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三、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

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使用和查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发布时间:2013-02-21 12:05:47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一、关于增加对调解书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一)关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再审进行了完善,第198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所有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第201条保留了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第202条亦增加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同时第208条新增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监督。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第208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至于对其他的生效调解书提起抗诉并无法律依据;第二,调解作为我们国家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特有的审理方式,法律虽然要求法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范文篇一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年***月***日在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人,实际到会股东*人,代表***万股,占100%股权。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上述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二、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如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先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公司将于有关部门批准日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万股,占总股数100 % 股东(签字、盖章)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范文篇二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6月20日在东莞本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同意委托作为本公司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具体经办人。 3、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全体董事签名: 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范文篇三时间:20xx 年09月15日 地点:北京市**** 主持人:zhang 记录人:peter 应到会股东人数:2人 实际到会股东人数:2人 代表股额:100%。 大会以电话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原经营范围:电气产品、空调设备、换热设备、水处理设备。(凭有效许可证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电气产品、空调设备、换热设备、水处理设备;机电产品、锅炉节能改造与技术服务;作物秸秆的收购、生产与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凭有效许可证在核定

公司变更决议决定

公司变更决议决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范本一:股东会决议 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东于20XX年XX 月XX日在公司办公室召开了股东会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已于召开前按要求通知全体股东到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一、同意股东由王XX、李XX、张XX变更为:李XX、张XX、刘XX。 同意股东王XX将持有的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XX%(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的股份转让给刘XX。 股权转让后公司全体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刘XX出资XX万占注册资本的XX%,李XX出资XX万占XX%,转让前后债权债务及其它事项,由转受让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二、同意公司名称由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YY贸易有限公司; 三、同意公司住所由贵州省XX市XX县XX路……变更至贵州省XX自治州XX县XX路XX号。 三、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销售:XX、XXX、XX、XX;进出口贸易。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XX变更为李XX; 免去王XX执行董事的职务,选举李XX为公司执行董事。 免去张XX监事的职务,选举刘XX为公司监事。 五、按此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全体股东签字: 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范本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贵州XX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在本次会议前 XX天,已将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需要审议的事项及大会注意事项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方式通知了公司的全体股东及参会人员,需要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也在通知发出时送达到了公司的全体股东。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XX 年 XX 月 XX 日(星期 X )上午 X 点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XX 先生

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订本模板精

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订本模板精 1 2020年4月19日

2 2020年4月19日 注意:此为格式样本,仅作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斜体文字为解释语言,不要打印。(版本1:适用于2人以2人以上公司) 永康市XXX 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XX 年X 月X 日修改) 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第X 章第X 条作如下修 改: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X 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XXX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X 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XXX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按实际情况填写) 永康市XXX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X月X日 永康市xxx有限公司章程(20XX年X月X日修订) 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第四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五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具有约束力。 3 2020年4月19日

第六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股东会决议经过后生 效。 第2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七条公司名称:永康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条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X镇(街道)X村X路X 号。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XXX、XXX制造、加工、销售(以公司登 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4 2020年4月19日

成都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模板

成都XXXX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成都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 第三条公司住所:XXXX 第四条公司由两个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XXXXX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永久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20万元,分两期缴足。第一期出资20万元,第二期认缴出资80万元。其中:XXX认缴出资8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XXX认缴出资12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全体股东一致承诺于两年内(即XX年X月X日前)缴足。如果到期未足额缴纳,按规定办理注销。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情况首期实缴情况第二期认缴情况 出 资 额 出 资 比 例 认缴时间 实 缴 出 资 额 出 资 比 例 出资时间 认 缴 出 资 额 出 资 方 式 出资 比例 认缴 出资时 间 XXX 60 60% xxx 12 12% XXXX 0 XXX 40 40% xxxx 8 8% XXXX 0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

【新旧民诉法对照】2017民诉新旧对照

【新旧民诉法对照】2017民诉新旧对照 新旧民诉法对照2008民诉法2013民诉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删去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范本

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___%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___%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决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具体条款如下: 风险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支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公司。”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现改为:____________万元。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是____________”。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_____万股,占总股数_____%; 不同意_____万股,占总股数_____%; 弃权_____万股,占总股数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月___日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新华社受权播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 讼法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法律 2012年08月31日 16:26:13 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十一、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十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 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程序正义重在有法必依 记者杨维汉、陈菲 ? 2012-12-31 05:40:52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11 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不变。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虽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各自特点而不同,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即使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对待他们,充分保障其

程序权利,也能唤起他们的良知。 修法也促使执法机关的理念发生显著变化。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修改后的两大程序法即将实施,其彰显的程序正义价值获得广泛认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个别领导对案件出于各种目的发话、打招呼,瞬间冲毁程序法设置的“堤坝”,破坏司法公正的实现。“个别领导一句话”值得警惕。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公司经营期限变更股东会决议范本

公司经营期限变更股东会决议 范本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公司 股东会决议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股东会全体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已于年月日以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经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公司管理人员任职不变。 3、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以上决议事项,符合法定的程序,同意根据决议内容修改公司章程中 相关条款。 股东签字: 年月日

上海丰采广告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四条现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5年,已延续至2027年7月22日,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条款不变。 全体股东签字: 2017年6月25日

申请报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 为了规范化管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召开股东会,会上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申请变更如下事项: 1、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2002年07月23日至2027年07月22日. 2、公司管理人员不变。 3、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特申请变更登记 上海丰采广告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5日

申请报告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化管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召开股东会,会上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申请变更如下事项: 1、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2002年07月23日至2027年07月22日. 2、公司管理人员不变。 3、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特申请变更登记 上海丰采广告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5日 上海丰采广告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范本

二、设执行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备文件 (一)股东会决议 武汉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XXXX年X月X日公司股东会通过)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在公司住所召开了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X人,代表X%的股权,符合法定要求,会议经过认真研究,通过如下决议: 一、变更公司名称,即由武汉XXX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武汉XXX有限责任公司; 二、变更公司住所,即由XXX变更到XXX; 三、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免去XXX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XXX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四、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即由X万元变更为X万元,其中XXX以XX方式增加出资X 万元,并在XXXX年X月X日前到位;XXX以XX方式增加出资X万元,并在XXXX年X月X日前到位; 五、变更公司实收资本,即由X万元变更为X万元,其中XXX以XX方式出资,并在XXXX年X月X日前到位X万元;XXX以XX方式出资,并在XXXX年X月X日前到位X万元。 六、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即由XXX变更为XXX; 七、变更公司营业期限,即由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变更为XXXX 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 八、同意股东XXX将自己的股权X万元转让给XXX; 九、同意接收XXX为公司新股东。 十、选举XXX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十一、变更公司类型,即由XXX变更为XXX; 十二、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变更事项的有关条款(具体内容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注:企业在制作决议时,应根据本公司实际涉及到哪几项就写哪几项。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变更经营范围【范文1】 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住所:。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同一行政辖区): 1.。 2.。 3.。 第三章公司主营项目类别和具体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填写) 第六条:具体经营项目:(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资期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新民诉法14个修改重点

新《民诉法》14个重点修改 1、增加针对诉讼代理人关系的申请回避 此次对回避制度的修改最大的一点在于增加了诉讼代理人和审判人员等之间有关系可以申请回避的规定。本次修改民诉法,特地将诉讼代理人带来的关系加入回避的一个理由,同时将审判人员等违规请吃违规会见等情况作为回避的一个理由。 2、新增公益诉讼制度 新增公益诉讼制度。此前,公益诉讼的途径很少,大部分是通过法律援助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还仅限于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才适用公益诉讼制度,而且一般主体限于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 3、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权利受侵害的维权之道 第三人权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知情不能维权的情况下,通过此种方式推翻已生效的裁判,给第三人维权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但是,第三人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硬性条件:1、未参加诉讼不是自己的原因;2、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错误; 3、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有一个条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能成立。 4、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类型

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类型,是适应社会发展,特别是科技发展的表现。实践中,有的案件涉及到电子数据的内容,甚至有些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可以左右案件的进展和最终解决。将电子数据纳入民事证据类型,是民诉法与时俱进的表现。 5、鉴定人也需出庭作证,进一步加强举证质证力度 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笔记痕迹鉴定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在案件的认定和判决中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能否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公正性关系到能否还原事实,保证公平正义。本次修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意见需要进一步证明,作出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如果不出庭作证,会导致两种结果:法庭不采信该鉴定意见,返还鉴定费用。此规定对于强化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和权威度有着积极的意义。 6、新增专家证人制度,让定案证据更权威更经得起检验 新增专家证人制度,对于审理案件中遇到的涉及到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审判人员又无法得出确切结论的时候,专家出具的意见则显得至关重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专家范围的认定,权威的认定问题,国家和地方应该有一个专家人才库,并分门别类,在有需要时,有当事人聘请或者法院指定人才库中的专家出庭作证,提供专家意见。 7、新增行为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作为一项新的保全类型,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一

公司变更决议、决定范本

范本一:股东会决议 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东于20XX年XX月XX日在公司办公室召开了股东会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已于召开前按要求通知全体股东到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一、同意股东由王XX、李XX、张XX变更为:李XX、张XX、刘XX。 同意股东王XX将持有的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XX%(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的股份转让给刘XX。 股权转让后公司全体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刘XX出资XX万占注册资本的XX%,李XX出资XX万占XX%,转让前后债权债务及其它事项,由转受让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二、同意公司名称由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YY贸易有限公司; 三、同意公司住所由贵州省XX市XX县XX路……变更至贵州省XX自治州XX县XX路XX号。 三、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销售:XX、XXX、XX、XX;进出口贸易。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XX变更为李XX;

免去王XX执行董事的职务,选举李XX为公司执行董事。 免去张XX监事的职务,选举刘XX为公司监事。 五、按此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全体股东签字: 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范本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贵州XX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在本次会议前 XX天,已将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需要审议的事项及大会注意事项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方式通知了公司的全体股东及参会人员,需要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也在通知发出时送达到了公司的全体股东。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XX 年 XX 月 XX 日(星期 X )上午 X 点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XX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大会出席者:本公司全体股东 8、大会列席者:本公司监事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 XX 人,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本的 XX %,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完整版)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 *************公司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章第*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变更为: **************************************************************************************************************** *************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 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同意公司第**章第**条****修改为: ****************************************************************************************************************。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日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第[X]届第[X]次股东会 时间:年月日 地点: 股东参加人员:XXX、XXX、XXX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X 应到会股东X人,实际到会股东X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增加新股东XX先生(女士),同意XX先生(女士)全部转让所持有股份。 二、同意XX先生(女士)将XXXXX有限公司X%的股份转让给同意XX先生(女士)。 三、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由XX先生(女士)变更为XX先生(女士) 四、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变更前内容:XXXX 经营范围变更后内容:XXXX 五、同意变更本公司章程。 六、本决议经到会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 X X有限公司 年月日

2018最新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范本

2018最新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_______%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_______%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决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具体条款如下: 风险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支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一、章程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公司。现改为:_______。 二、章程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元。现改为:_______万元。 三、章程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是_______。现改为:_______。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_______万股,占总股数_______%。 不同意_______万股,占总股数_______%。 弃权_______万股,占总股数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十大变化

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十大变化引人注目。 一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项被明列其中。 二是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原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对此,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两年后才发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两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规定不明确,这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这次修改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四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原来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检察院可以因4种情形而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再审。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4种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五是增加了“立即执行”的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以后,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

年**月 **日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开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 修改公司章程第*章第*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 *************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 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 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同意公司第**章第**条****修改为: **************************************************************************************************************** 全体股东签字: ************* 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 ******************* 变更为: 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 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 年**月**日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第[X]届第[X]次股东会时间:年月日 地点: 股东参加人员:XXX、XXX、XXX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X 应到会股东X人,实际到会股东X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增加新股东XX先生(女士),同意XX先生(女士)全部转让所持有股份。 二、同意XX先生(女士)将XXXXX有限公司X%的股份转让给同意XX先生(女士)。 三、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由XX先生(女士)变更为XX先生(女士) 四、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变更前内容:XXXX经营范围变更后内容:XXXX 五、同意变更本公司章程。 六、本决议经到会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 X X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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