想,对于A项,侵权会直接想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B项物权,联想到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等。对于C项行为能力会想到其与权利能力的区别,对于D项“合同”,会想到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等,而纵观四项,只有合同自由原则涉及当事人意思自由(自治),与题意最近,所以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也最为合理。

7、逻辑分析法

在做多项选择题时常用此法,在题支中往往是A对则C对,B错则D错,有着一种逻辑关系。

例如:1997年律考题卷三第42题。

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了一份购销某产品的合同。该产品规定须执行国家定价。在乙公司逾期交货的情况下,该产品的价格应如何执行?

A、遇有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B、遇有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C、遇有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D、遇有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此题正确答案为AC

本题测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所应受到的价格制裁。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

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以上我们列举了七种常用解题方法。当然各种解题方法并非只是单纯僵化地运用,需要灵活地掌握,综合起来运用,我在这里所举的例题也绝非仅仅是运用了一种方法就能选出正确答案,挑出各种方法予以分析也只是希望考生朋友们有所启发,在平时做题多注意培养,形成一种思维方法和习惯,久之就自然培养出这种能力,掌握了这种技巧。

当然,一味地研究这些解题技巧与方法,而忽略了对考试内容的扎实复习,就本末倒置了。只有扎实地掌握了全部的知识点,再结合以良好的解题思路与解题技巧,才是提高正确率,取得高分的最佳途径。

对于不定项选择题,一般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按照案例题的分析方法再结合以单选与多选解题的一般技巧,便应该得心应手了。

四、解答主观性试题时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第四卷主观试题的回答也要掌握一定技巧。

首先,文字要工整。阅卷人在阅读了成千上万份试卷后会导致精神疲惫,如果你字迹潦草的话阅卷人是不会仔细辨认你所写内容的,这样十分得不偿失,相反如果你字迹工整,就会赢得阅卷人心理上的认可。

其次,文字要简练。只要把主要知识点答出即可,不要冗长的长篇大论,那样主次不分,阅卷人就有可能遗漏掉正确知识点,导致失分。

再次,不要死抠一题。如果遇到不会的问题不要冥思苦想,浪费大量时间而应该保证单位时间内的得分率,即先回答会的,然后在回答不会的。

第四,作答时应用法律语言,因为阅卷人并不一定都是法学教师,此时他们仅仅会根据标准答案来评判。

最后,应注意文字书写速度,在保证工整的前提下提高文字书写速度,往年有很多考生就是因

为答题速度过慢而无法答完试卷,令人惋惜。

至于最后两道论述题,那是长期积累才能取得满意效果的,短时间很难取得成效,如果一定说有什么方法,那就是论述的时候注意层次性、逻辑性、文字工整。

主观性试题包括案例分析题和法律文书写作题、综合理论分析型试题(论述题)。以往这部分题都出在卷四,预计2014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中要增加这部分题的比重。再加上其包括的学科多,综合性极强,阅读量大,文字多,人物多,法律关系复杂,时间跨度大,法律事实多样而且“机关”多“陷阱”多,稍不注意就会遗漏重大法律事实或钻进命题人的“圈套”里,其综合性强主要体现在其跨学科,跨领域性,一道题中即有实体法的考核知识点,又有程序法的考核知识点,既涉及刑法制度,又涉及民法制度,既有国内法律关系,又有涉外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鉴于此,我们提醒考生在做主观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接到试卷,填涂好题头以后,你先要把所有的题目全看一遍,然后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去做,不要把本来能拿分的题目给遗漏了,每个考生都会有自己的专业或强项,你应先把这些题目拿下来,然后再做其他的题目。

2、要仔细审题,充分利用已知条件,搞清出题者的意图何在,然后因题找法,顺藤摸瓜。(具体见上文)。

3、掌握考试时间。

总览全卷以后考生就应对每题所需时间进行估量和分配,然后作答,千万不可在一两道拿不准的题目上万般计较,多占了做下面题的时间,真的暂且没思路,先放一放,说不定在做后面的题时又找到灵感了呢!总之,力求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多做点就能多拿一分就多拿一分,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用100%的努力去争取。

4、要按照每道题后所提的问题顺序回答因为这些设问的本身就给你,提供了解析这道题的基本思路,避免了你做无用功,把没问的问题也作了答,而且这样做也节省了时间。

5、答题应当简明扼要且明确、全面。

“简明扼要”即答出每一个题的得分点,要切中要害,直入题意地答出要点。评判试卷时关键是

看你是否答出了主要词语或句子所体现的得分点,如果你写了很多,但通篇找不到最关键的得分点,你仍得不到分,所以,关键不在于写得多,写得精彩,逻辑性强,层次分明,而在于是否摸清了题意,弄清了要点。因此,答题时一定要简明扼要,直入主题,画龙点睛,多余的话写了也不给分,反而耽误了时间。

明确即是从正面、肯定地回答问题。一个题你拿不准了,与其写出模棱两可或自相矛盾的话希望评卷的老师慈悲为怀,看到有点意思就给点分,不如坚决果断的只留一个更好一点的,因为前者的正确率是零而后者则有50%的可能性,因为评卷老师的慧眼金睛一眼就能看到你的心里:你未真正理解出题思路,未全面掌握有关知识,这些鸡蛋里挑骨头的好手们又怎么会给你分呢!

全面就是在回答问题时,不能丢掉“点”,如问构不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条件是什么?在回答第二问时,你要将其条件一一列出,丢掉一个,就有失全面。当然,要求全面,仍不能违背简明扼要,明确的要求。

尽量保持卷面整洁,卷面干净整齐,给阅卷老师的第一感觉好,而且看起来舒服,谁也说不定可能正因为此阅卷老师对可给分也可不给分的题而手下留情,放你一马呢!总而言之,千万不要因为卷面因素而失分!

见到较生一些的案例题,考生要有心理准备,不要见新就慌,其实案例题一般没有像选择题中的干扰项,基本上考的是各学科的重要基本问题,又有题干的提示作用,只要耐心冷静,洞察其中法律关系,即可按图索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其实,案例分析题并非像许多考生想象或以为的那样可怕,只要抓住复习与应试的规律,就非常容易作答,甚至成为你最易得分的一种题型。

对卷四答题的几点建议

(一)做好案例分析题的一般步骤和方法

由于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因法设题”,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了所适用的法条,然后再去因法条而设计案情和题目。因此考生在做案例分析题时的指导思想就应当是“因题找法”。其基本步骤可以分为:

1.确定本案例分析考查哪个部门法的内容。当然,有些综合性的案例也可能是以一个部门法的

考点为主,个别问题涉及其他部门法的知识点。

2.确定考查的是该部门法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

3.详细分析案情。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例,可以将各种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转化成图表形式,这样有利于我们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

4.浏览所有的问题,揣摩命题思路。

5.根据“因题找法”的思路,迅速地在脑海中找到每个问题对应的法条。

6.统筹考虑全部案情和问题,在卷面上写下最终答案。

(二)对于文书制作题的做答,首先应当注意格式的准确性,其次应同时注意内容的准确性,抓住重点,从容做答,评卷人在评卷时按点给分,只要把要点答到了,评卷人就会给分,否则即使答得再多,只能白白浪费时间,很难得分,而且言多必失,一些多余部分的错误极可能会影响整体得分。下面再具体说一下与法律文书写作题相关的几个问题:

命题形式

考题的形式基本上是命题者给予考生一定的案件情节或者法院,检察院的处理的意见等材料,让考生站在某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角度上制作特定的法律文书,但也不限于此。

命题内容

法律文书写作,虽说乍看上去属于“写作”题,但其涉及的法律知识却纷繁庞杂,实体法与程序法兼备,“不限民行刑、诸法合体”等特点更加明显,而且涉及到各式各样的文书格式要求,所以考生应给予全方位的复习和练写。

司法文书写作技巧

1、仔细分析案情,准确判断出司法文书类型、名称,争取格式规范、项目齐全,层次分明。

2、正确列明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叙事清楚,说理充分,要点突出,结论明确。

3、语言文字:言简意赅,朴实庄重,用词准确(不滥用方言、行话、黑话),尽可能地用法言法语(如“原告诉称”“被告辨称”“犯意表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

4、如果时间紧迫,可先书写文书格式(确定名称、首尾各部、诉讼请求、附件项目等),再

填充事实、答出理由要点和引用法律依据。

5、要善于进行反向思维:比如先作为律师代当事人写一份立案申请书,再作为检察官写一份公诉书,最后在当一次法官下一份判决书。或者,先公诉书(仅写控诉要点),再针对其写辩护词(仅写答辩要点),最后下判决书(仅要求写出论理和结果部分)。

做好司法文书题的方法

司法文书题考试范围广泛,而考生的精力和复习时间有限,所以只能“抓大放小”,因此所考查的司法文书很有可能是考生平时接触不多的类型。在这种情况下,考生应当保持良好的心态,千万不要放弃,因为司法文书之间共通之处颇多,只要开动脑筋,比照自己复习过的类似的基本司法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作答,还是可以得到一些分数的。毕竟,在卷四中,司法文书题的答题难度相对较小,轻易放弃还是很可惜的,司法考试的成败往往就在几分之差。

(三)论述题命题的特点:重点检测应试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其逻辑思维能力。

全面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具体讲是测试应试人员对法学理论、法律专业知识和现行法律规定的了解、掌握的广度、深度和准确程度。考查应试人员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判断、分析、解决社会法律问题,具体事例、案例的能力、判断能力、推理能力和一般的应用能力。及应试人员的语言驾驭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应试人员应将所学的法学知识和具体的社会现象相联系。

做好论述题的一般方法

论述题只有经过长期的法学思维训练和知识积累,才能取得比较满意的成绩,所以笔者也没有什么“灵丹妙药”,在此只是给大家提个醒,防止因为忽略了一些次要因素而失分。

首先,论述要注意层次性、逻辑性,详略得当,否则阅卷人很难清楚地了解你的答题思路;

其次,作答时尽量用法言法语,不要写得过于通俗化、口语化,这样容易使阅卷人认为该考生缺乏基本的法学素养;

再次,文字要工整,字数要写够符合答题要求写的字数。阅卷人在阅读了成千上万份试卷后容

2014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下列表述中与全民守法精神相符的是()。 A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思维 B有一些人利用“特权”违背法律行事 C以侥幸心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利用种种手段逃避法律制裁 D公民积极主张和捍卫自己拥有的法定权利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A.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B.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 C.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关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B.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D.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有权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不包括()。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是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出自()。 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B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 C《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D《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A.安全警示标志 B.安全合格标志 C.安全使用标志 D.安全检验检测标志 7、有关公民信用记录的说法正确的是()。 A加强阳光记录,全部公开透明 B在惩戒与隐私保护之间保持平衡,避免公民信用记录被违法利用。 C信用记录事项应当不分标准,一视同仁, D任何国家机关都有权采集公民信息。 8、下列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职责履行说法错误的是()。 A.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B.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C.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D.无须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9、募集设立是()。 A.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 B.两合公司设立的一项原则 C.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 D.以上均不对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最新)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总书记出席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2、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磋商是争端双方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B.上诉机构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 C.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D.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损害相等 【解析】本题考核WTO争端解决机制。 选项A说法正确。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很多争端通过磋商程序得以解决,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经程序。 选项B说法正确。上诉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任何争端方,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选项C说法错误。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但是申诉方不可以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选项D说法正确。申诉方拟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相等。 【答案】C 5、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A. 《律师法》第l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 B.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

2014年民诉法司法考试选择题答案与解析

(2014年) 单项选择 35. 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A. 检察监督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之一。其基本内涵是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36. 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 A. 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 B. 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C. 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D.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知,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法院有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选项B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是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 选项C中的行为违背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据此可知,法院调解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而当事人自愿则指无论是法院的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

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三试题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答案】B 【解析】事例一中,尽管李某搭车的行为与张某之间并没有形成民法上合同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是,张某在李某搭车后,应尽到正常人之注意,否则造成李的损害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之法律关系,张某违章驾驶,因此明显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A错误。对于参与某项活动产生的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己的伤害,应当责任自负,故B正确。事例三中打赌举重物的事件,正常人应当想到可能损害的发生,尽管吴某意思能力完整,对方对于吴某的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故C 错误。事例四中,尽管何某召集后没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但在郑某畅饮后,依然让其驾车,合谋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故D错误。 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

200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详解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答案及解析】:D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2.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B 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答案及解析】:D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有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 4.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A.5000元 B.3万元 C.1.25万元 D.1.5万元 【答案及解析】:A 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 5.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试试题及解析(四)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试试题及解析(四) 一、单选题(本大题60小题.每题1.0分,共6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 ) A 与案件无牵连 B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C 有自己的住房,且收入亦较固定 D 虽不享有政治权利,但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考保证人的条件。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内容。 第2题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 A 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B 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 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D 报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

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据上述法条可知,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检察院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故题中某区检察院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即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故D项为正确答案。 第3题 赵某向甲行政机关申请某项行政许可,下列关于甲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 A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甲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B 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甲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C 如果甲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经甲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D 如果办理该行政许可的期限需要延长的,甲行政机关无须告知赵某延长期限的理由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所以,ABC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 项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D。 第4题 田某在一家医院偷了一老人携带的300元钱,当他准备离开医院时,听见被偷老人在医院大门口大哭,向周围的人诉说自己用来给孙子看病的钱被人偷了。田某动了恻隐之心,将偷来的钱还给了老人。对田某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 )。 A 不予处罚 B 从轻处罚

2014全国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

2014年全国司法考试《二卷》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2.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答案】B 23.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答案】A 24.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答案】A 25.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答案】D 26.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 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D 27.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答案】C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 43.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就其设置及编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设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终决定 B. 合并由国务院最终决定 C. 编制的增加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最终决定 D. 依法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选项C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选项D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据此可知,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并不履行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44. 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但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对王某的试用期限,由某县财政局确定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试卷一

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 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 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答案】B 【考点】依法治国 【解析】选项A正确。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坚持依法治国,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选项B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道德规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即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 选项C正确。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选项D正确。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2.某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关于该举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旨在通过政务公开约束政府权力 B.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C.体现了比例原则 D.符合法治原则 【答案】C 【考点】依法治国

2014年司考卷一答案及详解

2014年司考卷一答案及详解 1.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 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 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答案】B 【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 2.某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关于该举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旨在通过政务公开约束政府权力 B.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C.体现了比例原则 D.符合法治原则 【答案】C 【解析】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③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3.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处理每项工作都要依法依规进行。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上述要求?

A.某市环保部门及时发布大型化工项目的环评信息,回应社会舆论质疑 B.某市法院为平息来访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签订保证书,根据案情承诺加重处罚被告人 C.某市人大常委会就是否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禁止地铁内进食”举行立法听证 D.某省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答案】B 【解析】如何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根据被害人的要求。 4.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 A.某县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防止了现场矛盾激化 B.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 C.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 D.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 【答案】C 【解析】选项B属于客观情况的变化,选项C属于违约。 5.执法为民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工作要反映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下列哪一做法没有准确体现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A.某市公安局借助网络开展执法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评判执法公正的唯 一标准 B.某市法院通过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置、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减少当事人讼累 C.某市政府出台《市政管理检查行为规范》,规范城管队员执法行为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真题单选题答案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真题 16.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答案】C 【解析】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17.《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 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答案】D 【解析】《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18.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答案】C 【解析】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19.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 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 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 【答案】B 【解析】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

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

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答案】C 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答案】D 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答案】B 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2

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5.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详解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提示:本试卷包括案例(实例)分析题、论述题。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 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5分) 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 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 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 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 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 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 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 么? 【答案】: 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 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 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 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 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 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解析】: 1、《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6间房屋作为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获得3间,另3间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某、王乙,王小 甲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王甲的妻子李某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民通意见》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 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21=21)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答案】C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罪刑相适应原则 【解析】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既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基本量刑原则。 关于A项。公平和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源自因果报应观念,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它要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从这一点来说,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公平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其具体体现在个案之中,是能够被人们察觉到和感受到的。在此意义上说,具体的个案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载体。而任何个案(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处断,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准则。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不仅决定了行为人应当受刑罚处罚,而且决定了其所受刑罚的轻重。至于是否应当受刑罚处罚以及刑罚的轻重,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该条规定实际上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公平正义和罪刑相适应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具体的个案中,可以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在尊重案件事实和所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的灵活掌握。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即是不同的刑罚裁量方法。其中,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见,减轻处罚的例外适用的决定权,仅由最高人民法院所掌握,而非其他任何下级人民法院。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减轻处罚的例外适用情形,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严肃和统一。因此,C项错误,当选。 关于D项。公平正义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同的个案、不同的语境,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即使是同一个案件,由于评价主体的各种差异,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情理和法理的冲突不可避免,甚至无处不在,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妥善处理情理与法理的关系。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是一般与特殊、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完全可以统一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内,并不矛盾。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试卷三

试卷三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答案】D 【考点】无主财产的归属 【解析】选项A错误。薛某驾车撞死一人,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因此,薛某履行义务并非没有对应的权利人,而是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存在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问题。 选项B、C错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据此可知,交警大队与薛某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赔款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退还。 选项D正确。侵犯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从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来看,在义务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部采用D答案更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