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

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

城市电监办负责对所在地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

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

(一)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预案,合理设臵黑启动电源,制定黑启动方案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还应针对电网方式变化和特点组织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和实施必要的黑启动试验。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内部黑启动方案,报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并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调度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不含计划检修),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无法提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按每小时0.1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隐瞒不报的,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每小时0.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电力监管机构委托电力调度机构对提供黑启动的并网

发电机组每年做一次黑启动测试试验。指定提供黑启动的机组在被调用时(含测试试验),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前六个月收取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两倍予以考核。

第十条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连接为一个电厂)×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十一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调度管理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

由电力监管机构协调或裁决。

第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调度运行信息。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按100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火电机组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如下表:

表1 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

水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和时间以全厂为单位进行统

计和考核,允许强迫停运次数为0.5台次/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为30小时/台。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实施如下考核:

1、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和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的并网发电厂消缺时段免于考核。但消缺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计划时间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2、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时,申请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

3、机组未在调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网的,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按照曲线偏差考核。机组无法开出需要申请停运,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之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

4、非计划停运次数按年度考核,以允许强迫停运次数为基数,每超过允许次数1次,按机组(水电按全厂)容量×2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5、非计划停运时间按年度考核,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机组(水电按全厂)额定容量×[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小时)×2。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正),电力调度机构修改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应提前30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紧急情况除外)。

电力调度机构对日发电计划偏差实施如下考核:

1、电网频率正常,实际出力偏离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2%及以上,记偏差部分电量为考核电量;

2、当频率在49.90赫兹以下时,低于有功计划曲线而少发电量按2倍记为考核电量;当频率在50.10赫兹以上时,超过有功计划曲线而多发电量按2倍记为考核电量;

3、机组没有按照调度指令时间停运,将其后过程中发生的曲线偏差电量记为考核电量。

下列情况免于考核:

1、不足30分钟下达的负荷曲线,自下达时刻起30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2、AGC投入运行期间出现的偏差(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除外);

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已经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后,不再进行曲线偏差考核;

4、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40MW及以上非贯流式水电机组应具有AGC功能。并网发电机组AGC的可投率和调节精度、调节范围、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要求。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 的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等。

1、AGC的月可用率必须达到90%以上。每低于1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记考核电量5万千瓦时。经调度机构同意退出的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

2、具备AGC功能的机组,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投入AGC,无法投入AGC功能或AGC调节性能不满足表2、表3中任一项基本要求,每日按0.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每月由电力调度机构对所有机组AGC控制单元的调节性能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及时在“三公”调度网站上公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表2 火电机组AGC调节性能要求

3、在电网出现异常或由于安全约束限制电厂出力,导致机组AGC功能达不到投入条件时,不考核该机组AGC服务。

第十八条并网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否则不允许并网运行。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华中电监市场…2006?32号)的技术要求。并网运行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次调频投运率;机组一次调频人工死区;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机组一次调频负荷调节幅度;机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

1、并网运行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不纳入考核)。每低于1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记考核电量5万千瓦时。

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小时)×100%/机组月并网运行时间(小时)

2、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

(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33Hz(±2r/min)内;

(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10Hz(±6r/min)内;

(3)直流锅炉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

0.10Hz(±6r/min)内;

(4)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5Hz内。

3、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或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

(1)火电机组速度变动率为4%~5%;

(2)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不大于4%。

4、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

(1)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限制幅度为额定负荷的±10%;

(2)额定负荷5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6%;

(3)额定负荷210~49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4)额定负荷100~20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10%;

(5)额定负荷100MW以下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5、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或水电调速器的转速死区)

(1)电液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其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小于0.06%;

(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其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小于0.1%;

(3)水电机组调速器的转速死区小于0.04%。

6、响应行为

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行为包括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

(1)所有火电机组、额定水头在50米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4秒;额定水头在50米以下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10秒;

(2)所有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应在15秒内(直流锅炉、循环硫化床锅炉要求25秒内达到)达到理论计算的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90%;

(3)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计算的调整幅度的±5%内。

7、以上2-6项中任一项不满足要求,每项次记考核电量2万千瓦时。

第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臵)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臵)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臵)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

整定通知单执行或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臵)状态和参数,应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并网发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按照安全、经济的原则,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并网发电厂参与辅助服务的情况由电力调度机构记录,按月度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向所有并网发电厂披露。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在发电机允许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并网发电机厂应提供基本无功调节服务。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为0.85-1.0,水电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即0.97-1.0)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因电厂自身原因,达不到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

求的,每日按0.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2、电力调度机构根据调度规程下达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曲线,并对电厂母线电压合格率进行考核。

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应不小于99.9%,每降低0.1个百分点,记考核电量2万千瓦时。

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1-机组并网运行时月度母线电压不合格时间(小时)/机组月并网运行时间(小时)×100%

3、机组无功出力或进相深度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后,电压仍不合格,免于考核;

4、机组励磁系统性能包括进相能力达不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期间电压曲线考核加倍;

5、全厂停电期间,免于考核。

第二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基本调峰能力必须达到机组技术参数要求的指标。

常规燃煤机组和在非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组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的50%, 燃气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的100%,水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

积极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充分利用水能资源,尽可能减少弃水。

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在调度指令要求机组提供基本调峰服务,但机组无法满足基本技术要求时,每台次按缺额容量×调度要求调峰时间(小时)×2记为考核电量。

2、并网机组自行占用备用容量的,按照缺额容量×占用时间(小时)×2记为考核电量。

3、当机组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有偿调峰任务,但不能达到指定调整出力时,将受到有偿调峰考核,每台次按机组容量×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三)检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2)、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完成检修任务。

第二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统筹安排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及其外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尽可能安排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一次和二次设备的检修在检修工期和停电范围等方面应统筹安排、统一考虑。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

修应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第二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安排变更检修计划,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对推迟计划检修期间,发生发电厂的设备故障或影响本细则规定的指标完成时,不对该机组进行考核处理;由于推迟计划检修引起的发电设备故障(非电厂责任)而需增加计划检修项目、工期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批准其延长计划检修工期,并保证该机组计划检修工期增加不影响年度电量完成。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检修工作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每次按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1、未按调度规程规定报送年、月、日检修计划;

2、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办理延期手续;

3、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4、擅自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5、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四)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臵、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

第三十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臵、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的管理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选择、配臵和涉网定值等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

第三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设计选型应符合电力调度机构有关规程规定,与系统有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配臵、选型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的同意,并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臵管理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反事故措施。

4、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在工程的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阶段,均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电力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

5、为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企业及时改造、更换到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6、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

7、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评价规程?以及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所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动作及投运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形成月报表,并报送电力调度机构。

8、并网发电厂应完成电力系统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含机组及系统故障录波)建设,满足所在电网的接口规约和数

据传输模式,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规定、标准要求配臵,并应通过通信网络无障碍地接入电力调度机构的故障信息系统。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涉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误动、拒动,每次按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全厂当时运行容量×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2、并网发电厂涉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未按规定投运(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除外),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越级动作,每次按全厂当时运行容量×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3、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动作后,电厂不能在2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提供完整的保护动作报告和故障录波数据而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4、并网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涉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设备异常或缺陷,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5、并网发电厂不能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运行分析月报,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三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臵及运行应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2、并网发电厂至电力调度机构应具备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设在并网发电厂的通信设备应配臵独立的通信专用电源系统,当交流电源中断时,为保证通信设备可靠供电,通信专用蓄电池组的供电能力不少于8小时。并网发电厂的通信设备(含通信电源系统)应具备完善的通信监测系统和必需的声响告警装臵,监控信号应接入到电厂综合监控系统或有人值班处。

3、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

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机构指挥下尽快恢复正常。

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和调度电话运行指标应达到电力调度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微波设备月运行率、载波设备月运行率、光纤设备月运行率、调度程控交换机和调度电话月运行率不低于99.95%,调度电话月可通率不低于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臵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全厂当时运行容量×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3、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运(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臵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4、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可抗力除外),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

光伏电站并网试运行方案之欧阳家百创编

光伏发电项目 欧阳家百(2021.03.07) 并 网 试 运 行 方 案 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目录 一、工程目标4 1.1. 质量目标4 1.2. 工期目标4 二、启动试行前准备4 四、启动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5 五、启动试运行前系统运行方式要求、调试操作配合5

六、启动试运行内容及步骤5 6.1 启动前现场准备和设备检查5 6.1.1 一次设备检查5 6.1.2二次设备检查和保护投退6 6.2 启动试运行步骤6 6.2.1 35KV母线充电6 6.2.2 #1接地变充电6 6.2.3 无功补偿装置充电7 6.2.4 35KV光伏进线一充电 7 6.2.5箱变充电7 6.2.6 逆变器并网调试7 七、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7 7.1 质量方针、目标7 7.2质量保证措施8 7.3工序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9 7.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交底10 7.5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职责11 7.6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2 一、工程目标 1.1. 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满足规范及施工图纸文件要求,验收

合格,争创优良工程。 1.2. 工期目标 开工日期:以土建工程满足施工作业的要求开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内完成施工安装任务。具体开工日期以工程开工令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二、启动试行前准备 1. 运行单位应准备好操作用品,用具,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并到位。 2. 所有启动试行范围内的设备均按有关施工规程、规定要求进行安装调试,且经启动委员会工程验收组验收合格,并向启动委员会交验收结果报告,启动委员会认可已具备试行条件。 3. 与地调、省调的通信开通,启动设备的运动信息能正确传送到地调及省调。 4. 启动试行范围内的设备图纸及厂家资料齐全。 5. 启动试行范围内的设备现场运行规程编写审批完成并报相关部分备案。 6. 施工单位和运行单位双方协商安排操作、监护及值班人员和班次,各值班长和试运行负责人的名单报地调、省调备案。 7. 与启动试运行设备相关的厂家代表已到位。 8. 施工单位、厂家代表及运行单位协商安排完成投运设备的绝缘测量检查工作。三、启动试运行范围

两个细则内容.doc

两个细则内容 什么是两个细则 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两个细则实施的依据 ◆二○○六年十一月份,国家电监会颁布了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3号) 专业术语 1.AGC:自动发电控制 2.AVC:自动电压控制 3.EMS: 能量管理系统 4.PMU:相量测量装置 5.ACE (Area Control Error) :区域控制偏差 6. OMS:调度管理系统 7.RTU:远动终端设备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 安全管理 调度管理 检修管理 技术指导和管理 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天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4%。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应在10分钟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事故时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在1小时内提供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在24小时内提

并网运行规定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电网与发电厂、 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电政法[1994]315号) 根据国务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反映。 附件:电力工业部关于电网与发电厂、 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电网的统一规划及并网的技术要求,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参加与并网运行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凡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必须与电网管理有关部门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条并网协议包括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协议。协议双方应将并网协议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均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电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电网并网运行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申请并网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项目设计审查前三个月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要求,并在收到设计审查文件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申请并网发电厂,必须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九条申请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2011、《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77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用范围为已并网运行的,由地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风电场。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的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新建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后参与本细则;扩建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当日起,进行参数设臵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 第三条风电场以工商注册公司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风电场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 - 1 -

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风电场参与本细则的执行与结算,运行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依据运行结果风电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五条风电场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10万元,则按10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臵、AGC、AVC装臵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 2 -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进展,依照《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不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治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爱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爱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治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治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60分/月考核。

光伏电站并网调试方案

光伏电站并网调试方案 批准 审核 编制 一、并网准备 1逆变器检查 1)检查,确保直流配电柜及交流配电柜断路器均处于OFF位置; 2)检查逆变器是否已按照用户手册、设计图纸、安装要求等安装完毕; 3)检查确认机器内所有螺钉、线缆、接插件连接牢固,器件(如吸收电容、软启动电阻等),

无松动、损坏; 4)检查防雷器、熔断器完好、无损坏; 5)检查确认逆变器直流断路器、交流断路器动作是否灵活,正确; 6)检查确认DC连接线缆极性正确,端子连接牢固; 7)检查AC电缆连接,电压等级、相序正确,端子连接牢固;(电网接入系统,对于多台500KTL连接,要禁止多台逆变器直接并联,可通过各自的输出变压器隔离或双分裂及多分裂变压器隔离;另其输出变压器N点不可接地) 8)检查所有连接线端有无绝缘损坏、断线等现象,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检查线缆对地绝缘阻值,确保绝缘良好; 9)检查机器内设备设置是否正确; 10)以上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对逆变器临时外接控制电源,检查确认逆变器液晶参数是否正确,检验安全门开关、紧急停机开关状态是否有效;模拟设置温度参数,检查冷却风机是否有效(检查完成后,参数设置要改回到出厂设置状态); 11)确认检查后,除去逆变器检查时临时连接的控制电源,置逆变器断路器于OFF状态; 2、周边设备的检查 电池组件、汇流箱、直流配电柜、交流配电柜、电网接入系统,请按照其调试规范进行检查确认。 二、并网试运行步骤 在并网准备工作完毕,并确认无误后,可开始进行并网调试; 1)合上逆变器电网侧前端空开,用示波器或电能质量分析仪测量网侧电压和频率是否满足逆变器并网要求。并观察液晶显示与测量值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且误差较大,则需核对参数设置是否与所要求的参数一致,如两者不一致,则修改参数设置,比较测量值与显示值的一致性;如两者一致,而显示值与实测值误差较大,则需重新定标处理)。 2)在电网电压、频率均满足并网要求的情况下,任意合上一至两路太阳能汇流箱直接空开,并合上相应的直流配电柜空开及逆变器空开,观察逆变器状态;测量直流电压值与液晶显示值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且误差较大,则需核对参数设置是否与所要求的参数一致,如两者不一致,则修改参数设置,比较测量值与显示值的一致性;如两者一致,而显示值与实测值误差较大,则需重新定标处理)。 3)交流、直流均满足并网运行条件,且逆变器无任何异常,可以点击触摸屏上“运行”图标并确定,启动逆变器并网运行,并检测直流电流、交流输出电流,比较测量值与液晶显示值是否一致;测量三相输出电流波形是否正常,机器运行是否正常。 注意:如果在试运行过程中,听到异响或发现逆变器有异常,可通过液晶上停机按钮或前门上紧急停机按扭停止机器运行。 4)机器正常运行后,可在此功率状态下,验证功率限制、启停机、紧急停机、安全门开关等功能; 5)以上功能均验证完成并无问题后,逐步增加直流输入功率(可考虑分别增加到10%、25%、50%、75%、100%功率点)(通过合汇流箱与直流配电柜的断路器并改变逆变器输出功率限幅值来调整逆变器运行功率),试运行逆变器,并检验各功率点运行时的电能质量(PF值,THD值、三相平衡等)。 6)以上各功率点运行均符合要求后,初步试运行调试完毕。 备注:以上试运行,需由我公司人员在场指导、配合调试,同时需有相关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等多单位紧密配合,相互合作,共同完成。 三、并网检测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教材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2 001-2014 2014/05/12印发封面2014/05/12实施

本制度信息 、 董俊宏李于达 2014/05/12印发制度信息2014/05/12实施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 1总则 本细则主要明确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职责,规范并网管理流程,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新设备并网启动投运阶段,即包括新设备的年度投产计划安排到并网启动投产的全过程。广东直调系统新设备并网启动投运涉及到的有关调度机构、新设备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安装单位、调试单位、设备运维单位相关人员均应执行本细则。 凡涉及属广东中调调管,但属广州、深圳供电局运行维护的设备,均应执行本细则,广州、深圳中调相关工作参照地调执行。 地、县级供电局新设备并网启动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引用文件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5号令)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 3.2.应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运行并网管理规定(Q/CSG212003-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二次系统管理规定(Q/CSG212001-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001-2014)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工作评价标准(广电调控安【2014】1号) 3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Q/CSG-GPG 2 12 001-2011) 4术语和定义 4.1.新设备 在本细则中,新设备由指广东中调调管的基建设备以及经大修、技改后设备性能参数、回路发生重大改变的一次、二次新增并网接入设备。 4.2.工程 指基建工程、技改工程和用户工程的统称。基建工程归口基建部管理,技改一次工程归口生产设备管理部管理,技改二次工程归口系统运行部管理,用户工程归口市场营销部管理。 4.3.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指广东电力系统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包括中调、地调、县调等各级调度机构。 4.4.工程管理部门(单位)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中调调管范围设备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包括省公司基建部、省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管理单位包括供电局和中调直调电厂;对地调调管范围设备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包括本单位基建部、设备部、市场营销部等,工程管理单位包括直属县局、地调直调电厂。 4.5.启动验收委员会 指新设备启动验收、启动投产、试运行、移交生产阶段设置的最高指挥机构。启委会的人员组成及运转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5职责 5.1.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5.1.1.负责调管范围内新设备投产的相关专业调度管理工作。 5.1.2.评估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新设备投产的准备工作是否满足调度管 理要求,对不满足调度管理要求的新设备投产可不批准启动申请,杜绝电网运行安全隐患。 5.1.3.负责制定电网运行方式以配合新设备的投产,协调施工方案并制定 4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发电出力,提高供应能力,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华东电监局“两个细则”和上海电网实际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电网并网发电厂。并网发电厂主要由公用燃煤电厂、热电联供电厂、自备电厂、燃气(油)调峰电厂和风电场组成。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华东电监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华东电监局会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四条本办法对以下名词及有关内容作如下规定: 1.夏季高峰期,指每年6月15日~9月23日期间;冬季高峰期,指每年12月10日~次年3月15日期间。 2.高峰时段,指每日8:00~11:00,18:00~21:00;腰荷时段,指每日6:00~8:00,11:00~18:00,21:00~22:00;低谷时段,指每日22:00~次日6:00。 3.损失容量,指机组强迫停运时,损失容量即为其额定容量;机组降负荷运行时,损失容量为该机组当时的最高可调出力与其额定容量之间的差值。

4.规定D日指当天,D+1为次日,依此类推。 5.并网发电厂机组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150小时。 第三章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因自身原因发生强迫停运、降负荷运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并不再执行日计划发电曲线考核。 1.当并网发电厂机组发生当日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时,以该机组每次当时运行时瞬时损失的发电出力进行考核,即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机组损失容量乘以1万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非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损失容量乘以5千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低谷时段则不进行考核。 2.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90%扣减年度基数电量计划指标数;并网自备电厂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90%乘以上网电价进行考核;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30%乘以容量电价进行考核,具体为: (1)扣减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基数计划电量指标数=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90%。 (2)考核并网自备电厂费用=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90%×上网电价。(其中非计划停运小时数最多不超过48小时)

光伏电站建设并网涉网流程完整细则

光伏电站涉网操作细则(天津市) 第一条项目发改备案:光伏企业在项目备案时应如实提供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为:项目单位简称+建设地点+备案规模+“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建设地点、所依托建筑物及落实情况(土地落实情况)、占地面积及性质、发电模式(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关键技术、计划开(竣)工时间等,并在备案申请表中明确上述主要内容。 第二条接入系统方案:建设单位携相关资料向国家电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经研院”)申请受理制定拟建光伏项目接网方案,所需资料基本包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项目地理位置图(标明方向、邻近道路、河流等)及场地租用相关协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受理后,经研院经现场勘察后制定接入系统方案。 第三条接入系统批复:项目业主凭经研院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局”)发策部专责审查,获得批复,即接入系统批复。 第四条电价批复:项目业主向物价局价格收费科提交电价批复申请文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基本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发改委备案文件、接入系统批复、项目计划开/竣工时间等)。 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查:项目业主凭可行性研究报告、接入系统

方案、接入系统批复、初步设计图纸到市局营销部专责申请组织初设评审会议。设计院绘制的施工设计蓝图必须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精神相一致,项目业主依照施工设计图纸组织开展光伏电站的招标、采购、施工等工作事项。 第六条接入变电站间隔改造、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携营业执照、发改委备案文件、接入系统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纸及一次系统图(设计蓝图)到运检部专责处填写《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表》。受理后由区供电分公司基建处安排变电站间隔和线路施工等相关事宜。项目业主协助电网企业开展送出工程可研设计,共同推动送出工程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第七条项目质监申报: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进行项目注册申报。申报时应满足: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建设单位向天津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质监站”)递交《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进行申报。 第八条项目质监注册:建设单位携带《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核准文件,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到质监站的进行正式的注册。符合要求的,质监站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以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

两个细则相关术语、定义介绍.

“两个细则”相关术语和定义介绍 以下术语定义摘自《四川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川电调度[2008]69号)、《关于印发实施华中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华中电监市场[2009]11号)、《电网运行准则》(DL/T 1040-2007)、《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 1.两个细则 华中电监局《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简称。 2.电力监管机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四川地区为四川电监办。 3.电力调度机构(电网调度机构) 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和负责电力市场营运的机构。四川地区为四川电力调度中心。 4.发电企业 并入电网运行(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的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 5.基本辅助服务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

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6.一次调频 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映,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7.基本调峰 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8.基本无功调节 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素范围内(其中火电为0.85-1.0,水电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0.97-1.0的功率因素范围内从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9.有偿服务 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10.自动发电控制(AGC) 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机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11.有偿调峰

国网江苏发布《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国网江苏发布《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近日,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发布了《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试行),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客户侧储能系统加快发展,规范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Q/GDW11376-2015)、《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测试规范》 (Q/GDW676-2011)、《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Q/GDW564-2010)、《电池储能电站设计规程》(Q/GDW11265-2014)和《电网配置储能系统监控及通信技术规范》(Q/GDW 1887-2013)等技术规范,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户侧储能系统是指在客户所在场地建设,接入客户内部配电网,在客户内部配电网平衡消纳,并通过物理储能、电化学电池或电磁能量存储介质进行可循环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设备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仅适用于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储能功率20兆瓦以下的客户侧储能系统: 第一类:10(6,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单个并网点储能功率不超过6兆瓦的客户侧储能系统。 第二类:10(6,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单个并网点储能功率超过6兆瓦,或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客户侧储能系统。 第四条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客户侧储能系统,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并做好并网服务。 第五条对客户侧储能系统接入的客户内部配电网有其他发电项目的,依发电项目相应管理规定和流程执行。

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发电厂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其高频开关电源(以下简称直流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发电厂直流母线保持合格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装要求 2.1直流设备通风应良好,运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 5 C?30 C,安装地 点应装设温度调节装置。 2.2直流系统可采用单、双充电器、电池组和电源母线。 2.3独立的蓄电池室应有充足的照明,并采用防爆灯具。 2.4蓄电池采用串联接线,蓄电池之间应保持2cm以上距离,若电池安装在柜内,上下层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15cm。蓄电池应保持清洁,极板、极柱接触应良好,连接螺丝应牢固,不得有放电现象。 第三章交接验收项目及标准 3.1检查蓄电池容量。对电池组进行三次充放电试验,放电终止电压根据制造厂的规定,2V蓄电池为1.8V。其中一只蓄电池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100 %, 此组蓄电池不合格。 3.2测量电池的绝缘电阻。22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0.2M Q, 11 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0.1M Q o 3.3测量充电设备的稳流精度不大于±0.5%-1%),稳压精度不大于±0. 1%-0.5%),及直流母线纹波系数不大于(0.2%-0.51%)。

3.4测量每只电池端电压符合厂家规定。 3.5检查厂方提供的安全阀开启闭合试验报告,闭阀压力应在1kPa?1 OkPa范围内,开阀压力应在 1OkPa?49kPa范围内。 第四章运行维护要求 4.1为提高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要做好初充电(一般初充电由厂方进行)。 4.2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电压宜控制在(2. 23-2.28)V * 均衡充电电压宜控制在 (2.30-2.35)V NX 4.3运行中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蓄电池的电压值,蓄电池组及直流母线的对地电阻值和绝缘状况。 4.4蓄电池一般3个月进行一次补充充电,充电装置应自动或手动进行一次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使蓄电池组随时具有满容量,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4.5投运后的蓄电池组,每 2 - 3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运 行6年以后的蓄电池组,每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4.5.1一组蓄电池。站内只有一组蓄电池,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做全核对性放电,只能用I10电流恒流放出额定容量的 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端电压不得低于 2VXN。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充放2 - 3次,恢复蓄电池组容量,查找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 4.5.2两组蓄电池。站内若有两组蓄电池,可相对其中一组蓄电池进行全核对性放电,用I10电流恒流放出,当蓄电池端电压下降到 1.8V XN 时,停止放电,间隔1 -2小时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

光伏电站并网试运行方案说明

光伏发电项目 并 网 试 运 行 方 案 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目录 一、工程目标 (3) 1.1. 质量目标 (3) 1.2. 工期目标 (3) 二、启动试行前准备 (3) 四、启动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4) 五、启动试运行前系统运行方式要求、调试操作配合 (4) 六、启动试运行内容及步骤 (4) 6.1 启动前现场准备和设备检查 (4) 6.1.1 一次设备检查 (4) 6.1.2二次设备检查和保护投退 (5) 6.2 启动试运行步骤 (5) 6.2.1 35KV母线充电 (5) 6.2.2 #1接地变充电 (5) 6.2.3 无功补偿装置充电 (6) 6.2.4 35KV光伏进线一充电 (6) 6.2.5箱变充电 (6) 6.2.6 逆变器并网调试 (6) 七、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6) 7.1 质量方针、目标 (6) 7.2质量保证措施 (7) 7.3工序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 (8) 7.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交底 (9) 7.5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职责 (10) 7.6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1)

一、工程目标 1.1.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满足规范及施工图纸文件要求,验收合格,争创优良工程。 1.2.工期目标 开工日期:以土建工程满足施工作业的要求开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内完成施工安装任务。具体开工日期以工程开工令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二、启动试行前准备 1. 运行单位应准备好操作用品,用具,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并到位。 2. 所有启动试行范围内的设备均按有关施工规程、规定要求进行安装调试,且经启动委员会工程验收组验收合格,并向启动委员会交验收结果报告,启动委员会认可已具备试行条件。 3. 与地调、省调的通信开通,启动设备的运动信息能正确传送到地调及省调。 4. 启动试行范围内的设备图纸及厂家资料齐全。 5. 启动试行范围内的设备现场运行规程编写审批完成并报相关部分备案。 6. 施工单位和运行单位双方协商安排操作、监护及值班人员和班次,各值班长和试运行负责人的名单报地调、省调备案。 7. 与启动试运行设备相关的厂家代表已到位。 8. 施工单位、厂家代表及运行单位协商安排完成投运设备的绝缘测量检查工作。 三、启动试运行范围 35KV母线、35KV母线PT、35KV光伏进线、35KV1#接地变,35KV动态无功补偿装置,35KV1-7#箱变、1-200#逆变器、汇流箱、厂用400V系统的一、二次设备,光伏组件。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华中电监市场2006[3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火力、水力发电厂。 第四条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各省(市)调度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直调电厂辅助服务调用、日常考核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机组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辅助服务管理的原则是: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根据需要,科学、合理、公平调用;每月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别进行考核,以省

(市)为单位实施补偿。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但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进行考核。 1.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2.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3.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功率因素范围内,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基本无功调节容量是指发电机组按铭牌容量,在规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的无功功率调整容量。 第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根据华中电网实际情况确定有偿服务的考核和补偿标准。 1.自动发电控制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AGC受控单元的实际有功发电曲线与计划曲线偏差积分电量的绝对值之和作为补偿依据。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3月印发稿)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纳入适用范围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报相应能源监管机构批准。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时纳入。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时纳入。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从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其他发电机组原则上自基建调试完成交付生产运行之日纳入。 第三条华东区域内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四条发电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每次考核费用计算方式为:

0.5%F W C α=当月全厂 调度管理式中,F 为每次考核费用;W 当月为当月全厂发电量;为α调度管理调度管理考核系数,数值为1;C 全厂为该发电厂机组最高批复上网电价,计算口径详见第二十六条,下同。 (一)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相量测量装置(PMU)、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安全防护设备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八)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电力监控

光伏电站光伏区并网试运行方案

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区工程 并网发电启动试运行方案 批准: 审核: 编写: ******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 1、总则 1.1 为确保*******(一期100MWp)并网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启动试运行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1.2 本方案仅适用于*******光伏电站100MWp(一期60MWp)并网发

电启动试运行; 1.3 本方案仅列出主要试验项目与试验步骤,相应试验的具体方法参见相应厂家技术文件; 1.4 本方案上报启动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编制依据 2.1《电气装置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2.2 有关设备合同、厂家资料、设计资料 3、本次启动试运行的范围 本次启动试运行的三条35KV集电线路为: 1#汇集线:31#、27#、26#,3个子方阵 2#汇集线:30#、28#、22#、21#、20#、19#,6个子方阵 3#汇集线:3#、2#、1#、18#、17#,5个子方阵 设备主要包括:上述子方阵的太阳能光伏板、组串式逆变器、交流交流汇流箱、箱式变压器、35KV集电线路、视频监控系统、通讯系统等。 本次启动试运行的光伏区子方阵系统额定发电容量为21.6MWp。 4、启动试运行前的检查 4.1 太阳能光伏板检查 4.1.1 太阳能光伏板已按设计及厂家要求安装完毕,设备完好;4.1.2 太阳能光伏板与支架之间可靠固定,连接线已正确连接,接地可靠; 4.1.3 太阳能光伏板已清扫完毕,具备发电条件。

4.1.4各太阳能电池方阵的组串开路电压测试正常(详见测试记录)。 4.2 交流汇流箱检查 4.2.1 交流汇流箱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接线完成,接地良好;4.2.2 输入、输出电压相序正确,绝缘良好; 4.2.3电缆标识清晰,防火封堵良好; 4.2.4交流汇流箱输出开关在断开位置; 4.3 组串逆变器检查 4.3.1 组串逆变器8路直流输入端MC4插头已安装完毕,并检查正负极正确,直流电压正常,接地系统良好; 4.3.2 组串逆变器交流输出电缆连接已完成,线鼻接触牢靠,相序正确,绝缘良好。 4.3.3 组串逆变器485通讯电缆连接已完成; 4.3.4电缆标识清晰,防火封堵良好; 4.3.5检查组串逆变器开关在断开(OFF)位置。 设备状态良好,具备启动试运行调试条件; 4.4 箱式变压器检查 4.4.1 检查所有线缆、设备已安装完毕并试验合格,接地系统良好; 4.4.2 检查低压电缆连接正确、牢靠,相序正确、相间、对地绝缘良好; 4.4.3检查高压电缆连接正确、牢靠,相序正确,相间、对地绝缘良好; 4.4.4电缆标识清晰,防火封堵良好;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调峰、无功调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调的(不含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并网发电厂。 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负责实施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等日常工作。 省电监办负责监管所在省电网辅助服务工作,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及其他省(市)电网辅助服务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常规燃煤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在非供热期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50%,燃气机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100%,水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间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为0.85-1.0,水电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0.97-1.0的功率因数范围内从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电力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方案规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 并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践行“四个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有关供电监管要求。 第九条各供电公司应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有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制订光伏发电突发服务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服务质量监管和舆情监控,妥善、及时处置项目业主投诉事件。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一节省公司职责 第十条发展策划部负责汇总并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并网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设、合同及协议签署、验收、并网运行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